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1
[關鍵詞]稅收征管;納稅評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納稅評估的定位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為納稅人提供自我糾錯的機會,并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以增強稅源管理,提高稅收遵從度的管理行為。可見,納稅評估是一種介乎于稅務管理、稅款征收與稅務稽查之間的相對獨立的管理活動,它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稽查一起,共同構成稅收征管體系,并在稅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納稅評估不同于稅務管理
納稅評估側重于對納稅人申報真實性、準確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頭評估、稅務約談和評估處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機”結合,評估主要是根據事先掌握的信息,通過一定的數學模型和人工邏輯分析進行,稅務約談主要是引證或搞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它強調事前涉稅信息的充分、評估方法的科學和評估技能的過硬。因此,納稅評估不同于稅務管理涉及各種稅源管理及其紛繁復雜的納稅人管理事宜,在業務上相對單一和專業,除在評估中采用稅務約談和落實納稅評估處理結果外,評估員一般必須直接與納稅人接觸。
(二)納稅評估不同于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屬于現場檢查,主要通過查賬、詢問、現場勘查、異地調查等方式,以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稅收問題;稅務稽查可以涉及納稅人當年和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稽查期一般視案情的復雜程度而定。而納稅評估是屬于非現場檢查,主要通過案頭審計、約談納稅人等方式進行;納稅評估對象主要是申報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評估期限一般在下一個申報期來臨前結束。案頭審計主要是根據評估部門預先設計的評估指標和預警值等,運用計算機對納稅申報涉及的各項相關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對存在的疑點通過人工分析和約談納稅人等方式予以解釋。在評估中,評估員一般不應進行實地檢查和查看納稅人的賬冊。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通過約談仍未能解釋清楚的,應轉入稅務稽查環節,由稽查部門做進一步調查。
不賦予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權是有道理的。一是納稅評估的主要任務是評估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數據與預警值是否相符,申報資料的各項指標之間是否存在邏輯關系。在評估中,評估員若發現申報數據及其資料出現較大差異,其責任是約談納稅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釋或舉證,以消除疑點。疑點若不能消除,則可判定納稅申報存在問題,進一步查核則是稽查部門的事情。其二,納稅評估作為稅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許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介入過深的調查。因為納稅評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報期開始前就要結束,如果允許其對案件審計中發現的疑點實地調查,將耗用較多的評估資源。由于納稅評估期限較短,因此,即使允許實地調查,在短期內也難以發現問題,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調查結論,恐怕也是有問題的。其三,允許納稅評估介入實地調查容易與稅務稽查相混淆。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實行納稅檢查時,具有“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的職權。如果納稅評估也允許介入實地調查,就行使了納稅檢查的職權,使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在某些職權上存在混淆。明確規定納稅評估不介入實地調查,可以使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職權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確。
(三)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中處于核心地位
稅收征管的基本目標在于貫徹稅收法律政策,確保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地入庫。稅務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從各方面構筑有效的征管平臺,并通過執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規范納稅人行為;而稅務稽查則通過事后檢查來判斷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處理并追繳流失的稅收。可以這樣說,稅務管理與稅務稽查分別通過柔性與剛性的方式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但這一柔一剛怎樣才能有效地結合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仍缺乏聯結點,納稅評估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納稅評估使稅務管理柔中帶剛,使稅務稽查剛中帶柔,從而使稅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納稅評估是在申報后立即展開,納稅申報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時被發現和處理,因而能夠有效地消除納稅人對申報不實的僥幸心理,改善了稅務管理過于柔弱的一面,也給納稅人依法申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虛假申報構成一定的震懾力。
2 納稅評估的目標定位決定其具有服務的功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一般不像稅務稽查那樣強調處罰,而是更加注重幫助納稅人識錯、糾錯,提高其正確納稅的能力。雖然納稅評估中發現的涉稅問題不能完全免責,但相對于稅務稽查而言,其免責范圍相對較廣,處罰力度也相對較小。這種相對溫和的處理方式深受納稅人的歡迎,尤其是因稅收無知而造成申報錯誤的納稅人,往往能從中獲得不少的納稅幫助,這對于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3 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資源的有效運用。當然,硬性地把納稅評估作為稅務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這是因為,一是由于納稅評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發現所有的涉稅問題,即使是納稅評估通過的納稅戶也不一定就沒有問題;二是所謂前置是指沒有通過納稅評估不得進人稅務稽查階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將限制稅務稽查的選案權,并打亂稅務稽查的具體計劃。然而,不管怎樣,納稅評估對于推動稅務稽查走向科學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見,確立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體系更加嚴謹,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細化程度更高,稅收的管理與服務功能更加凸顯。而一旦把納稅評估的核心地位確立下來,我國的征管模式也將隨之發生較大的變化,弱化管理的狀況必將得到根本的改變。
二、納稅評估的配套改革
確立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將面臨著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納稅評估機構的設置和完善納稅評估的法制建設,已經成為推進我國納稅評估向縱深發展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納稅評估的機構設置
納稅評估的專業性與基礎性特點,決定了納稅評估工作必須在相對獨立和穩定的環境下開展。建立獨立的納稅評估機構,明確納稅評估的職責,配備高素質的評估隊伍,完善對評估人員的激勵機制,是推動我國納稅評估工作向縱深發展的關鍵。在國外,大凡納稅評估搞得較好的,無不與之有關。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獨立的評稅部門,并分別設有稅務處理部、納稅人服務部、公司服務部、納稅人審計部和稅務調查部,各部門職能界定明確,各司其職。法國設有專門的稅務審計機構,分為中央級、大區級和地區級,其內部審計則以各級稅務局的管轄范圍為界,各負其責。德國聯邦財政部和州財政局也下設了稅務審計局。而澳大利亞的納稅評估機構和稽查機構是分設的。相比之下,我國的納稅評估,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人員配備都相差甚遠。一是除個別地方外,基本都沒有設置獨立的納稅評估機構。目前的納稅評估工作主要是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在個別地方是由稅務稽查員兼辦的。二是納稅評估的職責不明,特別是與稅務稽查的界線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適應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質的評估隊伍,難以滿足納稅評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納稅評估隊伍建設的激勵機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納稅評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動我國納稅評估的發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以上問題。
1 盡快成立獨立的納稅評估機構。設置的納稅評估機構屬于稅務機關內部的一個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1)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測算、確定相關指標的峰值和預警值。(2)負責評估軟件的開發工作。(3)實施案頭評估,對案頭評估中出現的疑點,約談納稅人,對評估結論作出相應處理,并制作納稅評估報告。(4)幫助納稅人正確處理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并開展相關的稅法教育和納稅指導。(5)在法定時間內向稽查部門移交有重大違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納稅評估信息體系,不斷開發信息來源渠道。(7)維護納稅評估資料數據,實施納稅評估檔案管理。(8)把納稅評估信息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
