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協業務管理篇1
關鍵詞:中介組織 行業協會 行業標準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業沖突、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反傾銷等現象是各個國家都必須面對的問題。這些問題具有經濟和法律雙重性質,因此市場缺少調節這些方面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業協會應運而生。行業協會是由同業經濟組織自愿組成,是行業性、自律性的非營利的社團組織。由于行業協會具有協調市場主體利益、提高市場配置效率的功能,已經成為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業協會在市場體系中地位和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政府職能轉變的推進,行業協會作為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下面從國內事務和國際事務兩個方面來理解我國行業協會在市場體系中的作用。
行業協會在國內事務中的作用
溝通 行業協會在溝通企業與政府方面起到很好的中介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行業協會了解到企業真正的共同意愿和要求,行業協會提交的行業發展趨勢報告可以協助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在行業協會的幫助下,切實貫徹政府制定的法規和政策,保護企業貿易、減少市場損害以及貿易糾紛等。
服務 行業協會作為“民間機構”,不具有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它只是為行業成員提供聯絡、咨詢、協調等多功能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向成員提供技術業務指導、員工培訓、市場咨詢;協助成員改善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解決管理中的難題;組織行業內的技術推廣,聯絡對外交流活動。
約束 行業協會首先是一個自律性的組織,在代表成員共同利益的同時,也必須對成員加以約束,即在遵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行規或規則,以使成員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行業協會可以對有違反行業規范,搞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或同行利益的成員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取消成員資格,禁止在本行業從業等。行業協會這種自律性的行之有效的約束作用是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
行業協會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
我國行業協會在應對國際事務時主要體現在制定反傾銷措施方面。國外頻繁對華反傾銷已成為我國企業擴大出口的主要障礙。由于國外頻繁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并實施反傾銷措施,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份額嚴重受挫,有的甚至退出市場,我國企業遭受的損失巨大,據不完全統計,20年來國外反傾銷給我國出口產品造成的直接損失高達160億美元以上。因此,國外反傾銷案件的增加將是中國對外貿易的主要障礙之一。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維護產業安全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我國要逐步履行入世承諾:不斷降低進口關稅,減少非關稅壁壘。在這種情況下,國外產品紛紛采取低價傾銷的形式進入市場,以達到搶占我國市場的目的,從而給許多產業帶來嚴重損害。我國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對外反傾銷應訴工作,但是由于我國的企業相對比較分散,單個企業的力量非常薄弱,對外交涉的力度有限,往往在反傾銷工作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行業協會應當在全面了解本行業的整體情況以及各企業的本質利益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和綜合協調的職能,組織和協助國內企業加強反傾銷的申訴和應訴工作。
國內外行業協會比較
我國行業協會與國外行業協會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管理模式上的差異。目前我國行業協會的管理模式還比較落后、紛雜,進而導致我國行業協會在實際事物當中與國外行業協會相比存在許多差距。
國外行業協會有兩種管理模式:以歐美為代表的民管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這兩種管理模式要求行業協會首要目標在于為全體會員服務和維護與增進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
國內外行業協會的差異性表現:協會組建方式。國外協會多以“民辦”的形式,我國以“官辦”或“半官半民”形式為主,且對協會實行“雙管”;行業管理體制,國外是間接管理,直接服務,我國正在向間接管理轉變;會費標準,國外是由理事會決定,或統一標準,或按企業銷售額的比例、職工數等多種形式收會費,經費充足,我國是由社團組織按統一規定的標準收取;工作人員的構成,國外行業協會招聘是企業中有影響的業主兼職或社會招聘,我國多是政府官員兼職或是離退休人員在“補差”。
我國行業協會的發展現狀
通過我國行業協會與國外行業協會管理模式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行業協會現在的管理模式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落后的管理模式導致行業協會在許多地方存在問題,總結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工作目標不明確,協調能力有限
雖然在章程里,各協會都將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作為宗旨。但是,許多行業協會在面對企業、行業和政府的多種需求時,根本就不明確,例如:行業協會應該和能夠提供哪些服務、協會的服務與政府的服務有哪些不同、現階段協會服務對象最急需的是什么等問題。盡管協會在許多方面做出了不少成績,但協會開展的活動多是對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拾遺補缺,自身的工作目標不明確。顯然,企業對政府的管理職能依賴性還很強,還不夠成熟。另外,國內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比例一般不超過行業的40%,且多為國有企業,私營及合資企業難見其面。如此,協會所掌握的企業和行業的信息不充分,很難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務和開展綜合性的協調活動。
協會地位不明確,作用空間受到限制
我國行業協會多來自于許多原有的政府職能部門。盡管在政府機構改革當中,已與原組織結構相脫離,但在這種情況下成立的行業協會,往往擺脫不了政府的“陰影”,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即將自己放在企業管理的位置上,而非服務于企業。因此,現有的行業協會往往只強調對政府的輔助作用以及對國有企業的保護,而忽略了大多數私營企業的利益。但是,私營企業越來越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主要的力量,對私營企業服務的不到位,從而失去對私營企業的吸引,以致行業協會的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隊伍建設缺乏激勵約束機制,人員結構不合理
國外行業協會成員當中多為心理素質好、有強烈責任心、既有較深的專業基礎又有較寬的知識面,同時具備國際經貿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國際法規和慣例,具有熟練的外語、公關談判信息處理的能力的專業性和綜合性人才。而我國行業協會的人才儲備目前顯然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一方面,多數協會沒有建立正常而必要的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淘汰和退休機制,更沒有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影響了協會工作的開展和協會隊伍的建設。另一方面,許多協會的人員結構不盡合理,人員老化現象較為嚴重,不少協會缺乏專職專業人員,兼職人員、聘用人員居多,專職人員的老化問題較為突出;在專業素質上,協會不僅缺乏高素質的業務骨干人才,現有人員也缺乏專業化培訓。
交叉建設現象嚴重
我國行業協會多采用區域與行業結構的框架,區域與行業結構相結合的構建模式導致了協會機構重復設立、協會業務覆蓋范圍交叉。這樣勢必造成協會工作相互矛盾,使得會員單位無所適從。有的企業被要求參加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協會,使企業匆忙應付各個行業協會的標準制定,加重了企業的負擔,脫離了行業協會服務于企業的宗旨。
新時期加快我國行業協會發展的對策
建立行業協會法律體系
將行業協會進行立法,確定其法律地位是完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的第一步。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行業協會法,行業協會如果想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就必須對行業協會進行法律定位。否則,將會嚴重制約行業協會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業協會法,以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
規范對行業協會的管理行為
行業協會是自我約束、自我協調、自我保護的民間團體,是一個自發性的組織,經費能夠實現自籌。其職能是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規范行業經營,合理利用標準保護本國企業免受侵害;并且要能夠發揮其信息職能,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最新政策、信息、資信服務等,行業協會的作用應該得到全行業的認可。事實表明,由行業協會應對貿易壁壘等案件時的作用十分明顯。比如:美國關于溫州的打火機、眼鏡等出口商品的傾銷制裁,行業協會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應當從國家、企業各個角度對行業協會的作用進行肯定,并且要不斷加大作用的范圍,利用協會的性質作用和職能優勢吸引更多企業入會,壯大隊伍。
加強行業自律性、獨立性
行業協會在我國還是個新事物,各地方主管部門對其管理往往沿用傳統的行政辦法,使行業協會難以擺脫政府附屬機構的地位,缺乏獨立性。行業協會是經過注冊的法人單位,主管部門應該對其授予足夠的權力,不要對具體的事務管得過嚴,給行業協會充分的業務活動空間。行業自律的實質就是自覺遵守游戲規則,不搞不正當競爭。加強行業自律和規范是行業協會自下而上的根本,如果行業協會忽視自律,失去了公正性,協會組織也就不可能對行業進行有效管理,偏離了協會的目標。
注重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
為協會配備高素質人才是加強協會建設、發揮協會作用的根本措施之一。隨著我國政治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協會工作的開展也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因此,行業協會要加快隊伍建設,優化人才結構,形成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的合理比例;通過招聘等手段,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入協會,形成行業管理、技術研發、政策研究、服務咨詢等多層次的人才架構;對現有人員要加強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在協會開展人力資源開發中,要注意不同類型協會的工作特點。綜合性協會宜以管理型人才為主,專業協會宜以服務型人才為主。同時,在綜合性協會中要探索政府公務員與協會工作人員掛職交流制度,并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行業協會發展不斷趨向成熟和規范,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行業協會的發展將進入一個新的臺階,并不斷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新的歷史時期發揮更大的作用。在應對國內、國際事務中,行業協會具有民間組織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等一些重要特征,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發揮著政府和單個企業所難以達到的行業管理和組織協調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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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協業務管理篇2
關鍵詞: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金融生態;協同效應;資源優化配置
2020年9月11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了明確界定。隨著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創新的提速及金融監管政策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正逐步轉向集商業銀行、證券保險、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商業保理、資產管理、產權交易、基金管理、實業投資等全方位、多層次服務于一體。金融控股公司的資產管理與運作模式未來也將隨著國家監管制度的出臺而進一步規范,傳統的事業型金融控股公司①、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②和全能型金融集團③并存的局面,未來也將出現相應的變化。通過構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④既有效支持地方實體經濟的發展,又面向地方金控公司未來的有效的資產管理模式,一直都是地方金控公司關注的重點。
一、國有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現狀與問題
(一)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的現狀地方金控一般指由地方國資委或財政廳出資成立,通過控股或參股地方金融或類金融企業等而形成的綜合性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地方金控公司是地方政府主導整合地方資源的重要抓手,治理完善、布局合理的金融控股平臺,能以豐富的金融和產業資源,為打通地方融資通道、服務地區產業發展以及助推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等提供全面支持。以上海國際集團為例,通過歸集浦發銀行、國泰君安等市屬金融機構股權,以及發起設立、投資參股、整合重組等方式,逐步形成了涵蓋銀行信托、證券基金、金融服務和保險、資產管理、海外業務,以及實業投資的綜合性金融集團,先后為上海虹橋機場、軌道及磁浮交通等重大市政項目提供投融資服務,有力地支持了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目前我國4個直轄市、20個省份和4個自治區均建立了金控平臺,部分市、區縣也建立了金控平臺。地方金控公司作為地方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是多種金融業務的匯集體,其股權結構、組織架構、運營方式上的特點,決定了其面臨各種類型的風險,例如關聯交易風險、資本重復計算風險、傳遞性風險、透明度風險等。而且由于各子公司有著獨立經營的范圍,其合規審查流程、業務規范亦存在差異,各業務之間存在同業競爭、資源分散、協同性差及無法整體性形成行業生態等問題,在業務發展的同時,容易放大金控公司的整體性風險,導致難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有效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的目的。
