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語言政策篇1
關鍵詞:語言生態觀 語言政策 語言教育政策
近年來,語言政策與規劃的研究引起了諸多學者的關注,但大部分研究為國別研究和比較研究,筆者發現從語言生態觀這一視角分析語言教育政策的文章并不多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新的語言生態觀對中國語言教育政策的影響。
一.語言生態觀及中國的語言生態現狀
“生態”屬于生物學的概念,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狀態。20世紀70年代,霍根(Haugen)最早在《語言生態學》一書中提出“語言生態”的概念,將語言環境與生物生態環境作隱喻類比,把語言生態定義為“研究任何語言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 (Haugen.1972:330)。語言生態觀認為健全的語言生態是多種語言共存并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的動態平衡體系,其最顯著的特征是語言的多樣性。
中國是一個以漢語為主,多種方言和多種少數民族語言并存的國家,而各語碼的使用狀況并不平衡。中國由56個民族組成,漢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93.6%,漢語是使用人口最多的語言。漢語內部有許多方言,這些方言之間的差異程度較大,語言格局十分復雜(蔡永良,2011:8-18)。除了漢語及其諸方言外,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語言,大約120多種民族語言(普忠良,2001:127-134)。雖然少數民族語言諸多,但是非漢語使用者所占中國總人口的比例僅為5%(Wardhaugh,2000;367)。這些語言的分布狀態與中國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分布狀態趨于吻合,并且沒有完全孤立于漢語(布赫,2002:130)。
二.語言生態觀對我國語言教育政策的影響
語言生態觀促使人們對語言的本質再認識,而語言教育政策標定一門語言在整個語言生態系統中的地位,會給語言生態帶來一定影響。語言政策是“政府對語言文字的地位、發展和作用所作的行政規定”,如指定官方語言、廣播媒體語言、教學用語等。(潘海英,張凌坤,2010:105-108)。可見,語言政策的制定是對語言生態的一種人為干預,是維護語言生態的政府行為,主要涉及一個國家的強勢語言,少數民族語言和外語教育政策以及本國語的國際推廣政策等。因此,本文將從以下四個方面論述語言生態觀對我國語言教育政策的影響。
1.對漢語語言教育政策的影響
語言生態觀促使人們意識到語言多元化的重要性,因此,在通過語言教育政策強化推廣漢語言(普通話)的同時,不再一味要求語言趨同,而是更加注重方言的保護。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可見,國家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普通話作為國家通用語言的地位。也使得普通話的教學和推廣工作受到社會的廣泛重視。
從語言生態觀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普通話教育政策具有前瞻性, 消除了方言隔閡,但在推廣過程中,由于對方言缺乏政策支持和有意識地保護,方言的適用范圍和頻度還是受到了一定的沖擊,方言的生存空間正在逐步縮小。近年來,隨著對語言生態平衡的關注,人們意識到保護方言的重要性。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方言消亡。比如,對有代表性的方言組織語言專家進行保護性研究,建立語言檔案,并且建立語言博物館,收集語言標本,為后續研究提供資料。同時,利用媒體弘揚方言文化, 現在全國很多地方臺都有自己代表性的方言節目。
2.對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政策的影響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的國家。但是由于少數民族人口的不平衡導致其語言之間的不平衡。一些使用人數較少的民族語言正面臨逐漸消亡的危險,因此,在文化交流日益頻繁的當下,維護少數民族語言的生存和發展,維護我國語言及文化生態的平衡是當務之急。
事實上,中國在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有利于保護少數民族語言的教育政策,譬如,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在少數民族居住區實行雙語教育政策體現了中國政府的語言態度,反映出對語言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當然,我國歷史上對少數民族語言的教育政策也出現過錯誤。比如1958年出現的“語言融合風”,“民族文字無用論”的語言態度使民族語言文化教育事業和民族的發展進步受到了難以估量的損失(戴慶夏. 2007:5)。但總體而言,我國對待少數民族語言的態度始終是積極和建設性的,有關少數民族語言的教育政策也都是有利于語言生態和諧發展的。
3.對外語語言教育政策的影響
中國的外語教育政策從建國以來,受到政治,經濟等因素的影響,經歷了以下階段: 1951-1956年重俄語教育階段,1956-1966恢復英語階段,1966-1976外語教育停滯階段,1976一1989年外語教育恢復繁榮的階段。1989年至今,隨著改革開放,中國與世界的交流日益增多,外語教育呈現空前盛世,據新華社消息,我國約有3億多人在學英語(包括英語專業和非英語專業的學生),約占全國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但是,從現在的形勢看,中國的外語教育政策過分強調英語,語種單一。中國的小學、中學和大學的外語教育其實就是英語教育。從語言生態觀的角度,這種外語教育政策勢必導致語言生態的不平衡,也難以滿足中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上的快速發展,不利于學生個體多樣性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中國有必要對當前的外語教育政策進行改革以使中國的外語教育更加多元化。
4.對漢語國際推廣教育政策的影響
對外語言推廣政策就是一個國家或社會團體為鼓勵別的國家或族群的人來學習他們的語言而制定的有關政策。在構建世界多元文化大格局的背景下, 中國有責任和義務推廣漢語言及文化,為世界語言和文化的多樣性做出貢獻。
隨著中國國力不斷增強,漢語正在走出國門,孔子學院發展迅猛,短短4年時間已相繼在90多個國家的地區建立了300多所。(蔡永良,2011:14)根據中國國家漢辦統計,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的2500余所學校開設了漢語課程,中國以外學習漢語的外國人近4000萬。中國政府在1987年成立了“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門負責和協調漢語的國際推廣工作。這從政策制定上和行政管理上給漢語的國際推廣提供了保障。1991年中國向海內外推廣中國“漢語水平考試”。
漢語言的國際推廣政策將會增進世界人民對中國語言和文化的了解,發展中國與外國的友好關系,促進世界多元文化發展,在和諧不同語言關系上起著重大作用,同時會給語言生態帶來一定的影響。
三.結語
綜上所述,語言生態觀認為語言政策的制定要符合語言生態的實際。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國情和區情,也有不同的“語情”。必須從其語言生態的實際出發,制定該國家或地區的語言政策,同時,語言政策要有利于良好語言生態的構建。
本文正是從語言生態視角研究中國語言教育政策,認為語言生態區別于自然生態,屬人類精神文化范疇,要實現和諧的語言生態,就要尊重語言的自然地位。
同時,提出要通過語言教育政策的干預來增強母語意識,保護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抵制外語教育對民族語言文化的影響,維護語言文化多元生態平衡的建議。
[基金項目:2013年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計劃項目“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語言政策比較研究”(項目編號:2013JK034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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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忠良.從全球的瀕危語言現象看我國民族語言文化生態的保護和利用問題{J}.貴州民族研究,2001,(4).
民族語言政策篇2
一、瑞典少數民族政策的出臺
瑞典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北歐國家,公元1100年前后,開始形成國家,并在17世紀通過對外擴張成為北歐地區的大國。瑞典王室勢力向來強大,從16世紀開始,瑞典就圍繞王室威望建立了強大的中央政權。絕大多數瑞典人信奉路德教,相對單一。歷史上,瑞典的教育改革是在全國范圍內同時展開的,并在19世紀建立了統一而完善的教育體系。政治的統一、中央政權的強大、宗教的單一以及教育制度的完善便利地促進了瑞典民族單一和文化同質的社會特征,并形成了對外來人口強大的同化能力和傳統。比如17世紀從比利時南部遷到瑞典的瓦隆人(Walloons),之前特別重視同族通婚和堅守鐵器行業的商業秘密,但是在瑞典生活數代以后也逐漸地被同化入瑞典社會。
歷史上,瑞典對國內少數民族同樣實行同化政策。薩米人被視為需要文明化的古老居民,瑞典政府認為,確保他們存續和發展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同化。早在17世紀,為控制薩米人的土地和傳播基督教,瑞典政府就開始對薩米人實施同化。
1100年到1809年,瑞典一直統治芬蘭。在此期間,芬蘭語居民和瑞典語居民經常在瑞典和芬蘭之間流動,并在瑞典定居下來。由于瑞典居于統治地位,瑞典語居民也居于主導地位,而芬蘭語居民則逐漸被邊緣化。1808-1809年瑞典在與沙俄的戰爭失敗后,被迫將王國東部(即今天的芬蘭)割讓給沙俄。此后,生活在瑞典的芬蘭語居民的邊緣化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改變。
托訥達倫人居住在位于瑞典與芬蘭交界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北部地區(托訥山谷)。1809年瑞典與芬蘭不再統屬之時,東、西邊界就是穿過該地區。托訥達倫人被分為兩個群體,一個屬于今天的瑞典,一個屬于今天的芬蘭。由于托訥達倫人接近沙俄,瑞典政府一直將他們視為安全隱患。19世紀90年代以后,瑞典對托訥達倫人實施強制同化。20世紀30年代以后,該同化政策遭到激烈的批評,但是政府依然堅持這一政策。瑞典政府不允許托訥達倫人在學校里使用他們自己的民族語言。
歷史上的瑞典政府長期不承認猶太人和吉普賽人的永久居民地位,僅僅把他們的存在看作暫時現象。直到18世紀中期,瑞典政府仍然不允許猶太人從事貿易和商業活動。16世紀,第一批吉普賽人來到瑞典。瑞典政府先是試圖把吉普賽人驅逐出境,在無法驅逐的情況下,后來轉為強制同化。20世紀中期,瑞典政府依然把吉普賽人列為不受歡迎的群體。
總之,歷史上,瑞典不承認少數民族的地位,沒有保護少數民族的政策和措施,缺乏積極地對待少數民族的傳統。二戰后,移居瑞典的愛沙尼亞人要求獲得少數民族地位,瑞典政府對此置之不理。
然而,二戰后,移民大量增加,瑞典人口的民族文化構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而導致了瑞典政府對非瑞典人態度與政策的變化。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和對被納粹占領地的人民的同情,瑞典在二戰中援救和接納了大量戰爭難民。二戰難民成為瑞典歷史上第一批人數最多的外來移民,開始改變了瑞典在語言和種族方面高度單一的狀態。二戰后,為滿足發展經濟對勞動力的需求,瑞典實施大規模的勞工移民計劃。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難民逐漸成為瑞典移民的主要部分。隨著移民人數的增加和移民來源的日益廣泛,民族文化的多樣性日益突出,移民問題成為瑞典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1975年瑞典宣布對移民實施多元文化政策,其基本原則為平等、選擇自由和伙伴關系。
盡管很久以來,瑞典對少數民族采取忽視的態度,但隨著社會上對移民問題的關注,瑞典少數民族也開始組織起來,開展斗爭。1945年,“薩米文化促進協會”成立。1950年,“瑞典薩米人全國聯合會(SSR)”成立。1963年,“薩米青年聯合會”成立。1956年,挪威、瑞典和芬蘭三國薩米人成立“北歐薩米人理事會”。該理事會于1975年加入“世界土著人理事會”。1973年,“吉普賽人全國代表大會”成立。同年,“北歐吉普賽人理事會”成立,其下屬包括瑞典及其他北歐國家的15個吉普賽人協會。1975年“瑞典芬蘭語理事會”建立,要求政府承認瑞典芬蘭人的少數民族地位。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977年,瑞典議會確認了薩米人的土著居民地位,但是依然忽視其他少數民族的要求。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少數民族要求權利的運動進一步高漲,1992年瑞典芬蘭人單方面宣布自己在瑞典的少數民族地位。1993年,瑞典薩米人議會建立。1994年,薩米語理事會成立。少數民族通過自身的努力,促進瑞典開始積極對待少數民族問題。1993年,瑞典國家移民署開展的一項研究認為,瑞典存在三種民族語言――瑞典語,芬蘭語和薩米語。1995年,瑞典政府開始承認境內芬蘭人的少數民族地位。
1995年,瑞典加入歐盟。歐盟和歐洲小語種署(European Bureau of Lesser Used Languages、)支持瑞典少數民族的要求,并敦促瑞典簽署《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和《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1994年,歐洲理事會通過了《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1998年2月1日生效)。該公約涉及諸如兒童保護、各層次教育、文化、媒體、反歧視以及老年關懷等社會生活方面。它是第一個專門旨在保護少數群體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文書,是迄今保障少數群體權利最全面的國際標準。1992年,歐洲理事會通過《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1998年3月1日生效)。該規定了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的權利以及保持與發展少數民族語言的措施。