為了更好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可在納稅評估機構內劃分五個部門(或崗位,下同),分別從事五種不同的評估業務。(1)專門從事預警值和評估指標制定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各稅種的特點及其影響申報質量的相關因素,設計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搜集相關的涉稅信息及其經濟信息,運用經濟分析學、計量經濟學等原理,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經驗數據,測算、修改、確定相關評估指標的預警值和峰值,為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礎。(2)專門從事納稅評估對象篩選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運用計算機和人工方式對納稅申報期內的申報資料進行初步評估,把初步評估發現的問題戶轉交納稅評估分析處理部門處理。初步評估的面應逐步從重點戶向所有納稅戶過渡,使初步評估的對象覆蓋到所有的納稅戶。該部門應積極參與納稅評估軟件的開發工作,不斷改進納稅評估手段。(3)專門從事納稅評估分析與稅務約談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篩選部門轉來的有問題的申報進行案頭分析評估,對疑點作出解釋;約談納稅人,搞清申報疑點;對納稅人解釋相關的稅收政策;制作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并把案卷移交納稅評估處理部門處理。(4)專門從事納稅評估處理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納稅評估分析部門轉來的材料制作處理結論:對納稅評估暫無異議的,制作“納稅評估暫無異議結論”;對納稅評估發現的已被確認的申報問題,制作“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并交由納稅人,由其對已申報的稅額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案頭分析和稅務約談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納稅評估待處理報告”,轉交稅務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作出相關的納稅調整,或調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請稅務稽查建議”送交稅務稽查部門。(5)專門從事納稅評估處理落實和歸檔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把“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文書送達納稅人,跟蹤納稅人是否按處理建議對已申報的稅額作出更正,并把納稅人更正納稅申報的情況及時向納稅評估機構報告以及向稅務管理部門通報;把“納稅評估待處理報告”、“提請稅務稽查建議”送達稅務稽查部門,并向其提請對相關納稅人實施進一步調查的建議。把納稅評估機構分成五個部門(或崗位),既符合納稅評估的專業化要求和評估權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納稅評估崗位責任制的推行。
2 配備業務素質高的有一定規模的專業評估隊伍。納稅評估的性質要求評估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尤其是對從事預警值和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的人員要求更高。因此,不改變當前我國納稅評估隊伍的狀況,納稅評估工作將難以向廣度和深度推進,納稅評估的目標也難以實現。因此,建議從下列幾個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評估員編制。根據評估機構設置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評估人員,確保納稅評估工作能夠有效運行。隨著納稅評估核心地位的確立,稅務人員的配置應更多地向評估員方面傾斜。(2)實行評估員定級制。把評估員劃分為高級評估員、中級評估員和初級評估員,實行不同的待遇。實行評估員定級制,將有利于激發評估員自覺學習、自我完善的積極性,對促進評估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評估員的評級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進行。(3)加強對評估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評估技能,以適應納稅評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獎懲嚴格的機制。對在評估工作中成績突出,能為國家挽回重大損失的,給予物質與精神獎勵;對評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馬虎,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二)完善納稅評估的法律責任
納稅評估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納稅評估后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評估所屬期存在納稅問題,則該涉稅責任應由誰承擔;二是在納稅評估中發現被評估的納稅人存在涉稅問題,是否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三是評估部門是否擁有行政處罰權。
1 納稅評估后被稽查部門發現的涉稅問題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納稅評估后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的涉稅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1)被納稅評估部門認定為暫無異議,而事后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涉稅問題。由于納稅評估主要是根據評估指標實施案頭分析和稅務約談,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況下,評估人員對被評估人存在的涉稅問題未能及時發現是在所難免的。因此,納稅評估沒有發現的涉稅問題后被稽查部門發現的,由納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是理所當然的。雖然現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22條的“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規定,已把納稅評估可能引起的麻煩降至最低,但為了避免納稅人對納稅評估責任的誤解,征管制度還是應該明確規定,納稅評估后被稽查部門發現的涉稅問題,屬于納稅人原因的,由納稅人承擔法律責任。(2)納稅人根據納稅評估部門發出“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對相關納稅事項作出調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門認定為錯誤的。如果該錯誤完全是由于納稅人遵循評估部門的建議而形成的,則責任在稅務機關,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2條的規定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在法定時間內發現納稅人少繳稅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滯納金,更不能罰款;如果該錯誤并非完全是由于納稅人遵循評估部門的建議而形成的,則責任應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劃清,并按征管法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理。確認這一法律責任,將給納稅評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納稅評估部門建議納稅人調整、更正相關的納稅處理方式,應以文書形式下達,事后稅務稽查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問題,納稅人應負舉證責任,說明其涉稅處理是在稅務機關建議下進行的。
2 納稅評估發現的涉稅問題的法律責任。不少實施納稅評估的國家或地區,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大多采取較寬容的態度,即對確實因為稅收無知造成申報錯誤或情節較輕且初犯,并能積極補稅的,一般都免予行政處罰。我國現行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18條“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的規定,便含有對此種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之意。但對需要進一步到市場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并因此發現有關的涉稅問題,“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也就是說,對納稅評估中認定的某些違法行為,必須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應該說,對納稅評估發現的問題,采用有區別的處理方式是可取的,它給納稅人提供了糾錯的機會,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納稅評估的服務功能。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這些規定,仍與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現行征管法僅對“因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少繳稅款予以免責,而在《納稅評估管理辦法》中,因“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也給予了免責,便超出了征管法的免責范圍。因此,為使我國納稅評估能在法治基礎上健康發展,應對現行稅收征管法規作適當的調整和補充,明確納稅評估發現的涉稅問題的法律責任。建議對確因稅收無知造成申報錯誤或情節較輕且初犯,并能積極補稅的給予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而對涉稅問題情節較嚴重以及非初犯者,應給予一定的處罰,但處罰的起點及其力度可考慮輕點,例如對偷稅行為可處以所偷稅款0.1-1倍的罰款;但對惡意違法的,則必須按現行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2
關鍵詞:稅收政策風險點;納稅評估指標;采礦業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3-0143-02
每個稅種的相關稅收政策或因其晦澀難懂或因其監管有難度或因納稅人理解有誤亦或對納稅人不利,都存在不同層度的不被遵從的風險。納稅評估旨在評判納稅人是否正確執行各稅收政策。因此,分析稅收政策存在的風險點并設置相對應的納稅評估指標,必將極大提高納稅評估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筆者以采礦業為例,結合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的部分重要稅收政策,探討相關納稅評估指標的設置和運用。
一、采礦副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圍繞采礦行業副產品綜合利用,增值稅設有優惠政策。如銷售自產的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上述政策所涉及的原材料主要是采礦企業開采、選礦過程中的副產品,在優惠政策的指引下,采礦企業這部分副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良好。因此,在納稅評估中要審核納稅人是否對這部分銷售情況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可設置如下指標:
指標1: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1)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0,為疑點,需核實是否存在副產品未申報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嫌疑。
指標2: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1)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0且附表二(2)第7行“其他業務成本”>0,為疑點,需核實其他業務成本是否重復扣除。
二、提供開采礦產資源勞務的稅收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6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繳納營業稅;提供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繳納增值稅。依據上述文件,若采礦企業自己組織人員開采礦產品,支付給工人的勞務費無進項稅額;若將采礦勞務外包給其他納稅人,其支付的勞務費可取得進項稅額。因此,在納稅評估中,可設置如下指標:
指標:增值稅稅負差異率=(評估期納稅人稅負率—評估期同行業平均稅負率)/ 評估期同行業平均稅負率×100%,若
三、礦井、巷道、支護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113號)進一步明確構筑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同時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依上述政策,采礦企業的礦井、巷道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編號分別為034105、035326,與其有關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采礦業能夠抵扣的進項主要集中在水、電、運費等方面,因此,可通過對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的變化,監控納稅人是否將礦井、巷道、支護的進項稅額申報扣除。設置指標如下:
