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管理篇1
央行新聞發言人表示,《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并明確個人資本項目交易,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大改進
發言人首先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作了概括:近年來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迅猛發展,個人外匯收支規模不斷擴大。長期以來,我國對個人的外匯業務管理主要側重于經常項下非經營性的外匯收支活動。現在個人不但有非經營易還有經營易,不但有經常項目交易還有資本項目交易。為適應形勢變化,充分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并明確個人資本項目交易,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出臺了本《辦法》。
發言人還稱,本著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風險可控的原則,《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主要進行了四方面的調整和改進:一是在對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的銀行還要審核相關證明材料,資本項下的需經必要的核準。二是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外匯進行管理,對個人貿易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對貿易以外的其他經常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支進行相關審核。三是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四是啟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提供技術保障。要求銀行必須通過該信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效率提高
對于個人向銀行賣出外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會給個人外匯資金使用帶來哪些新變化的問題,央行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我國已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但資本項目仍實施必要的管制,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仍然進行真實性審核。
2006年5月起,央行對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大大簡化了個人購匯憑證和手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據統計,2006年5~11月份,個人購匯金額和筆數分別比2005年同期增長210%和255%。這次對個人結匯由單筆限額管理改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統一了個人結匯與購匯管理的政策,將大大簡化相關手續、便利個人結匯、提高監管效率。
發言人指出,個人辦理對外貿易進行外匯資金收付時,應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進出口時的外匯資金收付按機構辦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個人可憑有關單證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的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個人真實貿易項下的外匯不論結匯還是購匯,都沒有總額限制,按實際需要辦理。
《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對此,發言人稱,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資本項下交易,經外匯局核準后個人可開立資本項目賬戶;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直接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局今后在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區分外幣現鈔和現匯賬戶,統一對現匯和現鈔在存取、匯出入等方面的監管標準。
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將加大事后的監管工作。發言人表示,為在進一步放寬政策、便利個人外匯收支活動的同時,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風險可控,在大部分個人外匯收支由商業銀行審核真實性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將加大事后的監督檢查和數據分析力度,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加大對違法違規活動的查處;執行國家反洗錢的法律要求,完善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的記錄、分析和報告,并加強對大額提鈔的管理;加強對個人跨境收支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的監管,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個人外匯收支情況,適時、適度地調整年度總額。
廢除舊規
隨著《辦法》的出臺,央行還“順便”廢除了16個原來的外匯管理規定,從這些管理的變化中即可看出前后的巨大落差。
比如根據(1998)11號文《關于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居民個人現鈔賬戶存款或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銀行單據或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3.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總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出手續。
在現在實行了“總額管理”制度后,就不再需要把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間的外匯匯出分多次進行申請并辦理了,只要在年額度沒有用光的情況下,都可以自己直接到銀行辦理。
再比如根據匯發(1998)11號文《關于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可開立現匯賬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可開立現鈔賬戶存儲。辦理手續為: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需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后予以辦理。
現在取消了現匯和現鈔賬戶,實現了外匯入境都進入同一種賬戶內,既方便了居民的消費和投資,但又沒有喪失監管力度,因為央行同時強調了銀行必須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結匯,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可以說,從此以后,小額的、普通居民額度內的外匯進出多了寬松度,而對大額的、可疑的外匯交易監管更趨嚴格。
外匯收支管理篇2
關鍵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實施。新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對企業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對正常企業大幅簡化管理手續,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新制度簡化了對貨物貿易收支操作同時也為金融機構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帶來較大變化。過近一年的政策適應期,金融機構如何根據政策變化梳理和改造內部管理要求,及時修訂相關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減少新制度下的違規事件已經是各個銀行迫在眉睫的一個問題了。
一、新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及內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企業名錄及分類管理是金融機構執行外匯管理的重要前提。《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10條規定“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統一向金融機構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第28條規定“在分類管理有效期內,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對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由此,企業是否屬名錄企業是金融機構判斷能否為其提供貿易貸物服務的前提條件。而不同的分類結果是金融機構選擇不同的業務流程的重要依據。
2.新制度強調金融機構對相關單證的合理審核。《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這里所指的單證包括了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單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購匯符合真實合法進口付匯需求的審核及發生退匯時原路退回的審核要求。相關單證是指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所有單證都應簽注蓋章并留存依據。
3.金融機構應注重對外匯局相關信息報送的質量。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收付匯資金的相關信息的監測進行非現場、現場核查。金融機構應注重對以下信息的報送質量。(1)收支信息類。細則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規定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2)電子數據核查信息。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3)登記表簽注信息。B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及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應注意簽注時效信息的反饋。對以上信息報送的及時、完整性和準確性直接關系到外匯局非現場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問題及應對建議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來,金融機構出現的種種問題來看,既有銀行人員對新制度、新規程學習執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匯政策落實與運營操作脫節,對重要業務缺乏應有監督等問題。上述問題的發生說明金融機構對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落實與監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現從全面性、系統性、可控性三方面對新制度的落實提出應對建議。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匯管理體制上的改革。業務內容涉及貨物貿易的角角落落,業務流程涉及銀行的各個部門。所以,根據政策變化梳理和改造內部管理要求應是全面性的過程。對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對業務流程的整體把握。以浦發銀行紹興分行為例。為企業辦理貿易項下付匯、開證時是貿易金融部辦理;出口貿易融資放款則由信用運營部辦理;而各機構的營業部則是制度執行的綜合部門。涉及匯入匯出業務、結售匯業務、現鈔結匯等多崗位。對新制度的執行不僅是外匯會計崗需掌握的內容,應該是各部門、各崗位協作配合、職責落實地全面執行。其次是對業務內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內、外清算的各類貿易方式進出口業務。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應注意到目前,各商業銀行對各類貨物貿易收支管理執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結匯輕進口付匯;重一般貿易輕其他貿易方式;重跨境劃轉輕境內劃轉”等問題。對于境內保稅監管區內、區外,轉口貿易相關幣種交叉、跨行收付匯等外管陸續出臺的補充規定沒有持續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監管的薄弱點。建議金融機構形成制度落實牽頭小組,由各相關部門協作分工,各司其職,對各項貿易收支業務根據各行架構層層分解,落實到位。
