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定義和特點
1.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法》第十六條對勞動合同所下的定義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span style="display:none">6nJ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履行遵守,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
2.勞動合同的特點
(1)以協議的形式存在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雙方同意之后簽訂的一種協議,可以稱為合同,也可以稱為協議書、承諾書、意向書等。
(2)以有關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
勞動者在規定的時期內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工作報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3)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主體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包括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經營戶等。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1.長期錄用合同
指用人單位以長期雇用勞動者為目的而訂立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中的基本類型。
2.聘用合同
指以職工雇用為目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與被錄用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系并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這種合同主要適用于用人單位招聘在職或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在錄用這些人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時使用。
3.借調合同
這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人員所簽訂的將某用人單位職工調到另一方單位從事短期性工作并確定三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4.停薪留職合同
這是職工為了在一定期限內脫離原崗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停薪留職合同中,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這就是所謂留職。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這就是所謂停薪。
(三)勞動合同的格式和條款
1.首部
寫明合同標題和當事人名稱。
2.引言
表述簽訂合同的根據、目的和雙方信守的原則。
3.條款
(1)合同期限
寫明合同的起止日期及試用期限。
(2)職務或工種
寫明用人單位任用勞動者擔任何種職務或從事何工種的勞動。
(3)工作時間
規定每周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數。
(4)勞動報酬
包括試用期報酬和試用期后評定級別和確定月薪的原則。
(5)生活福利待遇
包括往房、獎金、補貼、就醫、享受假日等方面的規定。
(6)勞動保護
寫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保護條件。
(7)勞動紀律要求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紀律要求,如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等。
(8)教育與培訓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方面的規定。
(9)合同變更
寫明在什么情況下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的解除
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違約責任
寫明違約的確定方法和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2)其他條款
用于其他需要寫入的內容。
(13)合同生效日期
寫明生效的具體日期。
(14)爭議解決方法
寫明如雙方發生爭議,采取什么方法解決。
4.尾部
寫明合同份數、當事人各執一份及相關單位留存情況,最后當事人簽字蓋章并署名簽訂日期。
【 范 本 】
勞動合同(合同制招聘用)
訂立合同雙方:
招聘方: (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簡稱甲方
受聘方: (合同制職工)簡稱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或 個月),從 年起至 年
月 日止。
(沒有一定期限的合同
或以完成一項工作的時間為期限的合同,應注明“本合同無一定期限” 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為屆滿期限” 。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 個月(或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工種)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 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周工作五天,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 元。試用期滿后,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時間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 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時間)的探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三)特保費:乙方享受特保費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七條 勞動保護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后,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變更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于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由于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調動、調換訂立沒有一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工作;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國家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雙方議定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和支付路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準。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故辭退乙方,除應發給辭退補助費和路費外,應償付給乙方違約金 元。
(二)甲方違反勞動安全和勞保規定,以致發生事故,損害乙方利益的,應補償乙方的損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職業技術培訓費,并償付給甲方違約金 元。
(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處理固定職工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單位主管機關或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報主管機關,勞動合同管理機關(本合同如經公證,則應交公證處留存一份)……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行政公章)
代表人:
(蓋章)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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