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新辦法篇1
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里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較差的占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占93.l%,企業占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愿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愿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采取非強制性的自愿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愿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并愿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愿望。
(三)大多數職工(占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愿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個人大多(占56.1%)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于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回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項目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于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愿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可以預計,在全國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并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進程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補充醫療保險立法與基本醫療保險立法在內容上將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作為投保人,為參加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的職工集體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參保職工作為被保險人,其發生的超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賠付的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從參保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中提取18元,從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根據當月參保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向商業保險公司繳交本月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 參保職工發生超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最高限額4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賠付90%,個人自付10%。每人每年度由商業保險公司賠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15萬元。
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年度與職工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五條 新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由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自其參保當月起提取補充醫療保險費,當月起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執行《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暫行規定》,經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的特殊用藥、特殊治療的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審核賠付。
第七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年度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最高限額后,仍憑IC卡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紀錄在IC卡上,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時由參保職工直接憑醫療費用申請書、疾病證明、醫療費用單據和IC卡到商業保險公司索賠。商業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定賠付數額,并在核定后10日內作出賠付。
參保職工本人墊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或墊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商業保險公司申請預結。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三年后,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可根據補充醫療保險運行狀況,經與商業保險公司協商,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參加廈門市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保險,連續參保滿五年以上的人員,其超過最高限額40000元的醫療費用執行本辦法,其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本辦法從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暫停其在職職工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試行規定》的相關配套文件也適用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發生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裁決。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3
一、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重要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解決“三農”問題采取的重大戰略舉措。是為老百姓辦的一件好事。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視。我們要站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積極促進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惠及廣大農民群眾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把好事辦好,把好事辦實。從2003年開始,我省在洛川、鎮安、彬縣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央財政共補助我省3個試點縣983萬元,省財政共投入資金600萬元,有力的支持了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截止目前,三個縣參合人數已達到65萬人,占三個縣農村人口的92%,農民群眾在治病方面得到了實惠,降低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風險。*年,我省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區),從原有的3個縣擴大到11個縣(不包括延安市自行試點的7個縣),省財政將繼續按照4、3、3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并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的支持,以確保我省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從一年多的試點情況來看,3個縣摸索出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受到了參合農民的歡迎。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試點工作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市、縣配套資金到位不及時。有的市、縣對新型合作醫療的配套資金安排不足、落實得不夠及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開展,也使這項利國利民的德政工程面臨支付的壓力,挫傷了參合農民的積極性。各級財政部門必須不折不扣的及時足額安排配套資金。并為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經費,保證正常工作的需要。
