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1
據了解,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跨境電子支付市場主要有兩類機構:一是境內第三方支付企業,如浙江支付寶、深圳財付通等,此二者均是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批復同意開辦跨境收單業務的支付企業;二是提供全球在線收付款業務的境外支付企業,如PayPal等。從兩類機構的支付規模來看,95%的網絡跨境支付市場由PayPal壟斷,目前網絡跨境支付交易外匯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業務真實性審核管理存在難度由于跨境電子商務通過網絡傳輸電子交易信息,沒有傳統的合同、發票等紙質單證,導致貨物和服務貿易中傳統的紙質單證審核失去基礎,交易的真實性難以把握,存在監管漏洞,易成為非法外匯資金流入的渠道。一是第三方機構和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風險。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跨境支付業務中,企業不直接通過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而是委托給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外匯業務辦理過程中,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利用用戶的身份信息偽造虛假交易或者用戶私自偽造虛假的交易,通過在合作銀行辦理購匯業務以套取外匯,再通過地下錢莊或其他途徑將這些外匯轉移至境外,構成非法倒賣外匯或非法轉移境內資金的犯罪行為,為境內外不法分子跨境轉移“黑錢”提供便利通道。近年來轄區居民舉報的ICTS、MT4、VTTrader、Currenex等非法交易支付平臺就屬此類。二是增加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隱蔽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規定,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的,銀行原則上不能辦理。但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銀行對Paypal收匯是給予辦理的。Paypal業務的特點是用虛擬的電子郵件賬戶來標識用戶,交易雙方的銀行賬戶或信用卡卡號實行保密原則,屏蔽了真實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影響國際收支核查有效性,銀行也因此無法正常履行外匯局相關規定。
2.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被突破一是個人年度總額管理被突破。第三方支付機構以自身名義個人外匯收支的購匯、結匯業務時,銀行無法了解其所的購匯、結匯業務中個人的具體情況,如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等,相應地也無法查詢個人的年度結售匯額度使用情況,難以執行個人年度結售匯限額管理政策。二是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管理規定被突破。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經營性外匯收支應當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或個體工商戶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參照機構管理,需獲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登記證書,但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商戶通過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收取貨款時,由于年度總額以下的結匯業務不用提供證明材料,商戶只需將銷售貨物收入結匯資金申報在職工報酬和贍家款等項目下,便能輕松規避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的管理規定。
3.通過地下錢莊實現資金跨境流動和結匯下面所說的流入結匯方式是非法的(見圖1),但在目前大多數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跨境貿易和虛擬游戲產品交易中卻有很大的市場。其具體做法是國內規模較小的個體老板或網絡游戲國內服務提供商通過其在國外的Paypal賬號提外幣現鈔或現匯到境外的銀行,然后通過地下錢莊將款項結轉為人民幣,轉移到其在國內銀行的個人賬戶上,實現資金收入。
4.國際收支申報項目有待進一步完善現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項目多基于傳統的資金性質與形式,涉及電子商務中日益普遍的虛擬物品交易則沒有具體的申報項目與之對應。以新鄉市某外匯指定銀行近期辦理的一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為例,該筆匯入款金額為482歐元,是該市某居民通過互聯網出售虛擬產品(網絡游戲裝備)所得,但在居民前來解付結匯,進行申報時卻發現申報項目中并無與之相匹配的項目,最終銀行只能選取比較相似的項目(類別:捐贈,交易編碼:401000)進行了申報,并在備注中進行說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際收支統計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和支付管理的建議
1.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制度,強化其主體監管意識一是建議外匯管理部門參照商業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準入標準,建立規范的跨境業務市場準入機制,由外匯局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跨境交易從支付組織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業務范圍、內控制度等方面進行準入監管。二是強化第三方支付機構代位監管職責,由于其在網絡跨境支付中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外匯管理法規和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層面對此類機構業務辦理予以規范,加大政策宣傳和業務管理的規范性、嚴肅性,要求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個人結售匯管理、國際收支申報等業務管理制度,建立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制度,賦予一定程度的代位監管職責和義務。
2.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個人外匯管理政策在對第三方支付企業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框架前提下,放寬個人購結匯主體資格限制,允許第三方支付企業個人購結匯,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政策保障。加強第三方支付企業與銀行的合作,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將個人的結售匯信息如實報送銀行,由銀行查詢年度總額使用情況,避免利用第三方支付企業規避年度總額管理規定;開辦網上跨境銷售的網店店主,須辦理工商登記,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且須到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成為合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資金性質屬于經營性外匯收支,店主須辦理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嚴格執行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管理規定。
3.強化第三方支付平臺跨境電子商務真實性審核一是把第三方支付平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納入外匯監管范疇,由外匯局對其辦理業務進行核查,賦予第三方支付平臺代位監管職能,對經辦的跨境電子支付業務留存客戶資料。二是搭建跨境電子商務信息交互平臺。與工商、商務等部門協商,共同搭建跨境電子商務信息交互平臺,引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商戶網上交易訂單、物流及資金信息納入信息交互平臺,實現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數據共享,方便工商、商務、海關、稅務及外匯等部門利用平臺信息與自身監管情況交叉比對,保障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4.細化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項目,加強居民個人結售匯真實性審核建議進一步細化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可根據電子商務發展要求,增設如“虛擬物品交易”、“居民個人海外購買貨物”等較為全面詳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項目,促使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更加準確和完整。同時外匯管理部門應聯合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外匯指定銀行等多部門,加強個人結售匯捐贈、職工報酬等真實性審核,控制異常資金通過個人渠道流入,尤其是對于虛擬商品的貿易背景,外匯指定銀行應加強真實性審核和境外收單業務監控,對于單筆小額或不能獲取發票的交易及時報告外匯局,并留存相關購匯憑證備查。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2
2011年10月12日商務部了《商務部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第889號)(下稱“《通知》”),次日中國人民銀行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業務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下稱“《管理辦法》”),對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人民幣結算作出了相應規范,《通知》和《管理辦法》分自各自之日起實施。這兩個規定的和實施,意味著人民幣直接投資業務的正式開閘,繼推行國際貿易人民幣結算后,人民幣國際化又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以人民幣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并購中國境內企業。由于外匯管制,傳統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直接投資,通常都須以美元、日元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進行投資,資金注入后進行結匯,兌換成人民幣后方可在中國境內使用??缇橙嗣駧胖苯油顿Y的開間,將給中國外商投資制度帶來新的變化。
境外人民幣來源
就目前來說,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來源主要有三大渠道:周邊國家和中國開展邊境貿易獲得的人民幣;世界其他國家通過與中國貿易往來獲得的人民幣;以及與我國簽署了人民幣互協議的一些國家擁有的人民幣。隨著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發展,其來源將進一步拓寬。根據《通知》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所持有的境外人民幣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
1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
2009年4月,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四城市先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境外地域范圍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同年7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出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全面鋪開。到2011年8月,全國所有地區均可在與世界所有國家的跨境貿易中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據此世界各國企業因與中國進行貿易而持有的人民幣可以直接在中國進行投資。
2 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并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并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人民幣,經銀行審核相關材料后,可辦理匯出手續,目前在人民幣匯率處于上升周期的背景下,除短期套利者之外,外國投資者應更傾向于持有人民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等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人民幣并未匯出境外,而依然在境內用于投資的,則并不適用境外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規定,而仍應適用原有的有關規定。
3 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股票等
境外機構發行境外人民幣債券應始于2010年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放寬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限制,允許香港及海外企業、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2011年4月11日,以北京東方廣場境外合作伙伴所擁有的權益為最終標的的匯賢產業信托(HK 87001)正式開始在香港的人民幣IPO招股,并于4月29日在香港主板上市。這是中國境外首只以人民幣計價的股票,也是全球首只以人民幣計價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雖然境外機構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或股票都是在近期才在香港市場出現的,由于人民幣本身升值的逾期,以及中央政府的支持,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包括人民幣債券和股票等)發展前景廣闊。
外資準入審批
從本質上說,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仍為外商投資,仍應遵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產業準入、審批及安全審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具體操作中會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 審批權限
根據《通知》的規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權限仍按現行外商投資審批制度執行,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須報商務部審核:
(一)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元或3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
(四)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
與以外幣投資不同的是,人民幣投資者在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時,須同時提交人民幣資金來源的說明或證明以及資金用途說明,并填寫《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須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備注欄加注“境外人民幣出資”字樣。
2 人民幣資金的使用限制
根據《通知》的規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依法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定向發行、協議轉讓股票除外),也不得用于委托貸款,投資者或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還須在申請審批時填寫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中承諾不得將該人民幣用于上述用途。
資金管理
我國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資資金管理,主要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各自的地方分支機構對外匯的匯入、匯出以及結匯、售匯和付匯等進行監管而實現,境外人民幣直接投資的開閘,減少了外匯管理中結匯、售匯和付匯等環節,必然對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資資金的管理制度帶來新的變化。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管理辦法》對銀行在進行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方面進行了規范,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綜合司于2011年4月頒布的《關于規范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1]第38號),也對境外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管理有所涉及。
1 前期資金賬戶管理
外國投資者尚未在境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前,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從事與直接投資相關的活動,通常需要支付相應前期資金。在外國投資者以外幣投資的情況下,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并根據實際情況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四種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投資類、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
根據《管理辦法》及匯綜發[2011]第38號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跨境人民幣支付前期費用的,須先在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外管局辦理人民幣前期費用額度登記,銀行應當在審核外國投資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前期費用向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并向外管局備案相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后,剩余前期費用應當轉入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原路退回。
2 登記
外國投資者以境外的人民幣仍需要在主管的外管局進行登記,其性質應類似于外幣投資的外匯登記,并且登記的操作程序也應按現行的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在
獲得營業執照后,還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
3 賬戶開立及驗資詢證
盡管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人民幣直接投資(包括新設和并購)的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賬戶仍應首先經外管局審核通過,然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立賬戶用于收取人民幣資金。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或繳付的人民幣出資應該專戶專用,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賬戶開立后,外國投資者匯入人民幣資金時,應向銀行提供相關審批備案文件。根據匯綜發[2011]第38號,外商投資企業在注冊資本繳納后辦理驗資時,應向注冊地主管外管局辦理驗資詢證手續,并備案相關信息。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并購境內企業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應申請開設并購或股權轉讓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收取外國投資者支付的人民幣資金,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需要特說明的是,由于國家一直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嚴格的宏觀調控。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需要在銀行驗證其是否通過商務部備案后,方能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匯入業務。
4 人民幣資金匯出
直接投資有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包括外國投資者利潤匯出和因減資、轉股、清算、現行回收投資等所得的人民幣資金的匯出等。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辦理上述人民幣資金匯出時,應由銀行審核相關文件。匯綜發[2011]第38號則要求銀行應依據外管局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生成的額度表辦理,并向外管局備案。《管理辦法》并未就人民幣資金匯出時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作出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的要求可能不一樣。如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即實行人民幣利潤匯出事后備案制度,要求凡開辦人民幣跨境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履行真實性審查職責、合規辦理人民幣跨境利潤匯出業務之后,應向該中心支行報備相關材料進行備案。
可能涉及的問題
1 銀行的責任
由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沒有結匯、付匯和購匯等程序,外管局很難發揮與其在直接投資外匯監管中相同的職能,對資金的監管更多是由央行和商業銀行來實現。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對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流向將承擔更多的責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銀行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注冊資本金和人民幣借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并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金。若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梢姡瑥哪撤N程度上,銀行在人民幣直接投資結算業務中承擔了部分監管機構的職能。
2 資金的監管
