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論文范文第1篇
自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我國畜牧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1996年農業總產值的30%以上都是由畜牧業創造。其中,人均蛋肉類的擁有量已經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和發達國家的距離逐漸縮短,呈現出齊頭并進的姿態。我國的畜牧產品不僅滿足了我國自己的需求,還走向了世界,世界肉類增長量的80%都來于中國。1997年出畜禽、蛋肉類總之高達18.25億美元,其中凍雞肉5.55億美元,生豬2.98億美元,豬肉1.95億美元。重要的出口企業主要位于上海、天津、吉林、山東、河北、四川、遼寧、北京、大連、青島等省市,主要出口到中東、俄羅斯、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畜牧業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周邊地區經濟的發展,所以,畜牧業成為出口創匯的主產業之一。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飛速進步,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畜牧產品衛生質量有了嚴格的標準,這也導致了獸醫衛生質量的提高和法律體系的完善。而我國獸醫衛生的落后也制約著我國畜牧產品的出口。歐盟為了一統歐洲市場,且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其獸醫工作委員會對第三國畜牧產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提高了標準,提出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我國的畜牧業產品出口到歐盟是出口創匯的一個主要來源,其中包括水產品、禽肉、腸衣等上萬噸的產品。我國根據92/116/EEC理事會《關于鮮家禽肉貿易衛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對禽肉生產企業進行了嚴格且高標準的考評。由于我國獸醫衛生條件不達歐盟的標準這一考評結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國畜牧產品被禁止出口到歐盟。這條禁令一出,我國畜牧業一系列不利于畜牧業發展的連鎖反應也隨之發生。比如我國的畜牧產品同時遭到了其他國家的排斥,出口價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樂觀。甚至有些國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國家也紛紛效仿歐盟,要對我國的禽肉生產企業進行考察。這一系列的反應使得我國畜禽產品出口面臨巨大的壓力,國家遭受嚴重的外匯損失。
2對策
加強理論研究。人的衛生、動物衛生、植物衛生合稱三大衛生,在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僅為社會的生產發展同時也為人類的健康服務。因為動物衛生面臨的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所以獸醫衛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論體系來規范與約束。理論指導實踐,沒有理論的實踐不能稱之為實踐,只是做無用功,故而理論對于實踐工作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加快獸醫衛生理論的研究與探討,努力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獸醫衛生理論體系。為獸醫衛生法的立法、執法提供有力的科學理論依據并指導獸醫衛生體系健康、蓬勃發展。加快立法進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被廢止,同時失效的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了使獸醫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不失去連續性,盡快建立與動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已是當務之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并不能滿足獸醫衛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輔相成的一系列以動物防疫法為核心的法規的制定,是獸醫衛生法制建設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動獸醫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使獸醫衛生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3結語
雖然歐盟下令進口我國的畜牧業產品要嚴格按照衛生標準,但不可否認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這對我國的獸醫衛生法制建設也是有一定的促進作用。面對其他國家的拒絕,我們更加會意識到自己在獸醫衛生法制建設中的不足,而加快完善我國的獸醫衛生法制建設,是保證獸醫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有效途徑。
衛生法論文范文第2篇
衛生法學在我國起步較晚,受傳統教學理念等因素的影響,衛生法學的教學方法較為單一,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沒有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致使教學效果較差。為彌補理論講授的不足,各醫學院校也嘗試了多種教學方法,比如假期實習、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但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實提高學生利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1衛生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安排不合理
衛生法學的教學內容以醫學和法學并重為教學特色,但在實踐教學環節的安排上,醫學與法學的比重卻有著較大差別。一方面,醫學院校對醫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十分重視,一般安排有較長時間的專業實習和臨床見習。另一方面,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在醫學院校中并沒有得到充分重視,與醫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學時設置相比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醫學院校沒有開設專門的衛生法學實踐課程,僅采用一些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方法,此種做法并不能體現學科特色。
1.2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資源匱乏
目前,在衛生醫學實踐教學的場所安排方面,一些醫學院校缺乏政法類院校所必備的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場所。加之,醫學院校對于醫學專業的重視程度較高,而對非臨床專業的教學在經費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較低,這就注定了衛生法學在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上不會輕易獲得學校的高投入,使得醫學院校建立的法學實習基地也僅僅是與當地公檢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作。另外,就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師資隊伍而言,具有醫法交叉知識背景和醫法專業實踐經驗的高層次人才較少,目前衛生法學的大部分教師來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學專業,其中也不乏非法學專業背景的教師,這些因素直接影響了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的開展。
1.3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手段形式化
衛生法學實習原本是學生培養實踐技能、提高理論服務于實踐的主要教學環節,但基于就業、考研、考公務員的情況,大多數學生對待實習的態度是敷衍了事,只為獲取一紙實習證明。加之,學校和實習單位對學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實習其實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實踐教學中,大多數醫學院校采用案例教學,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流程為教師講授—引出案例—學生回答—教師評析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學生并沒有進行討論前的準備工作,在分析案例時也沒有激烈的言辭辯論,只是由教師評析案例后便宣告結束。案例教學法過于注重對法條的解釋,缺乏生動性,尤其是缺少對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各種非法條解釋問題的演練,而模擬法庭教學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礎之上,相關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都事先已確定,僅是審判人員、原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角色事先已擬定,而且學生早已將模擬法庭的全部過程事先演練多遍并形成了劇本,學生在模擬法庭演練時根本不會遇到真實案件中可能出現的突況,這就無法鍛煉學生的臨場應變能力,模擬法庭教學法逐漸演變成一場表演劇,致使模擬法庭的功能也逐漸在異化。
2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的優勢在于著重培養法律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以真正實現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診所可為那些承擔不起高額訴訟費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幫助。另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將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融合,這不僅是一種全新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而且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個新的路徑。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診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廣泛應用于亞洲、歐洲和澳洲等很多國家的法學教育中,國外診所法律教育對我國的法學實踐教學同樣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目前國內很多法學院校都開展了診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訓練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診所法律教育在醫學院校衛生法學課程中的嘗試,對于那些將來走進醫療機構的學生來說意義重大。診所法律教育所處置的案件具有真實性和不確定性,尤其是涉及衛生法的現實情境總是伴隨著醫療救助的全過程,案件的復雜性、針對性、現實性較強,即便指導教師面對此情形有時也難以應付。因此,這對學生而言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但從另一方面看,學生通過親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實、調查取證和參與庭審,能夠快速提高他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能力、獨立辦案能力和法律邏輯推演能力。另外,診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使其以法律專業服務人員的視角觀察社會和思考社會,以醫生的視角重新審視當前的醫患關系。衛生法與社會、醫患權益與社會公正、衛生法與醫藥衛生事業等新的課程教學內容都體現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趨向,這將有利于培養人格健全的、具備豐富法律專業知識的醫學人才。
