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1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代理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2
【關鍵詞】社會保障;商業保險;人身保險;養老保險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體系概述
(一)商業保險概述
商業保險是保險機構以盈利為目的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形式。囊括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商業保險的經營目的是為了將投保人風險分散、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最大化企業利潤與投資者的收益。除了分散風險的作用以外,保險資金具有長期性、穩定性,是金融市場以及經濟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經濟建設更是離不開保險資金的支持,京滬高鐵、上海世博會、北京地鐵等項目的建設都有保險資金的投入。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越來越離不開保險業在資金方面的有力支持。
(二)社會保障體系概述
社會保障體系涵蓋了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社會保障的經營主體是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機構。目的是追求公平正義與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從發展歷程可以看出,我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發展,同時,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能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的公平,保持勞動力的再生產能力。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我國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我國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不斷地完善之中,而商業保險作為其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地位與作用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將進一步地體現出來。
(一)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保障體系涉及我們每一個社會公民的利益,因此,其發展也應緊緊跟隨時代的發展,不斷地滿足在多樣性和多層次方而的需求,而這一切都需要商業保險的參與和運作。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而且對于每一個人都應當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國基本國情而言,社會保險只能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業保險由于其具有營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效率,它能夠在社會保險的基礎上滿足社會成員更多的需求。
(二)商業保險機制對社會經濟運行的維護和調節作用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
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節的無限循環構成了社會再生產的動態過程。風險事故導致其中任一個環節的中斷都會使社會再生產陷入停頓。商業保險借助其經濟補償,可以保障或及時修復社會再生產的運行,維護我國社會再生產在時間上的連續性和空間上的平衡性。商業保險機制通過對我國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調節和資金市場的調節,推動資源在社會生產的各個領域合理流動,實現資源配置的效率優化,保證了經濟發展資金來源,支持經濟建設,同時,通過商業保險,人們可以將而臨的風險轉移出去,消除了人們的恐懼心理。為生產和生活創造了穩定、安全的環境。商業保險機制對我國社會經濟運行的維護和調節的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而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必然帶動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提升。
(三)資金融通和運作機構
商業保險除了具有一般的經濟補償功能以外,它還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進行資金的融通和運作。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在社會保障支出方而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但是就現狀而言,其仍不能滿足我國社會保險對于資金的需求,而社會保障資金投資收益長期低下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因素。因為就社會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資運作的成本較高,而且運作的渠道也比較窄,投資方式較穩健,所以收益較低,而商業保險對于資金的融通和運作大大加快了資金流轉,運作渠道多樣,這就大大降低了融資成本,補充了社會保障資金運作效率低的缺陷。
三、對商業保險發展的建議
(一)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
一般來講,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正向相關,商業保險的發展對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政府應該有合理的政策安排,支持商業保險事業的發展,留給保險經營者盈利的空間。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免稅政策和財稅補貼,支持養老、醫療、勞動保障等具有社會意義的商業保險的發展,對特定群體采取相應保險補貼措施,從而進一步發掘商業保險的發展空間,使商業保險能夠更好地起到補充社會保障的作用。
(二)政府應當明確界定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業務范圍
商業保險應當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充而存在,而不應出現兩者爭搶業務的情況。但由于我國存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不分的歷史遺留問題。兩者相互競爭,長此以往,勢必會影響到兩者的協調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大局。政府必須從法律規章上對其加以明確界定,避免政出多頭,使得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能夠一直發揮正相關性,共同健康的發展,使商業保險更好的發揮其長期性穩定性和多渠道的優勢,促使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發展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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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3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 專業化 ; 建議
