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息化商機篇1
[論文摘要]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信用風險已成為參與電子商務企業所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之一。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誠信缺失行為和信用危機現象,應通過制定電子商務風險監控和管控措施,建設一個高效、規范的企業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與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社會信用保障體系。構筑全方位、全過程的電子商務信用風險預警、監測、轉移、防范和信用違法行為懲戒記錄機制。
隨著網絡的發展,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人們從事商務活動的新模式。與傳統商品交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的優勢明顯。但由于網絡信息本身具有虛擬性和不穩定性,電子商務信息易被修改、毀壞與丟失,加之參與電子商務的主體誠信問題及網絡技術發展的局限,使得電子商務信息的真賣性與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因此,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何取得并維持顧客的信任是電子商務成功的關鍵所在,欲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先加強電子商務中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建立社會信用保障體系。
一、信用機制建設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當務之急
2010年一季度,中國互聯網網民新增2000萬人,網民總數達到4.04億人。伴隨網絡用戶數量的持續增加,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活動逐漸被我國公眾所接受,電子商務進入快速發展階段,這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電子商務機遇。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有關市場經濟制度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社會信用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企業的市場行為隨機性大,不少企業的誠信度還不高;市場信用交易不發達,社會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誠信缺失行為盛行,“三角債”、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等信用危機現象隨處可見。這些誠信缺失行為和信用危機現象無疑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并且也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絆腳石。
目前,我國社會信用保障體系僅在少數行業開始建立,不少企業尚未建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大多企業根本就沒有設置信用管理部門。人們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重視對客戶信用狀況進行調查與評估,時常錯誤地選擇交易對象,從而導致違約或不履行合同等情況的發生。因此,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的當務之急是加快建設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建立電子商務社會信用保障體系。
二、企業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
信用風險是指商品交易主體不能按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其義務的潛在可能性。信用風險會使商品交易主體因未能獲得預期的商品交易收益而承擔財務上的損失。因此,信用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通過采取將信用風險限制在可以接受范圍內的措施而獲得最高的風險調整收益。目前,信用風險的定量化工具、技術及模型等理論研究都還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基于此,對電子商務的信用風險以及信用風險管理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1、建立健全企業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
借助貫徹執行國資委頒發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和財政部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強大東風。優化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制定電子商務風險監控和管控措施,構建一個全方位、全過程的高效、規范的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預防并降低電子商務信用風險。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應該包括信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決策體系、評價體系等內容,其中尤其是要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設。建立高效并目相互監督的信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是提高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效率的關鍵。
加強電子商務客戶檔案管理,根據客戶信用信息的變化,及時調整電子商務交易品種與規模,建立合理的應收賬款回收機制。為了防止壞賬,當賬款逾期在3個月以內,由企業內部的信用部門進行追收;對于超過3個月的應收賬款,應尋求外部專業機構的力量協助追收;對于超過半年的應收賬款就必須作為壞賬處理,應采取法律行動追討逾期賬款。對于前任領導經營中產生的逾期賬款不能繼續作為應收賬款保留在賬上,而應將這部分應收賬款作為壞賬處理。
在企業內部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倡導和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全方位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實行事前預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行為。通過建立這一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文化,使員工以誠實守信、審慎務實的態度來對待每一次電子商務業務,建立一支作風嚴謹、技術精湛的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隊伍。
2、建設具有電子商務信用風險預警、監測、轉移和防范功能的電子商務網絡系統
加快電子商務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建立一套具有電子商務信用風險預警、監測、轉移和防范功能的電子商務網絡系統。各相關電子商務的網站都應發揮自身掌握的信息技術優勢,建立起功能強大的電子商務信息數據庫和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開展信用風險的定量化工具、技術及模型等研究。采用適當模型計量信用風險,實行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的量化分析與控制,從而降低電子商務參與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的成本,提高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在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做好重點電子商務客戶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建立電子商務客戶的信用風險識別管理系統。
3、借鑒國際先進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開發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管理模型
傳統的信用風險管理量化分析方法主要有信用風險因素評估的“6c”法和信用評級法等。“6c”法是指根據商品交易主體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conater-a1)、經營環境(condition)和經營連續性(continuity)等六個因素評定其信用程度(履行商品交易責任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信用評級法主要采用z值模型對體現參與商品交易企業的贏利、營運等能力的財務指標(銷售利潤率、資本金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和營業資產周轉率等)進行加權計算進行信用風險等級評分。
近年來,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已成為國際先進的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針對電子商務特點研發信用風險度量模型,通過信用風險度量模型計算電子商務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識別和量化電子商務的信用風險,為防范電子商務信用風險提供了強大武器。在構筑電子商務信用風險度量模型時,應采用通用信用語言,注意電子商務過程中的信用許可范圍。
三、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社會信用保障體系
信用風險的發生通常具有突發性、不可逆性和傳遞性等特點。因為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當前對電子商務信用風險基本要素及其損失的度量研究尚不成熟,運用信用風險度量模型難以準確識別和計量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目前,參與電子商務的企業和網站普遍缺乏—套完善的電子商務客戶信用風險等級評分標準與量化評級方法。況且,信用風險受國家經濟狀況改變、 社會政治因素變動以及自然災害等企業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響很大。因此,僅依靠企業信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和網站的電子商務網絡系統控制電子商務信用風險是不夠的。
電子商務政府主管部門應在相關電子商務網站和電子商務參與企業積極配合下,借用中國人民銀行等其他政府部門的社會信用體系資源,盡快建立包含實名制信用信息共享、電子商務合同履約備案和信用違法行為懲戒記錄等內容的電子商務社會信用保障體系。
1、建立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數據庫
不誠信情況的出現,主要是因為信息不共享而導致的信息不對稱。針對這種情況就應通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構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建立全國性的電子商務社會信用保障體系,讓個人和企業的電子商務誠信已錄成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將交易或交往變成無限連續的博弈,從而增加電子商務不守信用的機會成本。在構建電子商務社會信用保障體系中應做到:規范信息采集程序、信用資源共享、完善信息管理。同時,建立社會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必須在法律規范下,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開與合理使用范圍,注意解決信用信息的披露與保密之間的矛盾,為公眾共享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2、積極培育信用服務機構
由信用關系的當事人分別對與信用管理相關授信人的信息進行收集、鑒別、分析、評級等活動交易成本往往太高,而由社會化的機構,如以征信公司為例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來為信用當事人服務則可以大大降低成本。這類信用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包括資信調查、信用評級、信用保險以及商賬追收等,它構成了社會化的信用管理支持體系,成為社會信用保障體系中有效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建立專業化、市場化的信用管理服務,必將大大提高電子商務的執行效率,促進其長遠發展。
3、失信嚴懲機制
