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管理、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要突出楚漢名城、革命勝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
(二)文物和歷史建筑、重要歷史遺址(跡)及其周圍相協調的環境;
(三)風景名勝、古井名泉、古樹名木;
(四)傳統文化藝術、傳統工藝、老字號、百年名校和歷史地名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建設的關系。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
第六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市國土、房產、旅游、環保、園林、宗教、商貿、民政、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宣傳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格局和環境,并為合理利用創造條件;應當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劃定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文物保護單位、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文物埋藏區,提出控制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者拒不執行已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編制、修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一條規劃、建設、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加強對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筑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
第十二條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是指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歷史遺存相對集中,能夠反映一定時期*歷史文化風貌的城市區域。
第十三條岳麓山、小西門、天心閣、潮宗街、開福寺等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保護范圍、重點保護內容由市人民政府依據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公布。
第十四條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盡量保持原有自然環境、風貌特色,保護反映歷史文化風貌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街巷格局。
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用途等,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五條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與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環境、景觀相協調。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標志性景觀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本行政區域內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其申報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
第十七條以太平街為中心,東至太平里、江寧里及其北端延長線,南至解放西路,西至衛國街,北至馬家巷和太平街以東地段的五一大道南側,應當保留明清至建國前為重點的歷史建筑、街巷格局和整體風貌。
第十八條歷史文化街區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完善街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改善人居環境。
第十九條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保留傳統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歷史地名;保護好街區內的歷史建筑;恢復街區內的歷史人文景觀。
第二十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新建、改建、修繕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對其設計方案,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核合格的,方可辦理建設手續。
街區內的文化旅游設施和公用設施等應當與街區的傳統風格相協調。
街區內禁止違反規劃的拆除、開發活動;禁止修建、設置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格的建筑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龍伏鎮新開村、榔梨鎮、銅官鎮、文家市鎮等著名村鎮的歷史文化進行挖掘和整理,符合歷史文化村鎮條件的,應當依法申報。
歷史文化村鎮的保護,按照本條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文物、歷史建筑和歷史遺址(跡)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各類文物按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二十三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與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保護責任書,負責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安全、保養和維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對集中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銅官窯遺址、岳麓書院、譚嗣同故居、黃興故居、秋收起義文家市會師舊址、馬王堆漢墓、賈誼故居、曾國藩墓、湖南第一師范、中共湘區委員會舊址、白沙古井、瀏城橋楚墓等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重點保護,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制定保護措施并公布;對其進行修繕,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單位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證文物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十六條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
在考古調查、勘探或者建設施工中發現文物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具有一定歷史意義、藝術特色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近現代保護建筑、傳統民居、商鋪及構筑物,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認定并公布為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八條歷史建筑應當原址原貌保護,不得擅自拆除。確需遷移的,遷移方案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論證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上述工作應當在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歷史建筑分為重點保護建筑和一般保護建筑。重點保護建筑不得改變原有的外形、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一般保護建筑不得改變原有外形、結構體系。
禁止損壞或者以危及安全的方式使用歷史建筑。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級進行鑒定,有關部門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負責歷史建筑的安全、保養和修繕,確無修繕和維護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依法置換歷史建筑的產權。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重要歷史遺址(跡)設置紀念標志,對其中具有特別重大歷史價值的,可以創造條件予以恢復:
(一)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地點、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動場所;
(二)歷史上有重要影響的行政、軍事、文化教育機構或者其他團體的重要場所;
(三)歷史上中外重要交往的場所和外國重要機構在長駐地;
(四)代表一定歷史時期最高水平的建筑、橋梁和有影響的園林建筑的場所;
(五)重大考古發掘或者發現的場所;
(六)已消失的著名老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占有重要歷史遺址(跡)標志設施。
第五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下列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
(一)湘劇、花鼓戲、*彈詞、*評書、*漁鼓、*山歌、木偶戲、皮影戲、民間故事等地方文學藝術;
(二)湘繡、湘菜、石雕、陶藝、剪紙等傳統工藝;
(三)老字號、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風情等。
第三十三條文化、商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傳統藝術、工藝的特點,建立傳承人制度,興建專題博物館,提高傳統藝術、工藝的水平。
對瀕臨失傳的傳統藝術、工藝應當采取搶救措施,對湘菜、湘繡等特色品牌應當制定扶持措施,促進發展。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對民間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整理,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舉辦各類展示和演藝活動;支持教育、研究機構培養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
第三十五條體現*歷史文化內涵的歷史地名應當予以保留;確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機構應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違法調整歷史文化名城各類保護規劃的;
(二)違法批準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歷史建筑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條例的要求違法審批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要求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法拆除或者嚴重損壞歷史建筑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建筑保護標志和歷史遺址(跡)紀念標志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風景名勝和古樹名木等其他保護內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
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3
論文摘要:城市遺產保護工作是上海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近20年的探索實踐中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與管理制度。文章對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對其運作特點和利弊進行了分析。
上海長期以來十分重視歷史建筑和歷史地區的保護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嚴格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制度保護了城市歷史風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揚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進一步凸現了上海歷史文化名城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獨特魅力。
上海市現有13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13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確定了663處共2154幢.總面積約400萬m=的建筑為優秀歷史建筑(其中6}處為文物保護單位)
2003年上海確定了中心城區12個歷史文化風貌區包括外灘、老城廂、人民廣場衡山路復興路、南京西路.愚園路.新華路、山陰路.提籃橋.江灣、龍華、虹橋路歷史文化風貌區總面積為27km’占上海市老城區的i/3e2。。5年上海又確定了郊區及浦東新區32個歷史文化風貌區,總面積約14km’。上海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機制。
.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逐步完獸的歷程…學術研究為先導
早在20世紀5。年代上海就開始著手進行有關城市建筑歷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現代史)調查工作對上海建筑歷史特別是近代建筑歷史有了初步的歸納為后來的歷史建筑保護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礎。改革開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陳從周.章明編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紹周著)即為這一工作的記錄。
自80年代起學術界對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開并不斷深入。}993年羅小未教授指導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論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鄭時齡教授的專著《上海近代建筑風格》出版。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遺產的基礎研究工作走上一個新的臺階。還有阮儀三教授及其領導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濟大學一批教師和研究生對上海外灘.老城廂、提籃橋等歷史風貌地區和大量歷史建筑所做的長期調查與研究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遺產的保護打下了重要的學術基礎。與此同時有關上海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方面的學術研究工作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高潮涌現出一大批學術研究成果并在國內外掀起一場上海熱一。上海學儼然成為一門顯學。所有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歷史遺產保護工作
1.2率先提出保護名單.頒布保護法規