2.系統性。新制度執行以來,各金融機構已經多有培訓資料及風險提示下發。但尚缺乏系統的操作流程。沒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規程,易造成操作變型、人員流動操作水平不穩定等操作風險隱患。在筆者所在地區接連有經辦人員因為漏查名錄,為未上名錄企業辦理外匯業務;對分類管理理解不到位,誤為超額度B類企業直接結匯;B類企業電子數據核查漏核查而觸發外匯局的違規處罰。各銀行應將各部門負責貨物貿易收結匯及售付匯審核、操作、系統查詢、電子數據核查、事后跟蹤的崗位,按照新制度相關的政策要求和處理原則進行消化整理,關注以下環節操作風險制定修訂相關制度流程,嵌合相關崗位操作流程。(1)主體名錄管理。為企業辦理貿易項下付匯、開證、收匯入賬或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業務時進行業務主體識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查詢“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狀態。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2)資金性質判斷。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程》規定對其貿易進出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匯入匯款無法確定收匯資金性質的,要及時與企業聯系,要求企業說明。(3)待核查賬戶管理。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含轉口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業分類管理。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對A、B、C類企業區別辦理業務。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A類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無需聯網核查。(5)電子數據核查。對B類企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電子數據核查。依據B類企業填寫的支出/收入申報單,通過監測系統銀行端查詢企業的可用余額,并在進口付匯/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額”和“本次核注幣種”欄錄入企業實際支/收金額與相應幣種,供監測系統自動扣減對應可用額度。(6)《登記表》類業務。B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及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3.可控性。新制度實施一年以來,部分銀行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滯后,沒有根據外匯管理政策的調整而及時變動。部分外匯指定銀行的內控制度和崗位職責,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級行轉發的制度,很少結合本地本行的實際制定具體規章,不能很好地指導業務辦理。二是內控制度偏重于業務辦理的程序,而對業務辦理各環節存在的風險及其相應的防范措施基本沒有提示,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匯局對企業名錄狀態和分類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名錄狀態在同一工作日內可能發生變化。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分類結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業分類結果在同一工作日內不會發生變化。根據以上監管狀態的實時動態變化的要求,我行辦理每筆貿易收支業務都必須查詢企業名錄狀態和分類結果。這是對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變。相對應這一流程的變化內控要求是經辦人員打印查詢結果,以便進一步的復核及審核。又如,外匯局將企業分為A、B、C三類。對A類企業給予貿易收支便利。A類企業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否則不能辦理從待核查帳戶的劃轉與結匯。不同的分類結果引導不同的業務流程及會計核算。因此,對規程中提及的名錄狀態查詢記錄、企業分類記錄、電子數據核查記錄、《登記表》及進出易單證的真實性單據審核都應留存紙質憑證。便于落實商業銀行內部對外匯監管要求的雙線復核、內部監督。
金融機構應適應政策變化,應提合規意識,積極調整內部管理要求,修訂相關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以達到流程優化及風險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統、可控地落實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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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S].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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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9-02
外匯收支管理篇3
關鍵詞:外匯管理;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查;貿易便利化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6-0012-05
一、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的內容和特征
(一)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的主要內容
真實性審核作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了所有經常項目收入(結匯)、支出(售匯)和劃轉(境內)、貿易項下收、付匯核銷、外匯賬戶開立及收支等管理內容,不僅涉及居民和非居民,對公單位和個人,而且涉及特殊經濟區域(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承擔了維持經常項目交易的正常秩序,監測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特點和趨勢,打擊利用經常項目可兌換渠道進行的違法行為,保證資本項目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任務。
1.對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以貨物流和資金流的一致性作為真實性審核的原則。通過審核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有效憑證,驗證其交易背景的真實一致性,并為稅務部門的出口退稅提供依據;通過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有效憑證審核進口到貨情況,驗證其交易背景的真實一致性。
2.對非貿易項下的對公單位服務貿易外匯收入沒有限制,僅要求及時調回境內;服務貿易外匯支出實行分類管理,除法規不明確的且超過一定金額的項目由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提供與所屬項目相對應的有關單據就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
3.對個人外匯收支主要實行限額管理。個人外匯收入的提取或結匯,按照居民審核外匯來源、非居民審核外匯用途的原則實行限額管理,限額以內由銀行直接辦理,限額以上由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到銀行辦理;個人因私用匯不施加限制,只要能夠提供與支付手段相對應的有效單證,證實其交易的真實一致性,就可以按照不同的權限管理要求,辦理購匯支付或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
4.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境內關外”特殊經濟區域實行區別政策,貿易項下對區內企業的外匯收支實行不核銷政策,貨物進出“二線”而引起的外匯收支由區外企業向外匯局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手續,體現了對保稅區與境內非保稅區之間的“二線”區域嚴格管制,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一線”區域相對放開的原則。
(二)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的主要特點
1.實行貨物流與資金流一一對應、交易主體與收、付匯主體一一對應的管理模式。利用出口收匯、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制度對境內外進出易項下的貨物流和資金流的流向、數額等進行一一對應和匹配,達到監督及時足額收匯、到貨的管理目的。這一管理模式近年來正在逐步向批量、總量對應管理模式過渡。
2、采取依托海關、稅務等上游管理部門核實交易真實性的管理原則。貿易項下的進出易行為以海關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作為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的最主要依據,而在服務貿易項下則主要以稅務部門完稅憑證作為真實性審核的關鍵性依據。
3.以外匯指定銀行現場審核、外匯局事后監管作為真實性審核的管理手段。除“限額以上”的經常項目交易外,絕大部分經常項目收支通過銀行按照外匯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進行柜面審核后辦理,外匯局則通過各類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非現場數據采集、辦理核銷,同時不定期對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現場合規性檢查。
4.以計算機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作為真實性審核的管理平臺。運用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通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出口收匯、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系統完成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數據的采集和進出口收付匯的事后跟蹤核銷工作,通過海關的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完成進出口報關單的真偽鑒別和數據采集等操作。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面臨貿易便利化進程的挑戰
(一)貿易便利化的意義、作用和要求
貿易便利化旨在為國際貿易活動創造一種協調、透明和可預見的環境。它以國際公認的標準和慣例為基礎,通過各種手續和程序的簡化或取消、基礎設施和設備的標準化,削減國際貿易活動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的復雜性,改善一國的貿易環境,同時使政府的管制措施更為有效。
貿易便利化已成為WTO多哈回合談判的議題之一,貿易便利化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也已被世界各國包括發展中國家普遍接受。據APEC統計,貿易便利化將使貿易實際收入增長5%,實際可給GDP帶來026%的增長。
我國已開始進入后WTO時代,隨著關稅壁壘的不斷降低,簡化貿易手續、推進貿易便利化變得日益重要起來,因此,消除繁瑣手續帶來的人力、時間、資金消耗,減少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的文件證明帶來的不必要的延誤,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等“大通關”手段打破因信息壟斷造成的壁壘,節約政府管理成本和企業經營成本,為進出口企業及其他貿易中介公司創造更多公平競爭的機會,這對我們改善投資環境,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進一步提高我國的國際貿易競爭力有著重要意義。
有關貿易便利化的措施內容不僅涉及海關、檢驗檢疫等“貨物流”管理部門,而且也對相應“資金流”的外匯管理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可預見、透明的政策標準,使各種程序和手續更簡便、更透明、更公平,最大限度地減少進出口企業辦事的盲目性,降低守法成本。
二是建立高效的管理流程,提高事務處理效率,減少進出口企業的人力消耗,縮短等待時間,幫助進出口企業提高資金周轉速度。
三是建立便捷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各種管理信息的標準化和統一化,減少或取消紙質憑證的制作、傳遞,適應EDI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采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進行有效的交流、協調,加快各種信息的傳送、響應速度。
(二)推進貿易便利化是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改革的方向