構建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一直是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地方黨委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全局性問題。商業健康保險是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幸福。大力發展商業健康(醫療)保險,并把商業醫保與社會醫保結合起來,不僅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醫療需求,而且有利于發展經濟、穩定社會。
1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市場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健康保險業務量迅速增長。十六大以來,商業健康保險快速發展,年均增長速度高于30%。2006年,健康險保費收入為375.66億元,同比增長20.28%。2007年健康險保費收入為384.2億元。健康險在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的占比由1999年的4.2%增至2006年的8.8% 。在業務總量繼續增長的同時,健康保險市場和產品結構進一步優化。2006年,近100家保險公司開辦了各類健康保險業務,其中包括: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4家專業健康險公司,形成了經營主體多元化的競爭格局,專業健康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近10億元,市場份額提升較快。另外,健康保險的產品結構進一步優化。目前已提供健康保險產品近千種,分為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四大類,并開始向居民的健康管理等服務領域延伸。目前雖然產品仍然以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導,但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健康保障功能進一步顯現。
2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商業健康保險近幾年獲得了快速發展,但總體而言,目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還處于初級階段,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一是整體規模小。與國外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情況相比,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普及率很低。美國參加各種商業健康保險的人口占85%。我國臺灣地區商業健康保險的覆蓋率高達96%。2006年我國人均商業健康保險費支出還不到30元,是美國2001年的1/90;2006年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深度僅為0.293%,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3%)。二是產品單一、同質性嚴重、市場供求矛盾突出。雖然目前市場上健康險產品近千種,但基本上表現為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具有較強替代性的保險產品,或者是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產品。并且集中在定額給付型的疾病保險產品,短期(如一年期)的產品居多。補償性的醫療費用保險產品如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門診醫療保險產品少;長期保障的產品少。而這些恰恰是老百姓所需要的。這樣,市場上一方面表現出社會公眾對健康保險需求迫切,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有效供給嚴重不足。三是保險費率偏高,保障程度偏低。老百姓生活確實需要商業健康保險,但事實上它與老百姓的距離卻很遠。對老百姓而言,目前商業健康保險最突出的問題是價格偏高, 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缺乏精算所需的疾病發生率和醫療費用率等基礎數據, 由于我國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疾病發病率和醫療費用率有很大不同,而且數據變化很快,監管部門要想制定出一張統一的、全國性的發病率表和醫療費用表難度很大,因此國內至今沒有一張統一、科學的發病率表和醫療費用表。保險公司為了避免收不抵支在產品定價上偏于保守,而高高在上的價格難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以攤薄風險降低單位保費,從而造成惡性循環。從保障效果來看, 保障程度偏低。對于重疾險,保險公司往往把風險控制放在首位,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理賠條件。與普通人對于疾病保險的直觀理解不同,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險并非只要得了保險合同上規定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賠償,事實上要獲得賠付,不僅要得規定的病,還要按規定的方法診斷與治療,甚至還要按規定的癥狀去生病。在很多情況下,當滿足了保險合同的賠付條件,患者已經瀕臨垂死的境地,從而讓疾病保險的保險目的失去了價值和意義。而健康保險的另一大類型-費用報銷型保險,往往是一年期的短期險種,續保審察嚴格,并且有投保年齡上限,因而難以滿足消費者的醫療保障需要。四是保險條款不嚴謹、不完善,管理的隨意性大,實務操作不規范、缺乏統一標準。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專業化經營。目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業務基本上采取附加于人壽保險業務由壽險公司統一經營的模式,缺乏專業性。完全用壽險、財產險的經營理念和組織來經營醫療險,造成產品開發、流程設計、風險評估、風險監控、專業培訓和市場營銷的系統偏差。
3 發展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幾點建議
3.1 營造寬松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