依17%計算的進項稅額占比率=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中稅率為17%的發票的進項稅額/該系統中全部發票的進項稅額之和×100%>50%(數值可調),為異常,需審核是否存在違規抵扣進項稅額嫌疑。
四、采礦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近年來轉讓礦山業務時有發生,《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文)規定:從2012年2月1日起,權利人轉讓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因此,在納稅評估中要審核納稅人是否就采礦權轉讓及時、足額繳納營業稅
此外,《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繳納增值稅;屬于不動產的,繳納營業稅。不再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若納稅人發生轉讓礦山等業務,應同時涉及增值稅、營業稅的申報繳納。因此,在納稅評估中要審核納稅人兩稅種銷售額、營業額確認是否準確,是否存在人為調控嫌疑,可設置如下指標:
指標:資產負債表“無形資產”變動額=“本期無形資產期末余額-上期無形資產期末余額”< 0,且金額異常波動很大,為異常,需核實是否存在轉讓采礦權的業務以及相應稅收事項處理是否正確。
五、加速折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采礦企業的巷道和專門臨時運輸道路,其實際使用年限短于企業所得稅法的最低年限,依據國稅發[2009]81號文規定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因此,在納稅評估中,要審核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是否超出正常范圍,是否具備加速折舊的條件,折舊金額是否正確。設置如下指標:
指標1: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本期折舊、攤銷額/計稅基礎*100%,若>15%,為疑點,需核實是否存在多提折舊、加速計提折舊的嫌疑。
指標2:本期固定資產原值-上期固定資產原值=0且本期折舊額-上期折舊額≠0,為疑點,需核實是否存在隨意提取折舊嫌疑。
六、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采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26號公告)明確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采礦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可以按支出性質在稅前扣除。預提但未發生支出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在納稅評估中,需審核納稅人已計提未支出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是否進行納稅調增,調增金額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重復扣除嫌疑,可設置如下指標:
資產負債表“預提費用”期末余額>0且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第“40”行“調增金額”=0,為疑點,需審核是否存在將已計提未支出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七、計提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但是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例外,可以按提取數據扣除。同時強調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采礦業從礦石采選到冶煉都是重度污染行業,國家制定了很多環保政策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按規定采礦企業要對礦山進行復墾,因此,采礦業可計提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在納稅評估中,設置如下指標:
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期末余額>0,為疑點,需審核提取的專項資金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改變用途,是否存在支出時重復扣除嫌疑。
八、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稅額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其投資額的10%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投資額中已經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部分和來自財政撥款的投資額,不得抵免應納所得稅額。同時,強調上述專用設備在五年內轉讓、出租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要補繳已抵免的稅款。因此,在納稅評估中,需審核納稅人購置專項設備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財政撥款,已作進項稅額抵扣的稅款是否再次抵免所得稅,設備是否用足五年等,可設置如下指標:
指標:主表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0,為疑點,結合附表五第41行-44行填報情況以及相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分析企業是否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抵免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九、礦產品資源稅政策及納稅評估指標設置
資源稅條例規定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按照自用數量繳納資源稅。若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可按精礦的選礦比,折算成原煤數量、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若采礦企業屬于采選一體的納稅人,可設置如下指標: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3
一、納稅評估的定義
目前,對納稅評估概念的界定比較有影響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行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到的納稅評估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全面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進而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程度和信譽等級作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的綜合性管理工作”。有學者則認為“納稅評估是根據納稅人的各種納稅申報資料和日常稅收征管資料,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一定的工作程序,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分析,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進行綜合評定,督促納稅人自查自糾,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和異常申報問題的一項管理活動。”也有學者認為,“納稅評估,就是根據稅收征管中獲得的納稅人的各種相關信息資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運用科學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通過檢查或稽查,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并對異常申報等專項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點和措施建議,從而對征納情況進行全面、適時監控的一項管理工作。”
可見,關于納稅評估的定義見仁見智,無論在我國的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尚未形成共識。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納稅評估是一個舶來品,它的界定往往受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傳統、管理體制、技術水平、稅收制度、征納關系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或者說,并不僅是對于納稅評估本身的界定,而是具體的制度設計。不同國家和地區間基本上不存在對彼此納稅評估無條件克隆的可能,所謂借鑒只能是立足于本國國情基礎上,批判性地吸收和修正。對納稅評估作精確界定,除了根據邏輯學要領,揭示其區別于其它事物的本質屬性外,還要結合我國國情作必要的修正。
通過對上述定義的分析,納稅評估的界定主要涉及到評估對象、評估方法、評估范圍、評估目的等方面,以下就此進行探討。
二、納稅評估的對象
從理論上來講,信息資料占有率直接影響到評估的實效。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應盡可能地收集納稅人的相關信息數據。但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說,定義是種抽象思維,缺乏同質性的列舉對準確定性沒有意義,應當找出上述各類資料之間的本質聯系。更為重要的是,在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在課稅資料的獲取上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處于劣勢一方。這意味著要準確地核課稅收,應盡量要求納稅人全面提供課稅資料。《稅收征管法》中也設置了相關條款(如第25條強調了納稅人無條件全面提供課稅資料的義務。因此,實踐中,為了對納稅人進行有效評估,稅務機關往往會要求納稅人提供除了日常申報資料以外其它的課稅資料,這從《稅收征管法》和有關納稅評估的法律文件的字面規定來看也并不抵觸。
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值得商榷。雖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有提供納稅資料的義務,但這是對義務的應然性宣告,并不能就此認為納稅人應當無條件迎合稅務機關無度索取資料的要求。其次,在稅收執法的工作流程中,不同階段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結構也是不一樣的。在日常的征納關系中,除了納稅申報資料外,稅務機關對其它資料并不當然具有索取的權力,只有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立案稽查時,才有權要求納稅人提供除申報資料以外的其它課稅資料。納稅評估本身并不應當獨立成就某種執法行為,而是為實現有效征管和稽查提供線索。
比如對于存貨周轉率,不少稅務部門在進行納稅評估時都將其設定為一個評估指標,但這個指標一般是無法通過財務報表來獲取的。而各個企業的財務核算都自有其特點和要求,可能不會對這個指標財務管理指標進行計算并配套相應的管理措施。這意味著稅務部門所提出的要求已經不僅限于某種課稅資料,而是對于財務核算甚至生產經營施加的某種影響,這種義務的課加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正當性就很值得懷疑了。事實上,即使是申報資料,由于納稅評估部門所處的特殊工作環節,它的直接來源也不是納稅人,而是征管部門。所以,對于納稅評估的對象,只要符合與稅收核課的相關性原則,自然可以無限制列舉。關鍵是在資料的來源上,應審慎地定位于稅務部門已有的和通過納稅人以外的其它途徑獲取的,否則與稅務稽查就很難區別了。
三、納稅評估的方法
如果拋開信息技術,僅從評估目的和效果來考察,納稅評估早已有之。在原來的專管員管戶制度下,其實并不缺乏根據納稅人的財務申報資料對其納稅申報繳納情況進行的評估,只是這種評估主要是依靠專管員的個人經驗,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所以,運用信息技術進行的納稅評估是區別于以前的專管員評估,信息技術的運用能夠部分地將稅收執法人員的經驗法則轉化為計算機能夠識別和運用的數學語言,不過,至少在目前,還是難以替代人腦的經驗判斷。這意味著通過計算機所作出的評估結論,在實踐中并不太可能直接用來置疑納稅人,而是要通過執法人員的經驗進一步梳理出具有更高蓋然性的工作線索。而且納稅評估是一個過程,信息技術的價值只是在于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或然性判斷,對于評估前的信息資料采集、評估報告的撰寫等工作,作為有限。