(二)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1.地方金控公司內部業務之間集約化協同存在不足。目前多數地方金控公司層面,除了日常的管理職能外,往往還有經營性業務職能,涉及銀行、證券、公司理財、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等。從管理角度看,這些經營性業務分屬于不同的組織單元或管理團隊,每個不同的組織單位或團隊又分屬于不同的條線和領導分管,為了最大化實現各個組織單元或團隊的經營目標和績效,經常存在重復性的人員招聘、信息庫建設等內部資源配置及外部客戶資源、中介機構、行業信息等資源的重復建設等問題,導致了金控公司內外部資源未能有效地實現集約化、價值最大化的建設和使用。2.地方金控公司母子公司之間體系化協同未能有效構建。地方金控公司多數是地方政府為了打通地方融資通道、服務地區產業發展而通過對當地市屬金融機構股權進行重新歸集而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在組建過程中,存在著重組前原母公司與新歸集的公司業務之間的重疊、客戶資源重復、人員編制重合以及業務之間相互分散,尤其是一些行業跨度較大、非相關多元化的實體產業的歸集等問題。從而導致地方金控公司本身的業務、資源、信息等各種資源與旗下各子公司的相關資源之間,未能形成有效的體系化協同,明顯存在“各自為戰”、“僅履行出資而不負責管理”、“對下屬企業管控模式不清晰”等現象。一些金控公司的資管體系,缺乏信息化手段,基礎積累較小、指標體系不統一、流程過于繁瑣,以致于資管體系沒有緊跟公司業務的發展,甚至與業務脫節,出現了重管理輕服務與賦能不足的現象。3.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行業生態化協同打造還有較大差距。地方金控公司擁有較豐富的金融業態和牌照,較完整和具有競爭力的金融產品體系,較全面和忠實的企業和個人客戶。鑒于地方金控公司的資產形成的獨特性,同時不同資產板塊之間的融合時間不長以及不同板塊之間的信息化和金融科技化程度不同,從而導致一方面在地方金控公司內部業務集群之間的無法打造生態化協同,另一方面從金控行業大的資產管理集群生態化協同更是差距甚遠。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滲透,依托金融科技,搭建共享平臺,構建“資管生態圈”,提升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行業生態化協同日益迫切。
二、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的創新協同模式
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主要存在的內部業務之間集約化協同、母子公司之間體系化協同及資管行業生態化協同三個方面的問題,是驅動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模式創新的原動力。為有效推動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工作,不斷做大做優做強地方金控公司,不斷提升為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能力,實現服務地區產業發展以及助推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目標,分別從資產管理的集約化協同、體系化協同和生態化協同三個協同角度提出了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的創新協同模式,如圖1所示。
(一)發揮地方金控公司內部業務協同效應,提高集約化協同水平發揮地方金控公司內部業務的協同效應,即圍繞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充分發揮內部各業務板塊之間的跨業務、跨部門協同,提升地方金控公司價值。對金控公司內部原有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基金管理、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等各業務板塊發揮各自客戶渠道優勢,深入挖掘客戶需求,通過構建內部業務之間橫向溝通與資源共享模式,不斷提高內部業務的集約化協同水平。地方金控公司可通過搭建內部共享資源平臺,降低業務之間的溝通成本,減少內外部重復資源的建設,從而實現公司內部業務之間的有效集約化協同。內部共享資源平臺的搭建,是通過公司內部業務板塊之間的溝通協調為出發點,通過各業務組織或單位之間的核心決策與協作機制的建設,并通過核算和績效管理創新實現項目資源的高效對接和運營,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共享平臺以公司相關業務板塊為參與主體,以全流程的有效協同服務,促進地方金控公司內部業務的集約化協同水平。
(二)精準集團管控,串聯集團核心能力,實施體系型協同發展從整體層面看,首先地方金控公司應該進一步明確自身定位,找準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的發力點,厘清金控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的管控模式,加強對業務流程進行全方位的監控,融資產管理于服務與賦能活動之中。其次地方金控公司與各子公司應按照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動作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母子協同與運作機制。第三是地方金控公司應指導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其業務機制、規模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杜絕“不當激勵”和不合理的考評指標。要完善治理機制,在加強“三會”監管和日常審批的同時,做好資源的對接、導入與增值服務,積極賦能各子公司,提高各子公司的活力。從核心能力資源角度看,通過串聯地方金控母子公司的核心能力資源,協同集團核心技術、核心產品、資源整合等核心能力及下屬公司主導產業和優勢產業,形成集團綜合金融解決方案,為集團發展提供支持,構建地方金控公司體系化協同發展模式,實現集團價值最大化。
(三)依托金融科技,打造以客戶為中心的資管行業生態化協同以客戶中心的資管行業生態化協同由內外部多個生態子系統構成,涉及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行業客戶、個人客戶、中介服務機構、評級機構及內部各業務板塊。可以依據板塊和條線劃分為若干個業務子系統,各業務之間共享協同、開放統一,形成點、線、圈相互關聯的價值網絡,并以客戶價值創造為紐帶。各業務子系統與外部利益相關方通過業務往來產生物質、能量、信息的交換,形成戰略聯盟、業務合作伙伴。從整體來看,以客戶為中心的資管行業生態化協同打造主要涉及外部環境系統、內部業務系統及支持系統等幾個部分。其中,環境系統是生態圈相關參與者與外部相關影響因素構成,如政策監管、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文化環境等。支持系統是資管生態化協商的支持性活動,如管理系統、研發系統、信息科技系統等。內部業務系統是基礎,也是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過程中重點打造的核心支撐要素點,通過生態延伸、利用交易活動,實現對內外部業務資源和客戶資源的生態化協同。
三、地方金控公司資產管理創新協同模式的相關建議
(一)加強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弄懂悟透監管政策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應加強同國家及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聯絡,及時了解政府監管部門出臺的相關監管政策文件。在積極擁抱監管的同時,通過專家講座、專題培訓、內部研討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政府監管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的研究。在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推進資產管理模式的創新,不斷提升地方金控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服務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
(二)加強市場環境的研究,健全風險控制體系,積極應對市場變化面對外部復雜多變的政策與市場環境,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應加大對國家及地方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與規劃研究,從服務地方產業實際和自身發展階段等因素出發,深入分析行業競爭格局,研判行業未來發展方向與趨勢,開發符合產業與市場實際的細分產品與服務。同時,不斷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完善風險防控體系,不斷創新業務模式,優化業務布局,提升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
(三)創新體制機制,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打造專業化、實干型精英團隊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市場化的薪酬激勵模式,以內部培養+外部引進的方式,吸引和留住高素質、專業化的人才。同時有針對性開展相關政策及金融、法律、財務、貿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員工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逐步構建一支專業、高效、精干的資產管理人才隊伍。
四、結語
外協業務管理篇3
【關鍵詞】鋼鐵生產 外包業務 管理模式
一、確定與時俱進的工作原則
精干原則。以提高勞動效率為導向,建立勞動效率與員工收動的激勵機制,實現勞動生產率和員工收入同比增長。
市場化原則。明確外包業務單位與鲅魚圈公司之間的市場化委托經濟關系,以市場化行業人工成本價格為基礎,制定合理的費用定額,確保外包總費用的降低。
專業化原則。在保證“先集團、后社會”前提下,對有特殊資質要求的協力業務、松散型簡單勞務在社會范圍尋求“專業化”外包服務隊伍。
高效原則。改變作業方式,逐步完善自動化程度和遠程監控措施,簡化或取消人工作業,從根本上減少外包作業內容及其人員配置,實現外包協力隊伍與主體相匹配的高效運營。
二、合理界定外包業務
界定原則。鲅魚圈公司負責鋼鐵核心業務;鞍鋼集團公司內部協力單位對在線的緊密型非核心業務實行總包保;松散型簡單勞務、特殊資質業務實行社會市場化委托。鲅魚圈公司內部各單位在相同或相近業務、崗位劃分上采取同一口徑,按照同一專業或區域成建制劃“打包”外委,保證外包業務界面的一致性,有利于主體與協力界面清晰,明確管理職責。
外包方式。采取定員與定額、項目包保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外包。生產設備輔助作業采取定員與定額兩種方式,其中天車吊運、成品發貨等在線緊密型非核心業務采用定員方式外包,皮帶巡檢維護、設備檢修、搶修等在線松散型業務采取定額方式外包,定修采取工時定額計費;工作餐供應采取定員方式外包;社會外包業務采取定員與定額兩種方式,其中更夫、保安等離散松散型業務采取定員方式外包,消防、電梯等特殊資質業務采取定額方式外包。
三、科學核定外包費用
依據外包協力項目特點,按照定員、功能定額包保、工票工時定額三種取費方式,科學測算核定費用,確保費用合理、指標先進。對集團公司內部協力單位采取模擬市場化方式,比照鞍鋼本部水平核定;對集團公司外部協力單位采取完全市場化方式,參照鞍山、營口地區市場價格確定。對與主線生產聯系較緊密、業務較關鍵、崗位較重要的協力業務,如沖渣、鑄鐵等,按照崗位定員核定協力費用;對其它在線緊密型非核心業務(如皮帶、包裝、砌筑等)、特殊資質要求的協力業務(如運輸、車輛維修、儀表衡器檢定、電機修復等)采取噸鋼、噸鐵掛鉤、包工包料、業務總承包等功能定額包保方式核定協力費用。
四、強化日常管理與控制
(一)完善外包方引進評價機制,提高危機意識
完善和強化相關方管理評價制度,對于年度評價不合格、連續兩年評價較差的的外包協力方,采取終止合同、取消一年至永久投標資格。并進一步健全協力方入圍、運營的系統評價程序,按照“同時、同步、同理念”管理原則,制定統一的設備、生產、環保、能源等協力專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專業協力方入圍、運營、辭退機制,提高外包方的危機意識。
(二)健全外包方考核評價機制,提高競爭意識
建立健全各專業外包方考核管理辦法,科學測定具體考核標準、指標,形成外包業務經營結果與收入掛鉤的激勵機制。科學設定具體考核標準、指標,強化對區域內外包方的考核管理權限,對相關外包業務、人員、費用及安全、環保管理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獎優罰劣,形成經營結果與協力收入掛鉤的激勵機制,提高外包方的競爭意識。
(三)落實管理責任,提高管理績效
區域化與歸口管理責任落實。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區域協力方的直接管理,負責外包業務、人員、費用、安全等管理,并實施監督檢查與考核;各職能部門負責專業外包方的歸口管理,負責專業外包方管理辦法、考核標準制定,負責各事業部考核結果的匯總及實施,負責外包方檔案建立及評價。
雙主體責任落實。樹立外包方的主人翁意識,建立外包隊伍和鲅魚圈公司員工的雙主體責任,賦予外包方專業與區域管理權限,提高協力方作業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
(四)推進標準作業,提升作業績效
全面推進覆蓋包括外包方的全員、全崗位和全過程的標準化管理,進一步強化制度的剛性和有效性,深化管理點檢,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對于技術含量較高、對主體生產有一定直接影響的協力業務,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或確認相關技術標準、驗收標準,確保鲅魚圈公司整體生產穩定和產品質量的提升。
五、實施效果
外協業務管理篇4
一、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工作步驟
(一)總體要求。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握行業協會的民間性、自律性性質,按照“市場化取向、政會分開、強化服務、依法監管”的要求,加快發展,強化功能,理順體制,改進監管,加強自律,規范運作,逐步建立起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范、法制健全的行業協會體系,把行業協會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文化強省建設中的作用。
(二)目標任務。爭取用3—5年的時間,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與國際接軌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工作步驟。行業協會改革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年*月—*月)為改革準備階段,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領導機制,摸清行業協會的基本情況,提出分類改革的意見。第二階段(2009年1月—12月)為行業協會自行改革階段,基本解決政會脫鉤、協會與政府財產分離、公務員兼職等問題。第三階段(2010年1月—12月)為整改驗收階段,有關部門按本意見要求對行業協會進行重新登記。
二、健全行業協會職能
(一)明確和拓展行業協會職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圍繞服務企業和行業自律,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行業協會職能規范。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條件后,行業協會可行使以下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和配合。
2.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等,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規范市場秩序。
3.依據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
4.開展會員企業內部統計和分析,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行業信息。進行行業統計和調查,提供相關分析報告。
5.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訂,參加政府重大決策聽證會,參與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調研論證。
6.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及行業準入條件,并積極宣傳和貫徹實施。
7.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刊物和網站,向企業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咨詢和職工培訓等服務。
8.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條件后,參與行業資質認證、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科技成果鑒定及推廣工作。
9.組織會員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聯合開拓國內外市場;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臺,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系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范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舉辦行業論壇、商品交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等活動;接受政府委托,參與籌辦以政府或有關部門名義舉辦的重大交易會、展覽展銷會,協助政府組織行業內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等的培育與推薦。