如前所述,《通知》對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使用進行了限定。在外國投資者以外幣進行投資的情況下,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的規定,資本金的結匯所得資金僅能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結匯時須向銀行提交資本金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等材料。但是以人民幣進行的直接投資,就資本金使用的監管問題有關規定并未進行規范。實踐中如何確保該等資金的使用符合《通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尚待進一步明確。
3 離岸人民幣市場的發展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3
“出入有境”,就是要求全體出入境管理民警認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職責,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嚴格執法,依法管理;“服務無境”就是要求出入境民警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斷適應新形勢對服務和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理念。
出入有境 守土有責
近年來,青島市接待的外事活動和承辦的國際性會議、展會越來越多,安全保衛工作成為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圓滿完成ACD會議、中俄軍事演習、青島國際馬拉松比賽等重大會議、節慶安保工作30余次,以扎實的工作為領導的正確決策提供了可靠依據,受到了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
在涉外案、事件查處過程中,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案民警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充分把握涉外政策尺度,使青島市每起涉外案、事件都能得到圓滿查處,維護了國家的、安全和尊嚴,確保了青島市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安全穩定,為“平安青島”建設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實現了“出入有境”“守土有責”的工作目標。
“四項服務”支撐品牌建設
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按照“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務”的原則,推出了“提前告知服務、電話預約服務、登門辦公服務、涉外警務回訪服務”等“四項服務”新措施,作為“出入有境,服務無境”品牌創建的支撐點,迅速在全市推廣展開。活動開展至今,共向8000余名境外人員進行了提前告知服務;電話預約、登門服務3000多人次;對800余家外資企業、2600余名境外人員進行了回訪服務,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針對青島市近幾年來大專院校開學之際新來外籍教師、留學生人數較多的情況,為減少他們辦理居留證、簽證等有關手續的往返次數,使其能夠安心工作、學習,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專門派員在每年開學之際,前往青島大學、中國海洋大學等大專院校登門為外籍教師、留學生辦理有關手續,受到了外教、留學生的歡迎。各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實際,也紛紛出臺了諸如“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讓坐、一句稍后諒解、一流高效服務、一聲走好相送”的溫暖型服務方式,使工作由被動反應型逐步向主動服務型轉變,密切了警民關系,收到了良好效果。
為積極響應中共青島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作重心西移戰略,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多方協調有關部門,于2005年1月10日向黃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了簽證辦理機構,向嶗山區、城陽區下放了中國公民出國境審批權限,徹底解決了黃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膠州、膠南等區、市外商跨海辦證難的問題,滿足了青島市周邊地區群眾就近辦理出國境證件的需要。
“聯企助商”深化品牌內涵
2005年8月,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緊密圍繞品牌創建工作,在深入貫徹中共山東省委、省政府發揮青島“龍頭”帶動作用精神的基礎上,在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系統中面向外資企業中開展“聯企助商”活動。
各級出入境管理部門行動迅速,按照政策上利企、方式上便商、工作中親民的要求,嚴格落實“警企聯席會”、“外管聯絡員”、“警企聯系卡”三項基本制度,不斷創新服務舉措,真誠服務外企外商,贏得了廣大外企的一致好評。期間,共幫助外商解決困難200余件,查處各類侵害外商利益的涉外案、事件30余起,調解平息群體性涉外糾紛10余起,樹立了新時期公安出入境管理民警的形象,得到了國家公安部、中共青島市委政法委的肯定。
多數來青島的境外人員既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辦事程序,也不明白一旦發生問題該如何解決,經常為一點小事而需東奔西走,多方求助,不僅不能圓滿解決問題,還貽誤了正常工作。為徹底解決外商這一后顧之憂,進一步密切警企關系,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了與在青島所有外資企業建立“警企聯系卡”制度,要求各業務科及各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根據職責分工和屬地管轄,與青島市7428家外資企業分別建立“警企聯系卡”,將相關辦事須知及24小時求助電話用中、英、韓文印在聯系卡背面,使外商“一卡在手,辦事不愁”。
日前,青島市最大的外資企業――位于黃島區的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兩名韓國高級工程師因緊急公務急需辦理回國簽證手續,但按照正常程序根本來不及。該公司負責人便撥打了“警企聯系卡”求助電話。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警獲悉后,立即登門為該公司辦理了手續,確保了兩名工程師如期回國,使該公司避免了巨大經濟損失。事后,該公司在給青島市公安局發來的感謝信中說:“貴局外事民警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深深打動了‘麗東人’,也增加了我們投資的信心。我們已在原投資額上追加了9800萬美元的增資擴建。我們對貴局民警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最誠摯的感謝。”
為有效維護外企外商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進與企業的溝通聯系,加強涉外陣地控制,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全市每家外資企業中物建了1――2名外管聯絡員,作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與外資企業之間加強溝通聯系的橋梁,專門負責發現并反映影響企業生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各種不穩定因素以及外商對公安工作的各種意見建議,并為本企業外商代辦簽證手續。為加強對外管聯絡員隊伍的管理,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免費制作并發放了帶有本人照片、格式統一的“外管聯絡員證”,統一培訓后持證上崗。此項制度一經推出,立即取得了明顯成效,不僅有效遏止了非法黑中介坑騙外商、非法代辦活動的發展勢頭,而且還進一步促進了警企共建,強化了共同打擊侵害外商合法權益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
為深入了解外企外商對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幫助外企外商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青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積極搭建與外企外商的溝通交流平臺,要求全市所有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定期召開由分管局長、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外資企業代表共同參加的“警企聯系會”,認真傾聽外商的意見反映,努力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顒娱_展以來,全市共召開各種形式的“警企聯席會”50余次,收集外商意見建議180余條,為外企外商解決各種問題150件,受到外商的普遍好評。膠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召開“警企聯席會”獲悉,轄區內一外資企業因為訂單多,招收不夠工人、經常發生延誤貨期問題,遂與街道辦事處聯系,并通過勞動部門幫助其新招收了40多名工人,為公司解決了燃眉之急。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4
隨著我國越來越多企業制定并落實走出去戰略,以及“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推進,我國企業因公出國(境)的人員不斷增多,這對企業外事管理工作帶來了挑戰。正是為了幫助大型集團企業有效應對這些挑戰,北京慧點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慧點科技)推出了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旨在為集團企業的外事業務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平臺。這也是慧點科技落實細分市場戰略的又一舉措。
不讓出境問題阻礙業務開展
談到大型集團企業在因公出國(境)管理方面面臨的挑戰,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產品經理潘文凱介紹,因公出國(境)業務程序復雜、手續繁瑣、牽涉部門多,集團與下屬企業之間的數據不能共享,而且因公出國的團組和人數眾多,使得主管部門的工作壓力很大。不僅如此,由于缺乏管理規范和有效的管理工具,還可能出現辦理不及時,或因資料準備不充足被拒簽等情況,進而錯失某個大單或重要的合作機會。
與此同時,為了強化因公出(境)管理,降低經費,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和辦法,對因公出國(境)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如2008年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號)、2012年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紀委等部門〈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2】5號)和2013年的《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等。如何滿足有關部門在因公出國(境)方面的監管需求,也是集團企業面臨的一個挑戰。
潘文凱認為,在信息化應用不斷深入的背景下,企業應充分利用IT手段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體系,規范和強化管理,提高出國(境)業務辦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為企業拓展海外業務、提升國際競爭力提供一個有效的支撐工具。
“盡管有些信息化應用較好的企業已經利用OA系統實現了因公出國(境)審批、護照管理等功能,但是此類應用功能過于單一,無法全面滿足集團企業在因公出國(境)管理方面的需求。很多集團型企業都希望借助一套功能完善的系統來輔助因公出國(境)管理,提升業務效率?!?潘文凱介紹,在這一背景下,慧點科技基于對眾多大型集團企業外事管理業務的研究和信息化建設經驗,采用服務化、協同化的設計理念為企業用戶打造了一個外事管理平臺――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
支持全生命周期管理
潘文凱介紹,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旨在幫助企業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因公出國(境)管理機制,提供外事信息門戶、因公出國計劃管理、出國業務審批、外國人來華邀請函管理、證件管理等功能,為集團企業的外事業務提供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系統為因公出國(境)個人或團組的手續辦理提供全程電子化支撐,其中包括因公出國團組登記、任務批件生成、護照辦理、簽證辦理等相關事宜,并將申請信息上報至政府主管部門,完成團組護照、簽證辦理信息的上報工作。
系統還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擴展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進行定制開發,還可通過集成應用模塊與外部接口集成,實現生物信息采集、授權公網自動上報等功能,為企業員工和外管理部門提供高效、暢通、便捷的因公出國(境)業務辦理通道,提升企業外事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潘文凱總結說,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主要具有以下六個特性:
第一,提供一站式服務。實現因公出國(境)業務全程網絡化辦理,員工可以自助填報相關資料,查詢辦理狀態及相關信息;外事主管部門在線完成護照、簽證的審批、辦理等業務,提升辦事效率。
第二,支持多級授權管理。系統提供靈活的權限和角色管理功能,用戶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對下屬企業的用戶權限、審批規則進行分級設置、管理。
第三,支撐規范化的辦理流程。系統依據國家政策和條例的指導,結合企業外事工作制度的實際要求,設置了動態的業務辦理流程,實現對因公出國(境)業務審核審批的標準化、規范化、透明化。
第四,提供智能化的監控預警功能。系統按照中央有關政策和外事管理相關規定,設置內部預警規則,對提醒事宜進行監控、對違規行為進行分級警告,并自動發送提醒信息,實現了智能化預警監控。
第五,提供便捷的統計、查詢功能。系統支持單項查詢、組合查詢、自定義查詢等多種查詢方式,可對團組、人員、批件等要素進行綜合統計和查詢,還可將結果以Excel格式導出,高效實用。
第六,支持移動化應用。用戶可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設備登錄系統,實時獲取業務辦理狀態等相關信息。
不僅是提高效率
潘文凱認為,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給客戶帶來的價值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提升管理效率。系統為企業對因公出國(境)業務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支撐,有效提升業務審批和辦理效率,并且大大提高信息上報、統計和查詢的效率。
其次,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支撐管理過程的規范化,滿足企業對因公出國(境)業務的統一管控要求,實現專業管控的體系化。
再次,強化管控、監督。相關部門能夠借助系統實現對下屬部門的監管,實現對證件的狀態監控,實現對持證人的跟蹤、出入境狀態監督。
最后,強化相關業務的協同,實現分層級、多部門的業務協作、辦理。
潘文凱透露,盡管慧點科技因公出國(境)管理系統推出的時間并不長,但是很多客戶都對該系統感興趣,并且已經有一些集團企業開始嘗試應用,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伴隨越來越多集團企業業務的國際化發展,該系統將擁有越來越廣闊的市場前景。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5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經濟權益,加強對外匯期貨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匯期貨交易是指以遠期合同形式承諾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買進或賣出規定金額的外幣買賣。包括遠期外匯保值買賣和外匯風險買賣。
第三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第四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對象為外商獨資企業、國內私營企業及境內居民。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能從事在現貨市場上某一筆交易的基礎上的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對沖交易”。
第五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外匯來源為企業的自有外匯及居民的個人外匯。
第六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幣別為英鎊(BRITISH-POUND)、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幣(H.K.DOLLAR)。
第七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
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期貨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外匯期貨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外匯期貨交易業務的審批
第九條: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停辦外匯期貨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準。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萬美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從事外匯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員和至少三名從事外匯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員;
四、具有適合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的場所和設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可行性報告;
三、屬于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及其營業執照;
四、屬于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合資各方的有關資料、合辦機構的組織章程、營業執照;
五、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管理人員及交易員的名單、簡歷;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先批準其籌備經營外匯期貨業務?;I備期為三至六個月。
第十三條:籌備期內,申請單位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一、與境外經紀行簽訂聯網的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
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境外經紀行的資信情況資料;
三、對外匯期貨交易員進行嚴格崗位培訓;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內部管理規定:
1.外匯期貨交易機構內部對交易員的管理守則;
2.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辦理外匯期貨交易業務運作程序有關規定;
3.外匯管理及財務管理辦法;
4.同客戶簽訂的外匯期貨交易合同樣本;
5.外匯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內部管理規定。
以上內部管理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核準后,經營外匯期貨業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以上工作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驗收合格后,辦理正式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允許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后,須在十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
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開業。
第三章 外匯期貨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與境外經紀行簽訂合約后,須提交三百萬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幣的保證金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帳戶,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動用。
第十六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路透社或美聯社國際線路和國際外匯市場信息,通過境外經紀行聯通國際外匯市場,由境外經紀行為客戶提供國際外匯交易所詳細入市指令的資料,并加蓋境外經紀行的印鑒。
第十七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保證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進行交易??蛻魬凑胀鈪R期貨交易機構交易規則、規定的保證金金額、交易事實、落單時間表、實盤及其它有關合約買賣事宜辦理。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要與客戶簽訂風險投資公開聲明和償還債務保證書,要嚴格按照客戶的入倉和平倉指令進行每筆交易。對客戶的每筆交易要于二個工作日內將入倉的落單和平倉的結單資料交給客戶,不得隨意拖延。
第十八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對客戶的盈虧應實行每天清算制度,盈虧分別記入客戶的保證金帳戶,并及時通知客戶。對客戶的盈虧應以保證金的外幣幣種進行結算。
第十九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只能辦理代客外匯期貨買賣,不得辦理自營外匯期貨買賣。
第二十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只能收取客戶的外匯現匯或現鈔作為保證金,不得收取人民幣作為保證金。各種外幣幣別的客戶保證金必須存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銀行。客戶保證金只能用于外匯期貨業務經營所發生的收支范圍,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挪作它用。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金額不得低于實際交易金額的30%。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情況可以隨時調整保證金的收取比例。
第二十一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收取客戶的手續費只能收取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嚴格按照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月(季)按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有關資金損益和利潤情況及其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有關業務報表。