給予商業健康保險應有的社會地位。國家應將其作為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納入其中,并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形式確定下來。財稅政策支持。國家財稅部門應該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商業健康保險的快速發展。一是應允許經營健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享受以下稅收優惠: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利潤免征所得稅。二是應允許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投保人,其繳納的保費和獲取的保險金享受以下稅收優惠:若企業團體投保的保費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額度內列入成本,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保費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且個人獲取的醫療保險金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提高商業健康保險的社會認同感。保險公司應定期運用典型賠付案例,積極宣傳商業健康保險在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險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保險意識,以提高商業健康保險的社會認同感與親和力,使政府重視,政策支持,企業歡迎,百姓擁護。政府在健康醫療保險市場中應發揮積極的作用。政府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為:①積極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擴大覆蓋面,使廣大職工真正享有醫療保障。②加強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管理。這是規范醫療行為、防范道德風險的關鍵。③對藥品生產流通環節進行監控,從源頭上治理“回扣促銷”等不正之風,使患者既享受到較廉價的藥品,同時又保證用藥安全。
3.2 注重市場調研,把握市場需求,重視產品開發戰略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4
【關鍵詞】農村 商業養老保險 經營策略
隨著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我國的養老保障問題,特別是農村的養老問題愈發凸顯其重要性。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是農村金融體系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對于提高保險業整體發展實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1]。如何有效推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加快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為當前保險業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一、發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一)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是應對老齡化趨勢的有力舉措
據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的《2012年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94億,占總人口的14.3%;2010年~2020年的十年平均每年新增596萬老年人,年均增長3.28%,至2050年將達4億老人。目前,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為1.25億,占全國老年人的64.4%;預計到2050年,這一數字有可能達到2.5億[2]。面對如此嚴峻的農村老齡化形勢,如果不能妥善處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對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造成嚴重影響。農村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多種養老保障手段之一,具有效率高、靈活性強等特點,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參與農村社會管理,能夠大大提高農村老年人的保障水平,有效減輕老齡化對政府管理和財政帶來的巨大壓力,也是解決“三農”問題重要方式之一,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是對傳統養老模式的積極改革
我國農村地區農民傳統的養老,以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兩種模式為主。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實施導致農村家庭日益趨向“4-2-1”的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養兒防老機制[3];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不斷集中,嚴重地削弱了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功能,傳統家庭養老功能日趨弱化。由于生產資料的價格提升,生產成本提高,農民從土地中得到的收益越來越小;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地區的耕地在不斷的減少,依托土地作為單一的生存來源已具有極大的局限性,土地保障已不能擔當起農民養老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農村大量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已直接面臨老無所養、病無錢醫的危險局面,迫切需要商業養老保險替代傳統養老保障方式。
(三)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是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有益補充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目的是保障廣大農民的晚年基本生活需求,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體現了“廣覆蓋”“低保障”和“社會公平”的原則,但同時也表現出養老金數額低、保障能力有限等不足[4]。商業養老保險可以滿足不同年齡、不同類別、不同性別、不同收入、不同地域農民的多層次、多樣性需求.隨著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擴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通過投保多層次、多樣性的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商業養老保險恰好是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兩者互相促進,互相發展。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擴大居民消費需求,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是保險行業持續發展的重要渠道