10.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申訴、應訴、調查等相關工作。
11.協調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并代表會員企業發展和協調與其他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的關系;為會員單位出具公信證明。
12.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能。
(二)推動政府行業管理職能向行業協會適度轉移。為保障行業協會正常行使職能,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對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職能可通過授權、委托、劃轉等形式,交由具備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行使或由行業協會參與和配合:
1.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和分析。
2.行業重大課題研究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準入條件的制定與修訂。
3.以政府或有關部門名義舉辦的重大交易會、展覽展銷會等活動的組織與籌辦。4.行業重大投資、技改、開發項目的調研論證。
5.行業職工技能培訓。
6.在委托與授權事項范圍內必要的行檢、行評。
7.行業內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等的培育與推薦。
8.參與產業損害調查;建立行業國際貿易預警機制,組織或參與國內外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的發起和應訴;組織或參與對國內外貿易政策和措施的評議;組織或參與應對國際貿易投資壁壘和技術性措施。
9.應由行業協會行使或協助行使的其他職能。
以上職能對授權、委托、劃轉、參與、配合5種形式的具體適用另行規定。
(三)為行業協會履行職能創造條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清理和廢止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政策規定,為行業協會依法承擔相應職能消除障礙。行業協會要主動銜接和協助做好政府職能轉移、委托、授權和配合等工作,并確保各項職能規范操作、落實。
三、規范行業協會的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
(一)改革行業協會的組織體制和決策機制。堅持行業協會的民間化性質和“自愿發起、民主選舉、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原則,逐步實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業協會的組織管理體制,推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權力和權力運行規范的法定化,完善監事會制度和政府監管機制,確保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機構。規范行業協會常設機構的管理,推行工作人員職業化。協會秘書長要逐步實行聘任制和職業化,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副秘書長及其以下人員要相對穩定,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二)搞好行業協會內部制度建設。行業協會要搞好業務定位,積極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維權、行業監督和聯系會員與政府的橋梁紐帶作用。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建立健全內部會議、學習、人事、財務、審計、監督、民主決策、請示報告以及勞動合同、對外交流管理等規章制度,科學界定各層級組織的職能和運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會、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對外交往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堅決維護國家利益。
(三)加強行業協會內部的財務管理。行業協會要實行財務獨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資產管理和財務審計等制度,使財產權屬清晰,并對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實行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回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會、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行業協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業協會的資產。
(四)拓寬行業協會經費籌措渠道。在健全和規范會費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礎上,鼓勵行業協會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和組織合法活動等多渠道籌措經費:一是可以通過承擔政府授權委托事項、購買服務事項等獲得工作經費;二是可通過舉辦展覽會、研討會及開展培訓、信息咨詢等獲得有償服務經費;三是可通過開展經濟技術合作、開發推廣新產品、新技術等獲得協作和開發經費;四是可按照會企分開的原則開辦非法人或法人經濟實體,進行合法經營活動取得收入。
(五)規范行業協會的收益和分配。行業協會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依法所得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開展服務活動收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對依法或經授權強制實施的仲裁、認證、檢驗、鑒定、評審以及資格考試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收費收入全額納入財政,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強制入會并收取會費;凡強制入會并收取會費的,由財政和物價部門按亂收費行為依法查處。
四、推進行業協會的管理體制改革
(一)實行政會分開。行業協會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徹底分開。要妥善處理行業協會在人、財、物等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在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要嚴格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目前使用的產權屬于政府所有的辦公用房,自本意見實施起3年內仍由行業協會無償使用和管理,3年后應按有關規定交納房租。使用的其他國有資產按相關規定辦理。
(二)規范對行業協會的監管。要從體制、機制上保障行業協會自主開展活動,減少對行業協會業務活動的行政干預,強化對其遵紀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劃轉職能情況的監管。登記管理機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開、分類管理、健全自律機制的原則,實行規范化管理。登記管理機關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把好登記管理關,不符合行業發展要求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的行業協會不予登記。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行業協會的有關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對其履行委托、劃轉的職能進行指導和監管。
(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公布涉及行業發展的法規規章、政策文件、政務信息等;研究制定事關行業發展改革和行業利益的重大決策、核準重大建設項目、組織開展對企業的重要監督檢查、重大獎項的評審和重大處罰的認定、生產或經營許可及行業準入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定、行業勞模評審等,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四)建立政府與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對話機制。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關行業的發展改革等問題與行業協會進行溝通與交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行業協會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并定期向當地政府報告。
(五)建立對行業協會工作的綜合評價制度。在搞好對行業協會正常年檢工作的同時,行業協會登記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對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及工作績效的綜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可作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擔政府委托、授權和配合事項能力的重要依據。
五、建立重點支持和購買服務的政府投入機制
(一)建立政府支持行業協會發展的機制。政府對主導產業和重點行業協會以及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動給予適當支持。主導產業和重點行業協會名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審定。
(二)建立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機制。對行業協會受政府委托開展的業務活動或提供的服務,由政府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進行購買,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安排。購買服務分為長期固定購買和臨時購買兩種形式:
1.長期固定購買。對主導產業行業協會和部分綜合性重點行業協會提供的長期固定,如委托開展的行業統計分析、預測預警、信息、撰寫年度發展報告以及有關行業管理工作等,政府應與其建立長期的購買服務關系。長期固定購買,由購買部門提出具體項目,經財政部門核定后,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提交同級政府審定。
2.臨時購買。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購買行業協會的臨時,其中需要財政資金支持的購買服務,要按項目進行管理,由購買部門結合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提出項目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提交同級政府審定。對臨時購買事項要嚴格控制,各部門不得將自身正常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作為臨時購買的項目內容。
(三)規范購買行業協會服務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財政、經貿和行業協會登記管理部門抓緊制定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的相關實施辦法,并對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效果定期進行評價。
六、完善推動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動行業協會結構布局的調整和優化。按照平等協商和會員自愿的原則,積極引導和推動同一區域內名稱重疊、業務相同、會員交叉的行業協會重新組合成立新的行業協會。同一區域內同一行業的協會設立,應有利于代表行業、有序競爭并真正發揮作用,不宜過多過濫。要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市場化和國際化的要求,通過培育發展和重組改造,著力形成一批具有行業廣泛代表性、與國際接軌的重點行業協會。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鼓勵適度競爭,推動行業協會向職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二)落實和健全行業協會社會保障制度。要把行業協會的社會保障納入社會統籌保障體系,行業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行業協會人員的人事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問題,人事和編制管理部門要同有關部門搞好銜接,并按照政策規定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三)加強行業協會專職人員的培養和培訓。要將培養一支職業化的行業協會從業人員隊伍作為推動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基礎性工程,特別要把行業協會秘書長人才的培養擺到突出位置。引導高等院校設置行業協會管理課程或行業協會管理專業,支持現有行業協會開展從業人員特別是秘書長人員的培訓和深造,鼓勵引進省外乃至國外行業協會秘書長管理人才,以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和高素質化來推動行業協會的規范化、國際化。
(四)落實對行業協會的稅收扶持政策。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按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稅收扶持政策,支持行業協會加快發展。
(五)加強和改進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指導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民政、經貿、人事、財政等部門,抓緊制訂配套措施。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外協業務管理篇5
摘要:在市場環境中,如何獲得持久的競爭力是企業一直關注的熱點問題。協同電子商務是現在和未來虛擬運營的模式,它的思想和供應鏈管理的理念不謀而合。文章首先對現有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應用感知與響應的管理模式基礎上,提出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的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完整地介紹了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方案。
關鍵詞:協同電子商務;協同信息中心;感知與響應
abstract: in the market environment, how to gain long-lasting competiveness is the hot issue that companies have been concerning all the time.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whose theory happens to have the same view as the management concept of scm, is the virtual operating mode in the present and the futur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scm information system firstly and then promotes the concept of scm information system based on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while using the management modes of sense and response. in the end, the building scheme of scm information system based on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completely is completelyintroduced.