第二十三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必須系統記錄和保存與交易有關的各種帳目、文件、電話錄音等材料,以備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隨時要對各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和境外經紀行入市資金交易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障外匯期貨交易有秩序的健康發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開設的外匯期貨交易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四條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一款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嚴重違規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勒令其停業,并限在一個月內清理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對違反操作規程,構成詐騙性質的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依據情節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試行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本試行辦法未盡事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 網絡跨境支付 外匯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1-177-02
一、網上銀行交易主要支付方式
1.跨境支付。(1)是通過第三方提供支付工具進行統一購結匯支付業務。其中分為支付寶公司這類辦理境外收單業務為首的型購匯支付,另外就是以好易聯為首的辦理線下統一購匯的支付業務。(2)透過境外的電子支付平臺直接接受人民幣支付的方式。也有許多境外第三方電子支付公司為拓展中國的網上交易市場,實現可以直接接受人民幣在境外進行網上支付。
2.收入結匯。通過匯款的方式將錢款打入國內銀行,再通過集中結匯或者個人名義拆分結匯的方式將錢流入。這種方式可以細分為兩種:通過以兩地公司資金轉移的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銀行集中之后再分別支付于各個生產商的賬戶,這是比較有實力的公司的具體操作辦法。還有一種是個體老板,經在美國或者我國香港朋友的賬戶,把收益回到境內,再通過個人僑匯來進行結匯。
二、網上跨境支付交易風險
1.通過第三方將買方注入的資金在一定時間內默認付款后再支付給賣方,其中彌補了交易雙方的信用缺失,這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點。而在這默認的一段時間,也就是第三方企業規定的結算周期,這筆資金不可避免地成為了第三方企業滯留下來的沉淀資金,造成了一定的資金風險問題。加上在交易過程中,物流等環節導致時間長,國際資金結算周期也隨之加長,總之,其中資金風險尤為突出,很容易因為第三方企業的變化而引發一系列風險。
2.第三方支付平臺現已可以通過小額提現的業務,是一種可以不花費任何的手續費用的套現方式,違反了信用卡的管理辦法,對發卡行也帶來了很大惡意透支風險。
3.非法資金的流入。因為電子商務和網上支付,買賣雙方很少見面交易,很難了解客戶的信息,造成了很大的信用風險,并為非法資金和洗錢等違法活動創造了缺口。
4.詐騙和違法交易。網上交易存在很大的虛擬性,跨境欺詐交易發生風險增大。
三、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存在的問題
1.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真實性審核管理存在問題。具體來說,一是主要體現在第三方機構和企業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違法行為。在對應的跨境支付業務中,企業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結構的力量,不用直接通過銀行就可以辦理一系列外匯業務。而在這個過程中,一旦第三方支付機構以用戶身份信息為基礎進行虛假交易,在經過一系列操作之后,能夠為境內外不法分子跨境轉移“黑錢”提供便利,使企業、第三方機構存在安全風險,不利于機構的完善與發展。二是在個人分拆結售匯的行為上存在隱蔽性。調查發現,大多銀行并沒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通知》的規定進行業務辦理,就是說默認了paypal使用虛擬電子賬戶來識別用戶,對銀行賬號和信用卡賬號保密,屏蔽資金的真實來源與去向,影響了國際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也是銀行無法正常履行相關部門的規定,不利于跨境電子商務支付在國際收支方面的申報。在支付過程中,以電子支付平臺為紐帶,境內外那些電商已有的銀行賬戶是不能直接實現跨境資金的流動,需要借助相關媒介。即使完成交易資金的結算,也需要經過好幾天的時間。在交易過程中,如果交易的方式不同,會對國際收支申報主體造成不同的影響,阻礙其在國際收支中的申報。
2.跨境電子商務支付在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隨著跨國電子商務、支付結構的日益完善,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問題不斷明確化。對于這方面,我國并沒有制定可行的方案,解決存在的問題,留下了安全隱患。
3.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以個人名義個人外匯收售結匯的業務時,銀行無法知道業務中的個人信息,很難執行個人年度結售匯的管理政策。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商戶透過個人外匯賬戶收取錢款時,在年度總額下,商戶是不需要提供材料證明的,很輕松就回避了管理規定辦法,也就是說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的管理也是存在突破口,很容易被鉆空子。
4.以地下錢莊為紐帶,實現資金的跨境流動、結匯。目前,大多數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在跨境貿易和虛擬產品交易有巨大的市場,他們往往透過個體老板或虛擬游戲商提供國外注冊的paypal賬號來提取外幣或者現匯到境外其他銀行,再通過地下銀行轉為人民幣,注入國內其他銀行賬戶。
5.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有名無實。據統計,就河南省來說,15家支付機構有3家具有業務資格卻沒有開展實質性業務,沒有符合規定的辦公地點、工作人員、業務,基本是屬于市場開發前階段。
6.國際收支的申報管理體系未完善。涉及到電子商務的虛擬交易,我國現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項目并沒有具體的對應措施。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存在,境內外的交易雙方都不能直接提供個人信用信息,完成個人交易只需要7到10個工作日,導致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國際收支的申報,即使申報完成,申報時間與資金實際的跨境收支時間不吻合,這增大了工作難度,并為以后調查審核工作帶來了不可估量的難度。
7.市場風險。突破了時空限制,世界各地都可以折射到交易,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客戶,導致了經濟金融和資金越發集中于網絡交易平臺,如某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如食物鏈缺少了一環,那就有全鏈皆斷的危機。所以,網上跨境支付的市場準入的規范性相當重要。
四、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的策略
1.健全外匯管理制度,重視主體監管意識。對于外匯管理部門來說,首先,要以商業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所參考的標準為依據,對跨境業務市場的準入機制進行完善,為跨境業務的進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在此基礎上,外匯局要對第三方支付企業在跨境交易中的相關方面予以全面的監督管理,比如,跨境交易的業務范圍。此外,還要以第三方支付的實際狀況為基點,對其具有的代位監管職責予以完善,加大宣傳力度,使不同類型的業務管理更加規范化。同時,還要建立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各種業務管理制度,比如,能夠有效識別用戶身份的制度,對支付交易進行記錄、保存的制度。以此,使各種業務管理都能處于有序運行之中,避免安全風險。
2.規范對跨境電子商務個人外匯的環境要素。要有對第三方支付企業完善的管理前提,適當放寬個人的購結匯業務的資格限制為基礎,嚴格執行個人外匯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
3.嚴厲審核第三方支付平臺跨境電子的商務的有效性。
(1)擴大外匯監管范疇,將跨境電子商務在第三方辦理業務納入其中,對業務辦理的審核工作交予外匯局,對經辦跨境電子商務辦理業務的監管職能授予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留存下客戶的資料。
(2)與工商等部門一起協商為跨境電子商務搭建起一個信息交互平臺,正確引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網上交易的信息都放上這個平臺,快速實現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信息共享模式,有效確保交易的真實合法性。
4.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項目的具體化。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進一步細化國際收支統計的申報項目,具體可以增設一些較為全面的項目,保證國際收支統計的具體化和完整化。與此同時,在虛擬商品貿易和外匯交易管理辦法上,可以將各個部門職責聯合起來,加強對個人外匯賬戶等真實性的審核力度,要網上監控境內外的交易,留存單據備用。
5.建立完善的監管、服務體系。就跨境電子商務來說,它在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很多領域,比如,稅務、海關。因而,需要從這幾個方面入手,構建適宜的監管以及服務體系。一是,以我國已有外匯制度為基礎,以體現外匯政策的穩定、持續為媒介,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以此為基礎,建立可行的聯動工作機制,不斷優化監管、服務體系,對跨境電子商務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不斷推動第三方支付產業的健康發展。二是,相關部門需要構建對應的基礎平臺,并制定該行業切實可行的標準。進而,構建信用監管方面的數據庫,其中包含了各種數據信息,比如,電子商戶的具體支付情況。最為重要的是所構建的網絡平臺能夠對網上各種交易信息數據進行公證,在實現信息流、資金流、物流相統一的基礎上,對各種交易信息進行交叉審核。有效解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在真實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使其更具有可行性,為相關方面提供可靠的數據信息。
6.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外匯管理具體化。(1)明確跨進支付交易的辦理市場準入條件,考慮限制和整頓現有的商務交易平臺,并且確立一種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分類監管辦法。(2)限制跨境支付交易的付業務發展范圍。(3)確立業務主體,禁止經常轉移項目和可疑企業的流入,并且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單獨進行國際收支申報。(4)還要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企業針對客戶的沉淀資金的托管繳納一定比例的擔保金。(5)嚴肅整頓現行的第三方企業,規范外匯管理體制。
7.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根據歐美各國實踐經驗,注重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可以很大程度上加強社會責任對企業的監管作用,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學習國外的先進理論與國際接軌,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建立符合我國現今發展階段的審計制度,發動廣大群眾的力量,來一起監管第三方企業的運行,促進國家對第三方交易平臺跨境支付的監管力度。
五、結語
總而言之,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能夠有效解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問題,規避其存在的風險,規范跨境外匯網絡支付,為培育我國外貿方面新的增長點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它能夠使跨國電子商務外匯支付具有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充分利用外匯管理迎來的機遇,不斷完善自身。以此,在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基礎上,不斷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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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上海 200120)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7
海關總署
【代碼】131
一、主要職責
(一)進出境監管
海關依照《海關法》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
(二)征收關稅和其他稅
海關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根據法律規定,中國海關除擔負征收關稅任務外,還負責對進口貨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查緝走私
法律規定,海關是查緝走私的主管部門。中國海關為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和對外貿易秩序,對走私犯罪行為給予堅決打擊。我國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在公安、工商等其他執法部門的配合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緝私工作,對查獲的走私案件統一處理。
(四)編制海關統計
根據《海關法》規定,編制海關統計是中國海關的一項重要業務。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負責對進出中國關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科學、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海關總署按月向社會我國對外貿易基本統計數據,定期向聯合國統計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報送中國對外貿易的月度和年度統計數據,數據的及時性居世界領先地位。海關定期編輯出版《中國海關統計》月刊和年鑒,積極為社會各界提供統計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
【代碼】132
一、主要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并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并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干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的管理;規范稅務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設12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處理總局機關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保密、保衛、調研、政務信息和新聞;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管理機關財務和房產等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稅政調查研究;組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和實施細則;研究提出稅制改革建議;擬定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稅收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辦理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三)流轉稅管理司
負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辦理有關稅收減免中的具體事項。
(四)所得稅管理司
負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辦理有關稅收減免中的具體事項。
(五)地方稅務司(農業稅征收管理局)
負責地方各稅的稅收業務管理,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負責農業稅、牧業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組織辦理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中的具體事項。
(六)國際稅務司(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國際間反避稅措施;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協議、協定;承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及外國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業務,管理機關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稅收業務。
(七)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進出口稅收管理政策、規章和辦法的建議與意見;組織實施有關計劃,檢查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辦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事項。
(八)征收管理司
組織實施綜合性稅收征管法規及規章、制度;指導稅務登記、申報工作和稅收資料的管理;負責稅法宣傳;管理稅收發票和票證。
(九)稽查局
擬定稅務稽查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并提出審理意見;指導、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十)財務管理司
管理國稅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和固定資產;監督執行稅務系統財務制度;審核匯編直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組織實施國稅系統的內部審計。
(十一)計劃統計司
匯總分析全國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擬定稅收計劃和會計、統計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二)人事司
擬定稅務系統的人事管理,管理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承辦省級國家稅務局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干部的管理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代碼】133
一、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廳(宣傳教育司)
協助總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承擔文電、保密等機關工作;負責和公眾舉報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省際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規劃;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推選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司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環境保護和信息工作,制定有關制度和規范;管理環境信息網絡;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中國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承辦國家補助的環境保護系統項目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國家環境狀況公報;組織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政策法規司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對各地方、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全國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指導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規范化建設。
(五)科技標準司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制定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承辦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污染控制司
擬定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
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組織編制全國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承擔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合作協定實施工作。
(九)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
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承擔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定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負責審定重大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環境監察局(國家環??偩汁h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察、排污收費等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組織建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并負責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性事件的有關環境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
(十一)國際合作司
