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銷售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
一、 目的:
為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審核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保存,并跟進合同評審后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并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后,為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
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后或草案簽訂之后,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并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并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4、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為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對于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里,評審通過后,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后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采購、工程中心、財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后,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并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匯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后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并報總經理批準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性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技術協議等,然后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后,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參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采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5、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后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簽,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后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后的要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并告之變更后的發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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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司產品銷售業務的正常運行,銷售部門按公司有關產品價格、結算政策、交易方式等規定向經銷商提出要約,促使代理商承諾并簽定《代理合同》,并促進合同的'執行過程符合規范要求。
1)、在與客戶開展銷售業務活動中,每筆業務都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公司統一印制的《代理合同》,以此作為公司銷售計劃、發貨、回款、折讓的依據。協議單位除簽訂全年購銷協議外,每筆業務同樣要簽訂《購銷合同》。
2)、回款期限折讓以整筆合同執行完畢為準,對分品種回款的客戶應每品種簽訂一個合同,以防止部分結款時無法兌現折讓。
3)、與客戶簽訂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價格政策、資信限額、交貨方式、結算政策執行。
4)、與客戶簽訂合同時,須詳細填寫產品品名、單位價格、交貨時間、購貨方全稱及開戶行、帳號、稅號、交貨地點、結算方式和期限等,內容完整無漏項,字跡工整、清晰。
5)、銷售部門主管嚴把合同審批關,對所簽合同要認真審核,經確認符合條件后方可批準執行。
6)、根據合同上注明的交貨日期安排發貨,無合同不得發貨。
7)、銷售部門建立合同臺帳,詳細記錄收貨單位、簽訂日期、品名、批號、發貨數量、合同金額、執行情況等,以備查詢。
8)、《購銷合同》應每月整理、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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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xx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保存xx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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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專人專職負責保管。
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
3、銷售員在客戶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后,領取并填寫《合同登記表》、《合同審批表》,領取合同。
4、銷售員依據合同范本與客戶簽訂正式合同,客戶對合同條款如有異議,必須請示經理,嚴禁擅自更改條款內容。
5、嚴禁在合同中進行文字修改。
6、銷售員與客戶簽訂完合同后,合同附《合同審批表》,及時交還公司進行審批,不得自己保管。
7、合同經房管局登記備案后,一份交客戶,兩份留公司存檔。
8、銷售員若遺失合同,處以2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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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確保銷售合同的執行,減少合同糾紛,降低風險,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產品銷售合同全過程的管理。本制度規定了銷售合同評審、簽定、履行、修改、糾紛處理、評級考核及合同檔案管理事項及要求。
三、職責
1、銷售部負責產品銷售合同的簽訂、修改及糾紛處理。
2、市場部負責產品銷售合同評審、下訂單及合同管理。
四、銷售合同審批及簽訂
1、合同的簽訂書寫應規范化、具體化,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經手人必須簽字,否則不予制作銷售合同;客戶簽名不清時,銷售人員應向客戶詢問確認后在合同上用鉛筆以正楷字進行標明。
2、銷售人員與客戶就購買產品達成銷售意向后,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銷售經理對配置、價格及付款方式按權限審批。
3、符合公司訂金支付標準,正常的產品標配成交條件且訂單金額在200萬以下的《合同簽訂申請單》經市場部經理簽批后即可蓋章執行;非正常訂金支付標準等與標準成交條件不符的《合同簽訂申請單》由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后蓋章執行;無訂金等與標準成交條件不符的《合同簽訂申請單》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執行。