實行經常項目下的真實性審核是目前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這一特定歷史時期的一種“過渡性安排”。它一方面要求切實恪守可兌換的承諾,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不再實行管制,為對外貿易和交往的擴大提供便利,達到服務經濟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在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前,維持經常項目交易資金流動的正常秩序,保證資本項目管理的有效性,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1、真實性審核是貿易便利化的基礎。真實性審核是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經濟交易管理原則。在當前外匯資金流入壓力增大、交易方式日趨靈活的情況下,通過真實性審核,不僅能夠監測經常項目外匯資金流動的規模、特點和趨勢,而且可以遏制性質不明的外匯資金通過經常項目渠道進出境。因此,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可兌換的背景下,實行貿易便利化必須以真實性審核為前提,脫離真實性審核基礎的貿易便利化將使當前處于向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過渡階段的外匯管理正常秩序無法得到保證,沖擊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2、貿易便利化是真實性審核的改革目標。在經常項目可兌換框架內推進貿易便利化,既是履行我國加入WTO所作承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對外貿易和交往規模迅速擴大的客觀要求。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涉及面廣,既有居民又有非居民;管理業務量大,既有進出口貿易,又有其他非貿易。真實性審核在發揮其管理作用的同時,必須按照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真實性審核的內容、形式和手段進行制度創新,形成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為對外貿易和交往發展提高優良的服務。
貿易便利化并不排斥政府進行有效的管理,高效率的管理不僅有利于降低經營者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管理者減少管理成本的支出。在防止管理失控的同時,最大限度提供貿易便利化各項服務措施,實現管理者與經營者的“雙贏”是新形勢下經常項目管理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三)當前真實性審核存在的主要問題
是2002年以來,我國的國際收支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外匯資金流入規模不斷擴大,人民幣匯率升值的壓力增大,外匯儲備大幅上升,出現了外匯資源相對過剩的局面。以往我們在外匯稀缺時期形成、發展起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傳統模式不僅在真實性審核的指導思想、政策措施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調整和充實,而且需要充分考慮貿易便利化進程的客觀要求,在管理方式、手段上進行改進,滿足日益擴大的對外貿易和交往的需要。
1、“一一對應、逐筆審核”的管理模式無法適應貿易規模日益擴大、交易主體不斷增加和交易方式日趨復雜的形勢發展。
一是隨著近年來我國的進出口規模迅速擴大,特別是隨著新的外貿法的實施,放開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的限制,交易主體成倍增加,貨物流與資金流“一一對應、逐筆審核”的管理模式已難以達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也不能滿足進出口企業的交易需求。盡管近年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政策作了多次調整,但是,無論是批次核銷,還是總量核銷,仍建立在對每一戶進出口企業的每一筆收付匯進行“一一對應、逐筆審核”基礎上,導致手續繁多、效率低下,不僅耗費了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增大了進出口企業的經營成本。
二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產生了許多現行法規未涉及的復雜多樣的交易方式,無法達到交易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一一對應”的管理要求。在出口項下出現了境外付匯方與境外進口方不一致或境內出口方與境內收匯方不一致的現象,進口項下出現了境外收匯方與境外發貨方不一致或境內進口方與境內付匯方不一致的現象。此類符合國際慣例的貿易方式往往在管理政策上無法得到認可,使得真實性審核工作陷于被動。
2、現行真實性審核的政策規定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的變化、發展。
目前,對貿易項下交易真實性審核是以與貨物流、資金流相關的有效單證作為審核依據的,非貿易項下交易的真實性審核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上游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件進行管理。近年來一方面隨著以保稅區為代表的特殊經濟區域的出現、跨國公司全球化戰略的實施和國內傳統運輸倉儲企業向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轉變,進出口企業通過保稅區吐貨物、跨國公司境內外母子公司關聯交易等情況不斷出現,雖然此類交易行為確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在審核的關鍵憑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商業單據之間存在不一致性,由此引發了貿易物流與現行真實性審核政策規定的直接沖突。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各上游行業主管部門的原審批職能弱化或取消,實行了市場化運作,由此造成了在非貿易收支審核中可供判斷交易真實性的有效憑證越來越少,建立在紙質單證基礎上的真實性審核機制的適用性逐漸降低,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均感到無所適從。此外,對電子商務項下的交易活動目前尚沒有真實性審核的政策依據和手段。
3、真實性審核的技術手段不能滿足貿易便利化的需要。
目前真實性審核所依托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存在明顯差距。一是各系統獨立性強,相互依賴度低,缺乏數據之間的整合,主要滿足于各類業務柜面的微觀操作管理,而綜合性的分析、監測和預警功能相對薄弱,缺少全局性的管理效果;二是目前除了正在試點的出口收匯網上核銷報審系統外,缺乏更多的面向進出口企業和個人的網絡服務平臺,制約了更多貿易便利化措施的出臺;三是與相關的上游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進展緩慢,除了與海關在出口報關信息實現了批量交換外,進口報關信息交換等方面仍有待協調,而與其他部門特別是與非貿易收支管理有關的上游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則基本沒有進展,這不利于審核憑證可信度的提高,也增加了減少真實性審核紙質憑證的難度。
三、進一步推進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真實性審核制度改革
我們認為,經常項目改革既要保證真實性審核的嚴密性,又要滿足貿易便利化的要求,關鍵在于適應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而帶來的外匯管理面臨的金融環境的變化,實現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三轉變”,不斷深化改革,準確尋找管理定位,在此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放寬政策限制,簡化管理程序,切實推進貿易便利化。
(一)轉變管理理念,適應外匯管理面臨的金融環境發展的變化
1、外匯管理應盡快從重流出輕流入轉向流出流入均衡管理。為此,要抓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法規和各類具體規定。
2、改變程序性重復的審查模式,推行關鍵要素審核模式,并逐步從事前管理向事后管理轉變,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加強事后的統計、監測和監督檢查,滿足企業和個人的經常項目外匯需求。
3、改變按交易行為逐一審核的管理理念,推行按交易主體分類管理。在遵循流入流出均衡管理和貿易便利化的前提下,逐步試行按交易主體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的辦法,實現對資金流的持續監管。
(二)建立全口徑的經常項目外匯交易信息系統
具體思路是:改變目前允許不經外匯賬戶進行外匯收支的做法,規定所有對公的外匯收入資金必須先行貸記進入外匯賬戶,結匯時再轉出;購匯對外支付時,售匯資金也必須進入外匯賬戶后再進行支付。另外,改變目前銀行在賬戶系統上記錄外匯收支信息時不全面的情況,規定要將所有要求填寫的收支交易項目填寫完整,使外匯賬戶信息系統全面地反映一個交易主體的所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情況,同時完善和進一步增強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查詢監測功能,實現按區域、交易類別、結算方式、交易附言、交易編碼、統計時限、交易金額等檢索要項,對跨境收支、境內交易和結售匯資金的多維交叉查詢、統計分析和實時監測。
在建立比較完整的對公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整合和完善外匯賬戶系統,包括:一是將個人外匯收支交易信息逐步納入該系統,建立主要以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為識別碼的個人基本信息,將所有個人外匯收支納入外匯賬戶系統,實現對個人外匯收支和結售匯的逐筆監測,使外匯賬戶信息系統真正成為完整反映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情況的信息數據系統,同時,以身份證明號碼為識別碼,也有利于解決目前無法有效區分居民和非居民外匯收支的問題。二是有效整合各種系統,建立起各系統間有效的聯系機制。通過開發接口程序,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數據進行統一采集管理,通過剝離外匯賬戶系統中的數據,用于國際收支申報、大額可疑外匯資金的報備和銀行結售匯數據統計等,從而既使外匯指定銀行擺脫了不同系統多次申報的麻煩,又大大提高了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相關部門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1、加快信息資源共享與促進貿易便利化。促進貿易便利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簡化對諸如此類的上游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審核。由此,進一步開發網上政務系統,加快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利用網絡實現對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所需要的上游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的審核,是從根本上簡化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必經之路。
2、建立相關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一是加快電子口岸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將海關總署、外經貿部等12個部委管理的信息流、資金流和貨物流的電子底賬集中存放在公共數據中心,在統一、安全、高效的計算機物理平臺上實現數據共享和數據交換,從根本上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二是實現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可以通過稅務部門對不予征稅的各種情況提供的規范性條款,直接將判斷為免稅的收付匯項目傳送給稅務部門,等待稅務部門的實時確認后予以辦理收付匯手續,從而減少管理環節,簡化收付匯手續。三是建立與其他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包括建立與外經貿部門對于對外經營備案、技術進口合同登記、對外承包經營權等信息的共享、建立與港務部門對于進出港海運信息的共享、建立與商標主管部門對于商標轉讓許可信息的共享、建立與知識產權局對于專利轉讓許可信息的共享、建立與公安部門對于個人護照信息的共享、建立與旅游管理部門對于出入境旅游數據的共享等等,最大限度地整合各部門的資源,建立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互平臺,既減少管理環節和管理成本,又形成強大的監管合力。
(四)促進外匯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
1、改革核銷制度,進一步簡化核銷手續。一是實現逐筆核銷向總量核銷的轉變,以適應現代物流業發展、國際貿易運作方式多樣化的需要。建立“進出口收付匯核查系統”,分別采集電子口岸和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的進出口報關數據和銀行收付匯數據,外匯局定期對各企業一定期間的收付匯和進出口金額進行總量匹配核銷,實現監管模式向交易主體總量核銷的轉變。二是建立進出口收付匯非現場監測體系。通過外匯收支異常變動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和規范的異常情況報告制度,提高數據處理和綜合分析能力,對發現的大額和異常的交易信息進行延伸檢查,并將企業的守法情況與信用等級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增加未來交易活動成本的方法對違規行為進行懲處,使核銷管理工作重點真正轉移到對違規資金流動的監測以及調研分析上。三是實行一戶式管理。以企業代碼作為企業的身份識別標志,打破進出口管理相互隔離的局面,對企業的進出口收支實施統一管理,對核銷率、未核銷金額等監管標準進行統一考核,對于發現有不正常外匯收支的企業,對其進出口收付匯統一進行限制,改變目前進出口與外匯收支之間單向監管的局面,實現進出口核銷之間的數據共享,達到對主體進行進出口核銷聯動監管的目的。
2、推行意愿結售匯制,取消賬戶事前核準管理。
隨著利率和匯率形成機制的不斷完善,外匯儲備急劇增長,賬戶限額管理的作用越來越弱化,我們認為,應抓住這次改革契機,推行經常項下經濟主體意愿結售匯制,取消賬戶限額和結匯期限管理,調整目前賬戶事前審批的管理模式,改事前審批為事后監管,由銀行直接為企業辦理相關基本信息和賬戶登記手續,并及時傳送至外匯局數據中心,外匯局對其進行合規性、準確性的事后監管。實現企業意愿結售匯,有利于企業靈活運用資金和調整資產組合,最大限度地降低結售匯成本,增強企業規避風險的能力。
