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1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鎮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根據國發[]40號和安辦[]8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現就完善全鎮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目標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狠抓隱患整改,仍是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以深化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及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改的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治理范圍及內容
排查治理范圍:全鎮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施等。
排查治理內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等。
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鎮安委會成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鎮長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安監助理、鎮安監所的全體同志,以及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供電所、工商分局、建設服務中心、社事服務中心、農業服務中心、鎮公路管理站、水利站、分管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在鎮安委辦,由安監所所長兼任主任,鎮各有關部門和村居相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并報鎮安委辦備案),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人。
鎮、部門和村居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組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對管轄(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監督和協調,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及時排查管轄(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研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落實解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措施,負責組織管轄(職責)范圍內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專家評估、社會公示、監督檢查、審查摘牌、舉報查處、統計上報工作。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分工
1、鎮安委辦、鎮安監所:負責督查各村居、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鎮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負責全鎮道路交通、鐵路、公共娛樂場所、網吧、寺廟、人員密集場所及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鎮公路管理站:負責村居、社區公路、鐵路等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鎮社事服務中心:負責文化、娛樂、寺廟、網吧、圖書、劇院等場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鎮供電所:負責全鎮供、用電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6、鎮中心校:負責全鎮各類學校、幼兒園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7、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建筑企業、建筑工程建設、建筑制品企業、裝飾裝潢企業、新建、改建工程項目和燃氣、飲水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的農用機具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全鎮漁業、農業資源開發、農藥銷售、儲存、使用、運輸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9、鎮水利站:負責全鎮水利工程建設和防洪設施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0、鎮衛生所:負責全鎮食品、醫療衛生單位、中心醫院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市工商局:負責全鎮商(超市、市)場和無證照生產經營單位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鎮環保站:負責全鎮環境保護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3.鎮郵政支局:負責本系統及所屬郵路、線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4.鎮廣電站:負責對廣播電視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鎮房管所:負責職責范圍內房屋修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6.工行、建行、農行、信用社、郵儲行:負責本銀行系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7.鎮電信支局:負責本系統及所屬線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8、鎮財政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經費、隱患治理所需裝備費、專家評估經費、重大隱患警示標牌制作費、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費、宣傳教育、技能培訓費用等的籌措和安排。
19、各村居、社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和易受臺風、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單位和場所,以及近年來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0、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誰生產經營,誰負責排查,誰負責治理”的原則。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治理責任。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隱患整改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和檔案,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確保整改措施、責任、人員和時限“五落實”,整改結束及時向所在村居、社區和鎮安監所申請驗收,確保按期消除。
五、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各村居、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以“安全生產月”、“安康杯”、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等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和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全社會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任意識,提高廣大從業人員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的技能,鎮安委辦(安監所)要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通報安全生產形勢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推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先進和典型經驗,加大對重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營造社會廣泛關注、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二是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鎮安監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隱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建立完善舉報信息收集、核實、受理和查處的程序和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專人負責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的受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三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分級量化報告制度。各村居、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每月9日組織排查隱患,每月20日前向鎮安監所報送《隱患排查統計報表》,發現重大隱患必須及時報告;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分級,逐級上報;列入重大隱患掛牌整改的實施單位及所轄部門、所在村居,必須在每月20日前一并向鎮安委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報告上月和當月管轄范圍內事故隱患整改、排查情況。