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并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和對外聯系;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承辦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指導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代表處業務工作;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系事務;承擔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日常事務。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關系。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代碼】134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準后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并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準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準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范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待業經濟效益,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研究并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領導民航地區、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按規定范圍管理干部;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負責對外航空談判、簽約并監督實施,維護國家航空權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民航事務。
(十三)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1.協助總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
2.承辦總局黨委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和全局性工作會議;承辦月安全生產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機關部門重要會議的協調管理工作。
3.負責總局黨委和總局領導的秘書工作;承擔總局值班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4.負責總局的公文處理工作,指導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總局、總局黨委和總局領導的印章,辦理總局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印章的頒發和繳銷;管理黨內文件。
5.負責總局領導講話和重要文件的調研、起草工作。
6.組織辦理全國人大、政協有關民航的提案、建議和質詢。
7.組織總局新聞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民航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工作;歸口管理總局展覽工作。
8.負責總局機關機要、保密工作,對管理局和直屬單位機要、保密工作實施業務領導。
9.管理民航檔案,領導民航總局檔案館,指導管理局、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和行業檔案的有關工作。
10.負責總局機關行政管理,督促檢查機關辦公程序,管理總局機關衛生、綠化等工作。
11.負責人民來信來訪接待和處理。
12.承擔總局對外聯系和接待。
13.負責總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
14.負責總局機關基本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負責管理總局機關后勤服務,領導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和外航服務中心。
16.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發展財務司
1.擬定民航行業宏觀調控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擬定規劃、投資、統計、財會、價格管理的法規、規章,并負責實施。
2.擬定民航行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預測。
3.擬定民航航線網絡和運力配置規劃,負責購租飛機的有關管理工作。
4.擬定民航機場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辦理中央投資的建設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審批工作。
5.編制下達中央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并檢查監督執行,負責有關融資、外債和招投標管理工作。
6.擬定民航發展的財經政策,組織協調實施。
7.編制民航總局部門預算和決算,檢查監督預算的執行;管理政府采購工作。
8.負責國家有關民航預算資金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專項基金的征繳。
9.負責總局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組織實施有關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
10.負責對總局直屬單位的財務檢查監督工作。
11.負責民航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管理工作,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12.負責民航運價和機場、空管等收費管理,負責有關專用發票和有價證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費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和財務信息工作。
14.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運輸司
1.擬定國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規章、標準。
2.負責公共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3.負責國內航線(包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之間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4.負責國內航線(包括內地與港、澳、臺之間航線)定期航班和不定期運輸管理工作。
5.組織協調完成重大、特殊、緊急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
6.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有關工作,規范市場秩序。
7.負責航空運輸銷售的管理工作。
8.協調并監督國際航空運輸行業協會等組織在國內開展的航空運輸服務業務。
9.負責通用航空企業開展境外通用航空業務的審批工作;辦理非經營性單位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登記。
10.負責擬定航空客貨運輸規則、標準,維護航空運輸消費者權益,管理消費者投訴工作。
11.擬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法規、規章和標準。
12.負責民航國防動員工作。
13.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注:2003年12月將“擬定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規章、標準”職責調整為“擬定國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及市場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規章、標準”;將“擬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法規、規章和標準”職責劃轉由飛行標準司承擔。
(四)機場司
1.擬定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建設、管理的規章、技術標準和定額,并監督執行。
2.辦理審批、頒發、吊銷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軍民合用機場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批準書和經營許可證,并實施監督。
3.審批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審核新建民用機場場址和機場定名,并監督執行。
4.審核、批準中央投資和直屬單位民航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并組織竣工驗收;負責民航專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招標投標和質量監督管理,并組織竣工驗收。
5.對民用機場凈空保護、應急救援、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等實施行業管理。
6.對民用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資質管理。
7.對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實施安全適用性管理。
8.負責航油市場管理;擬訂供油設施建設規范,并監督執行。
9.管理消費者對機場投訴的受理工作,維護消費者權益。
10.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紀委(監察局)
1.監督檢查民航總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及民航總局決策、命令情況;在《中國共產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民航總局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
2.協助民航總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干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3.監督、檢查民航總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督促、協調民航總局機關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民航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5.承擔民航總局舉報中心工作,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案件。負責處理“兩案”中的有關問題。
6.負責民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參與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
7.負責民航總局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對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8.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民航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辦公室
1.承辦民航總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負責擬定民航安全工作規劃。
3.綜合協調管理全行業的飛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組織協調行業的“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4.評估檢查民航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保證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命令、指令情況。
5.全面掌握全行業的航空安全情況,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議,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報。
6.負責擬定事故調查的法規及標準,按規定組織航空事故調查,提出預防事故的建議和措施。
7.負責航空安全評估人員、事故調查員的聘任、考核和培訓工作。
8.辦理安全獎勵和安全責任制獎罰兌現事宜。
9.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對外相關安全信息。
10.組織協調國際民航組織安全審計及有關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務,開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
11.聯系國務院安全主管部門。
12.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人事科教司
1.擬定總局直屬單位人事、勞動、教育、科技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2.負責承辦總局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訓、工資、獎懲、退休等工作;負責局管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的建設。
3.負責承辦總局機關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任免、培訓、交流、工資、獎懲、退休、辭職、辭退等工作;組織民航地區行政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管駐外機構人員的選派工作。
4.擬定民航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管理民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的機構編制,承辦其建立、撤銷、變更等審核報批工作。
5.擬定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標準,組織開展民航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推行民航行業特有工種就業資格準入制度,并實施監督檢查;組織擬定民航行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6.擬定民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的特殊崗位津貼標準;負責總局直屬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資性收入的總量控制工作。
7.擬定民航特有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標準,組織民航主體系列高級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民航特有專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認證工作;承辦總局直屬單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
8.管理總局直屬院校的教育工作,擬定民航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各類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民航重點學科、特有專業建設和研究生培養工作。
9.指導民航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歸口管理總局直屬單位的出國培訓項目的報批工作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民航引進國外智力和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業重大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管理科技專項經費和科技合作項目,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學術交流。
11.擬定民航行業信息系統長遠規劃,組織擬定信息系統建設的規章和制度,協調信息系統建設,負責計算機應用推廣及信息網絡安全的監督檢查。
12.組織協調、指導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辦其它各類人員的調配事宜。
13.負責總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行業科技教育統計工作。
14.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飛行標準司
1.擬定民用航空運營人(包括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和在我國運行的外國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章、標準和政策,組織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
2.擬定飛行人員訓練機構和民用航空器維修機構合格審定規章、標準、政策,組織實施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飛行人員訓練機構合格證和維修單位許可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
3.擬定飛行人員訓練設備(包括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等)的鑒定標準,組織、指導飛行人員訓練設備的鑒定工作。
4.擬定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執照的頒發標準和管理規章,負責執照的考核、頒發和吊銷工作。
5.擬定飛行標準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的業務標準和管理規章,組織業務培訓和考試,監督檢查其工作。
6.負責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狀態的審定和持續監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檢、適航證的再次頒發、適航指令的實施監督、使用困難報告與有關信息的收集、維修方案與可靠性方案的審批、特殊裝機設備運行要求的制定與符合性檢查等。
7.擬定民用航空器維修政策、規章、標準、程序,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適航審定中的飛行標準工作。
8.負責民用航空器重復性、多發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處理。
9.會同空管部門擬定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規章,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
10.監管民用航空衛生、防疫、機場應急醫療救護工作,指導民用航空醫學研究工作。
11.擬定民用航空人員(含飛行人員、乘務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的頒發標準和管理規章,負責體檢合格證的頒發和吊銷工作。
12.監管危險品航空運輸。
13.參與飛行事故、事故征候有關飛行運行、持續適航和航空醫學方面的調查。
14.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注:2003年12月增加“負責主最低設備清單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的批準”職責;增加“擬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法規、規章和標準”職責。
(十)公安局
(十一)全國民航工會
1.領導民航工會系統,積極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搞好工會組織建設,作好協管工會干部工作,開展建設“職工之家”等活動及工會系統的評比活動。
3.圍繞總局的中心工作,指導各級工會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技術練兵、崗位比武及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并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搞好企業民航管理,協助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及現代化企業制度。
5.參與制定民航系統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維護民航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正當利益。
6.協助搞好民航系統的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及有關機場、設施的檢查驗收。
7.指導各級工會搞好宣傳教育文體工作,協助行政搞好企業文化建設,培養“四有”職工隊伍。
8.負責民航系統各大單位工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9.領導女職工委員會,搞好女職工工作,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10.指導各級工會搞好工會財務工作。
11.開展國際民航系統工會組織間的友好交流活動。
12.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政策法規司
1.組織協調民航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起草并審改政策規定。
2.負責行業立法工作;組織起草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草案,審改草案。
3.組織指導民航政府機關行政執法,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工作。
4.負責民航行業法律研究;提出行業法律工作規劃、計劃和意見;指導行業的法律工作;負責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負責總局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工作。
6.負責國際民航法律事務;組織參加國際民航法律會議,組織研究、談判、簽訂和向國家報批國際民航公約、條約及協定;開展對外法律交流。
7.負責總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8.負責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民航政府機構的工作。
9.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抵押權、占有權和優先權的登記以及變更、注銷工作。
10.負責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11.承辦民用航空企業和機場聯合、兼并、重組的審批和改制、融資的審核工作,受理民航企業、機場關于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投訴,維護民航企業、機場和公眾合法權益。
12.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國際合作司
1.擬定發展國際民航關系的方針政策。
2.承辦政府間對外航空談判、簽訂航空運輸協定及相關協議事務,并監督實施。
3.落實政府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組織國際航線評審;承辦指定航空承運人的有關事宜,辦理審批、頒發、吊銷航空運輸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審批中外航空運輸企業在我國國際航線上定期和不定期飛行的申請。
4.組織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和其它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協調、推動有關國際組織的決議、標準、建議和措施的實施。
5.指導駐國際民航組織代表處的工作。
6.歸口管理涉臺灣、香港、澳門的民航事務,研究、協調和處理涉臺、港、澳民用航空重大問題。
7.組織協調總局重要外事活動,承辦聯系和接待工作。
8.負責民航政府機構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出國(境)審批、報批及辦理證照等工作。
9.歸口管理總局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10.承辦外國臨時來華人員和常駐人員簽證審批工作,承辦境外航空企業常駐華機構的審批工作。