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誠信缺失的經濟根源,而要扼制失信者的不誠信就要強制性建設有效的制度,進行外在約束。在社會信用保障體系中,核心是加大不誠信的機會成本,讓失信者為其不誠信付出應有的代價。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遵守信用者應進行褒獎,對失信者進行懲罰,是社會信用保障體系得以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對失信者進行行政或司法處罰,并將受到行政或司法處罰的企業和個人披露于相關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從而對其生存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通過打擊社會經濟生活中失信違法現象來提高社會整體信用等級,這樣企業和公民的信用意識才會不斷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才將不斷完善。
四、結束語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無論人們從事何種經濟活動都要圍繞著依據相關法律簽訂協議和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履行協議而進行,并受到相關法律保障與信用機制約束。所以,經濟行為的制度化與規范化不僅可以圓滿實現經濟行為的目的,而且會促進經濟行為的科學化,提高行為的效率與效果,極大地創造社會價值。因此,制度化、規范化地開展電子商務是所有參與者必須遵循的行動指南。
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信用機制的保障。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保障體系,形成“誠信為本、以德經商”的商務環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經營的風險,提升經濟競爭力,以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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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息化商機篇2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信用”一詞具有極其重要的分量。“仁義禮智信”是人們倡 導并力求遵循的行為準則,子曰:“人而無信未知其可也”,“誠信”被視為“立人之 本”。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中華民族形成了重承諾、守信義的道德傳統,留下了“千 金一諾”、“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美談佳話。然而,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卻出現了前 所未有的信用危機,“欺詐盛行、信用缺失”的嚴峻形勢,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筆 者認為,當今中國信用問題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開是構建我國良性信用 秩序的關鍵。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質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何謂商事信用?我國目前學者尚無統一的認識和界定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會信用在商事領域中的特定化。因此準確理解商事信 用必須首先對信用本身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信用”原本是一種倫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諾、誠實不欺,以此獲得他人的信任” 。“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是為人處世的基本行為準則,是人之所以為人、人類區別 于動物而形成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作為一種道德規范和倫理要求,信用具有 普遍的適用性,適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適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為。隨著人類 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會調整功能,遂產生了法律規制上的需求,信 用也就由單純的倫理范疇而上升為法學范疇,成為倫理規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們對 信用也有著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誠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諾言,實踐成約 ,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 。[1](P280)盡管信用在不同的場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內涵,但上述含義中有一 點卻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與人之間的信義關系。它包 括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行義務能力給以信 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與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 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能力能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來自社會的評價。 ”[2](P512-514)申言之,信用是一個人的踐約和守信能力的多層次的社會評價。包括 政府信用,個人信用和商事信用。而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商事主 體在經營活動中所具有的經濟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不同與一般的社會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質。
(一)商事信用與特定的經濟生活相聯系,是商業倫理制度化的產物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信用一開始就與經濟生活相聯,是商品社會的產物,是商業倫 理的制度化體現。眾所周知,任何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雙方彼此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只 有信賴對方會秉承交易規則及遵守諾言,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才會實施交易,“賦予 對方以信任”是交易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但是單方地賦予對方以信任具有極高的風險 。只有當交換的雙方能夠對等地完全識別對方的行為,也就是消除了欺騙的可能性,信 任才是無風險的。商品交換者之間是不是講信用、是否能夠信任對方或被對方信任、是 否真誠地遵守交易規則,是市場能否存在的基礎條件。也正是基于規范交易秩序、保障 市場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產者社會的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羅馬法就把“為人 誠實,不損害別人”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并且把信用作為擁有法 律上人格的重要條件。后世民法秉承羅馬法的這一精神,將信用這一道德準則法律化, 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2](P512-528)
盡管信用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但在早期的簡單商品經濟時期,信用的法律需求遠不 如今天這么突出。在簡單商品經濟的調節下,商品交換主要在特定的交易主體之間進行 ,由于交易圈子和交易手段的限制,無需借助法律,單靠信用機制本身就可發揮其相應 的調節功能。信用主要是由交易者自己來維持,對違約的懲罰來自交易的中斷。但是隨 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日益發展,信用機制自身的功能局限便日益顯現出來。商品交 換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實現了時空的延伸,交換往往發生在不特定的主體之間,一 個人的信用狀況通常難為人知,失信也因難以被人發覺而不受制裁,違約可能比守約更 有利可圖,信用機制自身的調控機能便開始失靈。單靠商人自身的商業道德已無法滿足 建立和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安全的需要,由法律來維護和規范信用便為歷史所需,并逐 漸演變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法律問題。這樣,具有普遍意義的倫理規范和道德操守逐步 特定化為商業倫理,并進而形成了商法規則和制度。商事信用就是商業倫理的一種制度 化反映。
(二)商事信用的本質屬于一種經營性資信,而非單純的人格信用
首先,商事信用發生在商事活動領域,與商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相聯。信用本身具有較 強的人格屬性,與人的特定身份相聯。在古羅馬法時代,信用只專屬于部分自然人,法 人和不完全人格的人和無人格的人不具有信用。[2](P512-528)就商事信用而言,商事 信用自然專屬于商事主體,而非商事主體所擁有的信用不能稱之為商事信用。所以,與 特定的商事主體和特定的商事活動相聯的商事信用必然首先體現出的是一種經營性信用 ,即與盈利目的相關聯的一種特殊信用。當然,在無商不在的今天,消費信用也已轉化 為商事信用,而嚴格意義上講,消費者并不是傳統意義的商事主體,但是,我們也應該 看到,消費信用之所以轉化為商事信用,是因為賒帳經濟和消費信貸的出現,而賒帳和 消費信貸也可以從廣義上視為一種特殊的資本運作形式,消費者通過賒帳和信貸增加了 其自身財產的價值利用效率,故此時的消費者已非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
其次,商事信用的基礎在于單純的資產信用,而非單純的人格信賴。目前,在普通的 社會領域,衡量一個人信用程度的高低的標準,恐怕仍然是一個人的誠實守信的道德操 守。但在商事領域,信用高低的標準遠非如此簡單。一個道德品德再高之人,如毫無資 產做后盾,其信用也恐怕高不到哪。正因為如此,現代各國民商法無不把資產作為衡量 商事主體信用高低的主要尺度。擔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對被保證人信 用的增加,物的擔保所產生的信用毫無疑問來源于被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人的擔保在表 面上看,似乎是以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但最終發揮作用的仍然是保證 人所擁有的財產,所以,判定保證人信用好壞的決定性因素,仍然是保證人的財產狀況 、支付能力,尤其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的:請記住我站域名代償能力。因而現代各國民法都把具有 代償能力作為擔任保證人的法定條件。故商事信用本質上應屬于一種資產信用。
以財產信用為基礎的經營性資信用正是商事信用區別于傳統的其他社會信用的一個重 要內容。
(三)商事信用 是一種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混合性商事權利
信用屬于社會對一個人的品行和人格的評價,屬于一種典型的精神性權益。在非商事 領域,對于一般的自然人,其信用的財產性質微不足道。侵害普通信用承擔的也主要是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對受害人予以精神上的撫慰是其主要目 的。可是,在商事領域,信用一旦和商業目的結合,便具有不可低估的經濟價值。信用 通常被視為商人的“第二身份證”,它不僅能給其擁有者帶來巨額的財產利益而且還能 夠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信用本身已演化為一種無形財產。事實上,信用也只有和商業目 的相結合,才使其具有財產價值。
總之,商事信用是商事倫理制度化的產物,是商事主體履約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它 源于商事主體自身的履約能力和償債能力,表現為對商事主體經濟信賴的社會評價。故 其本質體現為一種經營性資信。
二、信用公開與私生活權利保護的沖突與協調
構建一個開放的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在多大程度上開放,如何 開放則面臨諸多的理論難題和制度障礙。商事信用的公開是否會構成對個人私生活和商 業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個人信息得到有效保護,又能使商事信用順應信息時代的要 求,成為商事信用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理論難題。
