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范文第1篇
社區矯正司法行政制度介紹
美國法學家 E.博登海默曾言:“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和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可理解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因此,我們要清楚地、理性地思考和理解社區矯正,明確其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一、什么是社區矯正
(一)國外關于社區矯正的定義
社區矯正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剛產生時,僅適用于被裁判的輕微刑事犯罪者,但是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逐步發展,矯正對象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刑事犯罪者,還包括刑滿釋放者。因此,國外關于社區矯正的定義沒有統一的定論,一般通說是“在看守所和監獄環境等監禁刑之外的刑罰場所監督犯罪人服刑并為他們提供社會服務的一種矯正方法。”
(二)國內關于社區矯正的定義
在2003年7月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文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將社區矯正定義為: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性,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而在筆者的觀點來看,社區矯正是相比較監獄等監禁矯正而言的一個專業術語,是指對法院等裁判機關依法判處的可以采取非監禁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定的的社區矯正組織監督幫助下予在社區中行刑與矯正的總稱。
二、社區矯正的性質
關于社區矯正的性質問題,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爭論都很多。在英國,社區矯正是一種主刑;在美國,社區矯正是一種刑事執法活動;在大陸法系,普遍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在國內,被廣泛認可的主流思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通知》中規定的“社區矯正是與監禁刑相對應的一種刑罰執行活動”。
三、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刑罰目的演進是社區矯正的理論基石
隨著人類與犯罪斗爭實踐的深入和對刑罰本質認識的發展,不斷探求指導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活動正確的刑罰目的,大致經歷了從報應主義到功利主義再到綜合主義的演變過程。如果是已然的犯罪,就應該堅持以懲罰教育為目的,但對于未然的犯罪,必須把預防當成刑罰的首要目的。預防未然犯罪,不僅包括阻止一般人犯罪的一般預防,還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的特殊預防。要防止犯罪人再犯,僅僅對其適用刑罰進行懲罰和報應是不夠的,還需要對其進行矯正,根據其個人情況和犯罪情況選擇合適的矯正方式,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要在監獄設施內矯正。對于罪行嚴|、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人采取在監禁設施內服刑的方式,而不能將其置于社區內矯正,而對于罪行輕微,或系初犯,或有自哲、立功表現等,則可考慮采用非監禁方式進行矯正。
(二)行刑效益追求是社區矯正的經濟動因
刑罰是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會消耗有限的社會資源。所以和經濟的發展運行一樣,刑罰的運行也必須考慮成本和收益的問題。監禁行刑矯正成本昂貴,但矯正罪犯和預防犯罪的效果并不突出。相較于監禁矯正,社區矯正能節省大量資源。因此,增加必要的社區矯正適用比例,可以大幅度降低刑罰成本,節約國家在刑罰方面資源的投入。
社區矯正范圍內服刑的罪犯不再消耗國家在監獄設施修建及運行的費用,而是充分整合社會資源進行矯正。并且,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還能極大限度地發揮其創造性,增加其對社會的貢獻。
(三)刑法謙抑原則是社區矯正的精神內核
刑法謙抑原則是報應主義刑罰目的論與功利主義刑罰目的論相互論爭的產物,希望可以少用甚至不去動用國家刑罰資源而用其他處罰方式替代,以最小的社會公共資源換取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從而達到預防犯罪和懲罰犯罪的刑罰目的。作為非監禁刑罰執行措施,社區矯正制度采用的緩刑、假釋等非監禁處遇方式,是對傳統監禁刑罰的限制,既節約了國家的刑罰資源,調動了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管理,又有助于犯罪人復歸社會,與刑法謙抑性精神的契合的。
(四)社會福利思想和“大社會”觀念是社區矯正的觀念支撐
上世紀60年代,西方的社會福利理念和“大社會”理念的產生充分肯定了人的價值,國家和社會也都被賦予了新的涵義。這一概念強調人是這個國家最偉大的財富和資源,國家應該致力于追求社會福利,盡力幫助每個人發揮其潛力,提高個人生活質量,當然也包括刑事犯罪人等的能力發揮,使之能再“整合”到社會中,進而提高全民的生活質量。
每個人都是一樣裸地來到這個世界,隨著每個人的成長,是這個社會教會了他得到的一切,當然也包括犯罪者的犯罪行為能力。所以,整個社會都有義務來幫助他們消除犯罪動機、放棄犯罪行為,使他們能夠恢復到正常的社會生活。要達成這個目標,就必然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各種各樣的良性社會關系構成的特定環境之中,在各種社會關系的體驗實踐中可以使犯罪人找到屬于自己的歸宿以便使其復歸社會。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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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范文第2篇
一、社區矯正制度的緣起與發展趨勢
對受刑人進行矯正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6世紀,文藝復興運動以及由此帶來了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認識和尊重,導致16世紀的歐洲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監禁制度,英國倫敦感化院和荷蘭阿姆斯特丹監獄是歐洲早期監獄的典范。最初的監獄,關押有勞動能力但卻好吃懶做和擾亂社會治安的人,對他們進行訓練,使他們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由于這些機構是用來進行“矯正”——即訓練教育——的場所,于是就按這種基本概念命名,叫做“矯正院”。在矯正院里,刑罰的執行被看成是通過勞動和有秩序的生活進行訓練教育。當時聲名顯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監獄大門上的橫幅標語是這種矯正思想的最好見證:“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還牙,而是強迫你為善。我手腕似鐵,但我心中充滿慈愛。”(注:參見(德)京特·凱澤著.劉瑞祥,潘佳斌,紅云譯.《歐·美·日本建于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13頁。)歐洲的許多國家都建立了這種矯正院。然而這些矯正機構只是對封建刑罰濫用的局部糾正,因為沒有充分的理論論證和健全的制度保障,這些機構在18世紀逐漸退化了,大多變成了駭人聽聞的恐怖之地。
產生于18世紀的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思想,繼續高舉反封建刑罰的大旗,只是其理論旨趣已不再是對受刑人進行矯正,而是立足于絕對的意志自由,探求應當追加于受刑人的刑罰額度,以實現正義。“在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理論中,只有懲罰的概念而沒有矯正的概念。”(注:陳興良.刑法的價值構造[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100.)十九世紀末期,犯罪現象日益增多,累犯、慣犯現象日益嚴重,迫使人們對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思想進行反思,于是,以有效抑制犯罪、防衛社會為目的的刑事實證學派應運而生。基于對意志自由的否定,刑事實證學派否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立足于對犯罪的病理性的理解,龍勃羅梭認為刑罰是對犯罪人進行積極救治的手段,通過刑罰改變行為人性格的危險性,防衛社會;立足于對犯罪的人身危險性的認識,菲利提出了刑罰的矯正性,并以此作為刑罰進步的標志。菲利認為:在人類處于最野蠻的狀態下,其刑法典只有懲罰的規定,而沒有關于矯正罪犯的規定,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則出現了只有矯正而沒有懲罰的觀念。(注:[意]菲利著.實證派犯罪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5.)在20世紀前半期,兩次世界大戰和戰爭所造成的經濟蕭條以及反對行刑人道化和現代化的法西斯政府,給本來就進展緩慢的改善行刑條件的進程設置了更加嚴重的障礙。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公眾和學術界的輿論中,對受刑人進行矯正的觀念才重新受到重視。