迫于壓力,瑞典政府于1995年組織一個委員會研究少數民族問題。1997年,該委員會完成題為《形成少數民族政策的步驟》的報告。該報告提議政府批準和簽署了《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和《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制定統一的少數民族政策,承認瑞典存在五個少數民族――薩米人、瑞典芬蘭人、托訥達倫人,吉普賽人和猶太人,以及三種少數民族語言――芬蘭語、吉普賽語和薩米語。這導致了猶太人和托訥達倫人的不滿。猶太人要求依地語作為瑞典猶太人的主要象征,應該獲得少數民族語言地位。托訥達倫人要求托訥達芬蘭語 (Tomedal Finnish)的少數民族語言地位。他們的主張得到了支持,并為政府采納。1999年6月,瑞典政府提出《政府議案1998/99:143――瑞典少數民族》(Government Bill 1998/99:143-National Minorities in Sweden)。當年12月,瑞典議會接受該議案,并將之確定為法律,瑞典少數民族政策正式出臺。2000年2月,瑞典政府批準《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和《歐洲地區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政府議案1998/99:143-瑞典少數民族》和歐洲理事會兩個公約――《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和《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構成了瑞典少數民族政策的完整體系。瑞典少數民族保護不僅要遵守國內法律,而且要遵守歐洲理事會的公約,并通過遵守這兩個公約使得瑞典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的保護成為國際人權保護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二、瑞典少數民族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原則
世界文化與發展委員會報告把“少數人”分為四類:(1)土著民族,他們的祖先可以上溯到所在國最早的本地居民,他們與賴以生存的土地有特殊的聯系,從而對土地所有權看得非常重。(2)地域性少數人群體,他們通常擁有悠久的文化傳統,生活在一個多民族的大家庭里。(3)非地域性少數人群體或游牧民族。他們與地域沒有特別的聯系。(4)移民,他們傾向于以整體文化或宗教存在與本地社會發生關系。瑞典確定的少數民族的內涵相當廣泛,幾乎可以等同于世界文化與發展委員會定義的少數人。
瑞典的少數民族政策是在歐盟少數民族政策的框架下形成的。《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和《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都沒有明確界定“少數民族”的定義。在簽署公約時,瑞典規定了本國關于“少數民族”的定義,將非公民和1900年以后的外來移民從公約所規定的保護范圍中排除出去。具體來說,瑞典政府認定的少數民族必須符合以下標準:第一,具有一定人口數量、存在鮮明特征且內部聯系密切的群體,他們在社會上不占主導地位;第二,宗教、傳統或文化上具有親和力的群體;第三;自我認同,個人和群體都應有愿望和意識去保持他們的共有自我認同;第四,與瑞典有著歷史的或者長期的聯系的群體,具體指那些1900年以前就已經在瑞典存在的群體。被確認為少數民族的群體在瑞典都有著長期的歷史,至少在19世紀他們就已經作為一個群體生活在瑞典。根據這些原則,瑞典政府和議會承認瑞典存在五個少數民族:薩米人、瑞典芬蘭人、托訥達倫人、吉普賽人和猶太人。與之相應,瑞典政府和議會確認瑞典存在五種少數民族語言:薩米語、芬蘭語、托訥達芬蘭語和吉普賽語以及依地語。
薩米人,通常被稱為“拉普人”或“拉普蘭人”,但他們習慣自稱為薩米人。薩米人是北歐地區古老的土著居民。今天瑞典的薩米人大約在1.5萬人到2.5萬人之間,他們主要居住在從達拉納省的伊德勒到北博騰省的基律納一帶。由于薩米人是土著居民,瑞典還有專門的薩米人政策。
瑞典芬蘭人也是瑞典的一個歷史悠久的少數民族。今天,生活在瑞典的芬蘭人大約有45萬人。瑞典芬蘭人熱衷于在瑞典社會中保持他們的語言和文化特性,他們中大約有一半人使用芬蘭語。
托訥達倫人生活在瑞典與芬蘭相連的邊境一帶。今天,托訥達倫人大約有5萬人,他們居住在哈帕蘭達、上托爾內奧、帕亞拉市以及基律納和耶利瓦拉自治市的部分地區。
今天,瑞典的吉普賽人大概有4萬-5萬人左右。吉普賽人通常過著四處遷徙的生活,16世紀,第一批吉普賽人來到瑞典。瑞典世俗和宗教當局就頒布了一些政令與法律,先是試圖把吉普賽人驅逐出瑞典,在無法驅逐的情況下,后來轉為強制同化他們。20世紀60年代以來,吉普賽人逐漸在斯德哥爾摩、哥德堡、馬爾默及其附近地區定居下來。
猶太人是瑞典承認的又一個少數民族。17世紀末,第一批猶太人移居到瑞典。1755年,猶太人可以不施洗禮就在瑞典定居,政府允許他們在斯德哥爾摩建立一個猶太人社區,修建猶太人公共墓地和一個猶太教堂,設立一個拉比職位。后來,相繼出現的反猶運動迫使歐洲各國的猶太人不斷移居到瑞典。1780年,瑞典正式允許猶太人居留。20世紀80年代瑞典的猶太人大約有2.5萬人,他們主要居住在斯德哥爾摩、歌德堡和馬爾默等地的猶太人社區。此外,在布羅斯、韋斯特羅斯、赫爾辛堡、隆德和諾爾雪平等地還存在一些小的猶太人社區,他們與以上三地的猶太人社區保持著聯系。
針對二戰后大量遷居瑞典的移民,瑞典政府出臺了專門的政策(1975年的多元文化政策和1997年的移民融合政策)。不過,應該指出的是,被瑞典政府確認為少數民族的芬蘭人、猶太人和吉普賽人,他們本身也是通過移民的方式在瑞典發展起來的。盡管他們移居瑞典的歷史比較久遠,但是他們移居瑞典也是一個不斷持續的過程。二戰后,移居瑞典的芬蘭人、猶太人和吉普賽人作為當今瑞典芬蘭人、猶太人和吉普賽人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屬于少數民族政策的適用對象。
瑞典政府確認少數民族享有的主要權利為:一是平等權,二是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三是文化權利。為了實現這些權利,瑞典政府少數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為:一是非歧視原則。非歧視是瑞典少數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則。要想促進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切實平等,其首要的前提是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歧視。同時要確保少數民族成員在享受社會資源和參與社會生活的過程中與主體民族成員的平等。二是特別保護原則。瑞典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與人口規模方面處于劣勢,要想真正實現平等,政府就必須實施特別保護原則,在社會參與方面給予特別的關照,對傳承與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給予特別的幫助。
三、瑞典少數民族權利的保障
瑞典少數民族政策的目標是保護少數民族權益,促進他們參與社會事務和公共決策過程,幫助他們保持與發展民族語言和傳統文化。為了體現對少數民族問題的重視,瑞典政府任命專門負責少數民族事務的部長,瑞典議會每年為少數民族事務編制專門的預算。①少數民族問題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和全國各地區,要想實現少數民族政策的目標,社會各部門和各地區的協調非常重要。由于瑞典的地方政府有著自治傳統,瑞典形成了中央與地方對話的機制,這有利于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少數民族政策的協調,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參與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為此,瑞典政府要求,全國各地區和公共管理的各層面都要考慮少數民族的需要和利益。瑞典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的具體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消除歧視,確保民族平等
法律是消除歧視的重要保證。瑞典的反歧視立法不僅適用于少數民族,而且還適用于所有族群。《瑞典刑法典》(Penal Code)的第16章第9節直接針對各種形式的歧視行為,第16章第8節專門對付煽動歧視少數民族群體的非法行為。
1999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作生活法》(Working Life Act)規定,禁止直接或間接地以種族、膚色、民族或族群來源以及為由的歧視行為。雇主不得以雇員依據該法投訴雇 主歧視而對雇員進行報復。雇主應采取措施阻止對雇員的歧視行為,應該采取措施促進員工的族群多樣性。該法適用于整個勞動力市場和各種類型的雇員和尋求工作者。
2003年7月1日,瑞典實施新的反歧視立法。新立法貫徹了歐盟的相關指示,在包括高等教育和工作領域在內的一切社會領域全面反對歧視行為。新立法禁止基于民族、宗教或者其他信仰、性別和身體殘疾等原因而產生的歧視行為,禁止在諸如就業中以及在餐館和住房市場等場合存在歧視。新立法也適用于在與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社會保險部門和醫療服務機構交涉時因為民族、宗教或其他信仰的原因而遭遇的歧視。
為了確保這些法律的實施,瑞典成立了由25名職員組成的反民族歧視專員辦公室,負責處理和預防基于民族或宗教原因而產生的歧視行為,對人們和社會組織遵守反歧視立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處理人們對歧視行為的投訴。根據1999年實施的《反民族歧視專員法》(Ombudsman against Ethnic Discrimination Act),政府任命一名專員,負責處理工作等社會生活領域中出現的民族歧視行為。政府還建立反歧視委員會(The Discrimination Board)為反歧視專員就落實反歧視立法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促進少數民族廣泛參與社會,享有社會服務和政治權利
為了促進少數民族更好地參與社會,政府采取了廣泛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在公眾決策中有更大的發言權。這些措施包括:政府代表和少數民族組織之間的咨詢會議,政府對少數民族機構和組織給予資助,提升它們在公共領域的影響力。2002年10月,政府建立了吉普賽人問題理事會(Council on Roma Issues)作為政府的咨詢機構。理事會由來自各吉普賽人社區的代表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該理事會的主席是政府民主和一體化問題部部長。為了加強吉普賽婦女的地位,擴大她們的影響,還組建了一個由政府代表和吉普賽人婦女代表組成了工作組。政府也積極與薩米人、芬蘭人、托訥達倫人、猶太人的組織機構進行溝通和交流,提高它們的地位和影響力。
(三)促進少數民族文化與語言
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的語言與文化是瑞典少數民族政策的基本目標。為此,瑞典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立法保護少數民族語言。瑞典政府和議會確認瑞典存在五種少數民族語言:薩米語、芬蘭語、托訥達芬蘭語和吉普賽語和依地語。薩米語、芬蘭語和托尼德芬蘭語是在特定地區形成的,因而具有地區性。為此,瑞典議會于1999年頒布了兩個法律,規定在瑞典北方少數民族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區,少數民族有權使用薩米語、芬蘭語和托尼德芬蘭語等語言與行政當局和法庭進行交涉。法律還規定地方政府允許少數民族父母有權做出自己的選擇,將子女送入全部以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學前教育機構,或送入部分以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學前教育機構中學習。同樣,對少數民族的老年關懷服務也有這樣的選擇自由。
其次是促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化教育。瑞典政府要求學校進行課程改革,把關于少數民族的歷史、文化和語言教育納入課程體系。瑞典國家學校提高機構(The 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School Improvement)在對語言課程進行調查中發現,大學和學院提供的少數民族語言培訓較少,少數民族語言的教學資料缺乏。為此,國家高等教育機構提出在大學和學院里開設吉普賽語、依地語以及其他少數民族語言課程,并組織編寫少數民族語言的教學資料。
其三是利用大眾媒體傳播少數民族語言、文化。2002年瑞典廣播公司(Swed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瑞典教育廣播公司(Swedish Educ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和瑞典電視臺(Swedish Television)獲得許可,播出更多以少數民族語言制作的節目。
其四是組織文化活動以促進少數民族文化傳承。少數民族文化在藝術形式和內容上都豐富多彩,而且從整體上豐富了瑞典社會的文化生活。瑞典政府規定,在對文學和文化出版物進行資助時,應該給予少數民族以特別的關照。2002年,瑞典國家文化事務理事會撥出700萬瑞典克郎的專款以促進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化傳承。例如,為了保護和傳播薩米技藝、音樂、戲劇和文學,瑞典國家文化事務理事會就撥出專款給予資助。這些經費由薩米人自行支配,由薩米議會文化理事會(Sami Parliament Culture Council)按照薩米議會確定的標準進行分配。
(四)少數民族權益的國際保護
“瑞典是根據歐洲理事會的兩個公約(《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和《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形成自己的少數民族政策的。2000年加入這兩個公約之后,瑞典就有義務定期向歐洲理事會提交報告,匯報本國落實公約規定的情況。。《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要求締約國每5年提交一份報告,《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的第十五條規定,締約國定期向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提交報告,內容包括本第二編實行的政策及實施第三編中的條款所采取的措施。第一份報告須在加入后一年內提交,其他報告在第一份報告之后每隔3年上交一次。”在報告中,瑞典必須根據公約的內容逐條地匯報本國已經采取的措施。政府還要對歐洲理事會提出的具體問題和批評給予合理的解釋和回應。歐洲理事會還要對瑞典在保護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語言方面的努力開展評估,甚至派出專家組到瑞典進行調查,并提出建議和意見。為了保護少數民族權益,瑞典還與聯合國和波羅的海國家理事會等國際組織就少數民族保護事務開展合作。
民族語言政策篇3
關鍵詞 哈薩克斯坦 語言政策 語言規劃 語言思想
“語言政策”既是社會語言學的研究內容,也是民族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對象。在現代語言學理論的發展過程中,一些學者經常將“語言政策”及與其相關的“語言規劃”、“語言思想”等詞匯混淆在一起;另一些學者則把“語言建設”當作“語言規劃”的同義詞(在蘇聯時期和后蘇聯時期的大量文獻中經常可以見到這種現象)。然而,以哈薩克斯坦社會語言學家蘇萊曼諾娃(Э.д.CyлeйMeHoBa)為代表的學者則指出,“語言政策”、“語言規劃”和“語言思想”是概念不同的術語。他們認為,語言思想是“一種觀念和思想體系,在這個體系中能清楚地反映社會群體對語言及其在社會、民族和國家、社會問題和沖突、宗教、文化和科學中的作用的態度,并包含著保存和改變該語言狀況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語言思想是制定語言政策的基礎。語言政策“是(一個國家)民族、社會和文化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調整與社會語言關系相關的活動范疇。語言政策也指發展社會語言關系的戰略方針,該方針通常在憲法和國家專門法規中得到強化。與其他政策一樣,語言政策的中心內容是權利問題及權利的獲得、構筑和應用”。而語言規劃是實施語言政策的具體內容和步驟,它是“為了改變語言功能、調整語言結構、創造語言條件,特定主體在對語言客體的語言行為產生影響方面和(或)通過政治、教育、經濟、社會和語言研究機構在境外普及某種語言方面而采取的有意識的、具體的措施”。因此,語言規劃是社會變革的手段,因為它可以解決一個社會具體的經濟、政治、社會、科學和文化問題。換句話說,任何語言規劃的目的都是為了改變語言操持者的語言行為。卡普蘭(R.K叩lan)和巴爾多夫(R.Baldauf)在研究了各種語言規劃后總結說,語言規劃從來不是只為了達到一個目的;語言規劃可能追求完全相反的目的;語言規劃的許多目的非常抽象,它們是民族政策的一部分。