四是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公示和摘牌制度。對已確認的重大隱患實行分級掛牌督辦。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分別由市、市和省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經確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在被公示單位和場所懸掛隱患內容及危害的警示標志牌;公示內容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責任單位對治理情況組織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出書面摘牌申請。鎮及相關部門收到責任單位的摘牌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或審查。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在本年度整改到位,原則上一般不超過半年。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執行整改的,提請依法處理。
五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按監管職能歸屬范圍管理,“一患一檔”、分級負責,一般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檔和管理,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由掛牌督改事故隱患單位所屬部門或法定部門負責建檔和管理(一檔二份),并報鎮安委辦(安監所)。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包括:1、隱患單位營業執照。2、企業概況表。3、隱患位置圖。4、責令改正指令書。5、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表。專家評估意見、隱患整改方案。6、現場檢查記錄。7、隱患整改前后照片。8、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方案、應急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登記表、專家評審或法定部門驗收意見等。
六是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督查制度。各村居、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組織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回頭看”,重點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情況和重大隱患消除情況。
六、工作要求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2
一、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管力度
在大多數情況下,安全隱患是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直接原因。隱患監管和事故處理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兩大核心內容。因此,我們在認真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同時,必須加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監管力度,消除事故于隱患狀態。事后責任追究只是標,事前隱患監管才是本。事前管理勝于事后處理。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心應前移至安全隱患的監管上來。
二、完善安全生產隱患監管制度
(一)完善隱患排查制度
從根本上保證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消除,必須制定排查制度:一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確定不同的安全檢查周期,無論本行業是否發生事故,都要根據制度辦事,定期排查安全隱患,要把安全檢查作為生產者和行政管理人員的一項日常性工作在時間的次序和檢查的內容上予以制度化確定。二是安全檢查要分級負責,實行層次管理。生產者進行自查,縣(市、區)級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市(州)進行抽查,省和國家進行督查。實施自查、檢查、抽查、督查“四查”相結合的層級檢查制度。下一級的檢查對上一級負責。三是安全檢查的覆蓋面要進行分級量化。生產者的實地自查的覆蓋面當然是百分之百。實地檢查的覆蓋面也必須是百分之百,實地抽查的覆蓋面也須視不同行業確定一定的比例,督查也包括實地檢查的環節,其實地檢查的比例也應盡可能大一些。四是安全檢查的責任要具體化。堅決消除檢查人員做老好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走過場的現象。
(二)執行隱患整改制度
每次安全檢查活動,必須在明確檢查具體責任人員的同時,明確整改具體監督責任人員,整改執行人員也就是生產者中的具體執行人。對在各種層面的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生產者必須按檢查人員提出并送達告知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將整改后的情況如實報告整改監督人員,整改監督人員必須實地查驗,在生產者不履行隱患整改責任的情況下,隱患整改監督人員必須橫向協調和縱向匯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
(三)建立隱患公示制度
無須諱言,安全檢查發現的隱患,一部分生產者能夠當場整改,一部分生產者能夠在限期內整改。令人遺憾的是,少數生產者對檢查人員發現的隱患或自己明知存在的隱患,不采取積極的態度進行處理,導演了許許多多人為的悲劇。在隱患未催生成事故的情況下,目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不能自覺履行隱患整改義務的合法生產者的硬性處罰,不足以抵消其在風險與利益之間博弈中的獲利。在安全生產剛性規定無法觸及的空間,可以啟動社會力量,予以補充。即建立安全隱患公示制度,其核心是對不能按規定消除的隱患,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同時,對隱患的相關信息進行匯總,建立隱患“庫”,根據需要,進行分級分批公示。對于特重大事故隱患可以在省級部門匯總公示,重大事故隱患可以在市(州)級部門匯總公示,一般事故隱患在縣(市、區)級部門匯總公示。公示既包括新的隱患產生情況,也包括隱患整改消亡情況。毫無疑問,隱患公示對生產者的經營、生產者的社會形象都會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條輔助途徑
(四)執行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3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規范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責任追究等適用本實施意見。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原則與事故隱患分級
第四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監督管理,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以下原則:
(一)層層排查原則:企業自查、行業檢查、政府督查;
(二)屬地監管原則:區(市、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三)行業監管原則:行業本級監管、系統監督指導。
第五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評估、整改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事故隱患排查、評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所屬行業內易出事故的隱患部位環節進行抽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履行行業監管責任。
第八條區(市、縣)政府要組成由政府分管領導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參加的檢查組,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督促檢查,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四章事故隱患排查和報告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規范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等有關執法文書,依法督促隱患單位徹底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編制清單,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五章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和認定
第十四條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組織評估、認定并登記建檔。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評估和認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和認定。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由隱患主體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認定,暫未確認隱患主體單位的,由當地安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認定。
(三)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安委會檢查中發現和認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可不進行評估而直接認定。
第六章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
第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政府實行“三掛牌”督辦制度(對隱患單位、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當地政府進行掛牌)。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省屬以上單位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市屬單位由市政府掛牌督辦,其他單位由區(市、縣)政府掛牌督辦;
(二)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經評估和認定后,分別由市、區(市、縣)政府掛牌督辦;
(三)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區(市、縣)的單位,由市政府掛牌督辦;
(四)對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安委會檢查中發現和認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同級政府或安委會掛牌督辦。