所以,納稅評估工作應當,也可以依賴于很多其它的手段。因此,在對納稅評估進行界定時,不能僅僅將其限定為運用信息化手段,否則不便于其他手段的使用和未來工作的開展。
四、納稅評估的范圍
對于納稅評估的范圍,目前主流的認識是對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全面綜合評估,這一點在有關納稅評估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表述,也有學者認為還要進行合法性評估。這些說法在理論上其實都值得商榷。
首先,從法律上來講,真實性和準確性沒有本質的區別,準確性只是真實性的延伸。因此在美國等國家關于納稅評估的表述中,只將真實性作為評估的范圍。至于合法性評價,與真實性和準確性之間往往存在必然的聯系,區別只是在于處理結果上的出入。其次,有學者從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角度來對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提法證偽。這種論述其實意義也不大。因為法律上的真實性只能是針對客觀真實而言的,我們
無法斷定有關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提法表述的就是客觀真實。對于稅收征管或者稅務稽查而言,其定性的事實依據也只能是法律事實。因此,那種認為納稅評估在證明標準上有著“客觀真實”的觀點未免牽強。此外,從定義的角度來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也是稅務稽查的工作范圍,不能作為其區別于納稅評估的本質屬性。
事實上,納稅評估進行的只是一種或然性或者說可能性判斷,依據諸如行業稅負等類型化標準作出的評估結果更是如此。對于通過約談舉證認定的事實,本質上已經不是評估的核心價值,而是其工作效果在征管環節的自然延伸,移送稽查更是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過納稅評估作出真實性和準確性甚至合法性的判斷,很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動。
所以,對于納稅評估的范圍,筆者認為將其界定為“納稅申報的合理性或者邏輯性”則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問題,這可以為稅務工作的開展留有充分的余地,不會帶來法律適用上的隱患。一般來說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指標、耗能耗材、稅負等總有一個相對正常的區間,納稅評估的實質是利用各種標準值和參照物對納稅人是否偏離這個區間進行測算分析,估斷是納稅申報是否正常,這正屬于對其合理性的評價范疇。
五、納稅評估的目的
關于納稅評估的目的,簡單地說,存在優化內部管理和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兩種取向,也有觀點認為兩者兼而有之。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還存在兩種彼此出入的觀點。一種觀點從納稅服務的角度出發,以納稅人遵從的假設為前提,認為納稅評估督促納稅人自查自糾,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和異常申報問題的一項管理活動。另有觀點則認為,既然通過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對這類行為依法處理自是題中之義。
筆者認為,兩種觀點其實在價值追求上是同一的,都是為了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處理或者處罰與否本身都不是目的。問題是涉稅法律文件繁冗復雜,變動頻繁,其中不少還彼此沖突,讓納稅人做到精確的申報納稅非常困難。基于這一認識,很多斷然的觀點在實踐中都會變得似是而非。目前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已證明,一味的懲罰并不能帶來申報率和準確率的上升,通過優化服務反而更能達到效果。另外,任何問題的形成總是內外因合力而為的,納稅人自身的問題也提示著稅收征管上的改進之處;對于稅務稽查來說,納稅評估的結論更是其優質的案源。所以,筆者更接受前一種觀點。
六、定義納稅評估的嘗試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4
一、稅源管理概述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源”指水流起頭的地方或來源,如源頭、源泉等。據此理解“稅源”即稅收的“源頭、源泉”,是指稅收的最終來源或者說稅收負擔的最終歸宿。我們認為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通過對“應納稅行為”及國家稅收的來源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環節和稅基等)進行調查、分析、評估,并實施監控、把握發展趨勢的動態過程。稅源管理既要把握和分析已經實現并入庫的稅收規模、結構和規律,又要把握和分析已經實現但未入庫的稅收狀況,通過對現狀的分析,找出存在問題和原因,研究對策和建議,并積極探索稅收變動規律,把握后期稅收發展趨勢。從內涵上講,稅源管理是對形成稅收的稅基的調查、了解、分析、掌握的過程,具體講就是對應征稅收的監控過程。它的主要任務和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掌握納稅戶戶數、分布和基本情況,努力實現“零漏戶”管理。二是了解和把握當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銷售狀況,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物流和資金流狀況。三是了解和把握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情況和納稅申報情況。四是了解和把握納稅人的稅收潛力和納稅能力,并對同一行業不同納稅人進行稅收統計分析和稅負評估。五是對各類納稅人的納稅真實程度進行分析和信譽等級評估等。從外延來看,稅源管理應涵蓋從掌握稅基的各種制度、指標、流程到服務征管、稽查等稅收工作的全過程。
二、當前稅源管理的薄弱環節
1、稅務登記方面(1)稅務登記證的漏辦、逾期登記和逾期變更現象普遍存在。據《中國稅務年鑒》、《中國工商年鑒》2003年全國“國稅局登記戶數1296.35萬戶,地稅局登記戶數1664.7萬戶”。同期工商登記總戶數則為3088.7萬戶;即使考慮交叉或重疊等原因,全國仍有127.65萬戶漏辦稅務登記證。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四部門聯系會上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明確指出,“由于工商、稅務等機關各自辦理登記發證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度低,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游離于稅務部門的監管之外,逃避國家稅收”。2006年全國工商登記的總戶數和稅務登記的總戶數來看,把不可比因素剔除,兩者的差距還在20%以上。由于稅務登記覆蓋不到所有的納稅人。漏管戶或逾期登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源管理的失控。另外,逾期變更稅務登記證會使稅務管理機關缺乏前哨信息。影響較大的如現行稅制中的商業和工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征收率不同,企業的經營由商業轉為工業或由工業轉為商業時,稅負就相應變化,稅務登記證不及時變更,稅務機關就不能及時掌握稅源的變化。(2)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行為的處罰條例缺乏可操作性。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納稅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缺乏工商部門反饋的資料和難以對企業發出“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當處罰以上違章行為時,往往被“責令限期改正”的規定“噎”住。稅務部門對此違章行為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2、納稅申報方面(1)應申報而未申報、超過納稅期限申報、進行虛假申報、申報不全,填寫不規范,少申報稅費的種類現象凸顯。申報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材料,一稅一表,稅種多,報表就多,單是增值稅申報表就達5份之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更是一個主表9個附表,填寫起來十分繁瑣,在錄入時不認真或操作技術生疏,造成申報數據錯誤,直接影響稅務機關對宏觀稅源的分析和把握。(2)郵寄申報以郵局的掛號收條為準,納稅人信封里放了幾張報表也說不清楚。法律責任難界定。(3)現行的稅收法規對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除按次進行臨時申報納稅外,具體納稅期限核定以一個月為一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個人所得稅雖然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自期滿之日起7日內申報納稅,但也是在次月10日內一并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納稅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申報。相對比較雜亂無章。
3、納稅評估方面(1)納稅評估指標存在一定局限性。現行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所確定的行業預警值,實際上是企業真實納稅標準的一種假設。現在的評估是將評估指標的測算結果直接與行業正常值進行比較,如果該企業被測算的指標處于正常值的合理變動幅度內,就被認為已真實申報。實際上,評估對象的規模大小、企業產品類別多少等因素都對“行業峰值”有較大影響,企業還經常受到所處環境、面臨風險、資金流向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單憑評估指標測算和評價很難合理確定申報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局限性,制約著納稅評估工作的效果和方向。(2)納稅評估與征收、稽查各環節不夠順暢。我們認為納稅評估是介于征收與稽查間的“濾網”,能夠解決一般性稅收違規問題,緩解稽查壓力,增強選案準確性,有利于充分發揮稽查的“重點打擊”作用。目前,評估工作還處在探索階段,納稅評估操作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在與征收、稽查等環節的聯系過程中,尚需積極的協調配合。(3)評估分析方法落后,方式單一,影響了評估質量。目前納稅評估基本上都是采取手工操作,而納稅評估常常需要對納稅人不同時期、不同申報信息進行比對,需要進行大量的指標測算及數據比對分析,以便發現異常情況和疑點,工作量大,計算復雜,稍有不慎就會出現誤差,從而影響納稅評估的準確率。此外,納稅評估工作基本上都是采取與企業財務負責人約談的方式來舉證,評估人員就審核分析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約談來核查,這樣很容易被表面現象和某種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比如企業會以“資金短缺,生產不正常,銷售少”等各種理由搪塞過去,不能對納稅人評深評透,從而影響納稅評估對稅源把握的有效性。
4、稅務稽查方面(1)目前增值稅稅務稽查中,鑒別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是否真假、是否虛開,已成為稅務稽查工作的一大內容。如何去取得準確無誤的書面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懷疑是正確的。現在的常規做法是,請有關發票鑒定機關進行鑒別并出具書證或通過發票交叉稽核、網上協查來加以認定。但事實各地發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單,大量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復,上面也只是籠統地寫上一句話“查無此單位”或是“該票非我局發售”等。稅源流向難確定,打擊難。(2)對征收機關的過錯追究難。目前我們所發現的一些偷稅行為,納稅人固然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但征收機關在日常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如某機械廠將稅法規定應按17%的某農機類產品按13%的稅率進行納稅申報達數年之久,稅務機關曾做出限期糾正的決定,僅因未能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致使納稅人遲遲不愿改正。這種因稅務機關自身及稅務人員的工作失誤所造成的納稅人少繳稅款,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3年之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然而稅務稽查機關對這樣的問題在做出具體稅務行政處理時往往不敢下手。一是有礙征管分局的“面子”;二是征管分局的意見與稽查機關的意見相左;三是征收機關的意見被納稅人獲知后對稽查機關的意見持強硬態度;四是有資格最終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舉棋不定。這樣會造成稅源量的“縮水”。(3)注重納稅大戶,忽視繳稅小戶。注重具名來信,忽視匿名舉報。這樣會造成稅源面的“縮水”。(4)查補執行入庫難。目前的實際情況,不僅大、要案的稅款入庫極為困難,而且一些查補金額并不大的納稅人,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采取“失蹤”、“關閉注銷”的方法,逃、拒履行繳稅義務。稅款的入庫也非常吃力。盡管有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但在實際運用中手續繁雜操作乏力。即使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效果也不理想。