不難看出,語言政策、語言規劃和語言思想是三個內容既不相同又相互關聯的概念。要想研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語言發展脈絡,就必須從語言思想著手,然后再分析語言政策的產生、發展和實施過程。從實際情況看,無論是在哈薩克斯坦有關語言的法律、法規中,還是相關的學術論著中,這三個概念都表達了不同的含義。本文將對哈薩克斯坦獨立前后語言政策的發展情況進行論述和評價。
一、哈薩克斯坦獨立以前的語言政策
(一)蘇俄時期哈薩克斯坦的語言本土化思想及政策
“民族平等”是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在十月革命前后始終堅持的根本原則。在蘇維埃政權建立初期,在國內政局尚未穩定、外部面臨帝國主義武裝干涉威脅的情況下,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非常重視民族文化的發展。列寧明確指出,各民族應該平等,各民族的語言必須受到尊重。俄共(布)十大的決議中提出,黨的任務之一就是幫助非俄羅斯各族發展使用本族語言的報刊、學校、劇院、俱樂部事業以及一般文化機關,廣泛地建立、發展使用本族語言的普通教育性質的和職業技術性質的訓練班與學校。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哈薩克共和國與其他年輕的蘇維埃共和國一樣,開始實行發展民族語言和擴大民族語言功能的政策。
蘇維埃政權在哈薩克斯坦的建立曾遭到哈薩克人的強烈反抗,在這種形勢下,任何非本土化的語言思想和政策只能加劇這一沖突。1920年8月,由新的蘇維埃政府和正在組建的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聯合的語言本土化政策,滿足了哈薩克人的民族認同要求,得到了當地民族精英甚至反對蘇維埃政權人士的支持。成立于1917年的阿拉什民族自由黨曾在第一次全哈薩克代表大會上提出哈薩克斯坦區域―民族獨立的問題,而到了1920年,該黨的許多代表就已經開始支持蘇維埃政權。阿拉什民族自由黨的領袖、成功編制哈語新字母表的巴依圖爾(A.БaйTypCbIHOB)還積極參加了語言規劃工作。早在十月革命前,語言問題就是擺在哈薩克知識分子面前的一個緊迫問題,阿拉什民族自由黨提出了哈語教學與俄語教學要同時進行、法律訴訟文件要用哈語書寫的要求。1905年,布克伊漢諾夫(A.БaйTypCbIHOB)在莫斯科舉行的城市和地方自治工作者大會上發言,為500萬哈薩克人爭取平等權利,他指出:“使用母語的自由,特別是正在進行的選舉宣傳自由,是哈薩克人最緊迫的要求。”④由此可見,哈薩克人在語言問題上的訴求動機是民族性的而不是階級性的。而對于蘇維埃政權來說,只有通過滿足哈薩克民族精英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他們對新政權的忠誠。可以說,宣傳新蘇維埃思想、吸引支持者并有效地實現國家政策,是蘇俄實施民族語言政策的另一目的。顯然,蘇俄時期蘇維埃政權的語言本土化政策同時追求幾個目標。
(二)斯大林時期的語言俄羅斯化政策
從20世紀30年代起,蘇聯的語言政策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教學的學校被限制在自治區域內,而用俄語教學的學校數量在全國迅速增長,居住在本民族自治區之外的少數民族大多使用俄語來學習。到了1938年,斯大林規定全國所有學校的學生都必須學習俄語。哈薩克人與蘇聯其他少數民族一樣,成為蘇聯政府通過俄羅斯化(所有民族都把俄語當作第二語言來掌握,并且擴大俄語的使用范圍)手段來建立具有共同語言和文化的“蘇聯人民”的一部分。這種政治和思想目標的轉變也正是20世紀40年代哈薩克文由拉丁字母拼寫(20年代確定)改用基里爾字母拼寫的原因:掌握基里爾字母有利于人們學習和掌握俄語。當然,還存在另一個因素,即當時在哈薩克斯坦和中亞出現了泛突厥主義思想,尤其是在土耳其語用拉丁字母轉寫之后,泛突厥主義思想對中亞和哈薩克斯坦的影響更加強勁。而將哈薩克文由拉丁字母改為基里爾字母,則被蘇聯政府認為可以有效地切斷境內突厥語群體與土耳其和阿拉伯國家的聯系。此外,對哈語中的外來詞也嚴加限制,規定其外來詞只能來源于俄語。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語言規劃和語言政策,被蘇聯政府當作了一種建立新的認同、政治一體化、防止極端行為、有效管理與控制社會的手段。
(三)斯大林之后的語言俄羅斯化政策
1958年的蘇聯教育法規定,父母有權為自己的子女選擇接受教育的語言。然而,作為被強制推行的蘇聯族際共同語的俄語已被各少數民族廣泛接受和使用。據1970年、1979年和1989年的蘇聯人口統計,哈薩克斯坦人口中將俄語作為第二語言熟練掌握的比例分別為 26.7%、29.6%和35.8%,其中哈薩克人的這一比例分別為41.6%、50.6%和62.8%;維吾爾人的這一比例分別為36.6%、50.1%和62.0%;東干人的這一比例分別為43.3%、61.7%和69.2%。以上數字說明,蘇聯政府雖然從未把俄語規定為“國語”,但在國家語言政策的導向性和政治性等因素的影響下,哈薩克斯坦掌握俄語的非俄羅斯人人數與日俱增,俄語的使用范圍甚至超過了本土語言哈語的使用范圍。
1986年12月,哈薩克斯坦發生“阿拉木圖事件”。哈薩克青年為反對蘇共中央對哈薩克斯坦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的任命決定而走上街頭,高喊“我們需要哈薩克人”的口號。這次事件既是哈薩克人與俄羅斯人族際沖突的集中體現,也是哈薩克斯坦社會一政治形勢發展的分水嶺。哈薩克斯坦中央委員會和哈薩克蘇維埃部長會議做出的兩個決議就是對當時族際關系和語言關系緊張的反映,這兩個決議分別是1987年3月3日通過的《關于改進共和國哈語學習的決議》(第98號令)和《關于改進共和國俄語學習的決議》(第99號令)。但是,由于這兩個決議的出臺受到蘇共的直接干預,決議的執行情況與過去一樣只是停留在形式上。
為了彌補過去行政命令的不足,1989年8月15日,哈共中央和政府又簽發了《關于執行1987年3月3日哈共中央和哈部長會議簽署的第98號令“改進哈語學習”和“改進俄語學習”的補充措施》。盡管這是蘇共官僚體制的典型表現,但與1987年的決議相比,1989年的補充措施令成為哈薩克斯坦社會一政治形勢發展階段的標志,預示著1989―1991年在貫徹社會一政治和大眾文化政策時哈語與俄語使用地位的轉變。
(四)1980年的《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語言法》
1989年9月19日,哈薩克共和國部長會議的部分代表建議把哈語和俄語都作為國語,但是這一建議并未引起更多的關注。由于蘇聯政府將于1990年出臺一部把俄語作為蘇聯國語的法律,大部分代表包括贊成雙國語的代表最后都不得不向以納扎爾巴耶夫為首的代表讓步,他們認為,沒有必要把俄語抬高到國語的地位,在哈薩克斯坦只有哈語才具有國語的地位,俄語只能是“族際交際語”。
在上述思想的指導下,1989年9月22日,哈薩克斯坦正式頒布了《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語言法》。該語言法首先對“語言”進行了界定:“語言是一個民族最偉大的財富和不可分割的特征,民族文化的繁榮和作為歷史上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的民族本身的前途與語言的發展及其社會功能的擴展具有必然的聯系。”顯然,作為交際工具的語言的功能性解釋已完全被民族主義的解釋所代替,語言已被賦予了政治含義。在該語言法的第一章中還規定:“哈語是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語”,“俄語是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族際交際語”。哈薩克斯坦政府做出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反俄羅斯化,糾正業已形成的俄語與哈語使用的不均衡狀態,保障哈語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全方位的、充分的使用,同時提高哈語的地位并促進哈薩克民族和文化的復興。由此可見,國家的最高價值和利益是確立哈薩克斯坦語言政策的原則。
這一原則還明顯體現在不久后哈政府通過的《2000年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哈語和其他民族語言發展的國家綱要》中。為了實施這一綱要,哈政府采取了種種措施,建立“哈薩克語”協會就是1990―1991年間采取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為廣泛使用國語(哈語)創造必要的條件。與此同時,1990年4月20日哈薩克斯坦部長會議還專門命令成立了由部長會議直接領導的“專有名詞委員會”,其任務是“恢復作為民族歷史和精神文化重要見證的民族專有名詞”,“大力促進我國人民對民族和歷史名稱尊重態度的形成”。哈薩克斯坦獨立前后,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更換歷史地理名稱的熱潮,各地紛紛把蘇聯時期的許多俄語城市名稱、街道名稱等變換成哈語名稱或歷史名稱,如:今日的哈薩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納,1932年至1961年名為阿克莫林斯克。20世紀50年代,大批蘇聯青年響應政府的號召到那里墾荒,1961年蘇共中央總書記赫魯曉夫把它命名為切利諾格勒(意為“墾荒城”)。哈薩克斯坦獨立后,又將切利諾格勒改稱阿克莫拉。再如,哈、中邊境小鎮德盧日巴(耳Py馓6a),俄語的意思是“友誼”,現改用哈語表示友誼的名稱“多斯特克”(дocmK)。
二、哈薩克斯坦獨立以后的語言政策
(一)繼續執行《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語言法》階段
獨立初期,哈薩克斯坦與其他獨聯體國家一樣,更加明確了將土著民族語言國家化的思想,在語言政策方面不僅繼續執行1989年的語言法,而且在1993年公布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中進一步強調了上述國家綱要的建立原則:“國家保障族際交際語言和其他民族語言使用范圍并關心它們的自由發展,禁止由于不掌握國語或交際語而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從這一原則看,哈薩克斯坦全社會對待俄語的態度比此前有所緩和。有人在報刊上宣布,已經找到了使雙國語的擁護者(國內60%以上居民的母語為俄語)與擔心哈語使用范圍縮小和認為哈語是惟一國語者和解的“公式”。
語言學家梅奇柯夫斯卡婭(H.Б.MeчKOBCKaR)認為,改革教育體制是國家推行語言政策的最有效方法,“在所有有助于鞏固少數民族語言立場的因素中,中小學的教學語言與下列其他因素相比更為有效:(1)大眾交際使用語言;(2)法律訴訟和行政使用語言;(3)賦予‘國語’或‘官方語言’的法律地位;(4)具有用某種語言的文學傳統。學校與家庭相比,學校給孩子們傳授的語言比家庭的日常語言更加豐富,基礎教育語言最有可能成為一個人一生最常用的語言”。
哈薩克斯坦的哈語推廣工作也正是從教育部門人手的。1994―1995學年,在俄語學校的教學大綱中減少了俄語和俄羅斯文學課的教學時間,五年級從每周11小時減少到6小時,六年級從9小時減至6小時,七年級從7小時減至5小時。減下來的時間都用來學習哈語。一些家長和教育工作者認為,削減俄語基礎課知識使孩子們喪失了考大學時的競爭條件和接受科學與文化知識的機會。
推廣哈語使俄羅斯人大學生在哈薩克斯坦高校的比例不斷下降。在1994年報考阿里一法拉比哈薩克大學的學生中,哈薩克人占79.4%,俄羅斯人占13.4%;在大學一年級新生中,哈薩克人占79.5%,俄羅斯人僅占14.6%。
20世紀90年代末,哈國境內俄語教學的狀況進一步惡化,哈政府減少了對人文社會科學俄語教學的財政支持,一些具有商業性質的俄語班之所以被保留下來,只不過是為了保存數量有限的俄語師資。這些俄語教師認為,把他們留下來是為了讓他們制定俄語教學法和教學計劃、撰寫學術報告。
實際上,這一時期推廣和學習哈語遇到了許多問題。哈桑諾夫(Б.X.XacaHOB)在其著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語言法的制定和實施機制及在各種生活范圍推廣哈語的途徑》中說道:“在推廣國語的道路上還面臨著許多難以克服的障礙,這些障礙主要來自俄語居民,特別是俄 羅斯人。”這是因為,大部分操俄語的居民根本就不想學習哈語,一小部分愿意說幾句哈語的人的學習熱情也因缺少教材而熄滅。此外,哈語教學法還處于建設階段。1994年12月對哈薩克斯坦奇姆肯特市俄羅斯人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大部分人愿意提高自己的哈語水平,但是缺乏相應的條件。
然而,將俄語排擠出教育部門的舉動并沒有使哈語在哈國得到全面普及。上述調查結果還顯示,哈語在工作場所的使用情況遠遠不如俄語。從表1可以看出,半數以上的哈薩克人用哈、俄兩種語言交際,哈薩克人掌握俄語的比例明顯高于俄羅斯人掌握哈語的比例。
調查還表明,俄語不僅是主要的族際交際語言,而且是人們滿足精神需求的重要工具。表2顯示,95%以上的俄羅斯人只閱讀俄語文學作品,只閱讀俄語作品的哈薩克人與既閱讀哈語作品、又閱讀俄語作品的哈薩克人數量相當,而僅閱讀哈語作品的哈薩克人不多,在阿拉木圖和北部城市彼得羅巴夫洛夫斯克(ПeTpONaBлOBCK),閱讀哈語文學作品的哈薩克人不足10%。
除在教育部門強制推行哈語外,哈薩克斯坦的某些部門還脫離實際情況,一味強調哈語的政治性和重要性,把是否懂得哈語作為干部職務任命的條件之一。1992年8月,哈內務部在一次業務會議上提出,在提升干部和任命專業技術職務時,要考慮工作人員對待學習哈語的態度,即使補職務空缺的人也應該基本掌握哈語,哈語培訓考試未通過的工作人員必須重新參加哈語學習。
必須指出的是,哈薩克斯坦這一時期的語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族際緊張關系,并成為操俄語居民大規模遷出哈薩克斯坦的主要原因之一。據統計,1990―1996年從哈薩克斯坦共遷出228.3萬人,這些人主要是斯拉夫人。境內居民大量外遷使哈薩克斯坦失去了幾十萬活躍在各個經濟領域首先是工業、建筑、能源部門等重要領域的專業人才,也就是說,移民使哈薩克斯坦的國民經濟遭受了無可挽回的損失。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迫使哈政府調整相關政策。1995年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就明確指出,在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俄語與哈語平等使用,政府要為哈薩克斯坦少數民族語言的學習和發展創造條件。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語言法》
依據1995年的憲法,哈薩克斯坦在1997年7月11日頒布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語言法》。該語言法規定:“哈薩克語是哈薩克斯坦的國語。國語是國家機關、法規、法律文書和公文的使用語言,是全國各個社會關系領域運用的語言。掌握正在成為團結哈薩克人民重要因素的國語是每個哈薩克斯坦公民的義務”;“俄語與哈語一樣是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官方語言。”
這部新語言法的頒布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學術界、議會和其他社會各界曾就俄語和哈語的地位問題、哈語的普及問題等展開廣泛的討論,其中,對該語言法中的第18條和第23條引起的爭議最大。