第十六條掛牌工作由市、區(市、縣)安委會或負責跟蹤督辦的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區(市、縣)安委會或負責跟蹤督辦的有關部門負責進行掛牌督辦。
(二)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群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經評估和認定后,由有關部門填寫《掛牌審核表》,報同級安委會審核后,經同級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對認定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單位(以下簡稱被掛牌單位),由負責督辦的市及區(市、縣)安委會或有關部門在該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警示牌應標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場所、隱患內容、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督辦單位。
第十八條被掛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解決事故隱患整改涉及的資金投入、組織保障并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被掛牌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作出掛牌決定的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其他單位的,由被掛牌單位和相關單位共同承擔整改責任,協商制定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被掛牌單位不得以遮擋、摘除、裝修、污損等方式,人為隱蔽、轉移、破壞“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二十二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定期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跟蹤督辦由本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一)重大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二)重大道路交通設施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三)工礦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安監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四)建設工程、重大市政設施、道路交通建設工程、水利工程等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建設、市政設施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五)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由質監部門負責;
(六)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督辦工作,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暫時未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市安委會依照職責決定相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職能部門跟蹤督辦,實行督辦全程負責制,直至隱患整改結束。督辦責任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檔案。
第二十五條實行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經治理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項目、內容、整改情況和評估報告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查驗收。經驗收認定事故隱患已消除的,應出具驗收合格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摘牌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七章處罰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未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對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將對責任單位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當地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拒絕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因此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終目標考核,凡工作開展不力的區(市、縣)、部門和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取消年度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4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爭取實現全區安全生產三項指標“零增長”目標,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安全生產年”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見》(浙安委〔2009〕1號)和《湖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安全生產年”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見》(湖安委〔2009〕1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安全生產年”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服從大局、服務大局,積極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區”戰略,落實“情系企業、安全發展”系列活動,著力深化和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著力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在安全發展上見成效,在科學發展上上臺階,確保事故總量進一步減少,推進全區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排查對象和任務
深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對象和范圍主要是: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電力等工礦企業;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運輸企業和設施;養殖、農機、水利、旅游等單位;醫院、學校、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關行業和領域。
(一)礦山、化工、煙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安監局牽頭組織實施。
(二)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區公安分局牽頭組織實施。
(三)道路交通設施、臨水危險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交通局牽頭組織實施。
(四)商場、市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發改經貿局牽頭組織實施。
(五)建筑施工領域、城市公用設施(含城市燃氣)、區公共交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處非法建設由區建設局牽頭組織實施。
(六)電力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供電分局牽頭組織實施。
(七)水利工程建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水利局牽頭組織實施。
(八)旅游行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旅游局牽頭組織實施。
(九)農機、養殖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農林局牽頭組織實施。
(十)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教育局牽頭組織實施。
(十一)醫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衛生計生局牽頭組織實施。
(十二)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區質監分局牽頭組織實施。
(十三)查處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由區工商分局牽頭組織實施。
三、工作要求
各鎮(開發區)、各有關部門要在鞏固2008年“隱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對隱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認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擊“三非”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實施和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藝技術、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制度建設、責任落實、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一)進一步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責任主體,必須認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相關概念:“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列入治理計劃的重大隱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隱患中,一時難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治理,且已經列入治理計劃的隱患。
