用人單位員工證明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證明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人單位員工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用人單位員工證明1
茲證明劉____女士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__年12月12日至20____年9月2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____年9月29日
用人單位員工證明2
茲證明__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__)于____年__月__日入職,擔任我公司___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__。至_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
20__年__月__日
用人單位員工證明3
茲證明____________系我單位正式(臨時、合同)員工,并且該員工:
1、現擔任職務:__
2、職稱:__
3、最高學歷:__
4、已在我單位工作_年
5、已與我單位簽訂年勞動合同,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6、月均收入總計人民幣__元,其中工資收入為人民幣__元,其他收入為人民幣__元。
人事勞資部門聯系電話:__
人事勞資部門聯系人:__
我單位保證上述填寫內容是真實的。
___
20__年_月_日
用人單位員工證明4
_________學院:
經研究,同意_________同學來我單位實習,以便進行業務考察。我們將按照你校的實習工作要求委派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稱_________)進行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
此致
敬禮!
單位名稱
單位蓋章
__年_月_日
用人單位員工證明5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____________同學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大學生就業實習基地實習。
特此證明。
_______總公司
(實習單位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用人單位員工證明6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