4、《合同簽訂申請單》經相關負責人簽批后,市場部銷售內勤可根據此單制作產品銷售合同,銷售人員可與客戶簽訂產品銷售合同。
五、合同檔案管理
1、銷售合同訂立后,銷售人員將合同正本交市場部內勤建立客戶檔案,復印件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客戶信息輸入客戶電子檔案。
2、銷售合同檔案(銷售合同正本、合同簽訂申請單、產品訂單、排產單等相應單據)由市場部內勤統一管理。
3、市場部內勤按照公司編號標準編號歸集,并建立檔案目錄。
4、合同責任人或相關人員查閱合同檔案,須經市場部經理同意,并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六、銷售合同的修改
1、銷售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簽定合同時所不能預料的情況而導致合同難以執行下去時,可以由銷售人員與客戶商談解決方法,并就解決方案簽字進行合同的修改。
2、未經公司許可,銷售人員不可擅自與客戶修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或進行口頭承諾。否則,由銷售人員自行承擔后果。
3、銷售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解除時,必須與客戶協商,達成一致后以書面形式確定,由雙方簽字確認,同時報公司財務部門備查。嚴禁在原合同上進行更改,嚴禁將原合同私自銷毀。
七、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首先必須采用協商的方式解決。
2、確實協商不成涉及賠償、起訴等方式解決的,由銷售部將情況寫明上報主管領導批準后,轉由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相關事宜。
八、附則
1、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沖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2、本制度由市場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后發生效力,由市場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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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由簽約主管根據銷售代表提供的簽約通知單上網錄入,其他人員無權上網操作。
第二條所有與客戶間的相關法律文本文件,原則上均由銷售支持部簽約主管或過戶主管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條《房屋認購書》一式四份,其中公司兩份分別由銷售部及財務部收存。財務人員每月4、14、24日必須與銷售統計人員核對賬目。
第四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辦理預售登記三日內,交予公司兩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綜合計劃部收存,正本由財務部收存,銷售支持部預留復印件一份。
第五條若補充協議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礎上有修改,必須經銷售部經理上報公司各部門、公司總經理,在需簽訂的文本上簽署文字意見后,方可加蓋合同章執行。最后送財務部一份備案。
第六條銷售代表與客戶簽訂完《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交與銷售主管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但未超過3日的每次處以50元罰款;若超過5日仍未歸檔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第二次違規者辭退。
第七條簽訂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和客戶個人資料(與該房屋相關的補充審批單、折扣單等)一并交銷售支持部,經簽約主管審核后方可加蓋公司合同章,轉預登主管,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違者但未超過3日的每次處以50元罰款;若超過5日仍未歸檔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第二次違規者辭退。
第八條預登主管辦理預售登記工作必須在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若沒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時限仍未辦理完畢,將對責任人每次予以罰款200元,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此類情況,將予以辭退。
第九條自客戶簽訂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揭主管必須追蹤銷售代表辦理客戶貸款手續,若沒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時限仍未辦理完畢,將對責任人每次予以罰款200元,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此類情況,將予以辭退。
第十條非銷售部人員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戶資料及數據的必須經營銷總監或上級領導的批準。
第十一條行政人員若將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丟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罰款200元,第二次辭退。
第十二條涉外審批單由前期開發部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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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本公司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目的
1.1滿足公司制度健全的要求,使與本公司建設有關的施工合同、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設計合同等各類合同,從起草、會簽、簽訂、發放到履約評價形成規范的程序。
1.2使合同的有關實施部門能夠充分參與合同的制定,充分了解合同,并對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辦法,以利于本工程的順利實施和工程造價控制。
2合同簽訂原則
2.1各類合同的簽訂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
2.2各類合同的簽訂應以公司利益為重(公平、公開、公正),堅持以控制投資為主線,以保證質量(性能價格比最優)、保證工期為目標的原則。
2.3合同各項條款的制訂既要做到合法、合規,又要做到實事求是(貨比三家),科學合理。各項條款內容要表達準確、簡明扼要,避免含糊不清。
2.4各類合同的洽談要按照《公司招標管理程序》規定由承辦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與并會簽,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設備部門為設備材料采購合同承辦部門,計劃部門為工程及其他費用合同的承辦部門,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管理。
2.5合同起草前,合同雙方要反復進行談判。合同簽訂應依據審批權限分別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的`程序進行。
3合同簽約與審批
3.1合同文本原則上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對于不適用標準文本的可由計劃部門單獨組織相關部門協商起草合同。
3.2對于各類合同承辦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根據合同重要性或種類、性質不同,必要時可請律師參加并提出法律意見書。每份合同會簽前,承辦部門作為牽頭部門都要出具審核意見,相關部門實施會簽。如承辦部門出具的意見與業務部門有分歧時,應相互探討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提交公司領導研究決定。