1.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隱患排查治理專門機構,制定活動方案,動員全體員工,深入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組織專業人員全面排點部門、重點環節和重點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同時,要加大對本單位重點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確保做到動態管理。
2.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將隱患治理作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的要求,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
3.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撥出專項資金用于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對排查出來的隱患要立即進行監控和整改。對一般隱患應做到立即整改;對重大隱患,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4.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鎮(開發區)安監站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對重大事故隱患,一經發現,必須立即上報,并逐級上報至區安委辦備案。
(二)進一步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責任
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是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指導主體。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切實組織、監督、指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區政府已明確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各鎮(開發區)和區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責任制考核工作,認真查找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認真整改,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水平;同時,要將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組織明查暗訪,嚴格考核獎懲,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的領導、協調、信息報送、數據統計等相關工作。要進一步強化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狠抓工作落實;要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齊抓共管、攻堅克難、形成合力。
3.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事故處理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調查和責任人處理落實情況檔案,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責任人處理落實情況的收集歸檔工作。
(三)進一步加大隱患整改督辦力度
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一般隱患;對重大隱患應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到治理目標、治理經費、治理機構、治理時間、安全措施“五落實”,加強對隱患整改的過程監管,實行跟蹤問效、問責,并根據情況責令企業全部或局部停產進行整改;對整改無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規定上報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隱患治理方案生產經營單位的督促檢查,檢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的,要依法給予處理。
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記錄每個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重大隱患“五落實”和整改銷號情況;完善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臺帳建設。各鎮(開發區)政府要建立公共設施事故隱患檔案,并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關主管部門落實隱患治理工作。
(四)進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違”工作力度
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查處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的“三非”行為,對發現的“三非”行為,必須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要督促和引導企業開展糾正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消除事故隱患滋生根源。對存在“三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責令其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
(五)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以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契機,認真總結工作經驗,探索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經?;灰酱偕a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標,著力解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堅決防止產生新的事故隱患;要健全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認定、驗收標準,建立隱患登記和銷號制度,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數據庫,對隱患分布和治理情況進行登記建檔,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實效。
四、實施步驟
(一)發動部署階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礎上,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各牽頭單位要制訂本行業(領域)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體指導意見;各鎮(開發區)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工作方案,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鎮(開發區)和區級各有關部門制定的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請于3月25日前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實施階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本單位進行隱患排查。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組織、督促、指導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情況、安全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安全投入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急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等。通過排查,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并對安全隱患進行認定、分類、梳理和建檔。
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安全隱患堅持邊查邊改,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予以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計劃,落實整治資金和整治責任,限期整改,并制訂應急預案,加強隱患監控,嚴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充分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要實行分級掛牌督辦,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為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對事故多發、不及時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不主動排查隱患和整改隱患的地方和部門,區安委辦將適時組織專家和人員進行督促檢查和暗訪抽查,并向當地政府和社會通報相關情況。
(三)督查驗收階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鎮(開發區)應組織由安全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督查組,對本行政區域內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措施制訂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況等。請各鎮(開發區)于11月10日前將督查情況報區安委會辦公室;區安委會將組織由區級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督查組,于11月下旬對各地開展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對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厭戰情緒,切實加強領導,將隱患治理與中心工作緊密聯系起來。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統籌兼顧,分管領導要在分管范圍內精心組織,認真分析、及時研究和解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力戒形式主義,確保措施落實、工作進展迅速、效果明顯。