key words: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collaborative information centre; sense and response
1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現狀分析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企業市場競爭形態已經從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跨國集團與跨國集團之間的競爭,發展演變為供應鏈與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在這種急劇變化的情況下,現有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1信息系統分散性、異構性大,供應鏈節點企業不能暢通交互
目前,供應鏈的各節點處于分散、自治地位,系統異構性極為突出。各單位使用的系統擁有不同的硬件平臺和實現技術,甚至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不同企業的系統進行交互的障礙較多。另外,由于開發時間的不同,系統對于相同功能的實現技術具有不同的層次和新舊程度差異,這也為系統功能模塊以及不同單位系統間的交互設置了屏障。
1.2傳統供應鏈的同盟關系靈活性差,企業不能降低運營風險
供應鏈系統是一個開放的復雜系統,具有層次多樣、功能龐雜、內外關聯性強、功能要求差異大、信息化程度要求高等特點。在該系統中,傳統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建立在直接連接企業的基礎上,減少了節點企業的數量,降低了成本,但對于瞬息萬變的市場,這種關系缺乏動態性,而且這種關系的建立需要一定時間的考察積累。所以隨著信息的增長,在這種傳統關系下運作的信息系統必然會使供應鏈的整體運營成本增加,各節點企業因與其他節點的密切聯系而承擔巨大的運營風險,甚至面臨被“淘汰出局”的情況。
2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
2.1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概念
協同電子商務(collaborative e-commerce)是一種嶄新的商務模式,其集成和協作的思想與供應鏈管理的核心理念不謀而合。協同電子商務是在數據實時傳輸過程中,幫助生產部門和銷售部門、采購部門協調一致,用一項業務帶動另一項業務的集成模式,也是企業跟供應商、企業跟消費者、企業跟合作伙伴、企業跟員工、企業跟第三方物流企業、企業跟第四方物流企業之間協調工作的業務模式。
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是在協同電子商務理論的指導之下,利用以internet等為特征的新興技術為依托,在滿足核心企業本身的活動能力的基礎上,將供應鏈內原來沒有聯系或聯系不緊密的各企業及具有共同商業利益的合作伙伴進行信息系統的橫向一體化整合,組成為具有特定功能、緊密聯系的新系統,建立快速感知與響應需求的柔性供應鏈,并實現彼此間的信息共享、工作協同、商務協作和即時生產供應的協同化的網絡信息系統。
2.2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意義
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是一種在協同電子商務理論的指導下,為了適應信息化變革、實現供應鏈管理集成化、信息化的手段。
從協同電子商務角度來看,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是企業協同電子商務系統中外部協同的發展,是在供應鏈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外部協同與內部協同的統一。這意味著,一方面要將核心企業內部部門之間的業務協同、不同業務指標和目標之間的協同以及各種資源約束的協同;另一方面,要將整個供應鏈協同、整合,統一計劃和數據模式,形成動態聯盟和協同。同時建立一個統一的信息平臺,將合作伙伴納入集成的、統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統中,實行信息的高效共享和業務的一系列鏈接。
從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的角度來看,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是實現供應鏈集成化管理的一種手段。協同思想下的供應鏈管理跨越了供應鏈上多個環節或功能來協調計劃的機制,它改變了舊有的客戶管理、采購、定價及衡量內部運作的模式,再造了供應鏈的整個業務流程,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集成傳統商業活動中的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同時幫助企業集中精力于核心業務,把自己不具備競爭優勢的業務外包出去。供應鏈中所有成員在統一計劃的運作下,進行產品的協同開發、物料的協同采購、生產、分銷和交付;供應鏈上各成員之間形成以定單為中心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促成供應鏈向動態的、虛擬的方向發展,加強了用戶“pull”機制,各個合作伙伴的競爭優勢整合,協同工作,及時地、同步地對相關事宜做出反應,共同創造和獲取最大的商業價值以及提供獲利能力,從而最終實現供應鏈集成化管理和協同供應鏈網絡管理的目的。
3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方案
3.1系統建設思想及要求
當今市場環境及企業發展趨勢要求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必須具備可重構性、異構性和敏捷性特點,使系統在遵循共有標準的硬件資源基礎上,通過調整系統的結構、功能使供應鏈中的所有成員能夠實現信息交互、共享,從而具有快速適應需求變化的能力。針對現有供應鏈信息技術應用情況以及協同面臨的問題,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既可以是改造后的已有的高級信息系統,也可是從無到有的新系統。其建設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3.1.1應用感知與響應的管理模式
建立供應鏈集成管理的戰略思想,將各節點企業及消費者整合為一個整體,應用感知與響應的管理模式,實現柔性運作。商業虛擬網絡組織的多功能化體現了組織結構的柔性,而通過利用先進信息技術以及因特網實現信息共享、快速感知、需求跟蹤、調整適應和決策修訂則體現了信息技術的柔性。在制定相應信息安全保障機制及信任制度的基礎上,跨組織協調外部關系,全方面信任戰略伙伴,通過建立協同信息中心實現不同柔性層次協調適應的供應鏈網絡,一方面,使價值鏈中各節點企業能夠實現自同步適應,通過集成化的業務、信息處理共同創造最優的聯合價值;另一方面,不再追求供應鏈的最佳優化,而是實現具有高度靈活和柔性,并能夠隨時應對可能的變化的供應鏈。國外商業供應鏈管理成功經驗表明,固定的供應鏈組織結構將被跨組織聯盟結構所取代,這種結構將具有模塊化、可動態重組能力。
3.1.2從不同維度分析、提取并響應需求
在應用感知與響應管理模式的供應鏈中,需求不再主要依賴預測,轉而依賴對需求變化的感知和響應能力,所以感知和響應的方式及手段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協同層次上來講,可分為需求協同和供應協同。增加需求信息在供應鏈和上下游成員之間的透明度,可以提高需求在供應鏈中的能見度和計劃性,消除“牛鞭效應”。其核心是集成預報,減少存貨和消除無價值的附加勞動。明確供應信息,提高了已購產品的在運透明度,便于供需雙方掌握產品動態信息。
從協同范圍上來講,可分為橫向和縱向協同。橫向協同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是內部協同,包括企業內部管理決策層、計劃調度層和生成控制層的協同以及預算、采購、生產、銷售、考勤、人力資源管理等部門的協同,從而有效地降低內部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并為企業與外部的協同做好基礎;其二是外部協同,即企業與供應鏈上其他節點以及供應鏈外部社會部門的協同,將內部的intranet與外部供應鏈上其他節點企業聯系起來,在internet上實現網上的需求和庫存信息共享、同步計劃制定、業務流程協同、簽約、交易和結算等活動,以實現降低外部成本、以需定產、實時控制等目的。
供應鏈的縱向協同是對供應鏈及各個企業的各業務環節的雙向協同,實現產品從設計、開發、采購、生產、儲存、經銷、使用、維護保養直到回收再用處置的全壽命周期管理。
3.2系統框架結構
協同的信息管理模式與以往的信息平臺不同,它建立了一個協同信息中心,它可以是獨立于供應鏈的各個節點之外的新的功能節點,即運作中心,也可以整合到大型企業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其根本目的是讓數據在受權范圍內區分權限、無障礙地流通,并在高層匯總融合,促進了公平競爭,進一步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構架如圖1所示。
3.3系統運行控制機制
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理念下的協同信息中心,按協同的思路,在互聯網條件下,站在合作伙伴企業虛擬供應鏈的高度,把企業供應鏈集成的思想和業務模式固化在軟件當中,對價值鏈的整體進行管理,把核心企業內部各個部門、各個合作伙伴及社會其它相關部門緊密聯系在一起,幫助企業實現國際化、社會化管理。它整合了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使供應鏈上成員針對生產安排、預測補充采取聯合設計和執行計劃,利用共享的信息進行具體生產運營措施,用互動的方法來實現企業與合作伙伴的管理和協同商務。
協同信息中心作為中立方,對進入協同信息中心的企業信息進行相關的審查及認證。對申請成為供應商的用戶,進行生產能力、供貨能力等與供應商能力相適應的審查。對申請成為第三方物流企業、第四方物流企業的公司,進行物流運輸能力等方面的審查。
供應鏈中的所有成員可以在協同信息中心提供的相關信息中找到適合自己的供應商、第三方物流企業及第四方物流企業。他們之間可以通過一定的標準(cml11.0)進行數據的交換,不需要經過協同信息中心。當供應鏈的使命完成時,企業可以暫停、中斷、終止這種關系,重新構造新的供應鏈,這增加了供應鏈的敏捷性和開放性。
公共對象請求代理結構(corba)的應用,跨越了同系統之間的差異性,無障礙地穿越供應鏈中各成員獨立的防火墻。它解決了系統平臺、操作系統、編程語言、數據庫、網絡通訊協議和應用程序版本的兼容性問題,最終實現對多種數據源和數據庫、應用程序進行無縫連接。在這種代理結構下,供應鏈中的信息、技術及產品數據得到集成,使“用戶”的需求貫穿在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在協同信息中心中,除了滿足供應鏈成員的業務數據共享需求外,還要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其決策信息需求。數據倉庫的建立,匯總了即時業務數據及外部數據。在此基礎上,molap根據供應鏈中成員的不同需求,以及相應的制度約束,生成具有差異性、個性化的決策支持信息。通過協同信息中心的數據展現服務器,不同的供應鏈成員就可以獲取所需信息。
協同信息中心針對客戶及供應鏈中各成員各自的標準制定動態指標,如客戶的等候時間、需求滿足率、產品可用性、抵達目的地速度、完成重新部署所需時間、企業的庫存時間、退貨處理情況、客戶滿意率,等等。對供應商、第三方物流企業及第四方物流企業利用不同指標進行評價,并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建立一個開放式的評估體系,為企業尋找合作伙伴提供一個公正客觀的依據。同時,corba提供的一些安全服務的api參數,一方面提高了系統的安全性;另一方面,通過量化手段提高了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供應鏈中的供應商負責綜合集成各客戶企業的需求信息,并將產品進行協調分配;供應商的客戶負責將實時的需求信息發送到協同信息中心,并根據協同信息中心的反饋信息調整需求及采購方案。另外,不同企業將對于服務及產品的反饋信息發送到協同信息中心,為評價供應商提供依據。在這種協同及共同參與的運行機制下,
各企業都是該系統的重要成員,它們實時“輸入、輸出”信息的功能極為關鍵。
4結束語