刑事實證學派的矯正觀念,主要局限于監獄內的矯正。但是,累犯、慣犯等現象的日益嚴重,使人們對獄內矯正的效果越來越感到懷疑,犯罪人數的增加、當前刑事機構的過分擁擠和政府撥款的減少都對進一步開展矯正改革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人們開始將矯正的目光由監獄轉向社會,緩刑、假釋等社區矯正制度逐漸成為重要的行刑方式。(注:緩刑、假釋作為社區矯正體系中的具體制度,是矯正時代的產物,并不是二戰之后才出現的行刑制度。1870年,在美國的波斯頓,首先產生了緩刑制度,隨后,美國的其他州以及其他國家都把緩刑當做鼓勵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偶犯與初犯等改造的措施之一予以采用。假釋制度被世界各國普遍采納與緩刑制度的興起同步。參見邱興隆:“矯正刑的理性反思”,載《河北法學》1999年第1期。)
如今,社區矯正已成為世界各國廣為采用的一項刑罰制度。2000年的數據統計,加拿大適用社區矯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達到77.48%,新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美國為70.25%,韓國和俄羅斯較低,但也分別達到45.9%和44.48%(注:/xinwen/200307/n07300909.htm。)。聯合國的許多文件和公約,例如:《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非拘禁制裁研究的原則和指南》和《減少監禁人數、監外教養辦法和罪犯的社會改造》等,也大力倡導非監禁刑措施或監禁替代措施,發展和增加使用社區矯正刑已成為一種歷史潮流和國際趨勢。
二、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基礎
刑事實證學派在刑罰中引入了矯正的觀念,而新社會防衛論和犯罪標簽理論又將矯正的場所從機構內引向社區,并合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相對報應主義刑罰觀則提示: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制度,不應只強調矯正而忽視報應,科學的社區矯正制度應建立在相對報應主義的基礎之上。
(一)刑事實證學派的矯正刑思想
刑事古典學派關注的是犯罪行為而非犯罪人,而刑事實證學派則將理論的觸須伸向犯罪人,提出了“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的命題。以犯罪人取代古典學派的犯罪行為,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取代古典學派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實證學派由此使責任的意蘊發生了一場革命性的變化。古典學派的道義責任論,是一種以抽象的理性人為前提的回顧性的行為責任;而社會責任論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是社會防衛,其根據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因此,社會責任論是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基礎的前瞻性責任。
社會防衛論帶來了刑罰觀念的變革,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中,刑罰具有懲罰性,這種懲罰性是報應與威懾的前提與基礎。實證學派貶低了懲罰的意義,立足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力圖對刑罰制度進行變革。刑罰的個別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和矯正制度就是在這種理論背景下產生的。
刑罰個別化要求在量刑與行刑的時候充分考慮犯罪人的個人特征,以實現有效的矯正;不定期刑中的期限長短取決于矯正的效果;矯正制度是對刑罰功能的改造,以此取代古典學派的懲罰。懲罰是以報應或者威嚇為目的,而矯正則意味著對犯罪人的人格進行救治。矯正理論將注意力集中在罪犯身上,強調的是對罪犯的再教育、重新培訓和再社會化。在一所監獄機構內,矯正意味著犯人重新獲得他們在監禁期間失去的技能、裝備或能力。(注:參見(美)霍金斯、阿爾波特:《美國監獄制度——刑罰與正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頁。)矯正使得監獄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從報應的場所轉變為救治的場所,從而引發了監獄制度的改革。實證學派認為,古典學派的監獄制度之所以失敗,主要是因為沒有對犯人進行有效的矯正,只是進行簡單的關押和隔離,因而主張在關押期間,要采用科學的方法對犯人進行矯正,“對于罪犯的矯正必須是科學的,因為重罪常常表現為罪犯個人的病態。在美國已有埃爾邁拉教養院之類的機構,正式適用實證派犯罪學的方法。這些機構的指導人是心理學家、醫生。當一個未成年犯進來時,對其要從生理學和心理學的角度進行研究。”(注:(意)菲利著:《實證派犯罪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頁。)通過對犯人的矯正,改變其犯罪心理與犯罪人格,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如今,對罪犯進行矯正已成為現代監獄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矯正思想引入刑罰,無疑是刑事實證學派的一個杰出貢獻。
(二)新社會防衛論
20世紀50年代,法國刑法學家安塞爾在繼承刑事實證學派的社會防衛理論和對格拉馬蒂卡激進的社會防衛思想糾偏的基礎上,創立了新社會防衛論。安塞爾認為,社會防衛運動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第一,轉變刑罰觀念,反對傳統的報復性懲罰制度;第二,保護權利(包括犯罪人的權利),保護人類,提高人類價值,從而建立一個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新體系,旨在實現改造目的,使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在這兩個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安塞爾提出了改革監禁刑的主張。安塞爾從社會防衛運動的注重批判、關注社會并與人文科學緊密聯系的基礎出發,認為現實生活中的監獄與人們對監獄的期望相去甚遠。監獄已經從與犯罪作斗爭的工具蛻變成為重新犯罪的學校,監獄還使犯罪人脫離正常的生活環境,處于一種不自然的狀態和境地。鑒于監獄的種種弊端,安塞爾認為,應當慎用監禁刑,“只能是在任何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與犯罪作斗爭的最后手段。”(注:安塞爾著.盧建平譯.新刑法理論[M].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0.82.82-88.)應盡量使用以下方法代替監禁刑的適用:1.以“開放監獄”、“周末監禁”等方式來對傳統的監禁制度進行改革,罪犯釋放前應先予假釋一段時間;2.擴大緩刑的適用;3.推廣原蘇聯的“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制”和英國的“公益勞動制”(罪犯不被關押,參加一定數量的屬公共利益的服務或勞動);4.適當地用罰金刑替代短期監禁刑,可用“日數罰金制”等方法對罰金刑進行改革。(注:安塞爾著.盧建平譯.新刑法理論[M].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0.82.82-88.)安塞爾的刑事政策理論指出了建立社區矯正制度的必要性,為社區矯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的操作指引。
(三)犯罪學上的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labelingtheory)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形成于60年代末期,并迅速成為犯罪學的主流理論之一。標簽理論把研究的視角由犯罪人轉向對犯罪人有重要影響的周圍環境和控制犯罪的機構,探討這些因素對犯罪形成的影響。標簽理論認為:犯罪行為本身并不能引起行為人的越軌認同(deviantidentity),當犯罪人在被刑事機關追訴時,便開始了貼標簽的過程,面對公眾的譴責和“壞人”的標簽,犯罪人很難保持一種積極的自我評價,于是對“壞人”的標簽產生消極的認同,由原來的初級越軌行為(primarydeviance)發展到繼發越軌行為(secondarydeviance),行為人的犯罪生涯由此形成。標簽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埃德溫·利默特(EdwinM.Lemert)認為:繼發越軌行為是被貼上壞的標簽的人適應人們對他的初次越軌行為作出的反應的結果。
標簽理論在進行理論研究的同時,也提出了改革控制犯罪的機構與制度的刑事政策建議,如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轉向(diversion)、非機構化(deinstitualization)、賠償(restitution)和補償(reparation)等。因為將罪犯判刑入獄是最深刻的標簽化過程,所以標簽理論認為應將一些犯罪人在矯正機構中服刑轉到社區內進行矯正,以減輕監獄等司法機構對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極標簽效果。“機構可能將犯罪人從身體和心理上與社會隔離開來,會割斷犯罪人與學校、工作、家庭和其他支持性影響的聯系,會增加向他們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重新整合的目標更有可能通過在社區中對犯罪人開展工作達到,而不可能通過監禁來達到。”(注:轉引自吳宗憲著.西方犯罪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1.)標簽理論不僅倡導將獄內矯正改為社區矯正,而且主張判令犯罪人通過支付賠償金或其他方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者提供社區服務補償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標簽理論的這些刑事政策建議對社區矯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四)立足于相對報應主義的社區矯正理論