(二)缺乏現代化管理手段。在試點階段,三個試點縣的合作醫療經辦事務均由手工操作完成,工作量大,效率低,參保人員有意見。隨著這項制度試點面的逐步擴大和推廣,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人數不斷增加,這種落后的管理手段急需改進。
(三)籌資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由于合作醫療繳費主體是分散的農民家庭,農民個人繳費的收繳難度大,收繳成本高,從今年起,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取消了農業稅,如何方便農民群眾繳、降低收繳成本、進一步完善籌資機制,已成為當前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需要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各地要積極探索采取農民樂于接受的形式,選擇最佳的繳費時機,為新型合作醫療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
(四)有的縣在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設計中沒有很好地貫徹“大病統籌”的原則。設立農民家庭賬戶在擴大合作醫療受益面,增強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民的吸引力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是,在合作醫療總的籌資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很難做到照顧受益面和保證受益水平兩者合理兼顧。因此,劃入家庭賬戶的資金比例要適當。有的縣不僅將農民個人繳費全部納入家庭賬戶,甚至將部分財政補助資金也劃入家庭賬戶,削弱了合作醫療基金抵御大病風險的功能,不利于有效發揮合作醫療制度的優勢。
三、扎實支持推進合作醫療擴大試點工作
(一)嚴格落實中省要求。這次會議對*年擴大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嚴格按照省上要求做好試點工作。省財政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市、縣資金到位情況、參合率等因素安排好中、省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對資金到位不及時、甚至弄虛作假的將嚴肅處理。對于有能力自費試點的市、縣,也要加強政策指導,確保參合農民利益,確保政策不走樣。
(二)加強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目前,三個試點縣對合作醫療資金均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這是保證基金安全完整的一個有效辦法。今年新增的八個試點縣的合作醫療資金也要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使用。在此基礎上,各縣還應該按照“銀行管錢不管賬,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的思路,積極探索合作醫療基金由銀行管理的具體措施。要進一步完善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對醫療費用支出的審核控制機制和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繼續堅持和完善單病種定額結算辦法。嚴格按照《陜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和《陜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加強管理和核算。需要強調的是,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有關文件精神,今年中央調整了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申報時間,為保證中、省財政補助資金及時下達,各地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衛生廳下發的《關于完善中省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做好有關申請材料的上報工作,并進一步研究完善市、縣財政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補助政策,及時落實市、縣財政配套資金。同時,各試點縣要按照省上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并上交合作醫療風險基金。有關具體要求省財政廳、衛生廳將另行下發通知。
(三)及時足額落實市、縣配套資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設區市以外的縣,按每人每年10元補助合作醫療資金,省、市、縣按4、3、3元的比例落實配套資金。從3個試點縣去年資金配套落實情況看,這個分擔比例是比較合理的,也是完全可以落實的。市、縣財政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合作醫療補助資金足額納入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對未按規定及時落實配套資金的縣,省財政將在第二年結算時相應扣減補助資金。
(四)保證合作醫療試點必要的工作經費。市、縣財政部門在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同時,一定要根據試點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并逐步提高合作醫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年,中央財政對我省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人員培訓和經辦機構設備在經費上給予了支持,我們將會同省衛生廳根據試點縣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下發管理辦法,下達補助資金。
支持和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各級財政部門義不容辭,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協調發展,為廣大農民群眾辦好事、辦實事,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的高度,深刻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工作,推動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深入開展。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4
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的實例分析
探索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已成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商業保險機構近期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一些省市因地制宜地開展了先期探索,現選取沈陽、天津、湛江三個城市與商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加以分析。