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是引發現代企業運作模式改進的強勁動力源,也是保障供應鏈內各類產品和服務能夠源源不斷、高速運轉的信息平臺。它能夠使供應鏈上的各個成員在自主運行內部系統的同時,快速交互及共享具有一致性的業務信息,獲取反映供應鏈整體價值最大化的決策支持信息,提高快速適應需求變化的能力,在最大的范圍內,尋找所有可合作的企業和可獲得的資源,從中擇優選出合作伙伴,并與之迅速結盟,滿足企業爆炸性增長的信息需求。基于協同電子商務的供應鏈將是實現成員間連接和價值鏈集合體與目標終端用戶之間連接的手段,是未來成功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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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協業務管理篇6
【關鍵詞】境外投資;稅收規制
境外投資企業,是指在境外依法通過新建、并購等方式行使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企業。“規制”(Regulation)是政府部門通過對企業的產品定價與調整、產業進入與退出、投資決策與實施、危害社會環境與安全等行為進行的監督與管理。本文所指稅收規制,包括稅收政策的完善,稅務管理的改進,納稅服務的優化。
一、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稅收規制存在問題
(一)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法規政策存在不足
1.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不具系統性
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零星分散,缺乏集中性、統一性。現行涉外稅收政策框架形成于改革開放初期,政策的出發點側重于“引進來”,而“走出去”的相關政策由于經濟體量較小,一直未得到重視,而相對比較薄弱。當前,國內相關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少而零散,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沒有總體上的規劃,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實際操作比較困難,不利于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系統化、規范化應用。
2.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不具操作性
涉外稅收法規缺乏細化條款,影響實際操作。目前,現行的國際稅收政策不僅零星分散,而且規定過于籠統,難以把握。所得稅則零星分布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中,貨物與勞務稅規定在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中,進出口關稅則規定在關稅條例中。如所得稅計算時國內外年度納稅期限如何統一?年度所得如何進行會計調整?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方法有哪些?境外投資費用是否可以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國外完稅憑證難以得到情況下如何抵免以及認定程序怎樣?等等,均亟待出臺相關規定予以細化,以便于執行。
3.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不具引導性
稅收政策優惠單一,缺乏科學指引。企業走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動因是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能源、資源、環境、市場等方面的瓶頸,到國外市場尋求比較優勢。而目前國內在稅收政策上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引,重在執行上,缺乏明確的導向,既沒有在投資產業上體現區別,也沒有在投資地區、投資形式上體現差異。稅收支持形式單一,主要是稅收抵免,沒有采用國際上通用的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等形式的稅收支持,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納稅服務也比較滯后,很難吸引企業,引導和激勵境外投資企業發展。
4.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不具配套性
雖然四部委聯合行文,明確指出國家對于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給予支持,但目前的稅收政策卻不利于企業境外加工貿易。根據現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管理規定,企業出口自己生產或者視同自己生產的產品才可以享受退稅政策;非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所以,在企業將境外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在集中采購、統一報關出口時,由于這些原材料不是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國家對這部分出口不予退稅支持,這樣企業在境外加工的產品就失去了競爭力。沒有政策支持,境外投資企業無法體現優勢,即使是局部的優勢。
5.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缺乏保障性
現行的稅收協定簽署工作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與日本簽訂的中日稅收協定。至目前,我國已經正式簽署了93份稅收協定,其中91份已經生效執行,適用于91國家,其中亞洲國家30個,歐洲40個,非洲9個,北美洲7個,南美洲2個,大洋洲3個。此外,還與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簽署了稅收安排并已生效執行。但這些國際稅收協定往往從吸引外資的角度更多地考慮收入來源地的稅收利益,而相對忽視了境外投資過程中涉及的居住地的稅收利益保障機制,從而挫傷境外投資企業外出創業報國的積極性。
(二)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1.稅務登記制度缺位
稅務登記是稅務部門行使稅收管理權的切入點。現行法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僅有許可規定,缺乏向稅務機關報備制度。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商務部門許可,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經國資部門許可,卻沒有規定境外投資者應到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其他部門也沒有向稅務部門傳輸相關信息的制度。2009年開始,稅務總局對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要求境外投資企業作為居民納稅人回國進行納稅申報。由于稅務登記制度不健全,又缺乏具體認定辦法,且僅稅務部門的文件,難以落實。
2.稅收征管基礎薄弱
境外投資企業涉稅信息不對稱。國資委、商務部、外經貿部、財政部和外匯管理部門所掌握的信息缺乏與稅務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而有影響的境外投資企業大多都是中央、省、市屬大型國有企業,出于自身考慮,不主動向境內稅務機關申報。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不統一。一般由涉外稅收管理處、稅收政策處、涉外稅收分局進行管理,形成交叉。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受限制較多。境外投資企業信息一般為國資委、財政部、外匯管理局等部委所掌握,而基層稅務機關因行政級別較低,難以掌握。社會協稅網絡尚未形成。
3.稅收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境外投資企業一般規模大、經營業務比較復雜,加之國際間會計業務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語言障礙,國際間稅收協定眾多繁雜,這些都加大了稅收管理難度。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人員不僅要求精通國內稅收業務,還要熟悉各投資國的稅法規定,以及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協定;不僅要求掌握各類會計查賬技巧,還要求精通多門外語、多種與財務會計軟件相關的電子信息技術。所有這些,都對稅務管理提出了高等級、專業化的要求,目前,國內稅務系統大量缺乏這樣的專業人才,欠發達地區更是如此,人才外流,專業人才匱乏。
4.查處打擊、反避稅力度不到位
雖然稅務總局出臺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加強境外投資企業戶籍管理,規定賬證報查制度,引進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調整等措施,反避稅工作從制度上得到了加強。但是,由于缺少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涉稅信息難以掌握,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再加上稅務機關缺乏強有力的征管手段,境外投資企業往往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關聯定價等手段逃避稅收的繳納,給國家稅收造成流失。這種局面,在各省市乃至全國,都表現得較為突出,不僅表現在境外投資企業,還更多地表現在與境外投資企業相關的人。
(三)境外投資企業納稅服務方面亟待提高
1.稅收服務意識不夠強
稅收服務意識不夠強,重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積極性不大,由于境外投資企業的規模不夠大,數量不夠多,稅收的貢獻量小,因此難引起稅務機關的重視,造成對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和服務的認識不夠。二是存在畏難情緒,由于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的政策性強,專業性要求高,稅務機關缺乏這方面的服務人才,因此現有稅收管理員害怕服務、不愿服務、草草應付的現象客觀存在。
2.稅收服務專業化不夠
因缺乏專業人才,影響稅收服務專業化的開展。目前,稅務部門,特別是基層部門缺乏精通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外語、專業審計的復合型人才,普通稅務干部反避稅、涉外審計、國際稅收協定等業務技能還比較弱,難以適應對大型跨國公司稅收管理需要。同時,缺少專業的納稅服務機構。各省市還沒有建立專業的涉外稅收納稅服務機構,影響對境外投資企業納稅服務的研究,專業化的稅收宣傳和輔導,以及合理運用國際稅收協定、開辟維權通道提升維權服務等工作,沒有真正做到管理與服務項結合,提供專業化的需求服務。
3.納稅服務體系不健全
現行納稅服務體系中,缺乏一套獨立的涉外稅收服務制度體系。缺少對涉外稅收政策的宣傳,缺乏具有影響力的宣傳陣地。盡管稅務總局網站(chinatax.省略)上有“走出去”企業窗口,但內容不全面、更新不及時,使得境外投資企業對投資國稅收環境缺少了解,不能對潛在風險做出合理評估和判斷。缺少深度的、貼近境外投資企業實際的稅收服務套餐,如分國分類稅收指引等。為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服務的服務內容、崗位職責、服務標準、服務作流程不明確,納稅服務工作落實、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還不完善。
二、完善我國境外投資稅收規制的建議
(一)政策層面――完善稅收政策
1.立足國家發展戰略,確立對外投資產業導向
在立足發展戰略的基礎上,通過明確對外投資產業導向,制定優惠扶持政策,引導境外投資企業的投資向能源、資源、環境、市場、技術等方面集中,通過走出國門,尋找發展突破,解決國內發展瓶頸問題。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如分行業建立境外投資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境外所得延期納稅制度等。