我國是世界上農村人口最多的國家,快速發展的農村經濟,使農村潛在著廣闊的保險市場,為商業保險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而如今大部分的保險公司的目標市場仍然集中在城市,僅有為數不多的幾家在農村地區開展保險業務[5],農村保險則是尚未完全開發的處女地,其市場潛力巨大。在技術層面來講,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的技術和方法上都有一定的優勢,可以通過合理的投資組合促進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過準確的精算技術確定繳費標準和給付水平將風險共擔,不僅緩解了財政緊張的狀況,也促進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因此農村市場是商業保險公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新的增長點。大力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提高其養老保障功能迫在眉睫。當前各家保險公司充分利用自身有利條件,創新經營理念開拓農村養老保險市場,也是為了適應日趨激烈的競爭形式,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現狀及困境
我國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經過多年發展,其社會接受程度、產業覆蓋率和業務量都有顯著提升,商業養老保險逐漸成為我國農民養老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但目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情況,同我國農村龐大的潛在需求相比,還十分不對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制約因素。
(一)政府總體規劃不夠,政策支持不明顯
政府職能部門缺乏對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規劃,整體思路沒有向社會明晰;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完善的情況下,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介入過深,限制了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提供與財政支持等方面承擔的責任不足,關注點偏重于經營業績;相關立法滯后,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行業的不規范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缺乏支持、補充與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體系的健全;縣、村一級缺乏商業養老保險監管職能部門,市場監管不力,農民權益容易受到侵害。[6]種種因素導致商業養老保險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農村保險體系中定位不準,發展受限。
(二)農民理解認同度不強,購買意識淡薄
我國農村信息閉塞,農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當新事物和新信息進入農村時,農民理解和接受相對困難,農民對商業養老保險的認同度有限;農村以家庭家族為核心,養兒防老、風險自御,對天災人禍“宿命論”等觀念由來已久、根深蒂固,通過保險來抵御風險的意識淡薄[3];農村經濟欠發達,農民可支配收入較少,少量閑余資金往往存入銀行,對于商業養老保險的儲蓄和投資認識不足;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務工,老年人對商業養老保險的接受和理解更加困難,購買更為謹慎。
(三)保險公司供給不足,產業發展不平衡
我國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經營主體匱乏,產業規模較小,有限的保險機構在農村的數量、分布和工作人員數量更顯不足,市場競爭不充分、服務質量不高,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民投保的有效需求;農村自然環境差異較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商業養老保險機構布局不合理,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業務發展差異過大,尤其是西北、西南等落后地區農牧民商業保險幾乎沒有涉足。
(四)營銷模式不合理、服務管理相對滯后
農村商業養老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在設計上與農民的需求不協調,農民大多數既沒有較高的儲蓄資金來支付過高保費,也無需很高的保險賠付額,而保險公司產品設計主要定位于城鎮市場,少有推出適合農村市場的養老保險新品種,保險費率偏高,往往超出了農民的可接受范圍,難以有效響應農民的保險需求。同時,商業養老保險公司在農村市場上的營銷制度和管理服務體系不完善,其營銷、服務、培訓體系均未針對農村市場的特點進行制定,導致養老保險業務難以在農村推廣,相關售后服務、理賠服務跟進不及時,成為制約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7]
三、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經營策略分析
面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保險公司可以實施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調整策略。加快適應農村保險市場,不斷拓展業務,以期改變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的局面,切實發揮應有作用,取得更大經濟效益。
(一)產品開發策略
在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設計上,應以農民的需求為導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收入水平、消費習慣、農村居民的家庭人口結構、傳統風俗等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開發適合于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保障產品。在產品的定位上,可根據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家庭情況,開發繳費期限靈活、保障范圍較廣的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通俗化的條款設計便于廣大農村居民的理解,靈活的繳費方式有利于農村居民根據自身收入的情況對繳費的時間和繳費期限進行調整,保單貸款的實現可以幫助農村居民進行短期的資金借貸和拆借,多層級的保險金給付可以為農村居民實現養老保障需求方面提供多層級的服務。
(二)宣傳和營銷策略
在宣傳和營銷方面,要注重創新方法手段,不斷適應農村市場,拓展營銷網點,建立以鄉鎮為中心、輻射村戶的營銷服務體系,降低逐戶上門銷售的成本,提高業務覆蓋率。同時要加大農村商業養老保險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和宣傳欄、標語等更容易農民接受的手段,在農村欄目、老年欄目廣泛宣傳;注重在農村中培養良好口碑,通過農民口口相傳提高認知和接受程度;加強針對城市中農村務工人員的宣傳,培養其為家中老人購買養老保險解決后顧之憂的意識。
(三)管理策略
在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營銷方面,商業保險公司有必要對現行的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加強營銷隊伍管理、培訓和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探索適合于農村保險業務營銷的教育培訓方法。針對農村營銷人員理論知識薄弱的現狀,建立體系化的培訓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營銷隊伍整體素質。要注重強化營銷人員的職業素養和誠信意識,防止因個別業務人員素質不高,造成對養老保險業務不信任的區域化影響。要提高營銷人才的本地化水平,說方言、嘮家常,從心理上更為親近,也更能夠依據營銷對象的實際需求推薦所需業務。在銷售過程中保險銷售服務人員需要根據農民的實際經濟水平,幫助他們選擇相適應的保險保障產品,設計合適的保單繳費水平和繳費期限,同時將保險條款以通俗化的方式準確的為客戶解說,并簡化單證的流程,幫助農民完成整個保單的投保。