合作方式一:沈陽市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對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給予二次報銷沈陽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承保,保費從職工繳納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費中,按37.5%的標準提取。補償范圍為職工當年發生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段內的、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急診留觀轉住院或急診搶救死亡、轉外就醫、長期居外定點醫院住院和探親出差期間急診住院等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部分按如下比例給予二次補償(詳見表1)。2011年,沈陽市符合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政策的共計17.9萬人次,參保人員就醫報銷比例與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相比提高了約2至3個百分點。沈陽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完全通過市場方式運作,對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進行二次賠付。通過合作,實現了與現行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全面銜接,用“活”了醫療保險基金,對提高參保人的醫療待遇具有積極作用。
合作方式二:天津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進行醫療費用補償及失能補償天津市自2011年1月1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由光大永明人壽、人保健康等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保費分別從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籌集。商業保險公司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突發的、外來的、非本人意愿發生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非疾病傷害、傷殘或者死亡的情況加以補償(詳見表2)。考慮到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對社保法中規定的第三人責任不予支付和特殊情況下需要由醫保經辦機構先行墊付的費用予以賠付。先行墊付后再由承保公司進行追償,解決了第三人責任認定難和第三人責任先行支付的難題。截至2011年年底,商業保險公司實際受理33090件。其中醫療費給付32482人次,傷殘給付80人次,死亡給付528人次,金額共計8292萬元。天津市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在對6000元以下意外傷害醫療費報銷時,不分醫院級別,不區分門診、住院,不設起付線,降低了參保者在意外傷害時的經濟負擔,又由商業保險公司代替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行使“先行墊付、代為求償”的權利。盡管國內對商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合法性提出過質疑,但筆者認為,這一方式有效減輕了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壓力,不失為可行的探索。
合作方式三:湛江市由商業保險機構直接經辦醫療保險業務2009年1月,湛江市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軌運行。為改善“并軌”后醫保報銷手續煩瑣、醫療資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情況,湛江市引入商業保險手段,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提供一體化的管理和服務。通過建立一體化咨詢服務平臺,商業保險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醫療、補充醫療、健康管理、商業健康保險等政策咨詢服務;通過建立一體化支付結算平臺,實現病人診療費用結算信息在商業保險公司、社保部門和定點醫院之間的共享。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承保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經過3年多的運行取得了明顯成效(詳見表3)。2010年1—9月,湛江市住院36.7萬人次,比制度并軌前增長69.9%;基本醫療范圍內人均住院費用3019元,比制度并軌前降低628元;統籌基金人均支付1748元,比制度并軌前增長24.3%;平均報銷率達57.9%,比制度并軌前提高19.3%。湛江模式的創新點在于轉變政府職能、借助第三方的專業優勢、效率優勢、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實現了參保人、政府、醫院、保險公司四方共贏,成為商業保險參與新醫改建設的典型樣本。
商業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合作的前景分析
雖然商業保險在與社會醫療保險合作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與人民群眾對醫療保障的迫切要求還有一定距離,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仍有差距。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還較為滯后;在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合作中受到一些因素制約。兩者的合作前景已成為現階段社會保障研究者們普遍關心的話題。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商業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合作前景廣闊。
(一)引入商業健康保險,有利于滿足參保
人多層次、個性化的需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參保人對醫療保障的訴求也呈現多元化趨勢。社會醫療保險主要起到“兜底”和“保基本”的作用,而商業健康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可用于滿足參保人更高層次的醫療需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諸多層次構成。公共醫療保障體系的發展為商業健康保險預留了生存空間,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將商業健康保險引入到社會醫療保險中來,進而推動社會醫療保險服務的外包,這種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二)發揮商業保險優勢,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利用率
在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在長期壽險領域發展較早,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應該盡快將商業保險公司具有的先進理念、機制和技術引入到醫療保險的經辦服務中來。特別是商業保險公司在籌資測算時對所在城市的疾病的發病率、人口老齡化、人口余命等情況都進行過精確的計算和科學的預測。[3]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將有助于在測算醫保基金的籌資、待遇給付及基金抗風險能力等方面增強科學性,有助于醫保經辦機構的預算體系建設。
(三)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有利于節約管理成本