3診所法律教育在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中的應用
3.1診所法律教育與衛生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契合
衛生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是著眼于培養“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即培養具有醫法交叉知識,擅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服務人才。這一培養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課堂理論講授,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養一種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思維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單純的法律知識傳授,而是一種法律職業訓練。而傳統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論層面的講授,這種紙上談兵的做法忽視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從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來看,它對學生的職業能力訓練具有極大地幫助,使學生有機會接觸到真實案例,并以主體的身份去解決問題,全權負責整個案件,學生通過運用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對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獨立的分析判斷,使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語言溝通能力、司法文書寫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較大地提高。這既克服了案例教學法易被條文化的缺陷,也解決了模擬法庭虛擬化的難題。
3.2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方式已日漸成熟
我國開始啟動診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當時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北京大學等7所高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中山大學、四川大學等4所高校陸續開設了該課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該會目的在于與國內外實施診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強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國640多所法學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該專業委員會。目前,國內著名的法學院幾乎都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并在不同院校中開設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專業性法律診所,例如:訴訟法律診所、弱者權利保護法律診所、婦女權益保護法律診所、民事法律診所、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診所、公民權利保護法律診所、刑事法律診所、環境法律診所、公益法律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診所可作為衛生法學課程的實踐教學場所。
3.3診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確保實踐教學的效果
衛生法學是一門具有鮮明特色的新興醫法交叉學科,目前衛生法學教學工作大多由更易獲取醫療衛生資源的醫學院校承擔。由于醫學院校向來注重醫學生的見習和專業實習工作,而醫學院校對實踐教學的重視和支持又是開展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基石。然而,鑒于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院校中的辦學地位,現階段醫學院校對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支持力度不夠,而診所法律教育實際上是借鑒了醫學實踐教學的模式,這更易為醫學院校所理解和認同。同時,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獨特的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模式。
4提高診所法律教育實踐教學質量的建議
4.1加強衛生法律診所基地建設
醫院學校,一方面可以積極申請參加“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暨中國衛生法法律診所專業委員會”,進而以會員的身份接受該專業委員會的指導,以加強與其他醫學院校的合作與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醫學院校教學醫院豐富的資源,加強與教學醫院醫務科等醫患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衛生法律診所,這樣既保證了醫療糾紛案件的來源,又能發揮衛生法學的學科優勢,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衛生法律診所在實施教學功能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社會服務功能,因而就其設置模式來看,它可以是附設在校內的內置式,也可以是附設于校外的外置式。內置式可考慮將衛生法律診所設在模擬法庭,使其起到律師事務所的作用,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模擬法庭會見當事人,提供衛生法律咨詢,司法文書等。當學生積累起豐富的辦案經驗時,還可以代為調查取證和參加庭審,學生承辦的案件數量應以1-2件為宜。外置式可考慮加強與一些社會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比如當地衛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區基層組織、檢察院等,將衛生法律診所附設于上述機構中,以便共同構建衛生法律診所。
4.2開設衛生法律診所教育課程
鑒于衛生法律診所教育實施的現狀,醫學院校應當增設衛生法律診所教育課程,明確其課程性質、授課學時、課程學分、開課對象等。可考慮將該課程設置為限定選修課,具體學時可參照各醫學院校的教學計劃而定。在課程時間安排方面,該課程可以考慮在大三年級的學生中開設。這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受師資力量和教學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學生中啟用診所法律教育;二是,該課程只有在學生完成了法律和醫學基礎知識的學習,并基本掌握了醫療衛生法的相關知識,才能真正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另外,在課程內容設置方面,應涵蓋衛生法律診所教育的目的與意義、衛生法律診所教育的基本方法、會見當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師職業的基本技巧與策略、提供衛生法律咨詢的技巧、司法文書的寫作、案件前的準備工作、談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劃方案等內容。在考核方式上,應重點對學生的綜合辦案能力進行考核,不宜采用傳統且機械的紙質筆試結業考試,應當探索出一套科學的、富有人性化的、靈活多變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徑解決經費問題
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衛生法學的教學經費問題是制約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最大障礙。鑒于診所法律教育需要較高投入和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院校辦學規模較小的現實情況,醫學院校應為診所法律教育多途徑的籌集經費。一方面可積極尋求同類型院校聯合辦學,以降低辦學成本;另一方面要積極尋求社會組織的支持,如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衛生行政部門、附屬醫療機構、婦聯、法律援助中心、工會、消費者權益保障協會等建立聯系,通過學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層地區的開展,又能在鍛煉學生辦案能力的同時,獲取一定的工作報酬。
4.4加強衛生法學專業教師隊伍的建設力度
目前,在衛生法學課程的師資隊伍中,相當一部分教師只具備了法學背景或醫學背景,具有醫法交叉知識背景的教師較少,甚至有些專業教師還沒有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缺乏處理醫療衛生糾紛案件的經驗,這些因素都制約著診所法律教育在醫學院校的開展。對此,一方面要積極鼓勵教師通過各種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對醫法交叉知識的學習,激勵教師在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基礎上,通過外出兼職,提高其實踐能力,使其成為教學和實踐的雙師型教師。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請一些資深的衛生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學生進行指導,讓學生更多地了解社會,掌握法律流程運作技能。
4.5建立科學的法律診所管理制度