5、稅務行政處罰方面(1)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稅收政策,越權減免稅收稅務行政處罰難。從近幾年全國統一開展稅收執法檢查統計,各地查出地方黨政部門制定的與國家稅法不符的違規文件分別為:1996年514份,1997年466份,1998年1048份,1999年694份,總體上呈上升趨勢。每年截流稅源數千億。另外“費擠稅”現象令人憂慮。據不完全統計,至1997年底全國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44項,全國各類的基金有421項,收入達3000億元左右。由于稅費不分、政務腐敗等問題,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日益侵蝕稅基,造成了稅源“變種”。嚴重損害了稅法的權威性。稅務行政處罰對地方政府幾乎不起作用。(2)稅務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濫用,容易寄生收人情稅、罰人情款。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違法案件處罰標準作了一定程度的細化,同時也給予稅務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此舉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基層稅務機關執法本身的規范和監督。但事實上稅務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屢見不鮮。收人情稅、罰人情款等腐敗問題也十分凸顯。造成了稅源的法外游離。
三、化解措施
1、嚴格稅務登記管理(1)密切與工商、國稅、民政、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通力合作,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在對納稅人監管流程梳理的基礎上,通過交流與傳遞納稅人登記注冊、年檢、納稅、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提高稅務登記內容的錄入質量,切實把好稅收管理的源頭入口。(2)要加大戶籍巡查力度。對已在征管軟件中存在的一些找不到人、查無實體、無限期待經營、一個實體多個營業執照多個稅務登記證的戶頭要加大清理力度,收回稅務登記證,責令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相關情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要特別做好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和資格的確認,杜絕名不符實情形的發生。征管系統應開通變更法定代表人調查維護工作流,確認無問題后方可變更發證。
2、強化納稅申報(1)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宣傳,使納稅申報法律、法規和規章力爭人人皆知。對不進行申報、不按期申報、不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和編造虛計稅依據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法賦予的權力,堅決依法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達到懲一儆百,營造誠信納稅、依法治稅的良好社會氛圍。(2)加大申報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明確受理納稅申報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要求。考核過程中要通過征管信息系統產生申報戶、未申報戶、非正常戶、失蹤戶等分類報表抽取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審查申報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要認真檢查逾期未申報戶的處理情況,申報資料的整理、匯總、歸檔及分析利用情況等,通過嚴格的考核促進申報管理工作質量的提高。
3、深化納稅評估(1)建議在《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納稅評估工作操作規程》,對納稅評估的概念、評估的范圍、內容、崗位職責、執法方式、工作規程、評估程序、責任追究以及納稅評估分析方法、評估文書資料等予以明確與統一;將納稅評估作為稅源監控的重要內容納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實施細則》之中,使評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加快研發納稅評估的專業應用軟件,充實軟件的評估分析內容,提升納稅評估的智能化程度,并與金稅工程、稅收征管軟件等稅收管理軟件緊密結合,建立預警機制,提高納稅評估準確性,(3)要高度重視約談、舉證工作。約談、舉證是納稅評估工作中認定處理階段的重要環節。評估人員應在查閱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申報資料以及向稅務機關其他崗位了解情況,全面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狀況、日常納稅情況、發票管理及稅款交納情況的基礎上,做好約談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擬好約談提綱。只有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概貌,才能把握約談的主動權。但在實際工作中,僅憑評估人員提出的疑點就想通過約談來解決問題,顯然不可能。企業解釋“市場不好,虧本經營”等各種理由很容易搪塞過去。約談除了需要納稅人配合、主動承認問題外,評估約談人員的詢問方法、技巧很有講究。有不少問題要從生產工序、出入庫手續記錄、庫存變化、銷售數量差異、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與應納稅金配比、預收應付賬款的來龍去脈等各方面提問,并對應答理由是否真實合理進行即時分析反應,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談話中的矛盾之處,找出疑點深入挖掘不放,才不會被表面現象和某種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4、完善稅務稽查(1)強化稽查剛性,完善稅務司法。稅務稽查剛性缺乏和稅務司法體系的不完善,越來越成為稅務稽查實踐的突出問題。制約著稅務稽查執法的深度和廣度,使一些嚴重的稅務違章案件得不到徹底查處。因此,建議立法上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對經營者的住所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權。這樣可以有效地遏制納稅人利用兩套帳或帳外經營進行偷稅的行為。在立法上對稅務機關賦予必要的拘留權和權,可對嚴重的偷騙稅犯罪活動,從廣度和深度上進行徹底查處和打擊。(2)要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有關法規結合當地稅務稽查辦案的實際情況,對稅務稽查運作制定切實可行的稅務稽查工作制度,規范稅務稽查執法權限和程序,嚴格執行調查取證與處罰分開,聽證、罰款與收繳相分離,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相分離。堅決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情況的發生。
5、規范稅務行政處罰(1)要建立典型案例的宣傳,公開細化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制約機制。要做到對號準、把關嚴。(2)現行稅收征管規程中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因此七種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做出。然而在《稅收征管規程》中,對警告和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得不具體,在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中很不規范。急需完善現存的稅收征管規程中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當相對人違反稅收管理秩序,需要給予稅務行政處罰時,除警告和罰款外,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處理,例如對欠繳稅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欠繳稅款情況及催繳文書報縣級稅務機關審理,縣級稅務機關將欠稅情況及文書審理后向當事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然后在當事人陳述申辯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當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書》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進出境管理機關執行,當事人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的,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因此,對除警告、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的稅務文書應當盡早制定,以便于稅務管理程序的規范化、合理化。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5
論文摘要:納稅評估作為一種現代稅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發迭國家地區已經得到廣泛應用,對有效實施稅源監控、處理好稅收征蚋關系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納稅評估工作方面(包括評稅)有許多成功的經驗。拳文就其與中圓大陸簡要作一比較,以資借鑒。
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根據掌握和獲取的各類涉稅信息資料,依據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運用信息化手段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準確性、合法性、全面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及時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并對出現問題的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對征、納情況進行全面實時監控的一項動態管理活動,是強化稅源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納稅評估作為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做法,被看作是強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來越廣泛的關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納稅評估工作方面(包括評稅)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中國大陸借鑒。
一、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與中國大陸納稅評估制度的比較
(一)、從開展納稅評估的歷史來比較
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開展納稅評估的歷史相對較長,有比較完善的納稅評估制度,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而中國大陸近幾年才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納稅評估尚處于摸索階段,有關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總結出來的經驗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從納稅評估的組織機構來對比