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真正全面開始是20世紀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國務院批準為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國家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的推動下上海在廣泛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首次提出了優秀近代建筑保護名單。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處優秀近代建筑(后來又增補至61幢)。由于當時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這6}處保護建筑只能被列為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并參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與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辦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規劃局.房地資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負責的管理機制。此后按照《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辦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陸續公布了第二批175處.第三批}62處.第四批230處優秀歷史建筑一批近代產業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規劃局負責編制保護建筑的規劃控制要求(技術規定)。
除單體建筑保護工作的有序推進之外上海市還較早地開展了歷史風貌特色區域成片保護工作。1991年上海市規劃局開始著手組織編制上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外灘等日片區域被列為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1999年上海市規劃局又組織編制了《上海市中心區歷史風貌保護規劃(歷史建筑與街區)))對199}年劃定的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明確了保護范圍和要求確定了234個街坊.440處歷史建筑群共計1000余萬平方米的保護保留建筑
1.3進一步健全法制,強化風貌區整體保護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護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通過市人大立法正式頒布了《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進一步提高了歷史建筑保護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同時還將保護建筑的劉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擴大到包括產業建筑在內的具有30年以上的歷史建筑。根據這一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區一2片共27km’歷史文化風貌區。上海市規劃局隨即組織編制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復興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編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準為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的編制作了富有開創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區一2片歷史文化風貌區規劃全部編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準同年上海市規劃局又開始著手郊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劃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在經過專家反復討論和公共媒體公示后正式劃定。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也隨即開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正式提出建立最嚴格的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制度將上海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委員會并下設由規劃局房地資源局和文管會組成的辦公室上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又邁入一個新時期。
2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制度與機制
1992年一月l日起開始施行的《上海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近代建筑保護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頒布實施后的整整「年時間里一直規范和指導著上海近代建筑的保護工作對于上海歷史建筑的保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者如分類保護原則).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規劃、房地.文管三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各司其職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該管理辦法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護對于城市大規模改造中成片歷史文化風貌的保護難以約束。經過兩年多的醞釀和和各方面專家的反復討論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正式開始審議由市規劃局等政府部門和有關專家起草的《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4一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地方性法規這部條例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上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
2:保護原則
該條例不僅是對原管理辦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內容與管理制度條例明確了上海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中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一的原則
2.2保護對象
根據該條例上海的保護工作由單體建筑的保護擴展到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并明確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風貌區保護規劃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區域保護的要求
條例也擴展了保護對象由原先對建于一949年以前的優秀近代建筑的保護擴展到對建成30年以上的一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條例所確定的保護對象為l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3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國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5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優秀歷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國內首次提出了產業建筑的保護
2.3分級保護
在歷史建筑保護管理上延續并進一步強調了分類保護原則即根據保護對象的價值及完好程度分為四個保護等級第一類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內部裝飾均不得改變第二類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第三類建筑的立面和結構體系不得改變建筑內部允許改變第四類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2.4仍存在的問題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為上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設定了基本法律框架為上海歷史文化風貌區與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難以處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保護管理是采用由規劃.房地文物三個部門分工.協同管理的體制n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房地部門負責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規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風貌區和上述保護建筑的規劃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執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規定難以適用于還處在使用狀態中的歷史建筑而條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又與文物法的個別條款不盡一致這樣對于那些已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建筑就面臨著適用法律上的矛盾。為加強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的基礎上專門設立了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使三個政府部門能夠有一個常設的協調機制
3上海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制度的實施與操作
3.規劃管理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為上海的保護工作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但在具體管理中還必須有細化了的規定與要求。首先是必須針對歷史文化風貌區編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護規劃對各保護建筑制定明確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每一幢保護建筑提出明確的保護要求
在規劃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總體規劃).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詳細規劃)單體保護建筑規劃與建設管理及風貌區建設項目管理等不同層面規劃管理內容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它既是對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要求的具體體現又是具體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直接依據。
2004年上海市規劃局以《衡山路一復興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為試點組織開展了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為全面開展中心城區的風貌區保護規劃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區一2片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全部編制完畢并獲得市政府的正式批準
同時上海市規劃局還會同市房地部門和文管部門編制完成了文物保護單位和各優秀歷史建筑的技術管理規定和規劃控制要求為單體保護建筑的保護與規劃管理提供了依據
3.2建筑管理
根據《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為此市房地資源局組織制定了各保護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并負責將保護要求和保護義務書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關物業管理單位「保護建筑若發生轉讓.出租行為轉讓人出租人有義務將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受讓人.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若需對保護建筑進行修繕或有任何改擴建等改變保護建筑現狀的行為必須得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若僅涉及建筑內部使用性質和室內布局由市房地部門負責審核批準若涉及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如改變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體結構.面積.層數高度等)則必須得到市規劃局的審核批準。對于擅自拆除.遷移或不符合保護要求進行修繕的行為房地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對擅自拆除者處以相當于被拆建筑重置價三到五倍的罰款對擅自遷移者處以相當子被遷移建筑重置價一到三倍的罰款對違反保護要求修繕者處以該建筑重置價犯%以下的罰款
由于條例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因此保護建筑屬文物保護單位的其保護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門根據文物法并參照《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負責管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工程若涉及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的也必須得到市規劃局的審核批準4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
根據《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從2003年起開始著手組織編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風貌保護區的保護規劃這一規劃的編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時批準為上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嚴格.規范并具有很強操作性的依據
4:創新編制模式,強調整體保護,細化控制指標
該規劃屬于控制性詳細規}}l層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度它不僅要包括一般控詳規劃的內容(如用地性質與建設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設施.綠化景觀.公共設施配套等)同時更突出保護的要求(如保護要素的認定.保護對象的分類風貌街道與空間的保護等)建筑尺度適宜且密度適中是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一大特點因此規劃明確風貌區內嚴格控制建筑總量核心保護區內堅持原拆原建即嚴格保持現有建筑總量并嚴格控制風貌區內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歷史文化風貌的保護不等于最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單體的保護真正意義的城市保護是整體意義的保護。它不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護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體環境的保護特別是完整歷史街區的保護。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觀.城市空間肌理.地塊尺度與形狀、綠化環境.墻面裝飾.地面鋪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護的要素「
在建設控制方面規劃首先將風貌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范圍。核心保護區內的建設行為受到更為嚴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許大規模建設且堅持原(面積.高度)拆原建原則。在建設控制范圍內明確只有允許建造的范圍需要整體規劃的范圍和一般歷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內才有可能允許新建.改建和擴建行為在建筑高度控制萬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鄰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來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慮地塊原有密度.周邊地區平均密度等因素進行控制且規劃建筑密度不得超過本街坊現狀建筑密度的ioi以確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續.為保證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續允許在建筑退界.后退紅線.綠化覆蓋率等方面適當突破一般規劃技術規定。
