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1
關鍵詞:經典;轉型;傳統與現代;語言符號;特色營造;保護利用
中圖分類號:J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35-0020-02
一、湖北近代建筑的形成及其現實意義
湖北近代建筑,是指在湖北近代社會發展時期(1840鴉片戰爭―1949年新中國成立)特別是1861年漢口開埠以來,受西方文化影響而產生的建筑及其外部歷史空間環境。
作為近代工業,近代教育,近代軍事的中心,湖北在近代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跌宕起伏的歷史狂潮中,湖北近代建筑無聲的記錄著湖北近代社會和城市的滄桑歷程,猶如多姿多彩的建筑與城市畫卷,展現了湖北地獄文化的獨特魅力。
眾多學者在研究近代的建筑史時,總喜歡以湖北近代建筑為代表,并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和記錄,最終得出各種各樣的結論:用近代建筑的發展史來批判西方列強的殖民侵略;或者來反映近代湖北的屈辱發展史和人民的疾苦;有的則提取其精華來促進現代建筑教育事業的發展……結論是不盡相同,而本文則在前人的基礎上來進一步挖掘,來分析其影響下的“變”,從而來證明湖北近代建筑的現實意義。
二、湖北近代建筑的類型以及促進城市的轉變
為了適應殖民者的需要,湖北近代的殖民建筑形成了多種類型并存的局面:(1)殖民者在租界區開展市鎮建設,陸續建造的各類建筑:領事館(如漢口英國領事館,武昌瑞典領事館等),銀行(匯豐銀行,漢口大清銀行等)洋行(立興洋行,惠羅公司等)教堂,飯店,俱樂部,工業以及住宅等建筑。(2)外國教會勢力的擴張,修建的教堂,學校,醫院,育嬰堂等。(3)洋務運動中,清政府興辦的工廠,辦公樓,學堂等建筑。(4)應運而生的百貨公司,游樂場,火車站,旅館,博物館,園林等建筑。(5)融入了西方建筑特點又有自己的特色的湖北建筑,如里分(近代在武漢普遍建造的一種多棟聯排式住宅)。
顯然,各種功能的建筑必然會帶動各行業的發展,從而也推動了傳統城市的轉型。自明清以來,中國就推行閉關鎖國政策,城市發展的動力也只是來自國內的諸多因素,城市的發展和規模受到極大的限制,然而自漢口成為通商口岸以來,城市逐漸開放,隨著大批近代建筑的構建,如近代工廠,銀行,飯店,旅館,交通等建筑的出現,使湖北逐漸被納入了資本主義的市場體系,從而改變了城市的性質和發展軌跡,在對外貿易的刺激下,交通運輸業,金融業,近代工業等行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也成為了推動湖北城市發展的新動力。于是構建開埠通商城市成為新興城市的主體,傳統城市開始向新興城市轉型。
三、傳統建筑文化受到沖擊,傳統建筑向近代建筑轉變
(一)經典文化受到沖擊,人們的建筑文化觀念開始改變
一種新興建筑的涌現,可以說是一種文化的發展。
我國著名的建筑史學前輩梁思成先生在《我國偉大的傳統與遺產》一文中寫道:“歷史上每一個民族的文化都產生了它自己的建筑,隨著這文化而興盛衰亡。世界上現存的文化中,除去我們的鄰邦印度的文化可算是約略同時誕生的兄弟外,中華民族的文化最古老最長壽的。我們的建筑也同樣是最古老最長壽的?!?span style="display:none">xDP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這一觀點很明確:建筑與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在重禮的倡導下對于一切建筑制造都要遵遁禮法,不管是城市規劃,宮殿廟宇亦或百姓住宅,都要受到禮制的制約,因此在形式上就要講究對稱,均齊,莊嚴。而這些也恰恰是中國傳統建筑形式的典范,多以木構為主,湖北的傳統建筑也是在基礎上延伸的。不能否認的是,長期以來,經典在許多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是提供指導的思想的寶庫,并進一步成為可能的問題和可能的答案發源地,但是經典在近代卻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沖擊,被大量信息包圍的人們難以在對建筑的要求中保持一致的價值取向。
由此可見,人們對經典作品的選擇與判斷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文化環境密切相關,由此引發的對意義的思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時代的烙印,而對經典的取向涉及了人們對建筑所應具有的意義深度的取向。那么在中國的建筑發展中,無疑也經歷了對經典的判斷的變化,正如不同的文化底蘊會形成不同旗幟的城市建筑,建筑是城市的一種文化符號,城市建設的文化內涵和藝術水平標志著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
至此,人們在面臨近代西方建筑文化的涌現下,建筑觀開始有了新的轉變,于是傳統建筑也開始向近代建筑過渡。
(二)傳統建筑向現代建筑轉變
首先要介紹的是近代建筑形式的變化。從總體上看,湖北近代建筑表現出以西方建筑文化或西方建筑文化為主題的發展脈絡,滲透了西方建筑文化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變異,融入地域特色,形成獨特的建筑文化。
湖北近代建筑早期主要采用“券廊式”這是一種西方殖民者在印度,東南亞等殖民地為適應熱帶氣候而創造出地2層磚木結構形式。但隨著租界區大規模城鎮建設,各種西式的建筑形式傳入湖北。如哥特式,羅馬風式,文藝復興式,巴洛克式,洛可可式等風格一應俱全,英,法,德,俄的國地域風情應有盡有。其中西方學派的古典主義風格建筑物基礎牢固,墻壁厚實,門窗明敞,外觀多采用古典柱式,外墻麻石飾面,構圖嚴謹,莊重精美,加上外籍建筑師純熟的設計手法,此類建筑受到了廣泛的歡迎,這種復古建筑相反被當作從未出現過的新建筑形式而被接受,此后,注重功能的現代主義建筑成為湖北建筑的主流,這些近代建筑已經開始接觸世界上最先進的設計思想,設計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代表作品有四明銀行,中國實業銀行等。
(三)建筑技術的轉變
新建筑類型的出現,新材料和新技術的運用給傳統建筑以很大的沖擊,許多近代建筑體現了先進的結構和施工技術成就。
在基礎工程方面,由早期的灰土基礎、條石基礎轉變為鋼筋混凝土的筏型基礎和箱型基礎,承載能力大大增強,防水性能也得到有效提高。
在主體結構方面,首先磚木結構代替了傳統木結構,如1905年建成的漢口西商跑馬場中的游泳館。隨后混合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開始逐漸被廣泛采用,大大提高了結構的堅固性,使房屋建造層數增加,高度提高,如1930年興建的景明洋行(中國武漢市江岸區鄱陽街53號)。
的確,這些打破常規建筑法則的設計,不言而語的對傳統建筑提出了挑戰,最終促使了中國建筑從傳統建筑向近代建筑的轉型。
四、建筑評定的轉變,建筑語言符號的運用
隨著城市的轉型和傳統建筑向近代建筑過渡,中國的建筑美學也開辟了嶄新的一頁,他們利用一種新的思路去研究和闡釋湖北近代建筑美的規律,即建筑語言符號學,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很大的創新精神。
(一)能指與所指
對于符號學來說,一個符號必定由兩部分組成,即能指與所指。例如“單詞”這個詞是一組字母和聲音合成的,它就是能指;它所代表的又是另一種事物,就是所指。在文學中這種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系就是藝術的核心,詩文在構成詩句時,一方面用聲音(能指),另一方面用含義(所指),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正是詩歌的美之所在,它存在于聲音與含義之間的對舞之中。
那么多種多樣的建筑設計要素就是能指,而運用建筑要素所表達的含義即為所指,其間的關系也正式建筑藝術所要傳達給人們的語義,湖北租界區的近代建筑的歐式風格指的就是英國,意大利,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建筑文化特征。
(二)暗示與陳述
一個人對某租界地建筑的想象很坑與另一個人是不同的,假如兩個人都聽到殖民建筑這個詞,從事建筑專業的人會聯想到歐風古典主義的建筑文化,而非專業的人則會聯想到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
在文字語言上的想象可以有千差萬別,但對有具體形象的建筑物來說大家看到的都是一樣的,建筑師可以運用建筑設計要素作為能指的單詞,選擇合適的辦法把它建造起來,在建筑創作中建筑師的選擇是無限的,但是在文藝作品中藝術家的選擇是有限的。對于觀賞者來說恰恰是相反,他們對建筑的讀解是有限的,對于文藝作品的理解與是無限的。因而我們可以說湖北近代百年的歐風建筑不是暗示而是陳述,這正是這些建筑與舊城市空間強有力的表現的表現力之所在,也正是建筑藝術感染力的危險性之所在,因為不管好壞它都強加于觀賞者,藝術質量低下的作品同精品魚目混珠。這就是說,學會讀解建筑形象進而能夠掌握這種媒介的一些規律是有益的,也是重要的。一個人對歐風建筑的讀解愈好,他對外來文化的理解愈多,建筑文化對他的感染力也就愈大。
湖北近代租界區大批的歐風建筑已經成為湖北歷史性城市的象征。是許多新建筑所無法取代的,如果一座城市失去了地方性的特征,那將是一座沒有吸引里,文化的城市,也正是因為這些建筑陳述了某種含義的結果,湖北近代建筑才有了獨特的文化底蘊。
然而利用建筑語言符號去說明湖北近代建筑的美的規律和文化的豐富內涵還是不夠成熟和完善的,許多問題有待于深入研究。
五、湖北近代建筑的保護和利用
綜上所述,湖北近代建筑是中國近代中西文化交融的結果,是近代科學技術與藝術的結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湖北近代建筑印刻著湖北近代社會的形態和發展歷程,是研究湖北近代史的事物資料。從文化的角度講,湖北近代建筑延續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同時汲取世界的優秀文化遺產,整體而又集中地體現出湖北社會生產力,時代精神,民族傳統,地域特性以及社會價值的具體取向,是湖北建代文化的最好見證。
與近代城市密切相關的湖北近代建筑,是東西方文化以及中國廣泛地地域文化交融的場所,經歷過湖北城市發展的脈絡,綜合反映了湖北乃至中國的城市演變歷程,而留存至今的近代建筑,又是影響現代城市形態的重要因素,特別對城市建設和特色營造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是它們推動了湖北第三產業的發展。
湖北近代建筑保護工作開展較早,已經建立多極的歷史建筑保護體系,同時又進一步擴大和完善保護范圍,在保護方法上確立了多種保護類型,而在保護模式上也有很大的創新。
比較與分析世界上各國發展的動力優勢,湖北的發展必須考慮并利用城市空間環境,注重保護利用湖北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注意城市物質和文化形態的建設。在大規模開發與建設的同時,一方面要注重對優秀近代建筑和建筑群的保護,建立多層次的保護和開發機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努力提高市民和管理者的文化素質和保護意識,自覺維護并建設好城市人文景觀,使城市保持活力,以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文化基礎。
湖北近代建筑是湖北人民的財富,也是湖北城市的文脈與血脈。城市建設不僅要建設新城市,同時也要保護好歷史的城市,因為不管在過去還是在現在,湖北近代建筑都有他獨特的魅力,都有他很強的現實意義,相信湖北的歷史建筑必將有美好的明天。
參考文獻:
[1]楊秉德,蔡明編著.中國近代建筑史話.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2
關鍵詞:波旁王朝;古典主義建筑;凡爾賽宮;協和廣場
古典主義建筑(classical architecture),廣義上指在古希臘建筑和古羅馬建筑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意大利文藝復興建筑、巴洛克建筑和古典復興建筑,其共同特點是采用古典柱式。而狹義上的古典主義建筑指運用“純正”的古希臘羅馬建筑和意大利文藝復興建筑樣式和古典柱式的建筑,主要是法國古典主義建筑,以及其他地區受它的影響的建筑。
古典主義建筑通常是指狹義而言的,也就主要是指法國古典主義建筑。法國古典主義建筑的代表作是規模巨大、造型雄偉的宮廷建筑和紀念性的廣場建筑群。這一時期法國王室和權臣建造的離宮別館和園林,為歐洲其他國家所仿效。
一、法國古典主義建筑產生的歷史背景
歷史上任何一種建筑風格都是和當時社會的政治文化背景存在著緊密聯系的。從政治上而言,16世紀以前的法國處于內部封建割據,外部列強環伺的狀態。特別是英法百年戰爭,使得法國始終未能跟上文藝復興的步伐。直到1458年,法軍攻陷加萊,英國失去了在歐洲大陸的最后一個據點,戰爭勝利使法國完成民族統一,為日后在歐洲大陸擴張打下基礎。英法百年戰爭結束之后,經歷了將近又一個世紀的陸續混亂和發展,法國國王亨利四世的繼位,以及其開創的波旁王朝,為法國帶來了一段蒸蒸日上的強盛歷史。
從經濟角度而言,十七世紀正是法國資本主義逐漸占據市場主體,傳統貴族擁有的農業生產方式,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波旁王朝統治者在維護封建特權的同時,采用了重商主義政策,開辦工場和貿易公司,保護關稅和殖民擴張,促進了法國經濟的發展,國庫的充盈為王室大力營造宮室打下了經濟基礎。