法律診所一旦設置成立,醫學院校應當根據衛生法學的特點制定科學的法律診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導教師工作標準及辦案流程規范等。因為學生沒有社會實踐經驗,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辦理案件,指導教師要增強學生的風險防范意識,明確法律診所對學生工作的具體要求,預期評估客戶的合理期望值,逐漸培養學生辦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除此之外,為提高法律診所的實踐教學質量,診所還應當制定診所法律服務工作流程、司法文書存檔管理規范、獎懲措施、辦案質量評估體系等制度。
衛生法論文范文第3篇
1.1評價方法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1.2數據統計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3];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3.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3.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
通過實驗組對照組試驗分析,得出了案例教學法比傳統教學法在教學成果與教學滿意度上都具有優勢的結論。作為現代教育理論的實踐方法,案例教學法很好地體現出了以學生為教學主體的教學理念,利用其教學優勢,可大大提高高職學生的職業能力,提升其就業競爭力。
衛生法論文范文第4篇
就業意愿和就業形勢,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本科生研究性學習的動機[3]。衛生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十分明確,即通過4年的專業教育,培養出適應我國醫療衛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統掌握基礎醫學、預防醫學、臨床醫學和法學知識,能在衛生行政機構、醫療機構、法律服務等部門從事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咨詢、訴訟和研究工作,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專業型法律人才[4]。衛生法學體系的開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課程內容與衛生醫療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為重要的是,目前中國衛生法制發展現狀表明,衛生法制體系尚處于一個變動不居的“活躍時期”,尤其是在新醫改政策背景驅動下,立法需求逐步彰顯。可以預見,中國衛生法制未來10年將進入一個比較頻繁的“制度生產”周期,其間政策與法律的對話、交流將愈發明顯。這需要法律教學能夠在理念、內容構造和方法上適應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變遷進程。凡此種種,都決定了衛生法學的學習和研究,不僅要掌握比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和部門法知識,更需要對于醫療衛生行業規范進行深度解讀和領會。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學科特殊性就要求培養模式和方法與之相適應。實踐表明,衛生法學本科生培養定位并非為司法部門輸送兼具“醫、法”知識的人才,更多的是順應新醫改背景下我國醫療衛生企業、事業單位涉法崗位的用人需求。從就業出路分析,衛生法學所培養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夠適應行業法制化發展需求的專門人才。以法律基礎知識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業法制建設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識,對于“特色化”專業人才的鍛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施教者對衛生法學研究性教學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認知。2.3課程資源的制約設置合理衛生法學課程體系,是開展研究性學習的必要條件之一。衛生法學專業課程設置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醫學課程和法學課程的比例到底該是多少,是一個頗受關注的問題[5]。學界公認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法學核心課程偏多,專業相關課程偏少。法學課程除了14門核心課程外。衛生法學特色課程在總課時上并不占優勢。因此,在有限的課時資源條件下,開展研究性教學,應當放棄設置一門研究性課程的設想,選擇在特色課程教學中因地制宜地開展以文獻研究為主導的“基礎性”學術訓練,將有助于緩解研究性教學與課程資源的嚴重矛盾,并對重構衛生法學教學模式和內容體系發揮積極作用。
2文獻研究能力培養的實施途徑
2.1明確文獻研究的規范
教師作為本科生研究性學習的指導者,應當注重從方法論的角度傳授衛生法律文獻的檢索策略和具體技能。根據筆者體會,學生文獻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對于文獻研究的規范不夠重視或掌握不熟練。這就需要教師適時介紹文獻研究的目的、途徑和方法,展示相關的實例。有關文獻研究規范的設定和,不僅是文獻研究教學環節的形式規范問題,其對于突出教師的指導作用,建立學術規范,提高文獻研究的質量控制水平等有至關重要的價值。文獻研究規范的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選題與文獻范圍的確定;文獻總量、類型與量比要求(如:規定至少檢索30篇專業文獻。其中書籍、期刊論文、其他調查資料、網站等各占1/3);文獻檢索方法;分析與歸納技巧;綜述寫作要領等。實踐中,很多學生對法學期刊論文高度關注,卻忽視了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網絡資源,說明對文獻篩選范圍過窄。又如,綜述寫作中常見的問題是,許多學生不是以客觀的筆觸描述研究現狀,敘述風格上“自說自話”,靠“自己想當然來寫”。再如,不懂得尋找所在領域權威觀點。當與選題相關文獻不多時,沒有適當放寬范圍查找文獻,而是以“研究不多”簡單做出結論等。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的研究規范予以克服的。
2.2突出教師的問題意識
學生研究性學習方式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應當突出授課的問題意識,這是確定學生研究選題的必要條件。但是,這并不等于說教師可以輕視基本知識的傳授,而應當是在把知識點講授與理論、實踐前沿介紹有機銜接起來。在強化基礎知識基礎上,在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結合部”,尋找文獻研究的選題突破點。例如,筆者曾嘗試在介紹醫療機構管理法律制度后,進一步向學生指出,醫療機構法律制度中關于鄉村醫生、全科醫生的制度屬于近年來衛生法領域比較前沿的問題,希望同學們比照《執業醫師法》的基本制度,對這兩個領域進行文獻檢索,了解國內乃至國外該制度的產生過程、發展歷史和現實狀況。再如,結合我國新醫改政策,筆者曾提示學生從法學的角度研究“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專題。教學實踐表明,這對于學生在學好基礎課程后把握本領域前沿動態頗有幫助。這也有助于促進偏重法律教義學闡釋的課堂教學向注重現實、突出能力訓練的風格轉換。
2.3倡導以“問題為導向”的課堂教學
研究性學習不能與課堂教學相割裂,相反地,教師應當注意協調課堂教學與研究性學習的關系。然而,促使教師轉換教學習慣是比較困難的。這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并沒有形成研究性教學的傳統,許多課程設置是基于學科的若干主題(而非問題)設置的,與之相適應的是以主題為基礎的傳統學習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與以“問題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學習有著本質區別。此外,受這種模式的慣性影響,許多學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題為線索編撰的,從而制約研究性教學的效果。基于此,在組織研究性學習前,指導教師必須客觀評估現有教學大綱中課程設置安排對學生知識結構的影響。倘若沒有必要的知識預備,就不具備研究性學習的必要條件。為此,指導教師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問題:學生已經學習過哪些課程?授課教師已經講授的知識點包括哪些?學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關知識儲備的情形下,若實施研究性教學,需要進行哪些知識預習?這些知識點能否通過自學方式獲取?可能存在哪些問題和障礙?相應的解決方案有哪些等等。在衛生法學教學中,在學生修完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前,通常不宜開始專題性的研究性教學,因為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較扎實的知識預備。衛生法學專業課程基本上是在大學3年級開始陸續講授的,由于醫學基礎課和法學的大部分核心課程已經授課完畢,學生已經初步具備了開展研究性學習的基礎知識結構。例如,衛生監督執法的研究性教學一般適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課程教學完畢后方為有利。
2.4激勵學生有效參與
重視訓練、忽略“產出”的文獻研究,注定難以調動學生的參與熱情。國外實踐表明,高校通常為學生研究性學習提供一定的經濟資助,以便研究成果可以順利出版和推廣。在國內,除了版面費等直接的經費支持措施以外,還可以嘗試其他激勵措施,鼓勵學生積極開展文獻研究;鼓勵學生組建研究小組實施較大規模的文獻研究;鼓勵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學生開展橫向的文獻交流活動,分享各自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研究體會。可以在條件適宜的情況下,嘗試把課程期末成績評定、學位論文撰寫、學業評優、考研、保研或就業機會推薦等措施,與學生自主性的參與文獻研究的行為表現和成績銜接起來,進一步提高學生參與文獻研究的內在動力。此外,教師在實施主責的科研項目過程中也可以在文獻研究環節適度引入學生參與,借助科研項目主責制、導師制等校內制度資源,建立師生一體化的研究團隊,這不僅有助于實現“教學相長”,更可以促進“研”、“學”、“教”的統籌兼顧。
衛生法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衛生法學;實踐教學;科研共同體
中圖分類號:G6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489X(2012)33-0008-02
伴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飛速發展,諸多深層次的醫療衛生問題不斷浮出水面,逐漸向世人發出新的挑戰,例如:和諧醫患關系中醫患信任機制的構建問題;如何在倫理與法律視角下平衡家庭倫理觀念與墮胎權以及與生殖健康有關的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的研究;如何完善和加強醫療衛生體制和社會保障機制對公民醫療權利的保護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問題;如何規范醫藥市場,杜絕諸如“毒膠囊事件”等問題藥品的出現,保證人類合理用藥的問題研究;關于醫療權利在我國公私法領域的地位確認及范圍界定的問題;人格權法視角下患者自己決定權的問題研究;等等。
以上種種問題不單單是醫學界、法學界等社會各界的研究難題和焦點,同時是我國向世界醫療衛生強國邁進路上必須解決的問題。為此,需要具有一定科研創新能力的高素質醫療衛生人才,而這一重任則毫無疑問地落在作為人才培養基地的高等醫學院校身上。因此,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培養具有科研創新能力的醫療衛生人才尤其是衛生法學專業人才,就成為高等醫學院校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