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既節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行政資源,又降低經辦機構的經費和人員編制負擔。特別是《社會保險法》在政策層面對醫保經辦機構提出了“先行墊付、代位求償”的要求。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第三方責任的認定主體由誰擔任、責任如何分擔、先行支付追償期限多久及醫保基金的核銷程序等方面都沒做出明確規定。基于此,筆者認為,可以在社會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中,引入商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模式和監管機制,由商業保險公司代為解決意外傷害的賠付問題,以期提高醫療保障服務效率,實現資源配置最大化,最大程度增加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四、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的幾點思考新醫改的最終目標是人人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現階段的目標是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著力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使人民群眾“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并努力實現“少得病”。在科學發展戰略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目標和我國新醫改的近期、遠期目標是高度吻合的,商業保險機制及其效率優勢恰好有助于“新醫改”目標的達成。抓住新醫改方案出臺契機,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醫療保險開展合作,在合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科學進行角色定位,合理發揮政府與市場作用,不斷完善政府管理機制。醫療保障領域各主體地位的合理定位,對于減少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社會保險法》已確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的主體地位。商業保險機構則應定位為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私合作過程中,要保證政府的主導地位不動搖。政府要制定相應的醫療保障政策,合理確定籌資方式、籌資水平、支付方式、支付范圍;通過嚴格的資質審核和管理效果評估,對商保經辦過程加以有效規范與監管,以保證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創新金融服務體制,優化合作產業鏈,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機制,實現共贏。借鑒國際經驗,合理界定商業保險機構和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合作領域。探索釋放個人賬戶結余方式,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辦補充保險,使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在覆蓋人群、目錄范圍、保障水平等方面緊密銜接。探索對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覆蓋人群的空白點進行補充;對封頂線之上的部分加以補充支付;對服務程度加以補充(例如,為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社會成員患病時提供社會醫療保險以外的額外保障,使其能享受高檔次的服務和治療)。制定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的遴選標準,優先選擇有資質、信用好、專業化的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在工作流程上,按照新醫改意見,在服務等環節實行合理分工,按制度管理,細化支持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實施細則和監管措施,進而有效整合社會醫療衛生資源,打破行業和部門間的利益,防止權力的滲透和腐敗等問題滋生,進而建立起長效穩定的平衡和制約機制。[4]
第三,探索建立基礎醫療保險數據共享機制。整合相關行業醫療數據資源,建立我國疾病發生數據庫和醫療費用數據庫。在合作中,支持商業保險與醫療機構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制約機制,有效解決醫療風險管控難題。探索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商業健康保險評價體系,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對保險賠付水平、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等進行深入研究和評價,從而使商業健康保險走向良性循環軌道。
第四,要認識到商業保險公司具有盈利性,這一性質決定了其開發的險種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短期內商業保險公司會以犧牲經濟利益換取社會效益,但隨著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水平的不斷提高,必將進一步壓縮商業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合作的空間,最終商業保險公司參與醫療保險的積極性將有所下降,若長期無利可圖,商業保險公司會考慮撤出。[5]為此,在公私合作中,要以制度有效實施、基金安全運行、待遇合理保障為重點,在醫療保險的制度設計、標準制定、運行監督、績效評估等方面發揮政府的主導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商業保險公司更應該抓住新醫改方案落實的有利契機,加強與地方政府和相關機構的溝通與合作,不斷提高其險種的覆蓋面和滲透力,進而達到雙贏的目的。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5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農村居民看病就醫問題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廣大農村居民積極參與,新農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農村地區已全面建立起新農合制度,制度框架和運行機制基本建立,農村居民醫療負擔得到減輕,衛生服務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狀況得到緩解。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現就鞏固和發展新農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穩步發展新農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農合制度的基礎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為民為出發點,大力加強制度建設,鞏固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農合制度,逐步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統籌補償方案,強化基金監督管理,讓參合農民得到更多實惠,增強新農合的吸引力,繼續保持高水平的參合率。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新農合補償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地市級統籌試點,逐步提高新農合統籌層次和管理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
二、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完善籌資機制
要根據各級政府財力狀況和農民收入增長情況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財政補助標準及農民個人籌資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
今年,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要達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要不低于40元,農民個人繳費增加到不低于20元。東部地區的人均籌資水平應不低于中西部地區。
明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60元的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相應提高到60元,確有困難的地區可分兩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資金,應以省級財政承擔為主,盡量減少困難縣(市、區)的負擔。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難地區可以分兩年到位。
各地要繼續堅持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的原則,積極探索符合當地情況,農民群眾易于接受,簡便易行的新農合個人繳費方式。可以采取農民定時定點交納、委托鄉鎮財稅所等機構代收、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代收或經農民同意后由金融機構通過農民的儲蓄或結算賬戶代繳等方式,逐步變上門收繳為引導農民主動繳納,降低籌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調整新農合補償方案,使農民群眾更多受益