第18條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保障國語和其他語言在出版業和大眾媒體的使用。為了創造必要的語言環境和全面使用國語,無論電視廣播頻道的所有權歸誰,用國語播出的節目總時間不得少于其他語言的播出時間。”第23條是關于國家對語言的保護,其內容是:“國語和其他語言在哈薩克斯坦受國家保護,國家機關為這些語言的使用和發展創造條件……公文要分階段翻譯成哈語。”
事實上,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語言法》公布之前的1996年11月20-21日,哈國議會曾對該語言法草案進行過激烈的爭論。哈薩克斯坦學者H?C?薩溫(И.C.CaBии)在文章中指出:“對某些條款的辯論幾乎變成議會內部的族際沖突。一部分議員認為,草案對國語的優先權強調得不夠,給俄語的地位過高。他們提議將所有條款中原有的俄語與哈語同時使用的規定加以限制,應改為在‘必要時’俄語與哈語同時使用。”該語言法頒布后,一些保守人士稱第18條過于極端。
為了促進這部語言法的進一步實施,2001年2月7日哈薩克斯坦政府批準了《2001―2010年語言使用和發展國家綱要》。哈國政府制定該綱要的目標主要有三:一是擴大和加強國語的社會一交際功能,二是保持俄語的社會文化功能,三是發展少數民族語言。
該綱要指出,為了在2001--2010年實現提出的目標,哈國政府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保證哈語作為國語的使用;(2)完善法律法規;(3)保證哈語作為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公文主要用語的使用,并確定將公文翻譯成哈語的具體期限和措施;(4)為了實現全面掌握哈語的目的,通過國家和地方預算以及其他渠道,讓公民免費學習哈語;(5)保證俄語作為國家組織和地方自治機構官方語言的使用;(6)從學術和語言學角度保證俄語的使用;(7)國家對其他民族成員學習本民族語言給予支持。
總之,哈薩克斯坦獨立以來的語言政策在考慮少數民族利益的同時逐步在得到完善,但其語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具有明顯的政治化傾向。
三、對哈薩克斯坦語言政策的評價
語言政策被作為社會變革的工具說明,語言政策不僅能解決語言問題,而且能解決與語言相關的政治、社會、文化、經濟和科學等方面的問題。因此,研究語言政策不能脫離社會和歷史背景,不能只是對語言狀況進行簡單的描述,只有綜合分析語言政策的語言和非語言目的,才能理解語言政策的特點。除此之外,也不能局限于語言政策顯性目的的描述,而忽視了對語言政策隱性目的的揭示和分析。
據195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規定,國語(“rocyдapcTseaHblйR3blK”,“nationlanguage”)是一個統一國家在政治、社會一經濟、文化范圍內起到一體化和團結作用的語言,它是該國家的象征之一。官方語言(“OФициaлIBHBIйR3blK”,“officiallanguage”)則是國家管理、法規和公文的使用語言。
筆者認為,新獨立的哈薩克斯坦政府之所以將哈語作為國語、俄語作為官方語言,其目的首先是強調哈語的象征意義。換句話說,象征意義是只選擇哈語作為國語的決定因素:哈語是新建國家的主要元素之一。哈薩克斯坦宣布獨立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國家認同意識。一方面存在建立新國家的迫切性,另一方面新的國家概念要盡可能有別于舊的、將俄語作為官方語言的國家,把哈語作為獨立國家的國語是擺脫困境的惟一方案。哈語具有國語地位的象征意義具體表現為:紙幣、硬幣上的文字只用哈語,擔任國家總統、議會主席職務的人必須熟練掌握哈語(憲法第41條和第58條規定)等。因此,盡管哈語的社會地位還不是很高,哈語的普及程度還不及俄語,但法律保護哈語的使用,并為平等使用哈語和俄語創造了條件:所有的政府文件、規章、法律文書、道路指示牌等都必須用雙語(哈語和俄語)印制。
哈薩克斯坦制定新的語言政策的目的之二是復興哈語和擴大哈語的使用范圍,以此來增進哈薩克人的民族認同意識。一些哈薩克學者認為,國家扶持哈語的政策(即單一語言政策)不僅是確定獨立和建設新哈薩克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復興和團結哈薩克人(操哈語的哈薩 克人和操俄語的哈薩克人)的必然結果。由于哈語在哈薩克斯坦長期未得到應有的發展,所以賦予哈語以國語地位是提高哈語地位的有效辦法。對待語言權利的這種態度取決于民族權利高于個人權利(公民權利)的思想,其依據的是地域原則――哈薩克斯坦是說哈語的哈薩克人的土地。單一語言思想之所以能在國家法律文書中得以體現,是因為得到了操哈語和操俄語的哈薩克人的強力支持。有關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相當多的哈薩克人認為,他們應該在找工作(27.2%:8.8%)、上大學(19.2%:8.55%)、調動工作(19.7%:8.55%)、分配土地(26.9%:5.4%)和私有化過程中(19.2%:5.4%)享有特權。
在單一語言背景下,“語言發展”這個術語常被用于法律文件中,表示一種語言的復興和普及。哈薩克斯坦立法的任務之一就是改善哈語的地位。哈國法律規定在那些過去基本上使用俄語的范圍內現在有權利(甚至有義務)使用哈語,就是為了保障哈語的地位。這個措施是逆轉城市哈薩克人的語言行為(哈語代替俄語)、重新聯合哈薩克人(操哈語的哈薩克人和操俄語的哈薩克人),以及在非哈薩克人中普及哈語的必要步驟。
與此同時,哈薩克斯坦獨立后的語言政策保留和支持俄語及其他語言的使用和發展。哈薩克斯坦是一個多語言和多民族的國家,保持非哈薩克人對國家的忠誠、領土完整和防止民族沖突,是國家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因素。當然,這也是制定語言政策的第三個目的。此外,制定雙語政策的目的還在于向全世界表明哈薩克斯坦建立民主國家的決心,并保持與俄羅斯的睦鄰友好關系。
事實上,俄語在哈國社會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和地位。根據1999年哈薩克斯坦人口普查資料,74.8%的哈薩克人掌握俄語,25.2%的哈薩克人只會說哈語而不會說俄語,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僅有7。7%的俄羅斯人掌握哈語。俄語是哈薩克斯坦獨立以來政府的主要工作語言,75%的國家工作人員使用俄語,只有25%的人用哈語。通常,官方文件先用俄語書寫,然后再翻譯成哈語;議會辯論也大部分使用俄語。
目前,俄語仍然是哈國各個領域使用最廣泛的語言。例如,在教育領域,75%的學前教育使用俄語教學,44%的學齡兒童上俄語學校,68%的高校大學生使用俄語學習。俄語也是大眾媒體的主要語言。由于播出俄語節目可以吸引更多的受眾和廣告業務,所以大部分電視頻道為了既遵守語言法第18條的規定(哈語節目播出時間不得少于其他語言的播出時間)又能吸引受眾和拉來廣告,通常都把哈語節目安排在早晨或夜間播出。俄語出版物的數量也遠遠多于哈語出版物,在1999年哈國出版的1301種著作和單行本中,有867種用俄語,占66.6%;俄語報紙有433種,其印刷量占哈國報紙總印刷數量的81.9%;俄語雜志168種,其印刷量占哈國總印刷量的75.8%。
正如上文所說,追求社會穩定是哈國雙語思想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哈政府于1996年11月的《哈薩克斯坦語言政策的基本構想》總統令強調:“語言政策應該有利于多民族國家的族際和睦與協作”。滿足操俄語居民的語言要求是防止語言問題導致民族沖突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在1993年的憲法將俄語確定為族際交際語之后。而保證俄語與哈語在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中同等使用的權利,是操俄語居民能否與哈國其他民族居民實現一體化的決定性條件,因為俄語操持者的一體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語言的法律地位。
在哈薩克斯坦,掌握俄語就能帶來很好的經濟效益,使用俄語就能進入廣闊的信息、文化和經濟空間,這是一種客觀現實。同時,將俄語作為官方語言也是哈國政策國際化的體現。此外,作為世界際語言的英語在哈薩克斯坦也逐漸得到重視,而且英語水平高的人基本上是操俄語的哈薩克財政、經濟和政治領域的精英。
綜上所述,哈薩克斯坦的語言政策具有綜合性特點,它將單一語言思想、多語言思想和國際化語言思想等集于一體。將哈語作為惟一的國語,是單一語言思想的反映,同時還能以此來加強哈薩克人的民族認同意識;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俄語及其他民族語言的地位,是多語言思想的表現;而將俄語作為官方語言(為了避免民族沖突)和教學語言,以及英語的普及,則都是國際化語言思想的體現。然而,我們同時還應該看到,哈國獨立十余年來,過分強調和突出哈語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俄語的使用所引發的語言問題,已成為影響民族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哈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幾乎都認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因此對待語言的態度相對理智,其語言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我們相信,隨著哈薩克斯坦公民和諧社會的建設,雙語現象將在哈薩克斯坦長期存在下去,只不過這種雙語形式與過去(尤其是蘇聯時期)有所不同,學習和掌握哈語的非哈薩克人數量將會逐步增加。
民族語言政策篇4
【關鍵詞】新疆“漢考民”;研究;評述
新疆“漢考民”現象主要是指新疆邊遠少數民族社區(也有部分城鎮社區)中操漢語言民族居民,為增強自身對當地社區的適應能力,進而吸收少數民族優秀文化的社會現象。此現象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新疆各族人民長期以來共同生活、相互學習、共同發展的社會事實而產生。與此同時新疆“漢考民”人群也在新疆族際互動與文化接觸過程中作發揮著特殊的橋梁與紐帶作用,也對促進民族團結教育發揮著良好的示范效應。
一、社會學視野中的“漢考民”高考教育政策研究
北京大學馬戎教授①在《新疆民族教育的發展與雙語教育的實踐》一文中參考了李曉霞研究員《新疆高校招生中對少數民族考生優惠政策的分析》后認為新疆各民族學生的就讀模式按其就讀學校和主要教學語言分類,傳統上可以大致劃分為三種即“民考民”、“民考漢”、“漢考漢”。所謂“考”,指的就是應試語言,通常就是平時學習時使用的教學語言。馬戎教授補充說在新疆存在少量“漢考民”學生的現象。馬戎教授還在該文中論及“喀什地區‘雙語教育’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時,通過對基礎教育工作者的訪談了解到“民考漢”、“漢考民”畢業生適宜于擔任“民漢雙語”教學崗位的工作。提出為促進新疆“雙語”教育事業的發展,“應積極發展‘民考漢’,對于‘漢考民’更應當采取優惠政策,大力鼓勵”。馬戎教授又于2009年11月21日,在新疆師范大學主辦的“新疆首屆雙語教育論壇”上做出題為《關于中國少數民族教育的幾點思考》發言。在此份發言中他指出“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漢族學生,應當有權利選擇到民語系學校‘漢考民’或者‘新雙語模式’學校學習。為了促進各族民眾之間的相互學習與交流,政府對于這樣的選擇同樣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新疆社會科學院李曉霞研究員②通過《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少數民族考生優惠政策分析》一文,對此政策的演變過程、政策實施的客觀效果、政策的影響、政策分析等方面進行論述。李曉霞研究員指出“漢考民”現象在新疆招生考試民族加分政策中定義為:“漢考民”為漢族及11個受照顧民族之外其他少數民族考生高考時采用民語文試卷答題。通俗解釋即為:少量母語為漢語文的考生(如漢、回、滿族等)自幼上民語授課學校,高考時也使用民語文試卷(簡稱漢考民)。李曉霞研究員在2009年7月29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漢考民和民考漢實際上享受一樣的加分政策。并解釋了相關政策的制定依據源于學生的客觀學習環境。③趙新居等學者所著的《新疆民族教育與社會發展研究》④收錄了《新疆大學某漢考民學生宋某訪談錄》,就“漢族學生為什么上民語學校”等問題進行了訪談。
二、民族學(文化人類學)視野中“漢考民”跨文化交際研究
新疆師范大學社會文化人類學研究所崔延虎教授⑤在《多元文化場景中的文化互動與多民族族際交往》中論及“空間格局與多民族之間的交往”時,提出“在新疆高等學校學習的‘漢考民’學生,大都來自于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這個例子說明,文化互動是多民族地區人們交往中的基本事實,而人們居住空間的不同,影響交往的廣度和深度,也影響文化互動的內容和結果”。
新疆師范大學漢語教育學院劉明、孔雪晴⑥在《新疆多元文化環境中的語言互動研究》指出“民考漢”、“漢考民”是新疆不同民族語言的互動的典型。并以“漢考民”為實例闡釋了文章主旨。該文章還收集列舉了“新疆師范大學1999—2003級‘漢考民’學生基本情況統計”,該表包括15位漢族“漢考民”的姓名、性別、生源學校、進入大學的年份及就讀專業等信息。劉明、孔雪晴還提及文化互動中“涵化”現象在“漢考民”姓名方面的體現。文中還通過小范圍的統計資料進一步推斷出如下基本結論“漢考民”考生散布于南、北疆地區,除接受維吾爾語學校教育之外,還有接受哈薩克語學校教育的“漢考民”學生。
三、語言學視野中“漢考民”雙語現象研究
新疆大學語言學院海峰教授⑦在《吐魯番地區雙語現象初探》一文中介紹了1995年吐魯番地區城鄉漢、回族干部群眾的雙語(維吾爾語、漢語)掌握情況,揭示了長期生活于吐魯番地區維吾爾族聚居區域的一些漢、回族群眾出于生活、工作等需求,不同程度上掌握了維吾爾語。其子女也就近進入維吾爾語學校學習,成為“漢考民”。文章還指出這些漢、回族“漢考民”畢業后自然成為雙語兼通的人才。并提供了多組調查數據和訪談實例。由此可見“漢考民”的產生及存在有其現實基礎。海峰教授將“漢考民”現象的成因歸結為,有些偏遠鄉村的漢、回等民族的學生,為就近入學或聽從父母的安排進入非母語(主要有維吾爾語、哈薩克語等)授課的學校就讀。“漢考民”在家庭場景與學校教育場景中接觸了兩種語言文化。
新疆大學人文學院周殿生副教授⑧在《新疆跨民族交際中的語碼選擇問題》中論及漢族與少數民族交際中的語碼選擇和使用問題時,提出“在漢族人口較少的地區,特別是邊遠的農牧業地區,漢族和少數民族交際中,也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的情形”。接著周殿生副教授描述了南疆農村民族交際中語碼選擇和使用的情況“南疆是以維吾爾人居多的地區,除庫爾勒、阿克蘇等地城市中漢族人口較多外,在其它地區,漢族人口較少。有的漢族世居當地,不但語言上和維吾爾族相同,甚至生活習慣上也有很多地方相似。有的漢族把子女送到民族語言學校上學,考大學走漢考民路子”。在此文注釋中周殿生副教授對“漢考民”的界定為:漢考民是指漢族人在少數民族語言學校就讀并用民族語言參加高考。
四、結語
隨著新疆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全疆基層雙語教學的推廣,今后“漢考民”群體也將產生新的變化。作為一個特殊社會群體,“漢考民”考生的社會化等問題已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分析新疆“漢考民”學生成長歷程中所面對的族際互動與文化接觸現象,將有助于解決族際互動與文化接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而促進各民族間的交流合作,共同構建和諧社會。⑨
【注 釋】
①馬戎.新疆民族教育的發展與雙語教育的實踐[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8,(2).