1 衛生法學專業大學生科研能力培養的定位分析
1.1 明確專業培養目標和方向
衛生法學又名醫事法學,是涵蓋了一切有關人的生命健康權益等諸多內容在內的學科,是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其培養目標和方向十分明確,即通過四年的專業教育,培養出適應我國醫療衛生法制化需要的,全面發展且系統掌握基礎醫學、預防醫學、臨床醫學和法學知識,能在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法律服務等部門從事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咨詢、訴訟和研究工作,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創新型、專業型法律人才[1]。
衛生法學的專業培養目標表明:衛生法學類專業人才是研究和解決社會各領域與人體生命健康權益之間的生命倫理和法律關系的重要主力軍,其重要性不容忽視。
1.2 明確科研能力培養的意義
隨著科技的發展,社會各界包括醫療衛生領域對自身人才的引進不再單單看重一紙文憑,更多開始注重對應聘者動手能力、管理能力和科研創新能力的考察。對此,高等院校應將科研創新能力的培養作為大學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教育職責。這對于衛生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也是同樣的道理。
一般而言,科研活動的研究者不但需要具有敏銳的洞察力、豐富的想象力、準確的判斷力和能動的分析力,而且要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大膽的創新精神、頑強的奮斗精神和不怕挫折、敢于承認錯誤的優秀品質。因此,在校期間加強大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既有助于其知識的深化和創新思維的形成,也有助于其個性的全面發展和團隊合作精神的養成。此外,大學生科研活動的有序進行也將為校園的文化建設和濃重學習氛圍的構建添上有力的一筆。
1.3 明確實踐教學與科研活動的關系
實踐教學和科研活動都是課堂教學或者說理論教學的持續和深入,二者都是對學生動手動腦能力的一種培養和提高。其中,實踐教學要以科研為靈魂、為指導,而科研活動也能夠使大學生的個性在實踐的過程中得以充分的展現。由于衛生法學涵蓋了醫學和法學兩大實踐性和研究性都很強的學科,所以這一特點也就決定了對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開展實踐教學和科研活動的必要性。
2 衛生法學專業大學生科研能力培養的條件和依據
2.1 較為成熟的心理基礎
作為衛生法學專業的大學生,自入學之初就已經對我國的醫療衛生現狀有了一定的了解,其思維能力、思維水平和個性的發展水平已漸趨成熟,基本能夠獨立地思考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基于社會責任感和大學生積極向上的激情,他們已經具備在紛雜的醫療衛生現象中辨別是非的能力,這些都為其在衛生法學領域開展學習和科學研究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礎。
2.2 充足的衛生法學專業知識基礎
擁有科學理論指導的科研活動才是真正有意義的活動。衛生法學的相關教學恰恰為大學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專業基礎知識儲備。通過衛生法學的教學,使學生在學習衛生法制知識的基礎上,進一步加深對我國新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的管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食品安全、醫療糾紛的處理和醫療損害的賠償等各種與人體生命健康權益密切相關內容的理解和解讀。加之衛生法學相關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社會調查、專業見習和實習、畢業論文、法律咨詢活動等[2]實踐教學活動,為衛生法學專業大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奠定良好基本技能訓練的基礎。
2.3 良好的高校環境為大學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當今高校之間的競爭由單純的高水平教學質量之爭上升為品牌之爭、綜合實力的競爭,而優秀畢業生的水平尤其是其科研創新的能力和水平,逐漸成為一項衡量高校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這也就是說,科研不再單單是高校教師的事,學生科研水平的高低同樣對高校品牌的建立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就目前開設衛生法學專業的30多所高等醫學院校而言,不僅具有醫學、法學、社會醫學、衛生事業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質教學隊伍和科研團隊,而且大都具備自己固定的附屬醫院和醫療衛生實習單位,這些都為衛生法學專業的大學生開展科研活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3 衛生法學專業大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途徑
3.1 制定綜合培養計劃,將科研創新能力貫穿于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的全過程
天才可遇不可求,但人才是可以經過后天來培養的。而科研活動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對于衛生法學人才的科研培養也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這就需要制定綜合的培養計劃。
1)在課程體系設置方面增加專門的研究課程,使其內容包含更多的科研成分,如開設研討班(seminar)課程,使學生由科研理論基本知識入手,逐漸加深對科研的意義的體會與認識[3]。
2)在社團活動方面制定大學生科研活動計劃,如部分高校開展的“大學生科技文化節”等,既要邀請校內外知名的醫療衛生專家、學者舉辦學術報告會和學術討論會,營造科研學術氛圍,強化學生的科研創新意識,也要積極為大學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搭建平臺,促進其科學文化的交流。
3)建立科研活動的激勵和評價機制,如對科研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津貼和科研學分獎勵,在年度評優中給予加分獎勵等[4]。
3.2 提高衛生法學專任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切實加強實踐教學
科研活動本質上也屬于實踐活動,但科研之于實踐乃靈魂之根本,實踐之于科研乃物質之基礎。因此,基于衛生法學橫跨醫學和法學兩大實踐性學科的特殊性,其教學改革首先要明確實踐教學的重要性,并在教學計劃中增加實踐教學課時;其次,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教師也應積極爭取和珍惜到基層醫療衛生單位的調研學習機會,不斷更新所學,真正實現理論知識與現實問題的對接,從而在日常教學中有選擇地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式教育等實踐教學模式,由簡入難,層層深入,使學生在平時的實踐學習中摸索和掌握課堂學習中所不能講授的默會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動手動腦能力,并且創造性地分析和解決實際醫療衛生問題。
3.3 倡導“本科生科研導師制”的科研教學方式
導師制作為一種傳統的教育方式,在高校的歷史由來已久,其不僅專注于言傳身教,更專注于身體力行的親力親為型教育模式,使學生手腦并用,在學中“動”,在“動”中學。目前應用最廣的應為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導師制。“本科生導師制”的提出和應用目前一般較多地應用于本科生論文寫作方面,而在本科生的科研活動方面應用得太少。
鑒于衛生法學專業自身的社會實踐性要求以及與社會醫療衛生現狀的緊密聯系性,通過科研創新活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社會參與性是一個值得推薦的個性化教育方式。通過建立“本科生科研導師制”,使學生從入學之時便參與到導師的科研創新活動中,不但可以拉近師生關系,豐富師生的業余生活,營造和諧的學術氛圍,而且可以迸發“頭腦風暴”的強大力量,就醫療衛生信息與問題進行切磋,相互促進,可以更好地實現因材施教,實現教學與科研的共贏局面。
3.4 讓學生積極參加校內外“科研共同體”或研究工作小組
“科研共同體”或研究工作小組是校內外一些科研興趣相近或相投的人員自發組織的科研活動組織或中心。在這樣的共同體中,專家不會因為新手的潛力而感到有所威脅,會盡可能地提供自己的知識和技能[3]。對此,衛生法學專業應充分發揮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優勢,積極加強與實習單位如衛生廳(局)、醫院、疾控中心等醫療衛生部門的緊密聯系,既可以聘請知名醫療衛生專家學者加入校內的“科研共同體”進行指導,也可把在校內“科研共同體”或研究工作小組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推薦到這些實習單位的知名科研活動中心去鍛煉和學習。通過這樣一種與專家學者親密互動的交流和學習,可以使學生處于知識產生的真實情境之中,真正地理解和深化所學,并將所學有意識地加以運用,從而使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得以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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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論文范文第6篇
關鍵詞: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中醫藥專業;良性互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和我國綜合國力的日益提升,作為我國傳統醫學和文化綜合載體的中醫藥正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和認同。這對中醫藥人才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這一要求,我國多數中醫院校設置了法學、管理學、外語等非醫學專業。在北京中醫藥大學、上海中醫藥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廣州中醫藥大學等院校中,不僅設置了法學本科教育,還設置了獨立的衛生法學碩士點。如何促進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就成為中醫藥院校培養復合型人才和提高校際綜合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指標。
1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良性互動的重要意義
1.1有助于實現醫學教育復合型人才培養的目標
