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房屋安全;安全管理;房屋鑒定
城鎮(zhèn)化的大力發(fā)展,大規(guī)模的房屋建設也在急劇加速,管理上的疏漏,再加上各種人為的原因,使得各種各樣的建筑事故頻頻出現(xiàn),人員傷亡率也在緩緩上升。目前,我們急需思考如何使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更完善,不再出現(xiàn)安全方面的事故。
1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1.1房屋建筑目前面臨的狀況
我國很多地區(qū)還擁有有很多破舊的民房、學校。由于經濟能力有限,或者是城市規(guī)劃的原因,危房改造就受到了制約。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不能夠很好的設計,導致很多漏洞的出現(xiàn)。同時受經濟能力的限制,建筑施工中選用了價格較低的材料。施工過程中得不到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達到國家制定的標準。當房屋建好出售后,人們就根據自己的愛好,對房屋的格局進行改變,把房屋的結構進行了拆改。這樣很可能會使房屋的重荷增加,安全隱患也就伴隨而來。在房屋建設施工的過程中,多數(shù)為流動作業(yè),建筑物的施工變化極大,毫無規(guī)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遇上自然災害,建筑物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另外,房屋周邊的環(huán)境,也有可能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性,例如爆炸、車輛撞擊等。
1.2房屋安全管理的現(xiàn)狀
我國現(xiàn)有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方的法規(guī),只針對在房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幾乎沒有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管理。再加上我國的房屋安全管理法不完善,和國外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由于房屋安全鑒定的費率低,工人工資和管理費用都比較低,導致專營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中介組織越來越少,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做不到現(xiàn)場勘查、測繪,鑒定結果也就不盡如人意。在現(xiàn)有的國家法律規(guī)章制度中,對于公共建筑物的房屋沒有強制性的檢測鑒定,而個人房屋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能提出對房屋的檢查和鑒定。如果房屋的主人沒有提出房屋鑒定,就不能強制性的對房屋檢查,房屋的安全性也無法保證了。
1.3房屋安全鑒定執(zhí)業(yè)人員水準不高
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物業(yè)管理已經進入了房地產業(yè)中。他們是通過當?shù)氐姆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就給房屋安全鑒定發(fā)出了作業(yè)證書。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根本就沒有接受系統(tǒng)的教育培訓,僅憑個人的實踐經驗。不具備專業(yè)的操作能力,房屋安全鑒定結構報告的正確性也會存在疑問。而且房地產主管部門還沒有把危房的信息整合建立危房管理系統(tǒng)。在當前,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危險的廢舊房屋持有觀望的態(tài)度,并沒有建立跟蹤危險房屋的信息系統(tǒng)。無法登記,注銷危房,也就無法實時掌握危險房屋的情況。
2房屋安全管理的策略
2.1要嚴格審核房屋建筑設計
為確保工程安全,必須對設計單位的資料進行檢閱,做到現(xiàn)場勘察,要求設計單位做好防震、防火、汛澇等的災害發(fā)生。對建筑物的周邊環(huán)境也要做到安全管理。施工單位一定要按照所設計的文件進行施工。檢查所用的建筑材料、工程的質量。要保證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要達到施工要求。每個工程的特點各不相同,監(jiān)理單位針對其特點制定了相應的規(guī)劃和細節(jié)。參照原有的、經檢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規(guī)范的監(jiān)理。對于施工設計圖的文件,要按照修訂后的抗震標準,由審查機構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發(fā)現(xiàn),凡是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
2.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動態(tài)信息系統(tǒng)
主管部門通過該系統(tǒng)可以及時有效的得到房屋的安全、防汛、災害等全方位的準確數(shù)據;可以了解房屋受災情況,同時建立危房登記注銷等。為了實現(xiàn)讓全民了解房屋的安全意識,應該規(guī)范各部門、單位、社區(qū)的有關安全制度,要求各部門全力配合,全民也要自主監(jiān)督,確保萬無一失,控制災情造成更大損失,通過以往的經驗,不斷總結完善。
3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鑒定的文件中,鑒定收費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案卷的格式也不統(tǒng)一,鑒定執(zhí)行的標準也不相同,房屋安全鑒定質量就不能太樂觀。只有規(guī)范鑒定文件,才能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質量,完善房屋安全的鑒定。(1)既要做好房屋安全鑒定的工作,又要在思想上得到更高的認識。房屋安全鑒定直接關系到房屋的安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部門要對鑒定報告的重要性徹底了解,充分認識,要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培養(yǎng)大量高素養(yǎng)鑒定人員,提升鑒定報告的質量。安全鑒定工作最好按地區(qū)設立分點機構,按照職責進行分工,每個分機構管理各自鑒定工作,這樣會提高鑒定的質量,鑒定人員的工作量也不會加大。各個分機構要依法認真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職責,做好鑒定的各項管理工作,各個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鑒定機構履行其職責。(2)要準確的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就要嚴格要求鑒定標準。房屋鑒定要求的專業(yè)性技術很強,各單位要掌握安全鑒定的規(guī)范制度,嚴格按照要求標準,能夠有效的做出鑒定報告。要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執(zhí)行,對于特殊情況和要求的鑒定,除了標準,還要遵循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3)對于鑒定報告,要統(tǒng)一管理,建立案卷,規(guī)范管理。為確保鑒定報告文書的法律效力,要加強對鑒定報告資料的管理,各單位要從第一項收集資料開始,直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最后整理全部資料結束,確保規(guī)范資料的管理。申請安全鑒定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主人也可委托他人辦理鑒定房屋的有關事宜。涉及房屋損壞所產生糾紛的,應由雙方到場,共同向有關單位提起申請鑒定,提供雙方的有關資料證明等有效證明。涉及司法糾紛案的,須由司法部門提供有關鑒定委托書及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4結束語
房屋建筑是人們生活、休息、娛樂的重要場所,與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關,房屋建筑的安全工作得不到保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就是人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證。因此,相關人員要重視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促進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為人們生活和工作創(chuàng)造安全的環(huán)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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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房屋鑒定;安全;檢測
房屋安全鑒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工程技術標準,在實地勘查和檢測后,對房屋結構的受損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險程度進行科學的計算、鑒別和評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以及管理使用不當?shù)?,導致民用建筑結構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某種程度的損傷,這種損傷累積將導致結構承載力下降、結構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響結構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鑒定是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個重要依據。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的安全程度意識越來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鑒定工作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開展對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評估,對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4]。