二、路易十三(Louis XIII)時期的古典主義建筑
1610年路易十三(1610年―1643年在位)繼位時還年幼,由其母瑪麗?德?美第奇攝政,她是意大利豪門美第奇家族的重要成員,以與意大利關系密切之便,將大量意大利藝術品引進宮廷。首席建筑師布羅斯設計了雷恩法院,并為麥迪奇設計了巴黎的盧森堡宮(1615年建)。路易十三時期的建筑形制結構堅實、敦厚,以雕鑿精細和旋木工藝巧妙而著稱。常見的裝飾主題包括帶翼天使、華麗的渦形裝飾、漩渦花飾(圖案雕花鏡框)、花果垂飾圖案和怪異的臉譜。
法國皇宮(Le Palais Royal)的宮殿主體及其花園庭院是應紅衣主教黎塞留的要求建造的,采用當時流行的巴洛克建筑風格,多重穿插的曲面和橢圓形空間,福利的裝飾和雕刻,強烈的色彩對比,顯得莊嚴而不失靈動的氣息。黎塞留去世時將宮殿贈給了路易十三(Louis XIII),此后取代盧浮宮成為法國的新王宮。
三、路易十四(Louis XIV)時期的古典主義建筑
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在其親政后的統治初期,以無比的熱誠與精神治理國家,很快就成為全歐洲最優秀的英明君王,創立有史以來無與倫比的絕對君主制,是歐洲君主專制的典型和榜樣。路易十四執政期間,不斷的對外擴張戰爭和經濟的發展,給王室大興土木奠定了物質基礎。逐漸膨脹的王權,使得路易十四成為法國最高的統治者和立法者,為了嚴密控制國家,他致力于在一切領域建立規則和標準,以及推崇能夠鞏固他君權神授形象的藝術風格。為此,路易十四設立了一批學院,其中就包括建筑學院。建筑學院的第一任教授布隆代爾,是法國古典主義建筑理論的代表人物,由于其對古羅馬建筑的崇拜,將君權至上的思想融合進建筑當中。法國在當時自比聲名赫赫的羅馬帝國,而路易十四也被比作古代最英明偉大的君主,甚至被比成希臘神話當中的太陽神阿波羅(羅馬神話稱福玻斯?阿波羅),太陽王之稱因此而來。因此,當時興興向榮的法國王室建筑活動,就致力于用古羅馬那樣莊嚴雄偉的形象來為君王建造紀念碑。
這個時期的代表建筑有:
盧浮宮東立面:由勒?伏(Louis le Vau),勒?布朗(charles Le Brun)和佩羅(Claude Perrault)共同設計,其全長約172m,高28m,上下照一個完整的柱式分作三部分:底層是基座,中段是兩層高的巨柱式柱子,再上面是檐部和女兒墻。主體是由雙柱形成的空柱廊,簡潔洗練,層次豐富。中央和兩端各有凸出部分,將立面分為五段。兩端的凸出部分用壁柱裝飾,而中央部分用椅柱,有山花,因而主軸線很明確。這種構圖反映著以君主為中心的封建等級制的社會秩序。它同時也是對立統一法則在構圖中的成功運用。它總體簡潔,法國傳統的高坡屋頂被意大利式的平屋頂代替了,加強了幾何性。
凡爾賽宮:位于法國巴黎西南郊外伊夫林省省會凡爾賽鎮,是巴黎著名的宮殿之一,也是世界五大宮殿之一。凡爾賽宮所在地區原來是一片森林和沼澤荒地。1624年,法國國王路易十三以1萬里弗爾的價格買下了117法畝荒地,在這里修建了一座二層的紅磚樓房,用作狩獵行宮。宮殿立面為標準的古典主義三段式處理,即將立面劃分為縱、橫三段,建筑左右對稱,造型輪廓整齊、莊重雄偉,被稱為是理性美的代表。其內部裝潢則以巴洛克風格為主,少數廳堂為洛可可風格。正宮前面是一座風格獨特的“法蘭西式”的大花園,園內樹木花草別具匠心,使人看后頓覺美不勝收。而建筑群周邊園林亦是世界著名。它與中國古典的皇家園林有著截然不同的風格。它完全是人工雕琢的,極其講究對稱和幾何圖形化。凡爾賽宮是法國封建統治歷史時期的一座華麗的紀念碑,它不僅是法國王室宮廷,而且是國家的行政中心,也是當時法國社會政治觀點、生活方式的具體體現。路易十四為了建造它,共動用了三萬余名工人和建筑師、工程師、技師,除了要解決建造大規模建筑群所產生的復雜技術問題外,還要解決引水、道路等各方面的問題。凡爾賽宮的成功,有力地證明了當時法國經濟和技術的進步和勞動人民的智慧。從藝術上講,凡爾賽宮宏偉壯麗的外觀和嚴格規則化的園林設計是法國封建專制統治鼎盛時期文化上的古典主義思想所產生的結果。
四、后路易十四時期的古典主義建筑
路易十四執政后期,無計量的戰爭使法國的國家經濟破產,激化了法國的社會矛盾,為資產階級革命埋下了伏筆。這個時期的主要建筑活動,是其曾孫路易十五下令所建造的協和廣場,以及各式貴族與商人建造的住宅和別墅。
協和廣場:位于巴黎市中心,塞納河北岸,是法國最著名的廣場,18世紀由國王路易十五下令營建。建造之初是為了向世人展示他至高無上的皇權,取名“路易十五廣場”,中間鑄造的路易十五的騎馬雕像,顯示著其在位時期的威勢。雕像在大革命時期被革命人民推倒,并改建了斷頭臺,廣場也易名為“革命廣場”,被法國人民當作展示王權毀滅的舞臺。1795年又將廣場改稱“協和廣場(Place de la Concorde à Paris)”,沿用至今。
協和廣場始建于1755年,由當時任職于路易十五宮廷的皇家建筑師雅克?昂日?卡布里耶(Jacques-Ange Gabriel)設計建造,工程歷經二十年,于1775年完工??ú祭镆紫葹閰f和廣場設計了一個長360米,寬210米,總面積84000平方米的八角形廣場的雛形。為了得到一個遠景透視效果,他選擇了與當初建巴黎的那些皇家廣場不同的方案。他將協和廣場設計成一個開放式的廣場。
到了十八世紀上半葉和中葉,國家性的、紀念性的大型建筑比十七世紀顯著減少。代之的是大量舒適安謐的城市住宅和小巧精致的鄉村別墅。在這些住宅中,美奐的沙龍和舒適的起居室取代了豪華的大廳。在建筑外形上,雖然巴洛克教堂式樣很快為其他建筑物所效法,但這時期巴黎建筑學院仍是古典主義的大本營。
五、結論
古典主義建筑影響深遠,歐洲最早的建筑學院始建于法國古典主義時期,在這些學院里形成了歐洲建筑教育的傳統,加上當時的法國不僅在歐洲最為強大,而且是絕對君權制度的典范,陸續建立起來的歐洲各國,他們紛紛學習法國的建筑形式,聘請法國建筑師去,或派遣留學生來,一時間,古典主義建筑成了全歐洲的新潮流,影響著歐洲國家的建筑形制和藝術風格。其影響之深遠,一直延續到了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到十九世紀歐美一些國家中很多的法院、銀行、交易所、博物館、劇院等公共建筑和一些紀念性建筑上,稱之為新古典主義建筑風潮。
參考文獻:
[1] 張澤乾. 法國文化史[M].武漢:長江文藝出版社,1997.
[2] 王其均. 永恒的輝煌--外國古代建筑史(第二版).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3
關鍵詞:單價測算;移民;房屋;前期策劃;安全性;功能性;居住性
引言
近年來,四川省水能資源開發已進入快速開發階段,預計未來十年全省水利水電移民總量可達160余萬人。其中在建、擬建工程移民人數約60余萬人,移民安置任務重,移民穩定壓力大,仍然是當前及今后較長時期四川省移民工作的基本態勢。房屋作為移民的私有財產,補償單價的高低牽涉移民最切身的利益,進而成為影響移民搬遷安置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近年來的工作實踐,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已經自成體系,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在實踐過程中,房屋補償單價現有的測算方法在當前形勢下并不完善,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方法的完善成為了移民工作中的重要研究問題之一。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方法是否科學客觀且符合目前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將成為影響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推進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確定移民房屋補償單價,能夠促進移民工作的和諧、順利推進。
1移民房屋補償單價測算現狀
目前,水電工程移民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依據為DL/T5382—2007《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費用概(估)算編制規范》,房屋的補償以原有數量和結構計算補償費用。房屋補償費用單價分結構類型,按照典型設計的成果分析編制。主要工作過程為:在實物指標工作成果的基礎上,規定各類房屋結構(如鋼混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土木結構、木結構和其他結構等)包含的主要工程,如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木結構工程等;對每一類房屋結構,選擇1座或多座典型房屋,按照新建房屋的要求進行設計;根據本標準“工程建設費用”的規定、安置地的建筑工程造價依據和辦法編制典型房屋設計概算,推算房屋單位面積造價(元/m2),并且單價中應包括其他費用部分;安置地有特殊要求的,如抗震要求等,應在設計時統籌考慮;最后,測算結果提交相關方討論協商,并提交國家審批,實施過程中可視物價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且“只調增不調減”。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考慮到水電開發地區多處于高山峽谷區,移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居住條件較差,為保證移民居住水平達到或超過原有生活水平,保證搬遷后的建房需要,在選取房屋典型時,選擇庫區同種結構中建設較為完善、水平中等或偏高的房屋作為測算典型來測算房屋單價。就目前情況來看,測算的房屋單價基本滿足移民自行建造房屋的需要。
2移民房屋建設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目前,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等的發展,相對于原來側重現狀房屋補償的測算方法,建設時通常要結合一些新的形勢和要求進行考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政策的變化
移民搬遷安置分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對于集中安置的部分,需對集中居民點進行規劃,2014年四川省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四川省“幸福美麗新村”規劃編制辦法和技術導則》,對新建各種規模的農村居民聚居點建設規劃提出了具體的指導要求,明確內容上應包括環境及建筑風貌規劃、道路交通規劃、市政工程規劃、村民住宅選型、綜合防災規劃、投資估算等,技術導則在建設用地標準、住宅建筑、公共服務設施、生產設施、景觀環境、歷史文化遺產與鄉土特色等方面給出了具體的規劃要求。在補償移民現狀房屋時,除了對房屋結構本身進行補償外,同時單列裝飾裝修補助,將窗、門、天花板、地板等具有特色建筑的部分作為裝修單獨進行補助,而在上述導則中,明確農村居民聚居點內容上應包括環境及建筑風貌規劃,所以進入農村集中居民點的移民面臨不論補償的房屋是否包含以上內容,均需考慮新政策的要求進行建房。
2.2移民意愿的變化
目前,四川省水電項目開發大部分分布于高山峽谷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移民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的提高,移民建房的意愿不僅限于現狀房屋的恢復建設,通常還會考慮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提高其安全性、功能性以及居住性等方面的水平。
2.3政府要求的變化
隨著時代的進步,庫區的發展,地方政府在移民工作中,為了為移民爭取最大的利益,并考慮地區規劃的長遠發展,在建房過程中,結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對應的一些移民房屋建設范圍外的要求,導致房屋建設標準偏高,各方在房屋補償單價上的矛盾日趨凸顯。
3移民房屋補償單價測算分析及建議