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的指導,進一步規范和統一全省(區、市)的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在綜合分析歷年補償方案運行和基金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籌資標準的提高,適當擴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開展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地區,要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門診補償比例,門診補償比例和封頂線要與住院補償起付線和補償比例有效銜接。開展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要提高家庭賬戶基金的使用率,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轉為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模式。要擴大對慢性病等特殊病種大額門診醫藥費用納入統籌基金進行補償的病種范圍。要結合門診補償政策,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統籌補償方案要重點提高在縣、鄉、村級醫療機構醫藥費用和使用中醫藥有關費用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在基層就醫和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縣內難以醫治的疑難雜癥按規定轉外就醫的,可適當提高補償比例,擴大補償范圍,進一步緩解農民患大病的醫藥費用負擔。
嚴格執行有關基金結余的規定。年底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可以按照《衛生部關于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的指導意見》和《衛生部關于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體檢工作的意見》要求,開展二次補償或健康體檢工作,使農民充分受益。同時,結合實際適當調整下年度統籌補償方案,但不應將二次補償作為常規性補償模式。
此外,要做好新農合基金補償與公共衛生專項補助的銜接,新農合基金只能用于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應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應先執行國家專項補助,剩余部分中的醫藥費用再按新農合規定給予補償。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公共衛生經費和新農合基金的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管理辦法。*
四、加大基金監管力度,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要認真執行財政部、衛生部下發的新農合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從基金的籌集、撥付、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著手,規范基金監管措施,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確保及時支付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款。新農合基金要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和核算,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會人員,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合理設置財務會計崗位,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費用的補償,要堅持縣、鄉、村三級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咨詢等農民參與監督管理的有效形式,暢通受理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為了保證各級新農合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進一步簡化補助撥付方式,從今年起調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采取年初預撥、年底結算的方式,加快審核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同時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也要及時足額到位。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的新農合補助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保證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縣級新農合基金專戶,杜絕新農合基金截留、滯留的現象。
五、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要采取多種綜合措施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行政監管,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新農合工作情況納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對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注重發揮協議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通過協議實行動態管理。探索建立本縣(市、區)以外定點醫療機構信息溝通和監管制度,由省、市(地)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確定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并實施監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用藥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合理控制藥品費用和大型設備檢查。
積極開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廣單病種定額付費和限額付費制度,合理確定病種收費標準,逐步擴大病種范圍,嚴格掌握入出院標準;開展門診統籌的地區,要積極探索門診費用總額預付或總額核算的支付方式。
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約束作用,推行醫藥費用查詢制、平均住院費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補償公示等多項措施,建立醫藥費用監測和信息制度。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也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檢查、治療、用藥、收費等方面的規范、制度和自律機制,加強績效考核。
六、堅持便民的就醫和結報方式,做好流動人口參加新農合的有關工作
全面實行參合農民在統籌區域范圍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就醫,出院即時獲得補償的辦法。簡化農民到縣外就醫的轉診手續,探索推行參合農民在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即時結報的辦法,方便參合農民在全省范圍內就醫補償。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新農合的規定認真初審并墊付補償資金。經辦機構要強化資料審核,并采取現場抽查、事后回訪、網絡監管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對醫藥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認真復審。對于不符合新農合補償規定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經辦機構不予結算。