(一)信用公開對傳統隱私權觀念的沖擊和挑戰
出于對人性的關懷及對個體人格和利益的尊重,傳統民商法素來強調對個人隱私的保 護。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一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狀況、收入與負責、 個人檔案、納稅記錄、及財產信息等情況均被視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 或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問津。但隨 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信息時代的到來,商事信用公開呈現出越來越開放的態勢,傳統的 隱私權觀念與信息時代的特殊要求發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開——商事信用的時代要求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商事信用同樣呈現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 的量化和公開,為信用的快速傳遞、識別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場 交易風險,順應了現代商業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為信用的快速 傳遞、識別和判定提供了條件。所謂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評估標準和指標的量化。 即社會對商事信用的評價,逐步摒棄眾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據一定的評價體系和評價 標準,將決定信用的各種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體的指標參數,通過具體的指數確定相 應的等級,為投資和交易活動提供一個簡潔、直觀的判斷對方信用的標準。
現代社會市場交易越來越多地體現出時空的延伸和分離。交易者很多情況下是素昧平 生,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仍不謀面。交易方式的改變、交易空間的拓寬,使每一個投 資和交易行為本身隱含的風險巨增,客觀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觀、準確地了解對方的信 用狀況,從而確定和減少自己的交易風險。如何解決交易方便、快捷與交易安全這一對 矛盾,便顯得極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資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將自己的信用狀況及時 地傳遞給對方,并使對方能夠迅速作出識別和判斷,以擴大影響、吸引客戶。這就要求 信用評估必須作到便于傳輸、便于識別,而且準確、客觀。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應運而 生,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瑞典等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 用評級制度。信用量化成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個顯著的時代特征。
其次,信用量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對他人的公開的過程,信用信息的公開 意味著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問津純粹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信用的量化是 借助特定的社會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得以實現的。信用信息量化的過程實際也是個人 信息對第三者公開的過程,它涉及信用的采集、辨別、整理、判定等多個環節。如果信 用信息仍被視為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信用的量化工作將無從開展。所以,信用信息的 量化是建立在個體對其隱私的部分放棄的基礎之上的。
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標,也是時展的必然。一方面,信 用信息的量化,其目的是為快速傳遞、辨別和判定某一商事主體之信用度。而信用傳遞 的途徑盡管很多,但通過特定的載體向社會公開則無疑是傳遞速度最快、傳播范圍最廣 ,也最為有效的方式。因此,信用的量化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讓更多的交易者了解和 知曉,擴大其影響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信用的公示是交易對方行使知情權 ,減少或降低交易風險的客觀要求。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交易手段的更新和交易空 間的拓展,市場風險無時無處不在。一個人的資產狀況、收入與負債情況、違約背信記 錄等就不僅僅是單純的個人私事,而直接關系到其個人的踐約能力,關系到他人預期利 益的實現程度,作為交易相對人自然有權過問和了解其相應的信用狀況。但在經濟全球 化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把握對方的信用狀況,降低交易的風險和成本,便成為確保交易 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全局性問題。為了保障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 易成本,客觀上要求在個人信息與公共信息之間作出新的界定。傳統上屬于個人私生活 領域的部分內容將不再為個人信息,而成為大家可以共享的公共信息,應該通過法定的 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開。美國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規定諸如 消費者收入與負債、破產記錄、偷漏稅記錄甚至消費者的消費特點、性格和生活方式等 將成為征信機構可以依法取得和傳播的信息。而英國的公司法則要求無論是上市公司還 是普通公司公開其財務報表。[3](P44)
綜上所述,信用公開已成為一個不爭之實。各國商事立法和商事實踐,已充分顯示信 用信息已不再是純粹的私人信息或商事秘密,而與社會交易秩序密不可分,部分信息已 轉化或正在轉化為社會公眾信息,個人的私生活領域正在迅速縮減,而公眾的領域正在 急劇膨脹。傳統的隱私權概念及其實際內涵正在微妙的變化中承受著現代市場經濟的沖 擊和挑戰。
2.私生活權利保護——一個同樣富有時代意義的理論與現實話題
人性的關懷首要的是對人類自身的關懷。對私法來說,捍衛人性的尊嚴,確保人的自 由和安全,無疑是其終極目的。著名學者馬克·普拉特納先生指出,個人權利的第一要 義就是“在人們追求幸福的過程中保護私人領域、目標多樣化和多重性。”[4](P73)所 謂私生活(privacy)是相對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與公眾無關的純屬個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 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動、私人的活動空間以及有關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 活的權利(the right of privacy)則指上述個人的私生活不被公眾或他人騷擾、知曉和 干涉的權利[5]。私生活權利的核心是隱私權,即民事主體享有 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 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具體指“公民依法享 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擾及保有內心世界、財產狀況、社會關系、性生活、過去和現在其 他純屬個人的不愿為外界知道的事實的秘密權利”[6]。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素來是各 國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之重要 性不僅沒有削減,相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各國政府充分認識到僅靠民法、合同 法和侵權法,在傳統的私權領域為個人私生活權利提供保護已不足以保障個人信息自由 和信息安全,必須由國家,利用公共權力加大保護力度,以給人們創造一個更為自由和 安全的生存環境和空間。1974年美國《個人隱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的出 臺,率先開創了通過單行法保護個人私生活權利的立法先河。為此,國際組織及不少市 場經濟國家紛紛作出決議和制定立法,強化對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7](P74)可以說, 國際社會在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方面早已突破了傳統的局限于個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保 護的概念,個人信息權的財產性質得到認可并在國際、國內經濟生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 的地位。一國法律對其保護是否充分,甚至成為跨國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條件。[5]
盡管私生活權利的保護得到了長足的進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臨著 很多實際難題。私生活與他人生活、公共生活,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 界限始終難以作出準確界定。確保信用公開而又構成對個人隱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 為各國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和立法規制的重點。
3.私生活權利保護與信用公開——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
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陌生人”之間的 關系更加密切,在社會關系的網絡中,任何人也無法逃避與他人合作這種基本模式,信 用成為社會規則體系運行的基石。信用觀念已經脫離了相對人之間單一法律關系的內容 ,成一個規則,并代表社會利益出現。因此諸如個人的財產狀況、收入與負債、納稅記 錄、違約守信情況等原本屬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場經濟發展之需要, 而不得不向他人開放,而電子網絡的形成和快速發展,為信用信息的全面開放提供了現 實條件,信用開放已成為一股不可抵擋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 動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個人的私人領地,甚至會構成對他人私生活的侵犯,個人私生活權 利的保護隨著各國信用業的出現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協 調二者之間的沖突,遂成為各國理論和立法關注的焦點。美國是當今信用管理體系最為 發達的國家,在其16項生效的信用管理相關的基本立法中,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 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公開實際上是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哪些信息應當公開,以什么途 徑和什么形式公開,都是涉及公私權利如何界定和如何得以保護和實現的重大理論問題 。其實質是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反映的是個體本位和社會本位的 價值觀念的取舍問題。正如我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隨著社會的進步,傳統私法正經歷 著一個從契約到社會的轉變,私法上的人要完成自我實現的理想,不應僅僅著眼于個人 權利的滿足,還要意識到超越自我是實現自我的必要方式。[8]而商事信用(尤其是消費 者個人信息)由封閉走向公開的過程,實際上正是私法主體個體利益逐步讓位與社會利 益,由單純的自然人向社會人演進的過程,也可以說是為更好地實現自我而超越自我的 痛苦裂變的過程。當然,個人利益向社會利益的讓位,決不意味著個人人格和尊嚴的喪 失,私人生活空間的淪喪,對私人領地的恣意侵犯絕非信用公開的目的和初衷。
(二)我國信用公開的困境和制度障礙
目前,中國商事信用仍處在一種相對封閉的狀態。低開放度已嚴重制約著中國信用經 濟的培育和發展,影響著信用環境的凈化。為此,加快建立一個開放的信用體系已成為 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信用開放體系的建立在中國仍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1.理論制約