毛2通過規劃控制,保證整體風貌達到.大程度保護
該規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對風貌區內所有建筑進行分類用歷史的眼光細致地對規劃區域內的每一座建筑進行分類在認真的甄別與鑒定的基礎上明確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質。事實上法定保護建筑只能保護非常有限的一部分優秀建筑。而僅有少量保護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護和延續城市的整體歷史文化環境的。因此必須在更大范圍內保留那些有歷史文化特色構成風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過規劃審批程序確保其法律地位同時使其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這次規劃除法定的保護建筑外對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還是允許拆除都予以明確。充分考慮規劃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將風貌區內所有的建筑劃分為保護建筑.保留歷史建筑.一般歷史建筑.應當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類。具體地說就是所有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都屬于保護建筑其他具有較高保護價值或風貌特征明顯的歷史建筑在本規劃中被列為“保留歷史建筑規劃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歷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質量較差但卻是整個區域歷史風貌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一般歷史建筑允許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積原高度且必須與原有風貌相協調第四類建筑為一應當拆除建筑-即那些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的各類違章搭建.危棚簡屋。第五類稱之為其他建筑即各類合法建造的多.高層建筑雖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但暫時沒有條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這種分類使得風貌區內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確的落實
4.3確立分街坊圖則.確保規劃落地
在規劃文本上的最突出之處是分街坊圖則。風貌區內所有街坊均設單頁。規劃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標都在每一幅街坊單頁上明確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條街巷每一個空間.每一片空地和每一處庭院的規劃控制要求都在圖上清楚標識。尤其是對建筑保護分類(留改.拆性質).可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容量要求具體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圖上都應有明確規定這種圖則表達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規劃管理已在目前的規劃管理中發揮了非常積極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別論證制度.杜絕抽自改變規劃
制定好的城市規劃從來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規劃的實施是一個動態的實現過程。問題是如何保證規劃變更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合法性為保證規劃的有效實施同時也為能使規劃隨著外部條件的變化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規劃別設計了專家特別論證制度一。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需要改變規劃的決定都必須經過專家組的專門論證后方可做出而對該專家組的組成成員有明確的規定其一半以上的成員必須來自市政府批準的保護專家委員會。將規劃變更納入合法程序這對于改變目前我國城市規劃管理中隨意更改規劃的現象將是一個有效的探索。
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4
論文摘要:中國對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可以說剛剛起步,需要更加科學合理的保護理念和手段。本文通過介紹什么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意義、現狀和面臨的問題,以及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一些可以借鑒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關于保護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們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關注。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眾多承載著中華數千年文化、傳統、歷史的古城鎮,如同一顆顆璀璨的明珠,散落在華夏大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國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文化體驗的追求日趨流行,“歷史文化城鎮”開始為人們所熟悉。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含義
所謂歷史文化城鎮,就是許許多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群體構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鎮街道景觀。例如,帶門樓的宅第,樹木繁茂的廟宇,高聳的城郭、寶塔,以及文明開化以后所產生的西洋建筑、橋梁、濠河……等的姿態。[1]每個建筑物和構筑物,都有其深遠的由來和歷史,如果能夠為來訪者提供詳細了解的資料,則必然會給人們很大教育;如果能將它們組成一定形體,創造出我們四周的“環境景觀”,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異地的人,擴大生活范圍,彌補生活體驗的不足。我們親生感受到,在我們生活的國土上,可以創造出多么豐富多彩的生活空間來。
但是文化城鎮并不只是給外來者賞心悅目。文化城鎮猶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這里反映著人們的實際體驗,這是無法代替和置換的,他們將視它為自己的故土故鄉。
所以,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就是在保存歷史文化城鎮物質遺產的同時,如民居、街道、橋梁,保護城鎮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蘊,歷史性環境。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意義
早在1972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第17次全會制定的“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保護的國際建議”的前言中說:“在生活條件迅速變化的社會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輩留下來的歷史遺跡密切接觸,才是適合于人類生活的環境,對這種環境的保護,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個地區的社會中,充分發揮文化及自然遺產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具有歷史價值和自然景觀的現代東西都包括在統一的綜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適的?!?span style="display:none">Wmi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科教文組織的第19次全會,提出了“歷史性地區的保全及其在現代的作用”的國際建議,其中有:“所謂歷史性地區,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歷史的客觀存在。為適應多樣性的社會生活必須有相應的多樣性生活背景,據此,提高歷史性地區的價值,將對人們的新生活產生重要意義”。[2]
可見,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對我們了解歷史,傳承傳統文化,豐富現代生活,促進社會多樣性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歷史文化城鎮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的一種需要,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對古城鎮的保護處于一個越來越重視的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就有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規定,歷史文化城鎮自然也在保護之列。而在2007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條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過單獨制定法規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進行規范,國家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各級地方政府也有相應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法規的出臺。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6年開始施行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中國社會正將更多關注的目光投放到這個我們過去不曾注意的焦點上。
但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現狀令人堪憂。最主要是對歷史文化城鎮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沒有處理好,對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礙。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面臨的問題
當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追逐經濟利益與保護當地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隨著物質生活的逐漸豐富,現代人對傳統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來越多的地方認識到歷史文化城鎮鎮潛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資源,發展旅游業,推動地方經濟、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質量。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不斷商業化。許多地方只是關注眼前的經濟利益,忽視了古城鎮本身深厚的文化、藝術底蘊,更忽略了對歷史文化城鎮的持久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已經日趨嚴重,并直接影響著古城鎮的“生存”。因為,于歷史文化城鎮而言,其巨大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城鎮建筑,布局結構的合理和藝術,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歷史,文化氛圍,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商業化的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離它的價值越來越遠。
以云南麗江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麗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與雅典、羅馬、威尼斯等偉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責過度商業化、原住民流失,聯合國派出檢查組,麗江面臨亮“黃牌”之憂。十年僅是歷史的一瞬,然而這十年麗江的變化幾乎超過了過去800年的總和。如今,涌入麗江的不是蒙古戰車和鐵騎,而是源源不斷的游客和老板,他們帶來麗江的不是馬刀與盔甲,而是快速增長的旅游收入和巨額資本。
雕梁畫棟、小橋流水的古城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搖搖欲墜,詩人、專家、學者們感嘆:在酒吧街的燈紅酒綠中,在小販的叫賣聲中,古樸一點點褪去,麗江古城正變成一具沒有內容的空殼。
07年6月,在新西蘭舉行的第31屆世界遺產大會上,麗江古城、故宮、長城、圓明園、布達拉宮和云南三江并流6項中國世界遺產被要求在大會上就管理上出現的問題作解釋。
麗江古城能申遺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頭巷尾間的納西市井生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濃郁的地方民族特色與自然美妙結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區域都商鋪客棧林立,原住民紛紛將房院騰出給外來商人獲取一年十幾萬的租金,并用這筆錢在新城購置洋房,他們搬走家當的同時還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些官員認為古城本就是為商業而建,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甚至有人認為即使聯合國真亮“黃牌”也無妨,因為麗江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知名度。這樣出自官方的想法給古鎮的保護,尤其是非物質文化的保護造成了很大阻礙和不利影響。[3]
當地居民是保護事業的動力
由麗江古鎮一例,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我國歷史文化城鎮的物質遺產,基本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是,非物質性的歷史性環境,仍在遭受著肆意破壞??梢哉f,這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核心問題和難點。一旦人們意識到歷史性環境保護的重要,并著手進行保護,實際上也就解決了古城鎮物質遺產保護的問題。因為歷史性環境保護較之物質遺產保護,程度更深,也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本質。
日本作為我們的鄰國,地理位置和文化傳統都與我們相似。早在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就開始致力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尤其是歷史性環境的保護,并且獲得了較好的成效,對我們極具借鑒價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經驗,我認為激發當地居民保護的意識和積極性,才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
在日本,歷史環境的保護也如同公害處理,自然環境保護一樣,首先是由當地居民中產生。各地方政府著手采取相應對策,公布具體條例,等到這種條例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國家才作為最高行政管理,著手進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鎮文物保護法的修訂也經過了這樣一個順序而進行。以“日本全國歷史文化風土保護聯盟”為中心,由各地居民發動的保護運動,其偉大功績就在于促進各自治體頒布有關條例,并將其吸收到文物保護法內作為修訂的內容之一。