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的納稅評估設置專門的評估機構和專門的評估人員,納稅評估機構與稽查機構的界限比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較健全的激勵納稅評估人才成長的機制。譬如,新加坡稅務局的評稅部門主要有:
稅務處理部,其職能是發放評稅表,處理各種郵件、文件和管理檔案;
納稅人服務部,其職能是對個人納稅人的當年申報情況進行評稅;
公司服務部,其職能是對法人納稅人的當年申報情況進行評稅;
納稅人審計部,其職能足對以往年度評稅案件和有異議的評稅案件進行復評。而稽查機構則設有稅務調查部,專門負責對重大涉稅案件進行調查。
如果上述評稅部門在評稅中發現重大涉稅問題,必須轉入稅務調查部進行調查。澳大利亞也專門把納稅評估機構和稽查機構分設,以維多利亞州稅務局為例,總共400人的隊伍,除70人從事稽查,160人從事電話服務以及信息處理工作、60人從事內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從事納稅i’f估工作。香港為納稅評估人員設置了評稅主任、助理評稅主任等一系列職位階梯,形成了一個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機制,納稅評估方面人才輩出。
中國大陸這幾年開展的納稅評估并沒有設置專門的評估機構和專門的評估人員(除北京市地稅局等少數稅務部門專門設立納稅評估處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納稅評估主要由稅收管理員兼辦,稽查系列的納稅評估主要由稽查員兼辦。目前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員普遍平均管戶400至500戶左右(未算個體戶、臨時經營戶),常常忙于應付案頭工作,根本無暇開展納稅評估;而稽查員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戶納稅人,他們通常把納稅評估作為稽查的前置程序,納稅評估深度與納稅面遠遠不能滿足稅收管理的要求。
(三)、從對納稅評估的定位來對比
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把納稅評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務上。納稅評估是一種非現場的檢查,與現場檢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區別。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的納稅評估機構與稽查機構的界限比較清晰,前者側重稅源管理,后者側重執法打擊。這些國家(或地區)普遍認為。刻意逃稅的納稅人畢竟只是少數,大部分納稅人是想誠信納稅的,不希望被稅務機關追究違法責任,出現稅收問題多是對稅法沒有正確理解與把握。如果為了打擊少數刻意逃稅的納稅人而傷害了大部分誠信納稅的納稅人,這是不值得的。通過納稅評估,一旦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或輔導納稅人糾錯,如納稅人仍置若罔聞,那么此事將由無知事故定性為主動事故,處理方法電由納稅評估轉為稽查。這種重過程服務、輕結果處罰的管理理念,比較符合現代稅收管理的要求,這從他們人員的配置上可以看出來,例如香港稅務部門負責評稅工作的人數為570人。負責稅務稽查的只有160人,兩者比例超過4:1。
中國大陸這幾年納稅評估主要定位為稽(檢)查的前置程序,是作為打擊偷逃稅的手段,納稅評估和現場稽查往往相混淆。納稅評估力量也傾斜到稽查部門,稽查部門人員往往占到全部稅務人員的30%左右。這兩年在推進新一輪稅收征管改革進程中,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后。雖然也強調把納稅評估作為稅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機構、人員等力‘畫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門的人員真正能從事納稅評估工作的寥寥可數(與香港的情況剛好相反),納稅評估對稅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階段。
(四)、從納稅評估的手段來比較
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已建立比較完善的計算機評估系統,可憑借大量的涉稅信息,運用計算機程式進行納稅評估,再通知或輔導納稅人補稅,其評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稅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國大陸這幾年的納稅評估主要依靠評估人員的經驗、業務水平和對涉稅問題的敏感度進行人工評估,雖然個別稅務機關如北京市地稅局、山東省國稅局等在某些行業探索制定了一些評估指標體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較差,加上評估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這項工作開展起來還不盡理想。
(五)、從納稅評估的方式來比較
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納稅人自我評估或聘請稅務進行評估,然后由稅務機關專門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通過評估信息系統評估決定是否收稅或退稅。譬如,澳大利亞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_jt的自我評估系統。納稅人自我評估后,在評估通知書上提出繳納或退回的稅款金額。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的自我評估報告進行收稅或退稅。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如何,最終由稅務來定論。如果一個企業企圖在自我評估時弄虛作假,出現偷逃稅記錄,它將因得不到銀行的信任而難以籌措貸款,還口丁能失去客戶的信任而影響企業經營。如果個人有偷逃稅不良記錄,他將冒失去社會信用的風險、會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其就業、職位提升、個人信貸甚至人際關系都將因此受到影響。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這個險。
(六)、從納稅評估的效果來比較
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納稅評估的廣度和深度都比較高。例如,香港稅務局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稅評稅40多萬宗,年內評定涉及的稅額合共361億元(注意:361億元不完全是查增稅額,而是審查后確認全年應納稅額,其中含有查增稅額),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共處理超過7萬4千宗反對評稅個案。
中國大陸這幾年的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門承擔,納稅評估只是作為稽查的一種輔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納稅報表、財務報表等涉稅信息,納稅評估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單獨采用納稅評估、質疑約談方式補繳稅款的金額和典型案例并不多。雖然征收管理部門掌握納稅報表、財務報表等涉稅信息,對納稅人的情況也比較了解,而目.圍家稅務總局也將納稅評估作為稅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這些重要的涉稅信息并沒有被充分利用來開展納稅評估。
二、改進中國大陸納稅評估工作的建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納稅評估工作(包括評稅)成功的經驗可用來改進中國大陸的納稅評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資料獲取手段和制度
納稅評估最重要的基礎和前提是獲取涉稅信息資料,而信息資料的準確、順利獲取,不能僅僅寄希望于納稅人的誠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獲取手段,針對不同行業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新設計納稅申報表,設定邏輯關系更加嚴密、具有更高相關性的數據申報項目,保證申報數據和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從而在基礎環節最大限度的避免申報信息遺漏或者虛假申報等情況的發生其次,健全納稅申報附送財務報表制度,使評估機構得以通過企業附送的財務報表掌握企業收入、成本的變動情況和資金流向,實現申報信息的即時比對,為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奠定基礎,實現對稅源的動態監控。
(二)、調整納稅評估的環節和重點
在中國大陸當前國家所有制結構占較大比重的經濟大背景下,組織稅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業特別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繳納的,這砦企業的老總、財務負責人并不是產權人,不是偷逃稅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論上他們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動機。這些企、l的稅收問題多為對稅法是否正確理解與把握,而人為偽造、隱匿財務數據的情況較少。針對這種情況,事后稽查對這些企業不利,因為一旦發現問題,處罰較重,對這些企業的負面影響較大;如果能通過納稅評估,把稅收管理的“關口”前移,及時收集倉業涉稅信息,建立一個對涉稅信息進行納稅評估分析的有效平臺,并按現代審計方法進行審核,一旦發現問題便可及時告知企業糾錯,這種重過程服務,輕結果處罰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不僅企業歡迎,稅收管理效率的質量肯定也會大大提高。
(三)、成立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
中國大陸新一輪稅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規定,納稅評估是稅收管理員12項工作職責之一,同時義是一項比較新、難度較大的工作。它要求稅收管理員蟄有較豐富的稅收經驗、有較高的業務水平時對涉稅問題有較強的敏銳性。
目前稅收管理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加上人均管戶400至500戶左右(未算個體戶、臨時經營戶),精力有限,納稅評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夠深入,從而影響稅源監控。應該組建納稅評估機構,賦予納稅評估機構合法而完整的權限。包括在稅務機關內部從其它相關部門獲取數據信息的權力,以及納稅評估機構從稅務機關之外的相關職能部門獲取有用信息的權力。另一方面,制定正當程序以規范評估機構的查詢行為,從而以保證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鑒新加坡設置納稅人審計部對以往年度評稅案件和有異議的評稅案件進行復評的做法,通過納稅評估機構定期對一些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或復評),在評估納稅人的同時,評估稅收管理員的二[作質量,有利于強化對稅收管理員的監督制約。
(四)、建立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庫
建立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庫,可參照mba案例教學法的模式培訓廣大稅務人員,提高他4r]開展納稅評估的實際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發廣大稅務人員的榮譽感和成功感,提高他們鉆研納稅評估業務的熱情。另一方面,可以為納稅評估人員實行能級管理提供評價、晉升的依據,從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機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標體系
可以參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納稅評估的先進經驗,將有用數據和信息進行整合,確定近期、中期、遠期目標,分階段、有目標地逐步建立科學、合理、有效地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首先是前期籌備階段,要實現涉稅信息資料獲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納稅評估基礎信息的完整真實。這還需要有完備的社會外部條件作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給付制度。國際上的趨勢是用無紙化的電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現金支付,通過銀行結算掌握資金的流量。