現行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方法結合了移民房屋現狀,包括移民房屋的規模、結構和標準,補償相對公平,標準易于把握,在工程實踐中基本可行,滿足移民建房需求,利于移民的妥善安置。但是在目前政策、移民意愿及地方政府要求等變化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下,房屋補償單價是移民、地方政府等各方關注的重點,也是利益博弈的焦點,各方對移民房屋補償單價的爭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移民投資以及工作的和諧、穩定推進。這就要求房屋單價測算工作,更加規范、合理。移民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包括4個步驟:①選取移民房屋典型,現場勾勒草圖;②整理現場調查成果,完成還原設計圖;③計算工程量;④計算房屋單位平米面積的造價。而目前,針對水電工程移民房屋補償單價尚無規范的具體操作步驟,各項目操作方式及工作深度各不相同,造成移民房屋補償單價征求意見時存在分歧,協調變得復雜,且對后續房屋補償單價調整工作增加了難度。針對目前房屋補償單價測算現狀,結合其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需對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方法進一步細化、合理化和規范化,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明確以移民房屋現狀為基礎,并結合房屋安全性、功能性和居住性作為測算原則。現行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均為重置價格。即,基于房屋現狀測算其新建的費用作為補償費用,側重對房屋現狀本身的賠償。但在目前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下,僅考慮對房屋現狀本身的補償是不夠的,建議考慮移民建房時的實際情況,以及移民所處環境條件,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應在房屋現狀的基礎上,以結構的安全、功能的完善、居住(生活)的方便為原則進行房屋典型設計,按照典型設計的成果測算房屋補償單價。(2)規范外業工作,提前策劃,理清思路,明確任務。現行房屋補償單價在測算過程中,在整理內業時有時計算工程量會出現問題,如某一尺寸未量,或者是項目歸類混淆,導致工程量無法計算。由于工程所在地區條件較差,為保證工作質量、避免重復工作,建議在進行房屋補償單價測算前應根據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步驟,進行詳盡的策劃,明確外業任務,做到有的放矢。策劃內容建議包括:①明確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所需資料。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收集的材料應包括項目所在地最新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人工費文件、當地市、縣造價信息材料(需與測算的價格水平相同)、運輸市場的運輸單價或者當地的運輸單價規定文件、房屋建設主材市場價格等。②根據實物指標調查成果,科學確定典型房屋結構及其個數。通過實物指標調查成果,分析房屋結構(包括框架、磚混、石木、土木、木結構等)及其比重,最好是每種房屋結構至少選取1座典型,比重較大的房屋結構可選取多座典型進行測算。③提前掌握工程量的計算方法以及計價定額,明確各結構房屋典型包含的項目以及工程量計算時計價定額規定的計算單位。房屋由建筑與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兩大部分構成,建筑與裝飾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工程、木結構工程、樓地面工程、門窗工程等,安裝工程包括給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等,根據各房屋結構類型的不同包括的項目也就不同。以磚混結構房屋為例,其包含項目及工程量計算時計價定額規定的計算單位如表1所示。根據現狀房屋實際情況及還原設計確定典型房屋包含的項目。(3)結合房屋戶型、功能、安全、外觀等,選擇庫區具有廣布性和代表性的房屋作為測算典型?,F行房屋補償單價測算中,選擇房屋典型時,要求選擇庫區具有廣布性和代表性的房屋作為測算典型,但其具體要求并不明確、未細化。建議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應以典型房屋現狀為基礎,選擇功能較為完善、結構較為穩定、居住生活方便、外觀具有當地普遍特色,具有廣布性和代表性的房屋作為測算典型。其中,房屋功能分區設置應合理(應包含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盡量選擇結構上安全的,如基礎的形式、尺寸及埋深應較為合理,梁、板、柱形式及尺寸,鋼筋含量基本滿足當地抗震烈度等級要求的;具備一般居住條件的,例如水、電、路均通,地面、墻面、天棚做過處理,外觀上具備當地普遍特色(門窗洞口、欄桿和屋檐等)的建筑。這就避免了在實施過程中調整房屋單價時,產生關于房屋安全性、功能性、居住性要求的質疑,從而在調整時僅調整由于價格水平變化帶來的人工、材料及政策性的變化,以使投資可控。(4)及時整理調查成果,修正原房屋不符合強制規定的或建設不規范的地方,完成還原設計圖。移民房屋一般并不是按照專門的設計圖紙建造的,通常是移民根據當地環境條件、民俗特色及其生活習慣,從方便生產生活的角度隨個人心意選擇房型進行修建的。其在基礎、梁、柱、板等的形式及尺寸上均不規范?,F行的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按照其現狀進行還原,測算單價??紤]到移民建房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在測算房屋補償單價時,應將基礎、梁、柱、板等重要結構部分,按地區抗震烈度等級設計,保證移民建房安全;移民建房過程中,起同等作用的柱、梁、板等,由于其一般為就地取材,且不是統一加工的,故各尺寸各不相同,有相差微小的,也有相差甚遠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取其平均值作為其尺寸基準,避免完全按照原狀測算,不能滿足實際建房的要求。(5)規范編制概算,按照權威部門的信息并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人工費及材料費。農村房屋建設一般由親戚鄰里幫助修建,建造時人員流動性大,時間隨意,并且一般不支付人工費;建筑材料,如砂、石、木材等均就地取材,花費較少。對應的人工消耗及材料消耗不易準確量化?,F行規范并未細化如何采用該數據,目前的項目對于人工費均統一采用造價部門公布的人工費,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也得到各方認可。但是,材料價格有多種方式:一是,采用造價信息價格加運至工地運費;二是,采用造價信息價格、市場價格進行綜合考慮;三是,部分地材,如砂、石等,采用自采價格,其余采用造價信息價格,并考慮一定的價格變化趨勢,綜合得出材料的單價。由于缺乏統一性,這往往也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在現實環境中,造價信息價格基本能反映其涵蓋地區價格情況,較偏遠的地區在此基礎上計算其運費,二者之和作為其材料價格較為合理;但由于地方建設的集中性、突發性等原因,導致部分材料價格與造價信息價格存在偏差。由于影響房屋造價程度較大的基本為其結構對應的主材,建議主要材料價格的采用按照權威部門的造價信息并結合地區實際情況進行確定,而其他對房屋單價影響較小的材料采用權威部門的造價信息。主要材料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標準材料價格=造價信息價格+運至施工地的運費(1)運至施工地的運費=運距×運輸單價(2)計算出標準材料價格后,對比實際建材市場材料價格,合理確定。原則上,采用標準材料價格。
4結論
(1)根據工程實踐,結合目前房屋建設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提出房屋補償單價的測算原則。即,以移民房屋現狀為基礎,并結合房屋安全性、功能性和居住性進行測算。(2)在進行選取房屋典型調查工作前,應提前策劃,厘清思路,明確任務,包括房屋補償單價測算所需資料、確定典型房屋結構及其個數的方法、各結構房屋典型包含的項目以及工程量計算時計價定額規定的計算單位;結合房屋戶型、功能、安全、外觀等,選擇庫區具有廣布性和代表性的房屋作為測算典型;及時整理調查成果,完成還原設計圖時,應對原房屋不符合強制規定的或是建設不規范的地方進行修正;規范編制概算,人工費及材料費按照權威部門的信息并結合地區實際情況進行確定。(3)需要進一步優化的方面。通過以上分析及建議,可規范房屋補償單價測算的具體操作步驟,統一各項目操作方式及工作深度,提出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下的房屋單價測算方法。在移民房屋單價測算后,需征求各方意見;改進測算方法后,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房屋單價測算的規范性及合理性,減少爭議。實際操作中,房屋補償單價的標準一直是個長期的博弈過程,需進一步研究解決方法。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4
民法典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民生周刊》邀請中國政法大學律師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祁治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周書博、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中校,結合典型案例,一起探討民法典與百姓的日常。
婚內出軌致離婚,受害方可多獲賠
祁治軍。中國政法大學律師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案例:
熱播劇《三十而已》中,女主角顧佳作為全職太太,全身心撲在家庭中,最終卻因丈夫出軌而離婚。為她惋惜的同時,不少人存在疑問,全職太太、家庭主婦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分割?她們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上付出的明顯比丈夫多,能要求丈夫給予補償嗎?
釋法: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0條之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但由于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條所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長期處于休眠狀態,難以被喚醒。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這一狀況將得到改變。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當然,民法典第1088條保護的不只是全職太太,還有“家庭主夫”。無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是妻子還是丈夫,離婚時都可以得到家務勞動補償的救濟。至于具體補償金額,民法典并未規定標準,一般應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判定,一般會依據夫妻一方家務付出的多少、另一方的支付能力、雙方婚齡長短及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確定補償金額。
高空拋物如何厘清侵權責任
周書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案例:
某日傍晚,老王在小區快走鍛煉,路過5號樓時突然天降酒瓶,砸在老王肩上。后經鑒定,老王右側鎖骨骨折,定為九級傷殘。老王將5號樓3樓以上的46戶居民,一起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釋法:
根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院認為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除其中6戶無人居住外,其余40戶未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判令該40戶共同補償老王各項損失18萬元,平均下來一戶為4500元。作為被告的居民很不理解,認為自己沒有侵權,也常被樓上丟垃圾行為所擾,向物業反映多次,都沒能妥善解決,沒想到現在自己成了被告。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民法典第1254條做了改變,雖然仍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同時增加3項規定,保障無辜者權利。
一是規定在查到侵權人后,承擔了補償責任的無辜者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二是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沒有盡到安保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促使建筑物管理人積極履行安保義務,降低高空拋物發生率;三是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樣一來,無辜者除了像以前一樣自證清白外,還可以通過擁有高超偵查技術手段的公安機關來證明自己無責。
相信隨著民法典實施,高空拋物惡行會得到有效遏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最終不必承擔不屬于自己的責任。
代位繼承修改有助于傳播孝文化
張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案例:
王某的父母在王某爺爺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王某的大伯為了照顧王某終身未娶。王某成年后,以孝順報答大伯的恩情。大伯不幸離世后,大伯的遺產王某能否繼承?