可見,民眾的支持和擁護是歷史環境保護的基礎和動力。而日本民眾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關注,歸根結底源于他們“環境觀”的變化。日本曾經爆發過嚴重的公害問題,世無旁例的水俁病和四日市氣喘病,使得公害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們敏銳地感到了生活環境中的種種問題,發現了自然環境破壞劇烈。要求保護自然的群眾運動在全國各地興起,群眾環境觀不斷發展擴大。
最終,人們把歷史環境的破壞看作為現代環境問題的主要課題。認識到歷史環境是當地居民精神團結的象征,其消滅將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后果。換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而歷史環境的破壞,恰是對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戰。一旦失去歷史環境給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對于曾經以此為自豪的當地人來說,簡直不可容忍。這樣一來,人們在重視環境的物質方面的因素之外,也開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價值。[4]
日本的這種“居民——地方政府——國家”的保護模式被事實證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調動我們國人的保護意識,樹立“環境觀”,這是緊接著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參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聞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報上,動員了該社所有通訊員,以“必須保存,復原的歷史性文化城鎮”為題,列舉了全日本169處城鎮加以介紹。接著又以“充滿歷史氣息的文化城鎮”為題,公布了全日本200多處城鎮的所在地圖及概況一覽表。而財團法人環境研究所在它編輯的雜志中,出版了“環境文化”特輯,將與歷史文化城鎮的有關資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兩次的朝日新聞報載為基礎,加上和全國各地方政府討論的結果,收錄和確認了400余處歷史文化城鎮。這些城鎮都是當地居民認為應該保護,由他們進行申報,并最終由國家登記注冊的。
日本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始于上世紀60、70年代,主要的宣傳工具就是報刊雜志。在大眾傳媒如此發達的今天,網絡、書籍、電視等各種媒介都可以成為我們宣傳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手段。并且我們可以把主動權交給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發現、確定、保護歷史文化城鎮。這樣更能調動居民的保護意識和積極性、主動性。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與居住環境的改善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固然非常重要,但決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發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環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鎮的保護,猛一看起來似乎是矛盾的,其實并非如此。新的東西,是真正新的東西,而不是為新而新、虛有其表的拙劣設計的冒牌貨,就真正意義上的創新而言,它必然是和舊有的優秀傳統相調和的。文化城鎮的保護,必須與熱愛保護地區文物的人們生活和環境的改善、提高結合在一起,這是文化城鎮保護的基本理論。
在西歐社會中,保存、創造“理所當然的東西,存在于理所當然的場所中”的思想,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保存的相當完美,當地居民以此為豪的現象,隨處可見。這正是以居住環境的適宜性思想為指導,由當地人用雙手親自創造出來的。[5]
在我國,也有比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鎮紹興,在舊城改造中將改建和保護相結合,讓居民繼續居住在歷史建筑中,作為延伸歷史文脈的手段,這就是紹興保護古城的高明之處。
老城區以保護、旅游、居住為主,陸續遷出工廠、企業,保證原始街區的完整性;對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變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許他們改造內部結構,以更適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裝飾,與城市風貌相協調;新建居民樓多用灰墻黑瓦,體現江南民居風格。對這些歷史街區,紹興的做法是除了外觀的修繕,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電網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氣入戶等。修繕后的街區,既讓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歷史文化城鎮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遠,房內的設施老舊,與現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鎮的居民生活條件差。居民為了改善條件,移居城市的情況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麗江,沒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鎮,不過是喪失了靈魂的空殼城鎮。所以,只有切實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紹興模式”[6]確實值得其他地區借鑒。
保護事業費用的負擔和經費的籌措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事業的特色在于其多樣性。從地區的歷史、現在的功能、經濟的基礎等不同角度來看,有各種各樣的保護形態,在同一個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中,各種事業的保護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護、自然景觀的保護、公共事業便民設施的整頓等。這種事業的多樣性就決定了不應該采取統一的經費負擔。經費負擔、籌措的方式,應該根據各地區不同保護事業的實際情況,決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護與修繕,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費用,那么國家財政的負擔就可能過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擔自家的保護、修繕費用,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金。但在一些極度貧困的古城鎮,就可以由國家承擔民居保護的全部費用。
對于公共設施的保護,則可以政府出資為主,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個人出資為輔。而地方博物館、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頓費用,可以通過征收入場費的方式負擔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足。
關于經費的籌措,在日本,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經費來源,是以補助費、貸款和公共事業為中心的。公共事業不是直接的財源,但是在編制預算措施時,從補充完善保護事業的觀點加以考慮是有益的。貸款是有償的資金,但在資金數量和使用對象上可有靈活性。
另外,曾有學者提出發行“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獎券”[7],利用發行獎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費,作為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經費?!皻v史文化城鎮保護獎券”或“文物保護獎券”均是以充當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費用為目的的,每年可發行二次(如春、秋適宜旅游的季節),向全國發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廳、歷史文化城鎮保護團體的協議下,作為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財源而靈活運用,這將是非常有效的經費籌措辦法。
對于我國,除了大力發展旅游業以獲取收益,作為古城鎮保護的經費外,發行“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獎券”是一條值得我們考慮的新思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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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顧春. 城市ct:古城保護且看“紹興模式”. 人民日報-華東新聞,2006-05-31(03)
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5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0)01-04(6)
作者簡介:仇保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理事長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 經濟學博士 工學博士
一、近年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的回顧
自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來,由于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以及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的地方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保護工作的開展,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
(一)通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評選,建立和完善了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體系。
1982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公布了國家歷史文化名城110座,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四批共251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已達529個,基本形成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體系。為加強各地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交流與合作,建設部先后在山西磧口和安徽黟縣召開了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研討會暨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聯誼會,起草了《磧口宣言》、《黟縣宣言》,強調了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保護好歷史文化遺存的理念。
(二)制訂和出臺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
繼2002年《文物保護法》頒布后,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一直致力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政策和法規的完善工作。在2003年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等部門制定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辦法》基礎上,2007年正式出臺了《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為名鎮(村)申報評選和實施動態監管提供了技術依據,并在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時得到了實際應用。為了加強對歷史建筑比較集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近現代建筑的保護,建設部于2004年了《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主要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的劃定、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等進行了規定。針對一些城市在舊城改建中拆毀名人故居及老字號等優秀近現代建筑的情況,建設部于2004年印發了《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對優秀近現代建筑的劃定和頒布、規劃編制、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同時,2005年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的保護規劃編制內容與方法進行了規定。
近年來,建設部陸續啟動了一系列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研究課題,開展了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辦法研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施辦法》等管理辦法的研究,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出臺后的配套規章,進一步細化和指導各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三)及時發現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中的問題,嚴肅查處和糾正各地破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行為。
福州的三坊七巷是福州市現存明清建筑集中的地區之一,是福州城市發展的歷史見證。上世紀90年代,福州市曾經準備將三坊七巷交給開發商進行改造,拆除歷史建筑修建高層建筑。在專家的呼吁下,建設部及時約談福建省和福州市的有關領導,要求立即制止拆除行為,強調在三坊七巷的保護中要堅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的方式。福州市后來改變了原來的決定,使得三坊七巷得以保留。在福州城市總體規劃以及三坊七巷詳細規劃的編制中,建設部均委派專家進行了專業指導。幾年前,專家反映成都市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寬窄巷子正進行拆除。接到來信后,建設部領導立即與有關專家趕赴成都,向成都市指出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區及保護傳統文化的重要性。市政府聽取了建設部的意見,停止了拆除活動,搶救了部分真實的歷史遺存,使寬窄巷子成為成都市僅存的歷史文化街區。近年來,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先后對南京、天津、洛陽、開封等歷史文化名城破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行為進行了查處,挽救了一批瀕危的歷史文化遺存。