二是要有聯通內外的電腦網絡。在以發票為基礎的物流控制和以銀行結算為主體的資金流控制已經實現的基礎上,便需要借助龐大的計算機網絡體系對大量的數據進行存儲以便于信息共享。而這個網絡體系所聯通的信息分支應包括銀行結算資金信息,海關進出口貨物和資金信息,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如j=商、技術監督、經貿委乃至交通管理等各個部門的相關信息。在外部條件逐漸成熟、申報數據基本全面、準確的情況下,再針對不同性質、不間行業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分別設計出相應的納稅評估專用指標體系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基礎管理,促進納稅人自覺、如實、全面申報納稅,提高稅收遵從度,加強國稅機關對納稅申報的監控力度,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納稅評估是指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審核、比對、分析、核查,對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估的工作。包括行業評估和個案評估。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國稅機關管轄范圍內各稅種的納稅評估。
第四條市、縣級國家稅務局應指定一個業務部門負責本地區納稅評估的組織、協調、計劃安排、考核等工作,相關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五條納稅評估屬于稅務機關日常性稅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納稅評估中,要將案頭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實地核查結合起來,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評估人員可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條納稅評估分為對象確定、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和評估復核等六個步驟。納稅評估的結果應并入“一戶式”納稅信息資料管理系統。
第七條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應建立與稽查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與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聯系制度,加強部門配合,減少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考核機制。要加強對評估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和責任意識的教育,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二章對象確定
第九條納稅評估對象確定是指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按照一定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篩選并確定納稅評估對象的過程。
納稅評估對象確定的方法分為利用資料稽核的結果確定和根據其他信息來源直接確定兩種。
第十條資料稽核是市、縣級國稅機關按設置的參數利用計算機進行分析、篩選,并產生結果的過程。利用資料稽核結果確定對象是指國稅機關利用資料稽核結果按異常程度從高到低確定或按特定要求確定評估對象。資料稽核參數的設置由省、市、縣國稅機關根據規定的權限確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直接確定對象是指各級國稅機關根據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資料,認為需要進行納稅評估而直接確定評估對象的方法。直接確定對象包括上級交辦、責任區管理部門和稅源監控分析部門等其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納稅人或項目。
第十二條納稅評估對象的確定,一定時期內可以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為主,并在加強業務培訓、指導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以區(縣)級國稅機關確定為主。
省局也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確定不同時期的納稅評估重點及評估方法,由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具體評估對象。
縣(市、區)稅源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上級下達的評估任務和本地實際情況,除上級下達的必評任務外,在保證稅源管理質量的前提下,可結合工作量和實際稅情自行調整并確定當前的重點評估對象。
第十三條省轄市及縣(市、區)國稅機關的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在確定納稅評估對象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對已納入稽查對象或擬列入稽查對象的納稅人不作為納稅評估對象,但必須將有關疑點告知稽查部門。對已確定的納稅評估對象應分稅種制作《納稅評估對象清冊》和《納稅評估項目建議書》,并下達給具體納稅評估工作單位或部門。
第三章評估分析
第十四條評估分析是指評估人員采取人機結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對納稅評估對象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確定申報中存在問題的過程。
第十五條在評稅分析過程中,評稅人員對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利用“一戶式”系統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進行審核分析,并將審核分析的詳細情況列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評估分析過程中,評估部門因信息不全,需要補充收集評估對象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信息的,應將所需信息列出清單,交相關責任區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責任區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了解的情況反饋給納稅評估部門。
第十七條納稅評估崗位人員在對評估對象評估分析后,應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的,直接轉評估處理環節;
(二)發現評估對象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三)明顯存在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及減免稅條件事項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四)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小于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稅額,且差異額?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直接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五)其他情形的,應轉入約談說明環節處理。
第四章約談說明
第十八條約談說明是評估人員在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就需要納稅人說明的疑點問題,約請納稅人進行說明的過程。
第十九條評估部門可采取信函、電話兩種方式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統一采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建議書》;采用電話聯系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及時做好電話記錄,內容包括接電人姓名、電話號碼、通話內容和時間等。約談對象應為納稅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
為保證約談說明的效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可將要求說明的主要問題一并告知納稅人,但不得涉及發現疑點的具體評估方法。
第二十條約談說明可以采用當面說明、電話說明、書面說明、電子郵件說明等多種形式。當采用當面說明形式的,原則上要有二名評估人員同時參加,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當采用電話說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評估人員負責交流,并做好《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如約談后納稅人愿意自查補稅的,應將此意見作為約談說明內容,在《納稅評估約談說明記錄》上進行記錄。對通過當面說明或電話說明等形式仍不能說明問題的,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因某種合理原因不能按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說明情況,需要延期的,可在稅務機關建議的時間到期前1日向稅務機關的聯系人說明情況,重新約定說明時間。重新約定的說明時間到期后,納稅人未能履約的,視同納稅人拒絕約談。
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約談工作量,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如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補報代替約談說明的,應在約定的約談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納稅評估部門反饋自查補稅資料(包括自查補稅的項目內容、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的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在完成與納稅人的約談說明后,評估人員應就疑點問題的評估結果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及時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四條在實施約談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應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一)納稅人拒絕主管國稅機關約談建議或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
(二)納稅人在約談說明中拒不解釋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對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未能說明清楚的。
(三)約談后同意自查補稅,或者選擇以自查補稅代替約談說明,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稅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實地核查是指評估人員根據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日常檢查的要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稅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的過程。
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的有關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時,可根據需要會同責任區管理員參與核查,責任區管理員應積極配合評估人員開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實地核查完成后,評估人員應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書面記載,與相關證據材料一道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評估人員不得強行核查,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未能實施實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將該納稅人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六章評估處理
