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一)現行內外資企所得稅制的差異比較
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使得內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同的“游戲”規則下,這種差別待遇可以從以下三張表格中看出。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稅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異:首先,立法級次和效力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高;其次,外資的實際稅率低于內資企業;第三,外資的扣除標準明顯優于內資。
(二)所得稅征管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
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模式,使得外資企業享有更多的優惠,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的系列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活動。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第一,從法律級次差異對征納雙方的影響來說,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作出原則性規定外,其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一些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同時租金由一個利益集團轉移到另一個利益集團往往采取上述低效率的方法。
第二,從納稅人行為角度來說,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窄,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政策的差異導致租金的產生,外資企業由于相對優惠的條件獲得更多的租金,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在行為上就是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舉辦許多合資,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遭到這種不利于自己的政策的損害。而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若僅僅從企業資金轉移角度來說,雖然政府稅收收入少了,但私人的收入多了,看似總體收入沒變。但事實是企業在進行這些行為中,為了少納稅,贏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產生了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若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現在的即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同樣也與征稅部門展開活動,要么呼吁政府給與更多優惠的政策即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護現有的各種優惠即發生護租行為,當然當內資企業為獲得相同的稅收待遇而對有關部門進行游說的時候外資企業也有可能也對其進行阻撓活動。這系列行為在可能給外資企業帶來好處的情況下卻給內資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同樣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第三,從征管部門行為來說,由于上述企業行為有悖國家引進外資的初衷,政府征管部門為了防止這種行為發生而投入物質資本和勞力資本,即制定各種政策法規、投入各種先進設備和技術、配備更多人員和機構,想法設法完成自己的稅收任務。這樣無形當中就增加了征稅成本。在這里討論的是假定政府征稅管理機構沒有對租金的要求,但從公共選擇理論中我們看到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我們設想政府征收機構有對租金的要求,其進行抽租和創租,那將產生更大的效率損失。總之,就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各種企業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不可能完全處于信息對稱狀態,一方面我國所得稅實行內外兩套制度,二者立法級次、效力不同,征管機構復雜,納稅程序復雜,并不是每個納稅人都清楚自己在整個市場與政府中的位置,而征管部門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各企業信息,在這種背景下由于尋租活動而引起的資源浪費是巨大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有必要尋求一些限制或使這種尋租支出最小化的對策和措施。
二、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尋租支出的幾點思考
制度是指能夠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制度經濟學派認為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制度正如勞動、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一樣對經濟增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費用,消除交易的不確定性,節約了生產成本,增進了整個社會的福利,因此有效的制度將促進經濟的發展,反之,將阻礙經濟的發展。同樣一個有效的所得稅制將會對整個所得稅征納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積極的作用。筆者認為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稅收上的國民待遇原則
稅收上的國民待遇原則主要包括國籍無差別、常設機構無差別、費用扣除無差別和企業資金無判別其實質是公平原則。而非我國現階段對外扶持,對內歧視的狀態。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
第一,統一其立法級次,二者均應納入到同一部所得稅法中,增強其透明度,便于征納稅方可以明確各自所擁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各種優惠。第二,統一稅率、減少優惠、擴大稅基。前面已經論述過由于稅率和稅收優惠差異導致的各種尋租支出,通過逐步消除這些差異我們可以考慮降低我們的所得稅稅率,當然只有降低稅率所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于消除差異擴大稅基所帶來的收入增長,這樣的稅率改變才是可取的。
(三)規范政府行為,完善所得稅分享改革
2002年開始,我國實行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改革,這一舉措的方向是好的,但這項改革方案由于制度設計缺陷,使得各級政府出現程度不同的隨意減免和優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法效力降低,導致各種尋租支出產生,各地各級政府為了尋求屬于自己租金從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征稅成本和資源的浪費。因此,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分享制度,規范政府行為對減少所得稅征管中的尋租支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2]彭夯,蔣懿,嚴晨志.企業稅收籌劃實務[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也加大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力度。新《企業所得稅法》新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為稅務機關強化對轉讓定價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3篇
(一)加強稅收政策學習,樹立稅收籌劃風險意識
實際工作中,由于國家政策發生了變化,產品市價波動、利率、匯率變動,這些客觀環境的變化必然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或者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運用不合理,存在稅收籌劃的結果偏離預期目標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企業應加強學習,盡力熟悉并準確把握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認真掌握自身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并將二者結合起來仔細研究,企業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并對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既符合企業利益又遵循稅收法規規定的籌劃方案。
(二)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
在實踐中,由于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加之稅務機關在一定范圍內擁有自由裁量權,由于稅務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在稅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從而給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風險,這些原因需要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因此,企業需要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同時,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業務上爭取取得稅務機關的指導與認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