(二)分工配合,落實責任。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活動的總體目標和活動內容,按照職責進行分工,把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項工作內容布置到基層,分解到各行業主管部門,分階段、分目標把工作任務落實到實處。
(三)突出重點,全面排查。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切實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治,集中攻堅整改,著力解決一批老大難問題,嚴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把深化隱患排查治理與日常安全監管結合起來,強化行政許可,嚴格依法監管,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門檻;要把深化隱患排查治理與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結合起來,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積極推行生產經營單位動態分級分類管理,切實改善安全生產基礎條件。
(四)大力宣教,強化監督。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制度,督促相關人員依法參加相關培訓,確保每個從業人員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自覺履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要認真核查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對隱患舉報人進行獎勵和鼓勵;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先進典型與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五)暢通渠道,報送及時。各鎮(開發區)、區級各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信息工作的重要意義,要配備專(兼)職信息員,落實工作責任,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確保按時報送相關信息和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報表;要加強對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分析,查找和解決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問題,提出前瞻性的對策和建議;要及時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和交流,積極推廣典型經驗,切實推進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進行。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5
(1)人為因素
在現代系統安全管理理論中,有一個“專管群治,全員管理”的原則,它旨在突出安全生產大家管理、各個重視、人人自覺、互相監督、制止“三違”和消除隱患、人人有責的管理期望。理論如此,現實則不盡如人意:由于每個職工的安全觀念、思想性格、生理心理素質和技術素質等等方面的差異,各有側重,這樣,人既是安全生產的決定因素,又是一個活躍的事故隱患因素。我們現在的管理制度、各種規定甚至法律、法規都不斷得到修改完善,更加精細化,可是在生過程中我們的隱患依然存在,制度得不到落實,責任落不到人頭,隱患得不到徹底消除。查出了隱患都知道整改,但整改后又一次出現,周而復始,時間長了反而有些隱患司空見慣不認為是隱患等等,這些現象都是人的因素。
(2)機器因素
現代煤礦企業,生產機械化程度較高,大功率、高性能的設備得到廣泛應用,由于機械本身的因素而出現的事故隱患,普遍表現在年久失修、帶“病”工作、超負荷運作及其受井下潮濕因素侵蝕等。
(3)環境因素
井下作業環境因素復雜多變,主要表現在水、火、瓦斯、粉塵、頂板五大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事故隱患。這類事故隱患可分為長期性事故隱患和短期性事故隱患。長期性事故隱患如:水患、煤塵爆炸危險、自然發火傾向、瓦斯涌出、頂板長期壓力等。短期事故隱患如:地質構造變化,瓦斯、煤塵、水涌出突然異常變化等。
2、事故隱患引發事故分析
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隱患引發事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是事故隱患中最活躍的因素;機器因素造成的事故隱患本身不引發事故,之所以能引發事故,是因為人對機的性能不完全了解,在操作、維護上沒有達到應有的要求;環境因素中的長期事故隱患,在生產過程中,已找到了有效的防范方法,除強化管理外,在開采設計、設備配置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確保長期事故隱患不引發事故。另外,短期事故隱患引發的事故,是由于這類事故隱患的突然性所造成,究其原因是:在生產過程中,突遇短期事故隱患,現場作業人員對事故隱患認識不及時,應變能力差,不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從而釀成事故。
3、隱患統計分析對監督監察和安全管理的意義
首先,從隱患數量分析。尤其是主要問題或重大隱患的統計分析,通過對隱患數量進行了曲線圖表分析,不難看出礦井在某段時期,在哪個區域內存在問題較多,將其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制定相應措施,進一步督促礦井積極落實整改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對于筆者工作的焦坪礦區,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通過隱患數量分析,及時調整監察工作重點,認真督促礦井整改隱患,從2006年至今,轄區內的礦井“一通三防”安全隱患數量逐年下降,尤其是主要問題和重大隱患的下降較為明顯,因重大隱患下達的監察意見書由2006年的14份降低到08年的4份,2012年未下發檢查意見書。其次,從隱患分類上分析。在隱患統計中將隱患分為“一通三防”隱患和非“一通三防”隱患(指放炮、頂板支護和電氣安全等與一通三防相關的隱患),又將“一通三防”隱患按其種類細化為通風、瓦斯、防滅火、防塵、監測監控等幾個項目。通過對隱患的分類后,為了進一步規范各項目的檢查,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等內容分別制定了《礦井通風瓦斯管理檢查表》、《礦井瓦斯抽放管理檢查表》、《礦井防滅火檢查表》等八項專項檢查表,使監督檢查更加程序化、規范化、深入化和全面化。同時也對礦井在某些管理方面能提出一些好的建議和意見,從而共同治理整改隱患,促進了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第三,從隱患級別上分析。對隱患等級分為A、B、C三級,A級是指礦上整改有困難,需要公司協助解決的;B級是指區隊無法自行整改,需要礦井組織協調處理的;C級是指區隊可以立即進行整改的隱患。A級隱患及時向公司進行匯報,協助礦及時進行處理;B級隱患與礦井有關領導和科室對存在問題進行溝通交流的基礎上,協調督促礦井及時整改隱患;C級隱患要求礦井督促區隊及時進行整改。通過隱患分級能對隱患整改的期限、難度等做到心中有數,從而有針對性地進行督促檢查,全面使隱患得到徹底整改。第四,從隱患重復出現情況分析。對轄區各礦重復出現的隱患和問題進行專門統計,并以書面通報形式下發礦井,從而引起礦井高度重視。要想使重復出現的隱患得到有效整改,就得克服人為因素,制定出可行的防止隱患重復出現的措施和規定,使重復出現的隱患得到徹底整改。在近七年的一通三防安全監察工作中,轄區礦井針對通風設施、防塵、監測監控等多次出現的重復問題均做了相應統計并下發通報,各礦在接到通報后均能引起高度重視并召開相關領導、科室及區隊參加的專題會議,采取有效措施,細化考核規定,全面督促進行整改,并形成一種制度,使重復隱患徹底得到整改。綜上所述,作者在從事安全監督監察幾年來,不斷通過對所查隱患進行統計分析,不論是從隱患出現的成因、隱患數量、隱患分類、隱患分級及重復隱患等各方面分析,會更加容易得出搞好監督監察重點和新思路,以提高監督監察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通過隱患分析也不難看出礦井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從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查漏補缺,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將事故隱患減小到最低程度,杜絕事故的發生。自從開始嘗試隱患統計分析以來,作者從中得出了不少關于改進監察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同時也有效促進了礦井的安全生產。七年來焦坪礦區杜絕了一通三防各類重大事故的發生,礦井安全管理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為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6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安監局局長、市應急辦常務副主任為副組長,市政府成立由市長助理為組長。市安監局、經貿委、公安局、交通局、建設局、質監局、水利局、衛生局、農業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全市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查全市平安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平安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安監局副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平安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明確任務,強化責任,落實專人負責。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于月日前,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體領導、部門和人員名單報送市平安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明確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各地、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年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基礎上。狠抓隱患治理整改,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平安專項整治,推動平安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夯實平安生產基層基礎,提高平安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為實現我市平安生產狀況繼續穩定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排查治理范圍、內容和方式