釋法:
代位繼承作為法定繼承制度的一種補充制度,能夠很好解決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所出現的遺產繼承問題。現行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依據該條款的規定,只有被繼承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才可能產生代位繼承,但在被繼承人無子女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其財產無人繼承的困境。
民法典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新增了關于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替其父母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內容。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關于代位繼承的修改,汲取了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既有利于孝文化的傳播,也保障了私人財產權的繼承流轉。
“自甘風險”條款利于校園體育活動
劉中校。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案例:
以前的學校運動會有撐竿跳、三級跳、標槍、鉛球等項目,現在這些危險性大的項目都取消了,原因是擔心學生安全問題。一旦學生在運動中受傷,校園體育的組織者通常會跟著“受傷”。有時,即便學校無責,仍要承擔人道主義補償,這種“傷不起”現象,成為制約校園體育活動的一個隱形絆腳石。
釋法: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的各方責任加以界定,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的規定,“自甘風險”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典避免了對公平原則的擴大使用,規定適用公平原則的,應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未明確規定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無需分擔損失,即無需予以補償。
“自甘風險”條款不僅是我國立法水平的創新和進步,也有利于保護其他參加者的利益。這一條款的基礎在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有義務對其個人的行為負責。
文體活動本身就具有風險,苛刻地要求參加者在活動過程中,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的(如傳球時,球員先考慮自己傳球的行為是否會弄傷隊員),不利于文體活動的發展,與文體活動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且任何參加者均無法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5
一、役權立法的模式選擇
在現代各國民法上,役權立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二元模式,即在立法上將役權分為地役權與人役權的兩種形態加以規定。這種模式以法國、德國為代表?!斗▏穹ǖ洹返诙淼谌帉τ靡鏅唷⑹褂脵嗪途幼啵ńy稱為人役權)作了規定,第四編對地役權作了規定;《德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法)第五章規定了役權,包括地役權、用益權和限制的人役權。二是一元模式,即在立法上僅規定地役權一種形態,而不規定人役權。這種模式以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度毡久穹ǖ洹返诙帲ㄎ餀啵┮幎说厣蠙?、永佃權、地役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
我國物權法應當選擇何種役權立法模式,學者間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物權法應當采取二元模式,即同時規定人役權和地役權。但如何規定人役權,又有不同的認識。有人主張,物權法應當概括地規定人役權;[②]有人主張,物權法應當規定用益權和居住權;[③]還有人主張,物權法僅規定居住權即可。[④]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物權法應當采取一元模式,即僅規定地役權,而不應規定人役權。[⑤]從立法態度來看,役權立法究竟應采取何種模式也還存在著分歧。2002年1月28日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2004年8月3日的《物權法(草案)》和2004年10月15日的《物權法(草案)》都采取了二元模式,規定了地役權(鄰地利用權)和居住權。梁慧星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設稿》和《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均采取了一元模式,僅規定了鄰地利用權(地役權)。[⑥]王利明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采取了一元模式,僅規定了地役權。[⑦]但其主持擬定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則采取了二元模式,規定了地役權和居住權。[⑧]
可見,上述觀點和態度的分歧在于物權法是否應當規定人役權的內容。鑒于《物權法草案》規定居住權的這種情況,筆者這里僅就物權法應否規定居住權談點自己的看法。目前,從贊同設置居住權的觀點來看,學者們大都從必要性的角度進行論證,[⑨]而缺乏可行性論證。筆者認為,物權法中設置居住權缺乏可行性,主要理由如下:
(一)從居住權的立法結構來看,我國物權法無設置居住權的可行性。自羅馬法以來,各國居住權的立法結構基本保持一致,這主要體現在:其一,在人役權與地役權的二元模式下,將居住權歸入人役權的范疇;其二,在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的關系上,居住權總是存在于“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這一權利梯隊中,難以脫離這一范疇而獨立存在。[⑩]其三,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上,居住權離不開用益權,多適用關于用益權或使用權的規定??梢哉f,居住權是層層縮小的和受限制的用益權,是用益權的下屬概念。[?]例如,在法國民法上,使用權為用益權的一種,而居住權則為一種使用權(又稱為“小使用權”),因而從性質上說,使用與居住的權利是在效果上減弱了的用益權。[?]可見,居住權只有在人役權這個權利體系中方能找到自己的準確定位,否則就有可能喪失其生存發展的土壤和環境,而且也只有在人役權的框架內才能完整、系統、合理地構建居住權制度。[?]申言之,居住權難以獨立存在。正是因為如此,主張設置居住權的學者認為,基于居住權在西方大陸法系國家中的立法現狀,以及居住權與用益權的密切關系,完全拋開用益權徑直規定居住權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居住權立法必須借助用益權,只有在規定用益權的基礎上,居住權才能達致科學性與實用性,才能實現居住權的功能。[?]我國《物權法草案》在不規定人役權或用益權的情況下,單純地規定居住權,不僅破壞了人役權的權利結構,而且使居住權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因此,從各國居住權的立法結構來看,我國物權法如不規定人役權或用益權,[?]則居住權無設置的可行性。
(二)從居住權產生的社會基礎來看,我國物權法無設置居住權的可行性。在羅馬法上,居住權之所以出現,是因為“到了共和國末年,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居住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盵?]可見,居住權產生的社會基礎在于解決特定人的生存問題,而這些問題往往是無法通過家庭得到解決的。法、德等國民法之所以設定居住權,也大多出于這方面的考慮。例如,在法國,居住權一般都與家庭和日常生活有關,主要適用于老年人、家庭成員、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而這種情況又與法國的繼承制度有關(妻對夫的財產無繼承權)。[?]可見,居住權設計的初衷大多與家庭無法解決的養老有關。但是,東方國家卻沒有這種社會基礎。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物權編關于地役權的立法理由稱:“……惟東西習慣不同,人之役權為東亞各國所無,日本民法僅規定地役權,而于人之役權無明文,中國習慣亦與日本相同,故本法亦只設地役權也?!盵?]筆者認為,這里所說的“東西習慣不同”主要指的是養老習慣不同,即東方國家特別是中國,養老問題大多都屬于家庭職能。正是這種習慣的不同,居住權制度在東方國家特別是中國難有發揮作用的余地,居住權制度缺乏相應的社會基礎。因此,有學者指出,受東方國家的家族職能、婦女作為男子的依附觀念的影響,居住權作為解決養老、離婚或喪偶的配偶的生活而設置的法律制度在立法當時的現實中無存在的必要。[?]筆者認為,現代社會的家庭職能、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法律觀念,使得東方國家更缺乏居住權存在的社會基礎。這恐怕也是上世紀90年代制定的蒙古、越南等國民法典沒有設置居住權,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修訂物權法時沒有增設居住權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從居住權的功能來看,我國物權法無設置居住權的可行性。從羅馬法設置居住權的目的來看,其功能在于解決特定人的居住問題。這種生活保障功能,自羅馬法以來在各國民法上并沒有發生根本改變,仍主要在供養和撫養以及為自己養老方面發揮作用,[?]但無論怎樣,居住權都僅與日常和家庭生活有關,都具有人身性和社會保障性質,只是各國表現方式不同而已。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功能,居住權從產生時起就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不得轉讓、繼承和出租,從而導致了居住權的封閉性和不可流轉性。[21]基于居住權的這種功能,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沒有設置居住權的可行性。一方面,設置居住權與物權法的功能相違背。物權法的功能之一在于“充分發揮物的效用”,鼓勵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盡管居住權可以為特定人提供一定的居所,滿足了特定人的生存需要,但這無疑又會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有效利用。因為居住權具有封閉性和非流通性,這不僅不能充分發揮房屋的效用,反而會限制房屋效用的發揮?!叭艘蹤嗍菬o償地將所有權的權能分屬于兩方,其流弊在于妨礙標的物的改良,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從社會的利益看,這種狀態不應任其永續。”[22]可見,居住權的固有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其功能與物權法的功能相抵觸。另一方面,居住權的功能可以為其他制度所取代。居住權的功能在于滿足特定人的住房需要,那么,是否有其他制度可以取代居住權制度呢?對此,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特定人的住房問題雖不能通過其他制度得到完全解決,但至少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例如,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附義務贈與、附條件買賣等制度,就具有取代居住權的功能。而對于現有法律規范不能解決的特定人的居住問題,則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加以彌補,如政府提供廉價房屋等??梢哉f,在現代社會,居住權的功能已經為其他制度所取代。
(四)從居住權的存在價值來看,我國無設置居住權的可行性。居住權是自羅馬法以來為西方國家所普遍承認的古老法律制度。應當說,羅馬法設置居住權制度,確有制度價值,也起到了一定的社會作用。但是,社會發展到今天,居住權是否還具有當時所具有的制度價值,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隨著現代社會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居住權的存在價值越來越小,其適用的情形亦非常少見。而且該制度的諸多設計如不得轉讓、不得繼承、權利人不關心標的物改良等,都與用益物權制度的本質不完全相符。這些缺陷使得居住權成為一種與時代不相符合的制度,屬于一種老化的制度。法國學者指出,作為一種老化的制度,用益權不能適應現代社會有關經濟效益的基本觀念。這表明,用益權人只可能考慮眼前利益,其既不擔心財產的耗盡,也無必要考慮對財產的改良。相反,虛有權人暫時不能從財產中獲得任何利益,因而也不大可能真正關心財產。作為孕育于一個鄉土、田園社會(農業社會)的制度,用益權難以適應于一個嶄新的工業的金錢社會。 [23]用益權如此,居住權也是一樣,均難以適用現代社會的需要。可以說,在現代社會,居住權存在價值很小,發揮作用的空間十分有限。因此,如果我們在物權法上設置居住權制度,社會成本要遠遠大于制度成本。目前,贊同物權法設立居住權的學者大多從離婚一方的居住問題、父母的居住問題、保姆的居住問題三個方面論述居住權的存在價值。但筆者認為,第一,就父母居住問題而言,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讓父母“老有所居”應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無須通過居住權加以解決。即使父母生前將其房屋分給子女,也完全可以通過附義務遺囑繼承或附義務贈與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居住權益。第二,就離婚一方的居住問題而言,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中使用了“居住權”的表述,但這并不是我們所說的作為人役權的居住權。筆者認為,這里所指的“居住權”只是為離婚后經濟困難的一方進行物質幫助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這種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設置居住權的客觀依據。第三,就保姆的居住問題而言,雖然隨著社會服務業的發展,家庭雇用保姆的情況比過去要多一些,但畢竟雇用保姆的家庭是少數。從感情因素上講,雇主為保姆設定居住權的恐怕更為少見。即使雇主有讓保姆終身居住房屋的愿望,也完全可能通過其他方式代替,沒有必要設置一個居住權制度。因此,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沒有設置居住權的現實需要。
二、役權立法的結構選擇
從各國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在對相鄰不動產利用的規范上,存在著地役權和相鄰關系兩種制度。但如何處理這兩者的關系上,各國所采取的態度并不相同。概括起來說,關于地役權和相鄰關系的立法規范有兩種結構:一是合一結構,即地役權與相鄰關系不分,立法上將相鄰關系的內容納入地役權的規定中,不就相鄰關系作單獨的規定,將地役權分為法定地役權和任意地役權。這種立法結構以法國、意大利為代表。例如,《法國民法典》將役權分為“因場所的自然位置產生的役權”、“由法律規定設定的役權”、“由人的行為設定的役權”三種。前二者涉及到公共秩序,由法律硬性規定,實質上為通常意義的相鄰關系;后者即意定役權,由當事人以合同自由設定,為通常意義的地役權。[24]《意大利民法典》規定了強制地役權和任意地役權。其中,強制地役權即為通常意義上的相鄰關系。二是并存結構,即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兩種制度并存,立法上分別將地役權和相鄰關系規定于不同的章節,即將地役權規定于役權一章或獨立設立一章加以規定,而將相鄰關系規定于所有權之中。這種立法結構以德國、日本為代表。例如,《德國民法典》在物權編的“所有權”一章中規定了相鄰關系,而在“役權”一章規定了地役權;《日本民法典》在物權編的“所有權”一章中規定了相鄰關系內容,而用專章規定了地役權。
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學者間對如何處理地役權與相鄰關系之間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人主張,地役權應當納入相鄰關系之中,統一規定相鄰權。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中國古代法上有“地役權”調整的內容,但無地役權制度之傳統,而對此適用“相鄰”關系的概念卻不陌生。第二,現實實踐告訴我們,脫離習慣引進地役權制度不會成功,因為設定地役權的人相當少見,司法實踐很少有這方面的案例。第三,地役權有其自身不易被人們接受的弱點,如成立程序過于復雜、須以需役地的便利為必要、起源于相鄰關系之調整等。[25]第四,相鄰權制度與地役權制度有著共同的調整對象和價值追求,都以不動產相鄰關系為調整對象,其價值追求都在于通過相鄰權利義務關系的設定,使相鄰各方互相提供方便、接受限制,以增進相鄰各方的利益。第五,中國土地實行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兩種公有制,不動產相鄰關系主要發生于不同的土地使用人之間,而不是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之間。即使在土地私有制下,將相鄰權制度規定于不動產所有權制度之中,由于其體系位置的限制,亦會發生類推適用的困難。將相鄰權制度從所有權制度中抽出來,與地役權制度聯系在一起,建立一個專門調整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物權法律制度,使相鄰權制度的適用不再受所有權制度范圍的限制,就不會再發生類推適用的問題。第六,相鄰權制度本是一項調整相鄰不動產占有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制度,不管相鄰不動產占有人對不動產進行占有的本權是所有權、用益物權或債權,都受相鄰權制度的調整。將這樣一項制度置于所有權制度之中,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邏輯問題。[26]