(四)服務策略
商業保險公司要在保全、咨詢、投訴等方面針對農村地區的特點,建立簡單、完善、易接受和理解的服務體系。建立知識普及培訓體系,通過為農民開設保險知識、健康知識宣傳講座服務。加強保險營銷人員和客戶之間的聯系,提高農民對保險業務的了解和信任。建設有農村特色的標準化、專業化的理賠服務體系,建立專業的理賠服務隊伍,確保在理賠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快速、合理和人性化的服務。優化核賠、理賠的流程,擴大各層級營銷服務網點的權限,確保保險理賠程序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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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5
論文摘要: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呈現出三走新趨勢:經營機構的私有化、政府角色的再定住以度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的國際化。針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站臺當前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國際潮流,探討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性盾定位、承保機構、承保方式、政府作用等問題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出口信用保險自問世100多年來,在國際貿易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出1:3信用保險傳統上屬于政策性保險.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進行辦理,但是近年來,國際上出:13信用保險出現了許多較大的變化,尤其是私營保險商的出現。面對國際出口信用保險的新潮流.我國的出口信用應如何發展,是否借鑒國外發展模式值得思考與研究。
一、傳統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一國政府為推動本國商品出口,針對本國出口商在收匯方面的風險(包括政治風險與商業風險)所提供的保險服務.它是促進本國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出口信用保險具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出口信用保險多由政府主辦,二是出口信用保險具有雙邊性。出口信用保險所覆蓋的風險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廣、發揮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風險、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質,國家才積極地參與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政府充當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人,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盤直接創辦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制定頒布相關法律法規井提供各項優惠政策對出口信用保險進行支持出口信用保險的第二個特點是業務的雙邊性,即業務其涉及進口國與出口國兩國.不{步及第三個國家。WwW.133229.COm出口信用保險由本國政府向本國的出口高提供,不向非本國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對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險為收j[提供了保障。在國際結算中,對于采用非信用證結算的出口商來說,賒銷及跟單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隨著較高的收匯風險。國際貿易的復雜性使出口商對進口國與進口商的風險認識不夠全面與及時,對國際貿易中的欺詐行為更是肪不勝防。出口信用保險將出口商所面臨的風險轉結了政府,對國家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對進口商而言,在投有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下,以商業作用為保證的結算方式是不容易為出口商所接受的。一國政府在給出口商以出口信用保證時,就相當于為進口商進行了信用擔保。進口方的信譽越高,就越容易獲得出口國對它的信用擔保,從而有利于國際貿易的良性循環與不斷發展。對銀行而言,出口信用保險往往是銀行進口信貸業務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一國銀行在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貸時,由于涉及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利率低,一般會要求出口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二、出口信用保險的新發展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機構私有化
僅僅在十幾年前,政府還是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者,而現在,約有25%的短期業務是由私營保險商在經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業務的私有化特征越來越明顯。僅1996年,私營保險商的保費收入就超過4億美元,保險金額超過400億美元。估計再過l0年左右,這些短期業務太部分將由私營保險商掌握。在經營機構私有化的浪潮中.私營保險商提供了更多的新產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歡迎不但如此,出口商還能更容易得到貿易融資與更多的風險保障,如裝船前風險、出口前融資風險、易貨貿易風險等特殊風險。對于不適用于伯爾尼協議指導條例的交易,私營保險商也能提供保險服務。出口商是經營機構私有化直接的受益者經營機構私有化不僅受到了出口商的歡迎.也受到了長期以來承辦出口信用保險的政府的歡迎。
【二)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以往,政府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偏重于對出口商提供保險來推動車國貿易發展和積累外匯.卻忽視了對出口信用保險中的風險進行管理與分散,致使政府建立或授權建立的許多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連年發生虧損。在這種壓力之下,政府對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的角色進行了重新定位,實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發展貿易的角色與融資角色相分離、增強內部信息網絡系統以加強對海外客戶的了解、提高風險資產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還表現在政府與私營保險商的關系變化上。在私營保險商出現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與私營保險商的關系變化上。在私營保險商出現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與其的關系是一種純競爭的關系隨著私營保險商的發展,政府逐步認識到他們存在的臺理性與必要性,開始盡力避免競爭、進行臺作:一般而言政治風險與中長期風險仍然由政府機構承擔,短期商業風險則由政府授權給私營保險承擔。在涉及到多個國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融資時,政府與私營保險商也常常成為臺作者。政府與私營保險商之間的臺作范圍越來越廣,已經發展到了由組織良好的機構來為其進行統一安排的格局。