衛生部關于印發《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中,對高等醫學院校培養“高層次、復合型、跨學科的高級復合型醫藥衛生人才”提出了具體要求。該通知多處明確提出“加大各類醫藥衛生高技能人才培養,注重培養符合實際需求的復合型、應用型和交叉學科領域人才”、“促進新興與交叉學科和專業的人才發展”、“大力開展高層次、創新型、復合型醫藥衛生人才培養與優秀創新團隊建設,提升國際競爭力”。加強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能夠培養衛生領域的復合型人才。高等中醫藥院校的學生畢業走上工作崗位后,大部分從事臨床工作,不可避免要與患者打交道,在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的今天,他們要學會妥善處理與患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醫患糾紛時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的權利,這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的學校培養中就需要掌握足夠的法律知識并且具有付諸實踐的法律意識和能力。
1.2有助于培養衛生法律特色人才
由于衛生法制建設的大力推進、日漸緊張的醫患關系、復雜的衛生監督執法、現代醫療技術的法律風險等因素的影響,社會急需“懂醫通法”的專業特色人才。普通綜合性院校和法學院校的衛生法學專業,由于沒有醫學專業的知識作為依托,很難培養出適應社會需要的高層次衛生法律特色人才。而中醫藥院校的法學教育,以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藥學、針灸推拿、公共衛生等醫學類專業為依托和背景,能夠針對醫藥衛生領域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地培養既具備一定醫學知識和醫學技能,又掌握扎實法律知識、熟悉衛生領域法律法規的“懂醫而不行醫,行法但不離醫”[1]的特色人才,有助于實現衛生法律人才培養的多元化與特色化[2]。
1.3有助于促進醫學院校人文環境的發展
提高學生的人文素質,提升學校的人文環境,已經成為國際醫學教育的共識。2001年國際醫學教育專門委員會(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了《全球醫學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在第一項“醫生的職業價值、態度、行為和倫理”中指出,醫學職業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道德規范、倫理原則和法律責任[3]。2009年我國頒布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也明確要求,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重視醫務人員人文素養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作為人文素質的重要內容,學校法律素質教育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能夠對學校原有的醫學校園環境產生明顯影響,培育人文環境和法制精神[4],促進中醫藥院校“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等主干學科的健康有序發展,提升中醫藥院校的綜合競爭力,增強其在中醫藥教育和中醫藥服務中的影響力。
1.4有助于推動教學科研創新團隊建設
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良性互動,有助于學校教師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的中醫藥法律法規,明確國家相應的立法精神和政策依據;有助于學校教師了解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與方式,進一步從專利、道地藥材、商標、物質文化遺產等多角度有效保護中醫藥;有助于學校教師應對臨床教學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增進醫患溝通;有助于學校教師了解和配合醫藥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證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通過醫學教師與法學教師的相互合作、相互指導、相互交流、相互促進,能夠提高教師團隊的綜合實力,形成多支優秀教學科研創新團隊,推動學校學科建設的綜合發展和學術水平的全面提高。
2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互動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盡管許多高等中醫藥院校都開設了衛生法學專業,或者在醫學教育中開設了衛生法學的課程,但據有關數據顯示,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的互動存在明顯不足,不僅醫學專業的法學教育相對滯后,而且衛生法學專業也存在諸多問題。
2.1醫學專業中法律課程簡單化、形式化
許多中醫藥院校在醫學專業中開設的衛生法學課程過于簡單,流于形式,使得醫學生對衛生法學課程的學習不夠重視,只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學分。以筆者所在的學校為例,醫學專業中開設了《法律基礎》,但該課程長期以來由非法律專業的教師講授,同時,所用的教材落后于現實,沒有根據新頒布的法律作出及時地調整和修改,因此,學生法律基礎知識不扎實,沒有養成關注法律知識的習慣,缺乏持續學習法律知識的能力。而開設的衛生法學課程,是對所有現行衛生法律的介紹,籠統而概括,缺乏針對性,學生對各個法律均是一知半解,沒有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適用依據。在醫事法律知識的學習中,學生沒有真正理解告知義務和謹慎義務,缺乏證據意識和責任意識,醫患關系定位不準確,學生通常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處理利益關系,很少甚至根本沒有考慮患者的訴求,遇到醫患糾紛不懂得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專業法律意識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開設的民法、刑法、憲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學輔修課,由于課時少、內容多,教師只能對相應的部門法知識作大概的講解,無法針對醫學生的特殊需求進行講授,從而導致學生只是泛泛地了解相關內容,但在遇到實際問題時無從下手。
2.2法學專業課程無法體現專業特色
[5]在衛生法學專業的教學中,專業定位不夠明晰,學制不足、特色不明顯。衛生法學課程體系包括醫學課程、法學課程與專業課程三個部分:醫學課程包括中醫基礎概論、現代醫學概論、臨床醫學概論等;法學課程包括法學專業的十六門核心課程以及選修課;衛生法學專業特色課程僅包括三門:衛生法學、醫事法學、衛生法律實務。從課時來看,法學類課時總計1000學時左右,醫學類課時總計700學時左右。這種設置比例是目前大多數院校采用的模式,應當說還是合理的。但從衛生法學專業特色教學的目標來講,目前的課程設置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四年的學制明顯不足。醫學專業本科生為五年制,而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卻要在四年的學制里既學習完全部法學知識還要掌握相應的醫學知識,這導致課程開設過多,課時明顯不足,課程內容過于空泛,教師講課缺乏興趣,學生學習動力不足,壓力過大。二是醫學知識的講授不具有針對性。學生常常抱怨醫學課程講授多而泛,難以深入理解;所使用的教材是醫學教材的刪減版、節選版,且沒有根據醫學的發展及時豐富完善,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教師只是根據指定教材按部就班地講授,教學方法單一,使得學生喪失了主動學習的興趣。三是專業特色課程不足。衛生法學特色課程只設置了3門課,每門課程涉及的內容過多,但課時過少,如70左右學時的衛生法學課程涉及了近18類醫事部門法。這導致教師抱怨學時太少,內容太多,為了趕教學進度,只能泛泛而論,而學生則抱怨教師講得不夠深入,難以在短時間內學好全部衛生法律法規制度[6]。四是實踐課程達不到應有的效果。衛生法學專業的實踐課程主要包括臨床見習和畢業實習。由于臨床見習是讓學生進入醫院各個臨床科室實踐,但衛生法學學生缺乏相應的臨床醫學知識,無法有效理解臨床中的醫學問題和醫學技術,再加上帶教教師以單一的指導醫學生的模式指導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缺乏針對性,影響了見習效果。而畢業實習一般設置在第七、第八學期,學生在這兩個學期更多地關注就業和升學問題,因此,普遍存在對實踐課程的應付態度,只求拿到學分就行,再加上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實踐課程流于形式,無法實現其應有的實際效果。
3促進衛生法學專業與中醫藥專業良性互動的對策建議
3.1保持中醫藥特色,加強衛生法學專業建設
中醫藥院校的基礎和特色是中醫藥學,其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重心在醫藥衛生事業等相關領域。因此,以服務醫藥衛生事業良好發展為己任,保持中醫藥學特色,不斷加強符合醫學領域需求的傳統學科方向建設,是中醫藥院校的生存之本[7]。同時還應積極培育有助于提升中醫藥院校綜合競爭力的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形成新的特色[8]。衛生法學是醫學和法學的交叉學科,其研究領域不僅涉及醫藥衛生領域的法學理論問題,還要解決醫藥衛生領域的實踐問題。相對于傳統法學研究而言,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要運用法學的基礎理論,從法學的視角出發,分析、研究醫藥衛生領域中的實際問題;二是隨著衛生法律制度的演進、變化,不斷進行自我調整和完善。以中醫藥專業為依托和基礎,促進衛生法學專業的發展,有助于提升中醫藥院校的人文綜合環境,真正實現其培養衛生領域復合型高級人才的辦學目標。
3.2優化課程體系
中醫藥院校的首要任務是培養合格的醫務人員,因此,在醫學本科生的教育中,要兼顧大學的通識教育和醫學的職業教育。在職業教育方面,除了掌握相關的醫學知識和醫學技術外,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職業素質。衛生法學課程的開設有助于醫學生職業素質的形成。在具體的課程設置中,應根據醫學生日后臨床的實際需要,整合課程內容,將其集中在醫療機構及醫療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健康保健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四個大的模塊[9],讓學生在了解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外,參與實際案例的討論與解決問題的過程,形成法律思維,鞏固職業精神[10]。在衛生法學專業課程的改革中,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學制。改四年的學制為五年,學生在前兩年主要學習醫學課程,隨同臨床專業的學生一起學習實踐,后三年系統地學習法學課程,培養專業特色人才。二是增加醫學課程。在保持醫學課程開設比例低于法學課程的總原則下,增加能夠突出醫學特色的課程,根據衛生法學專業學生基礎不同、文理有異、接受課程快慢不同等因素和實際情況[11],制定有針對性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增強學生對醫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為將來從事醫學法學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三是增加衛生法學特色課程。衛生法學的課程應包括醫療服務和衛生行政兩個領域的內容。目前各醫學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中,更多關注醫療服務領域的法律內容,而對衛生行政、衛生監督執法等方面的內容關注度明顯不足。因此,在增加醫療服務領域法律內容的同時,也需要增加衛生監督執法內容的課程,如開設《衛生監督學》,使學生掌握衛生監督的理論知識、執法標準和監督技術,從而培養合格的衛生監督執法專業人員[12]。
3.3促進實踐教學和職業教育