2.結合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可操作的稅收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經濟發展,不斷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如完善“分國不分項”限額抵免制度,實行所得綜合抵免、饒讓抵免、虧損彌補等制度,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解決各國會計核算年度起止日期與匯算清繳截止日期不同的問題,防止境外已納稅額抵扣的滯延等。在其他稅收方面,新《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條款并未涉及境外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要研究境外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等事項,根據企業特點,集合境外分配機制,權衡境外分配水平,避免重復征稅的同時,盡可能降低國內稅負水平。
3.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做好稅收協定修訂工作
稅收協定的談簽方面:對于境外企業投資國(地區)尚未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要及時向稅務總局反應企業情況,為制訂稅收協定談簽計劃提供依據。稅收協定的解釋方面:掌握稅收協定的規定,明確稅收協定條款的內容,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協定解釋和輔導工作。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方面:根據企業投資國(地區)對身份證明開具的不同要求的,開具相應的、規范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跨國稅收爭議的解決方面:對于境外投資企業要求提起相互協商的,幫助我國居民(國民)掌握相互協商程序,及時辦理落實。
4.兼顧企業國家發展,完善我國稅收抵免政策
改革稅收抵免條件。根據國情,有選擇地放寬。對具有跨國投資意向的企業、國家扶持的行業,可以適當放寬稅收抵免條件。可以規定母公司在收到股息紅利時必須直接擁有其子公司一定的有表決權股份,比如10%以上或其他比例,母公司必須間接擁有二、三層外國子公司一定的有表決權股份,比如5%以上或其他比例,且持股時間達到法定要求。另外,抵免層次適當增加一兩層。
完善稅收抵免限額。①對抵免限額的適用對象及范圍作出詳細的規定。我國采用分國不分項所得稅抵免法,抵免限額按照不同的來源國確定,且抵免限額不得大于境外所得承擔的所得稅可以進行抵免的數額。②對影響抵免限額的各因素作出詳細解釋和說明,尤其是境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明確費用分攤、所得來源地確定、虧損處理規則,及明細抵免限額影響因素的規定。
界定稅收抵免范圍。企業進行稅收抵免,必須實際承擔了境外來源地的法定義務,不能確定出自來源地法定義務的,不得抵免。由他人代為繳納的境外稅負,可以考慮給予抵免,但必須在稅法中予以明確。確定“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法含義,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查證渠道。堅持來源國、所得、稅負相對應的原則,進行抵免的所得必須是境外來源國的,否則,不能抵免。
完善稅收饒讓抵免。若與我國談判的是發達國家,要努力使我國成為稅收饒讓抵免的接受國;與這些國家饒讓抵免條款快到期的,要爭取續約。若與我國談判的國家是與我國發展差不多的國家,我國應該積極推進兩國互予饒讓抵免。若與我國談判的國家是比我國實力低的,我國不主動談及該問題。但是在這個國家迫切希望我國給予饒讓時,可以給予,但需要對方給予其他利益。
(二)征管層面――規范稅收管理
1.健全稅務登記和戶籍管理,做好稅收管理基礎工作
由國務院牽頭制定部門信息交換和備案制度,各部門信息共享,徹底改變稅務部門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管理被動的局面。建立對境外投資企業開業登記、股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稅務登記制度;對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境外投資企業,也要建立稅務基本檔案,為稅源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強化登記責任,對提供虛假登記信息,登記不全、不實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強稅務部門與外經委、商務部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聯系,緊密跟蹤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動態,建立起境外投資企業信息庫,并要求企業依法申報相關收入和經營情況。
2.設置專業化的工作機構,引進和培養涉外稅收人才
改變稅務部門內部“多頭”領導的現狀。目前,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一般涉及到兩個部門,一是涉外稅收管理處,二是所得稅管理處。需要統一設置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管理機構,避免交叉干擾。改變專業人才缺少的現狀,大力引進和培養懂財務、懂外語、懂國際稅收的人才。在公務員招錄中,提高專業人才的招錄比例,對有境外企業實習工作經歷的人員優先。選送管理骨干到境外參加短期培訓,對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崗位人員進行應急、定期和持續的專業培訓;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國際稅收管理大競賽活動,賽中選拔。
3.完善部門信息交換平臺,適時更新稅源管理數據庫
利用稅收保障平臺,從政府各部門獲取境外投資企業信息,掌握其與國內母公司、總公司的經營信息,及時更新稅源管理數據庫。創立境外投資企業稅收信息網站,建立第三方信息公開制度,內容包括國際稅收協定、投資國稅制、國外稅收管理動向等,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減少企業的涉稅風險。加強稅收情報交換工作。按照稅務總局《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做好與投資國的稅收情報交換工作,通過稅務總局向投資國稅務當局請求協查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情報,掌握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促進稅收管理。
4.加強國際情報交換,加大國際反避稅工作力度
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管理弱化,其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國際稅收情報交換跟不上,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意識,導致管理出現盲區。解決這一現狀,要與投資國建立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共享境外投資企業信息,防止其利用跨國經營的便利,實施偷逃稅和避稅行為。建立以征管資料為基礎,規模企業為重點,審核評估為手段,核實檢查為保證的相互監督的反避稅機制,督促境外投資企業主動申報,保證正常的稅收監管。同時,與投資國建立對國際偷逃稅行為查處的通報、交換、協助制度,加大對偷逃稅行為查處和反避稅力度。
5.完善各項征管措施,確保政策的執行到位
建立綜合管理機制。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稅務登記、境外所得申報、所得稅抵免和稅款繳納、轉讓定價調整、關聯交易報告、同期資料準備等方面的稅收管理,同時引導企業遵守外國法律法規,預防涉稅風險。落實好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政策,特別是境外所得稅抵免,以及進出口退稅等規定,建立具體操作規程,開展納稅評估,督促自查自報,增加稅收政策確定性和執行力。建立采購中介機構服務機制,明確境外投資企業必須按投資年度提供國際公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審計報告,提高信息采信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服務層面――優化納稅服務
1.借助稅收協定,提供國際稅收援助
目前,我國與91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2個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及有關國際間海運、空運業務的專項稅收協定,為保證上述協定的執行,需要大力宣傳稅收協定。其措施是:創立境外投資企業稅收網站,網上海外投資稅收分類指南,及時更新相關稅收政策,包括國際稅收協定、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外國稅制、稅收爭議解決渠道等。定期舉辦境外投資企業政策說明會,免費印發境外投資企業稅收服務指南及國外稅收業務指導書、設立12366海外稅收服務熱線、開辦新辦境外投資企業輔導課程等。
2.加強宣傳輔導,提供稅收政策幫助
開展稅收政策咨詢。充分利用網絡、報刊等載體,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訂單式的稅收政策指引。幫助企業解決問題。建立境外投資企業信息反饋機制,對于企業共同的稅收問題,應在網絡、納稅服務熱線隨時查詢到答案;對于企業特殊的稅收問題,應及時提供針對性解決方案,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盡快上報稅務總局確定。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辦稅人員的培訓。重點做好我國稅收法制、投資地所在國家法制以及對兩國業已簽訂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的講解工作,做好境外投資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和交流。
3.利用互聯網絡,提供涉稅信息服務
建立分級次的境外投資企業稅收信息數據庫,詳細登記投資企業名稱、投資國國別、投資行業、經營地址、經營范圍、投資資本額、資本結構、經營方式、利潤分配方式、人員結構等相關信息,配合以靈活方便的智能化查詢功能和統計報表導出功能。健全網絡稅收申報平臺,利用現有信息技術平臺,開展跨國網上申報、網上納稅、申請抵免、退庫、網上打印發票、電子繳款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等系列電子辦稅業務,實現足不出戶即可完成辦稅全過程。建立網上交互平臺,開展網上在線問答,構建境外投資企業網絡服務體系。
4.落實稅收政策,解決國際稅收爭端
對境外投資企業及其經營者取得的境外所得及時予以審定,對其在境外繳納的有關稅款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稅收抵免,對其在國內繳納的稅款,幫助企業做好在投資國的稅收抵免,維護好境外投資企業境內外的合法稅收權益。同時,盡可能防范國際稅收爭端事件的出現,做好稅收協定和稅收政策的咨詢、輔導、解釋、協調工作,建立協調國際稅收爭端的處理、解決機制,明確解決國際稅務爭議的稅務協商程序,做好機構設置、人才配備、網絡傳輸、通訊設備、經費保障等相關工作,使確保協商程序化、公開化、專業化。
5.更新管理理念,創新服務境外投資
為境外投資企業擴大納稅服務的領域、更新納稅服務的手段、豐富納稅服務的功能。提供“一窗式”服務。充分運用“一窗式”、全功能的理念,改進工作流程,兼并、簡化審批手續,或改為申請事項備案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的時間成本。開辟“綠色辦稅通道”。對于涉及境外投資企業的辦稅事項,本著服務納稅人的宗旨,快速、便捷地辦結。推行“服務外包”。充分利用中介機構的專業優勢、人才優勢、經營優勢,以及聯系面廣、商業信息豐富的有利條件,通過采購國內外品牌中介服務,提供更為高效、便捷服務。
參考文獻:
[1]唐躍,陳云,朱國生.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現狀分析與其發展的稅收措施安排[J].稅務研究,2009,3.