然而當前我國房屋安全質量檢測行業(yè)存在著很多問題,要如何加強對該行業(yè)的監(jiān)管,確保能向社會提供準確、科學、公正的檢測數(shù)據,已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經常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使用條件、環(huán)境條件的改變或遭受自然或人為災害(地震、火災、臺風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勻沉降、結構溫度變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條件變化及環(huán)境侵蝕等因素的影響,結構的性能將逐漸退化,功能將逐漸降低乃至喪失,這將會危及生活、生產與安全,因此對于這些房屋建筑必須對其進行安全鑒定。按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須進行安全鑒定:①建筑物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發(fā)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發(fā)生了異常的變形或開裂,影響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種原因發(fā)生一次或多次失穩(wěn)或脫落事故:④對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進行定期檢測鑒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災、臺風、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壞;⑥建筑結構的用途或建筑結構所承受的荷載發(fā)生重大變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鑒定能夠對房屋的破損程度和原因進行鑒定,可以對房屋的維護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指導,及時維修或更換房屋的損壞部分,保持房屋的質量水平。在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的同時,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尚在使用的危舊房屋,同時能對危舊房屋的結構類型、使用和分布狀況做詳細分析,并采取緊急措施應對安全隱患,指導危房改造。
2 當前我國房屋鑒定工作存在的問題
2.1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同
建設部129號令明確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負責本轄區(qū)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雖然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但全國各地的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一,部分地區(qū)還未制定有關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法規(guī),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沒有制定房屋安全鑒定的統(tǒng)一標準,這對提高全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整體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規(guī)上的支持,導致房屋安全鑒定在具體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降低了房屋安全鑒定的效率。
2.2鑒定市場不規(guī)范,存在壟斷現(xiàn)象
有些地區(qū)的房屋鑒定機構是由規(guī)劃建設部門分離出來的,從組建開始就未把職責剝離清楚,導致某些地區(qū)的鑒定工作都由一家鑒定機構來完成。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質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需要鑒定的房屋越來越多,而鑒定機構的缺少,服務質量跟不上市場的發(fā)展需求,導致很多人對鑒定機構越來越不滿意。
2.3鑒定機構責任意識不強,鑒定報告質量低劣
由于監(jiān)管機制和處罰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一些單位鑒定公司責任意識及風險意識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檢測、鑒定技術標準,但有些鑒定機構未嚴格遵守行業(yè)規(guī)范、業(yè)務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現(xiàn)場鑒定及報告編寫程序不規(guī)范,格式不嚴謹,有時甚至不到現(xiàn)場查勘即出具鑒定報告或根據委托方需要捏造數(shù)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另外,由于各鑒定單位和人員的技術水平、對規(guī)范標準的理解不夠深刻,出具的鑒定報告格式及內容五花八門。從業(yè)人員、從業(yè)單位的素質、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等還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鑒定工作的對策
3.1制定統(tǒng)一的房屋鑒定標準
繼續(xù)加大力度貫徹落實建設部129號令,各地方政府結合當?shù)氐那闆r自定實施措施,出臺具體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設立比較健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3.2開放房屋鑒定市場
開放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引入了競爭機制。應允許社會上的科研院所、檢測單位、設計單位及民營公司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化,會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yè)的發(fā)展和房屋安全技術水平的提高,增強了鑒定機構的服務意識,提高了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緩解了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工作壓力,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yè)發(fā)展。
3.3提高鑒定人員的素質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要加強業(yè)務培訓,完善檢測手段,增強技術投入,提高鑒定技術水平。房屋安全鑒定事關重大,對從業(yè)人員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職業(yè)道德、法制觀念均應有嚴格的要求。要對從業(yè)人員的道德品質和業(yè)務素質進行考察,保證鑒定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并熟悉鑒定工作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水平是鑒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鑒定行業(yè)要加強對鑒定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科學性和全面性。沒有先進的檢測儀器、試驗設備、結構驗算軟件,單憑經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鑒定機構也要完善檢測手段,添置先進的檢測設備,提高鑒定技術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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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司法(糾紛);房屋鑒定;三維立體圖示;計算機繪圖
中圖分類號: TU22文獻標識碼: A
1 背景和意義
在以往的司法(糾紛)房屋鑒定工作中,鑒定部門往往在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文書中,對當事雙方房屋平面和房屋損壞點或隱患點位置所產生的裂縫及形式等問題,僅是按照常規(guī)傳統(tǒng)的建筑平面繪制要求,在簡單的平面圖上示意繪出,并未把房屋存在的隱患及其引起的上部結構及墻體的裂縫形式,標注在具有良好表現(xiàn)空間感、立體感較強的三維立體的圖面上。而當事人雙方和受委托的司法(仲裁)機構,看到的僅是一種抽象、無法參照對比的、呆板的鑒定報告文書。
2.應用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隨著計算機繪圖軟件的開發(fā)應用及繪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三維實體造型技術趨向成熟。在日常司法(糾紛)鑒定中應提倡采用三維圖形技術展示房屋,優(yōu)點是以其特有的立體效果,利用線條透視把造成房屋損壞的原因,以及裂縫形式直接標注在立體圖示上,它不僅可以使報告文書變得圖文并茂、形象直觀。而且也極大地提高了報告文書的可讀性,這樣一來不僅可以確切地表現(xiàn)損壞原因的隱患點(部位),而且更能明顯地把裂縫的走向及形式,標注示意在三維圖示上,擯棄過去常規(guī)的繪制方式,運用三維立體圖示并加以對存在問題的標注,這樣的做法既有利用鑒定人員分析查找造成房屋損壞的原因和編寫鑒定報告文書,也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在此次糾紛當中,享有知悉整個鑒定過程真實情況的權利,避免了多次重復的提問、質疑,使其當事人比照鑒定報告進而認清自己各自在事件中所處的位置、所造成房屋損壞的原因、危害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等問題。
現(xiàn)在能夠應用于房屋建筑的三維制圖軟件有很多,其大部分是建立在AutoCAD平臺之上的,與AutoCAD有良好的接口,而且其操作方法與AutoCAD類似,對我們鑒定人員的應用難度相對并不是很大。而一些專門應用于三維動畫制圖的軟件,雖然其三維效果比AutoCAD效果要好,但是在房屋鑒定工作中應用的必要性不大,所以,并沒有必要引入到鑒定工作中應用。但是,應用三維制圖將對我們鑒定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們要對空間概念更加的清晰明了,繪圖技術更加熟練。
3.應用案例
下面,以本鑒定中心曾作的一個司法(糾紛)鑒定為例,對如何在具體的鑒定工作中應用這一技術作簡單的介紹。
