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情況下,并伴隨著信息技術的傳播,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了解也越來越寬泛。本文從如何看待知識產權中的法律沖突的角度出發,研究了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存在的必要性,并重點探究了如何在法律沖突的情況下適用法律,提出適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適用原則,這樣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人類在進入新世紀以來,經濟的發展逐漸走向全球化,人們對知識產權社會功能的認識與日俱增,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貿易合作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以及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兩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關發展建議。
1.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
在國際私法中法律沖突的概念是指設計了兩個或兩個以上那個的國家的民事法律對該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不同,但又要求適用于該民事關系,從而造成了民事關系在適用上出現了沖突。本文認為,在判斷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沖突的時候,過度的夸大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以及國際性,這是不可取的[1]。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發生,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在探討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時需要結合上述因素進行綜合性分析。
首先,國家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是被承認的。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僅適用于本國公民,還適用于在國外的本國公民。任何國家在制定法律時都可以以自己的確定本國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域外效力只有當別國根據原則承認該過有域外效力,此時域外效力才能真正發揮其功能。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發展,各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觀念越來越深,無論是國內立法的轉變還是國際條約的簽訂,都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及其立法逐漸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其次,在法律制度上,知識產權法和民事法律制度一樣,與各個國家的具體國情有著緊密的聯系。因為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政治制度等不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定也不同。所以,跨國的知識產權關系會隨著適應不同國家的法律產生不同的結果。那么就應該適應那個國家的法律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見,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沖突產生的基礎條件[2]。
最后,各個國家之間都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因此會結成大量的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國際間相互交流越來越頻繁,相互之間的經濟往來也日漸加強,當一個國家進行,另一個國家就已經完成,第三個國家取得知識產權,第四個國家取得成果的現象廣泛出現,緊跟而來的是跨國知識產權關系的大量出現。
2.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前面提及到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知識產權只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一國在本國域內只保護依本國知識產權,而不承認和保護外國知識產權。因此關于知識產權的授予田間、內容、期限等事項應該有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的法律來支配,這樣可以看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一個壓倒其他因素而起著重要作用的因素[3]。總體而言,各國有關知識產權適用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首先,知識產權本體關系適用于爭議的權利所在地法。關于知識產權本體關系的爭議是就知識產權客體的適法性、權利效力、權利內容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產生的紛爭。爭議的權利所在地并不一定是真正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成立地,而是當事人自己認為其應享有知識產權所在地。比如,A國人和B國人就A國人能否在A國享有知識產權發生爭議的時候,應該先適應B國的知識產權法。
其次是侵害知識產權關系適應侵害事實發生地法。該適用規則是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和傳統國際私法中在侵權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對于跨國侵害知識產權的案件應該根據事實發生地所涉及的國家,這種侵害的不確定性說明需要多國的合作以期達到保護的目的。一味的要求發展中國家按照發達國家的水平去保護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對于發展中國相對來說是不公平的。
最后,知識產權合同適用作為合同制標的權利所在地法,知識產權合同由知識產權本體和合同關系構成。在一些工業產權授權契約的標的和設計的行政法規內容受權利所在地支配,然而合同的基本問題其中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仍以一般合同的準據法為依據[4]。在知識產權合同關系中,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起關鍵作用,法律的適用應當以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為主,因此對于它的適用原則應該依權利所在地的法律維護國家利益并體現國家的價值觀念。
3.對我國立法現狀的建議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適用規則的制定應該堅持尊重國家的、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履行國際以期相結合的原則,其中平等互利也是私法的一個非常重要原則,同時,知識產權的性質在法律選擇的過程中也起著重要的決定性作用。在上述各種法律適用中,知識產權適用權利授予國法最為合理,但其調整范圍未包括知識產權是否存在的糾紛的相關法律適用。
為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沖突規則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進行完善:首先,在知識產權的初始所有權的法律適用方面,事先注冊權利的初始所有權,適用權利注冊國的法律;其次,在知識權的建立、效力、范圍、期限等方面,適用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再次,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方面,知識產權侵權原則上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國的相關法律,該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是侵權行為實施地國的法律;最后,在知識產權合同的法律適用方面,知識產權合同應當適用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以明示方式選擇的法律。但當事人不得選擇下列問題的法律,權利的可轉讓性問題,當時人簽訂合同是行為能力問題、轉讓和許可登記的形式要件問題等。
就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承認和法律適用的現狀而言,不僅大部分國家,沒有在立法中做出相應規定,甚至是在世界范圍內也沒有形成具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會國際慣例,這充分表明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強烈需要國際間相互協調與協作。綜上所述,通過相應的方式解決知識產權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沖突,進而尋找適當的法律適用原則,以期保護知識產權權利所有人的利益,這樣有利于促進知識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單位:吉林正森律師事務所)
作者簡介:于慶權(1957―),男,吉林省長春市人,工作單位:吉林正森律師事務所,職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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