筆者認為,以相鄰關系或相鄰權取代地役權是不足取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在中國古代社會,地役權制度不很發達,而且往往與相鄰關系不分,這是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一個重要表現。若以此就否定地役權的存在價值,似乎理由不夠充分。因為中國古代的許多民法制度都不發達,但現行法也都有所規定。同時,中國現實生活究竟有無地役權現象的存在,必須通過廣泛的社會調查才能知曉,而不能以司法機關處理的糾紛為據。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地役權的情形是很多的。例如,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利用鄰地汲水、通行的情況,大都屬于地役權。第二,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價值功能是不同的。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權利的最低程度的限制,而地役權對不動產權利的限制程度則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有人形象地將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比喻成“吃得飽和吃得好”的關系?!跋噜応P系乃是基于所有權價值實現而產生的最為基本的要求,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則無以維持其所有權的本質,是吃得飽的問題。而當事人超出這些最低限度基本要求之外的更高要求,就是這些法定的相鄰關系所無法提供的了。要想”吃得好“,還得借助于地役權,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充分滿足當事人所希望的各種各樣要求?!盵27]同時,由于相鄰關系的適用還可能會造成資源效益的降低,此時設定排除相鄰關系的地役權,就具有了修正相鄰關系的功能。[28]地役權之所以具有修正(補充或排除)相鄰關系的作用,是因為“民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旨在規范相鄰不動產土地所有權人間利害沖突,雖涉及公益,多屬于間接,應容留當事人私法自治空間,自行調節其權利義務關系,較諸將其權利義務關系強行化,更能充分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的社會整體利益?!盵29]第三,在私有制條件下,地役權調整的是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系,但也不排除調整非土地所有人之間關系的情形。在公有制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如建設用地權、住宅用地權、農地承包權)實際上具有了一定的所有權的功能,因此,地役權完全適用于這些權利的使用人之間。如果僅以私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看待公有制條件下的地役權,這不是發展的和實事求是的觀念。第四,如果用相鄰關系取代地役權,則很容易導致對所有權的過分限制。因為,相鄰關系是對所有權內容的法定限制,盡管現代社會的所有權不再是絕對的,但也不能對所有權施加過多的限制,否則極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中國所有權觀念尚不十分發達的情況下,過分地限制所有權,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第五,地役權是一個開放的、容納性很強的體系,因此,各國民法一般未窮盡地役權種類,而承認可以根據需役地便利之需要來確定權利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物之利用形式日趨豐富,呈現多元化趨勢,地役權的內容也得到了極大擴展。除傳統的地役權內容外,地役權還可用于補充建建筑法規的不足,調整相鄰關系,規范環境保護及營業競爭等,具有適應現代社會經濟需要的發展空間。例如,在當今歐陸國家,地役權重獲生機,產生了營業競爭限制的地役權,被有稱之為地役權的第二春。[30]
目前,從學者們的《物權法建議稿》及《物權法草案》來看,對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立法規范均采取了并存結構。這種規定是可取,應當予以堅持。
三、役權立法的名稱選擇
從各國關于役權的立法規定來看,地役權因其所具有的獨特價值而為各國民法典所普遍規定。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學者及立法機關均認為地役權的內容應當加以規定,但在如何選擇立法名稱上卻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地役權說,這是大多數學者的觀點。該說的主要理由在于,地役權為世界通行的概念,且內涵表達清楚、準確。王利明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和《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一直采納地役權的概念。二是鄰地利用權說。該說認為,“鄰地利用權”相當于德、日民法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上所稱的“地役權”。采用“鄰地利用權”一詞,可以與基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相匹配,既能準確概括“地役權”一詞的內涵外延,又能為人們所容易理解。[31]梁慧星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設稿》和《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一直采納鄰地利用權的概念。但從立法機關來看,其立法態度則搖擺不定。2002年1月28日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2004年8月3日的《物權法(草案)》都采納的是鄰地利用權的概念,而2004年10月15日的《物權法(草案)》則采納了地役權的概念。
關于役權的立法名稱選擇,筆者認為,首先,鄰地利用權說不可取的。第一,鄰地利用權不能準確表達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因為利用的形態是很多的,如利用鄰地營造建筑物、利用鄰地進行種植、養殖等,都有利用鄰地的內容,但這些權利顯然不是地役權。第二,按鄰地利用權說,既然鄰地利用權與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是同一法律概念,那么不采用地役權這一世界各國通用的概念,而另創一個全新的鄰地利用權的概念,是不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的。第三,鄰地利用權的概念將這種權利的適用范圍限于為一方土地的便利與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顯然是將建筑物之間的役權關系排除在外了,這與現代社會的發展是不相符合的。其次,地役權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概念,也是比較簡潔明了的術語,因此原則上應予采納。但是,為適用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我國物權制度的基本理念,地役權以改稱為“不動產役權”為宜。其理由如下:
(一)從適用范圍上說,地役權不僅適用于土地之間,也應適用于建筑物之間。因此,羅馬法將地役權分為適用于土地的田野地役權和適用于地上建筑物的城市地役權。羅馬法之所以將這兩種情形都以地役權概括,其原因在于羅馬法對土地與地上建筑物的關系采取了附合原則,即地上建筑物歸于土地所有人。所以,地役權適用于土地,自然也就適用于地上建筑物。這樣,即使稱為地役權,在其適用范圍上也不生問題。在德國、瑞士等采取附合原則的國家,地役權的適用也不成問題。但是,就采取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分離的國家而言,由于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屬于各自獨立的不動產,因此,地役權能否適用于地上建筑物就很成問題。例如,日本民法實行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分離的原則,而地役權被界定為“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顯然,在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分離的原則下,地役權是不能適用地上建筑物的。在我國臺灣地區的判例上就曾出現過明確否認土地對建筑物可以設定役權的事例,其理由是:“所謂地役權,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如以他人之建筑物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者,自不在地役權范圍內。”[32]按照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土地與地上建筑物亦采取了分離原則,而且《物權法建議稿》及《物權法草案》均采取這種分離原則,它們屬于獨立的不動產。因此,使用地役權的概念,也就表明該權利僅適用于土地,而不能及于建筑物。這顯然不能完全概括不動產利用的全部情形,缺乏概括性。例如,梁慧星教授主持擬定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470條將鄰地利用權(地役權)界定為:“鄰地利用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基地使用權人或農地使用權人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蓖趵鹘淌谥鞒謹M定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901條將地役權界定為:“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為使用自己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睆倪@兩個建議稿來看,地役權明顯僅適用于土地,而不適用建筑物?!段餀喾ú莅浮冯m無地役權基本含義的界定,但從其規定的內容來看,地役權也僅適用于土地,并無適用建筑物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規定,無疑會為將來解釋、適用物權法造成很大的麻煩。
(二)從社會經濟的發展來看,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建筑物之間、建筑物與土地之間提供便利的可能性將越來越多。為此,《奧地利民法典》對房屋役權作了明確規定:(1)緊接屬于他人房屋興建房屋之權;(2)于他人墻上建梁椽;(3)為采光或觀景在他人墻上開窗;(4)在鄰地上空建屋頂或露臺;(5)經由鄰居煙窗散發煙氣;(6)將屋檐伸至他人土地上空間;(7)將水排入、導入或通過鄰地;(8)不加高房屋;(9)不降低房屋;(10)不影響鄰居采光與通風;(11)不影響視野;(12)不移去延伸鄰地而有灌溉鄰地花園、灌充水槽等功能的屋檐。[33]在我國現實生活中,這些情況也是存在的。例如,在廣大農村,住在平房中的居民相互之間搭梁于他人的房墻上,為采光在他人的墻上開窗戶等;在城市,兩個樓房之間設置連接通道以便通行等。這些情形都屬于建筑物之間發生的役權關系。因此,如果將建筑物之間以及建筑物與土地之間設定役權的情況排除于役權的法律調整之外,顯然是無法滿足社會生活要求的,也會人為地減少許多合理的交易機會。尤其是人們必須依靠公寓大廈來滿足商業、居住空間需求的今天,若不承認建筑物之間的役權,也必將排除區分所有權之間設定役權,以補充集體性規約不足的可能性。如樓層間設定某種管線通過的役權,對于處理公寓大廈所生的復雜財產權問題,不啻減少了一個重要的民事機制。[34]因此,若將地役權適用于地上建筑物,在分離的原則下,以不動產役權代替地役權就是最為適宜的選擇。
(三)以不動產役權代替地役權,可以避免空間地役權的概念所帶來的尷尬。按學者的看法,所謂空間地役權,是指以他人土地之特定空間供自己或自己土地(空間)便宜之用的權利。[35]實際上,空間與空間之間不可能產生提供便宜的問題,空間地役權的實質是解決地上或地下空間的建筑物之間的提供便利的問題。因此,使用不動產役權的概念,就完全涵蓋了所謂的空間地役權問題。因為不動產的范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而建筑物的范圍相當廣泛,地上、地下建筑物均包括在內。
當然,以不動產役權代替地役權,會造成一種除不動產役權外,還存在動產役權的假象。[36]但筆者認為,如果我們能夠明確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為限,則不動產役權的概念就不會產生歧義。同時,在我國物權法上,質權的客體為動產和權利,因而有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的概念,但一般不會產生還存在不動產役權的誤解。
[注釋]
[①] 周??:《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60頁。
[②]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頁;關濤:《大陸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權——兼論民法典中用益物權的體系》,載王利明等主編:《中國民法典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68—470頁。
[③] 溫世揚、廖煥國:《人役權制度與中國物權法》,載《時代法學》2004年第5期;屈茂輝:《論人役權的現代意義》,載《金陵法律評論》2002年春季卷。
[④] 錢明星:《我國用益物權體系的研究》,載《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劉保玉:《物權體系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頁。
[⑤] 郭明瑞:《關于我國物權立法的三點思考》,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王利民:《我國用益物權體系基本概念研究》,載《法學論壇》2005年第2期。
[⑥] 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⑦] 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⑧] 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⑨] 錢明星:《關于在我國物權法中設置居住權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溫世揚、廖煥國:《人役權制度與中國物權法》,載《時代法學》2004年第5期;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頁;劉保玉:《物權體系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頁。
[⑩] 陳信勇、藍鄧駿:《居住權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3期。
[?] 陳信勇、藍鄧駿:《居住權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3期。
[?] 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頁。
[?] 陳信勇、藍鄧駿:《居住權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3期。
[?] 呂杰、朱呈義:《論居住權在我國民法典中的具體設計》,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 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不應規定人役權或用益權,具體理由將另文說明。
[?] 周??:《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61頁。
[?] 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343頁。
[?] 王澤鑒:《民法物權》(用益物權·占有),三民書局2001年9月增訂版,第71頁。
[?] 錢明星:《關于在我國物權法中設置居住權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
[?] 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246頁。
[21] 陳信勇、藍鄧駿:《居住權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3期。
[22] 周??:《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 994年版,第368頁。
[23] 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345頁。