積極引導外出務工農民參加新農合制度。外出務工農民的個人參合費用收繳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春節前后。要做好外出務工參合農民的就醫補償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務工農民就醫,簡化審核報銷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農民工務工城市確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在制訂和調整統籌補償方案時,要認真分析外出務工農民返鄉就醫對新農合運行的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要充分考慮流動人口的實際情況,做好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七、健全管理經辦體系,提高經辦服務能力
隨著門診統籌的推進,新農合的監管難度加大。各縣(市、區)要根據要求落實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充實人員力量,實行縣級經辦機構向鄉鎮派駐經辦審核人員的做法,嚴格新農合基金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考核制度,繼續加強管理經辦人員培訓,提高管理經辦服務水平。要按照全國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制定全省的新農合信息化建設方案,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聯網,實行縣級網上審核,省級網上監測運行,全國網上信息匯總分析。在全國逐步建立新農合監測網絡,開展新農合運行的監測評估工作,改進監管手段,創新監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監管的長效機制,提高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
八、加強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要加強部門配合,做好新農合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在政策、技術、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方面的有效銜接。在縣級探索建立新農合與農村醫療救助的統一服務平臺,使貧困參合農民能夠方便、快捷地獲得新農合補償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要實現兩項制度的信息共享,積極推行貧困農民就醫后在醫療機構當場結算新農合補償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一站式服務,簡化手續,方便貧困農民。
要做好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相關政策及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銜接,既要保證人人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又要避免重復參合(保),重復享受待遇,推動三項制度平穩、協調發展。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6
【關鍵詞】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路徑
常州市城鎮職工、居民的醫保和農村農民的新農合保險的賠償比例和限額對于大病治療來說嚴重不足,導致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矛盾十分突出,急需開展大病醫療保險,為常州市城鄉居民治療疾病和家庭生活的和諧起到保障作用。
一、常州市城鄉居民目前醫療保險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常州市城鎮職工、居民的醫保和農村農民的新農合保險體系的逐步完善,醫保支付范圍內的藥品目錄和診療服務項目逐年擴大,醫保和新農合保險的賠償比例和賠償限額逐年提高,城鄉居民大病醫療在醫保支付范圍內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的費用報銷有了基本保障。同時針對職工和困難群眾又實施了大病救助辦法。但對于城鄉所有居民仍然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費用需要大病病人自付:一是大病治療過程中醫保支付范圍外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的費用;二是醫保支付部分比例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費用后由病人自付的費用;三是轉到外地醫院治療費用報銷的比例較低形成的差額費用;四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2012年常州市城市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新農合人員限額標準就更低。雖然常州市對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個年度內大病自付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部分實施二次補助,比例為50%,最高限額為1.5萬元,這僅僅是大病保險二次補助的一個較低保障水平的開端。縱觀以上四個方面需要大病病人自付費用的金額仍然很高,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大病病人需要自付的費用(主要是醫保支付范圍外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占到整個醫療費用的40%左右,導致個別大病病人由于支付不起高額的自付醫療費用而放棄治療,甚至有極個別的大病病人擔心巨額的醫療費用拖累家庭而尋短見。
當前大病病人特別是農村大病病人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比較突出,僅僅靠大病救助和群眾捐款解決不了根本性的問題,為此筆者建議常州市政府盡快制定和實施《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保險辦法》,通過商業補充保險的辦法對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費用在社保和新農合支付和報銷以外的自付費用部分實施二次補助制度。
二、貫徹落實國家六部委《意見》的舉措
《意見》指出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并加強監管指導。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其專業優勢,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同時,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
《意見》指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筆者建議實行常州市城鄉職工和居民大病保險一體化的原則,享受同等的補貼標準和補貼范圍。此外,大病保險保障水平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大病保險補償的比例總體上不低于城鄉居民實際個人支付的6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筆者建議實行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金額越高,大病補償的支付比例同比越高的原則。
大病保險涉及常州市的千家萬戶,是地方政府領導十分關心的一項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在常的保險公司特別是承辦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高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正確處理政策要求與市場運作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利益的關系,切實做好大病保險。要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協助政府擬定科學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要改進和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絡等優勢,為參保群眾提供異地結算服務;要建設一支具有保險和醫學復合背景的高素質專業隊伍,為開展大病保險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證;要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同時,積極開發多樣化保險產品,進一步擴大商業保險參與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領域和范圍。