11.審批中外航空運輸企業間合作協議,審核航空口岸對外開放的申請。
12.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擬定國際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規章、標準”職責。
(十四)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1.擬定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管理政策、規章、標準和制度并監督實施。
2.負責民用航空器(包括發動機、螺旋槳)型號及補充型號的合格審定、認可審查和相應證件管理。
3.負責民用航空器生產許可審定和相應證件管理。
4.負責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適航審定及相應證件管理。
5.負責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注冊。
6.頒發適航指令,負責裝機設備的工程批準。
7.負責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民用航空器單機飛行手冊、主最低設備清單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的批準,參與審查批準最低設備清單。
8.負責民用航空器加、改裝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冊修理方案的工程批準工作;負責民用航空器重復性、多發性故障的工程評估。
9.參與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10.負責制定民用航空器噪聲、發動機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審定,管理相應證件。
11.負責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學產品的適航審定。
12.管理民航標準化、計量和質量工作。
13.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注:2003年12月將“負責主最低設備清單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的批準”職責調整為“參與審查批準主最低設備清單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
(十五)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
1.組織、指導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督促、檢查總局直屬單位黨組織貫徹總局黨委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負責總局機關、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
4.組織、指導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負責辦理直屬單位黨代表大會、黨委換屆選舉的有關工作和黨組織的設立、更名、撤銷及黨內統計、黨費收繳管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負責總局機關黨員發展工作。
5.負責總局機關、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創建和文化建設。
6.指導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電化教育及民航總局黨委黨校工作。
7.負責直屬單位團代表大會、團委換屆選舉審批,指導民航行業共青團、青年聯合會的工作,組織青年開展內外交流。
8.負責民航總局宣傳報道工作;指導民航報社、出版社的業務。
9.負責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出國政審。
10.承辦總局黨委布置的有關會議;管理黨的有關文電;制發所屬黨團組織印章。
11.負責總局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統戰工作。
12.承辦上級組織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離退休干部局
1.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組織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
2.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等事宜。
4.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轉發和傳達有關文件。
5.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代碼】135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并擬定廣播電視宣傳和影視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影視創作并協調其題材規劃;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體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規章和事業的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并負責內容審核。
(三)審批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制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發放和吊銷電影攝制、公映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發行許可證。
(四)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制訂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適用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研究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
(五)按照國家的統籌規劃、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并管理;制訂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產業部委托,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參與制訂國家信息網絡的總體規劃。
(六)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對其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統一組織和管理其節目的傳輸覆蓋。
(七)研究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管理并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法規司)
督查、督辦總局決定的重要事項,綜合協調各司(局)及直屬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組織對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文秘、檔案、辦公自動化、、保密以及機關財務工作;承辦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管理法律法規起草和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
(二)總編室
實施對廣播電視宣傳、影視文藝的管理工作;協助總局局長組織制訂廣播電視宣傳的規劃和方案;對“中央三臺”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指導地方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研究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的改革;指導并協調廣播劇、電視劇創作題材規劃,組織制訂廣播劇、電視劇等節目及相關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查標準;監督管理廣播影視節目的評獎活動。該室為總局編委會的辦事機構。
(三)電影事業管理局
擬定電影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管理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工作;指導并平衡電影題材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審查各類影片,發放或吊銷影片攝制、公映許可證;承辦有關審批電影制片單位和跨地區發行、放映單位的建立與撤銷的工作;負責電影技術管理;管理對外合作制片、輸入輸出影片等國際合作與交流事項;指導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管理。
(四)社會管理司
擬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對地方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承辦審批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和電視劇制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工作;負責發放和吊銷電視劇制作、發行許可證;實施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引進的境外電視劇、合拍電視劇和需要審查的國產電視劇等節目及進口節目內容。
(五)電視劇管理司
電視劇管理司是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主管電視劇創作和電視劇產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電視劇創作生產、審查、發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和電視劇產業發展規劃。
2.指導和協調全國電視劇題材規劃工作,跟蹤管理電視劇生產制作狀況。
3.負責總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和復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審查國產電視劇、引進境外電視?。ê瑒赢嬈?、與境外合作制作電視劇等節目內容,發放和吊銷國產電視劇的發行許可證。
4.宏觀調控、指導全國電視劇播出工作。
5.負責全國性電視劇評獎的管理工作。
6.完成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調配、考核獎懲、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才培養和培訓等工作;承辦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屬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進有關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改革。
(七)計劃財務司
編制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并擬定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對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各項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對基建管理和建設項目進行監督;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統計工作。
(八)科技司
組織擬定廣播電影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標準,擬定有關管理規章并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擬定廣播電視網絡的具體發展規劃,指導廣播電視網絡的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組織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指導監測、計量檢測工作;管理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承辦廣播電影電視科技管理和對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辦與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廣播電影電視的交流與合作及廣播影視國際組織多邊活動的有關工作;擬訂廣播電影電視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承辦總局和直屬單位人員的出訪及境外有關人員的來訪等事宜;研究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廣播電影電視發展狀況。
(十)直屬機關黨委
領導總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組織和黨的工作,領導總局工會和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制訂黨的建設、紀律檢查和黨員、干部的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計劃并進行部署、檢查和管理。
(十一)工會
配合總局直屬機關黨委開展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導基層工會引導職工進行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和支持有關方面改善職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辦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職工的解困及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制訂總局離退休人員工作的管理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組織總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黨建工作、政治學習、社會活動、醫療保健、生活福利。
國家體育總局
【代碼】136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指定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并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
(五)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六)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
(七)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
(八)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
(九)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序。
(十)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1.協助總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
2.擬定總局工作部署、工作計劃和總結,制定總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
3.負責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4.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工作;
5.承辦黨組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6.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辦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
8.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群眾體育司
1.研究和擬定群眾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
2.研究和擬定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有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并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全民體質監測工作;
4.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
5.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6.加強對業余訓練和各類體育學校的宏觀指導,推動其發展;
7.組織實施總局對全國群眾體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獎勵;
8.負責對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部分的規劃、分配和監督;
9.負責對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全民健身專項基金的管理;
10.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競技體育司
1.研究擬定并檢查落實競技體育發展規劃;
2.研究制定全國性體育競賽制度、競賽計劃,綜合平衡運動項目設置、重點項目布局,制定裁判員管理辦法;
3.統籌協調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
4.審批各項目國際運動健將、運動健將和國家級裁判員;
5.綜合協調國家(集訓)隊訓練管理工作;
6.審核國家(集訓)隊教練員的配備和運動員的調整工作;
7.負責全國運動會和城市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
8.指導全國性訓練基地的建設和使用;
9.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政策法規司
1.調查研究體育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定體育工作方針、政策;
2.研究體育體制改革,擬定改革方案,推廣體育改革與體育事業發展經驗;
3.歸口管理國家體育總局立法事務,編制體育立法計劃,參與重要體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審核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草擬的體育法規、規章;
4.負責體育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國家體育總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辦全國人大、國務院交給國家體育總局的法律事務,配合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體育執法檢查;
6.管理體育社會科學和軟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參與體育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
7.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人事司
1.負責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3.參與研究和擬定總局重大體育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4.擬定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設置和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懲及有關運動員招收分配、傷殘評定等制度;
5.承辦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的業務審查和領導人員的配備、推薦事宜;(六)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及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
6.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對外聯絡司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體育事業的對外方針、政策及總局關于體育外事工作的決定;
2.管理總局系統的涉外工作,綜合平衡總局系統對外體育交流活動;制定總局年度對外體育交流計劃并監督實施;
3.研究各國(地區)和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發展情況,制定體育交流的方針、政策;
4.負責與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等國際性體育組織的聯絡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體育狀況;制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擬定和協調體育活動計劃;
6.負責總局的公務護照、簽證及有關工作;
7.負責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
8.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科教司
1.研究擬定體育科技、教育和反興奮劑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
2.研究、提出體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3.指導全國和直屬單位的體育科技工作;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組織重大體育科技成果的審查、鑒定和推廣應用;
4.管理總局直屬體育院校;
5.組織和指導全國教練員崗位培訓和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7.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宣傳司
1.研究體育宣傳情況,制定體育宣傳工作的計劃和方案,提出體育工作的宣傳意見。負責體育輿論的引導工作。重大新聞。指導協調體育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以及省區市體育局的體育宣傳工作;
2.指導、監督、管理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和體育總局所屬單位新聞出版業務工作;
3.負責指導重大競賽和體育活動的媒體組織、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
4.負責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對外宣傳工作;
5.指導文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6.負責體育文化活動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7.負責中國體育新聞工作者協會和中國奧委會(深圳)新聞中心工作;
8.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機關黨委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宣傳、理論學習和發展黨員工作;
2.執行黨的紀律,搞好黨內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3.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機關精神文明建設;
4.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5.協助黨組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6.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工作;