加強實踐教學和職業教育是推動中醫藥專業和衛生法學專業良性互動的重要途徑。相對于一般政法院校而言,中醫藥院校衛生法學專業的學生人數較少,因此,學校可以結合中醫藥專業和法學專業的優勢與特色,構建優質的、具有針對性的實習基地,并形成切實可行的評價與考核機制。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衛生法學的教師應在教學計劃的設置中,提前指導學生進行職業規劃,結合學生的職業規劃,選擇合適的實習基地、明確具體的實習內容,并配備相應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可采用雙導師的模式,即每個學生配備兩個導師,一個是實習基地的指導教師,一個是學校的專業教師,兩位導師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實習基地的指導教師負責安排適合的崗位,篩選合適的案件,以及指導學生掌握工作崗位的具體要求及工作技能。學校專業教師則隨時關注實習過程中學生遇到的職業難題,與學生和實習基地的導師進行溝通與交流,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在考核機制方面,學生要接受三重考核,一是實習基地的考核,考核學生對實際案例的解決能力和職業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學校教學管理部門的考核,考核學生的實習紀律、實習態度和實習進度;三是專業教師的考核,考核學生實際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理論知識的掌握與理解程度。
3.4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強
中醫藥專業和法學專業教師的溝通與合作,培養精通醫學及法學知識的復合型師資隊伍,從而有效地促進兩個專業的良性互動。醫學教師和法學教師可以聯合備課,通過互相學習和交流,法學教師可以更準確地判斷基本的醫療問題,能夠更準確地鑒定醫療事故,能夠全面掌握與衛生法學密切相關的醫學知識;醫學教師則能夠進一步明確如何確定醫生的權利義務、如何保護醫療處方的知識產權、如何進行醫患溝通、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如何保存醫療證據等與醫學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學校可以多舉辦學術研討會和教學經驗交流會,使中醫藥專業的教師和衛生法學專業的教師能夠針對中醫藥領域的法律問題、教學成果和教學經驗進行及時有效地溝通交流。另外,要鼓勵中醫藥專業的教師和衛生法學專業的教師針對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課題申報及論文撰寫,從而提高教師的整體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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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論文范文第7篇
重新構思的基礎,認為衛生法在職能、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都不足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盡管作為獨立的衛生法
法律部門難以成立,但完全可以形成一個以衛生法律規范和衛生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的獨立、綜合的衛生法學學科。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保險費
【中圖分類號j f’840.684; r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hui.economy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on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衛生法的地位, 即衛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是衛生法理論研究中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之一,可
以說衛生法理論體系的構建與完善都無法繞開該問
題的解答。具體而言,衛生法地位可以從兩個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衛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是不是一個獨
立的法律部門:二是如果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和其
他法律部門有何關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決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前者。
衛生法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至今尚無定論,甚
至這還是一個充滿爭論的懸而未決的問題。一種觀點
認為衛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衛生法所調整的醫
患關系和衛生行政管理關系應分別由民法和行政法
調整,衛生法在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都不能成為獨
立的法律部門。反對的觀點認為衛生法有獨特的調整
對象,即衛生(醫事)法律關系,應屬于獨立的法律部
門。后者的觀點主要見于衛生法學界的學者所編著的
教材和發表的若干論文中。但在主流法學界,學者們
一般也不認為衛生法屬于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將之
納入行政法的范圍內。
衛生法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涉及法律部
門劃分問題.即為什么要劃分法律部門以及如何劃分
法律部門。只有明確法律部門劃分的意義和標準,才
能為問題的解答提供理論依據。
一
、關于法律部門劃分的若干問題的反思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目的和意義
法律部門的劃分,無論是從法律發展史的角度
作者簡介】陳紹輝,助教,主要從事衛生法研究。電話:+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sina.com.cn】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還是從世界各國法律比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現象。在古代社會,諸法合體,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門的劃分(古羅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類
也僅限于公法與私法之別)。在近現代,大陸法系國家
盛行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英美法系國家卻不存在像大
陸法系國家那樣的法律部門劃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為無法律部門劃分而影響其法律體系
的完備性和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所以。不能僅以是
否劃分法律部門為標準來評價一個國家法律的優劣
和法律體系完備與否,甚至也不能以某類法律規范是
否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來判斷該領域立法完備與否
以及理論研究的深淺。
法律部門劃分首要目的是實現法律內部的分工
與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門的劃分.一方面是
因為古代經濟社會發展還沒有產生劃分法律部門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較之近、現代法,在調整范圍上
尚不廣泛,在內容上尚不紛繁復雜,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樣化。但進入近代、現代,法律的調整范圍不斷擴
大至經濟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且內容日益復雜化。于
是,為優化法律內部的分工與合作,充分發揮法律的各
種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協調而實現整體效益的
最大化,就產生了劃分法律部門的強烈需求。法律部門
的劃分就是通過對眾多法律進 行分類組合,需求法律
內部分工與合作的最佳結構,實現法律體系的和諧與
統一。【 】正因為如此,法律部門劃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對
意義,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應當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門劃分,不應當以“爭地盤”的意識為指導,刻意
從其他法律部門劃分出某些“新”的部門法。
法律部門劃分的意義可以從下述3方面來理解。
1.對法學研究的意義。無論從歷史還是從現實看,
熱衷于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是學者。可以說,法律部門
的劃分無非是學者們對眾多法律規范所做的歸類分析
和系統化研究。通過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可以相對集中
地對具有相同特質的法律規范作專門的研究,便于學者
門在法學研究過程中的分工與合作,有利于法學資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況下,法學學科
劃分與法律部門劃分是對應的。但也必須看到,某一
學科所研究的法律規范是否屬于獨立的法律部門,并
不影響學者們對該領域法律規范的研究。同時,即使
某一學科將特定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作為其研究對
象,并不應該排除其他學科同樣將這些法律規范作為
研究的對象;尤其是隨著一些邊緣學科的興起,不同
學科在研究對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疊,學科間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為必然。如果,我們仍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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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學科間絕對的界限只會導致學科間的壁壘和無休
止的、徒勞無益的爭議。因而,某一法學學科是否有相
對應的法律部門并不是判斷該學科是否為獨立學科
惟一標準,也不會從根本上制約和影響該學科的發
展。我們應擯棄將法律部門作為劃分法學學科惟一標
準的陳舊觀念
2.對立法的意義。法律體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門的基礎之上,可以說法律部門的劃分亦即法律體系
的構建。研究法律部門劃分,有助于立法者設計法律
體系和制定立法規劃,可以為立法者檢測立法是否完
備及其完備程度提供參照體系,可以指導立法者從事
某項具體立法時根據該項立法的部門法屬性做出制
度設計。但是立法實踐中,某一社會問題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門,而是跨越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法
律部門,如果將規范同一問題的法律規范分別納入不