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決定企業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因此企業稅收籌劃人員需具備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能夠透徹的了解,還要具備良好的專業業務素質,才會對稅收籌劃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時也會減少稅收籌劃風險。
(四)聘用專業的稅收籌劃專家
稅收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的財務管理活動,籌劃人員應當是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對于企業自身不能勝任的籌劃項目,納稅人需聘請稅收籌劃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以提高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和科學性。
(五)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涉稅問題、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力。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方案
(一)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時間的
會計處理方法和設法縮小應稅收入來進行稅收籌劃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在收入確定過程中,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等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以及推遲獲利年度、合理分攤匯兌收益以及通過企業的兼并、合并,使成員之間的利潤和虧損相互沖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納稅額的范圍內。例1:某物流企業將其閑置的庫房出租,與承租方簽訂庫房出租合同中約定:租期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間;租金100萬元,承租方應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萬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業應于2013年12月25日將50萬元的租金確認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將50萬元的租金確認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納稅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時間或者方法,其一,將支付時間分別改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將與租金相關的兩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延遲了一年和一個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時間,只將“支付”房租改為“預付”,同時約定承租期末進行結算,相關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時間的延長。2.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際中具體采取的籌劃方法是:
(1)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或者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設備提前更新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樣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減緩已回收折舊成本的貶值,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可達到籌劃節稅的目的。
(三)調整折舊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為3年,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為4年。新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上述固定資產,可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調整折舊方法縮短折舊年限計算折舊,對企業籌劃節稅更有利。
(四)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不再允許使用后進先出法。在目前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存貨計價宜采用加權平均法,而非先進先出法。因為采用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銷售成本中包含后期進貨的部分成本,數額較高,就可以將利潤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五)通過安置殘疾人員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可以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殘疾人保障法》所規定的殘疾人員,不但可以解決殘疾人員的就業,提高企業的聲譽,而且可以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減少納稅額。
(六)合理選擇捐贈對象及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在捐贈時,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另外,可抵扣捐贈的計算基礎是年度利潤總額,由于年度利潤總額計算受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影響,所以企業可以根據年度利潤總額,計算可抵扣捐贈數額。例2:某物流企業,2012年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已扣除捐贈款),企業為了提高其知名度,決定向社會相關單位捐贈30萬元,并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該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該項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0)×25%=32.5(萬元)方案二:通過政府部門進行捐贈,則該項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100×12%=12(萬元)因為實際捐贈額30萬元超過捐贈扣除限額12萬元,因此12萬元可全額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0-12)×25%=29.5(萬元)方案三:通過政府部門對“舟曲災后恢復重建”進行捐贈,則該項支出準予全額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因此,選擇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企業所得稅7.5萬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繳企業所得稅4.5萬元(29.5-25=4.5),企業在進行捐贈時,應盡量選擇公益性捐贈。
(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的60%控制在當年銷售收入的0.5%以內,以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同時又可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這一般可以通過調低業務招待費的同時調高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來籌劃。例3:某物流企業預計2014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預計廣告費為5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40萬元、業務招待費為100萬元,其他可稅前扣除的支出為800萬元,該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為25%,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方案一:維持原狀。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實際發生額=50+40=90(萬元),可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000×0.5%=5(萬元)業務招待費60%的扣除額=100×60%=6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10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95萬元(100-5=95)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50-40-100-800+95)×25%=26.25萬元方案二:在不影響經營的前提下,調減業務招待費至20萬元,同時調增廣告費至100萬元。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實際發生額=100+40=140(萬元),可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000×0.5%=5(萬元)業務招待費60%的扣除額=20×60%=12(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2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20-5=15)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100-40-20-800+15)×25%=13.75萬元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業所得稅12.5萬元(26.25-13.75=12.5),所以應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資及三項費用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針對上述規定,企業從節稅角度考慮,可以采取以下的稅收籌劃措施:
1.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工資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費用。
3.兼任企業董事或監事職務的內部職工,可將其報酬計入工資薪金。
4.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九)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企業目前的固定資產因種種考慮,幾乎全是購買,企業可以在專門的租賃公司租賃設備,仍舊可以提取折舊、獲得稅收上的好處,還可以馬上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很快獲得收益。
(十)住房公積金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針對此規定,企業可以通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費用支出總額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降低企業所得稅。也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及金額,最大限度的減少應納稅額。通過稅收籌劃既可以實現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為職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由于各個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不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人的主客觀條件經常處于變化之中,因此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適時更新籌劃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風險,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且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減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新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他形式的企業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投資者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者應在企業成立之初,綜合考慮企業發展規模和自身風險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減少總體稅負。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于10%的優惠稅率。國家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三)對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四)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五)對企業費用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對企業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
1.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2.盡量投資免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類的作法。
(七)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
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但不同的稅制條件會使折舊對企業的利潤和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在累進稅制下,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有利,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決定。
(八)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數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銷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
二、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稅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按稅種設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管法等構成,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二)稅法建設滯后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立法層次仍然不高。對稅法不斷補充和調整,容易造成征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再者,稅法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總之滯后的稅收法制建設與我國目前正在創建的和諧、小康社會的大好局面極不相應。
(三)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企業稅務籌劃多為財務人員兼辦,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三、完善與改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建議
(一)強化科學管理,規范財務行為
稅法從征稅角度對會計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齊全,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稅務籌劃的成本才低、企業的稅才輕。只有按照稅法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進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籌劃,才是陽光大道。
(二)加快稅收籌劃人才的培訓
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因為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并時刻關注其變化;另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稅收籌劃還要有較高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持
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能否實行,要通過稅務機關認定。如果稅收籌劃失敗,導致少繳稅款,處罰在所難免。為此,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相互學習,尋求技術支持尤其必要。應爭取雙方在政策的理解、實際操作上達成一致,增加籌劃的成功概率。
(四)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學習,走出申報誤區,構筑稅收籌劃穩定平面
所得稅籌劃是復雜而系統的工程,政策性強,需要涉稅人員不斷學習。稅法對納稅申報作了詳細規定,申報時間明確、減免程序具體。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誤區:超時申報無所謂、無利潤可以不申報、自行減免等。因超時申報納稅、沒有“零申報”、因自行減免遭受處罰,是稅務籌劃的失敗。只有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的學習,并通曉二者的差異,在稅收籌劃人員的努力下,是可以構筑一個稅收籌劃的穩定局面的。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5篇
一、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所得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內容。影響固定資產折舊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資產原始價值、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
1、利用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而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個預計值,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只規定了一個范圍,使折舊年限的確定存在人為因素的影響,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稅法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包含一定彈性,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以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其中,對于凈殘值的估算也會影響到所得稅交付。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估算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因此,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盡量低估殘值可使企業的折舊總額增加,各期折舊額隨之增加,降低企業折舊期內所得稅交付額。