7.承辦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和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紀檢組、監察局
(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國家統計局
【代碼】137
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國際合作司)
(二)政策法規司
(三)統計設計管理司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
(五)國民經濟核算司
(六)工業交通統計司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
(八)貿易外經統計司
(九)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司
(十)人事司
(十一)財務基建司
(十二)機關黨委
(十三)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
(十四)離退休干部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代碼】138
一、主要職責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
其主要職責有:
(一)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規章。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并實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
(六)依法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對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的認證和保護。
(十)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二)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法規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擊傳銷辦公室)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五)市場規范管理司
(六)企業注冊局
(七)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
(八)廣告監管司
(九)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標局
(十三)商標評審委員會
(十四)機關黨委
(十五)老干辦
(十六)紀檢組監察局
新聞出版總署
【代碼】139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二)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四)批準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機構,并監督、指導其工作;
(五)管理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
(六)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國家林業局
【代碼】140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并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并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主要職責: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監督執行局機關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
2.負責國家林業局值班室工作。
3.承辦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
4.負責局領導的秘書工作。
5.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
6.負責林業重要政務信息工作。
7.組織辦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
8.負責局、室發文的審核、送簽、校印、監印和發送等文書管理工作。
9.負責局機關來往文電的收發、傳遞工作。
10.負責局機關的檔案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11.負責直接受理的重要來信來訪,督促、協調各司局和有關直屬單位的工作。
12.負責局機關的國家安全工作,監督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防火工作,指導在京局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和防火工作。
13.負責局機關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
14.負責局機關財務、房管、基建工作;承擔局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工作。
15.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植樹造林司
主要職責:
1.組織擬定全國造林綠化、跡地更新、天然林保護工程營造林、林業生態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經營、森林病蟲鼠害防治、經濟林、林業花卉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標準并監督執行;組織制定上述有關的規劃并組織實施。
2.指導全國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經營工作。
3.指導生態公益林(包括防護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設。
4.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營造林工作。
5.指導全國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示范工程建設。
6.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竹林)、花卉的建設。指導各類林業(含花卉)基地建設,組織重點項目和試點示范項目的實施。
7.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防治、預測預報以及森林植物檢疫及其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級工程治理項目。
8.指導林木種苗工作和林木種苗基地建設與管理。
9.指導國有場圃、森林公園的建設與管理。
10.負責統籌安排職責范圍內生產建設年度任務及布局。
11.領導林業生態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森林公園管理總站)、森林病蟲害防治總站工作。
12.歸口管理三北防護林建設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的業務工作。
13.指導中國經濟林協會、中國花卉協會、林業花卉協會、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中國竹產業協會的工作。
14.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15.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森林資源管理司
主要職責:
1.組織、指導全國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它特種用途林)管理,擬定森林資源管理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2.組織、指導國家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負責國家森林資源數據統計、管理和。指導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含作業調查設計)。
3.監督全國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組織國家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和全國重點地區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實績核杳。
4.組織編制和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采伐限額(含珍貴樹木采伐限額),指導全國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編制和下達年度森林總采伐量計劃和木材生產計劃,負責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調整,監督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的執行。
5.負責全國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導林木(竹)采伐許可證的管理和發放,監督憑證采伐的執行。
6.監督并審核森林資源使用情況,考核各?。▍^、市)森林資源質量。指導對全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審查和監督。
7.監督全國木材運輸檢查工作,監督木材運輸證管理和發放。指導全國木材檢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導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經營(加工)與運輸管理的行政執法和行政案件統計分析工作。
9.指導并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轉讓和有償使用工作。
10.指導全國林地、林權管理,監督全國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依法承辦應由國務院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和發放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林權證工作。
11.負責省際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協調工作,承辦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全國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
12.承辦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歸屬領導國家林業局派駐重點林業省(區)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13.歸屬領導國家林業局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
14.指導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歸口領導國家林業局直屬調查規劃設計院。
15.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主要職責:
1.組織擬定全國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禁獵區、濕地保護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監督執行。
2.組織編制和審核全國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禁獵區、濕地保護的發展戰略、規劃、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營方案(管理規劃),并監督執行。
3.組織、指導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體系、重點工程和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全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開發和經營利用,指導全國狩獵工作。
4.組織全國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自然保護區的調查、監測、統計和建檔。
5.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負責組織履行國際《濕地公約》規定的義務;負責提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國際重要濕地名錄、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禁獵區及其調整意見。
6.組織制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野生植物采集計劃;審核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核定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年度獵捕量限額和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產品、國家二級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限額;審核野生動物(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除外)出口限額計劃;審核國外物種引進計劃。
7.組織制定國家禁止、限額出口的珍貴樹木的名錄,審核珍貴樹木出口限額計劃,并監督執行。
8.組織評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并向國務院提出審批建議;審核國家植物園、野生動物園、國家禁獵區和國際獰獵場,并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
9.組織指導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行政執法和行政案件的統計分析。
10.組織指導有關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禁獵區、濕地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履行雙邊協定和《生物多樣公約》林業部分的有關工作;組織和實施全球環境基金(GEF)項目。
11.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
主要職責:
1.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并監督執行。
2.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3.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撥工作。
4.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林區社會治安動態。
5.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6.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7.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干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8.制定并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9.承擔林火監測、信息網絡管理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火災信息。
10.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1.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2.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3.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4.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茖W校,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5.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政策法規司
主要職責:
1.組織對重大綜合性林業問題進行調研,提出決策建議。
2.擬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建設、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綜合性方針、政策。
3.研究提出生態環境建設、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組織實施林業分類經營改革工作;聯系有關的林業改革試點單位。
4.編制國家林業局機關年度立法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重要的綜合性的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法律、法規草案。審查有關單位報局審議的法規草案。
5.組織辦理全國人大、國務院和有關方面征求國家林業局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答復工作。辦理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上報、和備案工作。
6.組織辦理依法由國家林業局解釋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解釋工作,組織清理、修訂、匯編林業法規、規章。
7.擬定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執法及執法監督工作的制度、辦法、程序和執法人員的管理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執法人員資格論證(培訓、考核),管理林業執法證件的發放和使用。
8.掌握林業執法情況,執法和執法監督情況通報;協調執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9.組織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國家林業局林業執法檢查的有關工作。
10.擬定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行政復議和應訴規范、程序,指導地方開展林業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承辦局機關復議案件受理的具體工作。
11.制定并組織實施林業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
12.歸口管理重大的綜合性調研課題和軟科學研究課題。
13.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
主要職責:
1.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擬定林業行業計劃、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2.研究提出林業發展戰略和生產力布局;組織擬定林業中長期計劃、林業生態建設各項規劃及其它綜合性規劃;歸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編制的專業、專項規劃,提出工作部署、編制方案、組織論證、審批、上報或下發,并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擬定林業產業政策、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
4.牽頭組織和制定林業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建設標準、規范、經濟定額及技術經濟指標,并監督執行;負責林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工作。
5.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和權限,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初審、審批、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和后評估工作。
6.負責編制、上報或下達營、造林年度生產計劃。
7.負責籌集林業發展建設資金;擬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并編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上報并歸口管理機關建設年度計劃;歸口管理林業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究擬定計劃指標體系。
8.負責中央林業財政資金的籌集、運營、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導、監督地方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9.負責財政撥款、專項資金、中央級林業預算外資金、自有籌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監督。負責林業發展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外匯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護工程、重點生態工程、有關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監督。
10.歸口管理林業、森工、治沙、山區綜合開發等政策性貸款,管理貼息資金。
11.監督和管理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工作。
12.負責組織林業財會經濟指標的收集、匯總和分析工作;指導、監督全國林業系統的財會工作。
13.負責初審或審批有關資金的決算。
14.指導林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木材節約代用工作。
15.研究擬定全國山區綜合開發的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山區綜合開發工作;承辦全國山區綜合開發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6.組織制訂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籌集農業綜合開發林業建設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初審、審批、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和后評估。承辦國家林業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日常工作。
17.承辦國家林業局對口扶貧、減災防災、以工代賑、三峽庫區移民對口支援、對口支援等專項工作。
18.承辦國家林業局對外的環境保護工作。
19.歸口管理林業利用外資和對外經濟貿易工作;負責木材和林產品進出口審批,負責國外貸款、外商投資項目及國內配套資金的外援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國外貸款、外商投資的爭取工作;歸口管理對外承包勞務及境外項目的前期工作。
20.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規和制度,研究擬定林業統計報表制度、指標體系和計算方法;負責對林業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和監督;歸口管理林業統計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
21.指導中央財政撥款支出的有關政府采購工作。
22.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23.承擔國家林業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國家林業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國家林業局林業產業辦公室日常工作。
2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科學技術司
主要職責:
1.擬定林業科技發展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林業行業科技體制改革。