②李曉霞.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少數民族考生優惠政策分析[J].新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78.
③參見2009年7月29日,馬戎、李曉霞做客央視網《央視網談》直播間訪談節目.
④趙新居.新疆民族教育與社會發展研究[M].烏魯木齊:新疆大學出版社,2006:210—215.
⑤崔延虎.多元文化場景中的文化互動與多民族族際交往[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 科學版),2005,(2).
⑥劉明,孔雪晴.新疆多元文化環境中的語言互動研究新疆社科論壇[J].2008,(5).
⑦海峰.吐魯番地區雙語現象初探[J].新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4):94—98.
⑧周殿生.新疆跨民族交際中的語碼選擇問題[J].新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
⑨鄭杭生.民族社會學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144.
【作者簡介】
民族語言政策篇5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早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
中圖分類號: D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8-6269(2012)03-0025-04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將解決民族問題納入到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總任務之中。在對待少數民族文化上,中國共產黨予以特別關注。從1921年7月建黨到1934年10月紅軍長征前,在黨的各種決議、刊物和領導人的文章、講話中,闡述了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性、特殊性以及少數民族文化的內涵、作用等,提出了一些具有進步意義的民族文化政策,為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中國共產黨早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提出
中國共產黨從創建初期就開始了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探索。在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主要方針及國家形式等方面,中國共產黨依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共產國際的指示精神,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中共二大的宣言明確指出:尊重和保護各族人民“自由與權利”,實行“自由聯邦制”,并申明“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共三大的草案規定:民族地區實行“民族自決”。中共六大通過的《關于民族問題的決議案》強調:正確處理國內的民族問題,對于中國革命具有“重大的意義”。1931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提出了“各民族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認少數民族的自決權”、“少數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和“發展少數民族的文化和語言”等思想,從根本大法的高度確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則。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早期民族工作綱領雖不系統,受蘇聯經驗的影響較大,但闡明了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設想,體現了黨對民族問題的認識過程以及與實踐逐步結合的過程,其中有些思想可以看作是中國特色民族綱領政策的先聲。
少數民族文化問題是民族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很早就注意到了少數民族文化問題。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過的《關于國際帝國主義與中國和中國共產黨的決議案》概括了民族地區的特點,強調指出:“現在中國本部做不到和疆部的統一,因為這些地方的經濟情況和本部不同,他們互相也有差異”[1]。這里所說的“差異”,包含了少數民族的歷史、文化等。1923年1月,在《平民主義》中提出,“許多的國家民族間,因為感情、嗜性、語言、宗教不同的原故”[1]56,紛爭不斷。實際上他強調了少數民族文化問題的重要性、敏感性。1925年10月,中共四屆一次擴大執行會《關于蒙古問題議決案》提出:“應當注意內蒙古的特別情形——他們的經濟利益和文化上民族上的問題,都有相互的關系。”[1]38這是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將少數民族經濟問題與文化問題聯系起來論述,體現了黨對民族文化認識的不斷深入。總之,由于客觀條件限制,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民族文化政策偏重于宏觀考量,還未真正觸及到實踐層面。大革命失敗后,許多共產黨員進入農村,創建革命根據地,開展土地革命,武裝反抗反動派。這一時期創建的根據地大多有少數民族存在,這為制定、實施民族文化政策提供了有利條件。各級黨組織從所處地區的實際出發,堅持“幫助各少數民族之各個民族文化經濟的發展”[1]129的指導思想,出臺了相對具體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維護了少數民族的權利,獲得了各族群眾的認可和支持。
二、中國共產黨早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內容
中國共產黨在初期探索思考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逐步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關于少數民族文化的方針和措施,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關于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的政策
少數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衡量民族素質的標準,對于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22年7月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就闡明了“改良教育制度,實行教育普及” [1]19的方針。土地革命開始后,中國共產黨將發展民族文化教育作為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務,提出了建立民族學校、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等措施。
1.幫助少數民族提高文化水平。建黨初期,中共中央在《對于目前實際問題之計劃》中提出:幫助蒙古人民廢除軍閥和宗教的特權,建立經濟、文化基礎,使其擁有真正獨立與自治的可能。1927年11月,《土地問題黨綱草案》強調指出:“本黨應當努力奮斗,消滅對于這些土著民族之一切種種方式的剝削”,并“贊助他們進于更高的文化程度” [1]83。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規定:“委托中央臨時政府特別注意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少數民族共和國或自治區域內的生產力的發展,文化程度的提高與當地干部的培養與提拔,以消滅民族間的仇視與成見”[2]。上述政策表明,黨已經意識到少數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與民族地區政治、經濟發展存在緊密關系,將提高各民族的文化水平作為爭取民族解放的必要條件之一。
2.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農民代表大會解放苗瑤決議案》分析了苗族的歷史和現狀,提出了“解放苗瑤”的七項決議,其中就有“開辦苗瑤簡易學校”[2]38。這是中國共產黨最早關于發展民族文化教育事業的表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各根據地出臺具體措施,推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工作的開展。例如,1930年前后成立的廣西左、右江民主政府提出:勞動人民子弟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并創辦了勞動小學、列寧小學、婦女識字班等,保障各族群眾的教育權;1930年,湘鄂西蘇區提出的《文化教育議案》指出:“要造成蘇維埃社會基礎,消滅蘇維埃政權之下的一切危機和爭取廣大工農群眾,特別是青年群眾,以生死存亡的決心來擁護蘇維埃,都只有加緊文化教育工作。”此外,中國共產黨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1931年11月,《關于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指出:為發展民族地區的生產,必須建立完全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教學的學校。1934年初,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強調:蘇維埃政權保證勞苦大眾受教育的權利,在可能的范圍內,實行完全免費的教育,引導各族青年參與到政治、文化生活中來,以發展新的社會力量。
3.培養少數民族干部。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就著手進行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工作。1923年底,在、鄧中夏等的幫助下,北京蒙藏學校的蒙古族青年榮耀先、李裕智、烏蘭夫、多松年、佛鼎等,成立了馬克思主義小組,傳播革命刊物《新青年》、《向導》、《政治生活》等,參加革命運動,后來他們陸續加入中國共產黨,組建了黨的第一個少數民族支部。此外,中國共產黨還有組織、有計劃的選派少數民族青年赴黃埔軍校、各地農民運動講習所學習,甚至派遣他們去蘇聯中山大學和第三國際在蒙古人民共和國主辦的黨務大學深造或赴法國勤工儉學。井岡山根據地開辟后,黨積極吸收民族干部參與到根據地的管理中。《關于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提出:“盡量引進當地民族的工農干部擔任國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堅決的反對一切的傾向。”[2]831932年2月,黨中央《給四川省委的信》強調:必須團結夷民中的先進青年,通過培訓提高其思想覺悟和工作能力,以造就夷民自己的干部,為夷民的解放斗爭做準備。1934年7月7日,《中共中央駐北方代表給內蒙黨委員會的信》針對內蒙民族問題,強調:“必須建立蒙民族的獨立支部和小組……加強在這些組織中的政治教育工作經常提拔與培養蒙古勞苦群眾中的干部,健強支部與小組的生活”[1]234-235。這些政策的提出,使黨的民族干部政策落到了實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二)關于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
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是民族特點的體現,是各民族在特定生存環境下,所形成的穩定的心理及行為方式。中國共產黨建黨初期對民族風俗習慣的理解并不深刻,僅從差異上把握,沒有提出具體政策。隨著土地革命的開展以及與少數民族接觸的增多,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復雜性日益顯現。為此,黨制定了專門的政策。
1.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反對民族壓迫。1925年10月,中共四屆一次擴大執行會通過的《關于蒙古問題議決案》描述了內蒙的斗爭形勢,提出了黨在現階段的工作任務,并指出“宣傳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風俗言語及其他特點”[1]39。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農民代表大會解放苗瑤決議案》指出:“漢族不得故意誣造侮辱苗瑤的言論”[2]38。這實際上包含了漢族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1928年秋,《中共滿洲省委告滿洲朝鮮農民書》揭露了日本帝國主義、封建軍閥和地主對朝鮮難民的無情剝削和摧殘,列舉了其“禁穿韓服,封鎖學校,沒收耕地,非法拘捕”等多項罪行,強調應尊重朝鮮族的服飾習慣,維護他們的一切權益。
2.調查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作為決策依據。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屆二中全會討論組織問題結論》提出:各地黨組織必須尤其重視對少數民族生活狀況和風俗習慣的調研,將其作為制定民族政策的參考。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關于內蒙工作計劃大綱》在談及“政綱問題”時,強調由于蒙古族長期的游牧生活和“純粹的封建統治制度”,“它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都是特殊的”,因此,“必須按照當地情形,具體定出各種辦法執行這一通告,發動內蒙群眾擁護中國紅軍及蘇維埃反對帝國主義進攻的廣大運動”。這些思想的提出,說明黨逐步認識到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特殊重要性,要求在民族平等、團結的原則之下,加強少數民族的調查工作,把民族風俗習慣政策貫穿于民族政策的始終。
(三)關于少數民族宗教的政策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中國的少數民族許多都有,宗教的影響力已滲透到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的方方面面。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過的《關于“工會運動與共產黨”的決議案》提出:“只要是賺工錢的工人,不論男、女、老、少,信仰,地域,種族,國籍,政見,熟練、不熟練等區別,都須加入工會。”[1]10這里所說的“信仰”即。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更多地接觸、了解少數民族及其信仰狀況后,依據革命形勢與階段任務,開始探索解決民族宗教問題。
1.政教分離,信仰自由。1923年6月,中共三大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強調指出:“教育與宗教絕對分離”[1]22。這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解決西方宗教勢力控制中國教育的重要政策,“絕對”二字,體現了黨的堅定態度。1931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給蘇區中央局第七號電》強調:“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信教自由的實際和反宗教宣傳自由”[1]164。將信仰自由和反對宗教的自由并列而提出,是宗教政策的一種進步。11月7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申明:“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為目的,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強調蘇維埃共和國對“一切宗教”都不提供任何保護及經費,“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只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才能許其存在”[1]208-209。至此,黨的自由政策以憲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2.信教與不信教者在法律面前平等。1930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憲法)大綱草案》規定:“在蘇維埃政權之下,凡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對于勞動者不分男女,不分種族(如漢,滿,回,藏,苗,黎以及高麗,安南等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122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進一步強調:“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漢、滿、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國的臺灣、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1]166雖然受“左”錯誤的影響,中華蘇維埃時期出現過將宗教人士歸為剝削階級而禁止其政治權利的情況,但總體來說,“不同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方針得到了確立,突顯了黨反對宗教特權與宗教歧視的根本立場。
3.沒收教會土地給農民使用。1930年5月,《中國蘇維埃的十大政綱》強調:“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沒收廟宇、教會、祠堂占有的土地與反革命的富農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地少的農民使用,禁止土地買賣,租佃,典押制度,以肅清一切封建剝削并實行土地國有。”[3]11月,《關于內蒙工作計劃大綱》闡述了“沒收一切王公地主墾牧公司寺廟教會的土地歸農民分配使用”、“沒收王公寺廟的牲畜歸牧民分配”等具體措施。此外,廣西右江工農民主政府《土地法暫行條例》根據當地實際,提出“沒收一切祠堂、廟宇地產及其他公產、官荒或產生的荒地、沙田”。上述宗教土地政策是在土地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帶有濃厚的時代特征與階級色彩,這種“沒收”的方式存在歷史的局限性。
(四)關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
民族語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對民族的形成與發展具有重要作用。1921年到1934年間,中國共產黨堅持“維護各民族語言平等,反對任何語言特權”的思想,既重視發展民族語言文字,又提倡運用民族語言文字,制定且實施了相關政策。