㈠排查治理范圍:全市各地、各行業(領域)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1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
2道路交通、水運、鐵路等行業(領域)企業、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
3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企業、單位、場所及設施;
4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6易受臺風、風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電、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
7近年來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
㈡排查治理內容:繼續落實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有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以及平安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平安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單薄環節。具體包括:
1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規范的貫徹執行情況;
2平安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平安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平安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平安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頤養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事故演講、處置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8平安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平安“三同時”平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1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平安設施設置等情況;
12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通過對平安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同時。進一步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平安許可制度實施,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㈢排查治理方式
⑴集中排查。依照明電〔〕15號和市政府確定的事故隱患集中排查月的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月日前完成隱患自查工作;各縣區和市安監、公安、建設、交通、消防、質監、農機、水利、旅游、教育、衛生等部門要在月日前組織專家對監管行業的所有單位進行全面細致地檢查,完全排查出各類事故隱患;月至日,市安委辦對各縣區、各有關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
⑵日常排查。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發動每個班組、每個員工排查每個崗位的事故隱患,做到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行上下班交接制。班組除每班必需向車間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外,交接班時必需交接事故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情況,要對設備運行狀況、設備缺陷、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平安措施等交接清楚,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認可。
⑶專項排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兩會”等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要對公共聚集場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進行突擊排查,查出事故隱患,并及時整改到位,確保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平穩安寧。
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
1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深化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工作以及各重點行業(領域)平安專項整治結合起來。解決影響平安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堅持與日常平安監管監察執法結合起來。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生產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運輸企業超載、超限、超負荷)工作力度,消除隱患滋生根源;
3堅持與加強企業平安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加大平安投入,推進平安技術改造,夯實平安管理基礎;
4堅持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落實隱患治理責任與監控措施,嚴防整治期間發生事故。
四、排查治理重點時段
第一時段圍繞確保全國“兩會”期間平安生產。
1抓緊整改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
2針對冬春季節用煤用電增加、春運高峰等因素。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平安管理,打“三非”反“三違”治“三超”嚴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嚴把節日放假停產檢修煤礦復產平安驗收關。嚴防已關閉煤礦死灰復燃。特別要針對局部煤礦受災停產造成瓦斯積聚、積水、供電不正常等突出問題,督促復產煤礦嚴格執行平安規程,嚴防事故發生。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平安檢查,消除火災等重大隱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運輸方面的隱患,確保春運平安。
第二時段圍繞汛期和北京“奧運會”平安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針對這一時期臺風、暴雨、洪水、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的特點。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脅的露天采場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潰壩潰堤危險的病險水庫、河流、尾礦庫等作為排查治理的重點,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落實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項措施,嚴防引發事故災難。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險加固進度,確保汛期到來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的要加強監測,制定預案;
2以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種設備等夏季事故易發的行業領域為重點。加大治理力度。煤礦要重點防瓦斯、防透水,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要防冒頂、防爆破傷害,化工廠、加油站、危險物品運輸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載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強體育場館、設施設備以及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點和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平安檢查和隱患排查。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決和整改,為“奧運會”勝利舉辦發明平安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三時段針對第四季度趕任務、搶工期現象增多和冬季雨、霧、冰、雪天氣多發的特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堅決查處生產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三超”行為。
2指導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冬季平安生產工作。落實防火、防爆、防塵、防靜電、防寒風大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霧、防碰撞等措施;
3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和經驗教訓。健全企業、政府兩個層面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使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span style="display:none">H9n萬博士范文網-您身邊的范文參考網站Vanbs.com
五、落實排查治理責任
㈠落實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對于排查進去的事故隱患,屬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落實、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時限落實、防范措施落實、應急預案落實,確保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有效治理。