社區矯正理論的產生和發展,實際上是刑法學思想發展的縮影,見證了學派相爭的過程,也是學派相爭的結晶。在美國的二十世紀三、四、五十年代,以實證學派的主張為理論根據的康復模式(RehabilitationModel)是占主導地位的矯正模式。康復模式(又稱為醫療模式,medicalmodel)認為:犯人只是病人而非壞人,是疾病驅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必須將監獄轉化為治療罪犯疾病的醫院,幫助罪犯解決驅使其犯罪的內在沖突,使罪犯因此而得到康復。經驗主義者在反復研究后指出,康復模式對減少累犯幾乎不起作用,通過對一百種個案的實驗研究,研究人員得出結論:矯正中治療的有效性是極其有限、前后矛盾的,而且其可靠性也頗值得懷疑。60年代,人們開始重新尋求更好的矯正模式,建立在對獄內矯正認識經驗的基礎上,以社區矯正為其主要內容的重新回歸模式(ReintegrationModel)應運而生。重新回歸模式認為:監獄不是矯正罪犯的理想環境,把社區當作治療中心,將罪犯置于社區環境中,通過強化罪犯與社區之間的聯系,更容易使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在重新回歸思想的指導下,社區矯正制度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美國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然而,社區矯正很快就變得不受歡迎了,原因是美國社會中的犯罪率激增,社會治安惡化,民眾要求懲罰犯罪的呼聲隨之升高。于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美國的刑事政策發生了顯著變化,強調刑罰的懲罰和威懾效應的新古典主義(相對報應主義)抬頭,舊的懲罰模式重又受到歡迎。懲罰模式認為:監禁是對付犯罪的一個更加合適的方式,犯人們必須在監獄中為其罪行付出代價。
但是,矯正制度的發展并不是簡單的兜圈子,懲罰模式并沒有完全顛覆社區矯正制度,只是強調不應一味追求矯正而忽視對罪犯的懲罰。事實上,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美國興起的強調懲罰與社區保護并重的中間性懲罰(intermediatepunishment),被認為是社區矯正制度發展的新境界。(注:參見馮衛國著.行刑社會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81.)
筆者認為:科學的社區矯正制度應建立在相對報應主義的基礎上。社區環境不割斷罪犯與正常社會生活的聯系,有監獄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更適宜于對罪犯進行有效的矯正。但社區矯正仍然是一種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不應喪失刑罰固有的懲罰性。報應與功利永遠是刑罰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在具體的行刑方式設計上,應對兩個方面都給予足夠的重視,矯正制度螺旋式的發展歷程也證明了這一點。社區矯正的懲罰性主要體現在:具體社區矯正措施(如緩刑、假釋、家中監禁、電子監控、中途訓練所等)中體現對罪犯的監督、控制和懲罰,或者在判令社區矯正的同時判令罪犯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以提供公益勞動的方式對社會進行補償等。(注:筆者認為:美國7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區矯正實踐正是以相對報應主義作為理論基礎的。但是,強化的社區懲罰措施是否能收到積極的效果在美國仍存在爭論。參見劉強著.美國刑事執法的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5-243.247-248.)三、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刑罰體系中,屬于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有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屬于社區矯正的行刑方式有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在刑罰方法上,剝奪政治權利既可獨立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又可附加適用于嚴重的犯罪,管制是適用于輕罪的刑罰方法。在刑罰的執行制度上,緩刑是用來救濟短期自由刑弊端的社區矯正制度,假釋是用來救濟長期自由刑弊端的社區矯正制度。暫予監外執行是罪犯具有法定的身體原因時變更執行場所的一項制度,因其執行場所在社區,具有社區矯正的效果,因而屬于一種社區矯正制度。(注:筆者認為,在客觀效果上具有社區矯正的效果,但從主觀上卻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行刑方式,即它本質上不是為了避免監禁刑對受刑人監獄化的弊端、而是因為受刑人身體上不適于在監獄行刑的原因才產生的行刑制度。)從總體上看,我國社區矯正的制度體系是完備的,既有救濟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又有救濟長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
但是,以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刑事訴訟分權理念為根據,筆者認為,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在以下兩個方面仍需改進:(注:對于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學者們提出了許多改進的建議,以假釋制度為例,認為其實質性條件的規定過于抽象、概括,不易操作;應設立法定假釋制度;重置假釋決定機關;等等。但是筆者認為,第一,不能以國外立法例為根據對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提出批評;第二,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所存在問題的癥結在司法環節而不是立法環節,立法上需要改進的只是違背社區矯正理論基礎和嚴重制約社區矯正功能發揮的相關規定。)
1.關于執行機關的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管制刑、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這一規定受到學界的普遍質疑。主要原因是: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過程應包括偵查、、審判和執行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責,但是執行階段卻沒有專門的機關來負責,而是由公安機關負責,這一方面有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另一方面,因為公安機關工作任務繁重,導致刑罰執行的質量大打折扣。此外,筆者認為,這種將刑罰執行工作交由公安機關來完成的規定,正是我國“重打擊、輕防范”,“重懲罰,輕矯正”的刑事政策的反映。這一刑事執行體制嚴重制約了社區矯正功能的發揮,亟待改革。
2.關于具體制度內容中懲罰性的體現。刑罰是能給罪犯帶來一定的痛苦或利益損失的懲罰措施,這種懲罰性不僅是為了實現正義報應的需要,而且有助于使罪犯從痛苦中感受正義的力量和犯罪的無價值性,從而促使其進行深刻的自我反省,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注:據報導:經法院判決后接受社區矯正的緩刑犯,由于缺乏監禁教育的親身體會,出現了不認真服刑的現象,因此,北京市房山區矯正部門組織22名緩刑犯參觀監獄,讓其體會刑罰的懲罰性。參見“北京房山區法院首次讓緩刑犯參觀監獄接受矯正”,/xinwen/200309/n09170849.htm。)同時,這種懲罰性也向社會公眾昭示了法律的威嚴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有利于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正像本文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社區矯正制度應建立于相對報應主義的基礎之上,懲罰與矯正二者均不應忽視。懲罰是矯正的基礎,如果一味強調矯正而忽視刑罰的懲罰性,矯正的目的也就難以實現,這已是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歷史所證明了的規律。現行法律中關于社區矯正的規定,尤其是管制刑和緩刑,沒有要求罪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履行某種義務以補償損害或使其遭受某種物質利益損失的規定,因而缺乏作為對犯罪行為反應的刑罰應具有的懲罰力度。對刑罰的懲罰性體現不夠,這是立法上應該改進的地方。
(二)司法現狀
對我國來說,社區矯正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在司法適用方面。受重刑觀念和報應刑思想的影響,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較少選擇社區矯正刑適用,嚴重影響和制約社區矯正制度功能的發揮和刑罰目的的實現。1.關于剝奪政治權利刑。在司法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刑獨立適用的數量是很少的。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1997年該省共對29919人判處刑罰,但沒有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1998年共判處犯罪分子33114人,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僅為1人;1999年判處犯罪分子38503人,也沒有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刑的。(注:轉引自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508.)