外協業務管理篇7
【關鍵詞】協同管理 港中旅集團 協同優化
一、港中旅集團基本情況分析
香港中旅集團是在一家香港上市旅游集團公司。通過并購實現了全國以200多家地方中旅為基礎的覆蓋全國、延伸海外、港澳的“中旅系”網絡,并與全國超過300多家旅行社有業務聯系的業務代理關系。港中旅集團通過全資和控股方式,獲得了進入中國內地主要旅游市場網絡有資產紐帶關系的地面布局。經過80多年的發展旅程,已經成為跨旅行社、網上旅游銷售(芒果網)、酒店、景區、演繹、高爾夫、客運、鋼鐵、電力、房地產、物流貿易、資產經營等20多個行業領域的大型旅游集團公司。
港中旅集團下屬旅行社板塊的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旅行社板塊的網絡布局健全廣泛。香港中旅社現在港澳地區設有43的間門市,同時建有中旅社網旅游商務平臺,從而直接或間接地使香港中旅社擁有了廣泛而健全的旅游服務和營銷網絡。品牌信譽較為良好。香港中旅社擁有80年的悠久歷史,其服務質量和品牌信譽受到海內外旅游業界和廣大旅游消費者的一致認可和高度評價。香港中旅社自身的“中國內地旅游”產品和“港、澳自由行”產品做的比較全面成熟,形成了一個互為依補、優勢和資源共享的有利整體發展基礎。擁有實力強大的港中旅集團作為背景依托,具有豐富的旅游產品資源和健全的服務配套設施。
二、港中旅集團協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家大型旅游集團,港中旅集團自身的協同管理存在種種問題,直接影響其內部資源的整合和經營效益的提高,協同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集團多元化拆分后內部協同程度較低:港中旅集團內部擁有齊全的旅游產業鏈,旗下的旅行社板塊擁有完善的海外、內地、香港、中國主要旅游城市的布局和旅行社價值鏈,保持著行業第一的最全、最長的旅游產業鏈。但分拆后每一項業務都沒有真正做到行業領先,沒有建立起競爭優勢,資產運營效率低,投資回報水平不高;集團內部旅游相關產業和旅行社產業的業務缺乏互動協同;不相同區域多元化業務客源不能共享。
(2)內地系統內旅行社與香港中旅社團隊交換率。2011年香港中旅社出境旅游全年組團人數17萬人,交內地系統內旅行社接待人數5.2萬,占總組團人數的約30%;香港中旅社入境香港旅游全年接待19.6萬人,接待系統內旅行社僅約1萬人,幾乎全在系統外運作。內地區域公司之間的團隊互換率同樣很低。同樣,香港中旅社與系統內芒果網銷售香港集團下屬酒店合作情況也不盡理想。旅游價值鏈能夠協同互補的相關元素的協同程度也低。相同區域團隊互換率低。港中旅集團下屬的香港中旅社旅游業務多元化,憑借多年的運營和品牌,在采購和掌控關鍵資源的酒店、船票、景區門票等能力在香港行業中居領先位置。但是由于缺乏協同,業務關聯協同度比較低,資源和業務在價值鏈和關鍵資源不能實現充分共享,存在多頭采購,內部競爭、業務重迭、資源率用效率不高的現象,沒有發揮整體的競爭力。
(3)港中旅集團下屬的海外分社業務戰略定位不清晰。港中旅集團下屬的海外分社業務與國內互動能力低,單打獨斗,不能充分發揮和利用國內客源、技術、品牌、管理等綜合優勢;管理團隊薄弱。僅依靠母公司委派1-2名管理者常駐,缺乏母公司管理業務骨干力量支持,面臨當地國法律、行業規范、當地員工等復雜特殊的經營因素,經營管理存在較大的經營管理風險;業務單一,抗風險能力差;贏利能力低,底子薄;還表現為財務管理缺乏監管,薄弱。
三、港中旅集團協同管理的優化實踐
港中旅集團以品牌和資產為紐帶合并了中國中旅、招商國旅、通過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各個主要旅游城市成立中旅國際旅行社(china travel international)業務得到迅速發展,北京中旅國際、青島中旅國際等旅行社,在很短時間內業務得到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百強的旅游集團企業。
(1)銷售渠道和統籌采購的協同。同是港中旅集團下屬的香港中旅社與在深圳經營的芒果網進行后臺互相聯接,跨經營區域地點、采購資源協同。港中旅集團借助芒果網內地的采購優勢,針對港人往內地旅游產品的需求進行采購。這是通過集團內部企業協同的產生的競爭優勢,實現協同的管理手段是集
團企業通過考核指標中設立業務互動率。
(2)客戶資料的協同。港中旅集團投資建立了crm管理系統,將酒店板塊、旅行社板塊、景區板塊的消費顧客進行整合,實行消費積分互換,產品銷售共享。香港中旅社向內地系統內兄弟社銷售香港入境游旅游產品時,借助其內地系統b2b系統的延伸;位于內地的芒果網銷售香港旅游產品時,其后臺連接部分是香港中旅社的采購資源。
(3)市場營銷的協同。香港中旅集團成立營銷委,對內部資源信息共享、市場產品開發和市場營銷相互宣傳銷售進行推動,從2011年起舉辦香港、內地跨板塊共同時間的、相同主題的推介活動,共同推出廣告、產品標準化,營造了很好的公眾形象,取得很好的協同效應)。維景酒店優先提供優惠價格給港中旅銷售系統銷售,在2011年度,香港中旅社銷售維景酒店在全港銷售代理中,數量位居第一。
(4)技術協同。中科公司是為港中旅集團證件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具有很強的技術實力。借助中科的技術實力,香港中旅社很早地實現了旅行團、票務系統操作銷售的標準化,技術一度領先于行業。該業務系統,為后來港中旅集團在國內各個區域成立的旅行社提供了很好的技術業務系統的保障。同時也減少了新公司在系統方面的投放。中科公司還為港中旅社開發出“環旅通”同業批發(b2b)系統,并承擔該系統的維護任務。為港中旅社節省了技術開發的資金。
(5)經營協同管理。港中旅集團向下屬的海外分社定期派送總經理和財務總監,很好地實現總公司對海外分社的監管。定期對香港和內地分子公司的管理人員進行輪崗,同時某一區域公司的高管同時兼任其他區域公司的高管職務,很好地實現了總公司對管理理念的輸送和業務板塊之間的運營協同。此外,對于產品市場的互補性也因為管理和業務人員的互相調動而受益。港中旅集團還注重不同的價值鏈之間管理技巧或技能的關聯,經常舉辦企業間先進的管理經驗交流。 四、港中旅集團協同管理進一步優化建議
(1)改善管理方式,以信任文化為基礎提高集團內部協同關系。企業集團內部的信任水平直接影響集團內部的協同水平。企業集團進行內部整合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發揮內部成員之間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進而實現生產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在旅游集團內部可供共享的資源如技術資源、產品資源、資金資源,也包括企業文化或者企業品牌等軟實力。實踐證明,對集團內部整合能力的高低起決定作用的不只是產品、技術、資金和市場,還包括企業文化理念的更新和價值觀的統一。因此,港中旅集團內部協同效應的提升,除了實現內部產品、技術等方面的整合,更需要結合企業自身特點不斷提升企業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不斷更新企業文化理念、實現企業價值觀的統一,這樣才能最終達到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在行動上的協調一致。
(2)推動內部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充分發揮協同效應、網絡優勢和品牌優勢。從港中旅集團發展的產業特征來看,其設計范圍相對較廣,基本已經涉及到整個旅游產業鏈的所有環節,這為其實現縱向資源的整合提供有效的基礎。但是,由于港中旅集團內部整合較為復雜,集團內部的上下游供應關系并不明確,存在上下游交叉、關系復雜、角色重復等問題。因此,要實現港中旅集團內部協同效應的不斷提升,需要分發揮集團內部的協同放大效應,利用已經布局的實體網絡優勢和互聯網優勢、品牌優勢,把各個子公司有機的串聯起來,通過實現規模效益做大做強。港中旅集團與國內其他旅游集團相比,具有網絡覆蓋面相對較廣、旅游產業鏈相對較全的優勢。這一優勢的發揮,需要有效實現集團內部實體旅游、酒店、旅游景區、在線旅游以及交通運輸等服務主體之間的協同水平和整合能力,真正實現各板塊在業務上的高效協作和資源上的有效整合。
(3)結合旅游集團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的協同模式實現企業不同定位的競爭優勢。大型旅行社集團化,完善旅游產業鏈,業務綜合發展。港中旅集團通過整體內部資源整合,形成一條完整的企業價值鏈。構建和加強內部專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打造,企業內部各自定位清晰的內部分工合作,通過管理提升協同能力,提高企業資產的運營效率和企業的競爭力,以整體的資源能力尋求外部企業運營合作。同時,內部各個專業板塊公司向專業化發展,居于行業領先地位同時,向外部延伸,尋求外部企業的協作互補機會
。實現內外部有效協同。
(4)進行品牌整合,提供集團品牌認知度和品牌協同效應。港中旅集團旗下擁有多個旅行社品牌,各品牌相互之間外形和內涵均存在較大差異,各品牌間沒有明確的定位和劃分的局面,為建立統一的品牌體系,可以從集團層面對品牌進行整合,既有利于區別目前“中旅”系統中非參控股企業已用品牌,又有利于市場認同,形成新的影響力、震撼力和視覺效果的原則。
五、結論
港中旅集團在協同管理的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但是其在資源和品牌整合、協同管理方式等方面仍有不足,因此本文就改善管理方式、推動內部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實現內外部協同以及品牌整合等方面提出建議,以期為港中旅集團實現更高程度的內部協同提供指導價值。
參考文獻:
[1]陳建立.中國港中旅集團旅行社板塊并購后整合研究[d].復旦大學,2009.
外協業務管理篇8
國務院辦公廳
【代碼】101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務院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二)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的公文。
(三)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
(四)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對國務院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決定。
(五)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跟蹤調研,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六)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國務院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事項。
(八)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國務院反映的重要問題。
(十)做好行政事務工作,為國務院領導同志服務。
(十一)辦理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務院辦公廳設6個職能司局。
(一)秘書一局
辦理文電收發運轉、國徽印鑒管理、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等會議會務及國務院領導同志內事活動、國務院值班、信息、檔案和數據管理、辦公廳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機要通信和辦公自動化、《國務院公報》編輯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書二局
辦理發展計劃、經貿、工業(含國防工業)、財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水利、農業、林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金融證券、審計、海關、環保、統計、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旅游、供銷、體改、氣象等經濟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
(三)秘書三局
辦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監察、民政、人事、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臺僑、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知識產權、機構編制等社會事業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及聯合全國人大、全國政協、軍隊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辦國辦局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確定的工作范圍,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提供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信息,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事項;指導部門和地方的業務工作;處理跨部門、跨地區的疑難問題。
(五)人事司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辦理工作人員的出國手續;負責國務院領導同志辦公室的人事工作;負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負責在中南海北區辦公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服務事務以及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七)機關黨委。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及其掛靠單位和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的黨群工作。
外交部
【代碼】102
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部內業務工作,溝通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辦理文電運轉、信息處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全局性和戰略性的問題,研究規劃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區經濟金融形勢和經濟外交工作;協調部內各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調研工作;起草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部領導的有關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導編寫中國外交史。
(三)亞洲司
掌握、研究亞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四)西亞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亞北非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六)歐亞司
掌握、研究歐亞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及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七)歐洲司
掌握、研究歐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十)國際司
調研多邊外交領域的形勢和發展趨勢;負責處理聯合國及其它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有關問題。
(十一)軍控司
負責軍控、裁軍、核不擴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區安全等問題,執行上述領域的方針、政策和處理上述領域的外交事務。
(十二)條約法律司
研究和處理外交工作中的條約、法律方面的問題;辦理各種涉及條約、法律以及領土、邊界、地圖等涉外案件;負責辦理或參加有關條約、法律的國際會議和雙邊談判;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國內制定的涉外法規。
(十三)新聞司
負責就中國外交政策和中國對外關系、國際問題新聞和闡述立場;對外國常駐記者和臨時來華外國記者采訪給予協助;協調外交部公眾外交工作;負責外交部網站建設等。
(十四)禮賓司
主管國家對外禮儀事項;負責研究和處理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的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問題;指導我駐外使領館和地方外辦辦理涉外工作中的禮賓問題。
(十五)領事司
主管同外國談判簽訂領事條約、設領協議和其他有關領事方面的協議等;指導地方外辦管理外國在華領館有關事務;指導我駐外領事機構的領事僑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案件;頒發護照和簽證;辦理公證、認證及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法律文書等。
(十六)港澳臺司
在外交方面貫徹執行中央關于港澳臺問題的方針政策;協調處理有關港澳臺問題的涉外事務。
(十七)翻譯室
負責重要外交文件、文書的英、法文筆譯與外交部安排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動的英、法文口譯;承擔外交部組織的國際會議的同聲傳譯;培訓英、法文高級譯員。
(十八)外事管理司
辦理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外事問題的請示、報告;擬定和修訂外事工作的法規;對外事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
(十九)涉外安全事務司
執行我外交涉及非傳統安全領域的方針政策;主管有關調研工作;協調和處理相關涉外事務。
(二十)干部司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公務員制度和外交隊伍的建設;主管機構設置和干部的編制、計劃錄用、審查、調配、培訓、職稱、考核、任免、晉升、獎懲、工資、福利、離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離退休干部政策;負責離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規劃、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歸口管理部機關和部屬單位基建計劃;管理部機關物資、設備及部內、駐外使領館房地產;承辦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地產的審核和談判等。
(二十三)財務司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和法規;經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業、教育經費和預算外資金,管理部屬國有資產;歸口管理、指導我駐外機構和部屬單位的財會業務等。
(二十四)檔案館
外交部檔案館屬部門檔案館,是永久保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外交檔案的基地。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對部內、部屬各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團、處、駐港公署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為部內各單位和駐外機構采選、配發與外交工作有關的種類書籍、報刊和工具書,并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檔案館具有對本部門檔案業務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外交部機關和部屬單位黨組織的建設及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圍繞外交中心任務開展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論培訓,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
(二十六)監察局
檢查各行政職能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外交部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各行政職能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依照行政法規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十七)國外工作局
指導駐外使領館的政治理論學習和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指導駐外使領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務局
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局是外交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機關外,下設有業務處、交通處、綜合服務處、樓宇管理處、駐外機構供應處、駐外機構物資供應處、華風賓館等單位。主要擔負為外交部機關工作服務、為我駐外使領館服務的任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代碼】104
一、主要職責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
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6個職能機構(司、局):
(一)辦公廳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檔案管理、保密、秘書事務和政務信息等委機關日常政務以及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對策建議;組織研究并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擬訂并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
(五)經濟運行局(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提出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管理國家藥品儲備;承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八)產業政策司
研究分析產業發展的情況,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和協調專項產業政策的制定,監督產業政策落實情況;提出國家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指導目錄;研究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提出優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國外資金利用司
研究國際資本的動態,監測分析我國利用外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研究協調有關重大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利用外資規劃,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限額以上備選項目;商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安排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提出對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十)地區經濟司(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協調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的重大問題;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承擔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農村經濟司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
研究國內外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運輸司
研究交通運輸發展的狀況,提出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
(十四)工業司
分析工業發展情況,研究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擬訂主要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對工業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稀土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鹽業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術產業司
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動向,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提出支持重點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裝備的研制開發;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業司
研究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具體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和扶持;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對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協調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十七)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
研究解決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編制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八)社會發展司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游、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九)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指導監督國家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以及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并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確定有價證券的發行總規模、結構和投向;研究提出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和資金投向。
(二十一)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起草商品價格和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和辦法;擬訂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
(二十二)價格監督檢查司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處理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承擔中央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企業的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起草價格監督檢查的行政法規、規章,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二十三)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就業規劃,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組織擬訂和論證相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的重大問題。
(二十四)法規司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負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負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負責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委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教育部
【代碼】106
一、主要職責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并協調實施工作。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統籌管理并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并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
(十三)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系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并指導其工作。
(十六)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并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并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并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直屬高校工作辦公室
