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論文范文第1篇
在法治輿論的導向上,當代中國的立法和法治似乎被國人寄托了無限的希望,需要承載無數它們不應當承載也承載不了的重任。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思維定勢是:哪里出現了矛盾和問題,哪里就想到了立法(法治);哪里需要保護、獎勵、促進,哪里就搬出了立法;哪里的麻煩不能化解、困難不能克服、糾紛不能解決,哪里就呼喚立法……,立法(法治)成了當下某些人心目中包治百病的“名方良藥”(“萬金油”)。法治萬能主義必然有失靈的時候。一旦哪里的矛盾、麻煩、困難等問題解決不了,輕者就對法治失望、對法律不信任;重者法律和法治就要受到責備,成為“替罪羊”,背上“無能”的惡名,在個別地方和部門,法律和法治的“無能”甚至還要為干部失職或領導決策失誤承擔責任。法治萬能主義下的法治泛化,必然導致一些法律不能實現或者難以實施,成為“法律白條”,進而又反過來使法治應有的權威受到損害。
我們應當理性地對待法律和法治,切不可對它們抱有過高的不切實際的期望值,更不能從“人治”的極端又走到“法治”的極端。現代社會中,沒有法律和法治是萬萬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萬能的,是有現實局限和理性邊界的。正如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昂格爾(RobertoM.Unger)教授指出的法治局限性那樣: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冷冰冰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更為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毫無疑問,法律和法治浸入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到什么程度,應當具有符合科學原則和理性精神的適當比例和限度,應當與這個國家和社會的歷史傳統、政治文化、現實條件等相契合。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法治)應當與社會保持一定張力,形成適當比例關系:兩者的比例過低,難以成為法治社會;比例過高達到一定程度,則可能導致法律(法治)對社會的專制和恐怖,導致社會的窒息。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但在一個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諧社會里,法律和法治必須有其邊界和限度,它們浸入社會關系的限度,似可按這樣的原則來定奪:1、凡是可以用道德、紀律、鄉規民約、習俗、政策等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盡量不要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2、凡是既可以用法律和法治又可以用其他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盡可能減少法律和法治的介入,而盡可能多地采用其他社會規范來調整和解決;3、法律和法治應當恪守“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通常只覆蓋那些必須且應當由法律和法治來分配的社會利益、調整的社會關系、規范的社會行為,此外的社會利益、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應當盡可能地由其他社會規范來分配、調整和規范。
法律和法治既是社會文明的標志,又是建設社會文明的重要設施。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方式進入社會生活領域,也應當符合文明發展和人類進步的要求。英國著名歷史法學家亨利??梅因(SirHenryMaine)爵士說過: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個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諧社會里,法律和法治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的方式,應當多向善而勿為惡,多民事而少刑事,多經濟而少行政,多輕刑而少重刑(死刑),多教育而少懲罰,多明確而少模糊,多細膩而少粗曠。一言以蔽之,法律和法治的功能設計,應當充滿和體現現代人文精神、理性精神、民主精神和精神,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
法治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法家的“法治”傳統思想包含著以法為本、因時而制、明白易知、刑無等級、強國富民等內容,與現代法治具有一定意義的契合,對現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但是我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相距甚遠,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為現代法治的障礙。因而對法家的思想必須進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為今用。
我國古代法家是戰國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主張“變法”和“以法治國”的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韓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們主張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為“法”,以“法”作為治國和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謂“以法治國”[1]P147、“垂法而治”[2]P163。法家的思想影響了我國古代整個封建社會,我國最早將“法律”二字連用是從法家開始的。自秦漢開始的封建統治者都在統治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采納了法家的主張,實行過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無論是從法治的主體、客體還是從其內涵、目的等方面來比較,法家的“法治”與我國現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積極因素
1、法家的“明法論”思想。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于天下。“務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認為法令的對象是愚蠢的民眾,如果太“微妙”,連聰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讓民眾實行呢?因此他說:“圣人為法,必使明白易知。”[2]P423韓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見”即容易使人看見;“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為”即容易使人執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確立起君主的信用,發揮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貫徹。[3]P70法家還主張“以法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須學習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學習法律,由司法官員宣講、解釋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這種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進國家的安定和統治秩序的穩定,一直為后來歷朝歷代所承襲,對今天的法治建設也有積極的意義。
2、法家的“因時立法”的思想。他們認為,歷史在不斷發展變化,社會在向前發展,時代變革,社會條件不同,國家的法制和統治方法也應作相應的改變。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親親”,“中世”便只能靠“仁義”;而到了“下世”,“親親”與“仁義”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這些舊的方法。其結論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須“當時而立法”[2]P143。在立法原則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隨時變、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規律,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考慮實行的客觀可能性。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3]P165;“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3]P165;“隨時而變,因俗而動”[1]P148等等。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進步意義的。現代法治雖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但遵循客觀規律、社會現實,不斷地修訂現有的法律也是無可爭議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極因素