[24] 申衛星:《地役權制度的立法價值與模式選擇》,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25] 彭誠信:《相鄰權與地役權的物權立法選擇》,載吳漢東主編:《私法研究》(總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49頁。
[26] 李開國:《關于中國物權法體系結構的思考》,載《現代法學》2002年第4期。
[27] 申衛星:《地役權制度的立法價值與模式選擇》,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28]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251頁。
[29] 王澤鑒:《民法物權》(通則·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頁。
[30] 王澤鑒:《民法物權》(用益物權·占有),三民書局2001年9月增訂版,第75—76頁。
[31] 梁慧星主持:《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553頁。
[32]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頁。
[33]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頁。
[34]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259頁。
[35] 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7頁。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6
一、建筑的文化內涵與都市形象
都市形象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都市形象往往是指城市面貌、廣場花園、街景小巷等呈現于人們面前的可見形象,亦即是構成城市的建筑或構筑物組成的景觀。廣義的都市形象則涵蓋面極大,包括城市的文化和藝術水準、政府和社會結構網絡、市民的審美修養等。就一個城市予人的整體印象來說,前得要比后者直觀、強烈得多。特別是重要的建筑景觀往往能成為一個城市的標志,具有強烈的象征意義,紐約自由女神像、巴黎埃菲爾鐵塔、倫敦西敏寺教堂大笨鐘、北京天安門等莫不如此。因此,都市形象建設的關鍵是建筑形象,平庸的、破殘的、雜亂的建筑面貌不可能樹立起良好的都市形象,即便是其他方面做得再好也不管用。
其實,建筑不僅是冰冷的鋼筋水泥磚石砂瓦的堆砌,它也是一種社會化的藝術作品,需要藝術家艱辛的創意構思,需要社會勞動的大量投入。它既是龐大的物質產品,具有很強的使用價值;又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人類藝術文化活動的物化形式。特別是城市重要建筑,一旦它得到了社會的認同,其文化特性便要超出具體的使用價值,往往成為城市人們智慧和勞動的豐碑,法國作家雨果稱巴黎圣母院是“世紀的積淀”,“是石頭寫成的歷史”,主要也是指建筑蘊含的深層文化意味。文化既是流動的、融合的,又是地域的、傳統的,這雙重特性在城市建筑上也強烈地反映出來。上海開埠以來100多年,建筑形象上反映出宏大的兼收并蓄的美學個性,如外灘的萬國建筑博覽,南京路、淮海路的歐陸街景,西部住宅區從北歐風格到地中海沿岸的各式小別墅,虹口的日本式建筑,以及南市保留的傳統古城街市……這些形形的建筑共同在都市形象的舞臺上唱戲。然而,在這種文化的認同和融合之中,傳統的建筑語言一直沒有被摒棄:中國銀行大樓的綠色琉璃瓦頂,江灣一組仿古式的公共建筑,甚至一些純西式的房屋身上也留下了中國建筑匠師們傳統手藝的文化痕跡。
改革開放以來的十多年中,新建筑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西方當前重要的建筑流派,如后現代主義、高技派、光亮派等的影響也在許多新建筑上呈現出來,但是有造詣的建筑師仍然注重傳統,注重上海城近百年來建筑文化脈絡的延續,在創新之中賦于建筑形象以新的內涵。例如,著名的東方明珠電視塔其總體布局構思取唐代詩人白居易詩句“大珠小珠落玉盤”的意境,上海博物館的整體形象又是從我國古代青銅鼎彝中得到啟發。即使是美國建筑師設計的上海商城——波特曼中心,其大廳的主要構件也很傳神地運用了中國古典建筑的多種語言,諸如斗欄桿、基座等,使現代化的摩天大廈呈現出絲絲古文化的氣息。傳統是不能丟棄的,特別是象上海這樣的文化名城,在接受現代建筑審美觀念的同時,應該注意到它與我國悠久建筑文化傳統的協調,注意到它與近一個半世紀上海建筑文化演變軌跡的和諧。這可以說是上海建筑審美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都市建筑審美的趨勢
綜觀當前世界各國都市建筑文化發展的趨向,主要有三個特點。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建筑審美觀念的與國際接軌,它們必然會對上海建筑文化的發展起著越來越大的影響。
1.高技術的普遍應用。建筑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造型藝術,它是龐大的匯集眾多高精技術的物質產品,現代的摩天大樓、大跨度的展覽廳、運動場等,均需要高科技作為其建造的后盾?,F代工業化國家以高、以大為美的審美觀念,至今仍左右著大都市的建筑文化,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大廈(地面以上110層,高411米)剛建成不久,芝加哥于1974年也完工了高達443米的西爾斯大廈。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都市超高層建筑的記錄也不斷被刷新,上海除了希爾頓、波特曼、新錦江等一大批超高層賓館外,浦東的東方明珠電視塔高達460米,堪稱亞洲第一、世界第三。新落成的金茂大廈狀如一座錐形密檐式寶塔直插藍天,它距地面420米的觀光大廳,吸引著千千萬萬的游客。另外,人工智能也大量用于新建筑,例如高標準的高層辦公大樓均用計算機管理,要達到5個A,即信息通訊自動化、辦公設備自動化、建筑能耗自動化、上下交通自動化、車輛停泊自動化。而建筑結構、建筑設備以及建筑的內外裝修也大量應用新材料、新技術。過去認為造房子是土、木、灰、石、砂堆砌的老觀念已經漸漸被人們所遺棄了。
2.回歸自然的傾向。建筑乃至都市均為人工創造物,每開一條馬路,每建一幢樓房,地球上便要失去一塊綠地。一位西方環境建筑學家曾預言,要是無節制地占用土地搞建設,那末到本世紀30年代,地球上將有70%的綠地被灰黃色的建筑物覆蓋。因此,對于城市規劃師、建筑師來說,保護綠色、創造綠色是義不容辭的職責。西方有人提出綠效率理論,其要旨是讓建筑融合在綠色之中,并將其提升到哲學高度,即所謂的“門階哲學”(Door&stepphilosophy),意為人們一出門,一下臺階,便可來到綠色之中,于是綠色——城市之肺也就成了衡量都市形象的一個重要標準。除了集中的大片綠地,在一些高層建筑密集區,精心設計的垂直綠化(墻面攀援植物)和屋頂花園成了很有特點的景觀。在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對商業中心新建樓房的綠地面積有嚴格的規定,一般要達到基地面積的25%以上。有的建筑師為了讓出更多的土地種植樹木,干脆借天,讓巍巍大樓底下六七層的高度均空著,僅幾根粗壯大柱插在林木中,整幢大廈猶如從花木中生長出一般;或者借地——在地下構筑層樓,而樓頂則是花木茂盛的綠地。完全讓建筑融合在自然中。這種建筑觀念已與自然化的園林藝術合二為一,園林景觀和形形的建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切交織在一起,形成新的生態型的都市形象。
中華民族有崇尚自然的傳統,強調人與自然的協調。古典哲學“天人合一”的理論對傳統建筑文化有著很大影響。歷代一些文化名城如長安、洛陽等,城市綠化的水準均很高,常受到當時外國商人的贊賞。江南一帶地理條件優越,城市清水環繞,綠楊拂面,形成較強的個性。如清代乾隆年間的揚州,全城園林綠化達到很高境界,據謝溶生《揚州畫舫錄》序所寫,全城幾乎成了一個大園林:“增假山而作隴,家家作青翠城yīn@②,開止水以為渠,處處是煙波樓閣?!?span style="display:none">xDP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如果以此標準來衡量大上海的都市形象,差距還是十分明顯的。由于歷史原因,上海綠地(特別是商業中心區內的綠地)一直偏少,人均綠地面積排在全國大中城市的倒數幾位。早在50年代,著名規劃家金經昌教授便提出在黃浦江、蘇州河南岸辟出50米寬的濱江花園,但一直沒有落實。世界各著名大城市在改建舊城的同時,均注重園林綠地的建設,優美的都市并不是大餅一塊,也不僅是很密實的建筑、道路的集合體,而是林帶綠地與建筑的有機結合體。這在規劃學上稱作為枝狀結構,即城市的林帶象樹技一樣分叉延伸到市中心,在城市的任何部位只要步行數十分鐘,便可進入到大自然綠色的懷抱中,如巴黎、華沙等花園城市均有深入市區中的大面積的森林。日本大阪是關西工業集中地,淀川河橫穿市區,由于污染嚴重,河水也如上海蘇州河一樣又黑又臭。60年代結合環境治理,市長下決心花大錢,在兩屆連任期(10年)內,使河水變清,兩岸又各辟寬40~60米的花園綠地,成為市民樂于游憩之地。為了紀念這一變化,市民們在花園中央塑造了市長的銅像。上海在近幾年的發展中,對生態環境質量已經給予足夠的重視,城市整體形象中的綠色已愈來愈多。市中心延安路成都路高架下23萬平方米的綠地已經在建設,南京東路、路口的黃金地段,也結合人民公園的改建而辟作公共園林。據新的城市規劃藍圖,各區均要建設4萬平方米左右的大型公共綠地,以保證城市的生態和景觀質量。各新建的居住小區也均注重綠化環境的建設,黃浦江、蘇州河兩岸的濱江綠地園林帶已經局部形成,可以預期,上海將來一定會綠得更多,綠得更美。
3.人情味及傳統性。60年代初,一群有才華的年輕建筑師在國際會議上首先對當時世界流行的“現代建筑”發難?,F代建筑思潮于20年代初在德國形成,很快席卷全球,它主要是反對繁瑣瑰麗的古典建筑,強調建筑使用功能,提出“房屋是居住的機器”、“少就是多”等新觀點,這一思潮多少抹殺了建筑的藝術性,使一般的建設形象及城市面貌出現較多的類似,所以遭到了不少有革新精神的建筑藝術家的反對,他們的主要觀點有二,首先是建筑藝術不能降低為機器,它是思想精神的物化形式,與哲學、美學等理論密切相關。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等學者均已闡述過建筑要體現人類的愛心,而現代建筑給人的是一種機器的冰冷感,不能體現建筑藝術家“愛心”的構思主題。其次,建筑以其巨大的體量歷來是人類聚居地(鄉村、城鎮和都市)景觀形象的中心,有較強的文化內涵,它是小至一方一土,大到民族和國家傳統文明的重要象征。因此建筑師擔負著繼承和延續文化脈絡(英語為Context)的重大責任。
自此以后,西方建筑界新思潮層出不窮,有影響的建筑藝術作品不斷涌現。然而,它們千變萬化,最主要的還是表現為對人的愛和對傳統的繼承。前者主要是指建筑功能的合理、方便使用,并營造出一種適宜、溫馨的空間氛圍。而環境和立面形象也要有人情味,使人產生一種可親近感。后者主要是指建筑中有機地引用地區的、民族的傳統建筑語言,使人們產生一種對傳統文化的懷戀之情。這一點其實與前者是不可分的,要使人們對建筑產生友情、感到親切,勢必要融入地方色彩和傳統性。如芬蘭著名的建筑大師阿爾托是人情主義的典型代表,他的作品均妥貼地將現念與地方建筑的傳統風格有機地結合起來。日本的丹下健三、黑川紀章等大師也是將傳統性與現代建筑有機結合的高手。在美國,回歸傳統的新古典思潮也較甚行,甚至一些高層和超高層的辦公大廈,也在入口、大廳或者裙房等處,妥貼地應用古典裝飾語言,這些能引起人們聯想和回憶的處理與上部的光亮玻璃幕墻,形成文化與技術、傳統與現代的強烈對比,增強了建筑藝術的感染力。
近幾年來上海都市形象的設計也注重了人情化和傳統性。例如在外灘改建工程中,保留并整移了我國近代第一座天文氣象臺塔式建筑;濱江花園的小品設計,如路燈、欄桿等均采用了西方19世紀的式樣,使之與外灘萬國博覽會的建筑群和諧呼應;一些新式里弄和花園別墅在改建中也得到了妥善的保護,使上海近代百多年的歐陸建筑風格的文脈能有機地延伸下去,成為都市形象中極為引人注意的文化景觀。
特別要提及的是南市區豫園商城的改建,區政府較為重視建筑文脈的連貫性。南市舊城是上海唯一一塊較完整保留了晚清中國傳統風格街市的地區,其中心是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豫園,歷來是市民及海內外游客休憩購物的熱門景點。然而這里舊建筑殘破不堪,部分已是危房,居民居住條件極差,改造勢在必行。當時,改造方案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按一般商業街區布置,建筑外部形象亦是現代的,只是在頂、進門及陽臺等處裝飾有古典意味的部件及小品。亦即是人們常說的穿洋裝、戴西瓜皮帽。另一種則從強化城市整體形象入手,主張建筑布局有分有合,有街市、有庭院(小廣場),造型也要以白墻、灰瓦為主,輔以全部傳統風格的裝修,包括屋頂、檐口、平座欄桿及短柱花籃等,盡管后一種在造價上要高出不少,但為了維護傳統文脈,突出豫園城隍廟的文化內涵,最后還是按此方案實施,并邀請精于傳統建筑文化的蘇州古典園林建筑公司進行外部形象的裝修設計及施工,經數年建設,面目一新的預園商城已于1998年全部建成,那碩大深遠的飛檐,那精美的雕liáng@③畫棟,那流暢yíng@④回的欄桿平座,高高下下,前前后后,組成既軒昂雄偉,又嫵媚多姿的中國古典式建筑的協奏曲,在人們眼中,它既是傳統的,又是全新的,既是文化的,又是商業的,堪稱是我國近年舊區改造注重人情味和傳統文脈的力作。
與之相比,南京路、淮海路的改建則顯得遜色一些。南京路舊稱英國大馬路,它的街景形象多次出現在影視中,一直是上海近代建筑文化的縮影,然而,不少新建的大樓過份強調了建筑的商業形象,現代高技術的玻璃幕墻及鋁合金墻板的包裝使之失落了特定地段的文化特性。其中尤以海倫賓館及上海電視臺國際新聞中心為最?;春B芬灿型瑯忧闆r,由于高層新建筑的不斷崛起,原先法國大馬路筆直的街景、濃濃的綠蔭、溫馨的店面所形成的特定文化氛圍已經沖淡,引起了不少文化界、建筑界有識之士的關注。由此看來,理論界對于上海都市形象中的人情味及傳統情懷應該格外地重視和宣傳。去年完成的衡山路一條街的改建,便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成為人們體味上海街景文化的好去處。
三、加強都市的建筑審美教育
由于傳統文化的差異,我國與西方對建筑藝術的觀念有較大的不同。西方世界從古希臘開始就將建筑看作為人類智慧和力量的凝集,是美的永恒象征。古希臘伯里克利時代所建造的雅典衛城和遍布全國的神廟,是西方建筑史上的第一個輝煌頂點,至今對建筑藝術產生著巨大的影響。以后的古羅馬、中世紀,直到文藝復興時期,建筑一直是西方藝術舞臺上的主角。而我國古代,只將建筑看作為是日常生活的必須,正如已故建筑大師梁思成在其力作《中國建筑史》中所指出的,中國建筑之所以不象西方古典建筑那樣數千年屹立在大地上,除了木材結構房屋不耐久之外,主要原因是思想觀念的問題:“實緣于不著意于原物長存之觀念。蓋中國自始即未如古埃及刻意求永久之不滅之工程,欲以人工與自然物體竟久存之實,且既安于新陳代謝之理,以自然生滅為定律;視建筑且如被服輿馬,時得而更換之,未嘗患原物之久暫,無使其永不殘破之野心?!?span style="display:none">xDP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基于這種認識,在我國古代,建筑是不入藝術之流的,西方人所崇尚的造型藝術,只有繪畫能為人們接受,建筑、雕塑以及手工藝都被認為是匠人所從事的工作,文人是不屑一顧的。由此也帶來了建筑理論的貧乏,綜觀古代藝術論著,諸如“詩話”、“畫論”一類的書堪稱牛充棟,而關于建筑藝術及美學的書籍卻較為貧乏,如此也造成了古代對建筑審美的忽視。這種思想傾向積淀在人們的文化與心理機制中,對后世的影響是不小的。即便是今天,父母從小讓小孩學唐詩,學繪畫、音樂,但卻呵斥喜歡弄沙弄泥有著建筑萌芽意識的孩子。在都市審美文化中,人們對建筑藝術的關注也很有限,在目前掛滿書店書攤的各類社會藝術類雜志中,除了服務于小家庭私密空間的室內裝璜畫本外,很難尋覓到有關都市建筑審美的內容。
從國內各城市對都市形象的關注程度看,上海市民的建筑審美意識是較高的。從80年代中期文匯報《文藝百家》引導的對延安東路人行天橋造型問題的討論開始,市民們對市中心的一些著名公共建筑形象一直較為關心,有的甚至還編了順口溜。對新外灘廣場及浦東濱江大道的綠化、噴泉、雕像等也有各自的看法。對淮海路、南京路等著名市容街景的討論也有參與意識,甚至連人民廣場西端綠地內的大型亭式廣告也成了人們的熱門話題。然而,從傳媒的一些信息來看,這些對都市建筑文化的參與意識還是粗淺的、零星的,建筑審美的方法還是直觀的、隨意的,需要進一步地引導和提高。
西方工業化國家近年較為流行一種稱之謂“參與規劃和參與設計”的建筑文化方式。每當一個街坊、一個小區直至一個城市有新的建設項目上馬時(特別是與市民關系較密切的公共建筑、文化建筑如大型商場、圖書館、航空港等),建筑師、規劃師在創意構思階段,往往讓助手帶著幾個較為成熟的方案設計圖和利弊說明,到市民中去廣泛征求意見,有的采用傳媒手段,廣為告張,甚至出現在商店櫥室布置中,有的直接上門詢問,然后匯總民眾對此項目的新建議、新想法,再拿出修改方案。這種讓公眾直接參與到規劃設計中來的做法,實際上是將建筑學與社會學結合在一起,讓民眾有直接表露他們建筑審美理想、審美情趣的渠道,其優點是很明顯的。當然民眾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水準很不一樣,建筑審美也呈現出越來越多樣化,往往同一方案贊成和反對的都大有人在。因此有些建筑師對此舉持懷疑態度。然而,參與規劃、設計能夠使都市形象和某些重要建筑成為一個城市或一個社區人人關心的熱點,對于建筑審美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其功績是不可抹殺的。就目前上海市民的審美素質來看,應該在城市形象設計和重要公共建筑創意構思等方面多提倡公眾參與。
去年建國50周年前夕開放的上海城市規劃展示館向全市公眾展示了上海城市發展的軌跡和將來,引起了輿論的好評。特別是那些居住于舊區域或新開發地區的市民,結伴而往,去看看以后10年間自己住家附近將會發生的變化。這實際上就是對小區規劃的一種參與。通過展示的模型和圖片,引導了公眾對都市形象的關注。去年5月,在慶祝上海解放50周年之際,由上海市政府主管領導主編的《上海標志性建筑景觀》大型圖冊的出版,由上海市委宣傳部、市建委等主辦的上海50年經典建筑評選等等活動,均是通過各種傳媒對上海新的都市形象,對50年積累的建筑文化的一次大檢閱,也是普及并提高市民建筑審美文化的較好辦法。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7
關鍵詞:古典建筑;西方文化;近代建筑
一、中西傳統建筑的比較