2.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質量技術監督體系及科技信息網絡的建設,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3.指導林業科學研究工作,承辦重大林業基礎研究項目、科技攻關項目、科技產業化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林業高新技術攀登工程和關鍵技術開發工程,編制國家林業局重點科研指南,并組織實施指南項目。
4.負責林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林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林業實用技術的應用工作,管理林業科技期刊。
5.負責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評審、申報和管理工作。
6.指導林業技術開發實驗示范區的建設和管理。
7.組織國外林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工作。
8.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工作,歸口管理林業行業標準化、質量、計量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國家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
9.歸口管理林業和知識產權工作。
10.組織協調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11.承辦國家林業局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2.歸口管理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指導中國林學會工作。
13.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國際合作司
主要職責:
1.歸口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涉外工作,指導林業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2.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林業國際合作工作規劃,擬定林業涉外工作的規章制度。
3.負責出訪和來訪團組、人員的審批和報批,組織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動。
4.負責與外國政府、有關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組織的聯系。負責政府間和部門間協定、協議和會議紀要、備忘錄等的談判、簽約,歸口管理有關協議的執行工作。
5.負責爭取外國無償援助,組織辦理援助項目的申請、談判、簽約;檢查、指導項目的執行,歸口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關司局和單位做好利用國外貸款工作。
6.負責協調我國政府對外援助的林業項目。
7.辦理加入國際組織、公約事宜,組織出席有關重要國際會議。參與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協調有關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負責審批或報批在我國舉辦的有關國際會議。
8.歸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的林業事務。
9.負責編制局外事經費預算、決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負責辦理出國人員的護照、簽證事宜。
10.指導林業對外宣傳工作。
11.領導管理國家林業局林業國際交流中心。
12.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干部、人事、勞資和教育的方針、政策以及局黨組的決議、決定,組織擬定具體的規定、標準等,并監督執行。
2.負責林業人才現狀調查和需求預測,擬定林業教育發展規劃和局機關、直屬單位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指導直屬單位干部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4.負責局直屬單位高級專家的管理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工作,負責林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管理工作。
5.指導高中等林業教育工作,負責林科學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導林科學院、專業建設、教學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設。
6.指導林業行業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培訓工作。
7.指導局直屬院校管理和建設工作,管理和協調招生與畢業生就業工作。
8.負責直屬單位勞動工資計劃管理;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等管理工作。
9.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職能配置和人員調配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社會團體。
10.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11.組織林業系統部級榮譽稱號的評選工作。
12.歸口管理國家林業局人才開發交流中心。
13.承辦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1.制定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貫徹落實。
2.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3.組織黨員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本級黨組織的決議。
4.組織黨員、干部和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思想及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和有關知識等。
5.組織開展黨性黨風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傳統教育、形勢任務教育等。
6.指導所屬黨組織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監督、檢查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統一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局黨組匯報。
7.加強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自身建設,負責直屬機關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督促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按期進行換屆改選。
8.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9.組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組織表彰、宣傳、學習先進基層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黨務工作者)的先進事跡和經驗。
10.領導局直屬機關紀委開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審議、審批違紀黨員的處分。
11.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12.貫徹黨的統戰政策,指導所屬黨組織做好統戰工作。
13.按照規定實施黨內監督,向上級黨組織和局黨組反映有關情況。
14.協助局黨組管理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
15.協助局黨組指導局黨校開展工作。
16.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辦理局黨組交辦的工作事項。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主要職責: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根據離退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擬定國家林業局的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組織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通報情況、走訪慰問、參觀、參加會議,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林業的重大決策。
3.負責離退休干部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4.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和離休干部健康休養、用車等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學文明的文化體育活動。
6.負責國家林業局機關離退休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7.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事宜。
8.指導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9.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代碼】141
一、主要職責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準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承擔。
其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國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
(二).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范,組織量值傳遞。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四).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規章制度;負責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管理;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五).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管理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六).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管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依法負責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七).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管理出口企業對外衛生注冊工作。
(八).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管理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審查批準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后續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標識)、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并負責監督管理。
(九).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審批并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鑒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
(十).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十一).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十二).管理與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簽署并負責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審批與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管理上述協議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十三).制定并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實驗室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統計、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十五).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總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審核重要文件和報告。負責秘書、文電處理、文書檔案、值班、督查、、保密、保衛、政務信息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制定并組織實施總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指導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承擔局新聞工作,管理和組織宣傳報道和報刊出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房產及其他資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規司
承辦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定有關規章。承辦部門規章的有關事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的法律審核工作。管理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對臺業務。
(三).質量管理司
組織實施國家關于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對全國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獎勵制度和推進名牌戰略的工作??偨Y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承辦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有關事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并提出整改意見。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計量司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管理和監督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組織制訂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范。組織全國量值傳遞,依法監督管理全國計量器具。負責規范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規范社會公正計量服務機構。承擔有關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具體業務工作。
(五).通關業務司
研究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證書簽證、標志標識(標識)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業務。編制、匯總出入境檢驗檢疫目錄和種類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簽證工作。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計收費管理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信息化工作。依法監管從事與檢驗檢疫通關業務有關的社會服務機構。
(六).衛生檢疫監管司
研究擬定出入境衛生檢疫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收集國外有關傳染病疫情信息。
(七).檢驗監管司
研究擬定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技術措施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種類表,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實施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審批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辦理復驗和監督抽查。組織實施一般包裝、危險品包裝檢驗。組織實施和協調運載工具和集裝箱檢驗檢疫工作。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鑒定機構的審批。
(八).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擬定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安全、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的規章、制度及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收集國內外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質量信息,組織實施相關食品衛生風險分析評估和緊急預防措施。管理重大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事故查處和食源性污染源處理工作。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擬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目錄、有關安全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
(十).產品質量監督司
組織實施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擬定國家重點監督的國內產品目錄,并組織實施監督。組織對生產企業實施國內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管理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地方監督與專業質量監督。管理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工作。監督管理國家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十一).執法督查司(國家質檢總局打假辦公室)
組織協調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組織本系統開展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組織協調跨?。ㄗ灾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管理、指導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
(十二).國際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擬定國際合作和科技發展規劃、計劃、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參加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的活動。負責協調雙邊和多邊合作協議的實施。組織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的國家通報和咨詢工作。管理總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外事工作。組織協調科研、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提出實驗室建設規劃、計劃和科研專項經費、儀器設備專項資金的年度分配計劃,并監督執行。
(十三).人事司
擬定和組織實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訓工作發展規劃、計劃、規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領導班子,協助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的領導班子。承擔總局機關、直屬單位、掛靠單位及系統干部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工作。管理有關職業資格工作。
(十四).計劃財務司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篇8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對外勞務市場秩序,維護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和對外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防范境外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勞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是指商務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企業,或者是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
第三條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包括信息中介和咨詢企業,下同)是指接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委托,招聘對外勞務人員及信息中介和咨詢的職業中介企業。
第四條市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公安等相關對外勞務管理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對外勞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對外勞務資格
第五條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從事招聘對外勞務人員及信息中介和咨詢活動,必須取得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中介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過外經貿部門的專門核定。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活動。外經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企業從業人員資質、注冊資金、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核。加入行業商會、存繳備用金作為衡量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信譽的重要內容。信譽不良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不予發放職業中介許可證,工商部門不予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經營范圍統一規范登記為“國內職業中介(接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委托,招聘對外勞務人員及信息中介和咨詢)”。一般的信息中介和咨詢企業的經營范圍應不包括有前置許可要求的國內外勞務中介。