本中心曾做過一個司法(糾紛)鑒定,糾紛雙方的房屋的平面位置如圖1所示。原被告兩家的房屋東西相鄰,其中,原告的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建于2000年,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的東側,為二層磚混結構住宅樓,竣工于2002年8月。從被告的房屋竣工之后,原告便發(fā)現(xiàn)其房屋東側地基下沉,房屋傾斜。原被告協(xié)商未果遂訴諸法庭。
按照以往我們出具的鑒定報告,主體在文字敘述部分,而將這個平面圖附到鑒定報告的后面,再附上一些現(xiàn)場的照片即可。但筆者覺得這樣的一個鑒定報告對于一個非專業(yè)人士來看,看到的只是一些枯燥的文字敘述和呆板的幾個圖片,之間的聯(lián)系并不明了,很難給非專業(yè)人士一個直觀、形象的印象。
而筆者提倡的應用三維立體圖示即在上面的這個平面圖的基礎上,再加上幾個三維的立體圖示(如下圖2),來表示原告的房屋的內部關系,顯然這要比僅用圖1這個平面示意圖表達的要直觀形象的多。同時再結合圖1,我們可以清楚地表達出我們要表達的每一個裂縫或隱患點所在的位置。
在這個糾紛鑒定中,我們發(fā)現(xiàn)的房屋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
1、墻體
④軸C~D軸段板下產生一條南高北低斜裂縫f=lmm:
⑤軸C~D軸段窗北側下端產生一條南高北低斜裂縫f=12mm:
⑤軸C~D軸段窗南側上部產生一條南高北低斜裂縫f=15mm:
⑤軸C~D軸段距窗沿50cm處產生一條水平裂縫f=25mm:
C軸4~5軸段門洞上沿產生一條水平裂縫f=50mm延至B軸門洞上沿和⑤軸窗北側上方:
2、地面
⑤軸A~D軸段室外散水脫開下沉f=35mm:
C軸與④軸相交點產生地面裂縫f=5mm,延伸至⑤軸:
C軸④一⑤軸段門洞西側產生一條水平裂縫至⑤軸;
這些問題我們可以在圖上作如下標注(見圖3-圖7):
在這些圖的基礎上,再附上現(xiàn)場幾張有代表性的照片,報告內容不僅充實,而且詳盡,報告整體的說服力較之前有很大提高。由上可見,采用對房屋運用三維立體圖示繪制方法,的確能較為全面系統(tǒng)、鮮明、詳實地給人以清晰的形象,也不失是一種具有較強說服力的報告文書。
4.小結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房屋鑒定、理解、認識、探討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yè)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qū),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相對滯后,種類數(shù)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xiàn)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也呈現(xiàn)出各種的表現(xiàn)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yè)知識,依據現(xiàn)行的鑒定標準、規(guī)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yè)中各專業(yè)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tài)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xiàn)出的現(xiàn)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xiàn)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xiàn)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xiàn)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yè)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xiàn)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guī)程、規(guī)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xiàn)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shù)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tǒng)、相互協(xié)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xiàn)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guī)范規(guī)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fā)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fā)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qū)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tài)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fā)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y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fā)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xiàn)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xiàn)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xiàn)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huán)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tǒng)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shù)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tǒng)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guī)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現(xiàn)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guī)定的材質數(shù)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tǒng)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shù)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tǒng)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guī)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shù)理統(tǒng)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tǒng)計規(guī)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tài)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shù)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guī)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wěn)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chuàng)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tǒng)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xiàn)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guī)范缺乏嚴格區(qū)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guī)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xiàn)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xiàn),在報告中沒有體現(xiàn)。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shù)墓ぷ鳎诜课莅踩b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fā)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fā)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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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y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5. 《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6. 