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法家都是把法律當作最高統治者個人統治的工具,他們認為法能保障和加強君主至尊地位與專制權力。首先,法家認為立法大權必須全部收歸君主。“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3]P17君主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有獨一無二的權力。
法、術、勢三者緊密結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所倡導,他認為君主為了達到自己的統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這三要素的。“法”指法令,“勢”指權勢、權力,“術”指統治策略和手段。三者之中,法令最為重要,必須“以法為本”而兼顧勢、術。韓非明確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3]P131、“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3]P135、“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3]P137他還強調推行法術必須占有權勢地位。可見他還是對君主重權勢與術,而對臣民則強調嚴刑峻法,輕罪重罰,以此來實現君主集權的專制政體。法律是君主的統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古代法家倡導的“法治”是“君主專制”。而我們現代法治卻是民主的,把法當作權力控制的手段、途徑。法治意味著控權制度的存在。法律高于權力,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法律對權力的控制,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2、法家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在這方面,商鞅第一個系統提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的重刑論。主要包括:其一,在刑罰與賞賜的內部關系上,他強調刑主賞輔,賞賜僅僅是刑罰的輔助。他說:“夫刑者所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2]P138其二,“刑不善而不賞善”。他認為法的任務在“治奸人”,而不在“治善人”。對付“奸民”的手段只能是“重刑”。刑罰重,民眾就不敢犯法,這樣便都不敢做壞事,就使全國的民眾就變“善”了,這叫做“不賞善而民善”。其三,輕罪重罰。他指出:“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認為加重對于輕罪的刑罰,便不致產生輕罪,重罪更無從出現。這種公然否定罪刑相適應、向人民炫耀暴力、濫施的觀點,表明了新興地主階級及其“法治”與人民在本質上的對立關系。韓非也發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張,認為重刑是符合人的“好利惡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愛民”不是傷民。也就是要使人民在嚴刑峻罰面前心驚膽寒不敢犯法。[3]P143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的這種觀點,后來成為秦始皇推行嚴刑峻法的理論基礎。在整個封建社會也有深遠的影響。這種殘酷鎮壓人民的做法,“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張,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不可取的。與現代法治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是格格不入的
三、法家法治思想中既積極又消極的因素
1、法家的單純“法治”的思想。“法治”是針對儒家的“禮治”、“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張“以德服人”,輕視法律的強制作用,法家針鋒相對,主張“以力服人”,“法治”是最有效的方法。現代法治卻認為“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兩者并不矛盾,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礎和根本,它從正面引導人們向上向善,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怎么做才是正確的、合乎天理和人道的,只有這樣做才能被人們普遍接受和尊敬;如果相反去做,就會受到人們的鄙夷。而法制是推行道德的約束和保障,它從反面制惡制暴,告訴人們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就要受到相應的制裁。應該說道德規范是指導人民行為的根本原則,是一個國家的社會行為基本準則,是一個民族的精神支柱。“德治”和“法治”是一個事物的正反兩個方面,單獨強調任何一個方面,都是要顧此失彼的。當然,法家的“法治”思想符合封建制確立時期的時代要求,與儒家的“禮治”相比更為積極進取。
2、法家的“治吏”思想。法家也把治吏放到相當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3]P113的觀點。還提出“刑無等級”這一在執法和適用法律上治吏的思想。商鞅提出“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2]P280韓非強調“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避尊貴,不就卑賤。”[3]P42只有君主依法治吏,才能“禁奸臣”。法家的治吏思想在規范權力和防止權力的濫用上與現代法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兩者的目的都在防止權力的懈怠與權力的濫用。法家的治吏思想對于倡行法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法家的治吏也有它消極的一面,它不是現代法治意義中的權力控制。兩者的主體是不同的,法家的治吏的主體是皇帝,而法治中的權力控制的主體是人民。兩者的對象是不同的,法家治吏的“吏”是不包括最高權力擁有者——皇帝的,而法治中的權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除人民及其終極權力之外的一切權力與權力擁有者。
3、法家的“民本”思想。“好利惡害”的人性論,是法家“法治”的理論基礎。法家認為,法不是天造地設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韓非指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P149“因民情”是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為基礎。商鞅說:“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2]P175表面看來,人性理論和強調立法上因民情、重民、利民的這種民本思想考慮的是人民的需要與愿望。這種傳統的民本思想在現代社會依然很有影響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民主起到引入的作用。而且,民本思想絕對比單純的專制思想要進步得多。但是,這種思想實際上是要將法律變成操縱人民切身利益的手段,為統治者所用,不同于現代法治中的民主思想,而且“民本思想”畢竟是“君權思想”之下的產物,它骨子里包含的并不是現代民主與法治。如果將民本理解為民主,那么民本就會成為民主的障礙,從而影響法治。因此,必須理性地對待這種民本思想。現代法治的民主思想是指必須運用法律從社會層面上保證人民的民力與民利,實現社會普遍的民主。法律保護人民民力與民利的民主才是完善的。
總之,法家的“法治”與現代法治有著本質的區別。法家的“法治”是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體是皇帝,客體是民眾和官吏;“法治”的內涵在于以嚴刑峻法來威懾百姓,實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爭”,使老百姓服服貼貼地屈從于專制統治。而現代法治主體是全體人民,客體是各項國家事務和各種社會生活。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會關系均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權威;國家的權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護等等。對法家的法治傳統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積極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學說有助于中國現代法治的啟動;另一方面要批評它消極的一面,警惕它給我們現代法治建設帶來障礙。
參考文獻:
[1](唐)房玄齡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秦)商鞅.商君書[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
[3](戰國)韓非.韓非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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