(四)加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從2003年開始,建設部先后投入近200萬元資金,用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在加大部內資金投入的同時,還積極爭取國家資金的支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基礎設施改造和環境整治?!笆晃濉逼陂g,國家財政共補助歷史文化名城7500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了近40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地方政府積極進行了資金配套和保護項目的建設實施,既明顯改善了街區內居民的生活條件和周圍環境,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在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的同時,帶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笆晃濉逼陂g,建設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和國家文物局共同編制了《全國“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規劃》,國家共投入資金9.8億元,專項用于178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目前此項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已受到普遍重視,成為各地推進城鎮化和建設新農村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1986年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時,提出要“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小鎮、村落等也予以保護”,不少地方政府開始加強了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命名和保護工作,如江蘇省的周莊、同里,浙江省的南潯、烏鎮,重慶市的雙江、淶灘,上海市的朱家角,云南省的鳳羽等鎮分別被公布為省(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在命名的同時,各地相繼組織開展了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江蘇省人大于2001年出臺了《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加強了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的法規建設;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下發了《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意見》,提出了名鎮(村)保護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山西、河北、福建、北京等省市開展了歷史文化村鎮的普查工作,通過摸清家底,搶救性地保護地方的優秀鄉土建筑。
(六)建立健全了派駐基層的規劃督察員制度,及時糾正了部分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做法。
建設部積極推進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建立,從2006年開始先后向51個城市派駐了四批城鄉規劃督察員。目前,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都有建設部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城鄉規劃督察員在支持、幫助和監督地方嚴格執行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規劃和推進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保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駐西安的督察員及時發現和制止了在西安清真大寺文保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違規建設辦公大樓的行為;駐昆明督察員針對昆明官渡古鎮、晉城古鎮沒有劃定紫線,導致違法建設出現的情況,及時提出督察意見,昆明市正認真整改;駐桂林督察員及時制 止了某開發商擬調整處在漓江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地塊控規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駐廣州督察員及時向市政府發出督察建議,使得即將被拆除的廣州新河浦歷史文化保護區2棟保護建筑得以保留。通過事前、事中的監督,派駐各地的督察員針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下發督察建議書和意見書,有效地遏止了許多處于萌芽狀態的違法違規行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頒布以后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是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認識不到位,保護意識薄弱。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領導對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缺乏認識,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對立起來,在工作中重建設,輕保護,沒能妥善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二是依法行政力度不夠。一些地方不嚴格執行保護規劃,隨意修改保護要求,結果導致部分古城的歷史格局被破壞;歷史文化街區被擠占,有些名城內甚至已無一處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古跡周圍的歷史環境被破壞:一些地方在建設中拆毀了部分尚未列入保護等級的歷史遺跡。
三是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滯后。一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于經費所限,沒有及時編制保護規劃,在保護整治和建設發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據。在保護中往往只注重“點”的保護,而忽視歷史環境的整體保護,導致整體風貌被破壞。
四是保護資金不足,對歷史建筑缺乏定期的維護。名城中歷史文化街區內人口密度過大,基礎設施落后,建筑年久失修,居民居住條件差。由于保護專項資金配套不足,這類地區的建筑或處于消極保護的狀況,或交給開發商進行建設改造,由于商業利益的驅使,其結果往往毀壞了有價值的歷史遺存。
五是“旅游開發性破壞”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部分歷史建筑逐漸喪失其歷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無歷史文化價值的假古董。某個地方,為了拍電視劇,竟然把原來單獨的歷史建筑全部打通串起來作為拍功夫片“飛檐走壁”的道具背景。這些做法,實際是將十分脆弱的文化遺產作為普通的旅游資源開發,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而毀壞了真實的歷史遺存,造成了“開發性破壞”。
六是歷史文化資源信息檔案亟待建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對自身擁有的歷史文化資源底數不清,對資源的種類、數量、年代、工藝、材料等基本信息沒有建立檔案,導致在保護管理中缺乏科學的安排,影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我們必須正視這些問題,講問題比講成績更重要,這有助于我們保持清醒頭腦,提高貫徹和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緊迫性和積極性。
二、充分認識《保護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對于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依法保護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管理。
《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為歷史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確立了法定地位,《保護條例》的及時出臺,則分別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等多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名城名鎮名村的基本條件,解決了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誰來管、管什么、如何管等方面的問題,這對于正處在城鎮化進程中名城名鎮的保護和新農村建設中名村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二)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傳承延續。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城鄉建設取得了巨大發展,在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不斷縮小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地方綿延久遠的歷史文脈正在被無情割裂,一些古老的城市、村鎮不同程度地受到現代化建設的侵襲,傳統風貌和歷史格局受到一定程度地破壞等問題?!侗Wo條例》強調了對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整體保護,以及名城名鎮名村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延續。
(三)有利于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培育廣大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我國在漫長歷史進程中,遺留和保存下來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是城鄉社會發展、民族地域文化融合和優秀傳統文化的真實載體和歷史見證,是維系中華民族團結統一的重要精神紐帶。《保護條例》的出臺,不僅有利于傳承歷史文脈、發展先進文化,而且對于增強人民群眾對各民族文化的認同感、歸宿感和自豪感,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充分發揚和展示我國傳統文化,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創造力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人民群眾世世代代生活的場所,但由于形成年代久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落后,不能完全滿足人們現代生活的需求。因此,在保護歷史遺存的同時,逐步改善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原居民的人居環境,這是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三、下一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主要任務措施
針對新的歷史發展時期面臨的問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要善于學習和借鑒國內外成功的經驗,結合各地保護實際,探索出適合地方特色的思路和措施。總的要求是,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先、合理利用、加強監管,努力實現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健康持續發展,促進我國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和延續。
(一)進一步加強宣傳,提高貫徹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自覺性。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正處在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每年新建的建筑占世界新建建筑總量的40%以上。大規模建設將不可避免地給原有城市和村鎮歷史風貌、歷史空間格局保護帶來巨大的挑戰,如果在這個時候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護好先人們留下的歷史文化遺產,就要犯歷史性的錯誤。一些地方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在“三年一大變”的強烈誘惑下盲目建設,對城市的歷史風貌造成了極大的破壞;許多人對字畫瓷瓶等古董十分珍惜,而對歷史建筑、千年古鎮以及幾百年的村莊被破壞甚至毀滅熟視無睹。這樣做實際是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而毀壞了寶貴的歷史遺存。對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要多做一些實事,少喊空口號。哪里有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行為發生,就應當堅決制止。許多老專家不顧自己年老體弱,還在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奔走疾呼。我們每個人都要向老專家們學習,要挺身而出、仗義執言,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盡責盡力。
(二)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培訓工作。
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6
關鍵詞: 民族村鎮; 保護整治規劃; 基本內容; 作用
中圖分類號: TU982.2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7-0001-02
1工程建設標準的概念
工程建設標準是經濟建設和項目投資的重要制度和依據。
1.1工程建設標準的地位和作用
貫徹落實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政府規范市場秩序的手段;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設工程技術進步、科研成果轉化;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權益;推動能源、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促進建設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開展國際貿易和國際交流合作。
1.2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分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工程建設標準分為以下四級: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s;行業標準Industrial standards;地方標準Local standards;企業標準Enterprise standards。前三者共計5300余項。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照屬性又分為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標準化法》第18條“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目前也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工程建設標準根據工程建設活動的類別、范圍和特點,涉及工程建設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工程類別: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拆除工程等等。
行業領域:房屋建筑、城鎮建設、城鄉規劃、公路、鐵路、水運、航空、水利、電力、電子、通訊、煤炭、石油、石化、冶金、有色、機械、紡織等等。
建設環節: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運行維護、鑒定、加固改造、拆除等等環節。
2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概念
2.1標準體系的定義
為了達到最佳的標準化效果,在一定范圍內建立的、具有內在聯系及特定功能的、協調配套的標準有機整體。標準體系一般以按一定規則排列起來的標準體系框圖、標準體系表、項目說明來表達。
2.2標準體系的特性
目的性――宏觀目標及主題目標的合理設定;系統性――工程建設領域及環節的劃分;協調性――各部分協調規劃、全面覆蓋;層級性――項目屬性的層級劃分及相互關聯制約;開放性――科技發展新成果與工程實踐新經驗的及時轉化。
2.3標準體系的作用
領域合理布局,宏觀計劃控制,體制穩步發展,項目協調實施,技術政策引導。
2.4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框架
2.5各專業的標準分體系
2.5.1基礎標準
是指在某一專業范圍內作為其它標準的基礎并普遍使用,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術語、符號、計量單位、圖形、模數、基本分類、基本原則等的標準。如城市規劃術語標準、建筑結構術語和符號標準等。
2.5.2通用標準
是指針對某一類標準化對象制訂的覆蓋面較大的共性標準。它可作為制訂專用標準的依據。如通用的安全、衛生與環保要求,通用的質量要求,通用的設計、施工要求與試驗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術等。
2.5.3專用標準