《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zhèn))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xié)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q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zhèn))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公共事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fā)現(xiàn)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jié)能設施,降低節(jié)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y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fā)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在所管轄區(qū)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fā)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guī)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xié)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xiàn)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huán)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shù)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fā)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xiàn)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xù)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zhí)行建設部頒發(fā)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zhí)行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yè)建筑鑒定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shù)模?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yè)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yè),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zhí)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6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種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條(管理原則)房屋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屬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市轄區(qū)、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規(guī)劃、建設、公安、工商、發(fā)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執(zhí)法及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產部門職責)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所有人使用人義務)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八條(備案申請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行依申請備案制度。
第九條(禁止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申請?zhí)峤徊牧希┥暾垈浒笐斕峤幌铝胁牧希?span style="display:none">ZRn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一)拆改結構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申請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核準程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現(xiàn)場查勘,并給予是否批準的答復。批準的,核發(fā)《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可作為申請使用個人賬戶公積金等專項資金的有效依據。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義務)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業(yè)主委員會)、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區(qū)、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服務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義務)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guī)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前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申請變更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發(fā)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第十四條(轉讓、出租人義務)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業(yè)主委員會)、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qū)內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場、賓館、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
物業(yè)服務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維修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檔案。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設立)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具體從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并統(tǒng)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標準文書。
第十八條(申請鑒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xù)使用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發(fā)生自然災害出現(xiàn)異常后仍需繼續(xù)使用的;
(四)遭受人為破壞出現(xiàn)異常后仍需繼續(xù)使用的;
(五)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qū)周邊房屋可能被損壞的;
(六)房屋無報建手續(xù)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經鑒定,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結論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發(fā)現(xiàn)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設單位等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上述應委托的單位(人)支付。
第十九條(毗鄰者權力)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相鄰房屋的不當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認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損壞自有房屋的,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條(委托)鑒定機構可接受行政、司法機關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受委托;
(二)開展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三)現(xiàn)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shù)據和情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出具鑒定結論文書。
第二十三條(鑒定期限)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xiàn)場查勘,現(xiàn)場查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fā)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鑒定要求)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專家進行鑒定,并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鑒定文書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鑒定收費)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鑒定費的收取遵循誰申請、誰承擔的原則。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應另行指定鑒定人員。重新鑒定申請人應預交鑒定費用,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鑒定標準)房屋安全鑒定有國家標準的,執(zhí)行國家標準;尚未頒布國家標準的,執(zhí)行行業(yè)標準。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安全鑒定的,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四章危險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條(鑒定結果告知及報送)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時將鑒定報告報送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提出是否暫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危房分類管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危房治理)區(qū)、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危房強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險情處理)房屋出現(xiàn)險情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現(xiàn)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危房改造)區(qū)、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監(jiān)督檢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除險情。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礙。