2、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常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時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等。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按財政部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在此范圍內,企業具有部分選擇權。
在各種方法中,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的現值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即直線法、產量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的現值最多。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企業當期需要利潤時,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當期不需要利潤時,可采用加速折舊法。雖然折舊總量不變,但年度之間的差別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間,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總的來說,運用加速折舊法(即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開始的年份可以少納稅,把較多的稅額延遲到以后的年份繳納,相當于企業在初始的年份內從政府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在實踐中,對于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應盡量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對于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如果它們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則應盡量采用工作量法,從而達到前期少繳稅,后期多繳稅的目的。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使用實際成本對存貨進行收發核算包括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納稅人可以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會導致不同的會計利潤和存貨估價,在實行比例稅率環境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通常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反之,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價來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最好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減少資金安排的難度,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屬于特殊存貨,計價方法與普通存貨不同。稅法規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攤銷:一次攤銷是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一次性攤銷其成本;而分期攤銷是在領用時先攤銷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攤銷剩余的成本。兩者相比,一次攤銷法前期攤銷的費用較多,后期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少,后期納稅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利用壞賬損失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對于壞賬的處理,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折價準備金,準許在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不同的壞賬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直接沖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即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備抵法將企業部分利潤后移,達到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運營資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資產攤銷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按稅法和財務制度的規定,無形資產、遞延資產、開辦費的攤銷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選擇空間,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以獲取“節稅”收益。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一方面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成本的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另一方面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以獲取延期納稅的好處。比如,稅法規定,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但未強制要求按平均法攤銷。因此,企業可以在免稅期間或虧損年度盡量少攤銷一些,盈利年度多攤銷一些,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
五、利用投資核算和投資方式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兩者的使用范圍不盡相同,這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空間。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收回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當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時,投資企業就選擇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或選擇有利的時機(如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利潤較低年份)才將投資收益收回,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被投資企業的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節稅”效果更加明顯。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資收益收回后也會產生滯納稅款的現象。一般而言,股利發放均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在實際收到股利當期才繳納所得稅。
投資方式有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類。對直接投資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待遇。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待遇,包括稅率和稅額扣除等方面的優惠。例如,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15%。其他諸如第三產業、“三廢”利用企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等都存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問題。投資者應該在綜合考慮目標投資項目的各種稅收待遇的基礎上,進行項目評估和選擇,以獲得最大的投資稅后收益。而企業間接投資相對要簡單一些,所得稅受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的影響不同。例如,我國國債利息就免征企業所得稅。故企業在間接投資及直接投資時均要充分考慮稅后收益。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6篇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處于初級階段,但是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無從談起,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相關部門的不斷重視,《新企業所得稅法操作實務》、《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納稅籌劃的探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中小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五種辦法》等理論著作不斷發表,標志這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已經成型。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比如納稅籌劃整體水平低,納稅籌劃受到不合理對待等等。某些企業納稅籌劃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籌劃活動過于簡單,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對國家稅收調整反應遲鈍。此外,企業納稅籌劃組織結構不明確而且責任不具體,難以調動企業納稅籌劃的積極性,納稅籌劃在流程設計上未達到科學有序的要求,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出現失真情況,企業整體籌劃思路不清晰。稅收籌劃操作性尚待改進,納稅籌劃水平和相關投入尚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原則