1.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1930年5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憲法)大綱草案》強調:蘇維埃政府扶助“弱小的或者落后的民族”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這是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將保護、發展民族語言文字作為綱領納入憲法中,為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931年11月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和1934年4月中國民族武裝自衛委員會籌備會提出的《中國人民對日作戰的基本綱領》重申了這一方針。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各革命根據地也出臺了具體政策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2.運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一是中國共產黨要求利用民族語言開展宣傳工作。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規定:“在其他民族工農分子中用其民族語言以便于工作”[2]48。1930年11月5日,《關于內蒙工作計劃大綱》指出:內蒙各級黨組織,應“建立經常的宣傳鼓動工作,出版漢蒙兩種定期刊物”[1]141。二是中國共產黨提倡在民族地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1931年11月,《關于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提出:蘇維埃政府應設立民族語言文字的編輯館、印刷局,要求在民族地區的黨政機關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辦公。為了更好地組織朝鮮族的革命運動,中共滿洲省委成立了少數民族部,還設立了翻譯科,強調“它的任務,是把省委各種文件和省委的學報,完全譯成韓文印發出去”[2]67,并給與經費上的支持。
三、中國共產黨早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特點
(一)融入了民族平等的思想
民族平等是馬克思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是各民族利益的忠實代表,其成立伊始就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民族平等的主張,并將民族平等作為民族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既承認和堅持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也著力實現事實上的平等。中國共產黨民族平等的主張是徹底的,也是涵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個方位的,其中包括少數民族文化的平等。雖然這一時期黨還未提出“民族文化平等”的概念,但是黨的民族文化平等思想從一開始就根植于少數民族文化政策之中。正如前文所述,中國共產黨成立后所采取的提高少數民族文化水平、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實行自由、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措施,無一不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民族文化平等的追求和對民族文化權利的維護,這與歷代君王、封建軍閥和反對派所推行的文化同化、文化壓制政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所制定的民族文化政策,不僅滿足了少數民族群眾保護、發展民族文化的迫切要求,而且使少數民族群眾認識到中國共產黨是為中國各民族人民謀利益的黨,是能夠領導中國各民族解放事業的黨,從而愿意團結在中國共產黨的周圍,共同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的新民主主義革命。
(二)初步與革命實踐相結合
1921年到1934年間,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在發展上具有明顯規律性:土地革命以前,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更多地是宏觀性政策;而土地革命開始后,少數民族文化政策逐步轉向具體化、多樣化。從政策類型的轉變,可以清楚地發現,隨著革命根據地的建立和民族地區革命斗爭的開展,特別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族群眾有了更為直接地接觸后,加深了對少數民族文化的認識,促使中國共產黨調查了解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不同社會環境下少數民族文化存在和發展的狀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的民族文化政策。比如:《湖南省第一次農民代表大會解放苗瑤決議案》針對當地苗族、瑤族文化水平較低的情況,提出了“開辦苗瑤簡易學校”的政策;《關于內蒙工作計劃大綱》根據蒙古族較廣泛的特點,積極宣傳“政教完全分立,信教自由”的主張;《黔東特區第一次工農兵代表會議決議案》依據黔東地區苗族文化的深遠影響,提出“用苗族自己的語言文字。這些發展苗族的文化”的措施,都是民族文化政策與民族地區實際結合的典型。正是在實踐與認識的不斷往復中,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自主性、針對性明顯增強,逐步擺脫了蘇俄及共產國際的影響,走上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道路。從這一角度來看,中國共產黨早期民族文化政策的發展軌跡與黨的發展歷程是一致的。
(三)存在一定的不成熟
從建黨到長征前,是中國共產黨的幼年時期,也是黨民族文化工作的起步階段。這一時期,雖然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制定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幼年時期的基本特征決定了黨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成熟。這種不成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殘酷的革命環境中,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受階級斗爭思想的影響較大。比如:在對待宗教人士的政策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憲法)大綱草案》既規定“在蘇維埃政權之下,凡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對于勞動者不分男女,不分種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122,又強調“因為一切宗教服務人(僧、道、牧師等)都是統治階級迷惑工農群眾的工具,所以必須剝奪其選舉權以被選舉權”[1]124。在沒有對宗教人士進行深入分析的情況下加以全盤否定,難免將一部分宗教界人士推向敵對的位置。二是由于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對于少數民族文化基本概念的認識上還不甚清晰。比如: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定義比較模糊,常常把迷信與宗教混為一談。當然,這種不成熟只是中國共產黨幼年性的一種體現,這個時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主要方面是進步的,也是基本符合各民族和民族地區實際的。
綜上所述,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從無到有,反映了黨解決少數民族文化問題的探索過程,體現了實踐對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發展的推動作用。盡管中國共產黨早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還不夠成熟,但是在革命實踐中加深了對少數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認識,拓展了對于少數民族文化內涵的理解,邁出了因地制宜制定與實施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步伐,為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開展積累了寶貴經驗。
參考文獻:
[1] 中共中央統戰部.民族問題文獻匯編[M].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8.
[2]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與少數民族人民的解放斗爭[M].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9:83.
民族語言政策篇6
關鍵詞:少數民族;學前階段;雙語教育;立法
2010年5月5日通過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規劃綱要”)中將“學前教育”和“民族教育”兩項內容分別作為專項列出。對于學前教育,提出了等到2020年時達到“全面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的目標。對于民族教育,提出了“大力推進雙語教學”,“全面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重視加強學前雙語教育”等內容。這樣的內容出現在教育規劃中足以說明國家對于學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重視。但發展民族地區學前教育時,雙語教育是影響民族地區綜合發展學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壁壘之一。本文將從學前雙語教育的內涵邊界和發展依據入手,分析開展學前雙語教育的重要性,并嘗試探索學前雙語教育能否在尚未制定的《學前教育法》中占據一席之地。
一、少數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的內涵及依據
(一)學前雙語教育的內涵
著名的雙語專家M?F麥凱和M?西格恩合著的《雙語教育概論》中提出,雙語教育是指“以兩種語言作為教學媒介的教育系統,其中一種語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學生的第一語言。”①將這一定義適用于我國民族地區的學前教育可以定義為:學前雙語教育就是指在幼兒階段,幼兒教師同時以民族語言和漢語言為教學語言進行綜合教育的系統。因此,在定義上要對“雙語教育”進行縮小解釋,它僅僅代表民族語言和漢語言之間的教學關系,而并不包括漢語與其他語言(如英語)、民族語言與其他語言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
我國“民漢雙語”教育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以少數民族語言作為主要的教學用語,同時增加漢語授課的內容,即“民加漢”模式;第二種模式是以漢語教學作為主要的課堂用語,同時補充民族語言的課程,即“漢加民”模式;第三種模式是一部分課程采用民族語言教學,比如語文等文字類;另一部分課程采用漢語教學,比如物理、化學類。即“民漢兼通”模式。根據我國的不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現代化程度,通常又劃分為“延邊式”、“新疆式”等不同選擇。在對不同模式進行選擇時,主要還是依據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方針。具體來說是: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居民在生活或工作中都主要使用民族語言,母語便是兒童最先接觸的語言,而漢語只是作為社會交往的輔助語言。因此,在此類地區,大多采用“民加漢”模式進行教學;在少數民族與漢族雜居的地區,由于對漢語言接觸較早也較廣泛,兒童的成長過程中受到漢語言環境的熏染程度也較深,因此,少數民族兒童存在被漢化的現象,出現只會說民族語言但不會書寫民族語言文字的現象,在這樣的地區,則大多采用“漢加民”模式;“民漢兼通”模式在教學中要求同時使用母語和漢語兩種語言,對于教師要求相對較高,因此主要適用于有專門雙語教師任職的學校中。
筆者認為,在學前階段應采取以母語為主,漢語為輔的模式,即“民加漢”模式。
(二)實施“母語先行,提高漢語能力”的學前雙語教育的依據
1. 政策依據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指出“大力推進雙語教學。全面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接受教育的權利。重視加強學前雙語教育。”②這一十年教育政策規劃確定了是要在尊重少數民族使用民族語言接受教育的前提下全面開設漢語課程,實際上這也就說明在政策選擇上,政府更加傾向于“母語先行,提高漢語能力”的“民加漢”模式。對于學前階段,應當是先學習母語,同時以漢文化以熏陶;模式并不是單一的,隨著年齡的增長和年級的提高,也可以逐步發生變化,向“民漢兼通”模式方向轉變。
2. 法律依據
我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在民族自治問題上做出了極大創新,而且對于民族教育也有諸多傾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規定“自治機關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語言文字,以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業”。諸如此類的民族法律文件還有很多,這足以說明國家在各少數民族教育問題上不僅有政策支持,而且還有法律支持。
二、發展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的重要性
(一)民族教育的基點――雙語教育
民族教育,最基本的問題便是解決民族語言c漢語之間的融合關系,因此,可以說學前雙語教育是民族教育的基點。提倡發展學前雙語教育,在個人層面上是幫助少數民族的兒童提高漢語水平,加強他們與社會的廣泛交流,從而幫助其在未來的生活和工作中獲得更多的機會;在社會層面上是發揚了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提升了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認同感,更有利于民族之間的額交往與和諧;在國家層面上,是實現少數民族平等授教育權的積極措施。因此,發展學前雙語教育,既有利于體現少數民族兒童的民族特質,也有利于兒童走向社會,融入社會。
(二)語言教育的基點――學前教育
著名的學前教育家陳鶴琴先生曾說:“幼稚時期(從出生到七歲)是人生最重要的一個時期,他將決定兒童的人格和性格;人一生的習慣,知識技能、言語、思想、態度和情緒都要在此時期打下基礎。這個時期是發展智能、學習語言最快的時期,是道德習慣養成最易的時期。”③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說過:“幼兒教育是重要的教育。”因此,學習語言的最佳時期應該是處于學前階段的,充分利用好這一時期率先接觸民漢雙語教育,對少數民族兒童未來的成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更有利于其探索未知的領域,培養興趣。
(三)民族融合的基點――語言融合
我國不僅是是一個多民族共同發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同時也是將教育放在國家建設首位的文化強國。所以,民族教育作為基礎性建設的重要部分,也影響著民族融合的進程。民族融合離不開文化交流和語言溝通,民族文化的相互溝通是國家整體文化健康發展、進步的重要橋梁。而且語言融合連接著各民族之間的友誼,關系著民族之間的相互團結。因此,民族語言與漢語的融合發展不僅僅是個人未來發展的基石,更是國家所倡導的民族政策得以順利施行的基石。
三、對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問題的立法思考
鑒于學前雙語教育的基礎性作用,筆者思考是否可以將學前雙語教育的相關事項作為一項內容規劃在未來的《學前教育法》中或者作為民族地區的教育政策指導實施。
(一)學前雙語教育可以被考慮列入《學前教育法》的立法規劃之中
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教育事業的法治化也非常重要,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立法就更為重要。各民族之間的交流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同胞需要離開自己的家鄉融入到大社會中去,因此少數民族同胞對于漢語學習的需求就更加強烈。這不僅僅是一個人或者一個民族的事情,而是國家的民族政策是否公平的體現。國家在肯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性的同時,還應當制定出相應的法律規則加以保障。所以,將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制度法治化是建設教育強國最基礎的一步。
由此,筆者認為,在我國《學前教育法》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這一部法律的內容事先做好規劃,而學前雙語教育作為具有民族特性的學前教育內容也可以考慮列入到這一部法律中,以便從法律層面上真正保障民族地區兒童的公平受教育權。
(二)學前雙語教育可以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相關條例
《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這說明了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力依據本民族的教育特色制定適合本民族地方的法律。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少數民族地方教育立法的規定都可以作為學前雙語教育立法的參考和依據。這些法律既可以為學前雙語教育立法提供法理依據,也可以在立法內容和方法上作為學前雙語教育立法的重要參考。
(三)學前雙語教育立法的主要內容
學前雙語教育法包括哪些內容?教育模式?筆者認為:教育模式并不是固定的,因此也不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法律作為最一般的規則,是要廣泛適用于大部分民族地區;而教育模式,它作為一種教化人的方式,并不具有一般性,相反,它應該具備特殊性,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社會環境,不能一概而論地將所有少數民族地區用于一種教育模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才能最大限度的獲得發展。
學前教育立法的內容可以參照義務教育法,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職責、教育資源配置、財政支持、權利主體、教師資格、教科書、學生收費規則及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等方面進行考量。
因此,筆者認為在立法內容的考量上,應該循序漸進。如果說法律過于確定或者要追求立法的嚴謹性,那么政策這一形式是個不錯的選擇,是可以作為適應漸進發展要求的折中選擇,以便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結語
民族地區的學前雙語教育并不是單線式的問題,需要配合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各個層面的共同完善。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族教育問題同樣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而且僅僅依靠學前教育體系是不足以發展完善的,需要各個方面,包括政府的宏觀層面、教育系統的微觀層面共同來探索未來的發展。同時,還需要幼兒家長能夠從更深的層面認識的學前雙語教育的重要性,能夠明白學前雙語教育對于幼兒的成長和未來意味成功走入社會的機會之門。尤其一些貧困地區的學前教育尚且沒有發展完善,更何談雙語教育的發展。
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視角看待這一問題,考量雙語教育對于學前教育法的意義,并對政府職能做出明確規定,提升政府職責,促進部門間的協作,使政府職能得到更好地發揮,從而促進學前雙語教育更好的發展。
[注釋]
①Mackey WF.Siguan M.雙語教育概論[M].嚴正、柳秀峰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
②《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③陳鶴琴(1892-1982年),浙江上虞縣人,中國著名兒童教育家、兒童心理學家、教授.