3.2.1合同如需修改,由承辦部門按第八條執行,重新會簽。
3.2.2合同的簽訂以《公司招標管理程序》執行結果及《合同審批單》為依據。重大合同需經公司合同評審。
3.3各類合同簽訂時,必須明確我公司留存四份(正本一份,附本三份)。
3.4合同簽訂后,各承辦部門應配合承辦部門履行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檢查、控制、監督的職能,確保各類合同的順利執行。
3.5所有合同由法人或法人的授權人(有授權委托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4合同的歸檔與日常管理
4.1各類合同簽訂后,按資料傳遞規定進行歸檔。
4.2計劃部門對公司合同進行統一編號。檔案室存正副本各一份,承辦部門和財務部門存副本個一份,合同簽訂后計劃部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并根據需要發放合同復印件。合同發放應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4.3檔案室負責合同文本的管理,按《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合同的履約
5.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方單位的履約情況,按月制定合同執行計劃并通過月度經濟分析會分析合同完成情況,對于違約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糾偏措施,并提交承辦部門。對發生的問題及處理辦法向執行部門的分管副總及總經理匯報,公司領導做出決策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
6合同的終止
6.1合同雙方完成合同條款的所有約定;或一方因違約嚴重,另一方依據合同約定對其解除合同后,合同終止。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其善后工作由計劃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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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xx年xx月xx日開始執行。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9
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簽定合同前,按照有關規定對合同組織評審。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簽訂合同,嚴禁超越代理權限或在無代理權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
4、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禁止用部門或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
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項目部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者依法懲處。
6、合同必須按規定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需要有關部門會審的,須取得會審部門書面簽認。
7、對外簽訂的合同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臺帳,保管合同文件和相關文函資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匯報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合同管理部門的領導;所有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及時提供給同級財務部門。
9、合同管理實行三級歸口管理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領導負責本項目部合同糾紛的決策和處理工作。
11、對大的物資采購合同和設備購買、租賃等合同簽訂,應參與和監督,并對合同進行分類存檔。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0
為確保煙花爆竹產品在流通環節的安全流通,企業購進的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合格,規范購銷經營活動,相關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制定本制度:
購銷合同管理的歸口為財務部門。
1、業務主管人員須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購銷計劃草案,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后組織實施。
2、根據本地消費習慣和銷售情況,按優選擇省內外具有供貨資格的.廠家,查驗生產企業資質證明后,開展供銷業務,安排有關人員依照計劃組織適銷對路貨源,簽訂購銷合同。
3、應按有關要求簽訂填寫購銷合同,詳細寫明品名、規格、單位、包裝含量,產品質量(要求注明按國標gb10631―2004標準執行)、發貨時間、運輸方式、包裝費用,驗收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其它合同條款內容,同時應將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作為購銷合同附件,并要求生產企業提供產品合格證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確遇特殊情況,迫使合同部分無法履行時,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并要有文字補充協議。
5、購銷合同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協助倉庫保衛組織機構做好產品供貨單位及購買單位的相關信息登記管理。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保障公司內部管理的有序進行,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提高經濟效益,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防范重大風險,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類合同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
第三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買賣、租賃、運輸、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勞動合同和勞務(勞務派遣)合同。
第二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條公司各類合同、協議、授權委托、對外發函等的審批、用章原則上都必須通過釘釘走“合同審批”前置程序。對未通過合同審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權拒絕加蓋印章。
第七條法務負責合同的初審工作,主要審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違約承擔等,并結合實際情況給出具體修改建議。
第八條總經辦負責合同的最終審核及蓋章。