第二十八條評估處理是指評估處理崗位人員根據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實地核查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對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的過程。
第二十九條評估處理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由評估分析環節的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未發現違法行為,審定后歸檔”的建議。
(二)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已按期進行約談說明,而且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點問題已說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補稅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由納稅人自查后補稅”的意見和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估計應補交的稅額。
(三)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并已按期自查補稅,而且自查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納稅人自查后已補稅”的意見和納稅人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實際補交的稅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
版權所有
1、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
2、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
3、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查補稅且未向稅務機關說明正當理由的,以及自查補稅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差距較大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4、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行為;
5、在一個年度內,發現評估對象在以前納稅評估時已被發現并得以糾正的問題再次發生的。
第三十條納稅評估部門在評估處理中,如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明顯薄弱環節,應將存在的問題和管理建議填寫《管理建議書》,并提交管理部門。
第七章評估復核
第三十一條評估復核是指對評估處理環節已提出處理意見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查復核的過程。評估復核崗位的人員不得兼職同一評估對象的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和評估處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納稅評估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制作;
(二)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應分析、說明的問題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說明,有無遺漏;
(三)評估處理環節提出的擬辦意見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恰當之處;
(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復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復核人員對規定的復核內容必須認真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提出復核意見。
(一)對評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雖符合規程要求,但評估資料不全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正。
(二)發現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疑點問題未分析、說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說明時將疑點問題遺漏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充分析、說明材料。
(三)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有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注自己的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
(四)對擬辦意見中包含“自查補稅”意見的,如未說明應補稅的項目內容,退回評估處理環節補充。
(五)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無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同意擬辦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
第三十四條復核崗位人員還應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據納稅評估工作情況登記《納稅評估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向上級機關反饋。
(二)對納稅評估后需轉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納稅人,制作《納稅評估轉辦單》,經分局領導審定后,向稽查局辦理移交手續。
(三)對已完結的納稅評估戶的評估資料整理歸檔。其中,自查補稅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納稅人自查補稅的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和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移送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納稅戶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稽查局接收的有關資料。
(四)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管理建議書》。
(五)完成納稅評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級機關要求報送的各項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納稅評估工作所涉文書,除發給納稅人或其他部門以外,均可用電子文檔形式進行保存,并及時做好備份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級國稅機關及從事納稅評估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對納稅評估中所涉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條各省轄市國稅機關應建立納稅評估工作的復查制度,定期開展對所屬縣(市、區)國稅機關納稅評估工作的檢查,復查面不低于5%。并將其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條國稅機關對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評估對象存在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予以處罰的,應按法定程序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稅種的具體評估方法、評估工作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關業務部門另行制定具體的指導意見。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規程及各稅種納稅評估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7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比對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申報納稅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通過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和實地調查等方法進行核實,從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但在實際工作中不會對所有納稅人進行評估,而是有重點選擇部分納稅人進行評估。正確地篩選納稅評估對象,是優質高效開展納稅評估的首要環節,通常應依據稅收經濟關系的宏觀分析、行業稅負規律特征分析結果等數據,建立預警體系,確立重點評估對象,進而實施具體的納稅評估。
(來源:文章屋網 http://www.wzu.com)
稅務納稅評估報告篇8
2012年,全國總體經濟形勢下行,房地產業政策調控效果凸顯,加之國家繼續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等,整體稅收形勢處于下滑態勢,稅款增收困難是地稅系統面臨的第一難題。在此背景下,洛陽市西工區地方稅務局堅持實踐創新,不斷攻堅克難,堅持向深入理解政策要收入,向創新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破解征收難題要收入,牢牢把握組織收入的主動權。全年共組織各項收入10.3億元,首次突破10億元大關,同比增長14%,圓滿完成了組織收入任務,實現了持續增收目標。
打造納稅風險評估檢查新屏障
隨著“一級稽查體制”的全面實施,基層區局原來固有的稽查震懾功能有些缺失,使長期形成的基層稅收管理組合拳合力大減。個別企業鉆基層稅收專管員查賬力量相對薄弱的空子,在延期申報、遺漏稅種等方面做小動作,致使個別“合理避稅”行為成為既定事實,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同時,也給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帶來了潛在的稅收風險。為解決這一難題,該局抽調業務骨干成立了納稅風險評估檢查小組,實行獨立辦公、專項評估、重點約談、積極催繳、依法移交等工作制度,著力打造一道規避納稅風險的新屏障。
去年,該局對管轄的部分企業進行了專項評估檢查,共查出延期繳納、出租價格偏低、漏繳土地使用稅、合同印花稅等6類12個漏稅嫌疑問題,對4戶涉及企業進行了重點約談,給5家查實企業下發了催繳通知書,依法將1戶拒不補繳稅款的企業移交到區打擊偷漏稅行為綜合治理辦公室。此舉有效震攝了漏稅違法行為,截至去年年底,因納稅評估檢查及時追繳稅款2000多萬元,為全年任務的完成作出了重要貢獻。
破解土地增值稅清算難題
為破解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建筑成本核算難題,該局創造性地協調建筑工程造價評估事務所介入。首先,審核確定工程造價評估事務所。向多家工程造價評估事務所發出協查邀請函,確定有資質、有合作意項、有實力的工程造價評估事務所。其次,篩選擬進行工程造價核算的房地產企業。主要針對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且其建筑成本核算有明顯漏洞的房地產企業,或對清算工作不配合的企業。最后,進行工程造價核算并出據評估報告。工程造價評估事務所從建筑成本涉及到的裝飾、采暖、消防、通風、照明、動力、土方運距、防雷接地等方面進行認真評估,并出據評估報告,作為該局對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要依據。以一家清算企業為例,僅建筑成本核算這一項就補繳稅款70多萬元,其震懾和影響作用是深遠的。
開展客觀公正核定稅負具體行動
客觀公平合理的稅負一直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追求的目標。該局想納稅人之所想,在納稅人最為關心的稅額公平和稅負公正方面開展具體行動,根據《納稅人營業成本費用測算調查表》,采取稅務機關集中調查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方法,對納稅人稅負進行客觀公正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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