2.關于管制刑。1999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刑罰的罪犯總數為608259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有7515人,占總數的1.23%;2000年為646431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7822人,占1.21%;2001年為751146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9481人,占1.26%。(注:郭建安,鄭霞澤.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J].法治論叢.2003(3).)
3.關于緩刑。1999年,全國的緩刑適用率為14.86%,2000年為15.85%,2001年為14.71%。此外,各地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差異很大,有些法院適用緩刑的數量很少,還有一些法院幾乎不適用緩刑這種刑罰方法。(注:郭建安,鄭霞澤.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J].法治論叢.2003(3).)在美國,1995年有535.78萬人處于社區監督之下,其中緩刑犯為309.0626萬人,而當年被監禁的人口總數為156.7萬人,緩刑適用率達到22.4%。(注:參見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401.402.)
4.關于假釋。1996年,全國共假釋罪犯36552人,假釋率為2.58%;1997年假釋41993人,假釋率為2.9%;1998年假釋29541人,假釋率為2.06%;1999年假釋30075人,假釋率為2.11%;2000年假釋23550人,假釋率為1.63%。(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監獄工作簡報》,1996-2000年。)在韓國,20世紀90年代后期假釋人數持續地快速增長:1995年的假釋人數為2516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11.12%,1996年的假釋人數為2876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8.75%,1997年的假釋人數為2614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7.89%,1998年的假釋人數為4790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13.63%,1999年的假釋人數為8559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23.16%。(注:參見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401.402.)
5.關于監外執行。1996年,全國監獄系統有保外就醫罪犯30178人,占在押犯總數的2.13%;1997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7271人,占在押犯總數1.89%;1998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4878人,占在押犯總數1.73%;1999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2513人,占在押犯總數1.58%;2000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0021人,占在押犯總數1.40%。(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監獄工作簡報》,1996-2000年。)
(三)原因分析
造成社區矯正制度適用率低的根本原因是報應刑思想仍是我國占主流的刑罰觀。相對報應主義成為西方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刑罰觀經歷了相當長歷史時期的演變,而我國基本沒有經過刑罰觀的蛻變與演進,報應刑思想是歷史上占主導地位的刑罰觀,在現實生活中仍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其影響力波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眾和輿論都概莫能外。
在報應主義刑罰觀的影響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刑事政策始終以“嚴打”為懲治刑事犯罪行為的基線,結合不斷演化的犯罪態勢,有針對性地進行“嚴打”斗爭。“嚴打”最明顯的兩個特征是從重和從快,“從重”要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對被告判處較重的刑罰。嚴打過程中片面強調從重處罰的做法,將注意力集中到刑罰的報應功能上,而忽略了刑罰的矯正功能。在立法上,監禁刑是最主要的一種刑種,是惟一為所有犯罪的法定刑包含的一種刑種,相反,可以避免監禁刑弊端的社區矯正刑種和刑罰執行方式卻處于從屬地位。在司法實踐中,有助于受刑人改善更生的社區矯正刑罰如緩刑、假釋等極少被適用,監獄系統一直維持著以刑滿釋放為主的出獄方式。在公眾和輿論的觀念中,刑罰就意味著監禁,犯罪與監禁是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一個人犯了罪而沒有坐牢,就不能叫遭了報應,受了懲罰。
上述刑事政策、立法、司法以及公眾和輿論的觀念幾個因素在報應主義刑罰觀的主導下,相互影響,不良循環,反過來又強化了報應主義刑罰觀,造成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舉步維艱。
四、我國社區矯正的改革和完善
(一)更新刑罰觀念
雖然發展社區矯正要做許多工作,如修改法律、改善司法,等等,但筆者認為最根本、最重要的還是首先要更新刑罰觀念。首先,國家機關要摒棄“嚴打”這樣的刑事政策,“嚴打”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客觀上宣揚了重刑主義和報應主義,在其指導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強調打擊和報應而忽視矯正,貽害深遠。其次,立法機關應重視刑罰的執行,偵查、和審判著眼于過去,側重入罪,執行應著眼于將來,強調對受刑人的改善和矯正,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要改善三個方面的工作:改變監禁刑作為最主要刑種的狀況,以增加社區矯正刑的適用機會;制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在其中貫徹“著眼于將來”的刑事執行理念;在刑事執行法中規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機關。第三,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要有“著眼于將來”的觀念,依法大膽充分適用社區矯正刑罰。最后,媒體要逐步樹立相對報應主義的輿論導向,引導公眾刑罰觀的轉變。
此外,對社區矯正制度的立法設計要避免矯正刑的固有缺陷。古典學派過分強調對犯罪行為的報應,而忽略對行為人的矯正和改善,因而受到實證學派的激烈批判,但是,實證學派在關注犯罪人的改善的同時,又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過分強調對行為人的矯正而忽略對犯罪行為的報應,導致刑罰失去懲罰性的特征。對犯罪人只講矯正不講懲罰,不僅對社會不公,而且因為犯罪人沒有切身體會到犯罪所導致的不利后果,從而嚴重削弱了矯正的效果。社區矯正制度之所以在20世紀60年代面臨危機,就是因為當時的社區矯正只講矯正而忽略了刑罰應具有的懲罰性和強制性,而70年代經過修正后的社區矯正制度,正是在社區矯正的制度內容中增加了懲罰性的內容和加強了社區矯正措施的強制性。
(二)完善法律規定
1.建立全新的社區矯正刑執行體系。在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部內設立刑事執行一局(原監獄管理局)和刑事執行二局,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立相應的執行機構。執行一局負責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刑事執行二局負責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并負責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注:儲槐植,汪永樂.論刑事執行主體的合理配置[J].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10).)