第九條合同正式簽訂后,相關經辦人員需在法務處對該合同進行合同編號,并將原件交至公司人資行政部存檔保留。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原則上由公司或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擔任,其他部門、個人等若確需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需提前報備。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等進行基本調查,不得與未經授權許可的自然人簽訂合同,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符的經濟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四)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授權委托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合同,確有必要簽訂,則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附上履約相對方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十一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及時交割(銀貨兩屹)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協議書、公文信件、函件、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等。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信材料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產品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承攬合同應詳細約定各時間節點及費用支付等問題。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送貨單、發票等)。
(四)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憑樣品交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生產方式及樣品式樣。
(五)價款或報酬條款
1、價款或報酬、支付節點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關其他優惠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銀行轉賬、匯票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除涉及金額較小外,一般不采用現金結算,若確實情況特殊需采用現金則需支付時要求對方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及發票。
(六)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
1、履行期限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住所地。
3、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管理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條款
在合同簽訂中若對方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并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知識產權和保密條款
對制作、創作、設計、開發、研究、商標等可能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的合同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條款對其權利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對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商業秘密等需對重要內容進行保密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聯系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原則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通訊地址及通訊終端,對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須約定合同聯系制度。
(十)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違約責任,并根據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違約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發生時各自的損失承擔,以及哪些情形屬于不可抗力。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除對方明確表示不可改變合同條款外,爭議解決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訴訟解決爭議的,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書面協議。重新簽訂新協議的,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關部門在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向總經辦匯報并通知公司法務,經公司決策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在質量、數量、價格、交貨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承辦人應及時以公司名義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詢法務處理意見后向總經辦匯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在合同中可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所達成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及時跟進雙方履行情況。履行買賣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貨品交付時應簽署相關確認收貨單據,并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存留已開票證明。
第二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經辦人員發現對方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備至公司:
(一)經營情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并留存書面證明;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人員和總經理,并將具體情況告知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擬出可行性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公司法務和總經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決定采取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相關證據材料報送公司法務人員。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與保存
第二十七條管理職責
(一)法務是公司合同歸檔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有:
1、對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包括掃描并進行電子歸檔管理);
2、對公司各類合同信息完整性審查及內部合同歸檔編號管理;
3、負責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記管理。
(二)人資行政部指定專門人員協助法務開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類合同內部編號管理
(一)公司各類合同根據公司各分、子公司進行分類。
(二)各類合同均按級編碼進行分類編號,各編號之間以“-”號間隔。
(三)公司各類合同按照四級編碼進行編號歸檔管理。
