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債券篇1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規定
(一)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
企業發行債券是有條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地濫發企業債券。一般認為,商業性的經營公司、中介企業、服務行業均不適于發行企業債券。全民、集體大、中型生產性企業才可以成為發行企業債券的主體。具體地說,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二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三是企業具有償債能力;四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五是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是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與政策的企業,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欲重點扶植的企業及其重點項目,所籌集資金用于國家支持的產業,而且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當然,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具有相當的償債能力,即以其資產作為到期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后盾,如系小型企業,或者已經資不抵債,就不符合發行債券的基本條件,如即使已經發行債券,該發行行為也應認定為違法。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限制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這應當說是對企業獲取債券資金后如何使用資金的限制性條款,要讓企業明白債券款到手后并非可以隨便支配、處分,必須按照申請、批準的用途適當使用資金,不準許作風險性投資。這種限制,一方面是為了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之彌補,能夠保持企業有良好的發展勢頭,不至于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筆債券款后反而生產陷于停滯,或者出現虧損等不應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業作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防止債券款的無謂流失,免得給購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根據條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該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后包袱過重,一旦發生生產、經營虧損,則很可能導致企業的破產和倒閉。該條例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該規定是從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可能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角度為出發點的,從而避免企業在發行債券過程中不切實際地隨意制定債券利率,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該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企業發行債券一般分為短期和長期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發債企業,其將券款投入固定資產后,往往見效益時間較長,收回成本速度較慢,固有必要嚴格審批手續,防止企業將資金隨意投入固定資產,增加持券人的負擔。
(三)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批
根據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凡是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比如只有人民銀行批準,或只有計委批準,或盡管有兩個審批單位的審批手續,但該兩單位不符合文件規定,即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的部門審批,即應當認定發行企業債券未得到依法審批,該發行企業債券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二、發行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任
發行企業債券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之規定,否則,就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并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資金,處以相當于非法所籌資金5%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規定,超過批準數額發行企業債券的,凍結并責令退還超發部分或者核減相當于超額發行金額的貸款額度,處以相應于超額發行部分5%以下的罰款。根據1993年4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93]24號“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公司、企業債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資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國庫券的利率。根據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所以,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超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最高利率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處以相當于所籌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購買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財政預算撥款、銀行貸款或者國家規定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購買企業債券的,以及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用所吸收的儲蓄存款購買企業債券的,責令收回該資金,處以相當于所購買企業債券金額5%以下的罰款。按照本條規定,專項資金不得挪用,如已挪用于購買企業債券,按規定也必須立即收回。其實,對于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和經銷機構來說,他們本身并沒有過錯,有過錯的就是購買債券的企業,如強令從發行企業和代行機構那里收回資金,也未見得公平。似應考慮由購買企業將債券轉讓給他人,爾后再從他人處將資金收回。
(三)未按批準用途使用資金的責任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其違反批準用途使用資金所獲收益,并處以相當于違法使用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在申報發行時其資金用途已經確定,不允許隨意改變使用用途,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很清楚。
(四)承銷和轉讓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或者轉讓業務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承銷或者轉讓企業債券金額5%以下的罰款。對此,條例第二十三條作出了明確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也就是說,企業不能濫發債券,不得濫用所籌集資金,也不能委托沒有經營發行債券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和轉讓企業債券,無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違反了規定,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有權處罰的機構及其職權
根據條例之規定
,有權作出處罰決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作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規定,地方審批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相應核減該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債券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指審批發行企業債券的機關,其工作人員在具體審批時把關不嚴,有的甚至可能與發行債券的企業人員勾結在一起,對不該予以批準的作出了批準決定,或者不該批準那么大數額的卻也作出批準決定,對這種瀆職或失職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理。
三、企業債券糾紛的特點及其原因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報告得到批準后,即應在各大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刊登債券發行章程,包括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債券規模和辦法,還本付息時間、地點等。爾后由批準發行債券的機構批準的債券經營機構,以發行的方式發行,或以包銷的方式進行發行。發行商扣除必要的費用及費,或者包銷費用后,將所籌集資金交給發行企業。發行企業在債券到期后,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但往往根據約定,債券即將到期時,發行債券企業應提前數日將債券本息交給發行機構,由發行機構代其兌付持券人的債券本息。也可由發行機構先承擔向債券持有人履行還本付息責任,之后發行機構再向發行企業追索。
(一)企業債券糾紛的特點
當前,基本上是由發行企業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提起追索訴訟。往往是因發行債券的企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將應當支付給債券持有人的資金交給證券經營機構,而導致證券經營機構無法兌付企業債券的本息。當然證券經營機構即使有錢,也不愿意自己墊付這批資金。由于企業債券動輒幾千萬元,甚至有的還上億元,如發行企業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代墊這筆資金,將很容易宣告證券經營機構破產。在我國的資金市場中,國庫券的利率是比銀行利率要高的,國庫券到期兌付,有國家財政和銀行作為保障,人們自然不會驚慌;而企業債券的到期兌付,靠什么作信用呢?有的根本沒有有效擔保,有的即使有,也往往要打官司,否則擔保人是不會輕易承擔責任的,等打完了官司,也要一兩年過去了。由于債券利率與銀行利率相比,債券利率要比存款利率高出許多,按國務院規定,最高可以高出40%.這樣必然會對廣大群眾產生某種吸引力,導致大量閑散資金流向債券市場。老百姓往往難以從實質要件審查債券是否可靠,而僅從表面上看,既登了報,又由證券經營機構發行,有的甚至還由銀行的儲蓄網點發行,肯定萬無一失,不知不覺就掉進圈套。在購買企業債券時,不論是公民還是法人,一定要了解發行企業債券的章程,擔保單位是否有實力,是否真實擔保,以避免上當受騙。
(二)企業債券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從1993年和1994年的國務院一系列文件分析看,當時國務院大力支持發展債券市場,支持各種方式的集資。從國發[1993]24號和國發[1993]62號文件看,雖然冠以“關于清理有償集資活動”,“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等,但從其內容看卻不是這樣的。
第一,處理不堅決。比如國發[1993]24號文件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集資。任何地區、部門、企業等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對已搞的高利集資,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該規定中提到的“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指的是什么規定,有什么具體的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又給人們留下了較大的余地,各地政府均可把自己的集資行為解釋為不同情況,可予妥善處理的情況,所以這對規范資金市場是極為不利的。
第二,名為制止,實為鼓勵。國發[1993]24號文件指出:“企業短期融資券暫不納入國內證券發行計劃,其發行規模和管理辦法,仍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期限嚴格按三、六、九個月掌握,所籌集資金只能用于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于企業的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凡期限超過九個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一律納入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劃”。這一規定實際說明企業發行債券受條例限制,而發行三、六、九個月的短期融資券卻是很靈活的,僅受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的制約,而人民銀行的規定是否就能制約住企業呢?一般認為,政府管企業,銀行通過什么職權管企業?還不是企業想怎么發行融資券就怎么發行?再說,一旦超過九個月,國務院還能給企業圓一個場子,又一下子納入了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計劃,豈不都可以采取這個辦法,倒都可以混個名份?這名義上是限制企業亂集資、亂發債券,到最后又給企業發行違法債券找出路,或為其合法化制定依據。這到底是制止亂集資,還是鼓勵亂集資?