2.關于管制刑。在管制刑的內容中增加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參加公益勞動和繳納一定數量保證金的規定。前兩項規定體現了刑罰的懲罰性,而后一項是針對違反管制刑監督管理規定的立法救濟措施,即犯罪分子在管制刑期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時,所繳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
社區矯正范文第3篇
關鍵詞: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制度;社區矯正研究
中圖分類號:F2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9-0138-02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而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它的實施以社區為平臺,基本上克服了監禁刑存在的各種弊端,具有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重要趨勢。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社區矯正主要圍繞兩個基本問題:如何認識社區矯正?如何研究社區矯正?
一、社區矯正是再社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再社會化是在社會化的基礎上進行的,廣義的理解指在生活的急劇轉變中,一個人放棄原來的生活方式而適應另一種對他來說全新的生活方式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迫的、強制的。狹義的理解則專指強制性的教化過程[1]。無論是廣義理解還是狹義理解,再社會化的過程都需要一個人去糾正和克服在社會化過程中出現的病態與社會失范問題,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罪犯改造就是再社會化的一種形式。但是,人們一般把這種再社會化理解為由全控機構實施的再社會化,如在監獄進行的再社會化,而忽略了由社區實施的再社會化形式[2]。其實,再社會化除了狹義的壓制性形式外,還應包括參與性形式,即把罪犯放在社會中進行監督改造,從而使罪犯融入社會之中。罪犯社區矯正就是再社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1.從再社會化的概念來看,對罪犯的改造不能脫離社會進行。再社會化仍然是一種社會化,而不是非社會化,所以需要在社會的基礎上進行,不能脫離社會。首先,人從本質上說是一個社會性動物,必須參與到一定社會關系中去。把罪犯放在與世隔絕的監獄進行改造,本身就意味著把個人與社會割裂開來,個人與社會之間被設置了一道墻,個人與社會難以同步發展。其次,作為罪犯,雖然他的犯罪行為會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并且具有人身危險性,但這并非意味著罪犯沒有社會需求。與外界隔絕的監獄矯正方式實際上很大程度地限制或剝奪了罪犯的社會需求,這雖然能夠發揮懲治罪犯的作用,但教育改造效果并不明顯。從監獄矯正的實踐來看,很多罪犯在刑滿釋放以后,因為不能適應社會,不久又會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2.從再社會化的效果分析,社區矯正的效果優于監禁矯正。監禁矯正使罪犯喪失社會化的基本條件和環境,使罪犯社會化的速度遲滯于正常社會成員,質量也劣于其他社會成員。罪犯社會化的不足,勢必影響其重新回歸社會后對社會的適應,在一定意義上講,意味著罪犯可能被社會淘汰。顯然,監禁矯正與促進社會成員終身社會化的社會發展要求與趨勢存在著矛盾。
犯罪行為產生于社群,也應在社群里得以矯正。社區矯正對象就在社區當中接受教育改造管理,并沒有脫離社會生活。而且,社區矯正可以塑造一種與正常社會生活相仿的矯正環境,努力促進罪犯與社會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從而達到矯正其犯罪心理與行為惡習的目的。這既符合再社會化的要求,又能夠滿足人性化需要。通過社區矯正,不僅能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也可以減輕社會的壓力。
二、社區矯正具有社會建構的意義
社區矯正具有人本主義價值取向,并在實施矯正的同時,對社會進行了重構。所以,社區矯正制度是集人本主義價值觀念與社會建構于一體的復合性制度,社區矯正具有重構社會的功能。
1.社區矯正基本上克服了監禁刑存在的各種弊端,具有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矯正的任務除了懲罰罪犯之外,還要幫助罪犯恢復他們的社會功能,只有當他們的社會功能得到恢復,才能真正回歸主流社會。在這個意義上,監禁矯正不是立足于恢復犯罪人員的社會功能,恰恰相反,監禁矯正通過隔離的方式,把罪犯從社會中分離出去,不僅沒有恢復罪犯的社會功能,反而破壞了罪犯的社會功能,其矯正效果自然難以理想。社區矯正不是簡單地把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人員放在社區,而是要通過各種矯正措施使矯正對象能夠像正常人一樣融入社區,成為社區中的一員,在社區正常生活。社區矯正超越了刑法制裁的邊界,使犯罪人員的矯正成為一種社會行動。這意味著社區矯正已由以往的以矯正工作人員為本轉變為在堅持社區矯正制度的大背景下以矯正對象需求為本,具有人本主義價值取向。
2.社區矯正在實施矯正的同時,對政府和社會的功能進行了重構,具有建構意義。從中國的文化傳統以及政府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踐來看,在中國很難自發生成社會的自我治理體系。因此,中國社會建設離不開政府的主導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安排社會的一切,監禁矯正日益暴露出的某些弊端也能說明這一點。在政府主導建設社會的過程中,社會自身的利益會逐漸覺醒并反映出來。因此,中國社會建設將在政府和社會的互動中進行,即這個過程是一個建構的過程。社區矯正本質上屬于政府的責任,但政府很難在社區設置機構、派遣政府人員。因此,政府只能通過在社區組建社區矯正團體,承擔政府矯正犯罪人員的工作。由此,關鍵的問題轉變為政府與矯正社會團體之間的關系問題。中國目前存在的社會團體主要都是“政府與民間二重性團體”,政府并不給社會團體編制,也不直接給社會團體撥付經費,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完全屬于社會團體聘任的工作人員,而社會團體經費的獲取則采取政府購買社會團體服務的方式進行。上海的實踐證明,該類關系模式符合社會發展的方向,且有利于社會團體自主地開展矯正工作[3]。
三、社區矯正研究是“科學探究活動”的一部分
當代社會學不僅要關注理論問題,而且要通過社會學范式分析,及時全面有效地幫助國家和社會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當代社會學的使命[4]。社區矯正研究屬于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特定領域,同樣是科學探究活動的一部分。在這種探究活動中,離不開科學的精神與科學的方法。
(一)社會學意義上的社區矯正研究離不開社會學的特定視野
社區矯正研究作為社會研究的一個特定領域,離不開社會學的特定視角。而“社會學想象力”則可以說是社會學特定視角的最集中概括。社會學想象力中最為重要的觀點是將個人經歷與社會歷史結合起來分析。“無論是個人生活還是社會歷史,不同時了解這二者,就不能了解其中之一。”[5] 這種特定視角可以幫助我們辨識“局部環境中的個體困擾”與“社會結構中的公眾問題”。在我們探討與社區矯正有關的各種具體現象和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將個體行為與社會整體結構的背景聯系起來進行探討,將個體變量與結構變量同時納入自己的分析框架中,這樣才可能真正揭示現象和行為的本質。
(二)遵循科學研究規范,注意采取科學的研究方法與技術
作為一種科學的研究活動,我們應該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樹立遵循科學研究規范的思想,在對社區矯正進行具體研究的過程中,注意采取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技術。社會學研究包括四種研究方式:調查研究、文獻研究、實地研究、實驗研究。其中每一種方式都具備某些基本的元素或特定的語言,構成一項具體社會研究區別于其他社會研究的明顯特征。同時,每一種方式可以獨立地走完一項具體社會研究的全部過程[6]。研究中應根據四種研究方式的優缺點、適用范圍、研究條件、研究者掌握情況等因素進行選擇,正確處理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處理好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的關系。許多不成熟的研究者往往會去尋求最好的方法,但實際上社會科學研究中是不存在最好的方法的。最好的方法應該是能夠回答研究者問題的最合適的方法。在研究的問題與研究方法之間、研究的對象與研究方法之間、研究的內容與研究方法之間存在著是否合適的問題,我們應該尋求的是最合適的方法,而不是最好的方法。
2.處理方法的科學性與研究結論正確性之間的關系。每一種特定的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點,都有特別擅長的方面,同時也都有無能為力的方面。要保證研究結果的正確性,十分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對各種研究方法的長處和不足有清楚的認識。無論是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還是具體的調查研究與實地研究,其方法本身并不能保證研究的科學性和研究結論的正確性,關鍵還在于使用方法的人。所以,作為社區矯正研究者即要具備一定的理論素養,使自己在分析和看待問題時具有一種超出普通常識的理論意識,還需要一定的方法意識和方法素養,以保證社區矯正研究的科學性。
社會學的深層理念是“增促社會進步,減縮社會代價”。從這一視角看,推動社區矯正有利于減少和縮小社會代價,增加和促進社會進步。當然,在中國社區矯正工作已全面試行的今天,還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與方面,要想保證社區矯正健康發展,不僅需要思想上的正確認識,更需要實際行動中的客觀與科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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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社區矯正;監督對策;心理矯治;強化立法