3、取消限額管理,實現對主體直接監管向銀行間接監管的轉變。
建議取消限額管理,除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項目仍需按權限審批外,其余可全部下發到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以便利真實貿易活動的開展,并通過采取誠信申報的作法,使大額交易活動能直接明了地突現出來,便于通過大額可疑報告來獲取真實的交易情況,對大額異常外匯收支進行重點監管。
在放開限額管理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外匯指定銀行在外匯政策傳導和管理中的作用,強化由外匯局監管銀行、銀行監督企業和個人的外匯指定銀行“代位監管”模式,將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督檢查作為中心工作,強化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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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管理篇4
根據這一修改,今后中國老百姓在使用外匯上將更具靈活性,這個改變對個人外貿企業,個人境外投資等都是實質性的利好。
2006年12月29日,當大多數老百姓都沉浸在對即將到來的元旦假期的憧憬中時,中國人民銀行“悄悄”地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個人結匯由單筆限額管理改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取消了“現匯”和“現鈔”之間的界限。
很快,這個將從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在大量留學人員、個人外貿從業者、擬在境外投資者以及QDII投資者中引起了強烈的震蕩。
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外匯
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個《辦法》的主要改變內容。
《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按交易主體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按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管理。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貫徹可兌換原則,對資本項下外匯收支進行必要的管理。
“可兌換原則”指的主要是對個人結匯和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其中,首次明確境內個人可進行5類資本項目交易,將個人結匯由單筆限額管理改為年度總額管理。
這5類資本項目交易包括:在履行必要的核準、登記手續后,可進行符合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可通過銀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進行境外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買賣;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對個人結匯由單筆限額管理改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統一了個人結匯與購匯管理的政策。根據新政策,在年度總額內的,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就可辦理,與以前逐筆審核的辦理方式相比手續將非常簡便。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外匯資金需要個人提供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經銀行審核后結匯。
而2006年4月公布的《關于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也就意味著在這個額度內,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購匯。
央行的發言人表示,目前我國已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但資本項目仍實施必要的管制,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仍然進行真實性審核。
鼓勵投資全球化
此外,國家對個人資本項目下用匯也將逐步放寬限制,此舉有利于大量的居民手中的外匯到境外投資。這次政策調整的重點還包括:在個人購匯已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個人真實貿易項下的外匯不論結匯還是購匯,都沒有總額限制,按實際需要辦理;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對外幣現鈔存取和攜帶的管理進行了規范。
根據《辦法》,境外個人可進行的資本項目交易包括:在遵守實需自用的原則下可購買境內商品房,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但按照我國有關規定,可購買B股,或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參與國內人民幣股票買賣;個人境內合法財產可按規定對外轉移或對外捐贈。
“今后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對個人資本項目外匯交易也將逐步有序地放寬。”央行明確表示。
今后,境內個人可通過銀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進行境外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買賣,個人境內合法財產可按規定對外轉移或對外捐贈。而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境外個人在遵守實需自用的原則下可購買境內商品房;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大額外匯存款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通過多項措施鼓勵居民持匯。
同時,央行在大部分個人外匯收支由商業銀行審核真實性的同時,還將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完善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的記錄、分析和報告,并加強對大額提鈔的管理,加強對個人跨境收支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的監管。央行還特別啟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要求銀行必須通過該信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央行表示,個人資本項下的結售匯也適用個人年度總額管理的規定,總額以內的,可持有效身份證明直接在銀行辦理;總額以上的,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不過,央行將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個人外匯收支情況,適時、適度地調整年度總額。
取消現匯和現鈔賬戶
《辦法》中尤其明顯的一個改變是:“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有些平時很少換匯的讀者可能還不是很明白現匯與現鈔的異同,而事實上這個制度也是我國特殊的貨幣管制環境催生出來的“中國特色的外匯制度”。
簡單地說,現鈔是具體的、實在的外國紙幣、硬幣。現匯是賬面上的外匯。境內居民個人不可以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境內居民個人本人境內同一性質外匯賬戶(含外幣現鈔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劃轉,但境內居民個人外匯賬戶不得用于辦理境內賬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在外匯指定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現鈔買入價小于現匯買入價,而現鈔、現匯的賣出價則相等。這說明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是:鼓勵持有現匯,限制持有現鈔,因為現匯作為賬面上的資金比現鈔更便于外匯管理。
外匯收支管理篇5
論文摘要:隨著外匯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原有的外匯信息系統不能適應發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匯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議。
外匯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規范、高效、誠實、信用的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對于提升我國主權信用等級,提高我國國際地位和形象以及促進我國對外開放向縱深發展都有重大意義。建立外匯市場信用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外向型經濟發展要求,外匯局對應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等相應開發了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匯兌業務統計申報系統、銀行結售匯管理系統等十幾個應用系統。這些系統的運用,增強了監管的時效性,方便了涉匯主體的外匯收支活動,為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擴大,以及外匯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這些信息系統在數據共享、預警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遠不能適應外匯管理的需要。
一、當前我國外匯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
1.外匯信息系統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數據共享性差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是在適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項新的外匯業務就要增加一個系統或報表。外匯管理的外匯業務信息應用系統已有十幾個,基本覆蓋了外匯局所有業務領域,但由于每項外匯業務需求的提出時間先后不同,指標設計口徑不一,各個應用系統之間缺乏有機聯系,無法充分發揮子系統有機整合后的整體優勢,對于有效利用外匯數據資源、提高工作效率有著一定的制約作用,而且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日益擴大,資本賬戶的放開以及證券、保險和服務業的進入,為了保證有效監管,每項業務都要增設新的系統,那么,外匯管理的信息系統要以成百上千計算。
2.外匯信息系統數據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對外匯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數據的采集方式和統計監測系統的綜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現行的統計監測系統游離于銀行自身業務系統之外,以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為例,客戶國際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雖已存在于銀行自身業務系統中,但在進行申報信息的報送時,銀行仍須將這部分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既加大了銀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錄入錯誤的可能。目前,外匯局與銀行、企業的信息傳導載體還主要是紙質報表,大部分數據采集來源于手工臺賬登記,然后手工匯總后通過專門的統計程序上報。這種數據采集方式不僅會發生因填報人在統計內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導致人為統計錯誤,還會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導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滯后性。加入Wl’O以來,我國涉外經濟增長迅猛,跨境資金流動日益頻繁,新的交易種類不斷涌現,跨境收入金額迅猛上升近10000億美元,如此大規模、高頻率的跨境資金流動,如果都要用手工臺賬方式統計匯總,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匯信息監測系統缺乏有效的預警、預測機制高效的外匯流動預警、預測機制是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標的設置必須體現管理者的意圖,從目前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和其它系統看,還停留于信息的采集、匯總階段。僅局限于對各類具體業務的事后統計,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饋機制特別是缺乏對異常信息的的監測、篩選以及對外匯流向的事前預測,加上外匯信息的流動渠道不暢,信息反應遲緩,所以對違規、違法的外匯流動的監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應機制,對決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匯信息監測系統不能反映涉匯主體的交易全貌賬戶是統計的基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雖然已在全國推廣實施,但該系統不能反映全部企業或企業全部的外匯收支活動。一些對公單位的結售匯,如出口結匯、捐贈結匯、進口購匯及其相應的收支等,可以不通過外匯賬戶進行收付,致使外匯賬戶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匯單位的涉外經濟活動。特別是作為對銀行外匯業務監管的主線的結售匯未能在該系統得到體現。另外,該系統還未含銀行自營外匯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賬戶,企業開證付匯保證金賬戶等,因而導致外匯管理部門在對企業外匯收支活動監測中,沒有目標、沒有重點,使企業的一些外匯違規行為因賬戶系統的局限性沒有及時暴露和制止。