[參考文獻]
[1][美]Mackey WF.Siguan M.雙語教育概論[M].嚴正、柳秀峰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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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語言政策篇7
一、中國少數民族雙語教學舉措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堅持民族語言與文化的多元化發展方向,幫助少數民族繁榮發展民族語言文化[1]。從中國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實施情況來看,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的雙語教學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以少數民族語文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文”授課形式,二是“以漢語文授課為主加授少數民族語文”的授課形式,遍及整個民族地區,涉及50多個少數民族和不同層次的學校,基本形成了從少數民族幼兒園、小學、初中直到高中的雙語教學體系。針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通用的民族學生,采用以少數民族語文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文的教學形式,并且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允許以少數民族語文授課為主的學生用民族語言文字答卷,漢語文(乙種試題)和民族語文考試成績分別按50%記入總分。如,內蒙古自治區以蒙古語授課為主的學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維吾爾語授課為主的學生、自治區以藏語授課為主的學生等。為了提高學生的漢語應用水平,教育部在2002年頒布了《在有關省市試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的通知》。民族漢考(MHK)是以《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試行)》和《漢字和詞匯等級大綱》為依據,針對少數民族全面推進漢語教學的評價體系,是專門測試母語非漢語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的國家級標準化考試。這種考試主要考查的是少數民族實際運用漢語工具完成生活、學習、工作和社會交往任務的能力。目前,MHK廣泛用于北京、新疆、青海、內蒙古、四川、吉林等省區的高考、中考、預科結業、大學畢業考試等考試領域,為檢驗少數民族學生漢語水平提供了很好的平臺。
針對語言文字使用功能萎縮的少數民族或者散居少數民族,則以漢語文授課為主,加授少數民族語文。如黑龍江省富裕縣三家子村是目前國內外學者研究滿語的“活化石”,該村的滿族小學,已經成功地將漢語和滿語結合的雙語教學引入到了教學體系。由于滿語已經瀕危,出現了傳承斷代,因此,滿族學生入學時根本不懂本民族語言。針對這一問題,三家子村小學把學前班納入教學計劃,加強了學齡前兒童本民族語言的學習。為了提高學生的滿語水平,學校還經常組織學生進行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文藝匯演、講演、智力競賽、朗誦競賽、作文競賽等活動,并將學校的校牌、板報、名人名言用本民族文字書寫,創造了良好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民族語言文字的環境。在政府指導下,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的教學已經形成了國家、省區、州盟、縣旗四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管理網絡和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體系。如成立于1975年的八省自治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組織,包括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新疆、青海、甘肅、河北的8個省區在民族教育、民族文化藝術、蒙古文新聞出版、蒙古語廣播電視、民族古籍、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蒙醫蒙藥等方面積極開展了協作。目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遼寧省喀左蒙古族自治縣、吉林省前郭蒙古族自治縣、甘肅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等蒙古族中小學采用的課本,就是蒙古語文八省區統編的蒙文教材;“滇、川、黔、桂彝文古籍協作會”已經把《彝文規范方案》的彝文作為彝族統一文字,使協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包括、甘肅等省區在內的“五省區藏語文協作工作領導小組”也在新詞術語規范化、標準化協作工作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工作小組在朝鮮語文協作方面,舉辦了多期全國朝鮮語學術研討會、朝鮮語規范委員會專業會議等。此外,各省也針對本省世居少數民族的語言保護做了不少工作,如黑龍江省專門成立了省朝鮮語學會、省蒙古語文學會、省民族語文翻譯學會及滿—通古斯語研究會等學術團體。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于1979年5月的“全國民族院校漢語教學研究會”,在1983年改名為“全國少數民族漢語教學研究會”之后,于1985年再次更名為“中國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研究會”,該研究會至今仍在不定期地舉辦全國性的雙語教師培訓班,為中國少數民族地區雙語教學的持續、穩步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二、少數民族雙語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在少數民族雙語教學過程中,師資教材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實行雙語教學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師資問題,教師素質和使用雙語的能力實施是雙語教學的關鍵所在。從目前中國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實施過程及效果來看,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雙語教學過程實施得比較順暢,而一些沒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或者是語言處于瀕危狀態的少數民族,其雙語教學效果明顯不如前者。而且,由于中國少數民族屬于大雜居小聚居的狀態,針對散居少數民族實施的雙語教學難上加難。因此,我們要根據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使用情況和文化環境差異以及各民族的意愿來編寫不同程度的雙語教材、課程大綱、教學方案,并將其應用到民族教育當中,使其發揮作用,并取得成效。一些從事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工作者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雙語教學的認識不盡一致,影響了教學效果。在以往的教學過程當中,針對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實施,一直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是重視漢語言文字的教學,忽視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教學。他們認為漢語言文字是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在學生今后的升學就業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族語言文字屬于區域性的交際語言,具有局限性。二是忽視漢語言文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事實,僅僅從民族感情出發,為了本民族語言文化資源得以保存與傳承,采取了單純以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方式。中國是一個多民族語言文字并存的國家,針對少數民族實施的雙語教學是中國民族教育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色。我們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采取“兩種”授課形式,明確堅持“以民族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文”和“以漢語授課為主加授民族語文”的兩種授課形式。在雙語教學過程中既不能只是強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而忽視漢語言文字的教學,也不能只強調漢語言文字而忽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學。管理體制不健全,影響了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管理水平。從過去的實踐來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隨意性和波動性。為了始終不渝地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克服管理工作中的隨意性,保持民族語文教學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保障少數民族語文工作的健康運行,必須加強民族語文的法制化建設和管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決定》特別強調教育行政部門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民族教育工作。我們要充分發揮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的職能,推進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組織的建立、辦事機構的設置、具體的協作工作等,具體工作由參加協作的省區(市)協商決定。國家民委等各級民族工作職能部門,要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給予宏觀指導和必要的經費支持,切實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開展和雙語教學的持續發展。
三、建議與對策
首先,要處理好少數民族語言與漢語言的關系。進一步宣傳貫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落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2009年7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若干意見》,其中四條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有關。中國的少數民族多處在非主流區域大環境之下、漢文化的包圍圈之中,針對少數民族的雙語教學,主要是民族語文與漢語文的教學,如何處理好這兩種語文的關系是加強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關鍵。在認識上必須對這兩種語文的性質予以科學定位,必須意識到推廣普通話并不是為了消滅少數民族語言。民族語文是少數民族的母語和文字,是日常交際的工具,是在一定范圍內仍發揮作用的重要的交際工具;漢語言文字不僅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語言文字之一,也是聯合國工作語言之一。中國的通用語言是普通話,普通話是公務用語,將普通話作為民族共同語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普通話比方言有更大的社會作用和經濟效益,推廣普通話可以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因此,漢語文是少數民族進一步發展自己、適應現代需要必須掌握的語言文字,學習漢語是少數民族的愿望,二者不是對立的。
其次,在課程教學上,要組織研究制定科學的教學方法和課程設置,注意因材施教。這就要求教師在理論上熟練地掌握、在實踐中靈活地運用這種教學方法。漢語文作為基礎的工具學科,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最應該體現因材施教的教學特點。少數民族學生每個個體之間的漢語言能力都存在著差異,因此,針對少數民族學生的漢語文課教學,既要面向全體學生,也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尤其是要注意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的漢語語感,讓學生在漢語言視聽覺下不假思索地從感知語言文字而立刻理解語言文字所表示的意義,使每個學生的潛能都得到發揮。同時,在教學過程中,還可以適當運用比較法進行教學。比較法就是將漢語文課程教學中的有關內容放在漢語言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化大背景下進行對應的類比分析和對比分析,指出教學內容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加深少數民族學生對漢語文相關內容的理解。這種教學方法,無論是在教學兼重還是以教為主或者是以學為主的教學體系中,都可以靈活運用,從而達到傳遞知識信息、優化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效率的目的。因此,積極探索可行的教學方法并付諸于實踐是針對少數民族學生漢語文教學行之有效的方法。
最后,國家應該在資金、師資上給予傾斜,對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在少數民族教師隊伍建設上要把培養、培訓本民族雙語教師作為重點,配備懂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教學研究部門從事這項工作,按照少數民族教育的內在規律要求分類指導,促進雙語教學的發展。政府有關部門如國家及省、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語文辦,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族語文信息司以及省、市、區的語委等語言文字部門應設立并劃撥專項經費,制定出科學的語言規劃和語言文化政策,為少數民族雙語教學提供政策上的保障和財力方面的支持。建議借鑒國家針對內蒙古自治區及其他少數民族在保護民族語言文化教育方面的措施,如采用“三免一補”政策,從中央、省、縣財政方面在資金上重點扶持民族語言教育,實行少數民族語言15年免費教育,減免少數民族族學生的學費、書本費、住宿費,在生活費、交通費、學習用品費方面予以補助,進而激勵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熱情,從根本上解決孩子上民族學校的后顧之憂,并采取少數民族授課集中辦學的方式,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授課。針對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兩種模式,采用材、學計劃,從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教學組織形式、管理方式、考試制度等方面深化雙語教學改革;尊重教育教學規律,保證雙語教學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雙語教育的健康發展。實踐證明,根據中國少數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特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依照少數民族群眾的語言環境,采取“以少數民族語文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文”或“以漢語文授課為主加授少數民族語文”的授課形式,是尊重教育教學規律、保證雙語教學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雙語教育健康發展的教學方式。中國針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及雙語教學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的頒布,不僅明確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的關系,形成了對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正確的、科學的認識,確實保障了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同時,在國家推廣普通話的大背景下,做好少數民族雙語教學工作,不僅是貫徹黨的政策的需要,也是開展實際工作的需要,可以為多語言多文字和諧使用發揮溝通交流的作用。目前,從語言文化傳承的角度來看,家庭與社會的教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依靠學校教育來傳承民族語言文化已經是很多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本民族語言文化的唯一途徑。雙語教學的順利實施,可以為多元文化和諧社會的構建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民族語言政策篇8
關鍵詞:加拿大;魁北克;官方雙語;多元文化
中圖分類號:K7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2)06?0191?06
與澳大利亞、英國等國不同,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完整內涵是“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Policy of Multiculturalism within Bilingual Framework),即加拿大承認和使用英語和法語兩種官方語言,但不確立任何官方文化,而是尊重和弘揚各民族和族群的文化(一般仍簡稱多元文化政策)。筆者認為,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主要是在魁北克問題①惡化的情勢下,以皮埃爾·特魯多主導的加拿大聯邦政府為應對挑戰并謀求最終化解這一政治難題而出臺的。鑒于此,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實施的成效幾何或成敗得失,有必要首先從魁北克問題的角度進行評價。
一、加拿大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
化政策的出臺
