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亦稱“訴狀”,乃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重要文書。此狀旨在明確闡述受害者所遭侵害事實,列舉相關證據,并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公正裁決,以維護受害者之合法權益。
離婚訴訟 1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被告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事實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同年 月由區人民法院移送貴院審理,在(20)第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從 20年分居至今,雖然貴院在此判決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但半年多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為此,對已 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再閃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狀人:
年月日
離婚訴訟 2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可省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可省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法。 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同財;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撫養。
事實和理由:
(在此敘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何時結婚,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實和原因,夫妻同財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1、本狀副本一份;
2、證據材料X份。
離婚訴訟 3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職業:,住所地:省市縣路號幢房。電話: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職業:,住所地:同原告住址。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2. 婚生兒子由被告撫養;
3. 原被告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有未交付的一套房子,
請貴院依法判令房子歸原告所有;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元人民幣給原告;
5.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姓名)。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并且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經原告多次苦心相
勸,仍惡性不改。原告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因此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其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對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夫妻感情現在已經完全、徹底破裂,沒有夫妻關系可言,原告再也沒有勇氣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用結婚證(我用住房公積金)跟他一起貸款買了一套房子,我們一起去簽的字,但只簽他的名字 現在還未交房,所以我們一直是租房子住。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決。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訴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訴狀 4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訴狀 5
上訴人:陳,女,漢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路辦事處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沒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未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樓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400平方米的二層樓房,該樓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每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樓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樓房的建設時間、坐落位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間的撫養費,每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每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每年支付撫養費一次(每月按600元,每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11月27日
離婚訴訟 6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
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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