1、一級編碼:區別各地區的合同。
2、二級編碼:區別合同的公司/部門歸屬。
3、三級編碼:為具體的簽訂年月。
4、四級編碼:根據合同簽訂先后順序編流水號。
(也可依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編號模式)
(四)補充協議的處理
補充協議是指對合同的補充、變更、解除等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共用一個編號,根據補充協議的簽訂順序在流水號后用括號以阿拉伯數字標識。
第二十九條法務負責履行期限較長(超過一年)合同的履行跟進,對發現履行存在一定風險的合同進行備案并及時跟進,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十條合同歸檔后,應納入檔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監護。
第三十一條需查閱或借出檔案的,應當通過釘釘流程發起資質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員處報備并登記。
第八章制度施行
第三十二條公司、所屬各公司全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第三十三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一)未通過合同審批流程、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公司員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屬于公司商業秘密,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泄露、傳播、復制。
第三十八條收受他人利益,出賣公司商業秘密或從事商業間諜活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2
1、招商文員負責招商部有關合同、協議的領取、登記、保管、分發與存檔工作。
合同簽定蓋章之后,原件一式兩份,客戶一份,公司行政部檔案室一份。
招商文員必須另外復印三份,本部門留檔一份,物業管理一份,財務一份,每份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或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以便備查。
2、招商總監負責招商人員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審閱,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流程進行操作。
3、招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租金價格與客戶進行談判,如果有主力店或著名品牌店的客戶,租金浮動應請示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與客戶談判。
4、招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有關合同范本進行相關合同的填寫,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告知經理同意后方可受理。
5、招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流程進行合同、協議的領取、簽定、交納等。
6、招商人員在填寫完相關合同后,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合同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審批后方可蓋章。
7、招商人員在簽定相關合同時,必須保證公司利益。
8、招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對客戶進行租金的交納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戶,公司將對招商人員的獎金進行滯留。
9、如果招商人員沒有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操作,造成的后果有本人負擔,造成的嚴重的經濟后果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10、《合同、協議》的簽定流程:
1)招商人員到文員處領取合同、協議,并做好登記工作。
2)簽約完畢后及時交回文員處,文員應做好歸檔工作。
3)當天沒有簽約完的合同、協議,下班前應交回文員處。
4)招商人員在簽定完后,應將客戶的資料、相關手續一并交回文員處。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3
目的:
為加強我公司煙花爆竹購銷管理,落實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煙花爆竹產品購銷活動。
職責:
總經理負責購銷合同的簽訂;業務科負責制定購銷計劃;辦公室負責合同執行完成后的存檔管理。
控制要求:
1、公司在買賣煙花爆竹時必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合同格式嚴格按照gf―2022―0115填寫。
2、煙花爆竹購進,必須是在德州市安監局登記注冊的`生產企業,嚴禁購進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
3、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4、購銷合同是企業開展業務活動的指導性文件,購銷合同簽訂后,要由業務科進行管理并嚴格按照購、銷合同開展業務活動,不得隨意中止和廢除。
5、要更改合同必須雙方達成統一的意見后修改合同。
6、購銷合同是企業檔案的一部分,每份合同執行完畢后要進行造冊、編號交辦公室管理。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4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本制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咨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后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類型,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后,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簽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簽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并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后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于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并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了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后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并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了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于談話后一周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并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了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并于受理后一周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本按部門分類保存,并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范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后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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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避風險,規范合同的審批,訂立,履行,存檔,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簽訂合同必須明確經濟合同中交易標的,質量標準,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價格計算,貨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發票開具方式,違約責任,訴訟仲裁地,合同有效期限等款項,有綜合管理部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三條 合同簽訂