第三,名為清理和制止,實為依法照章可以集資。國發[1993]62號文件規定,“下列集資活動,可以依法照章進行:(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2號)及有關法規發行股票,依照國家體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體改生[1993]114號)發行內部職工股;(二)企業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21號)發行企業債券,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短期融資券;(三)金融機構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國發[1987]22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四)各有關單位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投資基金證券、信托受益債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國家財政撥給的資金、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銀行貸款和拆借資金參與本條例所列各類有償集資活動?!币陨弦幎ǎ瑢嶋H是對以前所允許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發行活動的確認和支持,僅是該文件開始時稱有償集資活動一律暫停,但卻未講一律禁止或徹底廢止,卻也充分肯定可以繼續發行依法照章的四種集資活動,而恰恰這四種集資活動缺乏予以配套的細致化、條文化的嚴格規定。
在近年來暴露出的許多問題,諸如由于對發債審批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過大,國家對債券市場的監管約束不力,以及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發行債券,根本不進行正常審批,加之發債企業缺乏誠實信用,根本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等,均是導致債券糾紛的直接原因,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四、幾類企業債券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審理企業債券糾紛案件,應當按照發債當時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是非,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抓住案件爭議焦點,并根據有過錯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才能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在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注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
如何認定以發行私募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的問題。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審查,所發行的私募債券是否得到金融主管機關的審批,是否實際發行了私募債券,以此認定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債券糾紛,還是借貸糾紛,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比如,某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于1992年9月,簽訂一份委托買賣私募債券協議書;1992年9月29日,信托公司與一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委托買賣私募債券協議書。從三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看,房地產公司手中根本沒有什么私募債券,也未經任何一家金融管理機關批準,實際是以私募債券為名,行借貸之實。證券公司沒有從事借貸的權利能力,其與房地產公司的借貸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與政策之規定,故三方當事人分別簽訂的兩份協議及后來簽訂的補充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房地產公司應將占用證券公司的本金和利息歸還證券公司。還本金是沒有爭議的,關鍵是利息怎么認定,按照1996年3月最高法院的批復之精神,雙方非法所得之利息應予以收繳,但按本案實際情況,證券公司的本金屬富民基金,牽涉到千家萬戶,其主觀上并非要違法經營,擾亂金融秩序,故可不予以追繳,對房地產公司還本、付息的責任應予以認定。從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的委托買賣協議規定看,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購買私募債券,不享有任何權益,卻到期要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就此點看,不象是,推定為擔保也不合適,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從信托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的委托協議內容看,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向房地產公司購買私募債券,但卻又約定由房地產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3.2‰的費,且只收取100萬元作為信托公司收息保證金,又給人一種信托公司是房地產公司人的感覺。但不論怎么講,信托公司在合同中的是證券公司,而非房地產公司。由于本案名為私募債券,實為借貸,出借方為證券公司,借入方是房地產公司,信托公司充其量只是個中間人,其收取的是54.4萬元費,并未使用爭議的該筆資金,故不應判由信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雖經金融部門批準,并未實際發行企業債券,如何認定各個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說,不少當事人聽說企業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卻對債券為何物并不清楚,盡管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可發行企業債券,卻并未按批準的內容、步驟進行,最終釀成糾紛,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例如,1992年某公司與某金融市場簽訂三份發行企業債券協議,表面上看,也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應當合法有效。實際上,嚴格地審查看,應認定該三份協議無效。當時法規、政策很不健全,只有在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的條例中才有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盡管本案所簽協議發生在該條例之前,不適用該條例條文規定,但以此進行闡述可見為什么三份協議是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5個條件,其中第4個條件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某公司是個皮包公司,哪里談得上盈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發行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某公司從金融市場取得2千萬元后,都劃到了深圳,用于房地產開發。按照條例和政策,某公司根本不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實際也未發行債券。金融市場與某公司以發行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而金融市場也根本沒有進行借貸的經營范圍,故該三份發行協議均應無效,雙方均應承擔責任。某財政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得為經營合同提供擔保,而其在某公司的申請發行書上蓋章同意擔保,該行為是錯誤的,如判由其承擔責任也不盡合適。某信托公司也只是在申請書上蓋章提供擔保,未在合同上蓋章,故判由其承擔責任也不盡合適。爭議最大的是某化工集團,如果發行債券的合同有效,判由某化工集團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問題的,但本案恰是主合同雙方違法導致發行合同無效,某化工集團受到行政干預為之提供擔保亦應無效,判由其不承擔責任為妥。本案最關鍵的是擔保的事項并未發生,借發行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企業發行債券到期后拒不還本付息,其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審理這類案件,要審查債券發行的合法性問題,還要審查擔保人出具保函或簽訂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爾后才能確定發行債券的企業所拖欠的債券本息如何承擔。比如1994年12月,某銀行與某電子公司先后簽訂兩份委托發行短期融資債券1700萬元,年利率13.34%,并委托銀行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工作。電子公司須在債券到期前5日將應付本息劃入該銀行指定的帳戶。逾期電子公司每日向銀行交納萬分之五滯納金。某電器總廠為銀行出具了擔保書,保證在電子公司無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不足時,在債券到期前將債券本息無條件足額劃給銀行。協議簽訂后,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銀行如期發行了該企業債券,并在債券到期后向債券持有人兌付了全部債券本息。為追索代墊券款本息,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訟。案審理的關鍵是銀行與電子公司之間的發行關系是否有效。應當說,委托發行債券與一般意義上的委托相比,既有一定共性,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應審查發債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具備條例所列舉的五個條件,接受委托的金融機構是否符合條例規定。應當著重審查企業發行債券的申請以及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行為是否取得人民銀行的批準。只有取得了人民銀行的批準,才算作取得了合法發行企業債券的資格。否則,就應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本案所涉銀行和電子公司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并有擔保單位予以擔保,故該發行行為合法有效,委托發行協議亦應認定有效。