同屬性的部門法中去,只會導致部門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該問題的解決。因而,實踐中也存在只圍繞某一主
題或針對某一事項專門立法而不考慮法律部門劃分
的立法實踐。
3.對法律適用的意義。進入現代、當代,國家制定
的法律法規紛繁復雜、汗牛充棟,而對于具體案件能
夠適用的條文可能就那么少數的幾條,法官在處理案
件過程中要迅速找到適用依據并非易事,但依據部門
法尋找法律依據無疑是一條捷徑。
總之,劃分法律部門有其必要性和意義,但這種必
要性和意義也是相對,既不可忽視,也不宜過分倚重。
(二)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
劃分法律部門的關鍵,是劃分標準問題。對于法律
部門的劃分標準,過去過分強調形式標準,即法律的調
整對象、調整方法等。而對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實質標
準,即某一法律部門是否有特定的職能,卻被忽視。
事實上某類法律規范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
部門,首先應看其實質標準,即看其有無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職能。只要是具有為經濟、社會發展所
必要的特定職能,并且該職能在既存法律部門中不存
在,也難以為既存法律部門已有職能代替,那么,該類
法律規范就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同時,法律部門的劃分也要考慮形式標準。對于
劃分法律部門的形式標準,理論和實踐中一般考慮以
下因素:
1.調整對象。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
這已是法學界的共識。某一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內容
是劃分該法律屬于哪一部門的重要標準,如果某類法
律法規有著共同的調整對象(即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
· 1l6 ·
關系),那么就可以考慮將其劃分同一法律部門。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就屬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門.某一法律或某類法律能否成為獨立的
法律部門還要考慮該法律部門是否有獨特的職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調整方法 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雖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但僅僅以此為劃分標準
還是不夠。以為它們既無法解釋一個法律部門(如刑
法)可以調整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也不能解釋同一
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一法律現象。因
此.劃分法律部門。還需要將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作
為劃分標準。 在實踐中,一個法律部門往往采取多種
調整方法,一種社會關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來調整;
同一種調整方法既可為不同法律部門所采取。也可以
用來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
3.同類立法數量。劃分法律部門還要考慮同類法
律法規的數量.數量不多.不可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
門。因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必須要考慮各法律部門之間
法律規范的規模或數量之間保持大體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門法律數量特別多,而某些法律部門的法
律又特別少。
二、關于衛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立論的不足
衛生法是否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即使在衛生法學
界觀點也未統一。但從現有的衛生法教材看,絕大多
數的教材都持肯定態度。也有學者專門撰文予以論
述,但在這些論文、論著中對該問題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層面上。即僅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為什么是獨
立的法律部門則語焉不詳。甚至一筆帶過而不予論述
和說理。綜合各種觀點,我們還是基本上可以總結出
主張衛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主要理由:(1)衛生法有
特定的調整對象。即以衛生活動領域的社會關系為調
整對象。衛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多層次、多形式
的特點.涉及衛生組織關系、衛生行政管理關系、衛生
發展和服務活動關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門無法調整
的:【3](2)在調整方法上,衛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門一樣.因調整社會關系的單一而采取單一的調整方
法和調節手段.其既有縱向的調整方法也采取橫向的
調整方法; (3)隨著多年的立法實踐,我國的衛生立
法已獲得了很大發展。各級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已制
定了大量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國特色的衛生法律法規體系;(4)法律部門的劃分不
可能是靜止不變的。而是不斷發展的。無論從何種角
度看.衛生法比經濟法有著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資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門類。
我們認為衛生法是否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
看該法律部門是否有特定的職能。即在劃分法律部門
時應堅持法律部門劃分的實質標準。如果衛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職能,則可以考慮將其劃
分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例如,經濟法之所以是獨立的
法律部門是因為經濟法具有規范政府與市場互動的
職能.這種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彌補市場和政
府雙重缺陷所必要的。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職能:而經濟法也正是為彌補現有法律在解決市
場失靈方面的不足而產生和興起的。具體到衛生法,
我們認為衛生法并不具有現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獨特
職能和作用。相反,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門由相關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調
整。如,醫患關系和醫療糾紛關系可以由民法調整,衛
生行政管理關系可以由行政法調整,國家對生物醫學
領域的監督、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可以納入到行政法的
范圍內。
有特定的調整對象是否可以作為劃分法律部門
的重要標準?我們不能說某一法律規范具有特定的調
整對象就認為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因為任何法律規范
都調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會關系。某類法律規范
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僅要看它們是否具
有共同的調整對象。還要看這些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
關系是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即不會為其他法律部門
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囊括。因此,對于衛生法是不是
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衛生法以衛生
關系為調整對象就認為衛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
樣明顯缺乏說服力。例如。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
間的交易關系. 即以平等主體間交易關系為調整對
象。但我們不能說合同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事實上,
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不具有獨立性,其總體上
可以分為兩大塊:醫患關系和衛生行政管理關系,而
這兩大塊分別屬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因而衛
生法的調整對象并不具有獨立性。尤為重要的是我們
不能認為某類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多樣性、
復雜性。而得出它們應劃分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結論,
否則如此推理我們會得出荒謬的結論。例如,《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既調整行政機關與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
理關系。也調整行政機關與消費者之間的指導服務關
系。還調整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消費關系。可見,《消
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同樣具有復雜性和多樣
性.它既調整縱向的行政監督管理關系也調整橫向的
消費關系。但我們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該法是獨立的法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門。實際上,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多種
社會關系,但這并不影響屬于經濟法律部門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該法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 — 即國
家對經濟運行的干預。我們之所以說醫患關系法和衛
生行政管理法分別是屬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疇乃在
于醫患關系和衛生行政管理關系體現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
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確實是劃分法律部門時應
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現代立法內容日趨復雜.