是指針對某一具體標準化對象或作為通用標準的補充、延伸制訂的專項標準。它的覆蓋面一般不大。如某種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及質量驗收的要求和方法,某個范圍的安全、衛生、環保要求,某項試驗方法,某類產品的應用技術以及管理技術等。
3貴州民族村鎮的基本情況
3.1概況
貴州是中國西部典型的山地省份,面積176100平方公里,山地占61.7%,丘陵占30.8%,平地只有7.5%。民族成分有49個,其中世居有17個民族。貴州有1463個鄉鎮(其中253個民族鄉),13973個村寨,有濃郁特色的民族村寨占有相當比例。2002年6月貴州省民族村鎮保護與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以“黔聯呈(2002)3號文件”向全省各地下發了《關于公布全省20個重點民族文化村鎮的通知》,確立了20個民族村鎮為重點保護對象,標志著貴州省民族村鎮保護與建設工作的正式啟動。
3.2等級及分布情況
到目前為止,貴州有2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有6個國家歷史文化名鎮,有11個國家歷史文化名村。有1個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7個省級歷史文化名鎮,2處省級歷史文化街區,15個省級歷史文化名村,20個重點民族村鎮。
3.3貴州民族村鎮形成的歷史背景
貴州是中國古代苗瑤、氐羌、百越、濮人四大族系交匯的地方,又是漢族移民較多的一個省區。各種民族文化在這里形成了復雜的多元文化體系,同時保持著各自不同的文化特征。由于貴州地處云貴高原中部,地形地貌復雜,氣候差異的特殊地理環境同時受經濟與交通發展滯后的影響,從生產生活的方式來看,這一地區都是以自然的農業生態為主。因此以民族村鎮為載體的貴州民族文化保存得都比較完整。“大雜居、小聚居”、“又雜居、又聚居”的分布特點,加之地理和歷史原因,呈現出多元文化共生共榮的現象。貴州民族村鎮的形成大致有以下三方面歷史背景:軍事防御的需要;商業貿易發展的結果;民族歧視的原因。
4當前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技術導則提出的經過
4.1民族村鎮保護規劃逐步納入法制軌道
近年來,我國政府頒布了與不少民族村鎮保護相關的法規、條例,2007年12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將由之前的“一法一條例”演變為“一法三條例”?!耙环ā庇伞冻鞘幸巹澐ā费葑優椤冻青l規劃法》,“三條例”則是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之外,增加了《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住建部2005年7月15日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2005》,2010年11月2日又制訂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征求意見稿。貴州省人民政府2004年9月23日了《貴州省歷史文化名城(鎮)和歷史文化街區申報評選辦法》。2001年1月5日貴州省建設廳、文化廳、民宗委出臺了《關于加強我省民族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這些法規和條例對民族村鎮的開發與保護起到重要的促進和保證作用,它標志著民族村鎮的開發和保護己步入長期穩定發展的階段。
4.2當前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編制深度的參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國辦法[2000]25號)中提出了認真編制和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基礎上,正確處理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系,明確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劃定歷史街區和文物古跡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又提出各地要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抓緊編制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界線,明確保護規則,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要依據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建設必須與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相協調。在歷史文化保護區范圍內嚴禁隨意拆建,不得破壞原有的風貌和環境,各項建設必須充分論證,并報歷史文化名城審批機關備案。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明確: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保護規劃,并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進一步規定: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是城市、鎮總體規劃階段的專項規劃,應與城市、鎮總體規則同時編制,也可以單獨編制。歷史文化名稱保護規劃應與村莊規劃一同編制。其深度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
5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的基本內容與作用
5.1基本內容
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的基本內容包括總則、保護整治規劃、保護整治措施、保護整治規劃技術、保護整治規劃技術文件、監督管理、附則8個部分。保護整治規劃增加了保護整治技術,一是對住宅整治劃分院落的整治、房屋的整治、門樓、臨街景觀建筑的整治。二是街巷風貌保護整治。三是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標準,廚房、衛生間應以保證居民基本生活條件為標準進行改造,水、電實行一戶一表,供水、下水入戶,電話、有線電視入戶。有條件的村鎮,電力、電視、電信的纜線均設地下,消滅飛線,實行一戶一箱(郵政信報箱)。四是市政設施改造對整條街巷整治改造應保持該保護整治區的傳統風貌,原則上不得改變原有街巷的尺度和走向;街巷寬度達到10米及10米以上時,7種管線(雨、污、氣、供水、路燈、電信、電力)一次埋設到位;街巷寬5米~10米時,優先布置供水、污、雨、燃氣管線;街巷寬度為2~5米時,優先布置供水、污水;5米寬以下街巷,原則上不敷設燃氣管線。街巷寬度小于2米時,僅布置供水。在條件受限制地區,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五是供暖、節能改造標準。六是整治材料選用原則和供應,在不影響房屋安全及外觀的情況下,提倡使用從舊房上拆下的舊磚、瓦、石材。舊木料的選用從嚴掌握,對于院落內部,在不影響外觀風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綠色和生態建材。原則上不選用國家或貴州省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圍的建筑材料。
5.2作用
一是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是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的延伸,其范圍介定為:是指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城、鎮、村。二是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的深度作了規定,由于貴州民族村鎮受用地條件限制,村鎮用地范圍小,特別是歷史文化名村,有的只有20-30戶,其控規深度不能滿足保護的要求,保護規劃需要與村莊整治規劃相結合,才能更好的指導村鎮保護,三是民族村鎮一般都具有比較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和復雜的背景環境,在遺產保護上講求“整體保護”,保護整治規劃強調了整體保護與整治更新理念,重視了保護整治規劃的作用,這對當今除名城、名鎮、名村以外的村鎮保護整治更具有重要意義。
6結語
民族村鎮是指歷史比較悠久、建筑具有特點、文化具有特色、生態環境好、具有保護和利用價值的村寨和城鎮,貴州是多民族省份,擁有48個少數民族,其中世居民族17個,有濃郁特色的民族村鎮很多,到目前為止,貴州有2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有6個國家歷史文化名鎮,有11個國家歷史文化名村。有1個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7個省級歷史文化名鎮,2處省級歷史文化街區,15個省級歷史文化名村。經省政府批準認定的民族村鎮僅20個,還有許多民族村鎮均有一定的保護價值,因此制訂貴州民族村鎮保護整治規劃技術導則,明確保護整治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探索民族村鎮保護整治的方式方法,對指導末列入保護計劃的民族村鎮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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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7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是指縣內已掛牌保護的村莊落和建筑。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文化、建設、文物、民族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已掛牌保護,或者暫未掛牌但認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民居、祠堂、寺廟等傳統建筑物參照執行。
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集體和私人所有的歷史建筑,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保護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繼承、保護與新農村建設及經濟發展的關系。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監督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保護實施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保護專門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建設、規劃、文化、文物、民族宗教事務、交通、旅游、公安、林業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職責,維護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管理秩序。
歷史文化名村可依法訂立保護歷史文化名村的鄉規民約。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普查工作。縣建設、文化、文物、民族宗教事務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第七條縣規劃、文物部門應根據歷史文化名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申報確定為不同保護級別,進行掛牌保護。其他具有一定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建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告知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妥善保護,并予以登記和公布。
第八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保護,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縣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縣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規劃范圍應包含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嚴格限制在核心保護區內進行各類新建建設活動。
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名村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格局和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對于按規劃要求新建體現民族特色、傳統風貌的民居建筑,縣人民政府應給予業主適當獎勵;對違反規劃在規劃區內亂搭亂建或進行其他違章建設的,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歷史建筑的維修遵循“尊重原狀、修舊如故”的要求,堅持“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原風貌”的原則,并注重與街(巷)道立面、古樹、院墻等周邊環境相協調。
歷史建筑的改建和裝修要接受建設、文化、文物等部門的指導。
第十一條對在原地不利于永久保護的歷史建筑,可以易地遷移保護。遷移歷史建筑,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屬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備案,經備案后拆除或遷移的歷史建筑,應當做好測繪、記錄、影象資料收集工作。
第十二條鼓勵充分利用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獨特的資源優勢,開發特色鄉村旅游、開辦博物館、專題陳列館、民俗館等特色文化旅游項目,拓展歷史建筑使用功能,激活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機制。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區應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消防安全,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注意歷史建筑的質量安全。發現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時,應及時向縣規劃、文物部門報告??h規劃、文物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技術人員對歷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級進行鑒定,制定具體措施,由所有人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可以申請由保護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或由縣人民政府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十五條對下列重要歷史遺址(跡)應當設置紀念標志,具有特別重大歷史價值的可以恢復:
(一)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地點、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動場所;
(二)歷史上有重要影響的行政、軍事、文化教育機構或者其他團體的重要場所;
(三)代表湘南地區一定歷史時期高水平的建筑、橋梁和有影響的園林建筑場所;
(四)有價值的考古發掘或者發現的場所;
(五)已消失的老街。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歷史文物保護條例篇8
關鍵詞:名城保護30年;成績;問題與挑戰;建議
Abstract:The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in China has been established for 30 years and th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alized in ten aspects, namely, perfection of the prot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m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gration of the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work with the world trend; however, there are also 6 aspects of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caused by the indifference of the decision-makers to the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work and thus 7 suggestions concerning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are proposed.