在債券到期后,發債企業本應依約將券款本息劃給銀行,以便向持券人兌付,但發債企業卻違約。銀行出于金融機構的信用,已先行向債券持券人墊付了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受托銀行此時成為新的債券持有人,其可以依其墊付資金所取得的債券表面所記載的權利義務內容,請求發債企業某電子公司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同時,發債企業與人銀行之間有委托發行協議,發債企業應依約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應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還應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有關協議,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最終判定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發行機構未及時將券款付給企業,債券到期后,應如何確定兌付債券本息責任。發行機構一般與發債企業簽訂協議,約定何時將發行債券所得款項支付給發債企業,而債券發行過程中往往發行機構未及時將券款支付給發債企業,出現這種情況時,如果發債企業提出應由發行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時,人民法院在處理債務糾紛時應予考慮;如果發債企業在當時并未提出異議,只是在訴訟中為賴帳而提出發行機構未及時付款屬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應依事實、依法駁回發債企業的無理請求。有擔保人的,應判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比如,某農行證券部與某特種水泥廠簽訂委托發行債券協議書,約定由農行證券部代特種水泥廠發行企業債券1000萬元,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且該行為經國家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某省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某省分行批復同意,
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發債協議約定,債券發行期自1994年11月至同年12月31日,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農行證券部向特種水泥廠最后一次交付款項時間為1995年10月25日,特種水泥廠并未就交付期限、金額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也應視為雙方對發債期限的延長、變更。但是,鑒于農行證券部未及時將已發行債券款項交付特種水泥廠,法院判令農行證券部將占用該券款期間的利息支付給特種水泥廠是正確的。農行營業部依約發行了部分債券,且將款項交付特種水泥廠,特種水泥廠在債券到期后,未能如約償付債券本息已構成違約,應向農行證券部承擔違約責任。某耐火材料廠、某水泥廠為特種水泥廠發債出具擔保,其關于金融機構將債券全部或部分發行完畢,并將資金及時劃至發債企業指定帳戶后擔保書生效,發債企業將債券本息全部如期劃至金融機構后擔保書失效的約定,屬對擔保有效期的約定,而不是對擔保的所附條件,所以,兩擔保人以此作為擔保的所附條件,并認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擔保合同亦未生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兩擔保人應當在其承諾擔保的本金、利息和罰息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根據發債行為所在地的市國有企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體制改革委員會文件規定,某耐火材料廠改制為某實業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債務未列入評估債務數額以內,故某實業有限公司提出不應承擔該筆債務。根據民法基本原理,企業法人變更名稱或改制,其原有債務及已作擔保的可能發生的債務,均應作為原企業法人的負債納入新的企業法人的負債范圍,否則,應認定為逃避債務的行為。故本案應判由改制后的某實業有限公司對某耐火材料廠擔保的歸還債券本息的債務承擔責任。
民營企業債券篇2
【關鍵詞】企業債券;企業債券市場;發行制度;市場機制
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出發,建設與之相適應的資本市場體系,是中國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其中企業債券市場是極其關鍵的一環。近年來關于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暖風頻吹,2004年度頒布的“國九條”中明確表示要積極穩妥的發展企業債券市場;2005年底,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中國債券市場高峰會”上對發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作了肯定的論述;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要“積極發展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這一方面預示著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可能將會迎來一個突破性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就意味著現階段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嚴重滯后和政府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決心。
一、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現狀
目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遠遠不能跟上形勢的需要,相對于國債、金融債、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是我國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跛腿”和“短板”。2005年是近年來企業債券發行量最高的年份,也不過654億元,平均每年企業債券余額在全部債券余額中的比重僅有3%左右,也就是說國債和金融債券等所占比重高達97%,與股票發行額相比,企業債券也存在日益被邊緣化的危險。從國際比較來看,我國企業債券市場規模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無論是儲蓄率高的歐洲,還是注重證券投資的美國,企業債券在其整個社會融資結構中都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如2003年一年,美國企業債券的發行量就達到約7436億美元。從企業債余額占GDP之比來看,我國企業債券余額占GDP的比例也嚴重偏低,統計數據表明,2004年末我國企業債券余額僅相當于GDP的0.9%,而同年美國企業債券市場融資額占GDP的比重為11.4%。另外,我國企業債券品種少,尤其是衍生品種稀缺,期限結構欠豐富,利息支付方式不靈活,市場流動性不夠,換手率過低。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
我國目前的經濟背景和政府的各項制度安排是企業債券市場不發達的根本原因。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發展證券市場的主要目的是對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政府忽視了企業債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從政策上偏向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的發展,在制度上對企業債券實行了嚴格的管制。具體主要表現在:
1.企業債券發行采用的是計劃色彩較濃的額度審批制。審批制的實行確實可以有效的遏制類似1992年亂集資風潮帶來的企業債券惡性膨脹,但是隨著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它已經不適應企業債券市場的內在要求,嚴重制約了企業債券市場供求雙方的市場需求,是現階段企業債券市場規模偏小的重要原因。另外,審批制將責任和風險向主管部門集中,而主管部門對市場風險的掌握卻又不很全面。
2.對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管制。據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為了不影響國債的發行,國務院規定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國債利率。但隨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這種上限限制已暴露出諸多缺陷。第一,銀行同期儲蓄利率并不能夠作為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準利率,若依此為參照會帶來定價的不合理。第二,40%的利率上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債券利率的彈性并無法區分不同的企業,不同信用等級的發行人為了吸引投資者都傾向于將利率定于規定的上限,所謂“就高不就低”。這樣就使得風險不同的債券利率趨同,結果投資者無法根據企業債券利率的不同來判斷企業質量的好壞。這種對企業債券利率的硬性規定既有悖于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市場運作機制,又造成優質企業發行債券成本偏高,企業發行債券的積極性受到打擊。第三,企業債券利率管制使其與流通市場收益率水平偏差較大,現實中常出現利率倒掛。而且利率限制主要是針對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而設定的(當時還不存在其它定價方式和付息的債券),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第四,由于利率管制即不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和發行人的信用水平,也未與國債利率形成基準的依存關系,因此每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就可能使企業債券的發行陷入停頓??傊趪栏竦睦使苤葡?,企業債券市場缺乏活力和空間。