業務部與客戶洽談并起草合同,經公司領導審批后,于當日交至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經理根據公司政策復核并蓋章。
第四條 合同履行與修訂
業務部必須嚴格按合同操作,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合同履行過程如因執行條件環境及主客觀因素影響確需變更合同的,必須按原審核審批程序重走流程,不經審核審批而擅自實行的由流程最后一人承擔全部考核結果和經濟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執與訴訟
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或確因市場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時應與客戶盡量友好協商解決,確需提請仲裁的需上報總經理審批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歸集存檔
合同原則上一式肆份,一經簽訂原件必須及時交綜合管理部門存檔。
第七條 業務部未能將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的合同,于當日交至綜合管理部,每次考核相關責任人50元,綜合管理部未能在次日前復核、蓋章、傳遞,則每次考核相關責任人50元。
第八條 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定和修改,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實施,綜合管理部經理為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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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銷售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加強銷售部對規范銷售合同簽訂管理,以及對合同簽訂監控和歸檔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1、全款合同三份,合同中必須填寫的內容:合同必須用簽字筆填寫,場上、品牌、機型、整機編號、發動機號、銷售價格、交貨日期、公司制定的付款賬號、客戶提車地點、車輛或設備的詳細工作地點、簽訂合同的.時間、在合同上必須由業務人員簽字、客戶簽字(按手印或公章);各分支機構經歷要在業務員簽訂的合同上簽字確認銷售。
2、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業務員要盡量做好客戶的工作,讓客戶以公司為被保險人為所購買的車輛在當地保險公司投財產險、第三者責任、車損險,以減少公司的業務風險。
3、全款業務中業務員簽訂一式三份的銷售合同正本,銷售運費承擔協議一式兩份,整機交接表一份,客戶信譽調查表一份,并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4、業務員必須將合同交給銷售內勤進行審核。如審核不通過,銷售內勤不得上報銷售部經理審批簽字,必須返給業務員重新簽訂合同。
5、業務員不得直接上報銷售部經理在合同上簽字。
6、銷售內勤必須認真審核合同填寫內容,并檢查合同簽訂的價格和分期期限是否符合權限規定。
7、合同必須在銷售部經理簽字后,銷售內勤方可加蓋合同章,合同生效。
8、合同生效后,全款合同必須交客戶一份、財務一份、銷售內勤留存一份。
9、合同生效后,一經涂改該合同視為無效合同。一經查明,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合同生效后,客戶提取車輛前必須要求客戶填寫《整機交接單》,分支機構保修卡由銷售代表填寫,分支機構保修卡由銷售內勤填寫,如漏填,相關業務員、銷售內勤需承擔相應責任。
11、銷售合同的使用必須按銷售方式的不同使用專用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其他合同代替。因合同文本使用錯誤和材料不全責成相關業務員限期補全,如不能補全的與下月考核掛鉤,并承擔因此給公司造成的風險及損失。
12、分支機構在《銷售合同》簽訂后,當日將合同傳回公司本部,合同傳回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次日中午12:00。分支機構應將《銷售合同》、《整機交接表》和保修卡原件、分期業務還需將公證書四分原件合同、公正需要的相關資料在整機出口次日,五日內寄回總公司。
13、分支機構送回公司的合同,經審核與銷售權限不符的合同,次份合同將不作為業務員業績。
14、分支機構未簽合同,私自將車輛出口使用或調撥的分支機構,一經查明分支機構經理和當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公司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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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合同的全程管理,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2.定期更新合同模板,適應法律法規變化和市場環境的變動。
3.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統,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4.加強與法務、財務等部門的協作,形成跨部門的合同管理網絡。
5.實施嚴格的.合同審批制度,防止未經授權的合同簽署。
6.定期審計合同管理流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持續改進制度。
7.鼓勵員工參與合同管理,通過獎勵機制激勵員工遵守制度。
以上措施旨在構建一個健全、高效且靈活的中心合同管理制度,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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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內容
合同的管理主要體現為以下內容:報價方案及技術協議的起草、合同條款的簽訂、合同的評審、合同的生產過程、產品包裝發貨、發票的開具、資金回籠及對賬、調試及服務、檔案管理等。
三、制度要求
(一)報價方案及技術協議的起草
1、為了保證報價的有效性和統一性,銷售人員項目報價應通知事業部經理,由事業部經理通知報價組,堅決杜絕銷售人員私自通知報價組報價的行為。
2、銷售人員需要先期了解客戶的需求,提供項目的相關信息,并及時傳遞給方案報價組或事業部負責人。
3、報價組人員在接到項目信息后,對信息認真消化,并結合我公司產品的實際情況出具報價單和技術協議書。
(1)技術報價過程中對外詢價的資料要進行保存,待合同落實后將相關詢價單和詢價時的技術參數、要求、價格反饋給技術、采購等部門。
(2)報價單上材料明細,除用戶指明的廠家外,需要加注“或同等品牌”字樣,以保證合同執行時材料的可選擇性。
(3)技術協議的內容要保證可操作性,技術協議中原則上不對質保期等合同條款中的內容進行標注,若客戶要求標注,需與主合同保持一致;技術協議中明確表明“僅限于國內服務,若需國外服務另行在合同中注明”類似內容。
(4)技術協議簽訂過程中的變更或業主強調的'內容,需通過文件傳遞的方式在下發合同時一并下發。
(5)銷售人員不得私自簽訂或更改技術規格書。
(6)報價組簽訂技術規格書前應由技術部門最終把關(公司標準文本的常規產品除外)。
(二)合同條款簽訂