企業所得稅籌劃要以遵紀守法為根本,以減少稅基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稅稅基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如上式所示,減少稅基應該增加成本和費用攤銷,主要的籌劃技術有籌資方式選擇、費用攤銷、存貨計價、折舊計算、資產租賃等,診斷分析的四個方面為:稅收優惠、收入、扣除項目,臨界點。并且通過對四個方面的分析比較進行整體評價規劃,按照籌劃的守法性原則、事先籌劃原則、系統性原則和目的性原則完成稅收籌劃分析,著眼于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所得稅籌劃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稅負,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為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的助力,企業稅收籌劃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完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
(一)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應該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納稅主體,企業設立地點選擇應該綜合考慮特定區域和地區對企業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業、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和保稅區等等。明確企業組織形式,權衡自身發展、市場風險和規模預測等因素。選擇企業性質,小型企業按照20%稅率征收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按照20%征稅,高新技術稅收優惠15%。重視印花稅和資本金的籌劃,一方面減少企業所得稅,也能降低責任風險。
(二)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首先要考慮企業資金需求量,選擇合理的融資結構,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債券利息費用可在稅前列支等等。企業籌資除了資本金之外,還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通過發行股票籌資具有風險小、穩定、無固定利息負擔,但是要征收一定的個人所得稅。發行債券和借款具有資金成本抵稅的優點,但是必須到期還本付息,所以企業籌資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選擇企業合適的籌資方式。企業籌資還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避免長期擁有機器設備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通過支付租金方式沖減企業利潤,保證企業能夠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稅負。
(三)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企業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所以適當選擇投資方式實現避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直接投資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稅收待遇,進行必要的項目評估和選擇,比如第三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三廢”利用企業具有所得稅優惠待遇。間接投資相對簡單,主要考慮企業稅收后的收益。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會計準則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成本法和權益法各有優缺點,企業應該巧妙、正確地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為企業避稅籌劃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要對所得稅優惠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各種矛盾,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就拿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籌劃來說,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會減少所得稅總額,但是會提前或者滯后繳納所得稅稅款,在稅負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所以加速折舊能夠盡早回收投資,降低固定資產投資風險。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保證平均發放,避免超過額定限額。會計計算方法應該盡快調整,明確區分,及時補救、更正計算方法。公益、救濟性捐贈籌劃應該理性選擇,爭取自身稅收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五)產權重組階段納稅籌劃企業產權重組納稅籌劃將產權重組分為三個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業分立實際是在原有企業分出一部分組成新的企業,但是原有企業還存在,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通過企業分立將高稅率企業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低稅率企業,或者分立出高新技術項目,享受優惠稅收,實現合理納稅。企業合并中高利潤企業兼并高虧損企業會沖減盈利企業利潤,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降低累進稅適用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實現盈余補虧。產權重組要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強度,提高企業整體負債水平,獲取最大的利息減稅效應。
(六)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日漸完善,利用資本結構所得稅實現納稅規劃,比如加強節稅、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減少納稅稅額。借款費用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要盡可能加大借款費用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發行債券折價、溢價攤銷方法的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所得稅避稅籌劃。
四、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一項綜合化、系統化的工作,要求不同部門之間相互配合,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為核心,降低成本,增強企業經濟效益和綜合競爭力,保證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第7篇
【摘要】我國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造成的兩稅并存的矛盾日益突出。國內各行為主體對如何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存在不同看法革。本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成本分析方法,對兩稅合并政策遲遲不能推行進行了深入分析,認為制度供給成本是影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的固有因素,而憲法秩序等外部環境也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產生了重要影響,使得國家斷定統一稅制的成本過高,從而延緩了新稅制的推行。
Abstract:Theincomeinstitutionofchina‘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isfacingoutstandingproblem.Eachbehaviorcorpushavedifferentviewpointsonhowtounifythetaxsystem.ThistextmakesuseofthecostanalysismethodofNewInstitutionEconomicstofindoutthereasonwhythecombinationoftheincomesystembetweenChina’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isslowandwhyitcan'tbeputinintopractice.quickly.ThistextalsoassertthatthecostistheinteriorfactorsofChina‘sincometaxsysteminnovationofit’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whiletheexteriorsystemenvironmentsuchasConstitutionorderhasgreatinfluenceonchina‘sincometaxsysteminnovationofit’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Thecentralgovernmentthinksthatthecostofthetaxsysteminnovationishigh,anddeferthenewtaxsystemcombination.