往往一個立法主題涉及眾多復雜的社會關系.從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單一的調整方法.否則難以適應
現代立法的需要。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我們一般將具有
獨特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劃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如制裁方式、法律責任等。但調整方法在法律部門劃
分中只具有相對意義,尤其是不能簡單地認為某些法
律規范的調整方法眾多而認為其應該成為獨立的法
律部門,關鍵是該調整方法具有獨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門所不具有的。綜觀衛生法的調整方法不外乎縱向
調整方法和橫向調整方法的結合,但隨著圍繞一個立
法主題的綜合性立法的興起.這種調整方法在眾多立
法中都有所體現,尤其是經濟立法。因此,純粹根據某
一類法律規范調整的多樣性就認為其屬于獨立法律
部門的立論是缺乏依據的.否則隨著越來越多的綜合
性立法的出現.在法律體系內將會涌現多少個法律部
門。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衛生法并不是獨立的法律部
門.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分別納入其他法律
部門的調整范圍內.其法律法規也分別從屬于其他法
律部門。
三、對衛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關于衛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由于受傳統法學學科理論的影響,在構建某一學
科的理論體系和開展理論研究過程中,我們習慣性地
將其與該學科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是否為獨立的法律
部門作為研究的重點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學者們為了
論證該學科的獨立性往往不惜代價、費盡心機尋求各
種論據去證明與該學科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是為獨立
的法律部門。從邏輯上講這無疑是論證學科獨立性的
一條捷徑— — 既然該學科的研究對象是獨立的法律
部門。那么以該法律部門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當然是獨
立的啦!但這種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們置客觀實際
不顧而去刻意地劃分法律部門,從而脫離實際需要劃
分出形形的所謂的“新”的法律部門,而這明顯脫
離了法律部門劃分的初衷和目的。劃分法律部門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實現法律內部的分工與合作以及實現法律
體系內部的和諧統一。因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從
實際出發,不應以爭“地盤”的意識為指導.搶占某一
學科的“勢力范圍”。如此不僅不能實現法律體系的合
理構建,也不利于學科間的分工與合作。
衛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問題是衛生法是否為獨
立的法律部門。對于衛生法是否具有部門法的獨立
性,衛生法學的研究從某種意義上講也陷入了以上法
學研究中的誤區。衛生法學者們為了強調衛生法學的
學科獨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線救國的方
式— — 試圖以論證衛生法的獨立性來證明衛生法學
的學科獨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觀依據和理論支
撐,在論證衛生法屬于獨立的法律部門時,學者們顯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筆帶過,要么語焉不詳,即
使有所論證也不夠充分,往往簡單地套用法律部門劃
分的形式標準分別予以論述。
法律部門的劃分只具有相對意義,同時我們認為
某類法律規范是否屬于獨立的法律部門,并不會影響
以該法律規范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發展.也并不會
從根本上制約和決定該學科的獨立性。同樣.衛生法
是否是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也并不決定衛生法學學科
的獨立性.也不會影響衛生法學的發展。理論和實踐
中.衛生法與衛生法學相互混淆.使我們在理論研究
中產生這樣的誤解: 如果衛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
門.衛生法學也就不可能是獨立的法學學科。
“衛生法”這一術語通常包括兩種含義:一是指衛
生法律法規;二是指以衛生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即
衛生法學。 在一般情況下.衛生法與衛生法學并不作
區分.尤其是我們習慣性地將衛生法學稱為衛生法。
但嚴格說,衛生法與衛生法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衛
生法僅僅指的是國家機關所制訂的與衛生相關的法
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其屬于規范
性法律文件:而衛生法學屬于一門學科,它是以衛生
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兩者相互區別又相互聯
系.相互促進,衛生法的制定及其發展、完善離不開衛
生法學理論的指導,沒有理論指導的衛生立法就缺乏
理論基石和前瞻性;同樣,脫離其研究對象的衛生法
學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礎和依托。但兩者又保持相對的
獨立性.這主要表現在,衛生法是否屬于獨立的法律
部門.也并不會從根本制約衛生法學的發展,衛生法
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決定衛生法學在法學
學科中的地位。因此我們認為衛生法不屬于獨立的法
律部門.但并不影響衛生法學作為獨立的法學學科的
存在。
· ll8 ·
(二)衛生法學是獨立的綜合性的法學學科
必須指出的是.“法律部門”與“法學學科”是兩個
不同的法學范疇。法律部門是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
法律規范的總和,而法學學科是研究特定領域法律規
范所形成的法學門類。傳統上,法律部門的劃分與法
學學科的劃分是一致的。有一個法律部門,就有一個
與之相對應的法學學科。例如,研究憲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國際法等法律部門,形成憲法學、民法學、刑
法學、行政法學、國際法學等法學學科。這是因為.過
去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比較簡單,一類法律問
題通常僅產生于一個法律部門,通過對這個法律部門
的研究,成立一個相應的法學學科,就可以順利解決
所有的這類法律問題,研究領域無須擴大到其他法律
部門。可見,在社會關系簡單、法律調整范圍有限的時
代,以法律部門的劃分決定法學學科劃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進入現代,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日益
復雜。一個法律問題的緣起往往不再僅僅局限于一個
法律部門,而是跨越兩個乃至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對
于錯綜復雜的法律問題.已不是通過單獨研究某一法
律部門就可以解決的,而是需要對分散于各個法律部
門的多種相關的法律規范進行綜合研究才能應對.由
此而形成的綜合性法學學科的研究范圍必然涉及多
個法律部門。因此,現代法理學也不再強求法律部門
的劃分與法學學科劃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對于一些
交叉學科,更是如此。如此,雖然不存在一個獨立的
“衛生法”法律部門.但并不排除形成一個獨立的綜合
性的“衛生法學”學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衛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眾多法
律規范.而且這些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又相互聯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傳統的做法,一味簡單地通
過研究某一種法律規范— — 無論是醫患關系法還是
衛生行政法.都無法徹底解決衛生活動中的法律問
題.也不利于衛生法理論研究的綜合平衡發展。因此.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圍上,我們有必要打破公法與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個新的綜合性的“衛生法學”學科。
成立一個綜合性的“衛生法學”學科意味著.衛生
法律規范既是衛生法學的研究對象.也是其他相關法
學學科的研究對象。如醫患關系既可以是衛生法學的
研究對象,同時也可以是民法學的研究對象:衛生行
政管理關系既是衛生法學的研究對象.同時也可成為
行政法的研究范圍。可以說.這種研究對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確認衛生法學與其
他相關學科在研究對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觀點.有助
于消除學界關于衛生法與其他相鄰法律部門在調整
對象上的抽象、無謂的爭論。也就是說,各種衛生法律
規范根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應分別歸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門,而不可能同時形成一個獨立的衛
生法律部門,但是衛生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則完全可
以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對衛生法律規范加以綜合研
究。事實上,對于衛生法領域內的一些重要問題,如醫
療糾紛,如果排斥民法學對這些問題的研究,這些問
題不可能得到解決。尤為重要的是衛生法學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賴于更多的其他法學學科領域學者的介入,
如果衛生法學在研究對象和范圍上自我封閉,衛生法
理論也必將停留在低水平的層次上。
綜上所述,雖然作為獨立的衛生法法律部門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個獨立的綜合的以衛生法
律規范和衛生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的衛生法學學科。
鑒于此,我們認為,對于人們通用的“衛生法”這一術
語.只能認為其具有“衛生法學”或“衛生法律規范”之
意,而不能作“衛生法律部門”之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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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與哲學,20__,(4】
本文鏈接:http://www.svtrjb.com/v-141-2673.html衛生法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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