二、構建我國外匯市場信用體系的思路
外匯市場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規范的行政執法和內控制度,暢通的政策宣傳和反饋渠道,高效的外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互通互聯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統,科學的信用評價和獎懲制度,以及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等。其核心內容是高效的外匯市場信息管理系統。雖然外匯管理已經建立了十幾個信息系統,但是由于這些系統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外向型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有著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這些信息系統已難以適應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建設外匯市場信用體系,首要任務就是對相關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1.更新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理念2006年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提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外匯管理工作應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轉變,實行平衡管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匯管理經歷著從事前審批向事后監管、現場檢查向非現場核查、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在新的形勢下,如果再延用過去那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行政管理思維方式,顯然是難以解決復雜和深層的問題,外匯管理的有效性越來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價越來越高,并且我國現在外匯資源已由稀缺轉為相對過剩,因此,必須轉變管理理念。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思路也必須隨之轉變,并且應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統計指標和統計內容的設計上,應緊緊抓住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的主要指標和重要內容。徹底摒棄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國際經濟的交往相比國內經濟有著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如何在這紛繁復雜的國際經濟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個復雜的問題,盡量簡單化。這也是對我們的管理能力的一個考驗。
2.建立以外匯賬戶系統為主軸的信息監測系統賬戶是統計的基礎,是資金流動的“中轉站”和資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監管分析資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個高效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必須以改革現行的外匯賬戶系統為著力點。指導思想:只要有外匯收支行為的單位都必須開立外匯賬戶,凡未開立外匯賬戶的單位的外匯收支行為,銀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匯收支都必須在外匯賬戶中反映(其中:包括銀行結售匯業務)。具體思路:以時間劃分:賬戶可分為長期賬戶和臨時帳。以業務性質可分為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和特殊賬戶。經常項目賬戶為長期賬戶,一個企業只能開立一個經常賬戶,賬戶的發生額原則上只能是貿易項下的,外匯局通過經常賬戶的發生額與海關出口或進口報關額核對,數據相差太大,外匯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匯核銷系統。外商直接投資項下資本賬戶的一般為臨時賬戶,可根據外商的進資計劃確定賬戶有效時問,并根據外商的投資額確定賬戶的最高限額,上述只要有一項指標達到,賬戶自動關閉。同時,以賬戶系統為主軸、根據不同的外匯業務性質開設不同性質賬戶,并根據賬戶性質設立不同的子系統。
3.直接從銀行自身的業務系統中采集各項外匯收支信息外匯指定銀行應建立起完整的、科學的并且與我國外向經濟發展以及銀行外匯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會計核算體系。會計科目的設置應能夠清晰明確地、真實地反映發生的主要外匯業務。并與外匯管理部門的外匯收支統計口徑統一,同時制訂外匯局外匯收支統計體系與銀行會計業務數據的規范接口,銀行在完成會計核算的同時自動生成外匯收支報表。不僅避免了重復勞動,讓統計人員從繁重的手工錄入中解脫出來,減少銀行數據加工、匯總工作量,而且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外匯收支管理篇6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說,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新晨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外匯收支管理篇7
1994年初,中國加大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實施了“銀行結售匯制、匯率并軌、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階段性改革成果――順利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高度評價。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又進行了新的改革,制訂和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作出了巨大貢獻。
一、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
1996年11月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原則及其內容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即由可兌換前的側重于外匯收支范圍的嚴格審批轉為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核,外匯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審批改為事后監督、間接管理的模式。這就是說,凡是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只要單證齊全、真實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對外支付貨款及運、保、傭費用。按照國際常規和改革順序,一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應繼續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不過,中國并沒有急于求成。鑒于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情以及20世紀80年代以來拉美等發展中國家脫離實際,過快開放資本項目造成外匯流失、頻繁發生金融危機的事實,中國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管理。”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外匯資源相對稀缺的條件下,中國作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和及時的。隨即而來的亞洲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點。
2.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是為中、外資企業及個人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匯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本著這一原則,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努力抓了這樣幾項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為企業提供規避匯率風險、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是增加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公開性。1999年5月28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開通了國際互聯網網站,內容包括全部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業務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開辦了“紅色通道”、“首問負責制”、“免費咨詢電話”等新的服務項目,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四是在個人因私用匯方面,也在真實性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便捷寬松的方向發展。1994年個人出境旅游只能換購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許中國境內居民從事B股投資,為國內持有外匯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3.完善外匯市場建設
1994年4月4日,設在上海的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從此中國外匯市場由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外匯調劑市場發展到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新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衛星和地面通訊網絡為媒體,通過計算機網絡形成覆蓋全國37個分中心的外匯交易聯網系統。各交易中心主體是銀行,各銀行的交易員每天通過網絡進行結售匯頭寸交易,為銀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務,保證結售匯制度下外匯資金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為了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建設,1996年12月2日,中國頒布了《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就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和交易行為等作出規定。1997年2月12日,中國又決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宣布取消外匯調劑業務,并相應關閉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境內機構的外匯買賣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均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中,使銀行間外匯市場更加統一規范,進一步發揮對外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4.積極推進金融業的對外開放