1.建筑材料的不同,體現了中西方物質文化、哲學理念的差異。 從建筑材料來看,在現代建筑未產生之前,世界上所有已經發展成熟的建筑體系中,包括屬于東方建筑的印度建筑在內,基本上,都是以磚石為主要建筑材料來營造的,屬于磚石結構系統。唯有我國古典建筑(包括鄰近的日本、朝鮮等地區)是以木材來做房屋的主要構架,屬于木結構系統,因而被譽為“木頭的史書”。中西方的建筑對于材料的選擇,除由于自然因素不同外,更重要的是由不同文化,不同理念導致的結果,是不同心性在建筑中的普遍反映。西方人求智求真的理性精神,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強調人是世界的主人,人的力量和智慧能夠戰勝一切。中國所宣揚的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天人合一”的理念是對人與自然環境間相互關系的高度概括。老子曾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表明人與自然的融合是天道,是順應天意的表現。中國人將木材選作基本建材,正是重視了它與生命之親和關系,重視了它的性狀與人生關系的結果。
2.建筑空間的布局不同,反映了中西方制度文化、性格特征的區別。
從建筑的空間布局來看,中國建筑是封閉的群體的空間格局,在地面平面鋪開。中國無論何種建筑,從住宅到宮殿,幾乎都是一個格局,類似于“四合院”模式。其價值是通過群體建筑的美體現出來的。而西方建筑則是開放的單體的空間格局,向高空發展。如果說中國建筑占據著地面,那么西方建筑就占領著空間。
3.在建筑造型方面,中國古建筑的屋面呈柔和的倒拋物曲線狀,屋頂上部坡度較陡,下部較平緩,這樣既便于雨水排泄,又有利于日照與通風。在歇山頂與廡殿頂的建筑中,屋檐都有意做成微微的向兩側升高,特別是屋角部分做成明顯的起翹,形成翼角如飛的意境。對比西方古典建筑的典型實例帕特儂神廟,它的檐部則是做成中央微微凸起的曲線,正好與中國古典建筑屋檐曲線相反。西方這種凸曲線產生了一種挺拔平整的藝術效果。西方古典建筑柱式有明顯的收分和卷殺,希臘古典建筑的柱子還有側腳和角柱加粗的手法;對比中國古典建筑,尤其是唐宋時期的正統建筑柱子的卷殺與側腳也極常見,這反映了對審美手法的共同性,只是柱子由于材料的不同而在比例上有所不同。
二、近代西方建筑文化對我國建筑形式的沖擊
西方建筑在中國的明清時期就已經出現過,但那時基本上是局限于教堂式的少許建筑。中西建筑交流的最大成果應是圓明園的落成,從此西方建筑成為中國建筑一道奇異的風景。
1.清末民國的建筑
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建筑轉入近代時期,開始了近代化及現代化的進程。但在由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過渡的過程中,在城市近代化的過程中,中國走過的道路是扭曲的。
中華帝國閉鎖的國門是被資本主義列強用炮艦和鴉片沖開的。中國的開放是被動的開放。外來的、誘發中國啟動現代化的沖擊要素是以侵略的方式撞擊的。租界的設立、通商口岸的開辟、港灣租借地、鐵路附屬地的圈占,都是通過不平等條約來實施的。這些城市或地區,作為中國控化的前沿和聚點,引發其城市轉型、建筑轉型的外來因素,很大程度上都和資本主義列強的殖民活動息息相關。在近代化過程中攪拌著殖民化。因此近代中國建筑的發展,自然深深受制于這種二元結構的影響,導致發展的不平衡型。主要體現在沒有取得全方位的現代化轉型,明顯呈現出新舊兩大建筑體系并存的局面。如民國時期的仿羅馬建筑石鼓路天主堂,西方古典的原中央大學建筑群。
2.現代主義風格的誕生
1930年前后的中國建筑界有兩點史實十分清楚。其一,在上海、天津、南京、武漢、青島,以及在日本人侵占的大連、沈陽、長春、哈爾濱等地出現了現代建筑式樣,或稱“摩登式”、“現代風格”、“萬國式”、“國際式”、藝術裝飾風格、日本摩登等,其中包含有為數不多但較純粹的現代主義風格的作品。其二,西方現代建筑文化及思想通過報紙雜志、建筑師的交流、建筑教育等方式在中國廣為傳播。這說明西方現代建筑運動的影響在其肇端初始就已波及到中國,并產生效應,中國近代建筑界與世界建筑發展保持著某種程度的聯系。 轉貼于
西方的建筑師以及西方培養的中國建筑師在上海開埠以后引進了歐洲建筑文化,在19世紀下半葉和20世紀初建造了一大批富有藝術性和功能性的建筑,完全打破了傳統的建筑型制和建筑空間。從新古典主義、哥特復興式、折中主義到盛行歐美的現代主義建筑、復興中國傳統建筑藝術的中國新古典建筑等,各種風格的建筑鱗次櫛比,數量之多、種類之繁雜、規模之宏大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在這段時期內,我國的建筑文化受沖擊是比較大的,我國近代建筑體系從整體上說是對西方建筑體系包括技術、制度和思想多個層面的模仿與移植,在本國特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的反對、制約和鉗制下帶有鮮明的特征,從而產生了所謂的中國近現代建筑思潮,近現代建筑在我國積極發展起來了。
三、近代中國建筑的發展及其多元化的趨勢
中國近代建筑體系從整體上說是對西方建筑體系包括技術、制度和思想多個層面的模仿與移植,在本國特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的反對、制約和鉗制下帶有鮮明的特征,從而產生了所謂的中國近現代建筑思潮。近代史上西方文化對中國的沖擊是巨大的,很多建筑都是很忠實,也可以說是很生硬地模仿了西方的形式和比例,也有極少一部分可以看到兩者風格的有機共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國建筑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大規模、有計劃的國民經濟建設,推動了建筑業的蓬勃發展。中國現代建筑在數量上、規模上、類型上、地區分布上、現代化水平上都突破近代時期的局限,展現出嶄新的姿態。進入80年代后,隨著國民經濟的調整,建筑事業逐漸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改革方針推進了建筑現代化的進程。引進外資、引進外來材料設備、引進國外設計、廣泛介紹國外建筑理論等,進一步活躍了建筑學術思想和建筑創作活動。短短幾年間,在建筑風格上涌現了不少新事物。標志著中國建筑思想開始擺脫狹隘的、封閉的單一模式,逐步趨向開放、兼容,中國現代建筑開始邁上多元風格的發展道路。可以預見,在不斷繁榮的建筑創作活動中,必將寫出中國的多元建筑風格的新篇章。
四、西方建筑文化對我國近代建筑形體沖擊的思考與啟示
回顧西方建筑思潮對我國近代建筑的影響,我們可以得到一些思考和啟示:現代化不但包括科學技術的現代化,還應該包括思想文化的現代化,我國的現代化沒有像西歐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那樣有很長的思想準備期,所以,源于傳統文化的阻力特別頑強,就建筑來說,有些傳統落后的建筑思想束縛著我們的頭腦,妨礙著建筑的現代化。但建筑的現代化不等于“西化”,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我們必須有目的地、主動地向西方學習,不能閉關自守,不能目空一切,才能很好地發展自己,“文革”就是個沉痛的教訓。“西化”并不會必然地導致“民族性”和“地方性”的消失,相反,世界建筑的潮流越來越強調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發展“民族性”和“地方性”,外來文明與傳統生活方式是可以和諧共存的。
對于西方建筑文化,我們應該以積極、主動、客觀的態度對待。一方面要“融會”,要真正地理解西方建筑的精神價值,另一方面要求“貫通”,在理解的基礎之上吸取西方現代建筑文化的優點,豐富本民族文化。
民法典建筑法新規篇8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定位問題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國物業管理工作深圳會議上,國家建設部宋春華副部長就已經尖銳地提出來,物業管理行業的業內人士為之進行了艱辛困苦的追尋和探索,但至今為止卻沒有尋求到一個解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定位問題的根本良方。之所以沒有找到這個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尋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僅僅局限于從自身的物業管理實踐經驗進行提升和挖掘,還有一部分人也只是從經濟管理的理論中探索和推敲;卻恰恰忽視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定位從本質上說是一個法律的范疇,必須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從法律的基本規定以及立法原意中進行追尋和探索。因而造成了物業管理行業的業內人士一頭霧水,不知所措,處于一個既感到定位問題很重要,又無可奈何的尷尬局面,找不到一個根本的出路來。本文試圖從法律的層面上,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出發,通過對我國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責任主體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鑒國外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成熟經驗,運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從而依法準確合理地確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確立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務人的法律地位,以徹底解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定位問題。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是構成了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體。那么,物業管理的這些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究竟為何呢?從全國人大立法機關正在起草和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中所設立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來看,物業管理的實質就是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很明確業主的法律地位就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但這個法律制度并沒有直接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明確的法律定位,而設定了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和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務人這兩個法律地位。那么,對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究竟誰擁有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誰又擁有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務人的法律地位?我們必須對此有一個清楚、準確、合理、科學地定位,因為這直接涉及到物業管理民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到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了清楚、準確、合理、科學地給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作出法律定位,我們不妨先從我國民法對管理人的立法原意進行如下的探討和剖析。
管理人這個詞語的法律概念最早是出現在我國民法通則之中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边@條法律將建筑物致害的責任主體確定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于建筑物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是比較清晰的,這就是我們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被稱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由于這條法律確立了管理人責任主體的法律地位,因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里,管理人就被直接納入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管理人的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只有明確了我國民法對管理人的立法原意,才能正確確立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才能依法均衡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
對于這種建筑物致害的責任主體,各國的見解是不同的。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才能成為建筑物致害的責任主體。例如,《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條就只規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對于建筑物的保管或建筑不善的致害承擔責任。此外,比利時、墨西哥、秘魯、阿根廷、智利、巴西等國家均采用此立法例。而且,這些國家在規定所有人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責任的同時,還賦予所有人對其他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人的追償權。這種立法例的根據是,受害人通常無從發現和弄清事實上究竟是誰對于建筑物的失修或建造瑕疵負有過錯,因此允許受害人直接對所有人起訴是公平合理的。
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少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了建筑物致害的多元責任主體。依據《德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至八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責任主體有以下四類:1.自主占有人,即作為自己所有而占有物的人;2.前自主占有人,即倒塌或剝落是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的終止占有的一年內發生者由前占有人負責;3.建筑物占有人,即因行使某項權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占有人,其代替土地占有人負責;4.建筑物保養義務人,即為占有人承擔保養建筑物或與土地相聯的工作物,或由于自己享有用益權而應保養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人,與占有人負相同的責任。依據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條規定,工作物致害的責任主體原則上是占有人,但占有人對于防止損害發生已盡到必要注意時,則例外地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論所有人還是占有人負責,其承擔責任后均可對實際引起損害的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依據意大利民法,原則上只有所有人是責任主體,但當倒塌致害發生在用益權人的占有期間時,則由所有人與占有人負連帶責任。
在英美法,建筑物致害責任主體原則上是占有人。根據是占有人直接地控制和監管著建筑物,因此,也有義務承擔建筑物致害的責任。美國侵權法在建筑物致害方面的責任主要與財產的占有和控制相聯系,而與所有權沒有什么關系。也就是說,占有和控制決定責任,誰占有和控制著房屋,誰就有責任將其管好。但也有例外:1.享有終身產權的人(相當于大陸法系上的用益權人)對其享有終身產權的建筑物致害承擔責任,因為通常情況下這些建筑物由他占有著;2.出賣人,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出賣人在喪失占有后對房屋的倒塌不再負責任,但當其另有約定或出賣人有欺詐行為時則由出賣人負責。
從各國對建筑物致害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可以明確確定建筑物致害責任主體,應該是:1.建筑物的所有人;2.建筑物的占有人;3. 建筑物保養義務人。
我國民法在對建筑物致害的責任主體的立法中,借鑒了國外立法的成熟經驗,采取了法國式的立法體例,實行了單一制的責任主體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規定,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盡管我國民法的這條法律規定從字面上看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所反映的實質仍然是屬于“所有人”的單一制責任主體。