指導直屬高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協調直屬高校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建直屬高校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高校領導干部培訓工作;就直屬高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溝通、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配合有關司局核定中、長期發展規模;配合有關司局,做好直屬高校重點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建設調研、年度考核、特邀聯絡員等工作;匯總、分析直屬高校年度事業發展基本數據和有關信息;負責兩院院士候選人的部門遴選工作;承擔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咨詢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負責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組織籌備工作。
(五)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并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并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制度改革。
(六)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并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并監督資本運營;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七)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準,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職業教育/成人教育)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制定教學評估標準并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九)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并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準;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導并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并指導少數民“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一)師范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范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三)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
規劃高等學校杜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并指導實施;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四)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五)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并指導實施;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體育衛生/藝術國防)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并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并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八)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審定語言文字標準和規范,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準;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九)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并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統籌規范并歸口管理全國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科學技術部
【代碼】107
一、基本職能
(一)組織編制全國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部門、地方科技體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四)研究制訂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五)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國家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成果推廣計劃等科技開發計劃指南的制定并指導實施;管理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出口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六)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的計劃。
(七)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八)研究制訂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負責雙邊和多邊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劃;指導駐外科技機構的工作;負責駐外使領館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管理;管理外國政府、國際科技組織有關對華科技援助和我國對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負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訂科技法律、法規的建議;歸口管理全國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十一)指導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報社。
(十三)承擔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辦公廳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文件起草、調研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務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新聞工作。圍繞部中心工作,開展軟科學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干部隊伍建設和有關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駐外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
研究全國科技工作、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方針和政策,創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組織研究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推動部門和地方科研院所的體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關科技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有關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仲裁、科技咨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員有關政策,推動科技管理干部培訓及科普工作;對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進行審核。
(四)發展計劃司
研究科技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家各項科技發展計劃、科技開發計劃指南和國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組建計劃;提出國家各項科技計劃的協調、綜合平衡和經費配置的建議。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鑒定、獎勵、保密、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等政策、條例和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的建設規劃;管理國家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
(五)條件財務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負責開辟科技經費渠道、籌措科技資金;負責編制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推動科技經費的財務改革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工作,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研究科研條件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負責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機關基建計劃;監管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六)國際合作司
研究國際科技合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劃、官方科技合作協議等外事工作,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有關對華科技援助和我國對外科技援助;指導駐外科技機構工作,聯系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駐華科技機構,聯系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有關科技工作。
(七)基礎研究司
研究國家基礎研究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提出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實施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前期研究專項;組織推薦和實施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及重點基礎研究基地建設;規劃并指導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推動基礎研究機構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承辦基礎研究的有關工作。
(八)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研究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方針政策;組織提出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信息、自動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組織實施工業領域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和科技創新工程;承擔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宏觀管理工作;推動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體系的建設。
(九)農村與社會發展司
研究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生物、海洋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組織實施農村與社會發展方面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范;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科技扶貧、科技興市(縣)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等科技工作;推動相關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直屬機關黨委
(十一)監察局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根據離退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2.組織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3.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
4.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轉發和傳達有關文件。
5.承擔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代碼】108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國防科技工業和民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國防科技工業及行業管理規章;
(二)組織研究和實施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組織軍工企事業單位實施戰略性重組;組織國防科技工業的結構、布局、能力調整、企業集團發展和企業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規劃、結構布局、總體目標;組織編制國防科技工業建設、民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
(四)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質量、安全、計量、標準、統計、檔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廣;
(五)擬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業的產業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管理;指導軍工電子的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核電建設、同位素生產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負責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代表中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有關活動;負責軍工企事業單位的軍品出口管理。
二、內設機構
辦公廳、政策法規司、體制改革司、綜合計劃司、財務司、科技質量司、系統工程司、民品發展司、民爆器材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紀檢組監察局等。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代碼】109
一、工作職能
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并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于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組織委內重要文件起草;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保衛、財務、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團組;為直屬單位提供有關服務。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擬定國家民族事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民族法律體系;指導與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制定并監督執行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系方面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組織調研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參加涉及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活動,配合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有關情況報告;組織研究散雜居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保護等問題并提出有關特殊政策措施,辦理民族鄉的有關事宜;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聯系民族研究學術團體。
(三)經濟發展司
組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輯《中國民族統計年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牽頭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對這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國家扶貧管理部門承擔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負責委機關的定點扶貧工作。
(四)文化宣傳司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和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配合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發展政策和規劃,主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承辦全國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管理全國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民族語文翻譯、出版、廣播、影視等工作;開展我國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文化藝術團體和新聞出版、古籍整理單位并提供有關服務。
(五)教育科技司
在國家教育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與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提出民族教育發展的特殊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參與研究和制訂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在民族地區開展科學普及和科技推廣工作;協調和指導國家民委系統科技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民族院校。
(六)國際司
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學術和人才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監督審核、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關系等有關重大涉外事宜;指導協調委屬單位的對外聯絡,承擔“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民間形式的對外交流活動;了解掌握我國少數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關情況;負責委機關的涉外事務。
(七)規劃財務司
擬定并監督檢查委屬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國有資產、專用物資、基建投資的管理辦法;擬定財務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管理委屬單位的有關財務工作。
(八)人事司(機關黨委)
聯系少數民族干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事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十)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
駐國家民委紀檢組主要職責為:按照《中國共產程》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監督檢查國家民委及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策情況;對委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協助委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指導委屬單位各級紀委開展對黨員的黨風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國家民委制訂本系統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監察局的職責為: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在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監督檢查行政監察對象(委機關司局領導班子及其以下公務員、下屬單位中由國家民委黨組任命的司局級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情況;指導委屬單位監察機構依法開展行政監察工作;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合署辦公,內設綜合室、案件檢查室兩個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為七名。
(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問題研究中心(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機關服務中心(局)
(十五)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碼】110
一、主要職責
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內設機構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人事訓練、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邊防管理、刑事偵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衛、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裝備財務、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
民政部
【代碼】113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保護單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部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文件,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組織草擬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部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部新聞宣傳、出版發行、期刊管理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部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下設:法制辦公室、綜合處、秘書處、新聞辦公室、辦公室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擬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政策措施;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設:辦公室、社團登記處、社團管理處、民辦非企業處
(三)優撫安置局
擬定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負責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研究提出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辦法;擬定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使用規劃和政策;擬定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地方軍供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
下設:綜合處、優撫處、軍休干部安置處、退役士兵安置處、雙擁辦秘書處、雙擁辦政研處
(四)救災救濟司(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一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內外對中央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擬定保障五保戶和特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各地社會救濟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下設:綜合處(減災辦秘書處)、救災處、社會救濟處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擬定和監督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的生活救助方針、政策和規章;管理、分配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建立資金發放核查制度;擬定和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信息管理系統規劃、規范及標準。
下設:綜合(信息)處、農村處、城市處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干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擬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下設:婚姻管理處(綜合處)、農村工作處、城市工作處
(七)區劃地名司
擬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擬定我國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參加聯合國和國際地名組織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下設:區劃管理處、邊界管理處、地名管理(綜合)處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擬定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規范,擬定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收養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下設:綜合處、社會福利處、社會事務處、救助站管理處
(九)財務和機關事務司
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部機關事務、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
下設:綜合處、財務處、基建房管物資處
(十)外事司
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研究處理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建議書;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和國際機構的雙邊、多邊國際交流與合作和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事務。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設:一處、二處
(十一)人事教育司
在國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擬定民政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公務員和部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教育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模范先進人物和部機關、直屬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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