3.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和發行條件限制。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新修訂的《公司法》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和條件都作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從實際已發行的債券主體來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業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業,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運輸、水電能源、電信等基礎行業,許多優秀的民營企業、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無形中被剝奪了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的權利,違背了企業平等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對發行主體和發行條件的嚴格控制,不利于發債規模的擴大,難以有效的匹配企業債券供給和需求,導致企業債市場供求失衡,也制約眾多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直接融資需求,不能有效的解決許多資質較好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企業債券市場也難以得到真正的發展。
4.對發行企業債券所融資金用途限制?!稐l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融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豆痉ā芬惨幎ǎ喊l行公司債券所融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我國對企業發債所融資金的用途限制應該說是在當時特定的環境下制定的,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發債從事市場投機。現在隨著企業制度建設的完善和各類市場發展的創新,這種硬性規定已顯得不合適宜。
5.對個人投資企業債征收20%的利息稅。征收20%的利息所得稅直接減少了債券投資者的收入,不利于吸引投資者投資企業債券,而且稅收對債券價格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投資者收益,使投資者承擔著一定的利率風險,即債券利率可能低于銀行存款利率?,F實中也普遍存在著企業債券價格倒掛現象,從而使投資者受損,這不利于我國企業債券市場長期發展。
三、發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對策建議
著力完善和改革相關制度,為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拓展出更為廣闊的空間。具體說來,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革。
1.改革發行準許制度,由審批制向核準制過渡。隨著市場化思路的實施,應推進企業債券發行管理由審批制向核準制過渡,監管機構轉變監管理念,只對企業合規性進行審核,不介入具體事務,不再做硬性規模約束和具體項目的把關,把企業能否發行、發行多少企業債券的決定權交給市場。這不僅可以充分調動企業提高其經營水平的積極性,也可以使其成為真正的債務承擔者,而且由市場決定企業的發債規模,也有助于推動企業債券的市場化。
2.取消對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的限制,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化風險定價機制。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債券作為一種市場性較強的金融商品,其利率應該由市場機制確定的定價方式來確定,即根據不同企業的資信狀況、信用評級結果以及市場情況,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擬定適當的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報企業債券主管部門核準。近幾年發行主體在利率市場化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如三峽債券(10年)采用了浮動利率,鐵道債券率先采用了附息債券等,都受到了市場廣泛的歡迎。另外目前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價格已經實現了市場化,但發行利率仍受到限制,因此應取消對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的限制,通過市場化方式發行企業債券,可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債券定價中的基礎作用,從源頭上根除由于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定價機制不同而產生的制度性套利。因此合理的確定企業債券價格,盡早走發行利率市場化道路,是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企業債券市場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3.放寬對發債主體及發債條件的限制。在不斷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控的前提下,我國政府應改變市場準入“一刀切”的做法,逐步放寬對發債主體的限制,降低企業的發債門檻,特別是要給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松綁,支持一些有信用、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進行發債融資。另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加深,應允許一些實力雄厚的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解決它們融資難的問題。同時應放寬發行條件的限制,原則上允許只要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并具備一定償債能力的企業就可以發行企業債券。
4.放寬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限制。目前我國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都面臨著全面升級,很多企業面臨著大規模技術改造,但是我國大多數企業長期以來依賴銀行貸款經營運作,總負債中流動負債比例過高,不利于其經營和股份制改造。而且與企業債券利率相比,銀行貸款利率相對較高。所以可以運用發行企業債券募集的資金來償還銀行貸款或彌補流動性不足,使企業整個財務結構得到優化調整,有效的降低企業的財務負擔,改善企業經營。另外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時期,有大量的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行為,而并購往往需要大量的資金,通過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是一重要渠道,國際上在這方面有很多可供借鑒的成功經驗。近年來隨著發行的規模擴大,企業債券在募集資金用途上出現了一些令人可喜的變化,通過“特案特批”的程序突破了用途限制。如上海金茂集團發債募集的資金就主要用于調整債務結構和支付金貿大廈工程的尾款。所以從市場化發展方向來看,應當逐步放寬企業募集資金的使用限制,在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同時,應允許其用于技術改造、調整債務結構,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公司并購或資產重組等其它用途。一句話,企業發債所募資金應由企業自主決定用途,這是市場經濟中企業經營自的體現。
5.完善企業債券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目前我國對城鄉居民購買企業債券征收20%利息所得稅的政策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要進行調整和修改。為此,筆者建議:在目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初步和企業債券利率很低的情況下,應暫緩對城鄉居民購買企業債券的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企業債券營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空間,鼓勵和吸引廣大居民個人購買企業債券,引導社會資金通過企業債券這一渠道,用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固定投資項目和擴大內需上面來。取消利息稅,增強企業債券的競爭力,且可有效地解決現實中企業債券市場價格倒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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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債券篇3
關鍵詞:企業債券;債券融資;滯后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或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是公司為籌措長期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發行時承諾在未來的特定日期償還本金,并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在我國,自1987年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后,企業債券開始成批量的發行,同時發行量逐年上升,并于1992年達到高峰,1993年開始,企業債券發展進入暫時的低潮。
一、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現狀
1.企業債券融資金額遠遠小于股票融資額。債券融資和股票融資是企業直接融資的兩種方式,由于企業債券融資同股票融資相比,在財務上具有許多優勢,所以,在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上,債券融資往往更受企業的青睞,企業的債券融資額通常是股權融資額的3~10倍。而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2000年債券融資額是83.0億元,股票融資額是2103.1億元;2001年債券融資額是170億元,股票融資額是1252.34億元。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債券融資的發展遠遠不及股票融資的發展。
2.企業債券在整個債券市場中的比重遠遠低于其他債券。一般來說,債券市場包括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近幾年來,企業債券在整個債券市場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而且有逐年遞減的趨勢。2001年我國發行國債4600億元,而企業債券僅170億元,不到國債融資總額的5%。而最近幾年我國發行的金融債券規模在不斷增加,所以相對而言,企業債券的規模還在不斷下降。從我國債券市場的規模和結構來看,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明顯落后于國債市場。2001年國債余額是15618.00億元,金融債券余額是8534.48億元,而企業債券余額只有1008.63億元,它的余額比重僅為4.01%。