近年來,以隱私權、商業秘密等為核心內容的私生活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了法學界的廣 泛關注,并涌現出了一批有價值的理論成果,對喚醒人們的私權保護意識、保障個體權 益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學界談論私權之時,對亟待理論界 探討和研究的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及其合理邊界問題,我們法學界卻很少加以研究( 注:筆者曾有意識地查閱了相關論著,但鮮見這方面的論述,惟在李文濤所發表的“淺 論商業秘密權的限制”(載于《科學·社會·經濟》雜志2000年第4期)及唐海濱等所撰 寫的“有關商業秘密立法的重點難點問題”(載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對此有所 論述。),理論研究的相對滯后也客觀上影響著信用開放的進程。
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究竟哪些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是否被視為個人隱私或 商業秘密之信息,他人就絕對不能問津,對這些問題人們尚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理解。 單就商業秘密而言,就存在認定范圍過寬之嫌。從學界的主要觀點來看,現在我們視為 信用信息的因素,包括經營負債情況(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會計報表、企業經營資信狀況 、納稅記錄及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經濟訴訟)似乎都屬于商業秘密。作為商業秘密,當 事人當然有對其采取保密措施,施加控制,并排斥他人介入和干預的權利。另一方面, 由于商事信用的公開必然會涉及對商事主體其他私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故信用如何公 開,人們卻又缺乏理論上的研究。似乎一談信用公開,就不存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 保護問題。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對信用問題缺乏應有關注和熱情,對信用公開與隱私權 和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缺乏基礎性研究。信用征集、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制度 缺乏應有的理論支撐,從而使有關立法難以很快出臺。
2.制度障礙
我國信用體系的開放,不僅受制于傳統,而且現行的許多制度也潛在地制約著信用開 放工程的啟動。下面擇其中重要的幾項商事制度加以剖析。
(1)商事登記制度
商事登記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由商人籌辦人或商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 主體資格,將應登記的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于登記薄,并被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告 的法律行為。商事登記的目的在于: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實現交易安全;昭示當事人 的信用;方便政府管理,提高政府的運作效率。[9](P47)因此,商事登記法堅持采取公 示主義原則,要求交易當事人有關營業上的一些事實,如果與利害關系人有關系時,必 須公告通知,方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商人資產信息的登記與公開首先內蘊了商事主體 未來交易中履行債務的實力,而有關的商號登記、法定人的登記、商業負責人特別 印章的登記、商事主體營業場所及分支機構等信息 的登記與公示,均有助于增強相關交 易主體對特定商事主體的信任,從而為商事主體的商事信用奠定基礎。然而,我國現行 的商事登記制度在信息的公開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現行規定并沒有明確當事人 履行商事登記信息公告之義務,公告義務主要承擔者是登記主管機關。由此至少產生了 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由于公告是政府行為,有無按要求作出公告是政府之事,故只 要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也即產生對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對抗效力;二是如果產生登記 真實而公告不實之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失,當事人將不對公告不實的后果承擔責任,其 責任應由登記機關承擔。[9](P51-52)這種規定顯然與市場經濟所奉行的登記事項公示 和信用公開原則背道而馳,無益于當事人信用的昭示。其次,現行商事登記資料信息查 詢渠道不暢。目前,在我國不僅商事登記法規繁雜,查詢困難,就是外界查找商事主體 登記檔案資料也受到極大的限制。依照國家工商局指定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 》規定,只有公檢法司等部門才能查閱企業登記檔案,律師只有憑法院的立案證明才可 查閱企業登記檔案,至于一般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和中介機構則無法查閱到有關商事登 記信息。我國現行的將企業檔案這一公眾資訊作為商業秘密的作法,對投資者和中介機 構開展業務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
(2)銀行法律制度
銀行對客戶履行保密義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無論法律是否明確規定銀行之保密義務 ,在實踐中銀行都會遵守為客戶保密的商業慣例。銀行履行保密義務的方式有兩種:一 是保持緘默,即工作人員在工作或生活中,不輕易在平時的言談中主動泄露存款人的存 款信息;二是拒絕查詢,即對存款人以外的人的詢問不加以回答。但是,為客戶保密這 一義務在世界各國都沒有被絕對化。如“在德國,要求銀行提供客戶一般的信用價值的 標準信息是一種廣泛運用的商業實務(慣例)”,由于“銀行拒絕提供其客戶的信息比起 提供不大有利的信息更加損害他的信用地位”,所以,“在銀行與其客戶所簽訂的合同 的一般條款中包含了對這種信息的普遍贊同”。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和第30條也 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客戶的保密義務,規定對于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商業銀行 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和扣劃,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 是說,我國《商業銀行法》本身并沒有明確列舉銀行保密義務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權其 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作出規定。這些例外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 法規之中。依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行使查詢權的只限于法院、檢察院、公安機 關、稅務機關、海關、審計機關等國家司法及行政機關,而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無權查 詢商事主體在金融機構中的存款信息。事實上商事主體的資信狀況仍然是作為商業秘密 或個人隱私來看待的。
(3)競爭制度
1993年9月2日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對商業秘 密作出界定的法律規范。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 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與美國、加拿大等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不同,我國現行立法采取的概括式的定義方式, 其本身就具有較大的模糊性,究竟哪些信息屬于經營信息,缺乏科學的界定,其結果是 商業秘密的范圍呈現出無限擴大的趨勢,這對于資信信息的公開同樣起到了意料不到的 制約作用。(注:在國外,我們很難發現有對商業秘密作出如此寬泛界定的。如美國198 5年重新修訂的《統一商業秘密法》第1條第4款規定:“商業秘密意為特定信息,包括 配方、樣式、編輯產品、程序、設計、方法、技術或工藝等。”加拿大1984年的《統一 商業秘密法草案》第1條第2款規定:“(1)本法中商業秘密是指特定信息,該信息:a. 已經或將要用于行業或業務之中;b.在該行業或業務中尚未公知;c.因為尚未公知,因 而具有經濟價值,并且d.特定情勢下為防止其被公知以盡合理保密努力的對象。(2)定 義商業秘密的信息包括產品、計算機程序、方法、技術、工藝產品、裝置或機器之中的 信息。”從上述國家相關規定中,有一點似乎可以肯定,企業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 納稅記錄、訴訟資料等信息,在這些國家并沒有象我國不少學者所認為的那樣,被列如 到了商業秘密的范疇。)由于對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存在著過于寬泛的理解,在我國本 應作為公眾信息的許多商事信用信息卻被人為地加以分割,并封鎖在稅務機關、工商機 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各自的內部檔案之中,無法得以匯總和公開。如欲形成一個 開放的信用管理體系,就須對現行的不少商事立法作出相應的審視,以清除其障礙。
(三)信用公開與私生活權利保護的協調與處理——中國信用立法成敗的關鍵所在
中國信用立法已迫在眉睫,其目的是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信用開放和公平享有 、使用信息的環境,增強社會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以整頓信用秩序,同時適應WTO對信 用公開化的要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信用公開對個人私生活所可能帶來的各種不 利影響,正確界定和區分公共信息與個人信息的合理邊界。沒有對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 障,中國的信用業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發展。因此,信用公開過程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是關系到我國信用立法成敗的關鍵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明確以下幾個指導 思想:
1.正確區分個人信息與公共信息
衡量屬個人信息還是公共信息的標準,應該是主體利益標準。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可 以而且應該向全社會開放的信息,就屬于公共信息。對于經營主體及信用消費的消費主 體而言,其資產狀況、納稅情況、重大訴訟、嚴重違約記錄等涉及其信用評價的基本要 素,其公開與否直接關乎他人利益,故不應該再視為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無關的私生 活信息,相反應該為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知曉,成為公共信息的組成部分,可以也應 該向社會公開,至少可供利害關系人查詢。個人信息則是與他人利益無關,純屬個人私 生活領域,應該由個人支配和控制之信息。對于個人信息,任何人都負有保密的義務, 征信機構亦不能例外。個人隱私屬于個人信息自不待言。對于商業秘密而言,嚴格來講 其是否公開,對于他人尤其是競爭者而言會有不同的影響,但該類信息的保密因不會損 及他人而無公開的必要,故不能輕易地認定為公共信息,而只能視為企業的個人信息。 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產品開發研制計劃、客戶名單、銷售網絡等經營信息就屬于此類 信息,應屬于個人信息。
2.區別對待經營者與個人消費者
凡是以實施商業交易為其職業,持續地反復不斷地從事同一性質經營活動的商品生產 和經營者,包括經理、代辦人等,都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商人。因其持續地從事特定的經 營活動,不斷地與社會上不同的經營主體和消費群體發生各種各樣的商事交易關系,故 其信用信息應更多地轉化為社會公共信息,及時地予以公示,有助于保護正常的社會交 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反之,對于個人消費者而言,他們并不從事特定的生產經營活 動,平時主要是以普通民事主體,而非商事主體的身份出現,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如 消費信貸等信用消費的情況下,才轉化為廣義上的商人。由于其交易對象畢竟有限,因 此其信用信息在多數情況下屬于個人信息,對其個人信用的采集、使用必須適用不同于 前者之原則。