(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國際化
在貿易全球化與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也正實現著國際化。歐盟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在8o年代以前幾乎完全限制在車國市場,在認識到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后,歐盟委員會單獨頒布了一條指令,井把它作為1992年單一市場改革的一部分。該指令允許成員國內注冊的信用保險商在歐盟范圍內經營業務。現在,歐盟信用保險市場已經成為運作良好的區域保險市場,并且還能夠在其他許多國家,如美國經營保險業務。
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1.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人。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在80年代束發展起來的。1989年,國家責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也有了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權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兩家機構共同辦理。
2.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可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1992年以前,我國出廿信用保險只開辦了以保證出口企業收亍[安全性的短期業務,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辦理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現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綜臺險、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用保險、國外來料加工保險、海外工程承包保險和保函類、海外投資保險在內的出口信用保險體系。
3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方式。我國規定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方式必須符臺三大原則。其一,統保原則。即要求出口商必須將非信用下結算的全部出口業務統一投保。出口企業在一定時期或一定區域市場上的所有業務都要一次性辦理出口信用保險;其二,買方信用限額原則保險人對出口商所承擔的保險是有限額的,買方信用限額是保險人承擔的最大保險責任;其三,部分賠償原則對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的賠付多為80%一90%,屬部分賠償。
(二)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現存問題
l承保機構重疊。目前同時在兩家機構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重疊、權責不明’資源浪費,這是不臺理的。由非政策性的保險公司承保致策性保險業務不符臺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隨著我國經濟俸制改革的深化,人保轉向“國有獨資商業保險公司”的角色定位,再由人保繼續代表政府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既不利于人保商業性保險業務的開展.也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險這一政策性保險業務的發展。
2.參保比率低。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仍然處于較坻的水平,與外貿的大幅增長不相符合。在我國全部出口額中大概只有11%左右的出口貿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我國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僅占全國出口企業的3%左右.有的企業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險的存在。
3實際費率過高。現行出廿作用保險實行差別費率。根據各國風險狀況、資信等級與進口企業的情況分類確定保險費用,大致分為4類。其中,一類費率為0.69%左右,四類費率為383%左右。實行差別費率,符臺國際慣例,但我們的差別費率的名義值是合理的、實際值卻偏高。這是由于根據出口信用保險的部分賠償原則,企業要自擔10%一20%的風險,出口利潤本來就利微,費率偏高導致企業無法承擔.不符舍政策性保險的初衷4統保方式收效差。作為政策性保險,實行統保原則主要不是為滿足企業最低利潤率的需要,而是作為促使企業提高警惕、防范風險的手段之一。當這一原則從根本上影響到外貿企業的出口積極性,這一原則就有待改進。如何通過出口信用保險促進外貿企業的出口.同時注重提高風險控制是有待解決的一問題。
四、對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若干問題的思考
(一)出口信用保險性質
出口信用保險是繼續以政策性保險的方式運作,還是考慮到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新趨勢,走私有化發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結合?在保險市場上.我國的保臉公司數目不多,起步晚,還不具備辦理象出口信用保險這樣風險大、要求高的保險險種。國外的私營保險商往往擁有強大的開發能力,能夠在出口信用保險方面開發新險種、不斷創新.這一點我們的保險公司就很難做到。即使這樣,國外的私營保險商在保險市場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險方面還沒有壯大到足夠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確切地說,它是通過補充政府信用保險業務而發展起來的。在我國當前需促進國際貿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險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險需要政府的扶持,這一點不容懷疑。
(二)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機構