㈡落實督查責任。為保證各類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真正取得實效。由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有關行業事故隱患治理的督查整改工作。具體分工為:公安交警部門負責道路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員密集場所、生產生活場所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礦山企業事故隱患和煙花爆竹經營及貯存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和裝修改造工程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公路、橋梁、運輸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房產部門負責危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質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海事部門負責水上運輸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林業、旅游、拆遷、水利、農機、教育、衛生、鐵路、郵政、通信、糧食、電力、軍工等方面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督查分別由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㈢落實驗收責任。負責事故隱患督改的部門。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接到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驗收的演講后,應當在10日內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強領導。貫穿年度平安生產工作的主線,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與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主管和監管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工作,將任務明確到具體領導、具體部門、具體人員,嚴格依照責任追究的規定抓好落實。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發具體實施意見;要在月中旬前對這項工作做出具體安排,貫徹落實到基層。同時,結合外地實際,制定隱患排查具體實施方案,縣(區)和全市煤礦、煙花爆竹、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非煤礦山、?;泛兔癖鞑?、建筑施工和燃氣、鍋容管特等平安生產專項牽頭單位要在月日前,將各自具體方案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立即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整改資金,明確相關責任,制定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演講(備案)
㈡突出重點。突出四個重點:即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事故多發、易發的重點地區;平安管理基礎單薄的重點企業;全國“兩會”汛期、奧運會”期間、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組織對各地區、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㈢加強監督檢查。平安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要統籌協調好聯合督查行動,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平安生產隱患。市政府將在重點時段組織督查組對各縣區、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平安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將督查情況適時進行通報。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申報、重大事故隱患專家評估、事故隱患公示、事故隱患分級掛牌督辦、事故隱患舉報獎勵、事故隱患逐項整改銷號、隱患整改建檔等制度。要強化行政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等行為,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且難以整改到位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㈣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平安生產月”活動。要通過各種途徑教育引導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相關單位,深刻認識開展平安生產“隱患治理年”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組織職工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全面認真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公開曝光。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7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篇8
為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區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深入落實20*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區府辦《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糧食系統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在20*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強預防監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為實現到2010年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范圍內容
(一)排查治理范圍:所屬企業及承包、租賃的全部生產經營單位。
(二)排查治理內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控防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具體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4.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5.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三、時間步驟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個時段實施。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注重有序組織,有力監督,有效整改,做到邊查、邊整、邊改,抓住各個階段的重點工作,把隱患治理貫穿整個過程。
(一)第一時段(2月至4月):圍繞確保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做好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1.抓緊整改20*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未整改的重大隱患,務必整改到位;暫時難以完成的,也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
2.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消除火災等重大隱患。
(二)第二階段(5月至9月):圍繞汛期和北京“奧運會”安全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針對這一時期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的特點,建立自然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落實預防措施,嚴防引發事故災難。
2.以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等夏季事故易發的領域為重點,抓住容易引發事故的隱患,加大治理力度。
(三)第三階段(10月至12月):針對第四季度趕任務、拖工期現象增多和冬季氣候特點,深入推進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大事故。
1.做好冬季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落實冬季防火措施。
2.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使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落實隱患治理責任制,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落實整改資金,制定隱患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局里成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成員:*
*
聯系人:*
(二)突出重點、全面治理。隱患排查要結合本行業實際,突出抓好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領域;突出抓好“兩會”期間、汛期、“奧運會”期間、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突出排查那些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點隱患,切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過場。
(三)加強宣傳,充分動員。要充分利用墻報、標語等各種形式,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大力宣傳隱患排查安全生產知識,依靠廣大干部職工,把“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抓緊抓實抓細。
(四)著眼長遠,建章立制。各單位要以今年隱患排查治理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和重大危險源點監控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檔案、信息報送、數據管理制度,進一步鞏固治理成果,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長效化,杜絕新的重大隱患產生,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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