第三十三條(危房租賃)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臨時遷出的,承租人應及時遷出,危險房屋經治理解除危險后,所有人應繼續(xù)履行租賃協(xié)議,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危房代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承租人可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訴請房屋所有人償付。
第三十五條(共有共用治理)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屬危險的,各所有人對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屬建筑應共同治理,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設部《異產毗璉房屋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的份額分別承擔。
第三十六條(責任劃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超荷載使用致使房屋損壞,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應負責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構成危險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義務)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fā)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jiān)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三十八條(鑒定后危房管理)經鑒定屬觀察使用或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治理后,經鑒定機構驗收已解除危險的,可繼續(xù)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經驗收未解除危險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禁止性規(guī)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經鑒定屬整體危險并應整體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條(重建手續(xù))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重建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檢查的,由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拒不執(zhí)行處理決定,致使房屋倒塌.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履行職責,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7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zhèn))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xié)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q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zhèn))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公共事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fā)現(xiàn)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jié)能設施,降低節(jié)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y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fā)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在所管轄區(qū)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fā)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guī)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xié)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xiàn)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huán)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shù)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fā)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xiàn)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xù)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zhí)行建設部頒發(fā)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zhí)行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yè)建筑鑒定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shù)模?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yè)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yè),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zhí)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8篇
以期司法鑒定活動能更加規(guī)范化、法制化、科學化。
關鍵詞:房屋質量;司法鑒定;鑒定注意事項
1、前言
近年來,隨著商品房交易的興盛,房屋質量糾紛頻發(fā),而公眾的法律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當人們覺得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通過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在處理房屋質量訴訟時,常常要通過專業(yè)機構來對房屋質量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結果判定責任歸屬或為損失評估提供依據。筆者根據自己多年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經驗,提出一些個人淺見,希望使后來者能少走一些彎路。
2、常見的房屋司法鑒定內容
根據筆者這些年的工作經歷,比較常見的房屋質量安全司法鑒定內容有:(1)業(yè)主在收房后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如房屋出現(xiàn)裂縫、滲水、墻體砌筑質量差、未按圖進行施工等,而開發(fā)商不能給予滿意的答復,業(yè)主提出訴訟,法院提出司法鑒定要求;(2)住戶在裝修過程中拆除承重結構影響到上層住戶的安全或上層住戶裝修施工造成下層住戶漏水或出現(xiàn)裂縫,雙方(或多方)不能就賠償達成共識,權益受侵害方提出訴訟,法院提出司法鑒定要求;(3)住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房屋出現(xiàn)質量問題,如滲水、裂縫等,不能確定是開發(fā)商責任還是裝修公司責任,為明確責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鑒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鑒定;(5)新建工程施工過程對相鄰建筑物的影響,常見的如房屋下沉開裂,門窗變形等,對影響程度進行鑒定。
3、房屋司法鑒定工作的程序
鑒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鑒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確鑒定的內容,對不明確之處及時向法院進行反饋,由法院聯(lián)系原告和被告進行確認。其次要確認鑒定內容不超出鑒定公司業(yè)務范圍,不超過鑒定公司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同時要對鑒定可行性進行初步判斷,如筆者曾遇到司法鑒定要求對防水材料的力學性能進行檢測,而國家標準對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學性能沒有提供檢測方法,鑒定工作無法進行,遇到此類問題要及時通過法院向申請人進行說明。
明確鑒定內容后首先要對現(xiàn)場進行初步調查,初步調查是必須的過程,筆者曾為貪圖省事跳過此步直接進行現(xiàn)場鑒定,結果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由于條件限制,常用的鑒定檢測方法不適用,而更換鑒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換設備,結果筆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約定時間,浪費時間不論,申請人還因此懷疑筆者的技術能力,所以說初步調查是必須的過程。初步調查時,應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場,初步調查有以下目的:(1)通過和原告、被告溝通明確雙方的分歧點并獲得進一步的信息,通常,開發(fā)商為被告時,其對很多技術細節(jié)并不清楚,初步調查中就可以商定現(xiàn)場鑒定時要求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到場;(2)了解現(xiàn)場情況,并進一步判斷司法鑒定的可行性,筆者就曾遇到司法鑒定要對樓板厚度進行檢測,而樓下住戶不愿配合,導致鑒定工作無法進行;(3)獲得必要的資料,特別是施工圖紙,判斷圖紙是否有效,是否經過審查,所有資料應交給法院進行質證,質證后方能作為鑒定的依據;(4)初步判斷房屋質量狀況,有針對性的制定鑒定方案。