1981年,中國批準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南洋商業銀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國允許在廈門、珠海、深圳、汕頭和海南5個經濟特區設立外資銀行。1990年,為配合浦東開發,中國批準上海對外資銀行開放,1992年,中國批準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廣州等7個城市對外資銀行開放。但總的來看,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較為緩慢。從1996年起,中國加快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國允許設在上海浦東、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并同時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1月,中國首次批準上海的9家外資銀行遷址浦東并經營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12日,中國又宣布允許深圳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1999年6月,中國批準25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國批準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范圍。從地域范圍上,上海擴大到江蘇、浙江,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資銀行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放寬人民幣同業拆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規模;允許同一家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之間自由調撥人民幣頭寸。由于中國不斷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金融業對外開放的軟環境建設,從而確保了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開展。
5.建立健全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
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它能夠全面反映一國與世界經濟交往狀況及外匯供求狀況,在世界范圍內成為衡量一國經濟發展是否正常、外匯儲備與外債規模是否適度以及匯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具有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國開始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與國際標準接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質量,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國際收支申報制度。1997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開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進行編制公布。2001年開始按半年期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國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有力地促進了國家宏觀監測系統的加強和完善。
6.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96年底,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建國以來的外匯管理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1600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對47件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使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系統、規范,符合實際需要。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又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制訂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為凈化外匯環境、打擊不法行為、鼓勵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鋪墊。這些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完善資本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1997年7月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為了加強資本項目管理,保持中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頒布的重要政策法規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規定》、《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等,旨在區分經常項目收支,限制游資的流入,加強對借用外債的宏觀調控和及時準確掌握中國外匯外債的統計監測數據。二類是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合法外匯資金需求的法規。1998年受各種利益驅動,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勢頭愈演愈烈,擾亂了國內金融秩序。在此種情況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有關部委聯合制訂頒布了《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狠狠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穩定了中國外匯秩序。三類是鼓勵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法規。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國外貿出口增速處于低迷狀態,對外籌資能力也受到影響,為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從1999年初到*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獨立或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出口收匯考核辦法》、《關于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管理的外匯通知》、《關于改善外匯擔保項目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匯核銷試行辦法獎懲條例》等法規,支持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保證中國國際收支穩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擋住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
1997年7月,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從泰國開始,金融危機很快席卷馬亞西亞、印尼、菲律賓、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沉重打擊了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使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亂之中。考察這次亞洲金融危機的成因,不難發現這與泰國等國家和地區過早開放資本項目不無關系。泰國等國家和地區為加快經濟發展和吸引外資,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放棄對資本項目的管理,造成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長驅直入,以證券資本、投資于房地產等形式,流進流出,投機造勢,套匯套利。當國際形勢出現動蕩時,這種短期投機性資本便大量抽逃,與這些國家和地區不景氣的出口形勢、大量銀行呆、壞帳及居高不下的外債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終使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經濟發展成果毀于一旦。反觀中國,在這場突如其來的亞洲金融危機中,卻牢牢地站穩了腳跟,取得了先手。這固然與中國良好的經濟金融形勢有關,但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未雨綢繆,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外匯工作方針,將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擋在國門之外,使其無隙可趁。同時,中國工農業發展勢頭良好、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外匯儲備充足、外債適中并結構合理,使人民幣匯率一直保持穩定。國際社會對于中國成功化解危機沖擊,并在危機期間堅持人民幣不貶值,促進周邊國家經濟的復蘇,普遍給予了充分肯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一份總結性報告中指出:“正是因為中國在危機中采取的負責任的宏觀經濟政策,加之充實的外匯儲備、較大的國際收支順差、對資本帳戶自由化采取謹慎的態度和繼續推進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國比較順利地渡過了本次亞洲金融危機。”
2.提高了企業出口創匯和外商投資與個人對外交流、投資B股的積極性
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采取措施,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營造寬松的外匯環境,對擴大中、外資企業出口和個人對外交流及投資B股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中、外資企業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規避匯率風險的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保留一定數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增加外匯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務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資企業出口創匯的積極性,使近幾年中國出口創匯形勢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據統計,1997年至*年,中國外貿出口額分別為:1827.0億美元、1838.0億美元、1949.0億美元和2492.12億美元,其中每年約有35%―45%的出口額為外商投資企業貢獻。從外商投資方面看,近幾年形勢基本穩定。外商并沒有因亞洲金融危機而影響對華投資的積極性和出現大起大落的現象。1997年至*年,中國實際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分別為452.57億美元、454.63億美元、403.19億美元和427.98億美元。從個人對外交流方面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擴大個人購買外匯數額,使得近幾年中國居民出境旅游、留學、探親成倍增長。從個人投資B股方面看,盡管中國向境內居民開放B股交易時間較短(2001年初開放),但從目前形勢看,從事B股交易者十分踴躍。據證券部門有關專家根據B股流通市值(約60億美元―80億美元)估計,當前個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匯資金約達100億美元左右。現在中國居民的外匯存款已達770億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廣闊。
3.保證了人民幣匯率的統一和國家宏觀調控
近幾年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了人民幣市場匯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到銀行結售匯體系中后,徹底統一了人民幣匯率,人民幣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匯價的統一不僅有利于中、外企業的經營和進一步利用外資,同時也使中國在匯率方面比較符合國際規范。二是有效保證了外匯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統一的中國外匯市場,外匯資金可以在不同地區和銀行之間合理流動,可以及時解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出現的外匯頭寸的不平衡。據統計,在1998年12月取消外匯調劑中心后的1999、*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共成交600多億美元,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外匯市場的徹底統一,使外匯領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宏觀調控機制。中央銀行可以在外匯市場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平抑匯價,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為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4.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
在中國長期的“入世”談判中,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是一項重要內容。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一國若想參加該組織,除了在工業、農業、進出口稅收等方面向組織內的成員國敞開大門和作出減讓外,而且在金融、保險、運輸、通訊等服務業方面也要向該組織的成員國開放。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包括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為了配合“人世”談判,積極采取措施,堅定不移地推進金融開放,不斷放寬外資銀行設置的標準、地域及業務范圍,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使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金融開放的進程基本滿意。據統計,從1996年到*年,中國新批外資銀行機構達70余家,相當于前15年引進外資銀行機構總量(132家)的1/2。