Key words:30 years of ancient city protection;achievements;problems and challenges;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2)-12-04-(6)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形勢、問題及對策,主要包括:一、名城保護制度設立30年來所取得的成績;二、當前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三、關于進一步加強名城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1 名城保護工作取得的成績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建立30年來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概括起來可包括在以下十個方面:
1.1 建立了以歷史文化名城為主體的保護體制
1982年至1994年分三批共計公布了99處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此后又陸續增補21處,現在總計有119處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 ,同時推動了157處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與保護。此外,建立了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制度,迄今一共評選了181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169處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各省、區、市也先后公布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725處。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國現有自然村落300多萬處,村落調查工作剛剛起步,村落保護任重而道遠。
1.2 完善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兩法一條例”是我國歷史名城保護的基本法律法規體系,“兩法”即《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母法。國務院在2008年出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同時,建設部也先后出臺了《城市紫線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等部門規章,并且即將出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等規章。各地也相應出臺了地方性保護條例,迄今共有11個省市自治區頒布了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規,73個城市頒布了178項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法規。上述法規的頒布能夠更加嚴格、更加具體地規范和指導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但是相比我國的119處名城、350處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規模,法律法規制定還存在一定的滯后。
1.3 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保護理論體系和技術標準
經過多年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形成了富有中國特色的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名城三個層次的保護框架及相應的保護理論和方法。在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設立了一系列的研究機構,同時對文物保護、歷史建筑的保護、名鎮名村保護的辦法、理論、關鍵技術以及標準規范等做了大量的研究和編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1.4 推動了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名城保護工作需要通過城鄉規劃加以過程調控與落實。現在絕大多數歷史文化名城都編制了保護規劃,并納入到城市的總體規劃之中,受到了《城鄉規劃法》以及《文物保護法》的雙重保護。這些保護規劃協調了名城、街區、文物保護與一般性開發改造和建設之間的關系,使得保護工作能夠落到實處。
1.5 促進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國際的接軌
比如通過歷史文化名城麗江古城、平遙古城的保護,使得其申報世界遺產目標得以順利實現,不僅使我國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與國際上建立了廣泛的聯系和交流,還豐富了我國的世界文化類型構成,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又如當年在杭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過程中,從名城保護視角出發,及時否定了當時水利部門提出把西湖用1米5高的堤壩圍起來的“防洪計劃”,通過其他綜合措施解決防洪排澇問題,不僅保證十多年來西湖沒有洪澇災害,還保持了歷史景觀特征,為西湖申報世界遺產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6 強化了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
在名城、街區、文物這三個層次上,各名城通過編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文物本體保護、建控地帶建設項目、展示利用等進行了科學有效的管理。例如在海口這樣一個快速發展的城市,由于保護規劃中清晰劃分了文物的保護范圍,有力地阻止了各類建設行為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可能形成的破壞。
1.7 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資金
從“九五”規劃時期開始,國家建立專項資金制度補助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的改善,至今累計投入約12億元,且投入資金穩步增長。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建議國家在擴大內需時候,考慮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投入,這樣不僅能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還可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更重要的是形成了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并為子孫留下了借鑒歷史智慧的場所,實現一舉五得,這才是最睿智的刺激內需方式。
1.8 帶動了地方文化旅游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例如西遞宏村這兩個古村落,當年本來是認為危房過多,居住條件不佳而計劃拆除,通過專家積極動員開展保護之后成功申報為世界文化遺產?,F在兩個古村落不僅保護了珍貴文化遺產和歷史自然風貌,還極大地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2010年當地收入比十年前增長了5倍以上,原住民收入大幅增加,成為當地中等收入的示范群體。
1.9 建立了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經向46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派駐了督察員,直接開展屬地辦公就地檢查工作,已經累計發出了規劃督察意見書220多份,及時制止了多起侵占歷史文化街區、破壞歷史風貌的違規建設行為。雖然這項工作啟動時間不長,督察員制度還沒有納入到《城鄉規劃法》和《文物保護法》之中,但是從意大利、法國、英國、德國城市化的經驗可以看到,由于這些國家建立了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其中法國有兩百多名、英國有135名城鄉規劃督察員,使得在城市化過程中這些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得到了妥善保護,這一成功經驗完全值得借鑒。由于這項制度成本比較低、能夠事先介入、及時制止,未來將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1.10 加強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監督檢查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大檢查工作。通過檢查發現了一些問題,并對這些問題開展研究、分析,并合理制定應對措施。
2 當前名城保護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雖然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應當客觀認識到,我國仍處在快速城鎮化的階段,這項保護工作仍然面臨著巨大挑戰。
2.1 現階段仍有一些地方決策者對保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就相當于祖先留下的一張名畫,但是許多地方決策者偏偏要把這張名畫換成一文不值的印刷品,還洋洋得意宣稱這是一年一小變,三年一大變,結果損失巨大!由于指導思想的錯誤,導致了很多破壞行為,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2.1.1 片面地追求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追求土地拍賣的高收益、高回報,忽視了持續的文化價值
事實上,歷史街區、老城文化價值未來會遠超過土地經濟價值。例如,我剛任杭州市長時,就及時制止了將河坊街土地賣掉重新開發的行為,當時河坊街土地價值不超過5億,但通過保護河坊街所產生的文化價值現在評估已經超過150個億,而且隨著時間推移還會不斷增值。
2.1.2 忽略了歷史與環境協調
沒有認識到歷史名城名鎮名村整體風貌的價值,破壞遺產點與周邊環境的和諧統一關系,整體歷史風貌不復存在,遺產價值大大下降。
2.1.3 以旅游開發來代替名城保護
在一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出現將整個名鎮名村承包給旅游公司的行為,將這些寶貴的、不可再生的、能持續不斷增值的資產廉價地承包給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又缺乏這方面的眼光、技術、認識和機制,以掠奪式方式進行開發,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造成了巨大破壞。例如著名的江南名鎮南潯,在承包給旅游公司之前,古建筑古色古香,承包給旅游公司以后,把二十多幢古建筑統統拆除(因此新建比修復古建筑經濟效益要好得多),變成統一樣式的仿古建筑,連門窗結構顏色都一樣,完全喪失了遺產的真實性以及古鎮的整體價值,對文化遺產的科學價值、文化價值和旅游價值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當地政府只得將此旅游公司南潯鎮,中止承包資格。
