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失地農民就業與社會保障機制,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失地農民就業與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號)有關規定,就《失地農民證明書》的發放,制定本辦法。
一、《失地農民證明書》的發放對象
根據《縣失地農民就業與社會保障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失地農民證明書》的發放對象為:具有本縣農業常住戶口,在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因縣城城區規劃、工業園區和國家及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等需要,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時按政策規定擁有或可以分配責任田且征地時年滿18周歲以上的農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農民證明書》的辦理程序
(一)個人提出申請。符合失地農民認定條件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縣失地農民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鄉鎮國土資源所、縣農業局各一份);
2、申請認定人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認定人員家庭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征用土地情況證明材料。
(二)村委會初審。村委會受理申請后,組織人員登記并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并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對經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7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提出初審見,上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經評議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答復和解釋工作。
(三)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土管人員通過入戶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資料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審核意見。
(四)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組織人員對申請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審核意見。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村委會并做好答復和解釋工作。
(五)縣農業局審批發證。縣農業局對鄉鎮上報的失地農民保障對象進行審核批準,發給《失地農民證明書》,實行一人一證。并將失地農民證明書核發名單抄送給相關部門。
三、《失地農民證明書》的管理
1、《失地農民證明書》由縣農業局統一印制和發放,并統一編號。
2、對《失地農民證明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3、《失地農民證明書》遺失的,應當在法定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縣農業局提出補發證明書的書面申請。補發的《失地農民證明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證明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縣農業局申請更換新證書,更換的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明書應當收回。領取、補發、更換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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