對于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緣起,國內學界雖已討論頗多,但說服力尚嫌不足。②在筆者看來,加拿大之所以出臺和實行有自己特色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歸因于魁北克分離主義政治運動的壓力和特魯多總理的個人作用,對原住民和移民族群從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宜過高評價。
20世紀60年代魁北克分離主義政治運動的興起,主要是根源于復雜的法語問題和60年代改革失敗的刺激而由法裔新中產階級所推動。60年代之前,法語在加拿大意味著低下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國家事務的運
作幾乎全部用英文,講法語的聯邦公務員和女性一樣稀少。[1](387)在魁北克,雖然法裔占人口大多數,但是由于其經濟命脈為英裔商界精英控制,所以接受法語教育的法裔魁北克人在求職、升遷、待遇等方面都受到明顯的歧視,以語言為標志形成了不公平的勞動分工和族裔分工。60年代前后,圍繞法語的另一個問題凸顯出來。隨著城市化和世俗化的加速,魁北克法裔人口的出生率走低,銳降至加拿大最低水平;另外,戰后大量移入魁北克的法裔以外的移民,大多選擇融入經濟強勢的英語文化。法語的趨弱被法裔民族主義者大肆渲染,首先被視為法裔文化認同安全受到威脅。所以在魁北克,圍繞法語存在著由來已久的社會不公正和新近凸顯的文化認同安全問題。
鑒于法裔人口占魁北克選民的絕對多數并一直主導著魁北克省的行政和立法權,20世紀四五十年代形成的法裔新中產階級成員有一個共識:加強魁北克“國家”干預,利用“國家”的力量加速魁北克法裔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實現他們的“自我肯定”,并扭轉法語文化走弱的局面。60年代伊始,在法裔新中產階級的動員下,魁北克發生了被稱為“平靜革命”(1960~1966年)的改革。改革涉及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各個領域,但改革虎頭蛇尾,隨著自由黨的下野而半途而廢。[2]以“平靜革命”改革的靈魂人物瑞內·萊維斯克(Rene Levesque)為代表的法裔新中產階級激進派認為,改革的失敗應歸咎于魁北克的資源不足和溫和派的妥協,遂決意通過政治訴求來獲得必要的權力和資源,以繼續和深化魁北克60年代未竟的改革。[3](187) 60年代中后期,萊維斯克提出分離主義的“—聯系”計劃,并于1968年組建了追求政治分離的魁北克人黨。
就在這一年,加拿大人將特魯多選為聯邦總理。特魯多是堅定的聯邦主義者,他畢生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標之一就是克服魁北克分離主義、將法裔加拿大人完全整合進加拿大國家。在特魯多看來,要解決魁北克問題,加拿大聯邦當局最終理想的方案“是一個替代的理想,將魁北克融入更大范圍的泛加拿大認同中,至少感到魁北克是整個加拿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6)加拿大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即是特魯多新國家建設戰略的一個重要部分。
早在1960年,魁北克“平靜革命”政府就提出“做自己屋子的主人”和“魁北克是與加拿大其他省不一樣的省”的口號,魁北克和加拿大聯邦當局之間的關系明顯趨于緊張。1963 年7 月加拿大組建了皇家雙語和二元文化委員會,希望拿出切實可行的應對魁北克問題的良策。經過幾年的調研,委員會在報告中指出雙語和二元文化乃加拿大的歷史事實和現實存在,建議加拿大推行官方雙語并不言而喻地承認加拿大的二元文化格局。特魯多這位有著二分之一法裔血統并且來自魁北克的聯邦總理也深知,法語受到歧視,成為法裔人口社會流動的主要障礙,也是法裔民族主義激化的土壤。所以,特魯多相信提升法裔加拿大人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徑是保護和提升他們的個人母語權利,促使他們在加拿大范圍內橫向和縱向流動,“如果整個加拿大而不僅僅是魁北克成為法語的家園,魁北克民族主義的基礎就會被瓦解。”[5](124) 1969年,特魯多政府采納了委員會的部分建議,促使加拿大議會通過《官方語言法》,規定在加拿大聯邦機構使用英法兩種工作語言提供公共服務,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雙語框架形成。
但是,官方雙語的推行并不意味著加拿大聯邦當局默認二元文化,因為特魯多否認語言的文化載體作用,相信語言和文化是可以分開的;堅持語言只是 交流的工具,每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它關乎個人的權 利。[5](151)對此,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批評者理查 德·戴(Richard J.F. Day)指出,盡管(皇家雙語和二元文化委員會的)報告堅持文化必須通過語言來呈現,但特魯多通過割裂現代認同的兩個方面來啟動一項新政策。[6](193)不過,加拿大人大多承認這樣的事實:特魯多“作為總理的政治行動深深地塑造了加拿大的面 貌”[5](124)。
加拿大官方雙語推行后,似乎并沒有起到對法裔民族主義情緒顯著的撫慰作用。1970 年,魁北克人黨第一次參加省選就獲得很大的成功,獲得了23%的支持率,作為分離主義政黨一舉成為魁北克三個政黨之一。同年10月,奉行暴力途徑謀求法裔民族解放的極端分離主義組織“魁北克解放陣線”綁架了加拿大勞工部長和英國駐加拿大外交官,并引發大規模支持性的居民游行和學生罷課,魁北克政局一時陷入癱瘓。特魯多動用聯邦軍隊以強硬的手段平息了這場動亂。然而,魁北克法裔分離主義勢力雖然暫時遭受重創,但很快恢復元氣,并且獲了更多法裔居民的同情和支持。魁北克問題更棘手了,特魯多自己也承認“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7](283)。此外,“在魁北克人與英裔加拿大人爭吵的刺激下”,加拿大原住民于60年代末和70 年代初也將大部分原住民組織起來,走上政治舞臺,捍衛他們的土地和資源,甚至提出自治訴求。就是在此背景和形勢下, 1971年10月特魯多政府宣布推出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在世界上首開官方正式實行多元文化政策之先河。10年之后,加拿大《1982年憲法法案》(第一章《加拿大權利與自由》第27條)從新的高度對此加以肯定和確認。1988年加拿大又通過《加拿大多元文化法》,至此加拿大多元文化制度臻于完備。
由此可見,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出臺是針對魁北克問題逐漸惡化的相應對策。正因為如此,20世紀80年代中期加拿大政治學家拉姆塞·庫克(Ramsay Cook)在總結60年代以來加拿大聯邦制度的變革時指出,“魁北克是唯一挑戰聯邦特權的政治力量,它實際上成為近些年促使憲法變革的工具。”[8](242)萊維斯克這位魁北克分離主義大鱷、加拿大“法裔現代民族之父”死后被收入《加拿大100名人》中,作者對他如此評價:“如果沒有萊維斯克這位現代魁北克民族主義的守護神,它所拒斥的國家將會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個樣子。”[9](52)此話雖然不無夸大,但從側面反映了魁北克分離主義政治運動對加拿大聯邦決策的壓力和促動之大。
需要指出的是,加拿大移民少數族群構成的所謂“第三種力量”在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出臺中所起的促動作用,不宜過分夸大。誠然,早在皇家雙語和二元文化委員會調研之時,以猶太人、意裔、德裔和希裔等為主的移民族群就呼吁政府應保障他們的平等權利;官方雙語政策實施以后,更是激發了他們的主張和呼聲。但是,盡管到1970年加拿大英裔、法裔和原住民以外的移民人口總數已經占到了加拿大總人口的近30%,然而他們族裔構成復雜,而且居住分散,政治團結的程度也不理想,所以尚未形成統一的政治力量,所謂的“第三種力量”主要指涉其社會文化意義。[10](216)他們施加給聯邦政府決策的壓力因而是十分有限的。
二、多元文化政策對魁北克分離主義
政治運動的孤立和打擊作用
就魁北克問題而言,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成效主要體現在:它顯示了加拿大聯邦制度的包容性和開放性,一定程度上瓦解了魁北克分離主義的合理性;駁斥了魁北克分離主義政治運動所建基的理論基 礎——加拿大二元文化和政治訴求,對魁北克分離主義給予一定程度的直接打擊;使得魁北克的少數族群對加拿大國家的政治認同感加強,從而孤立了魁北克分離主義勢力。加拿大官方雙語與多元文化本不可分割,但是為了方便論說,還是把官方雙語和多元文化分開論述。
為推行加拿大官方雙語政策,特魯多執掌的聯邦政府投入巨資,不懈推行十幾年。對魁北克問題而言,其成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加拿大聯邦機構方面的變化。官方雙語政策的推行大大提升了法裔加拿大人在聯邦機構的存在,1965年法裔占聯邦公務員總人數的21%,到1987年增加到 28%~29% ,高級職位更是從17% 增加到26%。[11](110)一位專事投訴加拿大語言分工不公的政客,1983年面對充足的證據寫道,聯邦行政管理的語言面孔轉變了。[12](31)特魯多政府的反對黨—保守黨也承認,自由黨政府的官方雙語政策吸引了一大批有能力的法裔進邦公務員隊伍,“這是期待已久的成功”[13](693)。雙語政策無疑向法裔加拿大人包括魁北克人展示了加拿大聯邦制度能夠自我完善、趨于開放和包容,一方面削弱了魁北克分離主義訴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強化了至少一部分法裔加拿大人對加拿大聯邦制度的認可和對加拿大國家的認同。其二,官方雙語政策對魁北克省內英裔和移民少數族群的英語語言權利起著保護作用。魁北克從60年代末在法裔民族主義的壓力和呼聲下就醞釀推行魁北克官方法語政策(63號法案),1977年魁北克人黨政府出臺了《法語》(101號法案),規定法語是魁北克的公共管理、社會、教育、商業和勞資關系語言。法案對法語保護和推行力度之大,以至于影響甚至侵害了魁北克少數族群使用英語和接受英語教育的權利,因為魁北克的猶太人、意裔、希裔等絕大多數移民族群傾向于使用代表經濟強勢的英語。加拿大官方語言政策為這些少數族群伸張自己的語言權利提供了法律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往往根據官方雙語政策和公民權利原則給予判決支持,迫使法語不得不做出局部修正。所以,對于魁北克這些移民少數族群來說,加拿大國家是他們民利的保護后盾,對于英裔來說當然更是如此。
相比官方雙語政策,加拿大聯邦政府在多元文化政策方面的實際投入少得多,但是其對于應對魁北克問題的積極意義不容忽視。一方面,它正面回應了魁北克民族主義一直基于立國民族之一的理解而堅持的二元文化地位訴求。1971 年10 月8 日特魯多總理在眾議院宣布多元文化政策時指出:“雖然加拿大有兩種官方語言,但沒有官方文化。任何族裔群體都不能優先于其他群體。”[6](193)后來特魯多政府再次強調:“我們堅信文化多元主義就是加拿大認同的實質。每一個族裔群體都有權在加拿大范疇內保留和發展自己的文化和價值。我們說有兩種官方語言并不是說有兩種官方文化,沒有任何一種文化比其他文化更具官方色 彩。”[14](33)因而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明確拒絕魁北克獨立或特殊地位鼓吹者的‘兩個民族’之加拿大觀”,一定程度上瓦解了魁北克政治分離主義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多元文化政策對魁北克的移民少數族群和原住民來說,多元文化政策意味著加拿大國家對“差異”的寬容和正式承認。正如加拿大著名哲學家查爾斯·泰勒和政治學家威爾·金里卡所評論,隨著70年代加拿大官方多元文化政策的實施,加拿大國家終于通過對非主流認同的正式“承認”來解決加拿大的社會多樣化問題。[6](9)當然這種承認不僅僅限于文本層面的象征和宣傳意義,還意味著具體有形的受益。聯邦政府每年設立專門款項,用來支持全國性的族裔文化組織和少數族裔的傳統文化活動;支持少數族裔的語言文化教育、文學藝術創作和出版;支持少數族裔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研究。印第安人在70年代初提出的教育自治訴求,于1973年得到了聯邦政府承認。猶太人更是深受其益:幾乎各省都有公共基金資助日校,半數以上的猶太兒童上日校接受猶太教育,這個比例比美國要多幾倍。[15]1969年,特魯多任命了第一位猶太人內閣成員,此后陸續有越來越多的猶太人進邦和省高層任職。
同樣不容忽視的是,魁北克人黨作為魁北克分離主義的主體力量,雖然輸掉了兩次全民公決,但是仍堅持其政治追求的承諾,并且在魁北克依然是一支擁有雄厚支持基礎的政治力量。雖然從2003年下臺之后再無機會執政,但至今魁北克人黨一直是魁北克的第二大黨(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除外),而且民調顯示其支持率直逼執政的魁北克自由黨。2008年10月,黨魁波琳·瑪露娃(Pauline Marois)發表了她的“宣言”,宣布“我們將完成前輩追求了40年的目標—將魁北克建成一個國家。”[21]近期魁北克人黨甚至將舉行全民公投提上議事日程,2010年10月24日瑪露娃宣布,如果她執掌魁北克政府,將會舉行第三次關于的全民公投,“魁北克人黨的目標是實現,我們將在適當的時候舉行全民公投。”[22]因此,魁北克人黨仍然對加拿大國家現行聯邦制度和統一安全存在潛在的沖擊和挑戰。
由此看來,特魯多政府推行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以來,魁北克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當初特魯多的國家認同建設目標非但沒有最終實現,魁北克法裔多數人口對加拿大國家的離心力反而更大了。
四、結語
加拿大聯邦國家好比英法兩個民族矛盾重重、問題一直不斷的一樁婚姻。經過加拿大聯邦政府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的努力,法裔魁北克人未能如愿離婚,但是二者的關系并未恢復到從前的狀態,更沒有如特魯多所愿改善至和諧一家的局面,而是法裔魁北克人貌合神離,漸行漸遠地走向離異。
加拿大的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惠及加拿大原住民、移民少數族群和魁北克以外的法裔加拿大人,使他們對加拿大國家的政治認同加強,從而孤立和打擊了魁北克分離主義勢力,挽救了加拿大國家的統一。然而與此同時,也使得魁北克分離主義政治運動的社會基礎—法裔魁北克人對加拿大聯邦當局更加疏離甚至敵視,因為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與法裔魁北克人根深蒂固的二元文化格局與特殊政治地位訴求存在明顯的沖突和矛盾,而且難以調和。從魁北克問題的演進來看,加拿大雙語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并未取得預期的成效。
注釋:
① 本文中的“魁北克問題”指代20世紀60年代后期興起的魁北克政治分離主義。
② 國內學界主要有三種或兩種論說:其一,多元文化政策是加拿大政府結合本國國情、吸取歷史上同化政策失敗的教訓所采取的一項務實、明智的民族政策(施興和:《加拿大民族政策的嬗變》,《世界民族》2002 年第1 期,第47頁)。其二,多元文化政策的確立是加拿大國內全體少數民族長期的政治斗爭的結果(王昺、谷野平:《加拿大少數民族在政治斗爭中的作用》,《遼寧師范大學學報》2001 年第2 期,第104頁)。上述兩種說法也可以說表達的是一種觀點,即加拿大國內全體少數族群的長期抗議和斗爭,表明加拿大民族同化政策的破產,于是加拿大聯邦當局明智地汲取教訓,從而出臺了多元文化政策。如果縱觀長時段的加拿大歷史,上述結論固然站得住腳,而且這種比較普適性的原因似乎可以解釋世界各地多元文化政策的緣起(曹興:《從美、加、澳民族政策走向看多民族國家內族際關系的三級文明發展規律》,《世界民族》1996年第1期。)。但是上述普適性的解讀不能確切反映加拿大的歷史和國情,更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加拿大版本的多元文化政策的獨特內容特征。其三,加拿大政府面對魁北克問題的惡化,為維護民族間的和諧與國家的統一而宣布實行多元文化政策(高鑒國:《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評析》,《世界民族》1999年第4期,第32,34頁;韓家炳:《魁北克問題與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的緣起》,《歷史教學》2008年第6期)。筆者大致認同第三種說法,但該論說的相關論著要么不夠詳盡,要么因概念界定不夠精確、混淆多元文化主義與多元文化政策而令人容易岐解。
③ 魁北克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經濟增長持續落后于加拿大平均水平,但是卻一直保持較高的公共支出和較慷慨的社會福利, 加拿大聯邦政府的平衡撥付是其重要的財政來源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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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enneth McRoberts. English Canada and Quebec: Avoid the Issue [J/OL]. , 2008?10?27.
[22] Marois keeps referendum on PQ agenda [EB/OL]. Postmedia News, , 2010?10?25.
On Canada’s policy of multiculturalism within bilingual framewor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Quebec problem
WANG Jianbo
(Politics and History Department,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Neijiang 641110, China)
Abstract: Canada’s policy of multiculturalism within bilingual framework was introduced in response to the challenge of political separatist movement in Quebec, by Canadian federal Liberal premier Trudeau, with a purpose of finally resolving this political problem and as a strategic national policy. As the result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ulticultural policy of the Canadian version, Quebec separatist forces were isolated and defeated in the two referendums on Quebec separation. However, the Quebec problem has not been solved at last, and even some aspects of it are more deteriorated.
Key Words: Canada; Quebec; official bilingualism; multiculturalism
收稿日期:2012?06?11;修回日期:2012?07?09
基金項目: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重點項目“現代化進程中的加拿大魁北克問題研究”(12SA035)
本文鏈接:http://www.svtrjb.com/v-141-3166.html民族語言政策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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