Keyword:HomeandForeignEnterprise;IncomeTaxInstitution;InstitutionalInnovation,;InnovationCost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了吸引外資,對外資企業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由此,形成了被專家稱為“全球罕見”的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目前,國稅總局的測算實際稅率內資企業所得稅為22%,外資企業僅為11%。這種差異性的企業所得稅制嚴重違反了稅負公平均衡的原則,抑制了我國民族工業和幼稚產業的發展,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整體提高。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的加快,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要求內外資企業享有平等待遇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國家也把推進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的稅制改革提上日程。2005年1月始,財政部高調推進兩稅合并,隨后54家跨國公司聯合反對,要求暫緩取消對他們的稅收優惠政策[1]。一些相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也對兩稅合并有抵觸。在多方力量博弈后,內外企兩稅合并草案沒有提交到今年3月召開的人大會議上審議,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合并宣告擱淺。
一、制度經濟學視角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成本及其影響因素
所謂制度創新,是指制度的革新、改革、替代等,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供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制度供給的過程。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創新的前提是現存制度之外出現了一種新的潛在收益,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這種潛在收益。但是,并不是潛在收益出現了,就能進行制度變遷。實際的制度創新的發生還取決于成本問題。“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2][P274]可見,制度創新的關鍵在于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
對于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而言,制度供給的成本至少包括:(1)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的費用;(2)消除舊制度的費用;(3)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4)制度變革及其變遷造成的損失;(5)實施成本;(6)隨機成本[3](P130)。
此外,制度創新還受到外部制度環境的影響。戴維斯和諾斯認為,統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集團利益沖突和社會科學的局限性、國家的生存危機等制約著政府的制度創新行為。戴維?菲尼在他的制度供求分析模型中提出了制度供給外生變量,主要包括“憲法秩序、現在制度安排、現有知識積累、規范準則、公眾態度、上層決策的預期收益等”[4](P155)。
二、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成本分析
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中國加入WTO,經濟國際化的客觀需要,但中央政府處于對諸社會穩定與政治穩定的偏好,過多考慮了影響政府制度供給能力和意愿的成本因素,使得政府主導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遲遲未能取得實質性突破。這些成本主要包括:
1、規劃設計成本。這是指用于探索、硏究、設計、選擇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的關鍵,不是“要不要做”的問題,而是“怎么做”的問題,即規劃設計問題。新的稅制設計決不能簡單將其合二為一或相互靠攏,而應該從當前的經濟形勢出發,遵循公平稅負與促進平等競爭、統一稅收優惠與規范稅制、國際慣例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各方面通盤考慮,制定出一套完整可行的所得稅法,盡力做到財政收入、外商投資與地方政府利益的穩定與均衡。為此,就必須認真研究、設計制度創新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規范,支付較高的設計成本。此外,對于世界各國吸引外國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較低的企業所得稅制的移植和借鑒,也必須支付信息費用和研究費用,這些費用對于微觀主體來說也相當高昂。我國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就提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且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和準備,現已初步規劃設計好兩稅合并草案,只待提交人大審議通過。
2、制度變遷的實施成本。改革的實施成本包括公眾的反對成本、協調成本、組織成本、試錯成本、監督執行成本等。目前中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仍舊是“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也就是取消、簡化各種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從而擴大稅基,在此基礎上按照產業和地區來給予優惠。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怎么辦?過渡期是3年或5年還是按企業的經營期限算?其中可能發生的規避行為怎么辦?需要昂貴的學習成本和試錯成本。況且我國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既是為了彌補我國投資環境的不足,也是為了矯正對內資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優惠待遇所造成的不公平。時至今日,政府對國有企業明補暗補的情況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缺乏制度基礎,如果取消對外企的所得稅優惠,內外資企業在稅率上是完全平等了,卻可能造成實際上更大、更長遠的不平等,必然引起外資企業的反對。這就需要政府在改革的過程中對失益者進行適當的補償,這些補償費用形成政府需要支付的制度變遷反對成本。