初步調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來指定正式現(xiàn)場鑒定的時間,現(xiàn)場鑒定時應注意:(1)鑒定依據的規(guī)范或標準應為房屋設計建造時有效的規(guī)范或標準,而不是鑒定時有效的規(guī)范或標準。我國的標準通常5年左右就進行更新,標準更新后對很多指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標來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顯然是不合適的;(2)當?shù)胤接幸?guī)范或標準時,應使用地方規(guī)范或標準,因為地方有規(guī)范或標準通常要比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范或標準要求嚴格;(3)現(xiàn)場鑒定過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資料必須經法院質證后方能采用;(4)鑒定過程必須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現(xiàn)場見證,鑒定過程形成的記錄,必須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簽字確認;(5)鑒定的結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發(fā)表個人主觀見解,不能在言語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滿,進而懷疑鑒定結果的公正性。
4、司法鑒定報告
現(xiàn)場鑒定完成后,應及時對結果進行計算分析,出具司法鑒定報告,必要時應進行補充鑒定。司法鑒定結論是委托人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委托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做出的書面結論。司法鑒定結論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2)是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3)它僅限于解決所涉及的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房屋安全司法鑒定案例大多數(shù)是一種確定因果關系的鑒定,即鑒定人利用專門知識和檢測手段,對案件的某種事實造成的結果或對引起某種事實發(fā)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和評判。因此,鑒定要根據案件的相關事實,結合各種證據材料以及現(xiàn)場的各種物質現(xiàn)象進行分析,有時還應考慮現(xiàn)場及周圍的環(huán)境影響,通過仔細的分析研究與科學合理推斷,作出鑒定結論。出具司法鑒定報告應注意:(1)鑒定結論作為司法證據必須嚴謹、明確、清晰。鑒定結論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兩可的結論,不能判斷的應注明不能判斷;(2)所有結論應有出處,有數(shù)據為依據,不能根據經驗主觀判斷;(3)報告應有現(xiàn)場鑒定過程的照片作為必要的見證;(4)鑒定結論必須通過庭審質證后,才能起到證據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鑒定的結論是為了陳明事實,而非解決法律問題。鑒定人員的工作是分析問題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對事件責任方的認定,鑒定人絕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責任,對案件進行定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有法律責任的內容,庭審中報告會被判定為無效,反而會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5、結束語
作為司法鑒定從業(yè)人員必須明白,司法鑒定結論經過質證以后成為法定證據之一,對案件的裁決具有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影響,作為司法鑒定工作實施主體的司法鑒定人必須在司法鑒定活動中堅持規(guī)范化、法制化、科學化,做到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參考文獻
[1]GB 50292-1999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9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xié)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xié)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tài)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jiān)督檢查,并協(xié)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yè)、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xié)助、配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配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guī)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guī)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qū)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物業(yè)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xiàn)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現(xiàn)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yǎng)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yǎng)護,發(fā)現(xiàn)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xù)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xù)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xù)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fā)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yī)療衛(wèi)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yǎng)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yǎng)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xù)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qū)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guī)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qū)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xù)使用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jiān)測,并根據監(jiān)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xiàn)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xiàn)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guī)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yī)療衛(wèi)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yǎng)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shù)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xiàn)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現(xiàn)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xié)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將其納入舊城區(qū)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qū)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guī)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qū)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jiān)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認為有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現(xiàn)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qū),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xiàn)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fā)現(xiàn)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xié)助。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tǒng)。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tǒng)。