3.企業債券發行額占GDP的比重很低。企業債券發行額占GDP的比重從某種程度上代表著一個國家企業債券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企業債市場規模與GDP的比例在發達市場一般在20~30%之間,而在我國這一比例還不到1%。2002年末中國GDP總值為10萬億元,同期股票總市值為38300億元(股市大幅下跌之后的數字),占GDP的比重為38.3%,而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企業債的未到期余額為35000億元,占GDP的比重為35%,這其中企業債券只占極小的比重。由此可見,企業債券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有待加強。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原因
首先,對企業債券的利率、發行程序、發行主體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影響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1)利率方面的限制。企業發行債券應根據企業債券的市場供求關系、企業的資信狀況、經營狀況以及償債能力來確定利率水平。而利率管制使得不同企業發行的同期限債券利率是沒有區別的,于是就不存在對風險的市場定價機制,結果是信用級別與投資風險不同的企業債券,其投資收益率卻相同,企業債券的投資價值不能得到有效的實現,從而企業債券的需求方和供給方之間很難實現真正的交易。這是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首要原因,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原因。(2)發行程序方面的限制,最明顯的是發債的審批制。發債企業的地域、行業乃至所有制等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準入限制較多,審批環節繁瑣,使一些企業被擋在發債的大門之外。發行審批制度沒有市場化,是目前制約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供需雙方市場需求的主要因素。另外還有關于發債權利的限制,是否發行企業債券以及發行多少,這本是企業權利權益和市場選擇相結合的結果,而由最高行政機關決定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卻帶有典型的計劃經濟色彩。(3)發行主體方面的限制?!稐l例》對發行人的規定只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并劃分為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大量的股份公司和民營企業被排除在外,在目前對外開放的大的背景下,這一規定有很大的局限性,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符。
其次,二級市場規模小,流動性差制約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企業債券流通還是僅僅局限于交易所市場,柜臺市場交易還是零,并且缺乏全國性的交易網絡,而且我國企業債券上市流通量也很小,據統計,在二級市場上,滬深兩市2001年共有15只企業債券,總市值為298.52億元,日均成交量僅為738.75股,日均成交金額為84278元。可以說目前的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尚未培育建立起來,交易所市場就是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全部。但交易所市場也存在市場規模小、品種單一、交易不活躍等問題,這就使得大部分投資者購買企業債券的風險加大,導致投資者信心不足。同時,難以上市流通加劇了發債企業及中介機構的發行風險,抑制了發行規模的擴大,也就是說二級流通市場的局限性影響了一級市場的發行,從而使企業債券市場陷入到一種惡性的循環之中,制約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總體發展。
最后,發債企業誠信基礎缺乏,無投資者保護機制才是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根源。從表面上看發債的審批制就像一個瓶頸限制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但當我們深入分析后就不難發現,誠信基礎缺乏才是目前制約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根本性問題之一。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是專業化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發行債券如約還本付息能力和可信任程度的綜合評價),信用評價機構所評出的信用級別的參考價值較差,這就使一些經營管理不善的企業也可以發債,而它們發債、借錢僅僅是為了填補資金漏洞、維持生存,在借債時根本不考慮資金使用成本及償還問題,這就會導致逆向選擇,使得投資者喪失信心。另外缺乏投資者保護機制、沒有有效的償債保障制度也使得很大一部分的投資者望而卻步,抵押和擔保作為最有效的償債保障手段在實際運用都流于表面形式,形同虛設,例如沒有擔保資格的機關事業單位做擔保人、抵押本不屬于自己的資產或資產多次抵押等不規范行為不在少數。
三、促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對策
從宏觀經濟方面來看,發展企業債券市場有利于資本市場全面均衡發展,有利于宏觀經濟的穩定與增長;從微觀方面來說,企業債券市場將有長期融資需求的企業與準備進行長期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的投資者聯系起來,在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機會的同時為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融資機會。因此,無論是從宏觀經濟的發展來看,還是從企業自身的發展來看,發展企業債券市場都是很有意義的,這就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放寬對利率、發行程序、發行主體等方面制度性的限制,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1)就利率方面來講,要使利率市場化?!镀髽I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已經明顯不甚合理。我國自1996年5月以來已連續8次降息,銀行儲蓄存款利率已經很低,按照“不超過40%”的規定來確定企業債券利率,使得發行利率偏低而且利率差異區間縮窄,所以,這個限制應當被放寬。另外,發行定價逐步市場化,利率水平應與債券信用評級、市場環境、風險等因素掛鉤,改變目前發行利率固化的缺陷。(2)就發行程序方面來講,政府應淡化對企業債券市場直接控制,企業債券的發行需由過去的審批制改為核準制,淡化或逐步取消計劃規模管理,只要企業需要、市場認可、能發出去、能及時兌付,就應該允許企業發債。另外,應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目前參與企業債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包括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3)就發行主體來說,應放寬對發債主體的限制,允許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進入企業債券市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營經濟獲得了高速增長。有很多民營企業績效優良、產權清晰、資產負債率低,具有獨立承擔融資的權利與義務的能力;并且,很多民營企業為了謀求更大的發展,又有著巨大的融資需求,所以應該放寬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在市場融資。這樣,既滿足了民營經濟的融資需求,又通過企業債券市場的運作,增加信用產品的社會需求與供給,有利于資本市場全面均衡發展。
2.積極培育柜臺市場,提高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在發達國家,公司債券市場與一般債券市場一樣以柜臺交易市場為主。美國幾十萬個公司債券發行人中,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只有1600只。公司債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機構投資者而不是個人投資者,他們在柜臺市場而不是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公司債券。因此,要繼續培育債券柜臺市場,大力推動債券經紀業務、逐步引入適合于企業債券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實行大宗交易實施細則,簡化手續,擴大場內交易容量。
3.制定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的法規,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的發展,加強與國際評級機構的合作、強制實行債券評級。強制實行債券評級制度一般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公共部門債券評級必須在一定的信用等級以上;二是規定某類機構投資者只能購買一定信用等級以上的債券。信用評級制度有助于保證公司債券市場的正常運行,有利于提高債券發行所籌集資金的使用效率。
4.完善償債保障機制。制定嚴格剛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發債企業公布定期報告和可能對債券價格和本息兌付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披露市場風險,提高市場透明度。另外,要改進《破產法》對償債方面的規定,國外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經驗表明,一旦能夠清楚地界定投資者迫使債券發行人償還債務的法律能力和實際執行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投資者將能夠理性地判斷投資債券所面對的風險?!镀飘a法》定義了債權人的權利和執行權利的法律程序,從而成為公司債券市場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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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債券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管理,更好地運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推動企業的橫向經濟聯合,進一步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廈門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內聯企業、三資企業采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規定,有權參加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并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
第四條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三資企業,都可以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