市外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按新辦企業程序辦理。市內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市勞動保障部門許可。
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經勞動保障部門許可和外經貿部門備案后,再由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應當加入行業協會——中國國際商會商會,按照行業規定和商會章程簽訂自律公約,逐步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對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實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備用金制度”。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必須存繳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備用金”,新開發市場、人數多、收費高、風險大的特殊項目增繳特別備用金,備用金實行專戶儲存,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歸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所有,專門用于處理境內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備用金由中國國際商會商會收取,使用和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國際商會商會與市監察、勞動保障、工商、外經貿、公安部門協商確定。
第六條未經勞動保障部門許可、工商部門登記和外經貿部門核定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對外勞務經營活動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與工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嚴肅查處,認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七條現有未經勞動保障部門許可、外經貿部門核定但已經工商登記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責令限期取得核定和許可,逾期不能取得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工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嚴肅處理,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吊銷營業執照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三章對外勞務招收
第八條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必須在辦理外派勞務項目審查和外派勞務招收備案手續后,才能在我市招收外派勞務人員。
第九條經勞動保障部門許可、工商部門登記和外經貿部門核定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招聘對外勞務人員及信息中介和咨詢時,并向勞務人員出示其與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并與勞務人員簽訂中介協議。在此前后,對外勞務經營企業須與境外雇主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并取得境外雇主的資信證明,須與勞務人員簽訂派員協議。勞務人員須與境外雇主簽訂雇傭協議(中英文版)。上述協議必須具有收費標準、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勞動保險、提前回國、意外傷亡、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主要條款。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或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不能提供上述協議、提供協議的主要條款缺少或明顯傷害勞務人員利益的,外經貿部門不予備案,公安部門不予辦理護照。
第十條對外勞務人員出國費用,包括護照、簽證、體檢、培訓和差旅費,由勞務人員按實際金額自行負擔。除上述出國費用和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外,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費用。受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委托招工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簽證辦理完畢后方可向勞務人員代收服務費,開具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提供的發票,并上繳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不得將其為對外勞務經營企業代收的服務費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我市將按照“定點報名、集中招收、規范服務、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對外勞務人員集中報名制度。在指定的專門機構設立集中報名窗口,接受有意向的勞務人員報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必須過該窗口統一招收勞務人員。
所有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必須進入對外勞務人員集中報名窗口。未取得外派勞務報名窗口資格的單位和未進入外派勞務報名窗口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禁止私自招收對外勞務信息,招收外派勞務人員。擅自從事外派勞務人員招收活動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并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危害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取消其職業中介許可證,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認為構成犯罪的,再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對外勞務人員集中報名窗口由市監察、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門共同管理,市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門派人駐點辦公。
對外勞務人員集中報名辦法,由市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門根據上級規定另行制訂。
第四章對外勞務項目備案
第十二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內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市招收對外勞務人員時,必須取得我市外經貿部門同意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的意見函,然后在注冊地省轄市以上外經貿部門辦理對外勞務項目備案;省外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市招收對外勞務人員時,必須取得我市外經貿部門同意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的意見函,然后過省外經貿廳備案。市公安部門在受理對外勞務人員申請護照時,應查驗其提供的外經貿部門的備案手續。對不能證明外派勞務項目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招選的外派勞務人員沒有經過培訓、對外派勞務人員不能進行有效管理、對境外糾紛及突發事件的處置不愿承擔責任或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曾出現過勞務糾紛不能積極有效處理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的外派勞務項目,外經貿部門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的意見函。
第十三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與境外雇主之間、與中介企業之間、與勞務人員之間,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與勞務人員之間,以及境外雇主與勞務人員之間,均需簽訂相關協議,并由公證部門對協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對上述協議沒有進行公證的對外勞務項目,外經貿部門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的意見函。
第十四條我市外經貿部門出具同意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的意見函前,勞務人員須取得戶籍所在的鎮鄉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同意。
第十五條勞務人員出境,須經過市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門的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培訓。未經培訓的,市外經貿部門不出具同意我市勞務人員出境務工的意見函。
第十六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市招收勞務人員,須承諾一旦發生勞務糾紛,由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章對外勞務人員護照
第十七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不得為勞務人員代辦護照。
第十八條勞務人員申請辦理出國護照時,須本人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同時提交外經貿部門的備案手續。對任何個人以外派勞務為由申請護照、但不能提供外經貿部門備案手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在受理勞務人員護照申請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向勞務人員發放“出國務工須知”等宣傳資料,向其宣傳有關法律法規,防止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惡意宣傳、弄虛作假以及勞務人員冒名頂替騙辦護照。
第二十條加強對回國人員的護照管理。根據《護照法》的要求,對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對曾經參與境外違法違規活動的重點人物和經常無故尋釁鬧事、挑動事端的個別勞務人員,公安部門要進行登記并向有關鎮鄉、園區、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報。
第二十一條為加強對外勞務人員的統計管理,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定期向外經貿部門提供以外派勞務為由申請護照的人員名單及其相關情況。
第六章對外勞務廣告
第二十二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或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我市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上招收對外勞務人員廣告或信息,須到市外經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新聞部門對外勞務廣告(含信息)、工商部門登記戶外對外勞務廣告(含信息),須憑市外經貿部門的備案意見;新聞部門國內勞務廣告(含信息)、工商部門登記國內勞務廣告(含信息),須憑市勞動保障部門的備案意見。
第二十四條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廣告(含信息)或虛假廣告(含信息)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信息中介咨詢企業和廣告公司,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
第二十五條新聞媒體擅自和工商部門登記未經市外經貿或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務廣告(含信息)的,由市行政監察部門督促糾正。
第七章對外勞務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市成立對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市長任組長,成員由市監察局、勞動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經貿局、地稅局、外事旅游局、法制辦、司法局、調解中心、局、教育局、廣電局、新聞信息中心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外經貿局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牽頭做好規范對外勞務市場秩序工作,把長效管理和專項整治結合起來,把聯合執法與部門監管結合起來,辦公地點設在市外經貿局。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誰管轄誰處理,誰許可誰管理”的原則,既要各司其職,又要整體聯動,不斷加大對違法違規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查處打擊力度,努力減少對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市對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處理好對外勞務糾紛和境外突發事件。負責牽頭組織好全市性對外勞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的集中整治,確保每季進行一次;在清理整頓中發現不符合本文件規定要求的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先由勞動保障部門取消其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資格,吊銷其職業中介許可證,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認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每季組織召開一次對外勞務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新聞會,由勞動保障、工商、外經貿、公安、稅務、監察六個部門報清理整頓情況。要對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開展誠信經營評比活動。違規經營企業,列入黑名單,經勞動保障、工商、外經貿、公安四個部門會簽后,由市各新聞媒體每季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市外經貿部門是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市對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要求,落實好相關督查活動;要加強外經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加強對中國國際商會商會的指導,加強對勞務人員出國務工的引導,加強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的項目備案,對尚未處理好對外勞務糾紛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暫停其項目備案。勞務人員投訴我市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的,由市外經貿部門先行受理,并牽頭商請上級商務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其中外經貿部門認為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涉嫌違法經營自己無權處理的,應將相關取證材料向公安部門移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公安部門認為該對外勞務經營企業不構成違法經營的,應向外經貿部門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共同引導勞務人員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務糾紛。
第二十九條市勞動保障部門是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本文件規定,對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進行行政許可、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在發放職業中介許可證之前,征求外經貿部門意見,共同做好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的從業人員資質、開辦資金和信譽的核定工作。對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進行勞動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規范其經營行為。加強對勞務人員出國務工的引導。對未經外經貿部門核定和本部門依法許可擅自開展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嚴格查處。對提供虛假就業信息或以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活動的企業堅決予以嚴肅處罰。勞務人員投訴我市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先行受理,并牽頭協調處理,其中勞動保障部門認為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涉嫌違法經營自己無權處理的,應在作出相應處罰后將相關取證材料向公安部門移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公安部門認為該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不構成違法經營的,應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共同引導勞務人員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務糾紛。
第三十條市工商部門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文件規定,在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到外經貿部門核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完前置許可后再進行登記;要對未經勞動保障部門許可、工商部門登記和外經貿部門核定擅自開展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活動的企業嚴格查處,特別是對沒有外經貿部門備案意見擅自招聘對外勞務人員的企業予以嚴厲打擊。勞務人員投訴我市個體工商戶非法經營、經濟詐騙的,由市工商部門先行受理,并牽頭協調處理,其中工商部門認為相關個體工商戶涉嫌違法經營自已無權處理的,應在作出相應處罰后將相關取證材料向公安部門移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公安部門認為該個體工商戶不構成違法經營的,應向工商部門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共同引導勞務人員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務糾紛。市工商部門要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工商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規范其經營行為。在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年檢之前,要征求勞動保障和外經貿部門意見,對未取得職業中介許可證、未經外經貿部門核定或被列入黑名單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年檢時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公安部門要對勞務人員以旅游、商務等名義騙辦護照的行為,對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部門移交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個體工商戶涉嫌非法經營、經濟詐騙的對外勞務案件,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務人員投訴我市自然人非法經營、經濟詐騙的,由市公安部門直接受理,并及時依法查處。公安部門認為該自然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經濟詐騙的的,應向勞務人員代表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共同引導勞務人員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務糾紛。
第三十二條市稅務部門要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向勞務人員收取費用但不開發票、少開發票等偷稅漏稅行為進行嚴肅查處,認為構成犯罪的,處罰后再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協助處置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對外經營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第三十三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要指派執業律師,為勞務人員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引導勞務人員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相關勞務糾紛,并加強對外勞務公證活動的行業管理。協助處置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國內職業中介企業在對外經營中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學校對外培訓活動的監督檢查。我市各類學校應拒絕接受未經外經貿部門備案的對外勞務項目項下的委托培訓要求。
第三十五條市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市對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及時做好對外勞務管理和清理整頓方面的宣傳工作,并配合外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門做好具體的工作報道。
第三十六條市大調解和部門要按照本文件規定,切實做好上訪勞務人員的思想疏導和訴求引導工作,并按照各單位職責,做好上訪和息訪的對接工作。
第三十七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園區、鎮鄉和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做好對外勞務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引導轄區內勞務人員過合法合規途徑出國出境,增強法制觀念和合同意識;要積極抓好對外勞務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上訪勞務人員的穩控和包案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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