1、合同文本:銷售合同原則上采用我公司的標準合同文本,對于一些重要客戶堅持使用對方文本的,在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對方文本,但使用對方文本時要考慮雙方權利的對等問題。
2、合同交貨期的確定:
合同條款中對交貨期的確定需要充分考慮技術確認、采購計劃的下發、采購周期、生產調試周期等時間因素,對于由于認可時間較長或物資采購周期較長影響合同交貨進度的,技術采購部門提供相關依據傳遞給銷售部,銷售部反饋給業務員,由業務負責與用戶協調交貨期變更的書面手續。
3、付款方式的確定:
(1)合同原則上必須有預付款或定金,對于資信等級較高的客戶,經公司同意可以沒有預付款或定金。
(2)所有款項的支付時間要有明確注明,如調試款的支付在調試后幾天內支付。
(3)必須明確調試交驗時間,不能確定的,需注明不超過發貨多長時間不調試視同調試合格。
(4)質保期時間必須明確,特別注明不超過發貨之日起多長時間。
4、質量要求要明確
對于合同中的質量條款要明確注明是按照國家標準、供方企業標準還是技術規格書等,不能全部選擇,避免在執行過程中產生歧義。
5、管轄權和合同爭議解決辦法
在合同中注明管轄權和出現合同糾紛時的解決辦法,如采取法律訴訟還是仲裁,原則上管轄權放在泰興。
6、為了保證產品的順利交付,壓縮技術認可時間,在其他約定事項中需要注明技術認可的時間,在此期間內不認可視同認可所提方案意見的條款。
7、對于涉及到國外服務的項目,必須在合同中注明質保期內服務為國內服務,如需國外服務,另行收費。
(三)合同的評審及變更
1、合同管理員在接到合同文本后12小時內組織對合同的評審,對于重要的合同,銷售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集中評審。評審前應收集最終簽字版的技術協議、投標報價資料、詢價單等與合同相關文件。
2、對于合同評審中各部門提出異議的部分,合同管理員與合同經辦人溝通,在最終評審前要對異議關閉,并由提出異議部門補簽字。
3、合同評審結束,簽字蓋章后需要郵寄給客戶的,需要跟蹤客戶是否收到,并讓客戶蓋章后寄回原件一份,以便銷售存檔。
4、合同簽訂后發生變更的,合同管理員履行合同變更手續,并將客戶書面確認手續連同合同更改申請單一起存放于合同檔案中。
5、收到雙方簽字的原件合同后,及時進行合同的復印下發工作,下發合同時有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技術文件等一并下發,并做好登記工作。對于合同蓋章返回周期長而交貨期又比較急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出具手續審批后,可以先下發工作聯系單執行,并由合同經辦人跟蹤合同原件的及時返回。
(四)合同生產過程
1、合同管理員收到合同后,根據項目交貨時間與生產部門對接,編制在生產任務書中。
2、銷售管理部安排專人負責合同履行的跟蹤工作,從技術圖紙的認可、生產圖的下發、采購計劃的下發、生產過程的知悉等全面了解合同執行情況,并將具體情況與相關部門、人員溝通,以保證產品的順利完工。
3、為了保證既不影響按期發貨,又不造成新的積壓,負責合同履行的人員需加強與銷售人員和客戶的溝通,了解項目的真實進度,銷售人員作為合同的第一責任人更要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并及時反饋給銷售部和事業部。
4、對于合同中明確發貨前需要來工廠驗收的,必須提前發函通知對方,如不來驗收,由對方書面回復確認,以免產生糾紛。
(五)產品的發運
1、銷售部發貨人員需要了解合同的交貨時間,并提前了解需發貨產品的狀態,特別是加強與質檢部門的溝通。
2、按照合同內容提前對需交貨產品的技術資料和備品配件進行準備。
3、做好產品發貨前的包裝工作,發貨前需經質檢部的最終確認,以質檢部發貨通知為準。
4、打印好發貨清單和回執,對備品配件需要在備品配件清單中明確注明,以便查找、核實。
5、聯系好運輸車輛,運輸單位必須具有運輸資質,出現運輸問題時能夠可追溯。
6、發貨前與對方收貨人員聯系,發貨清單回執必須要有收貨單位人員簽字并蓋章,收到回執后及時與合同一起歸檔,銷售人員協助做好客戶在回單上簽字蓋章的工作。
(六)發票的開具
1、登記發票臺賬時,合同管理員要登記合同要求的發票開具時間,對于需開具發票后的付款,要與合同經辦人聯系及時開具。
2、開具發票前合同經辦人向客戶索取客戶單位的最新開票資料,以免稅務信息變更引起發票退回及影響資金回籠。
3、合同管理員根據開票資料填寫開票通知單,財務開具發票。
4、發票寄出時需在臺賬上進行登記,注明發票號碼和郵遞單號等信息。在郵寄發票時在封面上注明發票等信息,同時將發票簽收單隨同發票一起寄出,收到回執后存放于合同檔案中,合同管理員要跟蹤回執的催要工作,確保回執到位,如對方不郵寄的,必須提供簽收手續的掃描件或傳真件。
(七)資金回籠及對賬
1、合同經辦人作為合同執行的主體,對資金回籠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合同經辦人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確保資金回籠。財務部在業務費結算時,根據營銷大綱的要求嚴格執行獎懲。
2、銷售管理部對合同資金節點充分了解掌握,及時將到期節點通知到事業部和合同經辦人,并督促資金回籠。
3、對所有往來單位每年必須確保對賬一次,財務部及時提供對賬函給銷售管理部安排人員對賬取證,客戶單位在對賬單上加蓋財務章或公章,保證賬戶的一致性,合同經辦人作為對賬的主體,事業部負責督促催要,此項工作作為銷售員業務考核的內容之一。
4、對于轉入清欠的往來,合同經辦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全力配合清欠人員回籠資金。
(八)調試及服務
1、用戶通知調試時,需采用郵件或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銷售管理部,再由銷售管理部通知服務部。合同經辦人必須了解現場的進度情況,是否真實具備調試條件,從而避免財力和人力的浪費。
2、服務人員調試交驗完畢,用戶驗收單上必須有對方簽字并加蓋部門章或公章,從而保證調試交驗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九)檔案管理
銷售管理部對合同檔案進行按合同號進行分類集中存檔,并建立電子檔案,對于技術認可資料、調試資料、服務記錄等檔案管理人員向相關部門索取掃描或電子文檔,并及時進行電子檔案的備份。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為了規范銷售合同簽訂、加強銷售合同管理、合理規避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銷售合同/定單(包括一般要求合同、特殊要求合同以及由甲方主持簽訂的買賣合同、框架協議和代儲代銷協議等)的簽訂、審批、變更、保管等各項事項的規范和管理。
三、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9、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戶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并將結果匯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四、職責與權限
1、公司采用同一的銷售合同模板,有市場銷售部編制,總經理批準,經綜合部備案后發行使用;
2、銷售部主管業務員負責來自顧客方隊產品的要求好而技術指標等,并依照銷售合同模板具體擬定銷售合同;
3、銷售部負責銷售合同的評審;
4、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代理人負責銷售合同的簽署。
五、實施程序
一)銷售合同的評審與簽訂
1、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之前,必須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主要是對顧客信用以及合同中規定的產品要求、技術指標、數量、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付款條件、違約責任等所有涉及到的要素進行全面評價與審核,旨在降低銷售風險。
1)一般要求的銷售合同(成熟產品)由銷售部主管業務員或部經理直接進行評審;
2)特殊要求的銷售合同(新產品)由銷售部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包括研發部、工藝部、生產部、品質部、技術部等共同進行評審;
3)合同金額巨大或比較關鍵的'銷售合同評審,應在總經理和其他有關副總經理的主持下進行。
4)合同評審中如有異議,應及時與顧客進行溝通協商,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力爭達成一致。
2、合同經評審后,無異議,方可正式簽訂銷售合同。
1)銷售合同必須使用公司標準模板(甲方主持簽訂的合同除外),統一編號,編號方式為:SZ+對方縮寫+年月日―(1、2、3),編號不得重復。