刑罰執行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訴訟法實行社區矯正的規定,標志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為改革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這既是對社區矯正試點試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為社區矯正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為司法行政機關履行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能,積極推進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標志著社區矯正工作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了更好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履行好社區矯正中的檢察監督職責,筆者試就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對策加以探討,以期指導檢察實踐。
一、經費保障
要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機構、隊伍建設與經費保障。落實和執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機構,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有專門的組織機構管、有專職工作人員抓。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完善基礎設施,配齊配強人員,理順管理體制,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通過“招錄、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組成的專群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定期開展政治業務培訓,著力提高綜合素質。建立社區矯正經費全額保障制度,并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二、建立數據系統,有效管理罪犯信息。
開通社區矯正監管信息系統,是檢察機關加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一項新舉措,對檢察機關強化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促進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公正進行,防止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預防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關于做好全國社區矯正信息系統錄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社區矯正機構認真組織,扎實做好全國社區矯正信息系統錄入工作。
為了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檢察院監所科與所在地司法局積極溝通,統一目標,共同努力,實現了社區矯正監管信息聯網。從此以后,社區矯正相關部門把信息及時錄入系統,檢察院對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能夠及時、準確地把握,實現了優勢互補、信息共享。
社區矯正信息監管系統最大的優點在于實現了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動態監控,只要上網進入系統的“矯正地圖瀏覽”欄目,社區矯正對象的信息就一清二楚,如有新增對象輸入,系統會提示查看,可在第一時間掌握新增監外執行罪犯的基本情況。檢察院正式接通司法局社區矯正監管信息聯網平臺,實現了對社區矯正信息的實時查詢、監督。
通過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了社區矯正數據的動態管理,切實提高了監督效率。
檢察院加強與公安機關、司法局和法院等部門的聯動,建立全區監外罪犯詳細、全面的基本信息數據庫,對監外罪犯的監管情況和檢察監督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詳細的登記,并實施“網絡定位管理”,對監外罪犯監管的檢察監督工作實現電子化和規范化。
為使數據庫信息詳實,內容豐富,檢察院依托在轄區鄉鎮、街道設立的檢察聯絡室和檢察聯絡員,定期深入鄉鎮村組、街道社區,對矯正工作開展現場實時監督,既解決了監所檢察人員緊張的問題,又提高了監外執行檢察工作的質量與效果。
三、嚴格管理
1、為進一步規范社區矯正信息化工作,近年來,司法部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分類管理、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原則,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國家有關信息化建設規范和相關行業標準,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司法部2013年1月制定出臺了《社區矯正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和《社區矯正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兩個規范”)。“兩個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社區矯正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的基本框架、基本流程、數據采集、編碼規范、數據交換規范以及系統安全規范等,進一步明確了全國社區矯正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框架,規定了社區矯正管理信息系統的基本功能要求,為研發社區矯正工作相關業務應用系統提供了依據,有利于實現全國社區矯正信息的資源共享和交換。
督促落實“嚴管”社區矯正人員手機定位監控制度。通過手機定位監控,創新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方法,提高監督的科技含量和效果,監所檢察部門不定期到基層司法所檢查,運用手機定位系統對重點管理的矯正對象劃定活動的范圍,進行實時定位、跟蹤檢查。探索技術防范手段,建立社區矯正移動管理平臺,實現對重點矯正對象的定位監控,有效維護了監管安全。部分省市實行電子手銬,提高了監管效果。或開發集定位跟蹤、軌跡查詢、實時預警、信息提示和報表自動生成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社區矯正工作移動信息管理系統。
2、全程監督,不留空白
針對擬判處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檢察人員提前進行談話教育。對在押期間表現進行考察,通過抽查在押人員的監控錄像,開展一對一的談話教育,穩定在押人員情緒,調整在押人員焦慮狀態,并記錄在《對擬判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羈押期間表現情況表》中,鼓勵在押人員改過自新。
搭建由鄉鎮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街道干部、行政村社區矯正聯絡員和志愿者等五支隊伍為主體的基層監管網絡,實現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全方位監督。建立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例會、接收登記、管理教育、工作匯報、談話教育、法治教育、公益勞動、走訪巡視、現身說法、聯合檢查、受理矯正對象控告舉報申訴、考核獎懲等制度,保證了社區矯正工作有章可循。
把入矯、在矯、終止矯正等各階段的司法矯正工作納入監督視線,實現了檢察監督與社區監管同步進行。
重視對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的監督檢察,維護監外執行活動的嚴肅性。堅持一月小檢察,半年大檢察,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年終全面檢察社區矯正工作的制度。通過檢察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有效防止脫管漏管情況發生。 落實動態監督制度。每月保證4至5天的監督檢察時間,深入鎮、村全面了解社區矯正工作實情;每季度召開一次公檢法司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檢查,督促相關工作的落實。
采取四查、四聽、四見面方法,積極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四查”即查負責監管的司法所是否將監外執行人員列為重點人口管理,是否建檔立卷,各種法律文書是否齊全;查有無對保外就醫期滿或刑滿執行完畢的服刑人員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查監管制度是否落實;查罪犯是否認罪服法,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四聽”即聽監管部門對監外執行人員及其接受監管情況的意見;聽各治保主任的意見;聽當地群眾對監外執行人員的反映;聽監外執行人員本人的情況匯報。“四見面”即與司法所管教人員見面;與當地黨委、政府分管政法綜治的領導見面;與當地幫教組織負責人見面;與監外執行人員見面,了解他們近期的情況。
明確“三及時、四落實、五清楚”工作要求,即通過日常檢察監督,及時掌握監外執行罪犯的思想動態、監管表現和矯正改造情況,做到“任務、崗位、人員和責任”的四個落實,實現對矯正工作“環境、關系、動態、臺賬、檔案”的五個清楚。
3、督促落實委托異地管理矯正制度。