5.為監測、預警中國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摒棄了依賴各行業主管部門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數據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體申報制,將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逐步申報與定期申報有機結合起來,克服了行業統計的弊端,從而保證了中國國際收支數據的質量。特別是1997年在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的基礎上,增加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對外資產及損益、匯兌等四項申報內容后,使得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變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國境內所發生的一切外匯收支。進一步講,從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產品框架看,它不僅能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而且為日后編制國際投資頭寸表創造了條件;它不僅能編制按部門、行業、企業屬性、交易國別、幣種等分類進行劃分的補充表格,而且能為現有的結售匯統計、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外債統計等提供重要的核對及必要的信息。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完善,其監測、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漸顯現。如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密切注視國際金融市場的走勢和爆發危機國家、地區等情況,一方面通過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認真分析和研究中國經常帳戶收支、資本和金融帳戶收支、外債情況、外匯儲備變化等情況,準確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中國政府報告,供政府決策參考,為政府制定預防和化解亞洲金融危機的措施服務。根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網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數據可見,在亞洲金融危機最嚴重的這二年中,中國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分別獲得了416。88億美元和466.13億美元的貨物貿易順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分別為452.57億美元和454.63億美元,外債余額分別為1309.6億美元和1460.4億美元,沒有超過國際警戒線(20%),外匯儲備余額分別為1399億美元和1450億美元。可以說,中國政府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之所以處亂不驚,應對措施得當,與新建立的較為完善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提供的準確、真實的信息數據密切相關。它為監測、預警中國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6.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近幾年,中國出臺的關于加強資本項目管理、打擊逃匯、騙匯、非法買賣外匯及鼓勵出口、利用外資的一系列外匯管理法規,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外匯管理法規體系,同時也為外匯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以1998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其他部委制定出臺的《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為例,就起到了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開始,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外形勢變化導致市場預期轉變,資本流出的動機增強,黑市上美元兌人民幣匯價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業出于走私、騙稅等目的,想方設法騙購外匯,非法截留、轉移和買賣外匯,使中國外匯收支形勢變得趨緊。1998年1―7月,中國外貿順差27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投資240億美元,但同期國家外匯儲備僅增加7億美元,“外貿順差外匯不順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整體經濟的安全運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騙購外匯增加,又進一步加劇了非法走私活動的蔓延,干擾了國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這種不良形勢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打擊騙匯、逃匯、套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法規,一方面依法會同有關部委對進口付匯業務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多種手法的騙匯行為進行了追查,期間共查出假報關單13800多份,涉及騙匯金額高達110億美元。實踐證明,通過上述法規和措施,有效地打擊了非法騙匯、逃匯、套匯及非法買賣外匯的勢頭,維護了中國外匯收支的穩定。1998年下半年中國外匯儲備開始恢復正常增長,1999年全年增加了97億美元,到*年底,中國外匯儲備達到1655.74億美元,從基本面上保證了市場對人民幣的信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繼續保持穩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2001年11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世貿組織),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雖然匯兌制度不直接在WTO協議之內,但加入WTO事實上會產生部分資本項目的開放,也會強化人民幣自由兌換的內在需求。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成熟的時候,一國貨幣不可自由兌換是難以適應的。因此,中國今后的外匯管理方針應該是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和借鑒工業化國家和多數新興市場國家的成功經驗,中國開放資本項目應采取循序漸進、先易后難的策略,大致應當按照以下的順序進行:(1)在長期資本流動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資的匯兌限制(包括外商來華投資和國內企業的對外投資),然后逐步放松對證券投資和銀行貸款的匯兌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寬,而帶有衍生產品性質的交易應當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資本流動方面,對貿易融資可以較早地解除限制,對于短期資本交易應最后解除限制。(3)針對不同的交易主體(如自然人、企業和金融機構),考慮到自然人和企業的資本交易流量相對有限,可以先放松對他們的匯兌限制,最后解除對銀行、投資基金用于貸款和投資的匯兌限制。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中國融人世界經濟的最重要標志,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其他配套改革必須加緊進行,如加快人民幣匯率機制建設,形成合理匯率;積極推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發揮利率調節資本流動的作用;增強中央銀行監管和調控能力,維護中國金融穩定和抑制資本流動風險;加快中國工農業改革,保持良好的國民經濟運行氛圍等等。
2.推行比例結匯形式的意愿結匯制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銀行結匯制,即絕大部分國內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人必須按官方匯價全部賣給國家;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匯則保留一定的限額不結匯。此種銀行結匯機制顯然不利于進一步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不利于真實反映人民幣匯率水平和國內外匯供求關系,不利于中國企業增強匯率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中外合資企業平等競爭,也不利于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因此,中國今后進一步構建寬松外匯環境的重點應該放在逐步實行意愿結匯制方面。目前中國可以選擇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售匯制改革方式。其具體做法可以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國家可以根據不同時期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一個結匯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據外匯儲備量的增減進行調節,結匯比例越低,則意愿結匯程度越高。第二層次,外匯銀行根據國家公布的結匯比列,對國內企業的每一筆貿易、非貿易外匯收入進行按比列結匯。第三層次,批準所有企業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帳戶內外匯可以用于進口支付、臨時結匯、進入外匯市場,或進行外匯遠期買賣、期權交易等規避匯率風險操作。中國取消銀行強制性結匯制,代之以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匯制,可以降低中、外資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的積極性和平等競爭,同時也可以把外匯資產的儲存和風險分散到千家萬戶,而不是由中央銀行一家承擔,減緩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速度,改善外匯的供求,促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合理完善。當然,今后隨著中國宏觀調控手段的不斷建立和完善,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實現,結匯比例的不斷提高,中國結匯制度將會最終過渡到意愿結匯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
中國外匯市場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建設,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統一的全國性的外匯市場,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客觀地看,目前中國外匯市場應該說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國際外匯市場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是:在交易性質上,中國外匯市場還只是一個與現行外貿外匯體制相適應的本外幣頭寸轉換的市場,并非具有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從市場公平上看,現行外匯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供求關系扭曲的市場(這主要是指強制性的銀行結匯制);從交易內容和品種上看,單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種;從市場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場,而非現代無形市場形態;從對外交流上看,與國際外?亡市場基本隔離。由于現階段中國外匯市場存在上述種種不足,結果導致許多負面問題,如難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幣匯率,中央銀行經常被動人市干預、敞口收購溢出外匯,不利于提高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已成為當前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質上實現向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轉變,完善市場組織體系,其中以外匯銀行、企業為市場交易主體,實行競價交易,中央銀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強制性銀行結匯制,為企業真正參與市場交易掃清障礙。三是豐富外匯交易內容和品種,開辦歐元等幣種買賣,滿足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外匯資產多幣種構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據國際市場慣例和中國企業與銀行規避匯率風險的實際需要,開辦遠期外匯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銀行市場干預機制,在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中,應盡量減少對人民幣匯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許其按照市場供求狀況自由浮動。為避免人民幣匯率的大幅波動,中央銀行可通過建立雙向平準基金的辦法,針對人民幣對美元的短期匯率,在外匯市場進行間接調控,從而使人民幣匯率穩定在目標區范圍內。五是推進市場的無形化建設,盡快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要不斷完善電子交易系統,研究國際電子經紀的發展,使中國的外匯交易系統與國際接軌,更符合國際外匯市場的規則,并與紐約、倫敦、巴黎、東京等著名的國際外匯市場建立伙伴關系,推動中國外匯市場的對外開放。