2)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3)銷售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二)銷售合同的匯總與保管
1、市場銷售部人員負責銷售合同的匯總和管理,并建立“銷售合同管理臺賬”;
2、銷售合同統一保管,按顧客、簽訂時間等進行分類分冊保管;
3、銷售部負責保管3年以內和未履行完畢的銷售合同;
4、綜合部檔案室負責保管3年以上且已經履行完畢的銷售合同。
三)銷售合同的履行與跟蹤
1、銷售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本著“守法、守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1)銷售部人員負責將已簽訂合同/訂單錄入公司A6管理系統中;
2)銷售部人員負責確認合同/訂單中各項產品的完成方式,比如外購、開發、生產、外包等等:
(a)需要外購的產品,信息傳達給采供部采購人員,由其完成采購;
(b)需要生產的成品產品,與生產部門勾通并下生產計劃單到生產部進行生產;
(c)需要外包的產品,由由市場銷售部人員從檔案室調出圖紙,交予有資質的合格外協廠家進行生產。
3)銷售部人員負責銷售合同/訂單中指定產品的交付和跟蹤,以及使用情況的信息收集。
四)銷售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客戶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時,銷售部經理應從維護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恰當的處理方式,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銷售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按簽訂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應簽訂合同變更或解除協議。合同變更或解除協議只作為原銷售合同的附件,共同使用產生法律效力。
五)銷售合同糾紛的處理
1、因客戶原因造成合同變更與解除的,銷售部經理必須要求其賠償本公司損失。
2、因本公司過錯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應主動承擔責任,以免造成雙方損失擴大。
3、因雙方原因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時,應與對方積極協商,共同解決。
4、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1)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合同糾紛處理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其他解決方式為次。
3)本公司員工在處理糾紛時,及時上報,積極主動,不互相推諉、指責。
5、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2)因本公司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雙方損失。
3)因合同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4)協商達不到預期要求時可依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六、相關記錄
1、《銷售合同管理臺賬》
2、《銷售合同》
七、合同的管理
1、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2、銷售合同及相關檔案屬于公司機密文件,保管和借閱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機密文件要求執行。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20
第一條、為了加強銷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規范管理。
保證合同的嚴肅性、有效性,規避銷售風險,減少銷售損失,降低銷售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則
1、本制度中的合同是指以銷售本公司產品為標的的所有銷售合同。
2、公司所有銷售的產品必須簽訂銷售合同。
3、合同的簽署應堅持“規避風險,降低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的原則。
4、合同的執行實行營銷業務員負責制,即每一合同由營銷業務員全權負責管理。負責合同的洽談、起草、簽訂、履行(包括:貨物的生產、出庫、運輸、交付)以及結算(包括:票據的傳遞、出口退稅資料的傳遞等)。
5、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經理以及公司財務部門有責任指導和監督合同的洽談、簽訂、履行和結算工作,其他有關人員和部門應積極配合營銷業務員履行合同。
第三條、合同的洽談
1、合同的洽談工作由營銷業務員負責完成。
2、營銷業務員在洽談合同時,應做到:
(1)遵循國家及行業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遵循公司產品的種類及質量體系。
(3)遵循公司對各類產品的定價原則。
(4)盡快了解需方的需求、公司資信等基本情況。
(5)規避各類風險,尤其是合同回款的風險和匯率風險。
第四條、合同的起草
1、營銷業務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工作。
2、合同起草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合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國際貿易規則,完整、準確地表述各項條款。
(2)必須從供需雙方的利益出發,明確合同供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所有合同的合同號應按合同編號辦法統一編寫,同時應及時登記在《銷售合同臺帳》上。
第五條、合同的評審按公司規定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合同的簽訂
1、對產品的要求確認后,由授權人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
2、合同價格需符合定價會議所定產品出廠價格。
3、銷售合同章由專人管理,只有當合同簽署授權人簽字后,才可加蓋合同章。
4、合同為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第七條、合同的簽訂權限按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八條、合同的執行
1、合同的執行工作由營銷業務員負責。
2、產品生產:
(1)對無現貨的銷售合同,營銷業務員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填寫《客戶定單》,通知市場部物流專員。物流專員結合生產情況及時合理下達《生產訂單》送達生產單位備貨。對有現貨的合同物流專員根據公司財務制度及時填寫《產品發貨詳情單》,經財務部簽字后組織安排發貨。
(2)生產單位接到《生產訂單》后,立即根據要求,保質保量地組織生產貨物,并按時交付。
第九條、合同的修訂
當合同的內容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變更時,合同應及時修改。如有必要,對變更后的內容再次進行評審。變更后的條款必須經過顧客書面認可。
第十條、合同的管理及保密
1、營銷業務員、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必須對公司的銷售政策和合同內容嚴格保密,違反者將按照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2、除公司財務部和業務往來銀行有權索取相關業務合同外,其他任何部門取閱合同,須經銷售經理批準。
3、營銷業務員、檔案管理人員平時應注意合同的存放,避免合同被他人偷閱。
4、銷售合同每月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按合同編號整理歸檔,業務部門應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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