第五條 股票的發行額,老企業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即除去折舊和借入資金后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新建設的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一般不退股。但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發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東除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七條 股票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兩種。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為計息又分紅和分紅不計息兩種。股份企業可自選一種。
㈠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經濟效益好,經報市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計息又分紅: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不分紅。分紅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銀行儲蓄利率變動,利息總額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條 股票歸持有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繼承、轉讓、贈與、買賣;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條 股份企業解散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國家稅收、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國家企業破產法公布后,按該法規執行)
第三章 債 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債券持有人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財務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發行債券。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四條 債券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個人購買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業單位購買的債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企業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債券的利息按籌集資金的用途分別在成本或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對本企業職工發行內部債券,專用于發展本企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內部債券也可以轉讓,但是,受讓人限于本企業職工。
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
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發行和購買
第十七條 企業股票、債券向社會發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管理和審批。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保障國家金融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正當利益。對擅自發行企業股票、債券的,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
第十八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出申請:
㈠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全民企業發行股票,應征得財政部門同意。
㈡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㈢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㈣現有企業提交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㈤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㈥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機關準于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
㈦屬于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應提交委托協議書。
第十九條 發行股票、債券,一律自愿認購。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所屬在職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
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屬于企業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
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按規定有權自行支配的結余資金。
第廿條 股票、債券可向廈門特區以外的國內各地發行。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可按本辦法認購我市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
第廿一條 企業經批準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可以委托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代理手續費由委托單位和承辦單位商訂。代理發行單位對企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應進行審查。
代理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票、債券轉讓過戶手續
第廿二條 股票、債券的轉移、過戶可由發行的企業自行辦理,也可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并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第廿三條 股票、債券的買賣,均應以現貨交易,禁止買空賣空、假冒偽造等不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凡企業在內部發行股票、債券的應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廿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本辦法不適用于政府發行債券。
第廿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負責解釋。
民營企業債券篇5
早在1992年,深圳寶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發行了中國第一個可轉換債券??墒?、直至2001年,中國證券市場上的可轉換債券仍然是屈指可數。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投資者對它還不太了解,投資熱情不高。而主要的原因還在于證監會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規定非常嚴格,有資格發行的企業非常少。按現行的可轉換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只有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重點國有企業,也可以說,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只是處于成熟期的企業。但是從可轉換債券的本質特征來分析,可轉換債券主要適合于成長期的企業。
近幾年來,中國的高科技企業尤其是民營高科技企業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崛起,而新興高科技企業的融資渠道并沒有相應地發展。這使得許多高科技企業不得不放慢腳步,有的甚至處于停滯或倒退狀態。正是考慮到這種情況,國家有關領導觀部門已將在國內開通二板市場提上了議事日程。筆者認為這是可轉換債券在中國迅速發展的一個契機。在高科技企業迅速發展、二板市場推出在即的情況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應該逐步轉向以高科技企業,尤其是處于成長期的民營高科技企業為主要的發行主體。
二、為什么在當前環境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以農科技企業為中心
這可以從分析可轉換債券的本質特征入手。所謂可轉換債券就是發行后一定時間可轉換成同一發行者發行的普通股票的公司債券。從定義可以看出,轉債非常適合于處于成長階段的企業藉以進行融資。這主要源于其特殊的性質:可轉換性。對于我國絕大部分處于成長階段的高科技企業來說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們必須不斷進行研究開發,并將新的研究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這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但是,它們的資金需求卻很難從現有的融資渠道中得到滿足。
企業目前最為常見的籌集資金方式是發行債券。銀行貸款、增發新股及配股,前兩種都屬于純債務性融資,后面兩種屬于純權益性融資。從統債務性融資來說,發行債券或銀行貸款都對企業規模、業績及其他財務指標有相當高的要求。這些要求對于成長期的民營高科技企業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即使得到一部分銀行貸款,也不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從純權益性融資來說,在企業發展的萌芽期和成長期,因為發展前景尚不明朗,股權投資風險比較大,一般投資者也不敢輕易介入,所以高科技企業在發展前期很難進行大規模股權籌資。即使是在二板市場融資,一段時期內只能安排一定數量的企業上市,其融資能力也有限,難以滿足高科技企業發展的需求??傊?,目前常見的籌資方式與我國絕大部分新興高科技企業的資金需求存在著一定的矛盾。而可轉換債券的可轉換性能較好地協調這種矛盾。一方面,它最終可以轉換成權益性投資,所以融資規模不會受到企業現有規模的很大影響,因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是企業的成長性,而高科技企業的成長性是比較突出的。另一方面,它具有債券的低風險性。它僅是給了參與債務性融資的投資者一種可轉換的選擇權,不是一定要求轉換。如果到了轉換班,投資者認為不值得投資該公司,他可以放棄轉換權,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早期介入的風險。對于已上市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籌資也比配股或增發新股更有利。所以允許二板市場的上市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能更好地緩解資金需求壓力。