為理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有學者建議成立中國進出口保險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險交由該政策性保險公司完成。對此,筆者認為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專門的政策性外貿銀行,在發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上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將出口信用保險從中脫離弊大于利。建議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全權負責我國的進出口保險業務,出信用保險中的短期業務可借鑒國外的作法,委托給人保公司,這樣既明確了二者的權限與責任,又能充分利用人保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各自的優執,在機構設置上避免了大調整。國際經驗也證明了這種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
(三)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方式
考慮到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我們應努力督促企業投保.減少風險與損失,但這不是說就只能采用統保方式,因為實踐已經表明.這種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實行企業自主選擇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金額就會大大地上升。當然風險也會急劇上升.因為企業可以選擇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業務必然會是企業自認為風險較大的業務。這就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出口信用保險中政府作用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6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 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
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代理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性功能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雖然農業保險是難度很大的財產保險業務.但它又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龐大的保險市場和極有分量的業務來源.當狹義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市場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畢時,農業保險將成為業務競爭的又一個領域。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保險業發展的薄弱環節,保監會已明確將農業保險與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并列為未來重點發展的四大領域之一:我國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也將主要是在農村。所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戰略來看.應該積極參與到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領域,而且早進入、早主動、早受益。當然.這也與政府有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以及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的互補性配合密不可分。從而建立起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的整體效能.實現政策性業務的市場化運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經營。
另一方面,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這是區別于商業保險的根本特征.也是協調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基本要求。國外為支持、保障和促進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一般都有專門立法,我國現行的商業性《保險法》也要求“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所以,目前應該抓住時機.盡快出臺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既可以單獨制訂頒布.也可以在相應的巾國農業發展銀行條例中明確體現。其內容包括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性質、經營原則、組織形式、承保范圍、保險種類、保險責任、再保險基金、補貼方式、理賠計算、費率厘定、損失評估以及對農業保險的監督等。
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7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 影響因素; 發展策略
一.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現狀
自20世紀80年代初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內部分地區試辦商業健康保險業務開始,我國的商業健康保險已經走過了30多個年頭。經過三十多年的探索和發展,2010年我國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已達到6774658.47萬元,100多家保險公司開辦了商業健康保險業務。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總體發展狀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是,市場發育程度不足。衡量一國商業健康保險市場發育程度的指標一般為兩個,一是,一國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占GDP的水平;二是商業健康保險支付金額占全部醫療費用支出的比重。2010年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為6774658.47萬元,占2010年GDP的0.17%。部分歐盟國家私營醫療保險費占GDP比重在0.14%到5.71%,考慮到國外幾乎沒有購買公立醫療保障計劃經辦服務的傳統,我國私營醫療保險市場不足。2010年商業健康保險賠付支出為264.0億元,根據衛生部2010年衛生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0年全國衛生總費用預計達19603億元,人均衛生費用1440.3元。商業健康保險支付金額占全部醫療費用的比重為1.35%。部分OECD國家私營醫療保險支付占總醫療費用支出的比例為2.20%到44.80%,明顯高于我國的1.35%。