三、實施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途徑
一是建立由常州市政府領導牽頭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門領導組成的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政府推動和指導監督工作。
二是《意見》明確要求大病保險采用商業保險的方式進行。首先建議常州市政府和職能部門盡快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辦大病補充保險的保險公司,讓常州城鄉居民盡早享受到保障充分的醫療保險。其次還要將地方政府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籌資標準、補助比例、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再次承辦的保險公司要堅持保本微利和服務民生的原則,要提升服務效能,盡快讓居民拿到二次補助的資金,努力做到讓政府放心,讓百姓滿意。
三是由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保險辦法》,建議參照國務院領導肯定的、同時也是《意見》出臺的藍本———江蘇太倉大病醫療補充保險模式進行。首先從常州市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的結余中按照城鎮職工每人每年50元、城鄉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籌集資金,如果經過測算資金不夠的話,可以從結余的醫保基金中適當提高籌資標準或由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總之不能以大病保險二次補助的名目向城鄉居民籌集資金。其次明確對于常州市城鄉居民按照統一的大病醫療自付費用補助標準進行二次補助,只要大病患者一年內單次或累計超過1萬元的個人自付費用以上部分,就可以獲得補充醫療保險的二次補助,補助實行分段累計計算和上不封頂。建議二次補助的分段比例為:1-5萬元補助50%,5-10萬元補助65%,10-15萬元補助70%,15-20萬元補助75%,20-30萬元補助80%,30-50萬元補助82%,50萬元以上補助85%。同時由地方政府出面協調,確保保險公司辦理二次補助的辦公地點和服務窗口設在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的同一地點,以方便病人報銷。再次在辦法中要明確不是所有的自費醫療費用都要賠償,病人主動要求的高消費、較奢侈、非必要的自費醫療費用要在全部剔除后再計算自付費用的金額并實施二次補助,防止個別人鉆政策的空子。
醫療、養老和住房等民生問題是城鄉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也是地方政府應該花大力氣解決的現實問題。目前我們常州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解決得較好,多次得到國務院領導的肯定和老百姓高度認可。建議常州市政府迅速貫徹落實《意見》,盡快制定和實施《常州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保險辦法》,確保常州城鄉居民商業性的大病補充保險的實施時間和保障程度處于全國的前列,把大病補充保險這件惠及常州城鄉居民的實事辦早辦實辦好。
作者簡介: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7
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開展情況
(一)農牧民參合和資金籌集穩步上升。我縣2005年被定為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試點縣以來,先后五次調整合作醫療報銷補償方案,截止目前,參合率達到100%。自去年在全疆率先實施“新農合+商業補充保險”模式以來,農牧民參保積極性明顯增加,補償率由34%提高到51%。2008年,參合農牧民住院次均補償913.38
元、占次均住院總費用的36
%,較往年同比分別增長2個百分點,參合農牧民就診率和住院率均高于往年,農牧民對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平均滿意率達95%以上。
(二)補償政策逐步完善。一是在各級財政逐年增大補助標準,人均參合資金總量增大的前提下,通過確定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確定各級別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的分級補償比例、起付線、封頂線等,防止基金過多沉淀,引導病人合理分流,使農牧民受益最大化。2005年鄉、縣、縣以上定點機構起付線分別為100元、400元、
和800元,超出起伏線分別按50%、40%、和30%報銷。最高補償限額年度累計為8000元。為盡可能的讓參合農牧民享受更多、更高的補償,2007年,先后對新農合實施方案進行了兩次調整,目前鄉、縣、縣以上定點機構起付線分別為80元、200元、500元,超出起伏線分別按70%、55%、40%報銷,最高補償限額年度累計為12000元。同時,對參加合作醫療65歲及以上老年人和領取計劃生育“兩證”的家庭成員的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實行30元的保底補償。二是積極探索新的補償方法,讓農牧民享受更多的農合補助。2006年年底,我縣在嚴格管理基金的同時,積極探索新的補償方案,在××率先推行合作醫療二次補償,共補償
680人次,金額達26.19萬元。2008年,××縣嘗試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引入商業保險作為新農合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險的實施,極大推動了合作醫療的發展:一是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覆蓋率明顯提高。商業補充保障制度積極穩妥的落實,讓農牧民切身感受到了合作醫療帶來的種種好處,農牧民參合的積極性明顯增強,為新農合的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2009年,我縣參合率達到100%。二是農牧民醫療保障水平得到顯著提高。2008年,合作醫療共支出225.54萬元,補償金額85.1萬。合作醫療補充險的實施,使農牧民的受益率顯著提高,補償比例由實施前的34%增至51%。三是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牧民看不起病的問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與商業補充險的聯合實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困難農牧民無力參合和無力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問題,切實提高了縣農村衛生服務能力和農牧民醫療保障水平。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實施以來,全縣1713名農牧民從中受益,其中35人享受了大病補償,補償金額高達21.5萬元
(三)取得明顯效果。經幾年的探索努力,至2009年來,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已基本形成政府引導、部門配合、群眾自愿參與的工作格局,初步建立和規范了組織領導體系,政策框架體系,探索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在組織管理、籌資機制、基金管理與使用、醫療救助、衛生服務機構監督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并逐步規范、健全和完善。新農合制度的實施有效地緩解了病人家庭的經濟壓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提升了黨和政府為民辦事的形象。新農合作為一項為民辦實事的好政策,已初步得到了廣大農牧民群眾的普遍認可,農牧民的參合積極性正在逐步提高。鄉衛生院已成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載體,資金總量迅速上升,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動下,鄉衛生院的資源得到有效利用,醫護人員隊伍建設得到加強,醫院的就醫環境大為改觀,硬件設備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更新和完善,這些都為醫療機構的迅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
新農合是一件惠民的系統復雜的社會工程,經過幾年的艱辛努力,取得不小的成績,積累了許多經驗,但由于諸多因素的錯綜復雜和一些不可預見性,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需冷靜對待。