4.擴大中國金融業的開放程度
中國加入WTO,意味著中國金融開放將呈現全方位態勢。按照中國與WTO成員國達成的協議,在今后的5年內,中國將向外國金融業開放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在銀行業方面,協議明確規定,“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同時取消地區和客戶限制。”因此,從外匯管理角度考慮,目前必須加快研究開放銀行業的問題。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條件,并簡化審批手續。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申辦外資銀行或分行,須在提交設立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不得少于200億美元和100億美元,在華最低注冊資本要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另外申請手續繁瑣、批復時間較長,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國銀行來華申辦銀行的積極性。為了保證中國引進外資銀行工作的正常進行,中國應適當降低外國銀行的資產要求,并簡化申辦手續,限期內批復。二是盡快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2001年11月13日,中國宣布在今后4年內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個城市的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5年后全部放開。在服務對象上,從2002年1月1日起,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為中資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5年后允許其提供零售業務。因此,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應該按照國家的承諾,盡快貫徹落實,認真布署實施,按照人民幣企業存款業務――人民幣儲蓄存款業務――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開放順序,盡快向在華的所有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讓中、外資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展業務競爭,共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三是努力提高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養,建立和健全監管法規體系,確保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質量,維護中國金融安全。
5.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
目前中國已經實現了國際收支數據采集處理的電子化和全國范圍內的聯網,國際收支數據正在發揮對宏觀經濟決策的基礎信息作用。展望未來,國際收支體系必將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市場化和加入WTO而發揮更大的作用。進一步將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與銀行和交易主體的交易過程有機結合在一起是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未來的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改革:一是加強國際收支的分析預警功能,逐步實現國際收支系統由以結售匯為主向以國際收支和結售匯相結合的模式過渡,進一步提高和發揮其預警功能作用。二是實現國際收支與匯率合理水平的分析,努力探索將國際收支信息用來做模型分析以確定合理的匯率水平的新路子,促進匯率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三是實現國際收支與相關統計間的有機聯系,使各項外匯統計相互印證核對,確保經濟信息的準確無誤,提高中國宏觀經濟決策水平。四是實現國際收支信息的規范披露。國際上已對信息披露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標準,中國應當按照國際標準,逐步規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頻率和質量及客觀性,逐步適應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對信息的要求,保證中國宏觀決策和微觀經濟主體的決策有可靠的信息基礎。
6.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外匯收支管理篇8
匯率風險管理有待完善
商業銀行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損益結算采用三種計價模式。模式一是銀行分行與客戶以人民幣結算損益,與總行則以外幣結算;模式二是銀行分行與客戶以及總行均以外幣結算;模式三是銀行分行與客戶以及總行均以人民幣結算。無論采用哪種計價方式,由于結構性理財產品的預期損益與境外衍生品掛鉤,到期損益不確定性較大,相關匯率風險管理都存在操作難點。
一是部分產品缺乏有效規避匯率風險操作。模式一和模式二分別由銀行分行和客戶承擔匯率風險,均未進行規避匯率風險操作。隨著金融危機影響加深,歐元、日元等匯率波動加大,銀行和客戶面臨較大匯兌損失風險,結構性理財產品預期收益也可能大大縮水,進一步影響相關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市場供求。例如,某企業與銀行簽訂7.5億元人民幣的債務成本管理合約,以簽約日10.6元/歐元的匯率將人民幣名義本金折算成歐元計算損益。截至2009年8月末,該企業收到三筆結構性收益,分別是36萬歐元、36.1萬歐元和35.7萬歐元,結匯匯率分別是10.6381元/歐元、9.3553元/歐元和9.4938元/歐元,結構性收益的匯兌損失為83萬元人民幣。
二是部分產品匯率風險管理有待規范。模式三由銀行總行承擔匯率風險。根據現行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境外人民幣對外匯衍生交易,因此,結構性理財產品的掛鉤標的不允許涉及NDF(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等境外人民幣對外匯衍生交易相關參數。由于結構性理財產品預期損益金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避險工具遠期結售匯以及人民幣與外幣掉期均須明確標的金額。實際操作中,銀行往往由其境外關聯行(行)通過NDF等人民幣對外匯衍生交易鎖定預期損益的敞口匯率風險。產品到期日,銀行再與境外銀行以約定匯率(一般為到期日即期匯率)將應支付客戶的收益或由客戶承擔的損失折算成美元結算。因此,境內銀行間接參與境外人民幣對外匯衍生交易規避結構性理財產品預期損益的匯率風險(見下圖,以資產類產品預期收益操作流程為例)。
結售匯管理及統計申報問題亟需明確
從操作模式看,結構性理財產品系銀行中間業務產品,結構性損益相關跨境資金流動及結售匯操作均為銀行代客行為。實際操作中,結構性損益相關結售匯管理以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問題亟需明確。
一是以人民幣結算損益的部分銀行結售匯操作不規范。根據現行規定,銀行應區分代客結售匯和自身結售匯進行管理和統計。調查發現,以人民幣結算損益的部分銀行結售匯操作不規范。以結構性收益為例,銀行在收到境外支付的外幣收益時,應該進行代客結匯操作,并將人民幣收益支付客戶。而部分銀行則是將自有人民幣資金頭寸支付客戶,并將收到外幣資金納入自身外匯頭寸集中管理。
二是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損益相關統計申報問題需明確。調查顯示,銀行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損益結售匯統計較一致,一般統計在代客結售匯項下。而涉及結構性損益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國際收支申報時,銀行操作差異較大。一般來講,以外幣結算收益的銀行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體現為客戶的跨境資金流動,而以人民幣結算損益的銀行則進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體現為銀行自身衍生品交易項下跨境收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與結售匯統計明顯不匹配。
市場行為還需宏觀調控
目前,銀行開辦結構性理財業務,一般由總行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后授權其分支行辦理,各銀行總行匯總系統內數據按月報送所在地外匯局。各銀行分支行所在地外匯局完全不掌握轄內銀行是否開辦結構性理財業務、業務規模大小以及業務辦理合規性等情況,既不利于日常非現場監管的動態監測,也不利于外匯局對銀行分支行考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同時,國內銀行研發設計能力不足,結構性理財產品“同質化”嚴重,也需要監管部門給予更多的引導。
結構性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通常是在過往經驗數據的基礎上預測得出。調查發現,缺乏足夠歷史數據是制約國內銀行研發設計結構性理財產品的重要因素,加之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跟蹤評價等制度亦不完善,國內銀行難以應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法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產品定價能力不強,對理財產品持續估值的能力也不足,進一步影響結構性理財產品的自主研發設計能力。因此,現階段國內銀行推出的結構性理財產品主要由國際投行設計并引進,更多是提供標準化的金融產品和理財服務,較少根據不同客戶的風險和收益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同質化”情況突出。
未來可能調整方向
基于以上種種現狀,筆者認為,應對商業銀行結構性理財產品進一步完善,而這些建議,也很可能是這些產品未來的調整方向。
1. 完善銀行匯率風險對沖渠道,有序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
借鑒境外無本金交割匯率掉期的做法,逐步推出遠期結售匯“虛盤”交易。第一階段,允許銀行通過“虛盤”交易對沖結售匯敞口頭寸,初期中央銀行應以適當方式參與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吸納市場自身不能平補的頭寸,活躍銀行間外匯遠期交易。第二階段,有序放開和擴大外匯市場中風險承擔者的份額。通過資產總額、外匯收支規模等指標設置交易起點和門檻,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可直接參與“虛盤”交易,外匯局根據金融市場發展狀況對“虛盤”交易總額進行管理和調整。同時,明確“虛盤”交易的保證金管理方式,加強對銀行的監督和檢查,避免系統性風險。
2.明確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損益結售匯管理,完善相關統計申報問題。
明確銀行應將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損益的兌換納入代客結售匯管理,不得與自身資金頭寸混用。同時,明確結構性損益的國際收支申報和結售匯統計問題,保持統計口徑的協調和一致。
3.加強對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后續監督管理,強化風險監測。
明確銀行分行在總行授權開辦結構性理財業務后,應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定期報送相關統計報表。外匯局應加強后續管理,了解和掌握市場上外匯資金的流向及流量情況以及各金融市場交易規模和價格變化,強化風險監測。
4.引導銀行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自主研發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
外匯局要引導銀行整合各類渠道資源,逐步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提高產品定價和自主研發能力,結合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開發本外幣一體化的具有理財功能的全新金融服務產品。同時,引導各銀行總行適度下放權限,允許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市場供求、預期和自身風險管理能力自主提出產品設計需求,并決定結構性理財敞口頭寸,使銀行持有的頭寸更多反映市場供求的邊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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