二是、專業化程度不足。商業健康保險提供的是疾病風險管理產品,基于疾病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復雜性,專業化經營是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關鍵措施。截止2010年我國有4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分別是平安健康、人保健康、昆侖健康、和諧健康,2010年四家公司保費收入分別是:19975.46萬元、92896.82萬元、17608.94萬元、278.95萬元占2010年健康險總保費收入6774658.47萬元的比重分別為0.29%、13.71%、0.26%、0.004%,四家公司合計占比為14.27%。1999年英國和荷蘭的私營醫療保險有專業健康保險機構經辦占總保險份額的36%和47.2%,法國專業健康保險機構經辦的保險占保險份額的93.3%。
二.影響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因素分析
(一)影響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外部因素
1.國家對商業健康保險在醫療保障體系中的角色定位不明晰
商業健康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共同構成了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意見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新醫改方案明確了商業健康保險在多次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作用,但是將補充醫療保險與商業健康保險列為醫療保障體系的不同層次。
2.醫療保險市場基礎數據缺乏、公共信息不充分以及醫療服務市場不完善
商業健康保險是以疾病風險管理為對象,其業務的開展需要不同地區、不同年份居民疾病發病率、疾病類型、各類疾病平均費用、居民疾病總體費用等醫療市場基礎數據。目前,衛生行政部門沒有公布這些基礎數據、從而導致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基礎信息不足,商業健康保險精算的基礎缺失。
(二)影響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內部因素
1.保險公司簡單追求利潤,忽視了客戶利益和市場培育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我國私營保險公司簡單追求利潤,產品設計、保險合同、市場營銷等方面都只為短期內獲得利潤,大量顧客在購買保險產品后獲得的收益與預期相差很大。
2.我國健康保險利潤水平低,風險大決定了健康保險在保險行業中的相對弱小地位。
我國的商業保險主要包括兩部分,即財產險、人身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勞動能力或人身健康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保險。按照人身保險的本質內容、保險范圍和所應付風險而論,主要可以分為三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人壽保險。[]從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兩個方面來看,健康保險在人身保險中屬于最小的險種。例如表一所示:1999年到2010年健康險保費收入在人身險收入中的比重最高年份為2006年得9.1%,從2006年到2010年健康險保費收入在人身險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從健康險賠付支出在人身險支出中的比重來看,2005年達到最高點23.6%,各年份比重呈現出較大的波動性,顯示了健康險償付風險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3.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經營管理專業化水平低
健康保險專業化經營是我國健康保險發展的關鍵,保險業成熟的國家,商業健康保險大多數都是專業化經營。目前我國僅有人保健康、平安健康、和諧健康、昆侖健康四家專業商業健康保險公司,而且其規模和市場份額都不大。
三.完善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策略
(一)政府加強商業健康保險市場基礎建設
當前政府加強商業健康保險市場基礎建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市場基礎數據,例如本地區居民疾病發生率、疾病費用等數據的收集和公開力度。二是,規范商業健康保險運營。目前保險營銷中存在諸多不規范情況,保險監管部門嚴格保險公司開展商業健康保險準入條件、保險營銷人員從業資格、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拓寬商業健康保險業務范圍
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是以社會醫療保險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為條件。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原則是“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這就決定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只能提供較低水平的醫療保障,參保者的醫藥費自付比重仍然會居高不下。商業健康保險應該積極發展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之外的補充醫療保險、大病統籌的再保險。
(三)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專業化水平
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專業化水平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商業健康保險業務比重在整個商業健康保險中的比重。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也經營短期健康保險產品,這些公司在開展健康險業務時大多仍然按照壽險和財險的經營模式、并未遵從商業健康險的特殊規律,其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競爭發展策略、風險評估等都存在較大的系統性誤差。二是,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商業健康保險業務專業化水平。專業化健康保險公司要在完善精算技術、產品設計開發、專業化人員培訓、特別是增強醫療費用控制審核水平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自身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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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的重要性篇8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中圖分類號:F840.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75-02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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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征平.在保險業全面開發的情況下如何實施保險監管[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5,(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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