2.1.4 拆真遺產、建假古董
例如,聊城將歷史文化街區全部拆掉,統一地建仿古建筑,而且仿古建筑非常丑陋。歷史文化街區是不同的工匠、不同的時段、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修養和境界、不同的方式精心研磨出來的,其與一個貌似復古的建筑群完全不同,其蘊含的深厚歷史積淀是無法比擬的。
由于保護意識不強,還出現很多匪夷所思的破壞行為,如安陽名城,為了滿足機動化需要,在古城里生硬地突出兩個大道,破壞了原有格局,隔斷了文脈和原有的歷史文化街區的傳承有序的脈絡,城市的歷史格局已經消失了,十分可惜。邯鄲是著名的歷史古城,全球華人所共知的“邯鄲學步”典故就出于此,但是邯鄲現在已經很難看到有三千年文化傳承的文化底蘊。在著名的大理古城,為了迎合某某影視大師的需要,在古城東北角建立了一個“大理之眼”建筑,嚴重破壞了古城的整體風貌。在文化之鄉紹興古城,街區的外面高樓林立,巨大的建筑使得歷史文化街區變成了盆景。
2.2 法規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嚴格按照兩法一條例來制定配套的條例。一些名城執法不嚴,明明是法律強行保護的街區和文物保護建筑,但是卻放任破壞行為的發生,其背后實質上就是權力藐視法律的一種違法行為。所謂的破壞性建設也普遍存在,這一現象在當前城鎮化的高潮時期尤其嚴重,對文化遺產的破壞更加慘烈,規模更大,令人痛心。比如鳳凰在古城內遺址之上新建一個巨大的廣場,這個巨大的廣場上又擺放了一個非?,F代的雕塑,遠看像章魚,近看才知道是鳳凰。再比如隨州在文物保護單位文峰塔附近進行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使得作為隨州文化代表的文峰塔成為小區盆景。在寧波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有四片只存在星星點點的文物保護單位,把周邊原有協調環境全毀滅了,這些都是執法不嚴的表現。此外,很多地方不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認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造成保護對象不明確,專業技術人員沒有擔負起相應的責任。例如,有一個城市有20個建筑剛被申報為歷史建筑,主要領導就要求拆除、搬遷,但是專業部門不積極向領導闡述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違法嚴重性,完全沒有擔負起專業職責,使得違法破壞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破壞。
2.3 保護規劃編制滯后,實施不嚴
全國至今有27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沒有編制保護規劃。很多城市保護規劃編制滯后的動機實質就是害怕規劃束縛住地方大拆大建的手腳。另外一些名城雖然編制了保護規劃,但是保護規劃編制粗糙,沒有按照相關要求劃定保護區劃。有的城市編制的規劃水平不錯,但是未按批準的保護規劃實施保護,也造成名城破壞。比如寧波郁家巷歷史文化街區,其保護規劃編制出現原則性錯誤,不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續性保護街區,而是將上海新天地模式用于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造成了巨大破壞。比如浚縣保護規劃出現多處明顯概念錯誤,所劃定保護區域與法律法規不一致,將歷史城區作為文物進行保護。正定保護規劃中明確劃定天寧寺的建設控制區高度控制在6m之內,實際操作中沒有按照規劃實施,在建設控制地帶出現4層建筑,嚴重突破規劃的高度控制。柳州保護規劃中對歷史城區高度控制進行進行了嚴格分區,但近年來明顯出現突破高度控制的建設行為。再比如在寧波南塘河歷史文化街區,它的實施完全背離了批準的保護規劃,實際上已經徹底變成一種商業性的開發破壞行為。
2.4 管理體制不順,監督管理不到位
許多歷史文化街區責任主體不清,有的責任主體居然是開發公司,政府違規下放保護權限,沒有承擔文物保護的職責。管理體制不順,日常管理疏忽,缺乏監督懲罰機制,使得保護責任難以落實。比如由于監管不到位,柳州歷史文化街區私搭亂建嚴重;浚縣的古城,缺乏監管使得廣告牌隨意搭建,將古城重要視線通廊和重要建筑遮蓋的嚴嚴實實,破壞了古城風貌。大理古城的水街兩側的綠化,完全按照現代景觀處理手法,根本沒有考慮地域特色和歷史淵源。由于監管不到位,曾經作為典范的紹興倉橋直街歷史文化街區,重新出現了破墻開店的行為、甚至居民在文物建筑立面違規粘貼瓷磚進行立面裝修,直接破壞遺產本體。
2.5 利用方式錯誤,旅游開發性破壞的問題突出
通過旅游發展可以展現文化遺產的價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提高老百姓收入,但是如果急功近利地榨取歷史文化遺產的每一滴價值,就會造成旅游項目建設開發性破壞。正因為如此,把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完全交由旅游公司,或者把管理權出讓的做法不僅有悖于法律法規,而且由于旅游公司的掠奪式開發,也必將對遺產造成破壞。例如,某個歷史文化鎮曾經計劃把一個街區承包給影視集團經營十年,承包方設想打通一條古巷作為飛檐走壁的動作場景。景德鎮為了旅游發展在古城內建了不倫不類的仿古街,破壞古城整體風貌。岳陽為了旅游需要拆除洞庭北路歷史文化街區,建了奇怪無比的現代仿古街,建筑物與街巷的寬度比例完全失調,喪失了傳統商業街區的宜人尺度。
2.6 保護資金投入不足,制約了保護工作的開展
雖然投入不斷增加,但是國家專項經費還是相對有限,且使用性質單一,造成了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由于缺乏資金得不到及時修繕,街區呈衰敗之勢,基礎設施不能滿足人民群眾需求,民生問題沒有根本性改善。例如,巍山古城街區建筑嚴重失修,但街道卻水泥化,失去了古城風韻;安陽西大街歷史文化街區衰敗非常嚴重;??隍T樓建筑年久失修亟待修繕;鐘祥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亟待改善,這些都需要及時糾正。
在這些問題和挑戰面前,如何完整保護我國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豐富的遺產,使得民族文化得以傳承和光大,使得文化遺產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3 關于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建議
3.1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要使各級領導干部都樹立歷史文化遺產是一種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的意識,是適當加以維護就可以實現源源不斷增值的重要資源,也是幾千萬全球華人尋根問祖的感情紐帶,是中華民族實現民族復興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一定要非常珍惜,細心保護。同時要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幅度提高這些專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責任意識。更為重要的是,要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納入到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中,落實責任。
3.2 完善法規,堅持依法行政
要根據 “兩法一條例”的要求,完善配套法規制度,形成完整嚴密的名城管理法規體系,真正做到違法必究。同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名城的保護工作,嚴格履行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活動的嚴格審批和督查程序。
3.3 科學編制保護規劃,嚴格實施
名城保護規劃是一種地方性、面向實際的保護性法律文件,規劃審批后就具有空間約束力,規劃編制水平決定了保護工作的質量,因此需要切實提高規劃編制質量。規劃編制后,應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審批,同時按規劃嚴格實施保護?!笆濉逼陂g所有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都要完成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對不正確的保護規劃要及時修編或者重新編制。
3.4 建立保護監督的平臺
建立一個動態監督的平臺,完善督查體系,對日常的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同時地方政府要盡快設立規劃委員會和總規劃師制度,把責任落實到技術專家,實現真正的保護規劃落實。建立保護工作定期通報和重大事件限時上報的制度,同時加大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力度。
3.5 創新思路,統籌協調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嚴格制止和糾正簡單地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完全交由旅游單位進行整體性經營或者整體性出讓的錯誤行為。同時要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保護與產業發展相協調的管理模式,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措施、約束措施,制止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績的沖動,引導建立長久的保護機制。要創新工作思路,積極探索保護、改善、利用、發展統一的保護利用新模式,通過試點示范,探索實現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強化保護的新路徑。
3.6 加大投入,保障保護工作的開展
各級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加大對資金的投入,改善保護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使他們有積極性參與到名城保護工作中來。應積極拓展保護資金的來源渠道,探索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力量參與的保護資金籌集模式。要積極制定減免稅支持政策,依托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發展文化產業,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議。最后,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激勵政策,鼓勵產權人對自有的歷史建筑進行修繕保護。
3.7 完善和加強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督察員能夠在事前和事中發現違反名城保護法規和規劃的行為,并及時給予制止。比如駐深圳的督察員在巡查中發現南山區文體局正在一個古城墻文物保護范圍內建仿古建筑,及時發出了督察通知書,這個違法建筑最終被拆除,及時排除了破壞文物的“定時炸彈”。
3.8 加強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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