綜上所述,可轉換債券的本質特征(可轉換性),決定了它非常適合處于成長期的企業作為融資工具。也就是說,可轉換債券在本質上是適合目前中國的高科技企業的。對于高科技企業,尤其是民營高科技企業來說,利用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是具有比較明顯優勢的。
三、可轉換債券的優勢分析
1.維護現有股東權益,集中企業控制權。
現在非常流行的高科技企業融資方式是引入風險投資。誠然,風險投資可以在吸取資金的同時引入一套相對成熟的管理體制,幫助企業較快走上正軌。但是,它們的資金投入要占有企業一定的股權,因為企業自身規模較小,投入資金產生的股權稀釋作用是非常大的,這是許多民營高科技企業業主不愿意這樣的。可轉換債券則能相對較好地延緩和減輕這種股權稀釋的影響。相對于發行新股和配股而言,可轉換債券也具有同樣的優勢。
可轉換債券通常要在發行一定時期以后,其轉換權才能生效。許多投資者又都會選擇在靠近失效期的時間來行使轉換權。這樣就給了企業一個準備期。待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國有資本較多時,同樣數量的股權投資產生的稀釋影響要小得多。這就能更好地維護現有股東權益,有利于現有股東控制企業的管理權。這也是業主希望達到的。
2.較低的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蘊含著債券轉化為股票的選擇權,也就是說它賦予投資者獲得股權收益的權利。一般來說,股權持有收益率要高于債券收益取正因為可轉換債券蘊含著這種潛在的高收益率。使得企業利用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時,初期的融資成本要較純債務性融資的融資成本為低。所以,利用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可以讓企業在其急需大量資金時以相對較低的成本獲得相對較大規模的資金,這對成長中的企業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四、可轉換債券發行主體轉變的可行性
如果只有前面的主觀愿望,而客觀條件不具備,那是不行的。這里所說的客觀條件是可轉換債券必須要以企業已經或即將要發行普通股票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二板市場的開通在即,前面的所有論述都只能說是紙上談兵,不切實際?,F在二板市場的開通已成定局,只是時間的早晚而且。二權市場為高科技企業股票的發行上市敞開了一扇大門。同時也意味著高科技企業的可轉換債券可以在二板市場上發行上市。其意義在于增加了可轉換債券的流通性。也為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順暢的進入一退出通道,減少了投資于可轉換債券的風險。為投資者進行投資組合策略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
還有一點不可忽略的是政策支持。為了配合民營高科技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可轉換債券,首先要放寬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為了保證主板市場上的可轉換債券投資風險能控制在一定水平內,可以考慮主板與二板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發行條件。
民營企業債券篇6
一、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享有債券規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業章程規定的領取股息、參與分紅、參加或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的風險。
二、企業用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其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的宏觀決策和經濟建設方針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好的原則。國營企業可以發行債券,股份企業和集體企業可以發行股票,企業在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中,可將自有資金合資入股。債券、股票的發行對象限于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參與分紅。集資應堅持自愿原則,禁止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強行攤派。非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經營信貸業務。
三、發行債券、股票的企業,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發行債券、股票籌集的資金可用于流動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同時,要統籌安排好項目投產后按規定應當籌集的自有流動資金。
四、新建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發行債券的企業,債券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以同額資產作擔保。
五、參與投資的資金來源,事業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節余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企業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有權自行支配的閑置自有資金,不得運用流動資金和應補充流動資金的自有資金,不得挪用銀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應上交的稅利。
六、企業發行的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股票和債券可以通過代理發行的的金融機構辦理過戶轉讓,也可以作為向專業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七、股票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1)只分紅,不付股息。企業依據盈利情況,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2)股息與分紅并存。企業按約定利率每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者不分紅。單位集體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個人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票面額的百分之十五。
八、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單位在銀行定期存款和居民在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同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債券利息按銀行利率計付的部分,企業在成本中列支;超過銀行利率的部分,在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
九、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集資的規模,由各市、地、州人民銀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根據承受能力于年初提出年度計劃,經當地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銀行;省人民銀行綜合平衡并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下達各市、地、州掌握。
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集資,在十萬元以上的,必須報經人民銀行批準。企業應事前遞交申請書及集資章程、具體辦法和經濟效率預測資料,交驗縣或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批準開業的證書、主管部門同意集資的文件、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集資項目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還要同時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經當地人民銀行 (沒有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經企業開戶的專業銀行縣支行)審核簽注意見后上報,由市、地、州人民銀行在省人民銀行核準下達的規模計劃內逐筆審批,并報省人民銀行備案。
十、人民銀行對未經批準的集資,有權檢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集資金;對拒不執行的,可通知企業的開戶行予以信貸制裁。開戶行對集資企業所籌集資金的使用和投資單位投入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應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應退回原資金渠道,對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集資,應拒絕辦理結算。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各地執行關于集資入股分紅、計息,均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民營企業債券篇7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定義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对圏c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發行期限在1年(含)以上,該債券對發行人沒有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的門檻要求,也被稱作是中國版的垃圾債。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融資優勢