3、制度變遷的機會成本。制度變遷的機會成本是選擇一種制度而放棄另一種制度所必須放棄的收益,這種成本是決定改革取舍的重要依據。我國1991年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是與國際接軌的,在很多制度設計方面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踐證明其方向是正確的,取得過較大收益的。有據資料反映,目前在華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超過25萬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50家在華投資,其中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的超過30家。新的稅制的建立有可能是以犧牲舊制度為代價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取消按照內資、外資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轉而實行行業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會普遍性提高外資企業稅負,從而導致外商投資增長的減速;同時,由于外資企業出口額占全國出口額的55%左右,外資企業稅負提高,可能會引起外貿增長速度下降。研究稅制創新的機會成本要求我們做出的是這樣一種選擇,即通過價值對比,挑選一種具有更高價值的制度而放棄價值低的制度。
4、新舊制度摩擦成本。新制度的建立總是不可避免地會使有些人蒙受損失,而不是在沒有任何人受損的情況下使另一些人受益。新制度的受益者很可能就是舊制度的受害者,既得利益集團會拼命反對制度創新,形成新舊制度摩擦成本。現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創新面臨較大壓力,主要是既得利益者通過種種手段來維護這些低效的或過時的制度,使得制度創新需要支付的摩擦成本很高。表現為:跨國公司集團不愿輕易放棄已經享受的多年優惠政策,上書游說中央,要求“取消對外資企業優惠政策應有一個5到10年的過渡期”[5];國內相關部門和東部沿海地區地方政府,把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等同于國家利益,似乎取消了這些制度就是損害了國家的利益。一般來講,需求型誘制性制度創新比政府主導型強制性制度創新產生的摩擦成本要小。但是,當舊制度非被取代不可時,摩擦成本再高也是要付出的,因為付出的高代價可能會產生預期高收益,這一道理完全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制創新。
5、制度創新的時滯成本。所謂制度安排的時滯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之間存在一個時間間隔。即新的制度供給要滯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現。在任何一個社會形態和社會階段,由于社會都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所以,適應某一階段或某一社會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隨著社會的變化而逐漸失去作用,新的社會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認知能力、制度“發明”需要時間及新制度的啟動存在時間間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同步調適,因此,制度安排的時滯性是必然的。在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中,由于沒有重要的社會變革,所以制度的安排會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而展開,時滯性問題表現得不是很明顯,而在一個多變的社會如目前我國的轉型社會中,由于整個社會結構都需要調整,因此舊有制度明顯不能適應新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產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當前我國制度安排中的時滯性便顯得更為明顯。這一點對于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而言,也同樣適用。
三、制約我國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的外部環境分析
在社會經濟發展和制度變遷過程中,影響我國政府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秩序。憲法秩序主要是指一個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它也被稱為制度環境。憲法秩序通常規定了一國的具體經濟制度的總體性質和可能的發展空間,因此,它也決定了制度變遷可能的選擇空間。如果一種可能的新制度模式可以有效地獲得潛在的外部利潤,但這種制度模式超出了一國憲法秩序規定的選擇空間,此時,制度變遷或者被迫選擇較為低效率的非最優模式,或者去努力改變憲法秩序本身。無論走到哪一條道路上去,對于制度變遷過程來講,都不可能是最有效率的道路,亦即是成本比較高的道路。這樣,一種憲法秩序規定的選擇空間的大小就對制度變遷過程的成本產生了影響。2004年,中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例子就說明了憲法秩序與制度變遷成本的相互關系。2004年憲法修正案草案把境外資本納入了憲法保護范圍,對于外資企業的發展而言,這是重大的制度環境的變化,這種變化為外商企業的發展和整個企業制度的變遷開辟了廣闊的新空間,我國要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會適當考慮外資企業利益,可能會降低新稅制實施后外資企業需要支付的變革成本。
2、人們的知識積累程度和認知程度。正如拉坦所言,我們擁有社會科學知識越多,我們設計和實施制度變遷就會更有成效。人們對知識的積累程度和認知社會的程度越高,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過程現狀及未來趨勢的把握越準確清晰,就越容易以較小的成本設計出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并在制度變遷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加以修正和調整,反之亦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人們的認知程度和知識積累往往和學習能力密切相關。在許多情況下,制度變遷只需要將別人已經在實行并行之有效的制度學習借鑒過來,根據自身的情況加以適當的改造和本地化,就可以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制度變遷的規劃設計任務。就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和創新而言,只要我們對于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并存的弊端厲害認識越深刻,把握越準;對于我國當前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的機遇和挑戰把握越準確清晰,就越容易以較小的成本設計出制度變遷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規范。同時,我們也可以通過系統、深入的研究,借鑒世界各國吸引外國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較低的企業所得稅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正和調整,也能以較小的成本完成新稅制的規劃設計工作。