具體而言,經營者的信用信息,絕大多數應進入公共領域,盡快向社會開放。當務之 急是修訂現行立法,改變當前企業信用信息透明度低的狀況。各相關政府部門,如工商 、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財政、稅務、證券監管等部門應該依法將自己掌握的經營者 的信用數據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開放,以保障經營者的信用信息能被社會知曉。即使 那些暫時不宜向全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政府也應有一套信息、征信數據取得和使用的 程序。總的原則應該是凡是可以公開,以及能夠通過一定的正規的方式和渠道獲得的信 息就應該盡快開放,以增強商事信用信息的透明度。
至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則應該采取相對謹慎的原則。因為消費者個人信 息中的絕大多數并不屬于公眾信息,不宜進入公眾領域。所以,信用立法必須明確個人 在征信機構進行征信活動中的權利,限定信息傳播的范圍。首先是明確個人權利。包括 :第一,同意權。個人征信體系建立的目的應立足于個人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服務社 會應是次要目的。在一個信用發達的社會,公開個人信用資料的內容越多,范圍越廣, 則尋求個人信用消費的機會就越多。所以,為取得他人信任,達到自己預期的消費目的 ,大都樂意將自己的信用信息交由征信機構,并授權他人使用。但是,我們并不能排除 有相當一部分消費者情愿保有一片私人領地,而并不愿將自己的個人生活,如消費習慣 、家庭財產、個人收入等公之于眾。對此,就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個人意愿,不可強行 征集和使用。因此,對個人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應征得本人的同意或授權,這是一個必 須堅持的原則。第二,知情權。信用當事人應有權利要求查閱自己的信用檔案,了解自 己的信用評價情況及評價標準,掌握自己的信用等級。第三,異議權。如當事人認為自 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有權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更正。個人異議報告應納入個人信息范圍 。其次,應限定信息的傳播范圍。從國外情況來看,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一般包括三類: 與本人進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本人授權的自然人或法人;依職權進 行調查的司法機關以及稅務、審計、海關等行政機關。此外,還應明確規定征信機構及 信息使用人對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凡泄露個人信用信息、超范圍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以 及擅自修改信息或降低個人信用信息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人授權使用與法律授權使用相結合。
對信息的使用,應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采取本人授權使用與法律授權使 用相結合。一方面,作為信用信息的擁有者有權決定其信息的傳播范圍、使用方式,可 以授權他人使用個人信息及企業信息,以充分有效利用其信息資源;另一方面,國家也 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之考慮,通過法律授權社會組織或個人依法享有和使用他人信息。但 對經營者的信用信息和消費者個人的信用信息,法律授權使用的范圍、方式和途徑都應 有所區別,以保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
三、信用公開與市場化運作
信用建設的確已成為熱得燙手的話題,但按什么樣思路來促成信用信息的開放,人們 的認識卻并不統一。現在不少人力主在信用公示工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而不少 地方的政府的工作報告中也宣稱政府要掛帥,并且各地紛紛出臺了不同的信用服務體系 。信用建設問題引起各級政府重視,這是一件好事,但令筆者不無擔心的是,這種一轟 而起的政府行為是否能夠真正解決信用市場所存在的問題。信用機制的打造,離不開政 府的推動,但信用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走市場化的道路。
(一)市場主導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的發展方向
信用評級業在西方國家已有近百年的發展歷史。各國在構建自己的信用管理體系的過 程中,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信用發展思路和信用管理模式。其中,德國和法國曾推行的 就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該信貸登記系統 主要是由政府出資,建立全國數據庫網絡系統,征信加工的產品主要是供銀行內部使用 ,服務于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央行金融監管及貨幣政策決策,采取的是政府主導模 式。而美國則實行的是純粹的市場主導下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美國全國的企業和個人 征信公司、追賬公司等都是從盈利目的出發,對金融市場參加者們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 登記,將資料記入數據庫,連續跟蹤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日本采取的是以銀行協會建 立的會員制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共同組成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由于采取的 模式和指導思想不同,其實施效果也不盡相同。注入市場因素,積極發揮市場的導向功 能,已成為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積極推動征信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日本帝國數據銀行等 商業征信公司在日 本的出現和崛起,就是日本推動征信業市場化的主要結果。[10]信用 信息數據的開放和市場化運作是當今各國信用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
(二)政府主導立論理由難以成立
目前倡導政府主導信用體系建設,尤其是信用服務體系建設者為數不少,其立論依據 也頗多。為了避免正在著力構建的商事信用服務體系走向誤區,下面就其中的兩種主要 論點加以辨析。
1.市場發育不足論。認為我國作為“非征信國家”,信用中介服務的市場化程度低, 雖然目前也有一些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市場化運作機構和信用產品,但信用中介服務市場 仍存在明顯的雙重供需不足:一方面是信用服務行業的社會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國內 有實力提供高質量信用產品的機構或企業還很少,因此單靠社會力量恐一時難以建立有 效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需要政府利用自己的權威來營造。也有學者提出了“階段論” 的主張,認為在近期采取政府主導模式,隨著征信制度的發展再逐步注入市場因素,最 終形成兩種模式并舉。[11]應該說,上述同志可謂準確而又深刻地認識到了我國信用服 務業的現狀,其提出的兩步走的思路不能不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如 仔細推敲,便會發現這種理論的狹隘和偏頗所在。就像我們不能因為營養不良而就主張 患者不進餐或少進餐這一簡單道理一樣,市場發育不足根本不應成為否定走市場化運作 的理由。中國信用服務市場不足是由于觀念和制度上的障礙導致的結果,是因為缺乏信 用市場生成的外在環境。我們需要做的,不是由此而否定市場,相反應該是大力倡導和 培育市場,為信用市場的充分發育創造外在條件。如果我們以市場發育不充分為理由, 倡導由政府來主辦或獨辦信用管理服務機構,其結果只能使正在萌生中的市場意識和剛 剛有所起步的中國民間征信業遭到無情打擊和扼殺,中國信用中介服務市場化之路將變 得更為坎坷,所謂的兩種模式并舉的設想恐怕也只會演化為一相情愿的空想。這種寄望 于政府行為解決市場問題的傳統思路注定要走彎路,其產生的必然結果是造就一個新的 領域的壟斷。(注:實際上,危險信號已經發出。據了解,上海市已成立了一家資信公 司,該公司由政府直接參與,公開表示不允許其他市場主體投資此類公司。www .cn/gb/content/2002-03/9content-33320.htm。)筆者認為,明智的 做法應該是從一開始就確立市場為導向的發展思路,這也是WTO規則的基本要求。
2.政府權威論。主張信用服務應由政府主導的同志擔心,信用服務若采取商業運作會 因為商人惟利是圖的本性而無法保證信息資料的公正性。相反,政府組建信用服務體系 ,既可做到資源統一,又能保證信息可靠。此即為“權威、資源共享”。政府出于 資源統一、避免重復建設以及信息可靠等考慮當然是好意,但是否有必要自己去操持, 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資在信息的加工、整理上呢?筆者認為,大可不必。因為 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礎信息公開,讓多個信用服務公司在同一信息平臺上競爭,為競爭者 提供更優良的服務。競爭能讓產業充滿活力,讓信用產業真正發展起來,并給消費者帶 來實惠。至于市場無法保證信息公正性的擔心更為多余。商人的確具有惟利是圖的天性 ,但正因為惟利是圖,他要在市場上生存、發展、壯大,他才更需要靠實力贏得消費者 的認可,他才會努力做得更好。而政府不同于企業,它沒有生存壓力和利益動力,加上 我們目前的管理還是粗放型的,很難做到像服務企業那樣精細,大量的日常交易信息它 無法也無從掌握。中國本來就有著濃厚的政府管制情結,我們對什么問題都習慣于采取 政府監管和運作的模式,但事實上政府鑒于其人力、財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很多 事情它并沒有管住、管好,也無力管住、管好。商業化或市場化才是中國信用業的唯一 出路。
(三)市場主導并不意味著政府無所作為
強調信用公開的市場化運作,并非要否定或排斥政府在信用體系構建中的作用。相反 ,中國信用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包括信用公開機制、信用服務機制和信 用監督機制的培育和發展,而這一切均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因此,強調市場在信用公開 和服務方面的主導作用,并不會動搖政府的功能和定位。“政府推動”應該是我國信用 體系構建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政府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信用市 場發育和信用環境形成的推動。
1.加快信用立法,規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信用建設必須立法先行,這是世界各 國信用制度實踐的一般規律。因此,應以信用作為立法基點,盡快制定并頒布相關法律 、法規,指導信用體系的建設。當務之急是抓緊制定《社會信用法》,為征信機構業務 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律依據,并修改現行的商事登記、反不正當競爭等相關法律、法規, 為信息公開掃除法律障礙。
2.實現商事主體,尤其是經營主體基礎信息的公開。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 財政、稅務、外經貿部等政府機構應依法將自己掌握的企業信用數據通過一定的形式向 社會開放,為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公平享有和使用信息提供平臺。
3.推動信用咨詢和服務業的發展。發展專門的信用咨詢和服務業,及時準確地為交易 和投資者提供對方的公正、可靠的信息,是世界各國減少市場風險、增強市場信用的重 要舉措。我國信用咨詢服務業最近幾年雖有所發展,出現了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 市場運作機構(如征信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和信用產品,但沒有建立 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導致了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 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信用管理的動力。因此,政府 的主要任務應是大力完善信用服務機制,積極培育信用服務市場,著力推動信用咨詢服 務業的發展。信用服務機制的健全和完善亟待從信用服務的主體制度和行為制度兩個方 面予以強化,包括建立信用服務主體的設立及準入制度、規定信用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 從業資格、確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的行為準則等,為信用咨詢服務業的發展提供理想的 外部環境。
4.強化中介服務行業監管,完善信用信息監督機制。針對市場惟利性的特點,政府還 應注重信用信息監督機制的建設。在信用市場培育的過程中,由于信用評估和信息服務 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咨詢和服務機構在巨額利潤的驅動下,更有可能成為某些企業虛假 信用度的“制造商”和培育者,成為某些企業進行信用欺詐的幫兇,“虛假的信息比沒 有信息更可怕”。因此,政府對信用市場的監管就是對正在形成和發展的中國信用服務 業的一種正確引導和扶持。