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tǒng)應當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xù)的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互通,實現(xiàn)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yè)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xù)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yè)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tài)監(jiān)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guī)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guī)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guī)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jiān)測或者未根據監(jiān)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y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跟蹤督促、指導、協(xié)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明知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yè)場所的房屋為危險房屋,仍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xù)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房屋鑒定報告范文第10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構筑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對房屋結構完損狀況的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六條臨沂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臨沂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制度。
第二章安全鑒定
第八條臨沂市房產管理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
第九條達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一)使用期滿三十五年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含鋼結構)房屋;
(二)使用期滿三十年的磚混結構房屋;
(三)使用期滿二十五年的磚木結構房屋;
(四)使用期滿十年的簡易結構房屋;
(五)使用期每滿五年的公共場所房屋;
(六)房屋結構變更、改變使用功能、加大荷載的各類房屋;
(七)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賃、評估活動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糾紛的;
(三)其他認為需鑒定的房屋。
第十一條因發(fā)生自然災害或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鑒定,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相關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申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不影響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向鑒定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房屋施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進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fā)鑒定報告書。
第十四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分為以下四類情況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不能使用,也無修繕價值,但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和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tǒng)一術語和法定計量單位,填寫鑒定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可按規(guī)定收取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需要進行地質勘查、檢測等特殊工作內容時,其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另行計收,不包括在鑒定費中。申請房屋安全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經鑒定屬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請人)承擔;受理房屋安全糾紛的鑒定費由司法部門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按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十八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執(zhí)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jié),房屋所有權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并在當?shù)卣y(tǒng)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權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排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時,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fā)生事故。
第二十四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履行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骸?span style="display:none">ZRn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翻建改造的,必須持有房屋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書。未經鑒定機構鑒定和出具危房鑒定報告的,有關部門不予立項,不得辦理其它各項手續(xù)。
第四章房屋再裝飾裝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原有房屋的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和改變使用功能、影響原有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yè)管理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第二十九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
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三十條裝修人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三十一條申請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簽定的協(xié)議;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結構設計、施工圖及其有關技術資料或者說明;
(四)鑒定機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五)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圖紙(或設計方案)及有關文字說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房屋再裝飾裝修:
(一)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經修繕加固處理達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屬于危險房屋的。
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必須保證原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造成損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依據《山東省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
一條、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違反本規(guī)定,屬危險房屋出租的,出租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出租所得價款,并對出租人處以非法出租所得價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房屋裝飾裝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yè)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yè)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yè)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或,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錯誤,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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