3、現存制度安排。根據諾斯等人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創新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形成“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即制度變遷一旦確定在某一方向上,其自我強化機制的作用會使制度變遷在既定的方向上持續發展。因此,“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6](P1)。一方面,原有的初始制度選擇會強化現存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另一方面,現存制度安排會形成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或一種既得利益格局,而既得利益集團會增加制度變遷的談判費用,造成制度變遷阻力。實際上正是由于路徑依賴的慣性使得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創新遲遲不能實現。首先,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在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和對外貿易都保持了高速增長,成效顯著,政府容易被現存制度安排的績效所誤導,害怕或者不忍心變革原有的制度安排,認為只要沿著前一輪變遷的路徑繼續往前走,就會不斷完善制度;其次,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將有所提高,這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意味著收益的減少;對東部沿海外向型經濟地區而言意味著外資增長速度和對外貿易增長的速度的減緩;對某些政府部門以及涉外工作人員而言意味著政績(收益)的減少,必然會反對新的制度安排。
4、非正式約束。制度創新是經濟主體追求外部利潤最大化的行為結果。只有當經濟主體對一項制度的安排和結構的預期成本少于預期收益時,一項制度安排才會被創新。而經濟主體對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則要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因為人們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來獲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識形態通過改變經濟主體的偏好體系,對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從隨機觀察中可以發現,個人在成本-收益計算中僅以獲得更多的尊嚴作為利益取向的行為模式是廣泛存在的”[7](P60)長期以來,國人普遍存在“中國經濟的發展還需要外資的拉動”的慣性思維。但現實情況是,中國目前真正缺少的并不是資金,而是投資機會。銀行有十幾萬億人民幣的儲蓄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機會,因為競爭的不平等,總額超過3萬億人民幣的外資享有了“超國民待遇”的投資機會。由于稅收政策的不平等,居然出現了數額巨大的“假外資”。給外資以“超國民待遇”的另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外資的到來將帶來技術進步。但不久前商務部對外經濟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的《2005跨國公司在中國報告》卻披露了一個相當驚人的事實:“大量外商直接投資帶來的結果是核心技術缺乏癥!”以市場換技術的初衷并沒有變成現實。由此可見,非正式規則改變的滯后程度已經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創新需求形成了矛盾和沖突,這種正式制度創新需求與非正式制度不協調帶來的矛盾和沖突必然加大制度變遷的成本,延緩新稅制的實行。
四、結論
綜上所述,創新成本與創新收益的比較關系是制度創新能否發生的關鍵。所以,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進行任何類型的制度創新,除了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創新收益(選擇收益盡可能大的制度創新)之外,都必須同時盡可能減少制度創新成本付出。如果可供選擇的創新方案無法避免有人受損,創新面臨利益受損者的抵制乃至反對,那么就應該采取某些適當的補償辦法,使利益受損者的損失限于其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并使之相信制度創新將最終增加他們的利益。這樣,這些人就可能緩解其對制度創新的抵制態度,甚至加入支持創新的行列。就此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而言,54家享受超“國民待遇”的跨國公司不愿承擔稅制創新的成本,上書國務院反對新稅改;一些相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由于擔心調高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后影響FDI的進入,影響政績、GDP增長,也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持保留態度。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一定要遵循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則,統籌考慮稅制變革利弊得失,協調照顧方方面面的利益,使改革帶來的風險和負面效應降到最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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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A].科斯、阿爾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
[3]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4]V·奧斯特羅姆等。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問題與抉擇[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
[5][齊雁冰。所得稅并軌阻力來自內部54家外企反對新稅改?[[EB/OL]].北京青年報電子版。2005年01月15日
[6]諾思(著)。陳郁。羅華平(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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