信用問題是一個古老的話題,早在古羅馬法時代就顯見端倪。在近現代民法中更有“ 誠實信用”原則和失信受罰等私法救濟機制的確立。時至今日,信用問題之所以再度成 為人們關注之焦點,概因信用信息封閉與經濟全球化之發展趨勢無法相容。在商事領域 ,信用公開將是恢復信用機制自身調控功能的客觀要求。一旦信用信息資源能為社會所 知悉,參與交易之各主體自會采取相應的措施選擇信用良好者與其進行交易,而信用不 佳者自然會受到經濟上的制裁。因此,信用立法的核心當是促成信用公開,為信用機制 及其他民商法制度作用之發揮提供一個理想的環境。然而,這一切都需建立在市場導向 的基礎之上,而政府信用的確立,樹立法律的權威同樣是恢復商事信用的前提,在一個 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的社會,社會信用包括商事信用都是無從建立。因此,我們在呼 喚誠信之際,更期盼著政府信用的強化。這表明談商事信用決不能只能就事論事,理論 界的討論還僅僅是開始,但愿這不是一個多余的結語。
收稿日期:20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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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息化商機篇3
關鍵詞:O2O模式;電子商務;社會化媒體營銷
引言:在電子商務的各種應用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工作、學習領域的今天,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依賴性也越來越高,同時對產品或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隨著社會化媒體的多樣化發展,方便、及時、快捷、舒適地完成用戶體驗,與消費者真情的互動式體驗等等,這些都成為人們所接受的商業方式,企業要借此機會,在社會化媒體營銷方面,仔細研究并恰當應用O2O新商業模式,從更好地為企業未來營銷發展,提供一條適應時展的創新之路。
一、社會化媒體營銷對企業營銷的影響
目前,互聯網滲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對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根據麥肯錫全球研究院在2014年7月的研究報告顯示,中國的網民數量已經達到6.32億,這個數字占于中國總人數的一半左右,人們對互聯網越來越有依賴性,迫使企業不得不越來越重視社會化媒體營銷。隨著社會化媒體的快速成長,微博、微信的應用,通過微信公眾號推送信息;通過掃一掃來留住顧客購買商品或服務;通過微博聚攏人氣等手段越來越普遍。社會化媒體營銷促使企業在營銷方式上加快轉型,企業在社會化媒體營銷中的地位日益突現,人們可以通過社會化媒體等多種渠道,了解企業信息、品牌信息,選擇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此外,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遍應用,社會化媒體所獲得的客戶信息更加詳細,這些數據信息可以助力實現企業營銷的精準化。
二、O2O商業模式
(一)O2O商業模式的由來。O2O即:online to offline,它是隨著電子商務和移動互聯技術的發展,迅速在我國傳播并發展起來的商業模式。它是將現實中的商品或服務與線上的相關服務關聯起來。O2O商業模式是一個全新的商業模式,如果企業能把握好O2O商業模式,將眾多商業信息與消費者聯系在一起,提高消費者的粘稠度,必將成為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的新機遇。
(二)O2O商業模式的閉環效應。電子商務中常用的網絡營銷,通常以快速提高知名度為目的,營造好的口碑,讓用戶知道自己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為目上的。而O2O與網絡營銷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O2O不僅是企業和品牌的傳播,更重要的是將重點完成線上引流到線下服務,從而完成最終的銷售和反饋,這樣就形成了O2O的閉環效應。閉環效應的優點在于其可知、可控、可預測。O2O商業模式讓企業的整個信息服務過程更加清晰,獲得各個環節的信息更加容易,對有效控制整個系統方便、準確。
三、O2O商業模式在社會化媒體營銷中的應用
(一)O2O商業模式在社交網絡媒體中的營銷應用。現在人們常常利用網絡、移動設備進行溝通與交流,很多社交媒體成為人們常用的交流工具。人們有時會為購買某種商品或享受到良好的服務,將購買體驗展示在社交媒體里,和朋友分享。企業如果能利用這種O2O商業模式,很好地利用社交網絡媒體的手段,將線上服務和線下體驗的內容,植入到社交網絡媒體中,近而達到宣傳企業的目的。
(二)O2O商業模式在社會化媒體中的互動應用。隨著人們生活節奏加快,很多消費者不像以前那樣,利用大量時間去實體店購物或去實體店享受服務,消費者更看重企業便捷地服務方式。很多企業恰恰利用O2O商業模式,將服務信息向社區等媒體,根據用戶所在的不同片區,實現線上和線下服務的精準結合。例如:榮昌e袋洗業務,就是根據社區信息服務,線上接單,線下接衣、送洗完結后交還給顧客的服務,實現O2O全程化跟蹤和管理。在環節中傳遞的是與消費者互動信息,能準確地和消費者在某一時間、地點,實現企業的相關服務,節省的是消費者時間,最終達到企業營銷的目的。
(三)O2O商業模式在社會化媒體中的“微”應用。近年來,微信、微博的發展正在悄然改變我們的生活。例如“微信營銷”的各類手段也正輔天蓋地的席卷而來。每個企業都不會放棄這個廣泛使用的社交媒體,利用微信公眾號訂閱推送,朋友圈轉發、發現、掃一掃等方式,調動目標客戶參與活動,從而達到與消費者產生內容上的共鳴,利用這些手段,掌握大量的客戶信息,這些客戶的信息數據,是企業分析營銷手段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為企業實現進行下一步的精細化、信息化營銷管理,最終實現多樣化的經營打下堅實的基礎。
結論:總之,在社會化媒體營銷快速發展的今天,O2O商業模式的出現與應用,給企業帶來不小的挑戰,營銷方式和渠道的變革給企業帶來很多機會。只有研究企業自身的特點,利用好O2O商業模式特點,將O2O更好地在社會化媒體營銷中發揮其自身的優勢,給企業帶來新的商機,使企業在互聯網時代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張波 著O2O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商業革命[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3.
社會信息化商機篇4
【關鍵詞】工商部門; 企業; 信用監管。
一、與工商部門自身職能的關系。
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如對一些報表的設計上,按照企業信用監管的要求,增加欄目,明確內容,便于信息的處理; 對企業信用評估,可采取全系統統一指標體系、評估模型,但分地區分級統一參數的方式,以使評估既具有權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實際; 對分類監管,可將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系統內部已有的監管措施進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與社會信用體系的關系。
社會信息化商機篇5
【關鍵詞】工商部門; 企業; 信用監管。
一、與工商部門自身職能的關系。
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如對一些報表的設計上,按照企業信用監管的要求,增加欄目,明確內容,便于信息的處理; 對企業信用評估,可采取全系統統一指標體系、評估模型,但分地區分級統一參數的方式,以使評估既具有權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實際; 對分類監管,可將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系統內部已有的監管措施進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與社會信用體系的關系。
社會信息化商機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綜合商社;功能整合;貿易中介
1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日本綜合商社的挑戰與機遇
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網絡化條件下的新商務模式,雖然存在著對傳統流通領域的排斥,但對于需要迅速革新傳統功能的綜合商社而言,它提供的卻是一種以互聯網絡的方式全面介入全球商務活動的新機遇,因此,實現綜合商社傳統功能與電子商務模式的有機整合,將成為其在未來的流通領域繼續保持優勢的有效途徑。
2 電子商務與綜合商社實現功能整合的基礎
2.1 優質的“商譽”資產是綜合商社充當電子商務中介的可靠保證
綜合商社有著悠久的經營歷史,在長期的貿易活動中,它們憑借自己的信用形成了極高的“商譽”。諸如三菱、三井這樣的商號早已成為全球范圍內的信用憑證。正是基于“商譽”這種高質量的無形資產,使綜合商社可以以網絡中介的新形式實現與電子商務的完美契合。同時,針對b2b模式下企業交易的高風險,作為批發業巨頭的商社更具備化解此類風險的經驗與能力。
2.2 綜合商社強大的信息整合能力為與電子商務的對接提供了多種資源支持
綜合商社具備這種優勢,筆者認為,依托于業已形成的全球貿易網絡,綜合商社獲得了三種能力:(1)信息及時搜集;(2)高效信息處理;(3)多元信息整合。在基礎網絡、技術、人才、經驗等多種資源的支持下,綜合商社系統的功能更易于實現與電子商務模式的有機融合。
2.3 綜合商社組織與協調功能的發揮為其提供了大量潛在的電子商務業務
網絡經濟條件下的電子商務活動同樣需要大量的穩定客戶群,否則,企業很可能因網絡業務供需的大幅波動而導致效率的損失。筆者認為,通過組織與協調職能的發揮,綜合商社擁有兩個龐大的穩定客戶網絡,它們構成綜合商社開展電子商務的主要潛在客戶。
在綜合商社的組織與協調下,日本企業集團會展開規模巨大的集團性fdi,此時的兩大網絡便會出現交叉,由此產生的大量貿易業務將為綜合商社開展電子商務帶來更多的潛在商機。
3 電子商務與綜合商社傳統功能的有機整合
3.1 貿易中介與組織協調職能實現以電子商務為基礎的緊密結合
利用原有多種優質網絡資源,各大綜合商社都加快了對傳統貿易中介業務的電子化改造,通過組織協調職能實現的大量商權通過其構建的多種b2b電子平臺迅速實現了電子商務化。依托b2b模式下的網絡商社中介職能,綜合商社大大提高了選擇與調配全球資源的效率,進一步增強了企業集團內和商社fdi網中組織協調職能壓縮流通成本的能力。
3.2 依托多元化信息網絡和電子商務構建全新信息整合系統
綜合商社在繼續保持批發業務領域信息優勢的基礎上,都以電子商務的興起為契機,積極展開了向零售業的大舉進軍,其目的在于以零售終端為橋頭堡結合b2c電子商務平臺獲取更多的零售個性化信息,以彌補商社在零售領域獲取信息能力的不足。綜合商社通過電子商務模式實現了信息觸角向社會經濟領域的全面滲透,從而極大的提高了綜合商社系統的靈敏度。
3.3 電子商務條件下“商社金融”向電子融資體系的發展
綜合商社長期以來一直發揮著其他金融機構所不可替代的特殊融資功能,長于貿易投資的綜合商社在中短期貿易融資與對供應商的支持性融資上無疑具有極大的經營優勢。電子商務系統與傳統“商社金融”的結合極大擴展了綜合商社在各類融資項目上的經營空間,通過對b2b和b2c模式的大規模應用,商社在增加企業融資業務的基礎上,個人融資項目將成為“商社金融”業務新的增長點。另一方面,通過與電子平臺對接獲得的客戶電子信用記錄與傳統商業信用記錄相結合,有助于商社真正全面地掌握客戶的綜合信用狀況,從而大大提高對客戶信用風險評估的可靠性,以確保“商社金融”業務的高效運作。
3.4 集it、lt、ft、mt 于一體的網絡中心軸功能的形成
信息經濟環境下,網絡系統的協調水平直接影響著經濟系統的運行效率,綜合商社在日本企業系統長期扮演著組織與協調者的角色,因而有著豐富的組織協調經驗。商社經營的多元化,使其積累了豐富的營銷和金融技術,物流事業在全球范圍內的興起,激起了各大綜合商社紛紛投資于新興物流事業的興趣,大型物流企業相繼在商社體系內誕生,新興技術在綜合商社內部應用的漸趨成熟,使商社有能力將組織協調職能運用于電子商務環境下多種技術的功能集成,在此基礎上,網絡中心軸這一全新功能日漸成為綜合商社發展的新趨勢,這一功能的出現將大大提高商社在整個網絡系統中的控制力。
4 適應全球化的電子商務型綜合商社的形成
日本綜合商社積極推進電子商務與傳統功能的有機整合從本質上反映了綜合商社面對經濟全球化、信息化以及世界范圍內產業結構調整的浪潮尋求自身機能結構與全新經濟環境相適應的過程。電子商務模式對綜合商社傳統機能的改造促進了綜合商社由貿易核心型企業向投資事業型企業的轉化,綜合商社以利潤重心型貿易投資綜合體為目標的改造進程因電子商務的融入而大大加快。
綜合商社的電子商務實踐證明電子商務完全可以成為其遏止“商社冬天”的有力武器。可以預見,隨著適應全球化的電子商務型綜合商社的形成,整個日本經濟領域都會因綜合商社新機能的全面復蘇而獲得巨大的綜合效益,而這一進程正是與日本有著密切經貿聯系的我國企業界所應積極關注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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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春曉,安徽.電子商務--從理念到行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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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春寰.日本綜合商社[m].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1996.