(一)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由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上漲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大幅增加,但緊縮貨幣政策使得信貸規??偭繙p少,銀行放貸更加謹慎,銀行為確保信貸安全只能將有限的信貸資金有選擇地投入大中型企業和效益較好的小型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難度。全國工商聯人士在調研中,90%以上的受訪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在銀行信貸規模不斷的收緊的情況下,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有助于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常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于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二)發行人資格門檻低當前占據信用市場主流的主要是各類公開發行的信用債如企業債、公司債,對發行主體的要求較高,上海證券交易所2009年修訂的《債券上市規則》規定: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債券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債項評級不低于AA;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等,這些條件對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而言是難以企及的。而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主體定位為在境內注冊未上市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非房地產、金融類中小微企業,且對發行人沒有任何凈資產和盈利要求。
(三)融資速度快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2個月內募集的資金即可到位。如杭州錢江四橋經營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印發日期為2012年6月8日《接受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備案通知書》,2012年6月12日即成功發行規模為10000萬元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融資速度快,效率高。
(四)發行條款靈活在發行條款設置上,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私募債規模不受“發債規模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的約束,籌資規模占凈資產的額比理論未作限制,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發行人可一次發行或分兩期發行。債券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可為私募債券設置附認股權或可轉股條款;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發行私募債券;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采取多種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五)資金使用比較寬松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籌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的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比較寬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于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三、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現狀
(一)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推出進程繼2010年5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以來;2011年10月,國務院提出要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探索創新適合中小微企業特點的融資工具;2012年1月開始,深交所、上交所著手起草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規章制度;2012年5月,證監會發出“關于落實國發【2010】13號意見工作要點的通知”推出私募債券試點,支持民營企業債權融資。隨后深交所、上交所相繼正式“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及“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和《關于開展證券公司私募債承銷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的通知》,并于6月5日正式啟動對21家證券公司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方案的專業評價工作。6月8日第一單私募債券發行完畢,短短幾個月,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便從提出設想到呱呱墜地,目前市場已經迅速擴大。加快金融一體化的內在要求首先要加強管理層面的合作,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需找合理的金融分配機制。在金融政策建立方面,制定有利于區域金融發展的政策,同時要構建區域性金融市場。逐漸消除區域分割,走經濟協作一體化道路,增強競爭力,發展區域金融經濟。區域經濟合理布局和產業調整,推動產業結構的升級也是加快區域金融建設的重要步驟。
(二)盡快建立區域信用體系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要健全地區社會信用基礎。一是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完善債權債務關系,在立法上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切實保證債權人權利;二是建立健全區域內多種信用評級體系;三是各方聯合,加快區域信用體系和信用環境建設,使用便捷的個人征信系統和企業信用系統。
(三)加大風險監測與外部監管為共同防范和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可考慮建立區域金融風險監管系統。該系統由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區域經濟綜合部門、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自身組成。人民銀行要加強對金融風險的日常監測與評估,提示金融領域存在的潛在風險。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加強對金融企業的監督,增強其內部控制,依法審慎經營。各經濟綜合部門應公開更多的宏觀信息和產業信息引導金融機構正確把握宏觀經濟和產業發展趨勢,防止信貸投放方向性風險,降低金融機構決策的政策。
(四)加快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快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金融信息化戰略,對推進區域金融一體化至關重要。各區域金融機構要想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必須加快自身的技術更新和網絡化、信息化建設。其中尤其是外匯市場,對電子網絡技術依賴性更強,因此各類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大對電子網絡技術的投入,擴大容量,并做好各種軟硬件的兼容協調工作,為區域金融發展做好基礎性工作。
民營企業債券篇8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發布的《關于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發行債券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營企業購買各種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挪用上交財政的稅利、國家資金和銀行貸款,也不得攤入生產成本(費用)和列入營業外支出。
二、由銀行代替財政部向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到期由財政部還本付息。由建設銀行代理電力、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部門所屬國營企業(公司)向企、事業單位發行的重點企業債券,實行誰發、誰用、誰還的原則,到期由上述部門所屬企業(公司)用債券籌集的資金進行投資建設的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以及用債券籌集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歸還本息,如上述資金不足償還本息時,應由企業或主管部門從稅后留用利潤和其他自有資金中歸還。用建設項目新增利潤歸還債券本息時,應經財政部門審查批準。
國營企業購買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所得的利息收入,應照章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納稅后剩余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的債券本金,應根據購買債券時的資金來源,相應增加有關資金。
三、地方和國營企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所發行的債券,到期由地方用地方機動財力歸還本息;國營企業用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歸還本息。均不得用預算內收入和企業的利潤歸還。
國營企業購買地方和企業發行的債券所得的利息收入,應照章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納稅后剩余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的債券本金,應根據購買債券時的資金來源,相應增加有關資金。
四、國營企業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售債券所支付的手續費、印刷費,應從發行債券的收入中支付,并列入用債券投資建設的項目成本,但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內。
五、企業債券在國營企業之間相互轉讓時,購入方應用其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購買;出讓方所得收入,高于債券本金的部分,視同利息收入,照章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納稅后的剩余部分,應根據購買債券時的資金來源,相應增加有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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