正確認識社區矯正委托異地管理的重要性。相對于監禁矯正,社區矯正是將罪犯放置在“社區”這一相對開放的環境里進行教育改造的刑罰執行方式。目前,人戶分離,異地就業就學等現實情況給社區矯正工作帶來難題。在迅速城市化過程中,一些城鄉結合部的小區建設加快,人戶分離的社區矯正人員數量激增,社區矯正管理難度加大,個別人會鉆空子逃避改造,形成新的問題隱患。只有充分發動、利用和整合社會上的各種人力、物力資源,共同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管理教育,才能真正體現社區矯正設立的根本出發點。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可以減少矯正機構與社區矯正人員之間的對立面,消除社區矯正人員的抵觸心理。社會工作者可以從多層面介入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引導教育,并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社區基層組織、家庭、單位等可以共同為社區矯正人員營造一個寬松的改造環境,使他們重新扮演“正常”角色,促進他們與社會之間盡快實現互融,從而達到積極、良好的矯正效果。
社區矯正人員在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由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這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總結各地社區矯正試點、試行工作經驗作出的規定。所稱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區矯正人員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縣。居住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與親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單位愿意為社區矯正人員提供,社區矯正人員能夠在此居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2.社區矯正人員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來源,或者有親友、其他人、有關單位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確定居住地的,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矯正。以居住地為執行地主要有以下三個考慮:一是符合社區矯正的性質和特征。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活動,要求嚴格監管,預防再次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社區安寧。同時,社區矯正人員在社會上接受監管、教育和幫扶,需要具備基本的生活、工作、學習條件。不管是戶籍地與居住地一致的本地人口還是人戶分離的流動人口,其生活基礎與居住地密切相關。如果以戶籍地作為執行地,對于大量流動人口來說,由于沒有生計來源,仍然要外出就業。以居住地為執行地有利于有效監管,也有利于社區矯正人員順利融入社會。二是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戶分離的情況日趨普遍。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形勢下,我國已經提出按照居住地實施社會管理的基本目標,將公共服務與人口居住地掛鉤。三是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根據《監獄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居住地執行機關執行。對管制、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法明確規定,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經執行機關批準。以居住地為執行地符合有關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體要求。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對于在外地打工經商的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督促辦理異地委托管理,防止矯正人員私自前往外地造成脫管,重新犯罪。
4、積極開展心理矯治與法制教育工作
以人為本。對待矯正對象采取生活中不嫌棄、思想上不放棄、政策上不歧視的原則,力爭用真情打動每一名矯正對象。
建立“社區矯正陽光教育所”,實行“檢察員、司法員、檢察聯絡員”三員一體的社區矯正工作格局。每月利用相對固定的時間,按社區、樓區分類別、分批次對矯正對象開展集中教育。
矯正為本,著力探索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幫教新方法和新途徑。為提高矯正效果,開展個案矯正和以初始教育、常規教育、解矯教育為內容的分階段教育。各區(縣)成立陽光社區矯正服務中心,專門為所管對象提供教育、技能培訓、心理矯正等幫扶服務,并力爭每個區(縣)建立集教育、技能培訓等多功能為一體的培訓基地。
積極探索心理矯正方法,對矯正對象實施心理咨詢和心理干預;積極探索激勵教育方法,激發矯正對象自覺接受矯正的積極性。長期聘請心理咨詢師開展心理矯正工作,對思想悲觀、消極情緒嚴重、抵觸心理較強的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加強心理矯正教育,培養矯正對象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社區矯正中很多服刑人員是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犯罪只是脾氣暴躁、情緒一時失控等個性不良造成的;還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為在單親家庭缺乏關愛和溫暖,對生活理解發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觀、價值觀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意識、亞文化的影響,心理不穩定甚至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認知偏差等心理問題造成的犯罪必須要進行心理治療。因此,在服刑人員中普及心理知識,開展心理咨詢,重視對服刑人員的心理矯治,是教育矯正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服刑人員一入矯,司法所就應當對矯正對象進行全面測試。發現有心理問題,及時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導或心理治療,同時找出形成其不良心理的原因,根治誘因。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在制定個性化的矯正方案中加入心理治療項目,也可以是在集體教育活動中對矯正對象給予特殊的關注和引導,逐步培養矯正對象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創辦社區矯正教育學校,通過這一矯正工作新平臺,為矯正對象開展學習、談心、匯報思想情況等活動提供了固定場所。
進行個別幫教,配合社區矯正干部對嚴控對象上門進行談話、教育和監督,常敲警鐘,促進其提高守法意識,有效預防重點對象思想“回潮”重新犯罪。
為零距離貼近社區矯正對象,在重點鄉鎮成立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室,建立了檢察官約見制度,每月對轄區內重點矯正對象約見一次。
教育方式多樣化,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多角度、多層次、分階段的教育工作模式。多角度,是通過組織社區服刑人員上法制課、到監獄實地參觀等方式開展警示教育,組織公益勞動和文體活動開展引導教育,與有關部門共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開展感召教育,激發他們樹立社會責任感。多層次,是重視家庭影響,對家庭關系存在問題的,從緩和矛盾入手,間接地教育社區服刑人員;分階段,是將教育分為入矯、常規、解矯前三個階段,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具體情況,加以甄別分析,確立各階段教育目標、內容和方法,實施個案矯正。
實施分階段教育。根據矯正期限分為初始矯正、常規矯正、解除前矯正三個階段,在不同階段開展不同形式的教育。把每月5日、15日、25日作為社區服刑人員的集中學習、談話、公益勞動日。將公益勞動基地設在敬老院和光榮院。堅持“集中和分散相結合,以集中為主”的原則,合理安排公益勞動,實行公益勞動記分制,并作為獎懲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5、關心幫助社區矯正人員就業,解決困難,促進他們順利回歸社會,安心改造成為社會新人。幫助矯正對象聯系就業單位,是檢察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措施。為矯正對象就業牽線搭橋,讓他們重走正道,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注重建立幫扶解困體系。積極協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探索建立就業安置生活保障制度,為有就業愿望但無職業技能的矯正對象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為老弱病殘、無生活來源的矯正對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相應困難補助;為有就業愿望、暫無工作的矯正對象,提供過渡性就業崗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社區服刑人員的職業培訓、推薦就業和社會保險接續納入工作范疇。
6、科學分類 分類管理