社會信息化商機篇7
一、深化建設服務型政府背景下工商管理職能的認識
以往,我們在監管與服務的關系上主要是強調工商部門的基本職能是市場監管,服務寓于監管之中,監管職能到位。建立了規范的市場秩序就能促進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這就是服務。這一認識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放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來認識,又顯得不夠全面。工商管理部門在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作用的同時,還應借助自身的優勢資源,為社會提供直接的服務產品,拓展社會服務職能,
近些年,工商管理部門加強三級服務平臺建設、開展行政指導、編制企業年檢分析報告,積極推進和改善社會服務,取得了成效。但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不能滿足已有的經驗和做法,要充分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拓展社會服務職能。工商管理部門的資源優勢是什么?是信息。工商管理部門擁有的企業信息,無論是作用的基礎性、內容的廣泛性、數量的豐富性和信息采集的及時性,都是其他政府管理部門無法相比的。在信息化社會,信息服務是大服務。一方面經過多年的努力,工商管理部門已經積累了大量的企業信息,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這些信息資源的利用需求在不斷提高。將我們積累的信息加以整合、分析,并向社會公示,將信息資源優勢轉化為社會服務優勢,就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發揮工商管理部門信息資源的優勢,激活工商信息,積極推進信息的社會化應用,為社會公眾參與經濟生活提供高質量的公共信息服務,是工商管理部門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領域。
二、拓展建設服務型政府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領域
為政府提供執政咨詢,引導社會理性投資、為安全交易提供信息查詢,以及為社會公眾提供消費咨詢和信息查詢,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形勢下拓展工商管理部門社會服務職能的三大領域。
(一)編制工商信息分析報告,提供決策參考意見,服務政府中心工作
工商部門擁有完備的市場監管信息。為政府提供執政咨詢的主要方式,是向政府提供工商信息分析報告。通過工商信息分析,客觀反映政府經濟政策、決策的實施效應,為各級政府制定相關經濟政策提供量化的決策依據。
編制工商信息分析報告,是源于職能又高于職能的創新性工作;是政府實現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是貫徹“政府創造環境,企業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提升工商管理部門服務經濟發展能力的重要舉措。
以往,工商管理部門每年也進行企業年檢和個體驗照情況分析,以及案件情況分析。但編制這些分析報告主要是著眼于管理。為政府決策服務則顯得薄弱。編制工商信息分析報告,將有利于促進工商管理部門研究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凸顯研究型政府職能。要緊扣政府關注的問題,如首都發展功能定位,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勞動就業狀況等問題。只有立足工商職能,體現工商特色,不斷推出符合政府決策要求、社會需要的專題報告,才能使這項工作保持生命力。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完善企業信息查詢,為促進企業發展服務
1 編制行業信息分析報告,引導理性投資。借助工商管理部門已有的信息,結合企業發展的需求,通過定期編制行業信息分析報告,對行業市場主體進行分析,客觀反映行業經濟運行現狀,展示不同行業領域的投資強度。反映社會投資的基本趨向,可以引導投資主體理性投資,促進地區產業結構優化。
2 完善企業信息查詢服務,為保證企業安全交易創造條件。信息查詢服務是工商管理部門拓展社會服務職能的重要領域。一是完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一方面,使企業可以便捷地查詢到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安全。現在不僅是企業有信用信息查詢需求,眾多的消費者,如股票投資人也希望了解企業基本情況,以判斷其發展潛,力,理性投資。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潛力巨大。另一方面,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創造條件。據測算,目前,全國有98%以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得不到正規銀行機構的金融服務。特別是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難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而解決就業問題又主要是依靠中小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最大的障礙是金融機構沒有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完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有利于破解這一難題。二是提供企業個性化信息查詢服務。企業除了信用信息查詢,還有一些個性化的查詢需求,如企業需要了解孵化器企業的情況融資擔保機構的情況、信用服務機構的情況,工商管理部門應該根據企業的需要對信息進行整合,滿足企業個性化的信息查詢需求。
(三)消費信息,提傳信息查詢,為消費者理性消費服務
消費者是市場的主體,工商管理部門拓展社會服務職能,必須高度關注消費者。
近年來,工商管理部門不定期消費警示信息和食品質量檢測信息,引起了消費者的廣泛關注和好評,在建設服務型政府背景下應不斷加以完善。一是信息的途徑應該更加多樣化。近年來,一些工商所利用網絡建立網上工商工作站,使工商工作更加貼近百姓。二是利用工商管理部門商品質量檢測等信息,定期編制消費信息分析報告,建立消費指南,引導科學消費,成為服務消費者。的新形式。三是根據消費者的需要提供個性化的信息查詢服務。個性化信息服務是指將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企業及其信用狀況按行業單列出來,增加透明度,使消費者可以有所比較和選擇,為安全消費創造條件。
三、重新調整企業信用系統建設目標定位。強化企業信用體系的市場約束機制
企業信用體系的約束作用來源于兩個方面:行政措施約束和市場機制約束,市場機制約束是主要的。目前,企業信用體系的約束作用主要來自于行政措施約束,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很弱。加強企業信用體系的市場約束作用,促使企業加強自律,應是現階段政府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息,也是發揮工商信息資源作用,為提高監管效能服務的重要切入點。
因此,必須從調整企業信用系統建設目標定位入手,進一步完善企業信用體系。
(一)調整企業信用系統建設目標定位,將目標定位在為社會服務企業信用系統建設之初,其目標定位為政府部門管理服務,兼顧企業查詢。這一目標定位客觀上制約了信用信息的歸集范圍、公示范圍和傳播范圍,也就制約了企業信用體系市場約束效能的發揮。這種制約主要表現為信息對社會是半封閉的,而且信息是按照信息的性質進,行歸集和公示,不適合企業查詢和應用。如果將目標定位在為社會服務,從企業的應用需要出發,對政府部門擁有的企業信用信息加以整合和公示,必將提高企業和消費者對信用信息系統的關注程度和使用率,信用信息的傳播范圍將擴大,企業信用體系的市場制約機制將隨之提高。信用管理的管理和服務效能是同一的,為社會服務越有效,管理效能越高,這就是信用管理的特性。
(二)完善和建立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務兩個應用系統
社會信息化商機篇8
一、工商政務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工商政務信息公開,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履行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全面公開。在實際工作中,工商政務信息公開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認識不夠。我國漫長的封建專制歷史形成了行政機關信息獨占、封閉行政的思維和官本位思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的實施,對長期以來受行政神秘主義慣性影響的工商部門而言,顯然是巨大的挑戰。有的將履職形成的公共信息視為己有,有的缺乏大局意識限于系統內使用,有的固步自封、墨守成規慎于公開。由于存在對權力來源認識的錯誤,對信息公開認識的不足、對法定要求的不理解和謹小慎微思想,造成信息公開上的不作為,未能全面和正確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的義務和職責。
(二)加工不夠。工商部門作為政府重要職能部門,應當積極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從信用資源來講,工商部門有第一手的市場主體經濟戶口管理、馳(著)名商標、品牌產業集群、消費者信得過企業等豐富的信息資料,但目前初步開發、加工的主要是市場主體和經濟戶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監管等其他信息雖有公開,但運行和利用尚不充分。即使是開展較好的經濟戶口信息服務,也沒有進行信息集中、有效整理和系統整合等深度加工,停留在簡單查詢、綜合查詢、簡單數據分析、經濟戶口統計報告等基于匯總、分類、計算為手段的原始利用,導致工商信息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高,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利用不夠。對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缺乏科學認識,普遍存在重視硬件、網絡建設,輕視軟件應用、信息利用建設;重視本系統信息資源局域網的縱向利用。輕視與政府、關聯部門廣域網的橫向利用。近年來。各地工商部門將信息化建設的大量資金投入到硬件設備上,而投入信息采集、存儲、技術更新、開發利用和平臺建設上的資金卻相對較少,使工商部門因信息技術運用的落后、信息資源系統開放性不足、有效共享性差、分析監測能力不強而造成信息資源的嚴重流失和利用率低,社會效益低。如:上報地方政府的分析報告大都僅限于對工商數據的簡單分析,缺乏相關的建設性意見,失去了工商部門信息優勢的權威影響力。
(四)公開不夠。工商政務信息公開缺乏統一標準,公開的范圍、方式、載體、深度、公眾權利的保障等方面隨意性較大、差異大、針對性不強,監督和保障機制不全。在理念上,對職能介紹、政策法規等政務公開多,履職信息公開少;在信息上,靜態多動態少,通用多、個性少;在載體上,單向多,雙向少,缺乏互動性;在方法上,主動公開多,依申請而公開少,使用效率低、實效性差;在價值上,初級信息多,整合利用與深加工少,查全率、查準率不理想。
(五)服務不夠。在信息獲取上,沒有以社會公眾的辦事習慣和滿足其實際需求為出發點,存在著公開的信息分散滯后、專業術語多、與實際不符、便利性不強、人性化不夠等現象,且鮮有導航、示范、解讀等配套服務,造成使用時因信息量大而找不到,具體業務看不懂,操作務虛辦不通;在依申請公開上,書式申請流于形式的多,電子網站也缺少或未正常開通相應平臺,服務途徑少、種類不全、措施不力;在服務手段上,缺乏綜合運用工商信息對總體發展趁勢、發展潛力、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品牌建設等方面的研判,缺乏與相關職能部門關聯信息的比對服務,工商信息系統性、外延性、增值性不強,服務層次不高,效果不好。