1、宣傳引導工作不夠深入,農牧民參合率高,而參與程度不高。主要表現在部分村組干部沒有經過專門的系統化培訓,對新農合政策了解不夠,對農民提出的相關問題不能很好解答,鄉干部又精力有限,不能面面俱到,使農牧民對新農合的相關政策不夠了解,調查中發現一些農牧民在定點醫院看病不知道如何報銷,甚至有的參加了新農合也不知道怎么享受這一政策。
2、農牧民對目前的報銷比例不滿意,門診家庭賬戶上的錢不夠用。我縣人口少,經濟落后,我們的籌資屬于低水平廣覆蓋的局面,住院病人呈逐年上升趨勢。農牧民醫療保障需求逐步提高,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運行風險正在日漸加大
3、農民醫療服務需求增長,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不強。一是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嚴重控編,二是設備仍不能滿足臨床需要,三是村衛生室不能發揮基本功能。影響了小病普惠政策的落實,反映出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醫療條件有待改善,鄉醫務人員有待充實,村衛生員的待遇有待提高。
4、真正的窮人還存在看不起病。對于那些尚處于溫飽邊緣徘徊的農民,不僅無錢參加合作醫療,即使已經參合,但具體看病時還得先自己墊付,過后按比例報銷,農民自己需要承擔的數額仍然不少,真正的窮人依然看不起病。
5、日常工作量大,經辦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薄弱。合管中心經費嚴重不足。合作醫療的管理和辦公經費緊張。目前,縣財政為合作醫療預算經費為1萬元/年,而合管中心每年用于培訓、督導、審核、宣傳發動、網絡運行等費用至少在4萬元以上。
三、對策與建議
1、強化宣傳,優化服務。一是對村組干部進行專業的系統化培訓,使其廣泛、深入地開展政策制度宣傳,把參合辦法、權利、義務以及審核結算流程等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群眾真正了解、熟悉這一制度。二是針對性地開展具體、形象、生動的典型事例宣傳,現身說法,增強制度的吸引力。三是按期公布住院補償報帳費用,增加透明度,提高了農民對新農合的信任度。四是加強對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變服務態度,向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提供便利、快捷、周到的服務。
2、加快建立起適合我縣縣情的籌資增長機制,提高基金運行總量,從而不斷提高農牧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目前,合作醫療基金酬資水平低與廣大農牧民醫療保障需求增加之間的矛盾是新型合作醫療運行中的主要矛盾。解決這個矛盾的基本方法是建立積極穩妥的籌資增長機制,提高籌資金額,增加籌資渠道和來源,擴大基金總量。在中央、自治區補助標準不變的情況下,我縣財政又極為困難,在不增加縣財政負擔的情況下,可以借助社會資助資金,如在每年各類捐款中留出一定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并每年定期劃撥到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使基金透支的風險降到最低。積極穩定的籌資政策是提高農牧民基本醫療保障的關鍵。2010年在全縣推行門診統籌。
3、給鄉、村醫療機構創造生存發展空間。切實加大對農牧區鄉、村醫療機構的資金投入,一是增大對鄉衛生院、村衛生室的修建力度,為其添置更新醫療設備,穩定衛生隊伍,同時加強其素質建設,不斷提高鄉、村醫療衛生診療水平,給鄉村衛生室創造生存發展的空間,真正實現農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為農民提高方便、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
4、規范醫療行為,控制目錄外用藥。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堅持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診療程序和用藥行為,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全自治區統一制定的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對于同一管理、藥效相同或相近而不同藥名的藥品,醫療機構應采用目錄內用藥,有效控制農牧民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牧民不合理負擔。
補充醫療新辦法篇8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除省、市財政補助基金外,自20*年起,縣財政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給予每人每年度6元補助,鄉鎮財政不少于1元補助。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縣統籌賬戶與家庭賬戶相結合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個人繳納的資金提取60%作為家庭賬戶資金,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年度報銷總額以家庭賬戶資金為限。家庭賬戶資金本年度有余額的,結轉下年度使用,下年度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轉為縣統籌賬戶基金。
第四條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慢性病患者,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賬戶基金按門診報銷比例給予報銷,其中各種惡性腫瘤的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血透析治療的門診費用按住院比例報銷。
慢性病患者門診醫療費用年報銷最高限額為1000元,住院費用和門診醫療費用合計年報銷最高限額為1萬元。
本規定所稱慢性病包括:各種惡性腫瘤、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肺結核、腦出血和腦梗塞恢復期、
慢性腎功能衰竭、再生障礙性貧血、失代償期肝硬化、高血壓Ⅱ期。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患慢性疾病,須持《慢性疾病就診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按相應標準給予補償。申請辦理《慢性疾病就診證》,應先由戶口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組織會診,出具診斷證明書,經鄉鎮經辦機構初審合格后,填寫《慢性疾病門診醫療補償申請表》,上報縣經辦機構,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家委員會鑒定后,由縣經辦機構發給《慢性疾病就診證》。《慢性疾病就診證》每年換發一次。慢性疾病患者用藥,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與該病種相對應的用藥范圍。
第六條肺結核病治療實行定點醫療,凡確診為肺結核病的患者,應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范性治療,不按規定辦理轉診,擅自到其他醫療機構治療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償。
第七條中醫藥驗方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中的中藥飲片提高10%的報銷比例,針灸、推拿、拔罐等非藥物療法提高20%的報銷比例。
第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住院實行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中自主擇院,自主擇醫,住院后五日內應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其就診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第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下的,出院之日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按比例給予報銷;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向縣經辦機構上報報銷情況。
第十條縣、鄉鎮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的醫療資料一個月內支付報銷的費用,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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