我國民法規定的所有人指對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人。損害發生時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現實地占有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也不管其成為所有人的時間長短,均不妨礙由所有人承擔責任。即使損害發生于出借、保管、出租、出典等期間,所有人并未實際占有所有物,但仍由所有人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責任主體所規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對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享有固定的帶有永久性的經營管理權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直接產生的,不同于當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為自愿設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權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國有財產所有權與管理權兩權分離的結果。我國國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一般授予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機關團體進行管理,被授權的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的權利。這種享有管理權的人就是我國民法中的所謂“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國民法立法的原意上應該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權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對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占有,以及承擔維護保養義務的人。從這個立法原意上顯然管理人仍然是等同于具有所有人權能地位的,并且在建筑物保養義務的程度上也相當于占有人的法律地位。
我國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責任主體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建筑物致害責任的立法根據在于,建筑物或其他設施致害的終極原因往往是建造或管理有缺陷。建造和管理往往又是一種復雜的過程。物業管理公司雖然承擔有一定的管理服務責任,但這種管理服務責任是通過與業主委員會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獲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這種管理責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責任其中的一部分。因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將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責任都囊括在內,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損害,其責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開發建設單位,也可能是設計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過錯情形可能是設計者設計不合乎規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減料或者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蠻使用形成的,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由物業管理公司來支配控制,除了業主、業主委員會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體(如物業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徹底解除的。何況,當物業管理公司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沒有盡到合同所約定的管理服務責任,就應該以合同違約來承擔管理服務責任。但是,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責任卻是天生具有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是由其按合同約定的,而合同沒有約定的管理責任顯然仍然由業主委員會所保留,業主委員會有保留管理責任的權利,自然就要有承擔管理責任的義務,理應成為合法的管理人。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誰有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既然業主委員會沒有將全部管理責任通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交給物業管理公司,自然物業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擔全部管理責任。否則,讓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承擔責任,就有悖公平正義的民法基本原則,不符合我國民法對管理人的立法本意。
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二字,而物業管理公司又從事的是物業管理活動,因此,通常人們往往都會望文生義地將物業管理公司誤解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實這是“管理”二字給人們造成的一種錯覺。從管理人的法律概念來看,物業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對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的權利;其次,沒有享有對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帶有永久性”的經營管理權。相對比較之下,業主委員會則具有固定的帶有永久性管理權的性質,因為建筑物存在,就必須對區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權,雖然業主委員會要經過換屆選舉,但“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選更迭并不會影響業主委員會的存在,業主委員會作為管理團體是永久性伴隨著區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群眾性自治自律組織,其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而全體業主擁有對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的權利,自然從責任與權利的主體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錯誤地將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使物業管理公司代人受過。顯然這樣就將物業管理公司放在了一個權利與義務不均衡的地位上,勢必不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相反將業主委員會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體業主承擔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體責任,不僅直接體現了業主自治管理的權利,而且也平衡了業主自律的義務責任。
鑒于我國物權法仍然在起草和審議階段,而且物權法所設定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我們在此有必要對各國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所涉及到的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務人的法律條款進行借鑒和探討。
各國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條款通常都將管理人作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即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業主大會)的召集人。如《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由管理人召集一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中規定:“除另有約定外,樓層所有人大會由管理人召集并主持;”《日本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集會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至少每年應召集一次集會”。實際上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集會或業主大會都應該是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的。因此,從管理人召集業主大會的職責來看,是等同于業主委員會的。除此以外,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也等同于業主委員會。如《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如下:(1)執行住宅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并監督住宅規則的執行;(2)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及修繕共有物;(3)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其他保存共有物的措施;(4)管理共有基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應當:(1)執行共有人大會通過的決議;(2)制定共有財產的使用規則,為公共利益提供服務從而使共有人能夠更好地享有共有財產;(3)征收各種費用,分攤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維修和公共服務支出的必要費用;(4)完成保全建筑物共有部分固有權利的行為。最后,年終時,管理人應當報告管理帳目?!?span style="display:none">xDP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我國香港地區的《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規定,依法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大廈各分層業主在該大廈所享有的權利、權力、利益和所負的責任,便都交給業主立案法團去運用和執行。因此,當大廈周圍出現山體滑坡,業主立案法團就應該承當維修和賠償的責任。這實質上就是由業主立案法團擔當著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角色。而這個業主立案法團就相當于我們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業主委員會。在我國澳門地區,針對由樓宇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之損害,《澳門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一、樓宇或其他工作物因建造上之瑕疵、保存上出現缺陷而全部或部分倒塌者,該樓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須對由此而造成之損害負責;但證明其本身無過錯,又或證明即使已盡應有之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該等損害者除外。二、基于法律或法律行為而對樓宇或工作物負有保存義務之人,須代該樓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對完全因保存上出現缺陷而造成之損害負責?!薄栋拈T民法典》的這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明確了建筑物致害的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以及負有保存建筑物存在義務之人。其中負有保存建筑物存在義務之人就是《澳門民法典》第三卷物權的第五章分層所有權中法律所規定的,由分層建筑物所有人大會所選舉出的管理機關。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管理機關系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組成?!钡谝磺傥迨鍡l規定:“管理機關系由分層建筑物之所有人大會選出及免職”。顯然分層建筑物所有人大會所選舉出的管理機關實際上就是我們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大會所選舉出的業主委員會。
在全國人大立法機關起草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也是按照各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上述法律條款的立法精神來設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的。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管理人召集?!钡谝话僖皇l規定:“管理委員會和管理人的職責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二)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事務的建議;(三)區分所有權人和專有部分占有人違規行為的制止;(四)區分所有建筑物及其周圍環境的維護;(五)收益及其他經費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執行;(七)管理規約、會議記錄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務人的委任、雇用及其監督;(九)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規約的規定的其他事項。”因此,這其中的管理人自然就是業主委員會,而其中的管理服務人就是物業管理公司。
眾所周知,我國的物業管理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物業管理與傳統的房屋管理的最大區別物業管理是遵循著市場經濟的規律運作,而不是像傳統的房屋管理哪樣按照計劃經濟的模式運作。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建立、培育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的首要前提就必須科學、準確、清晰地為參與物業管理市場的民事主體進行定位。只有正確地解決了物業管理民事主體的定位這個根本性的主要問題,才能明確各個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否則就無法清晰的確立各個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容易造成這些民事主體相互之間的角色錯位。事實上,近年來在物業管理行業所反映出的許多難點、熱點問題,實際上大多數問題都是由于沒有明確物業管理民事主體法律地位而產生的。
應該指出長期以來之所以沒有能很好地解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是計劃經濟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觀念束縛的結果。一味地在強調和擔憂人民群眾的素質的高低,擔心賞賜給人民群眾民主權利之后,人民群眾將不能正確行使這些權利,會出現權利濫用和失去控制的局面。在這種“官本位”的思想觀念束縛下,根本就不可能來正確探討、分析和解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而總是隔靴搔癢在考量業主委員會權利給多、給少的問題,以致于有些物業管理公司還提出了“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管理的‘二手項目’不接”的所謂“四不接原則”。業主委員會是社會主義民主肌體的細胞,克服和擺脫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官本位”思想觀念的束縛,科學、準確、清晰地確立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通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直接賦予人民群眾應有的民主權利,對于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進程,具有著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同時,也有利于解決長期困繞著物業管理行業的權利義務不均衡的難點、熱點問題,將物業管理公司從無休無止的索賠糾紛中徹底解脫出來。
本文鏈接:http://www.svtrjb.com/v-141-3183.html民法典建筑法新規范文8篇
相關文章:
聯通社會實踐報告11-25
食物中毒應急預案07-25
中國餐桌禮儀常識簡單07-25
幼兒園大班學期工作計劃10-15
工會承諾書10-01
夫妻賣房委托書09-06
學生好好學習保證書07-16
我的新年愿望作文200字12-17
青春的好詞好句12-05
校園風景線作文600字11-19
我喜歡的小動物三年級作文11-03
申請東京大學研究生需要什么條件01-19
天津大學里仁學院怎么樣12-11
《藤野先生》的課內閱讀理解答案10-05
高中語文文言文倒裝句式整理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