二、積極探索工商政務信息公開的有效途徑
針對上述問題,如皋工商局自2008年以來,將全面貫徹落實《條例》作為推動行政創新、服務經濟發展、展示工商形象的重要舉措,在高效整合工商政務信息,充分發揮工商政務信息的政策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
(一)豐富手段,加大公開力度。《條例》規定了信息公開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工商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越多越充分,依申請公開的對象就越少越滿足。為此,如皋工商局以多形式、多途徑、多渠道、主動公開信息為宗旨,積極探索便于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的公開形式。一是以現實有需求、法規有要求、政策有引導、文件有規定為準則,編制了《如皋工商局政務公開目錄》,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突出普遍性;二是通過在10個服務窗口設置宣傳欄、政務公開欄、公告欄等公開方式,著重公開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信息,突出重點;三是通過在分局辦公大廳設置自助查詢系統,作為及時接受公眾查詢、接受公眾主動申請的平臺,突出互動性;四是通過開展各類專項整治,即時公開重熱點監管、典型案例、消費維權等信息,突出針對性;五是通過新聞會等形式,對媒體公開,對涉及面廣、需告知廣大公民的市場主體服務、消費維權等事項適時公開,突出社會性。
(二)重抓質量,拓寬數據廣度。政務信息公開的活力在于真實可信,該局致力于“四個抓”,構建覆蓋全系統、全部工商職能的政務數據信息網。一是抓源頭。強化職能科室、基層分局各類業務數據和文檔資料的痕跡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延續性,豐富信息公開網的數據資料;二是抓基礎。有計劃、有重點地對現存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檔、資料、圖片、聲像進行數字化處理,逐步實現數據庫與文檔庫一體化;三是抓硬件。配足信息公開專用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確保信息數據的及時采集、輸入和輸出;四是抓績效。落實工作責任、流轉程序、工作標準和具體要求,定部門、定人、定標、定期,通過局服務器上安裝的“數據檢測軟件”定期考核,提高了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利用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三)統籌分析,提高利用程度。工商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包括政府及部門、社會公眾及市場主體對工商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和增值性開發。該局以有效應用為目標,以滿足公眾需求為出發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提高工商政務信息利用率。一是政策引導。定期搜集整理、篩選歸類、深入分析市場主體發展的政策信息及其演變過程,先后制定出臺了《充分發揮工商職能應對金融危機幫扶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意見》、《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開展“紅盾保民生護企業促發展”專題活動的意見》等更加契合本
地經濟發展實際的多個政策措施,均被市政府采納推廣,營造了促進地方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工商政策環境。二是建言獻策。及時捕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深入分析全市投資環境狀況、政策措施落實、產業結構調整、企業轉型升級等動態變化情況,每季度向市政府、發改委、統計局報送《市場主體登記綜合分析報告》,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參考,有效避免了盲目投資、盲目招商和項目重復建設。三是例會通報。與發改委、商務(外經)、國稅、地稅、金融、統計等“金信工程”相關部門,建立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季度例會分析制度,每周傳遞一次報表、每月互換書面分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提高了各部門信息獲取、信息分析和信息利用等綜合能力,將對微觀經濟的分析融入全市經濟發展規劃和政府招商引資服務體系。四是定期抄報。通過與環保、安監、質監、公安、文化等部門前置審批、證照管理關聯信息的定期抄報、互換制度,整合了行政執法力量,加大了無審批、無證照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和綜合治理力度,提高對市場主體監控能力和效率,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四)明確責任,完善公開制度。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政務信息公開實施意見》、《基層信息網管理實施辦法》、《工商政務網站考核辦法》及其《考評細則》等八項制度,明確了從欄目設置及信息更新、版主設置及職責、用戶權利及義務、信息程序及要求、安全及維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各環節具體責任,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信息公開事前、事中、事后監督處理模式,確保有章可循、有序開展。同時,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將政務信息公開業務培訓,作為全系統隊伍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與崗位練兵活動同考核、同獎懲。
三、進一步開發利用工商政務信息資源的深入思考
切實加強工商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是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服務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在更高層次、更廣領域、更大程度上服務科學發展、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重要手段,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現“五個更加”具有重要意義。
(一)轉變政務公開理念。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是建設以人為本、透明、法治、責任型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是政務公開、透明。工商部門應不斷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創新思維,按照依法、科學、民主行政的要求,把推進政務信息公開與工商轉型升級結合起來,與強化行政服務功能結合起來,牢固樹立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的理念,確立“應公開則公開”的法理思想。摒棄長期受保密文化的影響,從思想上全面接受政務信息公開;摒棄傳統的“權力本位”思想,將公開與否視為權力的錯誤觀點,轉到公民本位、服務本位上來:摒棄對公眾依申請公開是“審批”的錯誤認知,轉變公開信息是“仁政”而非義務、不公開是“理所應當”等錯誤想法,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意識、服務能力和服務效能。同時,要積極向企業和投資人傳授參與知識,傳授權利意識,讓公眾懂得如何通過參與行政管理來保障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信息公開利用的效率。
(二)轉變信息公開模式。在當今這個信息爆炸和網絡互通的現代社會,深入推進工商電子政務,是經濟社會發展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電子政務既是政務信息化的具體體現,也是衡量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顯著標志,是行政機關競爭力提升的途徑之一,現代網絡更是不可多得的了解民意民情的資源。“信息化工商、現代化工商”已成為今后發展的必然趨勢。應從工商事業戰略發展大局著眼,從實際需要和高效應用入手,總體統籌,區域管轄,全面部署,扎實高效地建成體系完整、結構合理、互聯互通的工商電子政務網絡體系,構建覆蓋各級工商機關,涵蓋所有工商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安全穩定的現代服務型網上工商,實行開放式、交互式、集約化、精細化管理,為政務信息全面公開、充分利用提供有力支撐。同時,要積極打破職能部門與各級政府及部門對信息的壟斷和封閉,打破時空和地域限制,建立跨部門的電子政務共享體系,建立強有力的業務協作機制,提供并滿足公共需求的工商政務信息服務,更好地回應地方經濟發展的要求,回應市場主體的公共需求,實現工商信息價值。
(三)轉變信息管理方法。信息分析水平的高低,是實現工商信息價值的關鍵。一是培育專業化隊伍。這是信息化建設的決定因素之一。應大力培訓電子政務人才,提高工商干部信息化知識及網絡應用、管理水平,打造一支既懂業務、懂技術,又專于工商信息分析的具有較高素質和較高水平的信息化隊伍。二是提高專業分析水平。在信息采集上,應逐步將辦公信息、管理信息、業務數據電子化,建立體系完善,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流程規范的動態信息資源庫;在信息分析上,應在全系統建立適用于常規分析、宏觀分析、微觀分析、區域對比分析等專業化分析規范,通過提供實時的、精確的、可跟蹤的綜合數據分析,提高工商信息分析的科學性、專業性和權威性。三是強化專業設施建設。采取加大現有設備的更新改造與加大信息化設施的配套投入相結合方法,逐步實行工商政務辦公無紙化、執法辦案網絡化、檔案管理數字化、政務信息公開電子化,推動工商政務信息專業化管理躍上新臺階。
(四)轉變運用監管機制。一是建立系統的保障機制。由總局或省局建立并提供強有力的工商政務信息公開的硬、軟件支持,包括技術支持、資金支持和人才支持等,發揮整體優勢,解決各級工商機關各自為政、各成一體、分散建設、重復投資、技術標準混亂、交互性差等弊端,大量節省行政成本,形成高效的“工商政務信息公開網站群”。二是建立長效的監督機制。制定《工商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工商部門信息公開條目》、《工商信息公開技術規范》等規章,統一標準,規范行為,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三是建立立體的監督機制。建立考評機制,自上而下地將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與其他工作一樣納入各工商機關和管理干部的績效考評體系,推動從領導干部做起全面履行政務信息公開職責;建立監督機制,強化內部、政府及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對于違反政務信息公開法律的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信息的行為,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救濟機制,允許相對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取得救濟,保障工商服務相對人在政務信息公開中的救濟權利。實現工商部門與民心、民意、民情的聯動,有力保障社會經濟全面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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