采取分類、分階段教育,教育與幫助相結合的教育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也必須要遵循教育的原理,實施分類、分階段教育。所謂分類教育,即按照一定的標準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分類,如根據服刑人員的風險程度、犯罪類別等進行分類,然后施以不同內容的教育。如詐騙、搶劫、盜竊、貪污受賄等財產類犯罪,多是道德偏差導致其犯罪,違法犯罪是道德底線的突破。對這類矯正對象就要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勞動意識和價值觀培養教育、奉獻教育、高尚人格教育,愛崗敬業、認真履行職責的職業道德教育,矯正其出現偏差的道德體系。再如,所有服刑人員犯罪都存在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有的是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正確處理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的關系導致犯罪,因此需要對他們進行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教育,使其明確哪些行為是犯罪,哪些行為不是犯罪,自己享有哪些權利,自己與他人的權利邊界在哪里,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分階段教育,則是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行為特點和需求變化,將教育矯正過程分為入矯教育、常規教育和解矯前教育三個階段。矯正對象接受矯正后兩個月內為入矯教育階段,解除矯正前一個月為解矯前教育階段,中間時段為常規教育階段。入矯教育階段,針對矯正對象在心理上存在的自卑、封閉、逆反等特點和行為上存在的抵觸、試探、被動參與的狀況,教育內容要著重對矯正對象進行社區矯正有關法律法規、矯正期間應遵守的紀律進行教育,社區矯正性質、任務、方法的教育,及矯正期間的權利義務教育。常規教育階段,則針對服刑人員已適應社區服刑生活,心理狀態趨于穩定,對未來生活考慮較多,對文化知識、職業技能、法律知識需求較多,教育內容轉為思想、法制、文化、職業技能、勞動養成等教育。解矯前教育階段,針對矯正對象在行為和心理上存在的松散、應付的特點,教育內容應轉變為形勢、理想、前途教育。只有根據矯正對象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針對性的教育內容,才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將教育和幫助結合起來,先為矯正對象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讓他們樹立起生活的信心,寓教育于幫助之中,這時才能取得好的教育成效。
安全為先,著力健全環環相扣、科學有效的重點人防控機制。運用《社區服刑罪犯綜合狀態評估指標體系》量表進行危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和現實表現,分為嚴管、普管、寬管三個管理級別,加強對重點人、重點時期、重點時段的管理。對重點人做到“基本情況明、矯正思路清、個案措施強”,定期分析思想動態,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做到銜接到位,不脫管、不漏管,把不安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落實值班制度,及時掌握重點人的活動情況。介入審前調查工作。在適用緩刑和裁定假釋前,人民法院委托縣(區)司法局對罪犯的家庭情況、交友范圍、再犯可能性、犯罪原因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意見,作為裁量時的參考。司法行政機關則能夠提前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情況,制定針對性監督管理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的風險性。
對經反復做工作仍不能消除危險的重點服刑罪犯,成立以司法所長牽頭,抽調社區民警、矯正社工、社區干部、志愿者、重點矯正對象家屬組成的矯正小組共同管控。
7、建章立制,夯實基礎。一是建立檢察工作流程制度。檢察院制定《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試點辦法》,明確了“職能銜接、矯正介入、執行變更、期滿宣告”四個主要矯正環節的檢察內容和操作程序,適時完善了相應的監督流程。二是建立矯正銜接工作制度。檢察院在開展核查糾正專項行動的基礎上,加強監外執行罪犯脫漏管監督機制建設,牽頭組織相關機關制定《非監禁刑罰執行銜接工作規定》,從監外執行的判、交、送、接、管、幫、罰等環節建立銜接制約機制。三是建立專題聯席會議制度。
突出重點,強化監督。他們將監外執行罪犯的交付執行、變更執行、司法獎懲、期滿宣告等執法活動,作為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重點,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檢察公函、糾正違法、查辦案件等監督方法,并積極借助信息網絡平臺的研發應用,不斷提高監督能力和實效。
8、開展適用非監禁刑檢察,積極把好社區矯正入口關。
正確運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職能,后建議法院對主觀惡習深、社會反映不好的罪犯不適用非監禁刑罰,保證了社區矯正適用的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并具體規定了調查評估的基本內容和程序要求。
認真開展矯正處遇監督,積極把好處遇關。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處遇檢察,建議對確有悔罪表現、社區群眾反映較好的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獎勵,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對沒有悔改表現、嚴重違反監外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法監督建議收監。
9、多渠道網羅矯正教育人才,打造一支專業化的矯正教育隊伍。在西方,從事矯正教育工作的人,更多的是專業技術人員,如醫生、心理學家、教育學家等。他們并非是隸屬于政府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而是具有較高專業素養,經過系統專業訓練的專業矯正教育者。因此,借鑒西方社區矯正的成功經驗,開展矯正教育工作首先要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矯正教育隊伍。這項工作應當由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首先各級黨委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其次政府要舍得投資,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上各類專門組織、專業工作者承擔該項工作;再次社會各種組織要強化社會責任感,積極參與這項工作;最后公眾可以作為社區矯正志愿者為這項工作出力獻策。隊伍組建好后,還應當建立嚴格的培訓、管理、考核制度,健全管理機制,穩定工作隊伍。相信通過多渠道網絡人才,打造一支專業化的矯正教育工作隊伍,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工作定會取得不菲的成效,實現社區矯正減少重新犯罪、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為社會管理創新積累成功的經驗。
四、要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配合與銜接。社區矯正工作綜合性強,涉及部門多,任務艱巨,司法行政機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與工作銜接配合十分重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認真做好審前社會調查,對擬宣告緩刑罪犯是否對所居住社區有重大影響、擬決定假釋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及時提出社區矯正調查評估報告,為依法正確適用社區矯正提供依據。接受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保障刑罰正確執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銜接,對脫管、漏管等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重新違法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爭取社會各有關方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廣泛動員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為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加大考核、問責力度,強化監督和責任追究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機關在參與社區矯正工作中應加強與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銜接,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違反本規定的情形,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凡違反規定,致使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漏管、脫管,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強化立法,轉變司法理念
社區矯正相繼在2011年、2012年寫入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待細化。現行主要依靠《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這與現實要求是不相適應的。司法部于2012年6月召開了《社區矯正法》立法專家座談會,對征求意見稿進行系統討論。相信很快時間,社區 矯正運行會上升到法律層面。
推廣社區矯正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社會和民眾層面看,報復與樸素的正義、報應相混同,支持更為嚴厲的關押行刑方式,將社區矯正與放虎歸山相等同。提高社區群眾的認同度。全社會都來關心愛護社區矯正人員。矯正對象本人要克服心理障礙,主動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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